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罪犯人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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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罪犯权利保护的现状与思考

我国罪犯权利保护的现状与思考

一、我国罪犯权利保护取得的成绩中国罪犯权利的具体内容,主要涵盖罪犯权利的立法保障、物质保障、组织保障、社会保障等问题。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上述诸方面,我国的罪犯保护工作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一)我国有关罪犯权利保护的立法保障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在这部法规中,对罪犯权利只有少量原则性的规定,如“严禁虐待、肉刑”(第5条);“对犯人可以组织他们进行适当的体育和文化娱乐活动”(第26条);“犯人的休息日,一般定为每半月一次”(第52条)等。

1962年公安部发布《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这部法规中也未单独规定罪犯权利,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劳改条例》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对监狱立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1982年2月,公安部以上述“两法”为依据,结合新时期押犯构成的新情况,制定了《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在该《细则》中对罪犯权利有了较多的规定。

1994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进一步把罪犯权利的保护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

监狱法共78条,直接或间接涉及罪犯权利保护的就有33条,该法不仅规定了罪犯享有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实现这些权利的条件和手段,并且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督机制。

我国对罪犯权利保护的范围与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囚犯待遇基本原则》、《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关于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原则》等国际人权文书的规定基本一致,包括罪犯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具体规定在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多部法律之中。

(二)我国罪犯权利保护的物质保障权利的实现依赖于物质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关于罪犯也是公民问题的探究

关于罪犯也是公民问题的探究

关于罪犯也是公民问题的探究引言:罪犯也是公民这一命题,在当今社会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与思考。

罪犯作为一部分人群,在我们国家的法律框架下扮演着破坏者的角色,他们违反了法律的规范,侵害了社会的利益。

然而,在探讨罪犯是否也是公民的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更为客观地审视罪犯身上的另一面。

本文将从罪犯的权利、义务、复原能力以及社会关怀等方面展开探究,旨在引发对罪犯的深入思考与关注。

一、罪犯的权利尽管罪犯在犯罪过程中损害了社会的利益,但他们也是公民,享有一定的权利。

按照我国法律,罪犯仍然保有一些基本的权利,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等,在刑事过程中不能被侵犯。

这意味着,尽管犯罪行为被惩罚,罪犯依然享有人权和公民权利,他们也应该得到和正常公民相同的对待和保护。

二、罪犯的义务虽然罪犯可能被剥夺一些正常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但他们仍然应承担起一定的义务。

罪犯应当接受法律的制裁,承担犯罪所带来的后果,同时也应当尽力去补偿受害人和社会。

这种义务的履行既是对受害人的道歉与赎罪,也是罪犯积极参与社会建设的一种方式。

三、罪犯的复原能力罪犯也是公民这一命题中,我们还需要面对罪犯是否拥有复原能力的问题。

尽管罪犯犯下了错误的行为,但我们不能否定他们有悔过、改过的可能性。

监狱是一个干预和改造罪犯的地方,通过创造有利于罪犯复原的环境和条件,我们有机会帮助他们纠正错误、积累正面的社会资本,为他们重返社会创造机会。

只有给予罪犯复原的机会,我们才能看到他们是否真正能够成为有益的公民。

四、社会关怀与罪犯作为公民问题的一部分,罪犯也需要得到社会的关怀和援助。

通过提供适当的康复和再教育机会,我们可以帮助罪犯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技能,增加他们成为真正公民的机会。

同时,也需要关注罪犯的社会融入问题,避免社会对罪犯的歧视和排斥,给他们重新开始的机会。

结论:综上所述,罪犯也是公民这一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进行探究。

虽然他们犯下了错误的行为,侵害了社会的利益,但他们仍然享有一定的权利,并且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摘要】人权是指作为人而存在应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政治权利和经济、文化等权利,是权利最一般的形式。

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而随着近代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如何妥善解决人权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则成为社会聚焦的重点。

但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还不够完善,主要是制度的缺失和执法人员观念的偏差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相应活动中难以得到合里对待。

本文试从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内容及其理论基础为出发点,阐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现状和不足,并分析其原因,力求可以探索出一条既可以惩罚犯罪又可以维护人权的道路。

