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201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信息技术设备
编号:CQC-C0901-201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信息技术设备2016年08月01日发布2016年08月01日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言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CNCA-C09-01:2014)制定,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细则2016年7月29日第一次修订,替代CQC-C0901-2014。
主要变化如下:1)安全关键件中增加锂离子电池标准GB 31241;2)将C类和D类企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检查进行修订;3)补充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要求。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目录1.适用范围 (1)2.认证依据标准 (1)3.认证模式 (1)4.认证单元划分 (2)5.认证委托 (2)5.1.认证申请提出和受理 (2)5.2.申请资料 (2)5.3.实施安排 (3)6.认证实施 (3)6.1.型式试验 (3)6.1.1.型式试验方案 (3)6.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4)6.1.3.型式试验检测项目 (5)6.1.4.型式试验的实施 (5)6.1.5.型式试验报告 (6)6.2.认证评价与决定 (6)6.3.认证时限 (6)7.初始工厂检查 (6)7.1.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 (6)7.2. 初始工厂检查的时限 (6)7.3. 初始工厂检查的结论 (7)7.4. 初始工厂检查的评价与批准 (7)8.获证后监督的相关要求 (7)8.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8.1.1. 获证后跟踪检查的原则 (7)8.1.2. 获证后跟踪检查的内容 (8)8.1.3. 获证后跟踪检查的时限 (8)8.1.4. 获证后跟踪检查的结论 (8)8.1.5. 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评价与批准 (8)8.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8)8.2.1.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8)8.2.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9)8.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9)8.3.1.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9)8.4. 获证后监督频次和内容 (9)8.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10)8.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10)9.认证证书 (10)9.1. 认证证书的保持 (10)9.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备案 (10)9.2.1. 变更申请 (10)9.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10)9.2.3. 变更备案原则 (10)9.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0)9.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10)9.5. 认证证书的使用 (11)10.认证标志 (11)11. 收费依据与要求 (11)12. 认证责任 (11)13.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11)附表一 (13)附表二 (18)附表三 (20)附件四 (21)1.适用范围信息技术设备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CNCA-C09-01: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
09信息技术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
4.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
具有与计算机相连的通讯接口,可以单独或与IT设备连接,打印文件、票据或照片等。
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
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喷墨打印机、热敏打印机、热转印打印机、票据打印机、宽幅打印机、标签打印机、条码打印机等。
不包括光盘、服装、塑料件的打印机或A4幅面打速度大于60ppm的打印机。
09类信息技术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
九、信息技术设备(11种)
1.适用标准:GB4943.1、GB9254、GB17625.1(备注中已注明标准的产品除外);
2.不包括预定在室外环境使用的电子产品(“室外”是指会直接受到风吹、雨淋、日晒等气候条件影响的自然环境)。
产品小类
产品种类
对产品种类的描述
0905
5.多用途打印复印机
具有与计算机相连的通讯接口,具有打印和复印等功能。
多用途打印复印机
打印/复印/传真多用机等。
不包括A4幅面打印速度大于60ppm或能复制开本大于A1规格的打印复印机。
《CNCA-01C-020:2010_电气电子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_信息技术设备》
0906
6.扫描仪
通常与计算机配套使用,用来扫描文件、图纸或照片等。
复印机
彩色或黑白的静电复印机、重氮复印机、小胶印机、油印机、数字式一体化速印机、缩微阅读(复印)机、胶版复印机、油印机、静电感光复印设备(直接或间接法)、带有光学系统的感光复印设备、接触式的感光复印设备、热敏复印设备、供电电源覆盖220V单相交流电(包括适配器供电)的平板印刷机、胶印机等。
不包括能复制开本大于A1规格的复印机。
《CNCA-01C-020:2010_电气电子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_信息技术设备》
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Word
编号:CNCA—01C—020:2007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2007-08-06发布2007-08-15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 (3)2.认证模式 (3)3.认证的基本环节 (3)3.1认证的申请 (3)3.2型式试验 (3)3.3初始工厂检查 (3)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3.5获证后的监督 (3)4.认证实施 (3)4.1认证申请 (3)4.2型式试验 (4)4.3初始工厂检查 (6)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4.5获证后的监督 (9)5.认证证书 (11)5.1认证证书的保持 (11)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2)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2)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13)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3)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4)6.3 加施方式 (14)6.4标志位置 (14)7.收费 (14)附件1 (15)附件2 (17)附件3 (19)附件4 (20)附件5 (2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微型计算机(PC)、服务器和便携式计算机、显示设备、投影仪(机)、机内开关电源、电源适配器、充电器、打印机、绘图仪、扫描仪、收款机、电脑游戏机、学习机、复印机(含小型平版印刷机)等。
