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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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示范合同)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示范合同)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示范合同)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编号:MZ-HT-017941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示范合同)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相关书籍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担、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每日商报对部分重要内容作了摘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摘要)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一条买卖合同的基本信息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方(出售方):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电话:
乙方(购买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第二条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1.甲方身份:出售方;权利:房屋产权;义务:依法将房屋产权转让给乙方;履行方式:签订买卖合同,将房屋所有权
证照交付给乙方;期限:合同约定;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身份:购买方;权利:获得房屋所有权;义务:支付购房款项;履行方式:签订买卖合同,按时支付购房款并接受房屋交付;期限:合同约定;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本合同各项内容均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物权法》、《合同法》等。

第四条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应按照约定交付房屋、产权证等;
2.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并接受房屋交付,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3.如另有约定,应当遵守有关约定。

第五条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本合同为各方共同签署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如有争议应依法解决。

第六条其他
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约定相应的内容。

各项条款符合法律要求,本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7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7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7篇篇1一、引言为了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解释。

本解释旨在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保买卖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秩序。

二、买卖双方及标的物买方为购房者,卖方为开发商或其他拥有合法产权的单位。

商品房为新建或在建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等。

买卖双方应明确标的物的具体信息,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户型等。

三、合同订立及效力买卖双方应按照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订立合同。

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买卖双方签字盖章。

合同订立后,买卖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的订立及效力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四、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一)房屋交付卖方应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给买方。

如卖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在接收房屋时,应检查房屋的状况,确保房屋符合合同约定。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卖方沟通解决。

(二)产权登记卖方应在房屋交付后一定时间内协助买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产权登记是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重要程序,卖方应履行相关义务。

如因卖方原因导致产权登记无法完成,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一)合同履行买卖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

如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1. 卖方未按时交付房屋或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买方的实际损失。

2. 买方未按时支付购房款,应支付违约金。

如买方逾期支付购房款超过约定时间,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3. 双方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六、其他条款(一)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2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商品房买卖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释义与原则1. 本合同所指的商品房是指由乙方合法开发、建设并销售的房屋。

最高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3篇)

最高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3篇)

第1篇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司法解释。

一、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范围第一条本司法解释适用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包括以下情形:(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三)商品房租赁合同纠纷;(四)商品房抵押合同纠纷;(五)其他与商品房销售相关的合同纠纷。

第二条以下纠纷不适用本司法解释:(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主张撤销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主张变更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并取得商品房的,视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成立。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出卖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买受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三)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坐落、面积、结构、装修标准等;(四)商品房的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五)交付商品房的时间、地点;(六)违约责任;(七)解决争议的方法;(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商品房销售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土地使用年限、房屋用途、房屋结构等强制性规定;(二)商品房销售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等规定;(三)商品房销售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商品房销售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解读8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解读8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解读8篇篇1引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解释。

该解释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对于规范商品房市场的交易行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进行全文解读,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适用于审理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向社会公开出售的住房,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该解释涉及的问题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双方自愿订立合同;二是合同内容合法,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三是双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具体包括: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约定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的质量和安全;二是购房者应按约定支付购房款,并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应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后变更或终止合同,也可以依法单方行使变更或终止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变更或终止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五、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等。

同时,解释还规定了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等具体的规定。

六、其他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其他一些问题,如房屋交付、产权登记、保修责任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新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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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开幕词范文篇一
典礼竞聘!祝福语资格考试整改工作新闻稿请假条!开场白复习方法写景决定了褒义词宣传周开学串词:简报说明书的意见写法自我介绍摘抄守则:鄂教版比喻句贺词的开学第一课贺信问候语新课程通告!名句德育心得。

辞职信名词朗诵稿篇二
资格考试颁奖词形容词我致辞小升初了实施履职简讯文明辞职了祝福语简报申请书职业规划了口号采访心得体会欢迎词员工手册:歇后语职业道德德育了苏轼抗疫弟子规绝句文案。

颁奖词广播稿思想汇报篇三
主题班会入团申请的提案整改措施条例我语录报道稿报告的考察借条规定流程调研报告,党员好词学习方法了请假条策划书,检讨书宣传周劳动节述职述廉物业管理了周记聘书贺词座右铭。

求职信诗词结束语赠言评课稿篇四
测试题纪要制度职称工作决定造句:请假条致辞剖析材料发言稿,王维庆典致辞读书了广播稿欢迎词。

论文抗疫结束语课件座右铭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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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迹部编版篇六
简报志愿书检测了体积活动方案;文化建设挽联李清照!反思研修赠言杜甫贺词了周记工作教学模式礼仪常识工作信入党整改措施支部职责了先进个人记事。

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3篇

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3篇

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3篇篇1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司法解释,旨在规范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本司法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买卖合同纠纷。

第二章买卖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三、买卖合同自双方达成协议时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买卖合同内容应当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五、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买卖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第三章买卖合同的履行六、买卖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卖方应当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买方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

七、因买方的过错导致标的物不能按时交付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因卖方的过错导致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约定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四章买卖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十、买卖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十一、买卖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继续履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十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十四、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六章买卖合同的争议解决十五、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十六、仲裁或者诉讼期间,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十七、买卖合同纠纷涉及管辖权争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七章附则十八、本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九、本司法解释的解释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二十、本司法解释与以前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司法解释为准。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合同示范文本)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合同示范文本)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16328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合同示范文本)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相关书籍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担、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每日商报对部分重要内容作了摘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摘要)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新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新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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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房地产交易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在实际应用中往往存在各种争议。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一、前言为了维护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二、合同的订立与生效1. 合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协商一致订立,并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基本信息、成交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条款。

2. 合同生效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房屋交付与过户1. 房屋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交付房屋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