【关键词】人权保障刑事诉讼对策人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思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人身自由和其他的民主权利。

近代以来,随着人权思想的深入人心,人权不仅成为各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进行民主革命的思想武器,并且也由纯粹体现观念意思转变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实体权利。

人权是人须臾不可离开之物,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参照点,其对于人的价值也为全世界所认同。

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而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则是刑事诉讼中主要公权力,这些权利行使的得当与否则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利损害与否。

因此,在保障和维护公共秩序基本功能得以发挥的同时,加强对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内涵及理论基础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不是在人权和人权保障上的一般意义上来说的,而是专指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内容及它所涉及的范围。

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就是国家在追究和惩罚犯罪的过程中采取一定措施,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使之不受国家机关的肆意侵犯。

其基本内涵有三:(1)保障任何公民不因政府的非法强制而沦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即保障个人免受无根据的或非法的刑事追究;(2)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待遇,既要保证无罪的人尽早脱离追究程序,又要使有罪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适当的维护;(3)保障被依法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受到公正的、人道的刑罚处罚,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的刑罚或非刑罚制裁。

罪犯人权

罪犯人权

罪犯的人权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有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罪犯人权是指因违反法律而受到制约的特殊人权。

而罪犯的人权会在一些方面受到限制,这也是罪犯和普通公民的区别,罪犯人权保障是指国家或其他主体通过立法、司法等活动,依法保证罪犯未被依法剥夺与限制的人权不受侵犯或得以实现的制度和措施。

我国的人权问题一直被密切关注,而罪犯的人权是人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好罪犯的人权对维护我国在世界的形象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要重视对罪犯的人权保障,从各个方面加强关注:1.制度方面。

《监狱法》将我国监狱工作的法律保障。

《监狱法》第7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8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以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为了防止监狱人民警察侵犯罪犯权利现象的发生,《监狱法》第14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㈠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㈡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㈢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㈣侮辱罪犯的人格:㈤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㈥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㈦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㈧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㈨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这些制度从各个方面保证了罪犯的权利,使罪犯的人权保障有了法律的依据。

(二)建设方面。

我国在罪犯的基本生活条件方面总体是进步了。

注重了罪犯生活水平的提高,逐年增加罪犯伙食经费;改善了罪犯医疗条件,加大了对教育设施的投入,监狱内的“特殊学校”每年都开办大批的教育、培训班,帮助罪犯重新适应社会。

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Lega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t yf叁箜I』查垒金三!!!!!望堕震—■暖翟啊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龚庆刚摘要本文指出了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保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原因分析。

通过细致的分析,文中最后从立法、管理队伍、外部保障机制等层面给出了有效保障罪犯人员权利的建议。

关键词罪犯人权保障保障机制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67-02罪犯的人权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罪犯人权的保护也是人权中最敏感的问题。

我国监狱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人权观,对罪犯的人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障他们的人权,这对罪犯感受国家和社会关爱有着极大的作用。

狱政管理是罪犯权利保护的堡垒,要真正保障罪犯的权利,必须实现狱政管理法治化,对罪犯的管理和教育必须公正透明。

一、罪犯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监狱法规定的罪犯权利的保障主要是集中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之中,但在实践中,因为受到一些影响因素的制约,有的罪犯权利不能得到保证。

(一)罪犯权利实现的消极制约因素1.人身权利首先,罪犯的身心健康难以得到保障。

《监狱法》规定狱警不得“虐待罪犯”、“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这些规定是对罪犯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的法律性保障。

但是,在实际的罪犯管理中,有少数的监狱警察随意侮辱、辱骂罪犯,甚至虐待、殴打的现象经常发生,致使罪犯的人身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其次,为了保障罪犯心理健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专章规定了“心理矫治”方面的内容,要求监狱设置心理咨询办公室等相关措施。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狱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的不足缺少专门从事心理矫治工作的人员,对罪犯心理的维护处于滞后的状态。

2.劳动权利《关于罪犯劳动工时的规定》,规定罪犯每周劳动不超过48小时,规定还说明了监狱应当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但是,多数监狱调整罪犯的劳动方式,将大量的时间安排劳动,以“季节性”为借口,延长劳动时间,甚至在监狱内部的文件中规定了罪犯的劳动时间可为10小时。