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申请3.2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检查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的监督4. 认证实施4.1认证申请4.1.1申请单元划分4.1.1.1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厂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厂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厂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进行一致性核查。
4.1.1.2 产品的电气结构、产品的安全件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完全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原则上应明确同一单元内产品的具体型号。
GB4943-2001信息技术产品安全试验报告格式-2010实施规则
2.10.6.4 热老化试验(0C)
2.10.6.5 抗电强度试验
(见附表5.2)
—
2.10.6.6 耐划痕试验
抗电强度试验
(见附表5.2)
—
2.10.7
封装的和密封的零部件
温度T1=T2+TmraTamb+10K(0C)
2.10.8
填充绝缘化合物的间距
抗电强度试验
(见附表5.2)
—
2.10.9
元件的外部接线端子
1.7.8.4 使用数字的标记
1.7.9 多个电源供电的分断
1.7.10 IT配电系统
1.7.11 恒温器和其他调节装置
1.7.12 语言
—
1.7.13 耐久性
1.7.14 可拆卸的零部件
1.7.15 可更换电池
语言
—
1.7.16 操作人员使用工具接触区
1.7.17 受限制接触区的设备
2
危险的防护
2.1
设备类别: [ ]I类 [ ]II类 [ ]III类 [ ]其他类
污染等级(PD): [ ]PD1: [ ]PD2
[ ]PD3
设备的质量(kg): kg
进水防护等级: IP
一般评述:
“(见附表)”指本报告的附加表格。
本报告出现的试验结果仅和试验样品有关。
除非全部复制,否则无试验室书面批准本报告不得部分复制.
1.7.3 短时工作周期
1.7.4 电源电压调节
1.7.5 设备的电源输出插座
1.7.6 熔断器的标识
1.7.7 接线端子
1.7.7.1 保护接地和等电位连接端子
1.7.7.2 交流电源导线的端子
1.7.8 控制装置和指示器
强制性安全认证产品分类
《CNCA-01C-020:2010_电气电子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_信息技术设备》
0902
2.便携式计算机
以便携性为特点,内置了输入输出设备、电池模块的微型计算系统。
便携式数据处理设备
设备重量≤10公斤,至少具备中央处理器、键盘和显示器。掌上电脑(须带有实体键盘和适配器)、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
复印机
彩色或黑白的静电复印机、重氮复印机、小胶印机、油印机、数字式一体化速印机、缩微阅读(复印)机、胶版复印机、油印机、静电感光复印设备(直接或间接法)、带有光学系统的感光复印设备、接触式的感光复印设备、热敏复印设备、供电电源覆盖220V单相交流电(包括适配器供电)的平板印刷机、胶印机等。
不包括能复制开本大于A1规格的复印机。
扫描仪
适用于与计算机配套使用的扫描设备。平板扫描仪、图纸扫描仪、立式扫描仪、其他高速扫描仪等。
不包括不带打印功能的条形码扫描器和笔式扫描器。
《CNCA-01C-020:2010_电气电子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_信息技术设备》
0907
7.计算机内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电器
适用于额定功率1300W以下的安装在计算机或服务器内部的电源。
产品适用范围
对产品使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
备注
实施规则
0901
1.微型计算机
由计算模块、存储模块、供电模块和操作系统组成,具有独立结构的实体。该实体可以外接或内置外围设备,组成信息处理系统。
微型计算机
适用于额定功率小于1300瓦的微型计算机。家用、办公用的计算机、台式计算机、控制智能仪表用的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文本处理设备、网络计算机等。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3号——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目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3号——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2.07•【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3号•【施行日期】2001.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编号:CNCA-04C-028:2001)已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15号公告--发布新修订的<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发布日期:2006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2日)修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3号)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共47份),现予以公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目录二00一年十二月七日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目录┌──────────────────────────┬─────────────┐│规则名称│编号│├──────────────────────────┼─────────────┤│《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01:2││(电线电缆——电线组件)│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02:2││(电线电缆产品——电线电缆)│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03: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及类似用途插│001││头插座)││├──────────────────────────┼─────────────┤│《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04: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及类似用途固│001││定式电器装置的开关)││├──────────────────────────┼─────────────┤│《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05: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工业用插头插座和│001││耦合器)││├──────────────────────────┼─────────────┤│《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06: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及类似用途器│001││具耦合器)││├──────────────────────────┼─────────────┤│《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07: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热熔断体)│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08: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及类似用途固│001││定式电器装置电器附件外壳)││├──────────────────────────┼─────────────┤│《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09: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小型熔断器的管状│001││熔断体)││├──────────────────────────┼─────────────┤│《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0:2││(低压电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1:2││(低压电器——开关和控制设备)│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2:2││(