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关于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七、八、九条删除的简析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 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就包含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 释》”)。
秩序带来巨大的干扰和破坏,造成“公平”和“秩序”之间的严重失衡。”,二审法院未就是否适用 《消保法》发表相关意见,采取避而不谈的态度,维持了原判。
内蒙法院认为“商品房作为特殊的不动产与普通的消费品在价格、交易习惯、交易方式上均存 在较大差异,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中,并不包含商品房买卖合 同关系。”。除此之外,其余案例中法院均未作正面回应。
正因此,该三条规定的几种违法情形的危害性已不再如制定时那样严重,已无需再适用“惩罚 性赔偿”,该三条规定的内容事实上已落后于社会和法制的进步,其退出历史舞台也符合自然看
Law
旧版《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于2003年6月1日实施,当时社会背景下,房地产交易流程、监 管手段、技术支持等尚未完善,从而导致了一房二卖、隐瞒抵押等情形时有发生。而现今,买 受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房屋信息状况的有条件公开等,已极大改善了开发商与买受人之间 的信息不对等情况的情况;同时,国家适时推行了“网签备案”制度,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使 得“一房二卖”的行为从根本上得到了遏制,此类案件已愈发少见。
Law
首先,该三条规定对于“惩罚性赔偿”使用了“可以”、“不超过一倍”这类不确定性词汇进行表述, 给予了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时享有极大的自由裁定权。导致法官审理时只能凭借自身对于案件的 理解、专业素养、个人经验等因素在0%至100%的赔偿区间内自行决定判罚尺度,使得法律应 有的预测作用被削弱,造成法律适用的极大不确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英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 for the Trial of Cases of Disputes over Sales Contracts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 for the Trial of Cases of Disputes over Sales Contracts, adopted at the 1545th session of the 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M arch 31, 2012, is hereby issued and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July 1, 2012.May 10, 2012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For the purpose of properly trying cases of disputes over sales contracts, this Interpretation is formulated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Proper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other laws as well as in light of judicial practice.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I Formation and Validity of Sales Contracts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12〕8号·【颁布时间】2012-5-10·【失效时间】·【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6月6日第02版·【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8号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解读一、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并于2020年进行了部分修正。
此司法解释的制定旨在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确保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这一司法解释进行逐条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解读:本条规定了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买卖合同关系。
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其他相关证据,以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是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的重要证据。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具有独立的契约效力,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时,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即使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若因此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三、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此处仅列举部分与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相关的条款进行解读)第四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2020年修订买卖合同解释第五条
2020年修订买卖合同解释第五条的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文章:2020年修订买卖合同解释第五条:对于报废的商品,应由买方回收并承担相应费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2020年修订买卖合同解释第五条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深度和广度。
我们将从解释的基本概念开始,逐步深入到法律背景、对报废商品的定义和相关责任,以便于读者更全面地理解这一条款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一、解释基本概念的深入理解第一,让我们先了解买卖合同解释的基本概念。
买卖合同解释是对买卖双方之间约定的各项条款和条件,进行合法有效性的确定和理解。
在解释过程中,需要全面考虑到合同的内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达到公平和合理的结果。
在对买卖合同解释的基本概念有了清晰的了解后,我们可以进一步深入到2020年修订买卖合同解释第五条的具体内容。
这一条款明确了对于报废的商品,应由买方回收并承担相应费用。
接下来,我们将对这一内容进行全面分析。
二、法律背景和对报废商品的定义在了解了买卖合同解释的基本概念后,我们需要深入了解2020年修订的背景和对报废商品的定义。
修订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在商品报废后的责任问题,避免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争议。
对于报废商品的定义也需要明确,以便于买卖双方能够准确理解和执行。
报废商品是指在使用寿命结束或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
这一定义对于明确买卖双方在商品报废后的责任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在理解了背景和定义后,我们需要进一步考虑买卖双方在这一情况下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三、买方回收和承担费用的责任根据2020年修订买卖合同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对于报废的商品,买方应当承担回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责任。
这一规定强调了在商品报废后,买方应当积极采取行动,负起回收和处理的责任。
与此买方还应当承担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处理和处置费用等。
这一规定的背后,体现了维护环境和资源的重要性,也体现了法律对于买卖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的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2020版)
YOUR LOGO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2020版)The state maintains 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 by enacting laws, and contracts sig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are protected by the state.专业合同系列,下载即可用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2020版)说明:本合同书的作用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依法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
可以下载修改后或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适)。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相关书籍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担、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每日商报对部分重要内容作了摘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摘要)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买卖合同最新司法解释(2680字)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买卖合同最新司法解释(2680字)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将商品或者服务转让给另一方,并且另一方支付相应的价款的行为。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应该符合法律的要求,具有合法性。