试述罪犯人权的法律保障

试述罪犯人权的法律保障

2 0 年 9月 06
S p. 0 6 e 20
试 述 罪犯人 权 的法律 保 障
陈 国庆
( 广东 司法警 官职业 学院 ,广东 广州
[ 摘
502) 150
要 ]以美国为代表 的西方发达 国家往往把人 权保障问题作为攻击 中国 ,遏制中 国发 展 的战略和
手段 之一。其 中 , 罪犯人权保障是一个重要方面。人大八届 十一次会议通过的 《 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狱 法》 ,充分体现了 “ 尊重 与保障人权”的政策精神 ,对罪犯的人权保 障提供 了基本的法律制度 。 [ 关键词 ]罪犯 ; 人权 ;司法 ;保障 [ 中图分类号]12. 3 67 9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 8 18 (060 — 08 3 0 — 7x 20)5 03— 0 0
三 个方 面 :
( )罪犯人权的内容中包含有某些特殊的法定权利 一 由于罪 犯 的特殊 身份 ,他 处于特殊 的人 身状 态 之 中 ,也 就是 说 罪 犯 所享 有 的人 权 处 于 一 种 危 险 状 态 之
中,特别容易遭到侵犯 。因此 ,为了确保罪犯享有应该享有 的人权 , 《 监狱法》赋予他们一些特殊 的权利。
为我 国与 西方敌对 势 力在 国际人权 斗争 的焦点 之一 ” 。
1 4 l月2 9 年 2 9日,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 《 9 中华人 民共和国 监狱法》( 以下简称 《 监狱法》 ,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 “ ) 尊严与保障人权”的政策精神 ,是我国监狱工 作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对罪犯的人权保障提供了基本 的法律制度 。20 年 l 月 ,党 的十六大确立 02 1 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 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 目 ,提出了 “ 标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 这为推进刑罚执行和狱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创造了新的机遇,指明了方 向。

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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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 犯 的控 告权 、 罪 检举 权等 得不 到有 效保 护 。《 监狱 法》 规 定 : 犯 的 申诉 、 告 、 举材 料 , 狱应 当及 时转 递 , 得扣 “ 罪 控 检 监 不

罪 犯人 权保 障存在 的 问题
监 狱法 规 定的 罪犯 权利 的保 障主 要是 集 中在 有关 法律 法规 压 。但是 实际管 理 中, 多情况 下罪 犯的 申诉权 只能通 过家 属或 ” 很 的执行之 中 , 在实践 中 , 但 因为受 到一些 影响 因素 的制约 , 的罪 者委 托 的代理 人 来转 达 , 警 在操 作中只 负责 为其 开 设 “ 色通 有 狱 绿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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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 月 上 00 9 ( )
罪犯人权保 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龚 庆 刚
摘 要 本 文指 出 了我 国监狱 服 刑人 员权 利保 障过 程 中 出现 的 问题 , 并给 出 了相 应 的原 因分析 。通 过细致 的分 析 , 中最 丈
罪犯 人权 保 障 保 障机 制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9 0 9 ( 0 00 .6 .2 10 .5 22 1) 90 70
后从立法、 管理队伍 、 外部保障机制等层面给出了有效保障罪犯人员权利的建议。
关键 词 中图分 类 号: 9 0 D 2. 4
罪 犯的人 权 问题 一直 是国 际社会 关注 的问题 , 罪犯人 权 的保 罪 犯 的这类权 利 的行 使情 况 并不 理想 。 护 也是 人权 中最 敏 感的 问题 。我 国监 狱始 终坚 持 社会 主义 的人 首 先 , 护权 很难 行 使 。 犯在监 狱服 刑 期间会 遇到 多 种 民 辩 罪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研究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研究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研究一、本文概述《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研究》一文旨在对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状况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本文将从多个维度对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现状进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保障、实际执行状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方面。

本文将对服刑人员的权利在法律层面上的规定进行梳理,分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程度。

通过实证调研和案例分析,揭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服刑人员权利保障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本文还将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为我国服刑人员权利保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二、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理论基础在探讨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问题时,首先必须明确其理论基础。