低压电器——整机保护设备)│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3:2││(小功率电动机)│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4:2││(电动工具)│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5:2││(电焊机)│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6:2││(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7:2││(音视频设备)│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8:2││(音视频设备—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001││(电磁兼容))││├──────────────────────────┼─────────────┤│《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9:2││(音视频设备—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磁兼容))│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20:2││(信息技术设备)│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21:2││(信息技术设备—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电磁兼容))│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22:2││(照明电器)│001│├──────────────────────────┼─────────────┤│《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1││(汽车产品)││├──────────────────────────┼─────────────┤│《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4:2001││(摩托车产品)││├──────────────────────────┼─────────────┤│《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5:2001││(摩托车发动机产品)││├──────────────────────────┼─────────────┤│《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6:2001││(汽车安全带产品)││├──────────────────────────┼─────────────┤│《机动车辆轮胎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3C-027:2001││(轮胎产品)││├──────────────────────────┼─────────────┤│《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4C-028:2001││(安全玻璃产品)││├──────────────────────────┼─────────────┤│《农机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5C-029:2001││(植物保护机械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器))││├──────────────────────────┼─────────────┤│《乳胶制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6C-030:2001││(橡胶避孕套产品)││├──────────────────────────┼─────────────┤│《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7C—031:2││(电信终端设备)│001│├──────────────────────────┼─────────────┤│《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32:2001││(心电图机)││├──────────────────────────┼─────────────┤│《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33:2001││(血液透析装置)││├──────────────────────────┼─────────────┤│《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34:2001││(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35:2001││(空心纤维透析器)││├──────────────────────────┼─────────────┤│《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36:2001││(植入式心脏起搏器)││├──────────────────────────┼─────────────┤│《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37:2001││(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38:2001││(滚压式血泵)││├──────────────────────────┼─────────────┤│《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39:2001││(滚压式搏动血泵)││├──────────────────────────┼─────────────┤│《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40:2001││(鼓泡式氧合器)││├──────────────────────────┼─────────────┤│《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41:2001││(热交换器)││├──────────────────────────┼─────────────┤│《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42:2001││(热交换水箱)││├──────────────────────────┼─────────────┤│《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43:2001││(硅橡胶泵管)││├──────────────────────────┼─────────────┤│《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9C-044:2001││(火灾报警设备)││├──────────────────────────┼─────────────┤│《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9C-045:2001││(消防水带)││├──────────────────────────┼─────────────┤│《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9C-046:2001││(喷水灭火设备)││├──────────────────────────┼─────────────┤│《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0C-047:2001││(入侵探测器产品)││└──────────────────────────┴─────────────┘。
GB4943-2001信息技术产品安全试验报告格式-2010实施规则
2.10.5.3
2.10.5.4
2.10.6 2.10.6.1 2.10.6.2 2.10.6.3 2.10.6.4 2.10.6.5 2.10.6.6 2.10.7 2.10.8 2.10.9 2.10.10 3 3.1 3.1.1 3.1.2 3.1.3 3.1.4 3.1.5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绝缘穿 透距离 一般要求 工作电压的确定 电气间隙 一般要求 一次电路的电气间隙 二次电路的电气间隙 瞬态电压电平的测量 爬电距离 CTI试验 固体绝缘 最小绝缘穿透距离 薄层材料 层数 抗电强度试验 印制板 绝缘穿透距离 薄层材料抗电强度试验 层数 绕组元件 层数 在元器件内接触角度在 0 0 45 ~90 之间的两根导线 涂覆的印制板 一般要求 样品制备和预备试验 热循环试验 0 热老化试验( C) 抗电强度试验 耐划痕试验 抗电强度试验 封装的和密封的零部件 0 温度T1=T2+Tmra-Tamb+10K( C) 填充绝缘化合物的间距 抗电强度试验 元件的外部接线端子 有不同尺寸要求的绝缘 布线,连接和供电 一般要求 电流额定值和过流保护 机械损伤防护 内部布线的固定 导体的绝缘 玻璃绝缘珠和陶瓷绝缘子
