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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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思考

内容摘要:中国加入WT0,意味着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程度将不断加强,所面临的国外金融业的竞争将更加激烈,这就要求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也必须紧跟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步伐,将混业经营作未来的发展方向。但是在我国实行混业经营还存在着一些障碍,尤其是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不甚完善为实行混业经营带来了一些难度。关键词:WTO 分业经营混业经营金融监管商业银行

一、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定义: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断高涨,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欧洲和日本,都实行混业经营的国际大环境下,中国作为为数不多的坚持分业经营的国家之一,同时又面临着加入WTO的现实状况,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应该成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最终选择和历史的必然选择。

二、我国进行金融业混业经验的背景:

在2003年内已经进行了两次的《商业银行法》修正草案审议中,因为事关混业经营壁垒能否打破,该法第43条的修改情况一直备受关注。已实施逾8年的《商业银行法》在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在2003年10月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对该法律进行的二次审议中,第43条的第二款被修改为“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修改在立法界中引发了争论。有观点认为,对商业银行投资行为开口子,势必导致商业银行积极争取投资权,增加金融风险。更多的观点则认为,法律的修改应有前瞻性,在法律中为混业经营留下余地,允许商业银行适当扩大经营范围,对于商业银行脱离困境以及整个金融业改革,有益无害。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国于2001年11月13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统一规制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金融“入世”,就是金融法律的“入世”。WTO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要求,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金融市场国际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在金融开放的条件下,外资银行机构不断进入,不仅会改变中国现有的金融机构,还会使现有的金融运行规则发生变化。由于内部和外部的原因都要求作为WTO新成员国的中国在各方面作出相应的改革创新,以适应竞争激烈的国际化市场环境。2003年12月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法》的出台,以及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无疑都是中国政府对金融领域的有效改革创新。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增加了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的内容,同时对有关条文作出修改,以适应当前商业

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将原来的“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修改为“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在中国金融领域开展混业经营开辟了新的发展空间。

同时一份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起草的合作监管《备忘录》将确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将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则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这实际上是监管层对金融控股公司身份的直接确认,也是未来金融混业经营的先期探索。

现实中,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版图正在被越来越多的金融控股公司改写。最近比较明显的一个例子就是,平安保险获得国务院特批,首家以金融集团的名义在香港整体上市。

随着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日益提高,我国的金融机构将面临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分业经营模式将面临更大的压力。特别是加入WT0以后,按照入世协议,我国在入世后5年,将对世界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届时,从事混业经营的外资银行控股公司将大量进入我国的金融领域,他们凭借其在信息共享、全面服务、融资便利等方面的优势,势必会对仅仅从事单一金融业务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造成极大的冲击和压力。面对国际金融业的激烈竞争,中国金融业要想提升自己的竞争力,要想让自己走向世界,就必须进行制

度上的创新,混业经营应该成为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方向。

三、我国当前分业经验的现状:

我国自1993年以来,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商业银行主要从事信贷业务和其他服务性中间业务,银行提供的金融商品少,盈利渠道单一,不允许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相互直接投资,金融资本的规模扩张被制约,也降低了资金配置效率。外资银行大多实行混业经营,业务经营多元化和综合化,往往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证券、保险于一身,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全面、优质的商业银行服务,以满足客户多层次、多样化的业务需求,扩大市场占有率,在业务竞争中具有明显的优势。

虽然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仍是分业经营的模式,但是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目前已在政策上打破了银行、证券、保险和基金业四业之间的资金壁垒,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业之间的“合作”与业务交叉有了明显进展,为下一步的规范的“混业”经营奠定了基础。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8月19日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允许证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1999年10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1年10月8日开始实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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