为了进一步明确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发布了《关于执行民事裁判所作出的买卖合同不承认或者不予认可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从而规范了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买卖合同不承认或者不予认可的情形根据《解释》的规定,买卖合同不承认或者不予认可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
比如,合同中规定的交付方式、支付方式等违反法律规定的,就会导致该合同不承认或者不予认可。
2. 合同违反法律公序良俗。
买卖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比如,某种商品是违法的或者合同中包含有违反良俗的内容,就会导致合同不承认或者不予认可。
3. 合同存在民事法律障碍。
买卖合同必须符合民事法律的规定,不能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比如,合同中涉及到的物品或者服务是禁止交易的,就会导致合同不承认或者不予认可。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4. 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买卖合同的成立必须是自愿、平等的,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如果合同中涉及到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就会导致合同不承认或者不予认可。
二、司法解释的适用和效力根据《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按照《解释》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也就是说,法院应当根据《解释》的规定判断买卖合同是否应当被承认或者予以认可。
同时,《解释》还明确了对于买卖合同争议的处理原则,包括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这为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指导和参考。
三、对于经济活动的影响买卖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方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解读‖第四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解读‖第四部分阅读提示:本期推送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
包括:第十六条“买受人自行修理或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的负担”;第十七条“减价的违约责任、如何减价以及减价后价款的返还”;第十八条“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给付规则”;第十九条“违反从给付义务导致的合同解除”;第二十条“合同因违约解除与违约金条款适用的关系”。
本文中的红色字是新司法解释修改原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绿色字是新司法解释相较于原司法解释增加的内容;蓝色字是原司法解释被新司法解释删除的内容。
第十六条〔本条对应2012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未作实质性修改〕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旧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2〕8号)第二十二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节录)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实务解读】本条规定了买受人自行修理或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的负担问题。
包括两个关键点:1.瑕疵异议的通知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12〕8号【颁布时间】2012-5-10【失效时间】【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6月6日第02版【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8号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20版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20版英文回答: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tract for Sale of 2020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Interpretation") is a comprehensive document issu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China to provide guidance on the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Contract Law. The Interpretation consists of 32 articles and covers a wide range of issues related to the formation, performance, and termination of sales contracts.One of the key provisions of the Interpretation is the requirement that the subject matter of a sales contract be specific and definite. This means that the parties must clearly identify the goods or services that are being sold, as well as the quantity, quality, and price of the goods or services. If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contract is not specific and definite, the contract may be void or unenforceable.Another important provision of the Interpretation is the requirement that the parties to a sales contract have the capacity to enter into the contract. This means that the parties must be of legal age and sound mind, and they must not be under any legal disability that would prevent them from entering into a contract. If a party to a sales contract does not have the capacity to enter into the contract, the contract may be void or unenforceable.The Interpretation also provides guidance on the performance of sales contracts. The Interpretation states that the parties to a sales contract are obligated to perform their respective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This means that the seller is obligated to deliver the goods or services to the buyer, and the buyer is obligated to pay the purchase price to the seller. If a party to a sales contract fails to perform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the other party may be entitled to remedies such as damages or specific performance.The Interpretation also provides guidance on thetermination of sales contracts. The Interpretation states that a sales contract may be terminated by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by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or by breach of the contract. If a sales contract is terminated by breach of contract, the non-breaching party may be entitled to remedies such as damages or rescission of the contract.The Interpretation is an important document that provides guidance on the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Contract Law. The Interpretation is a valuable resource for lawyers, judges, and other professionals who deal with sales contracts.中文回答: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20 年版)。
民法典解除购房合同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其中,合同编对于购房合同的解除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关于解除购房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一、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此外,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解除的程序《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解除的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四、购房合同解除的时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五、案例解析1. 开发商未按期交房,购房人可解除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一条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开发商逾期多年未交付商品房,构成根本违约,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要注意解除权时效。
2. 户型变更导致重大误解,购房人可要求撤销合同如案例中施某和刘某因购房时存在重大误解,法院判决撤销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银行贷款合同。