—
— — —
2.4 2.4.1 2.4.2
2.4.3 2.5
限流电路 一般要求 限值 频率(Hz) 测得的电流(mA) 测得的电压(V) 测得的电容(μF) 限流电路与其他电路的连接 受限制电源 内在限制输出 阻抗限制输出 过流保护装臵限制输出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和单一故障 条件下调节网络限制输出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调节网络限 制输出和在单一故障条件下过 流保护装臵限制输出 输出电压(V),输出电流(A),视 在功率(VA) 过流保护装臵的电流值(A) 接地和连接保护措施 保护接地 功能接地 保护接地导体和保护连接导体 保护接地导体的尺寸 2 额定电流(A),截面积(mm ) 保护接地导体的尺寸 2 额定电流(A),截面积(mm ) 额定电流(A),类型和标称螺纹 直径(mm) 接地导体及其连接的电阻 (Ω),试验电流(A) 绝缘的颜色 端子
GB9254-1998&GB17625.1-2003信息技术产品EMC试验报告格式---2010实施规则
GB17625.1-2003(idt IEC 61000-3-2:2001)《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
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 16A) 》
试验依据实施规则: CNCA—01C—020:xxxx《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
设备》 试验结论:
TRF.GB9254-2008+GB17625.1-2003
TRF.GB9254-2008+GB17625.1-2003
2010 -12-1(2/1)
报告编号:
第 页共页
试验要求及结果
曲线 4 辐射骚扰准峰值测试曲线示意图(水平 H 、垂直 V)
水平 H 曲线
垂直 V 曲线
TRF.GB9254-2008+GB17625.1-2003
2010 -12-1(2/1)
频率范围
A 级电信端口传导共模(不对称)骚扰限值
电压限值 dB( V)
电流限值 dB( A)
TRF.GB9254-2008+GB17625.1-2003
2010 -12-1(2/1)
报告编号:
MHz 0.15~0.50 0.50~30
准4
准峰值 53~43
43
2010 -12-1(2/1)
报告编号:
第 页共页
试验条件
温度(℃) : 相对湿度(%RH) : 大气压(kPa) :
试验要求及结果
试验结果:试验结果包括试验数据和试验曲线,以试验数据为准。
被测 电源线
表 1:150kHz~30MHz 电源端子骚扰电压试验数据
试验数据
准峰值(QP)
平均值(AV)
测试频率 标准限值
2010 -12-1(2/1)
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流程
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流程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信安中心)开展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流程如下:认证委托人检测机构工厂检查员注:企业可要求工厂检查在证书颁发前完成。
流程详解1产品认证预申请1.1用户在信安中心网站()注册成功后,即可登录“强制性产品认证申办系统”(以下简称:“申办系统”),提交预申请信息。
信安中心接受申办系统或书面等其他形式的预申请。
1.2信安中心审核预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发出《申请受理通知》,否则发出《预申请问题通知》,认证委托人改进后反馈至信安中心。
2认证单元划分2.1信安中心审核申请信息,依据实施细则对预申请产品进行认证单元划分,分配申请编号,形成正式申请书。
2.2认证委托人打印正式申请书后完成确认签章,将签章原件反馈至信安中心。
2.3信安中心向认证委托人发送《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2.4信安中心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向认证委托人发出《资料审核结果通知》,如果资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认证委托人改进后反馈至信安中心。
2.5信安中心向认证委托人发出《送样通知》,向检测机构发出《样品委托测试通知》。
3型式试验3.1认证委托人将样品邮寄或送达至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向认证委托人发出《收样通知》。
若样品存在问题,发出《样品问题通知》。
3.2检测机构依据实施规则规定的标准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完成后出具试验报告。
3.3检测过程中发现问题,检测机构向认证委托人发出《样品检测整改通知》,认证委托人改进后反馈至检测机构。
4发出获证后监督通知4.1信安中心向认证委托人发出《工厂检查通知》,向工厂检查员发出《工厂检查任务通知》。
5认证决定5.1信安中心对型式试验报告、申请资料等进行评定。
信安中心根据认证评定结果,做出批准证书的决定。
6认证标志6.1认证委托人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向CCC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购买CCC标志或办理CCC标志印模手续。
7获证后监督7.1工厂检查员根据《信息技术设备工厂检查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工厂检查。
2018年-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信息技术设备
编号:CESI-C09-01:2018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信息技术设备2015-12-24发布2018-04-17修订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CNCA-C09-01:2014)制定,由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ESI)发布,版权归CESI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CESI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次修订(第一次)主要是依据国标委2017年第7号文要求将GB 9254修改为GB/T 9254。
本次修订(第二次)主要是依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0号)修改CCC标志式样。
制定单位: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0 引言 (1)1 适用范围 (1)2 认证依据标准 (3)3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4)3.1企业分类管理信息来源 (4)3.2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5)3.3 企业分类评价及结果 (6)4 认证模式 (6)5 认证单元划分 (7)6 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7)6.1 认证流程 (7)6.2 认证时限要求 (7)7 认证委托 (8)7.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8)7.2 申请资料 (8)7.3 实施安排 (9)8 认证实施 (9)8.1 型式试验 (9)8.2 初始工厂检查(模式三适用) (11)8.3 认证评价与决定 (13)9 获证后监督 (14)9.1 监督方式 (14)9.2 获证后跟踪检查方式 (14)9.3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方式 (14)9.4 市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 (15)9.5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内容 (15)9.6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16)9.7 获证后跟踪检查人日数 (16)9.8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17)10 认证证书 (17)10.1 认证证书的保持 (17)10.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含标准换版) (17)10.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20)10.