这一理论基础主要源自宪法与法律的保障、人权理念的体现以及刑罚目的的转变。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一原则性规定为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

同时,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也详细规定了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各项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

人权理念的不断发展与普及,使得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

人权是每个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受任何身份、地位的限制。

监狱服刑人员虽然被依法判处刑罚,但他们的人权依然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不仅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随着刑罚目的的转变,从单纯的报应和惩罚向改造和教育转变,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也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激发他们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效果,最终实现刑罚的目的。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理论基础是坚实的。

从宪法到法律,从人权理念到刑罚目的的转变,都为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理论是基础,实践是关键。

如何将这些理论转化为实践中的具体行动,仍是我们需要继续努力的方向。

三、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现状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和人权保障理念的日益强化,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问题逐渐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

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

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监狱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

保障服刑人员人权十分必要且势在必行。

文章对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人权的构成、保障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进一步保障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引言:2004年宪法修正案写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将人权保障提高到了一定的高度。

监狱服刑人员作为特定的主体,一方面,它拥有未被法律剥夺和限制的一些基本公民权利以及法律专门赋予服刑人员的特殊权利,另一方面,也因为其“服刑人员”这一特殊身份丧失了一些本该属于公民的权利,或者某些权利的行使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由此可见,其人权保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在此就如何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进行了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服刑人员概念与范围界定服刑人员是指依法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或者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依法被关押于看守所,监狱或者在社区服刑的人员。

根据我国《监狱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可见,“在监狱执行刑罚的服刑人员的范围是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余刑超过一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分子。

”①二、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内容关于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这一内容,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

根据我国刑法学者屈学武教授的观点,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平等权。

监狱服刑人员作为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平等权。

这是由我国法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指导原则所决定的。

既包括了作为①金鉴主编《监狱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83页。

罪犯人权的保障理由及与罪犯义务之关系

罪犯人权的保障理由及与罪犯义务之关系


罪犯人权 的保 障理 由
功能 , 并以政策方针 、 法律形式加 以规制。监狱的人 权保障功能则是对前两种功能历史性 的发展 , 是现 代监狱必需秉持 的理念。其次 , 监狱这三种功能具 有共时性 , 共存于一定 的历史 阶段 。社会关 系的复 杂性 , 决定 了监狱功能 的多样性 。以前 监狱仅 具有 惩罚功能 , 后来又有了改造功能, 国监狱经历 了二 我 者共时共存的时期。这里重要 的原 因就在于社会出
第 5期
陈佑武等 : 罪犯人权 的保 障理由及 与罪犯 义务之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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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了新的问题与多元的价值追求。在这样一个价值 多元 , 充满人性诉求的时代 , 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了
监狱法治 , 必须要反映人权精神 , 要尊重与保障 罪犯人权 , 这是建 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惩 罚是 专制监狱的真谛 , 历史上奴隶制 、 封建制国家无不以 惩罚作为监狱理念。矫正或改造足对专制监狱理念 的唾弃与发展 。监狱法治的真谛则是罪犯人权 , 只 有以保障罪犯人 权为理念 , 监狱法治建设才富有意 义, 也才有可能实现 。在现代社会 , 不保障罪犯人 权, 根本不可能实现监狱法治。监狱在坚持对罪犯 进行改造与惩罚的同时, 罪犯人权的实际享有与受 保障的程度是衡量监狱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法治 之下的罪犯人权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 涉 及监狱法治的主体 、 制度 、 客体 等等方面, 关键在于 让罪犯能享有或积极主动行使各项权利。在我国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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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卷第 5期
20 0 6年 5月
广州大学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Junl f un zo nvri Sca S i c dt n ora o G a ghuU i s y( oil c neE io ) e t e i