总结《民法典》对于购房合同解除的规定,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购房过程中,如遇到开发商违约或其他可解除合同的情形,购房者可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合同无效
民法典合同无效关于合同最重要的就是合同的效力,大家谈生意、做买卖签订合同时都希望自己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只有有效的合同才完全受法律保护。
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不能生效,不仅无法实现双方的交易目的,还要因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作为市场经济交易法的合同制度,能否真正发挥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的功效,合同效力制度在其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只有知道无效的合同情形、种类,才能避免自己所签合同无效。
《民法典》实施后关于合同无效方面的规定总结梳理如下仅供学习参考之用一、《民法典》合同无效之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因此,《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和《民法总则》失效。
《合同法》52条,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再适用。
《民法典》总则编是对《民法总则》的继承,《民法典》对合同效力的规定与《民法总则》同。
《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效力基本没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2024版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2024版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解释适用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第二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以合同的约定为基础,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判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尊重合同自由原则,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充分考虑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
第六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注重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
第七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禁止滥用合同权利。
第八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九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认定合同的效力。
第十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处理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等事宜。
第十一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处理合同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三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处理合同的担保问题。
第十四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处理合同的履行问题。
第十五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处理合同的解释问题。
第十六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处理合同的证明问题。
第十七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处理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处理合同的涉外问题。
第十九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处理合同的仲裁问题。
第二十条本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质保期的法律规定,产品没有质保期合法吗
质保期的法律规定|产品没有质保期合法吗实践中,经常在各种合同文本中遇见检验期、质量保证期、保修期等名词,甚至有时在同一合同中同时出现两者或三者。
那么,什么是检验期、质量保证期、保修期?我国现行法律对其又是怎样规定?期限又是如何确定?法律效力又如何?本文试着对三者进行了一些梳理,以其在实务中更好的加以区分和运用。
一(一)检验期的概述对于检验期,我国立法在《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六百二十二条对其进行了规定。
检验期是指买受人在接收标的物时用于确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约定的期间,也即买受人就其收到的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间。
(二)质量保证期的概述对于质量保证期,我国立法在《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有所提及。
实践中关于质量保证期的约定常见于合同条款中,尤其是买卖合同中,常以质保期的名称出现,是指出卖人承诺合同标的物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当具备合同约定的以及国家或行业标准确定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性能的期间,是为了确保标的物质量和性能符合合同约定且在一段时间内不发生不合理的减损,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间。
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有提及质保期,该质保期的概念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意思相近,均是针对保证金而作出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三)保修期的概述对于保修期,我国立法在《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除此之外,再无明确的立法规定。
但,《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修理;《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了销售者的修理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经营者的修理义务。
《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超清晰)
《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超清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左栏删除线部分为删除内容,右栏红色部分为增加内容,两栏蓝色部分为修改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法释〔2020〕17号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一、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利率怎么算
合同利率怎么算
合同利率的计算方法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合同利率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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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利率怎么算
1、合同利率的计算方法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合同利率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欠款合同怎么算合法
1、欠款合同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欠款合同能够体现合同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3、欠款合同内附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
4、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5、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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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二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五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第八条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限”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限。
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检验期限、合理期限、二年期限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限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违约责任第十五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第十九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二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责任范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本解释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权保留第二十五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特种买卖第二十七条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九条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三十条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
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调换标的物;(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八、其他问题第三十一条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