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20)10.5 认证证书的使用 (20)11 认证标志 (21)11.1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21)11.2 标注方式 (21)12 收费 (21)13 企业自有检测资源的利用 (21)13.1 适用范围 (21)13.2 企业自有检测资源的条件 (22)13.3资格获得和维持 (23)14 认证责任 (24)15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24)附件1 认证的单元划分原则及样品数量 (25)附件2 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 (27)附件3 信息技术设备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34)0引言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认证规范性要求,以及CESI 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26号――关于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制度实施要求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26号――关于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制度实施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14•【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26号•【施行日期】2010.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26号)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认监委《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对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认证制度)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进行了调整和明确,现将认证制度的实施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认证制度的名称为“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制度”,认证证书名称为:“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证书式样及认证标志见附件。
二、已发布的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按上述要求执行。
附件:1. 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式样2. 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标志式样二○一○年七月十四日附件1:(图标略)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XXXXXXXXXXXX委托人名称及所在地: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及所在地: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产品名称和型号、规格、版本: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上述产品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XXX-XXX:XXXX)的要求,特发此证。
颁证日期:有效期至:证书有效期内本证书的有效性依据发证机构的定期监督获得维持。
发证机构名称及印章NO.:XXXXXXXXXXXX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APPLICANT:NAME AND ADDRESS OF THE MANUFACTURER:NAME AND ADDRESS OF THE FACTORY:NAME, MODEL AND VERSION OF THE PRODUCT:STANDARDS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THE PRODUCT: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PRODUCT MENTIONED ABOVE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IMPLEMENTATION RULE (CNCA-XXX-XXX:XXXX).DATE OF ISSUE:DATE OF EXPIRY:BERORE THE EXPIRY DATE, THE VALIDITY OF THE CERTIFICATE SHALL DEPEND ON THE FOLLOW-UP INSPECTIONS BY THE CERTIFICATION BODY AT REGULAR INTERVALS.NAME AND STAMP OF CERTIFICATION BODY 附件2: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标志一、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如下图)由基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标志正下方的“ABCDE”为认证机构识别信息,代表实施该认证的认证机构。
CQC-C0901-201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信息技术设备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信息技术设备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C0901-201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信息技术设备
CQC-C0901-2016
目录
1. 适用范围 .................................................................................................................... 1 2. 认证依据标准 ............................................................................................................. 1 3. 认证模式 .................................................................................................................... 1 4. 认证单元划分 ..............................................................................................................2 5. 认证委托 .....................................................................................................................2
9. 认证证书 .................................................................................................................. 10
《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信终端设备2001-12-07公布 200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公布目录1.适用范畴 (3)2.认证模式 (3)3.认证的差不多环节 (3)3.1认证的申请 (3)3.2型式试验 (3)3.3初始工厂审查 (3)3.4认证结果评判与批准 (3)3.5获证后的监督 (3)4.认证实施 (3)4.1认证申请 (3)4.2型式试验 (4)4.3初始工厂审查 (8)4.4认证结果评判与批准 (10)4.5获证后的监督 (10)5.认证证书 (12)5.1认证证书的保持 (12)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3)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3)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3)7.收费 (13)附件1 (14)附件2 (16)附件3 (17)附件4 (18)附件5 (19)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信终端设备1.适用范畴本实施规则适用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强制性认证。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本实施细则中的电信终端设备包括:固定电话终端、无绳电话终端、集团电话、传真机、调制解调器(含卡)、移动用户终端、ISDN 终端、数据终端(含卡)、多媒体终端设备。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差不多环节3.1认证的申请3.2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审查3.4认证结果评判与批准3.5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4.1认证申请4.1.1申请单元划分4.1.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在一个工厂的样品上进行。