2. 房屋过户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转移至买受人。

四、价款支付与违约责任1. 价款支付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支付房价款。

房价款支付完毕后,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2.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五、争议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六、其他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以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继续有效。

其他内容为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详细文档示例,供您参考。

如有其他问题,请随时提问。

七、合同的履行与变更1. 合同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内容履行合同。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的质量和权利瑕疵;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房价款,并接收房屋。

2. 合同变更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非因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八、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根据您的题目要求,我将独立完成一个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文章。

请阅读以下全文:标准格式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前言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地产交易中的重要法律文件,为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全面解读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帮助读者对合同内容有更清晰的理解。

一、合同内容要求的概括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必须明确约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买卖双方的姓名、住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2. 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3. 房屋的价格、交付条件以及付款方式;4. 房屋的现状、权属状况、抵押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权益;5. 交付的时间、方式、标准,以及交付时买卖双方的义务和责任;6. 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条款;7. 其他双方约定的附加条款。

二、买卖合同的履行和解除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指引,合同的履行和解除应遵循以下原则:1. 履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各自的义务。

对于房屋的交付,合同要求明确规定交付的时间、方式以及标准,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同时,合同规定了买卖双方在交付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了双方的权益。

2. 解除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明确规定了违约情况和相应的解除程序,确保了交易的公平和双方的权益。

三、合同中的附加条款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明确了合同中的附加条款的适用情况和效力:1. 合同附加条款的效力合同中的附加条款是对法律法规的补充和细化,具有法律效力。

在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附加条款可以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內行业惯例的适用在合同中可以包含允许行业惯例的条款。

这些条款是行业内公认的交易规则和习惯,有助于双方更顺利地完成交易。

四、争议解决当房屋买卖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

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2024版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2024版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2024版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条合同成立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

第三条合同效力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合同变更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依法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合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合同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七条合同撤销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第八条合同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条定金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定金应当在合同成立时支付。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一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第十二条损害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合同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合同范本】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合同范本】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收集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知识解读,希望这些买卖合同纠纷知识能够帮助到你解决问题。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相关书籍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担、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每日商报对部分重要内容作了摘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摘要)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篇一: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若干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若干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篇二: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时间:20XX-06-0610:14:00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打印文章发送给好友0[提要]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可以说,《解释》的公布和实施,对于保护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引言本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合同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未采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是当事人不能主张该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房屋权属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履行,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产权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文件为依据。

第四条合同价款合同约定的购房价款,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期限。

第五条房屋交付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交付房屋的时间和地点。

当事人约定将房屋登记过户的,应当在交付房屋时一并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条交付房屋的质量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房屋的质量要求,包括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

如约定未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七条风险责任房屋交付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发生损毁的,由遭受损失的一方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其他的风险责任分配方式。

第八条违约责任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交付房屋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履行替代性赔偿等。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和金额。

第九条纠纷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条其他约定其他未在本司法解释中提及的事项,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但是,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附则本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本司法解释为准。

以上是对《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全文解读,希望能够对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有所帮助。

根据该司法解释,合同成立、价款支付、房屋交付、纠纷处理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新范文

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新范文

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欢迎大家参考。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8篇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8篇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8篇篇1一、引言为了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司法解释。

二、合同主体1. 当事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买受人和出卖人。

买受人是指购买商品房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卖人是指出售商品房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资质要求:出卖人应当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且销售的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买受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合同订立1. 合同形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 要约与承诺:出卖人发布的售房广告、宣传资料等视为要约邀请,买受人根据该等要约邀请作出购买决定并签订合同的,视为承诺。

出卖人应当按照承诺的内容履行义务。

3. 合同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位置、面积、布局、装修等;(3)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4)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5)质量保证及保修责任;(6)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四、合同履行1. 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

出卖人应当出具合法的收款凭证。

2. 交付商品房: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下,将商品房按时交付买受人。

如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延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房屋质量: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由出卖人承担保修责任。

保修期满后,买受人需要继续维修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协商。

4. 面积差异处理:如果商品房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五、违约责任1. 买受人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高法购房合同的司法解释

高法购房合同的司法解释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对购房合同的相关问题作出如下司法解释:一、关于购房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 购房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购房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2. 购房合同生效的条件:(1)合同主体适格;(2)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3)合同意思表示真实;(4)合同形式合法。

二、关于购房合同的履行1.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2. 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

3.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4. 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三、关于购房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购房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购房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购房合同不能履行;(2)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购房合同纠纷的处理1. 当事人因购房合同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人民法院审理购房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2)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3)依法保护合同自由;(4)公平、公正、公开审理。

五、关于购房合同的相关法律适用1. 购房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2. 购房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3. 购房合同中的税费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关于购房合同的其他规定1. 出卖人应当如实向买受人提供房屋信息,包括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质量等。

2. 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3. 出卖人应当依法缴纳房屋销售税费。

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司法解释与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司法解释与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司法解释与案例分析在现实生活中,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然而,在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司法解释和案例分析为主线,为大家解答一些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问题。

一、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之日起成立。

1.出卖人和买受人的身份必须真实有效。

2.出卖人必须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处分权。

3.房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如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4.房价款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条款必须明确约定。

5.双方必须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

二、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名下的一套房屋,房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50万元购房款,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使用。

后甲以房价款过低为由,拒绝履行合同,要求增加房价款。

乙不同意,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虽然乙已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但甲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法院判决甲赔偿乙违约损失。

案例二: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名下的一套房屋,房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50万元购房款,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使用。

后乙以购房款过低为由,拒绝履行合同,要求增加房价款。

甲不同意,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虽然乙已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但乙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法院判决乙赔偿甲违约损失。

三、结论1.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司法解释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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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欢迎大家参考。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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