4.1.1.2 产品的电气结构、产品的安全件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阻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认证时具体产品申请单元划分讲明见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汇总(更新日期:2018年9月)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汇总(更新日期:2018年9月)序号编号版本通用规则名称1 CNCA-00C-001 2008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2 CNCA-00C-002 2009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3 CNCA-00C-003 201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4 CNCA-00C-004 201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5 CNCA-00C-005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6 CNCA-00C-006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7 CNCA-00C-007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序号编号版本产品规则名称1 CNCA-C01-01 2014 《电线电缆》2 CNCA-C02-01 2014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3 CNCA-C03-01 2014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4 CNCA-C03-02 2014 《低压元器件》5 CNCA-C04-01 2014 《小功率电动机》6 CNCA-C05-01 2014 《电动工具》7 CNCA-C06-01 2014 《电焊机》8 CNCA-C07-01 2017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9 CNCA-C08-01 2014 《音视频设备》10 CNCA-C09-01 2014 《信息技术设备》11 CNCA-C10-01 2014 《照明电器》12 CNCA-C11-01 2014 《汽车》13 CNCA-C11-01/A1 2014 《汽车(消防车)》14 CNCA-C11-02 2014 《摩托车》15 CNCA-C11-03 2014 《摩托车发动机》16 CNCA-C11-04 2014 《汽车安全带》17 CNCA-C11-05 2014 《机动车喇叭》18 CNCA-C11-06 2014 《机动车制动软管》19 CNCA-C11-07 2014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20 CNCA-C11-08 2014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21 CNCA-C11-09 2014 《汽车内饰件》22 CNCA-C11-10 2014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23 CNCA-C11-11 2014 《汽车燃油箱》24 CNCA-C11-12 2014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25 CNCA-C11-13 2014 《车身反光标识》26 CNCA-C11-14 2014 《汽车行驶记录仪》27 CNCA-C12-01 2014 《机动车辆轮胎》28 CNCA-C11-15 2017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乘员头盔》29 CNCA-C11-16 2018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动自行车》30 CNCA-C13-01 2014 《安全玻璃》31 CNCA-C14-01 2014 《农机产品》32 CNCA-C16-01 2014 《电信终端设备》33 CNCA-C18-01 2014 《火灾报警设备》34 CNCA-C18-02 2014 《火灾防护产品》35 CNCA-C18-03 2014 《灭火设备产品》36 CNCA-C18-04 2014 《消防装备产品》37 CNCA-C19-01 2014 《防盗报警产品》38 CNCA-C19-02 2014 《安防实体防护产品》39 CNCA-C21-01 2014 《装饰装修产品》40 CNCA-13C-068 2010 《童车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41 CNCA-13C-069 2010 《电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42 CNCA-13C-070 2010 《塑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43 CNCA-13C-071 2010 《金属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44 CNCA-13C-072 2010 《弹射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45 CNCA-13C-073 2010 《娃娃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46 CNCA-C22-03 2014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CNCA—01C—020:2010
附件1:编号:CNCA—01C—020:2010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2010-07-19发布 2010-12-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1.适用范围 (3)2.认证模式 (3)3.认证的基本环节 (3)3.1认证的申请 (3)3.2型式试验 (3)3.3初始工厂检查 (3)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3.5获证后的监督 (3)4.认证实施 (3)4.1认证申请 (3)4.2型式试验 (4)4.3初始工厂检查 (6)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4.5认证时限 (8)4.6获证后的监督 (8)5.认证证书 (10)5.1认证证书的保持 (10)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1)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1)5.4认证证书的使用 (12)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12)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2)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2)6.3 加施方式 (12)6.4标志位置 (13)7.收费 (13)附件1 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单元划分原则及样品数量 (14)附件2 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及变更要求 (16)表一 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检测依据标准和随整机单独检测样品数量 (19)表二 电磁兼容关键元部件清单及检测项目 (21)附件3 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26)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微型计算机(PC)、服务器和便携式计算机、显示设备、投影仪(机)、机内开关电源、电源适配器、充电器、打印机、绘图仪、扫描仪、收款机、电脑游戏机、学习机、复印机(含小型平版印刷机)等。
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 认证的申请3.2 型式试验3.3 初始工厂检查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 获证后的监督4. 认证实施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4.1.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
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
【年(卷),期】2009(000)005
【摘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7号公告中涉及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强制实施时间延至2010年5月1日,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范围内强制实施。
【总页数】1页(P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67.4
【相关文献】
1.信息技术设备、音视频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实施要求及修订解读 [J], 刘莹;宋继军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家用燃气器具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年第34号] [J],
3.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6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更新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
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汇总名录及业业务范围的公告》 [J],
4.国家认监委进一步明确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制度实施要求 [J],
5.国家认监委进一步明确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制度实施要求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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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编号:CNCA—01C—020:2010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2010-07-19发布2010-12-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 (3)2.认证模式 (3)3.认证的基本环节 (3)3.1认证的申请 (3)3.2型式试验 (3)3.3初始工厂检查 (3)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3.5获证后的监督 (3)4.认证实施 (3)4.1认证申请 (3)4.2型式试验 (4)4.3初始工厂检查 (6)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4.5认证时限 (8)4.6获证后的监督 (8)5.认证证书 (10)5.1认证证书的保持 (10)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1)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1)5.4认证证书的使用 (12)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12)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2)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2)6.3 加施方式 (12)6.4标志位置 (13)7.收费 (13)附件1 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单元划分原则及样品数量 (14)附件2 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及变更要求 (16)表一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检测依据标准和随整机单独检测样品数量 (19)表二电磁兼容关键元部件清单及检测项目 (21)附件3 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26)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微型计算机(PC)、服务器和便携式计算机、显示设备、投影仪(机)、机内开关电源、电源适配器、充电器、打印机、绘图仪、扫描仪、收款机、电脑游戏机、学习机、复印机(含小型平版印刷机)等。
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 认证的申请3.2 型式试验3.3 初始工厂检查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 获证后的监督4. 认证实施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4.1.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型号、不同生产企业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企业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企业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进行一致性核查。
4.1.1.2 产品的电气结构、产品的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完全相同的(以下称系列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原则上应明确同一单元内产品的具体型号。
认证时具体产品申请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1。
4.1.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如电源部分的电气原理图)等;2)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见附件2表一和表二);3)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4) 认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认证机构考核认定证明等材料(需要时);5)中文使用说明书、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6)其他需要的文件。
4.2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样品4.2.1.1 样品选取原则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样品选取本型号样品。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样品应从系列产品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并且选取的样品应尽可能覆盖系列产品的安全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不能覆盖时,还应选取申请单元内的其他型号样品做补充差异试验。
申请整机认证时,整机内的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应按对应要求单独检测(详见附件2表一),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的,可免于单独检测,但仍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进行核查。
4.2.1.2 样品真实性通常情况,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 必要时,认证机构可采取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4.2.1.3 样品数量申请单元代表性型号样品数量见附件1,补充试验样品数量视代表性型号样品覆盖申请单元内产品的安全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的实际情况而定,代表性型号样品与补充试验样品在能覆盖申请单元内系列产品安全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减少补充试验样品数量和补充试验项目。
随整机单独检测的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样品数量以及相关要求见附件2表一。
4.2.1.4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 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4.2.2.1 检测标准1) GB4943《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2) GB9254《信息技术设备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3) GB17625.1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注:上述标准适用版本及要求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执行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认证委托人应通过查询网站等方式主动获取相关标准版本更新信息和认证检测标准执行要求(国家认监委网站:;国家标准委网站:)。
4.2.2.2 检测项目1) 安全检测项目产品的安全检测项目原则为GB4943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 电磁兼容检测项目产品的电磁兼容检测项目原则为GB9254和GB17625.1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注:收款机不适用GB17625.1;电脑游戏机、学习机不适用GB9254、GB17625.14.2.2.3 检测方法依据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以及其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2.3 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许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申请;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认证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组织制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并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和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
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在其生产企业内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4.3 初始工厂检查4.3.1 检查内容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照确保产品一致性、促进认证结果持续有效的原则,由认证机构针对工厂的“职责和资源,文件和记录,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和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不合格品的控制,内部质量审核,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包装、搬运和储存”等内容制定相应产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实施细则,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公布实施。
此外,还应按照《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核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按照每个生产者(制造商)、每种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一致性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包括目证试验和核实以下内容:1)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以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信息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3)直插式AC适配器的插头尺寸应符合GB1002要求的结构形状。
4)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目证试验时,安全性能按GB4943标准中型式试验的试验要求至少进行下列适用试验:Ⅰ类设备耐压试验接地电阻Ⅱ类设备耐压试验对电磁兼容性能可采取现场目证试验,也可核查确认检验记录。
4.3.1.3检查范围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4.3.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和分布,一般为1至4 个人日。
4.3.3 检查结论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检查结论。
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检查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
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任一不合格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申请,认证终止。
4.5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其中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时间及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整机3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当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需要单独检测时,按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所需的最长检测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生产企业递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6 获证后的监督4.6.1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获证后监督包括年度跟踪检查,以及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的跟踪调查。
4.6.2 年度跟踪检查认证机构在进行常规年度跟踪检查时,应优先安排在企业的生产季度内进行,并应优先采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检查。
特殊跟踪检查原则上采取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检查。
同一生产场地、不同生产者(制造商),应分别接受跟踪检查。
认证委托人应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跟踪检查,否则按不能接受跟踪检查处理。
4.6.2.1 跟踪检查频次一般情况下,从初始工厂检查起,每12个月内至少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4.6.2.2 跟踪检查内容年度跟踪检查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和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见4.6.3。
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工厂进行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此外,还应按照《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核查,以及检查“CCC”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
4.6.2.3 跟踪检查时间工厂跟踪检查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和分布,一般为1至2个人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