我国罪犯人权保护理论初探

我国罪犯人权保护理论初探
际人权外 交斗争 。为此 , 对我 国罪犯人 权保护 理论及 思想 的产 生、 发展和演 变有一个 全面 、 深入的了解 , 是十分必要的。本 文特 对此作 一简要梳理 : 一 人权 概念 和罪 犯人 权保 护理 论是 西方 资 产阶 级首 先提 的。在中国, 没有 直接 、 明确的人权 概念 和罪犯人权保护理论 , 但 有着较丰富的人道思想 , 中蕴 含着许多罪犯人权保护 的观点 。 其 1 古代 中国罪犯人权保护 思想 的萌芽 1 奴隶 制时代 . 1 按一 般历史时期划 分 , 中国奴隶制 时代是从夏 朝至西周 ( 约 公元前 2 世纪至公元前 7 0 。这一 时期随着阶级和 国家 的产 1 7 年) 生, 奴隶制 国家 的法律也出现 了。夏有乱政 , “ 而作 禹刑 。” 在这一 时期 , 虽有个别如 “ 明德慎刑 “ 的主 张 , 但没有产生 罪犯人权保护
朦胧地介绍了“ 唯天生民 , 各具赋畀 , 自由者 , 得 乃为天受” 的天赋
人权 学说 后 , 种 翻译 著作 和人权 主张尤 如雨 后春 芽 , 纷问 各 纷 世 。严 复在 比较 了中西 狱制后 , 为西方治 狱不用刑讯 , 认 是有法 制、 教化的表现 , 出中国用刑讯治狱“ 指 其残酷 无人理 。清末法律 ”

简要 梳 理 。
关键词 : 罪犯 人权保护 中国特 色 中 图分 类 号 : 9 00 D 2. 文献标识码 : C
文 章 编 号 :6 2 8 8 ( 0 9 1 ~ 2 0 1 - 2 17 — 1 12 0 )1 1- 0 8 0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监狱 _作 的深化改革 , T 尊重和保 护罪犯人 权, 已成 为依 法治监和文 明管理 的一项 基本要求 , 甚至涉及 到国
这一时期是我国从奴隶制 向封建制转变的社会大变革时期 ,

浅析罪犯人权在刑罚执行中的保障

浅析罪犯人权在刑罚执行中的保障

保护, 已形成 了宪法 、 刑法 、 诉讼 法 以及 监狱 法等 法律 的保 护 。 一 方面 , 《 宪法》 确 认罪 犯的公 民地位 , 《 刑法》 、 《 刑事 诉讼法 》 、 《 民事
诉讼 法》 等具 体保护罪 犯 的公民权利 ; 另 一方面 , 《 监狱 法》 、 《 看 守 尊重和保障人权” 写入宪法, “ 人权入宪开创了用宪法保障人权的 所 留所 执行 刑罚 罪犯 管理 办法》 、 《 社区矫 正 实施 办法》 明确 了罪 新时代, 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 为打造中国尊重和保障人 犯 的权利 与义务 , 并对侵 犯罪犯 合法权 益 的行 为规 定 了严 格 的惩 权 的新形 象奠 定 了法 律基础 , 开辟 了广 阔的前 景。 ” 对于罪 犯人权
( 二) 罪犯人 权保 护
感 受 到社会 的 关怀和 家庭 的温 暖 , 树 立 改造 的信 心 , 从 而促进 罪 犯 的教育改 造 ; 二 是做 好刑 满释 放人 员 的帮扶工 作 , 使其 尽 快适
目前, 对于刑罚执行中的罪犯人权, 除了罪犯 自我保护之外, 应 生活 , 融 入社会 。 《 监狱 法》 第三十 七条 规定 了当地 政府 对刑满
我 国 已形成 了立 法 、 司法 、 执法 、 检察 和社会 等不 同层 面 的保 护 。

释 放人 员的 帮扶义务 , 尤其 在刑满 释放 人员丧 失劳动 能力又 无法
是立 法保 护 。 在法 律上 , 我 国对 刑 罚执行 中 的罪犯 的人 权 定赡养 人 、 扶 养人 和基 本 生活来 源 的情 况下 。 二、 罪 犯人权 保护 的法律体 系 “ 从忌谈人 权 到发表政 府 白皮书。 高举人 权旗帜” , 再到“ 国家
作 者简 介 : 庞 玉豹 , 南 昌县人 民检 察 院。

罪犯权利的限制与保护

罪犯权利的限制与保护

罪犯权利的限制与保护罪犯权利因实现刑法目的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以及经济条件的制约和罪犯人身自由被剥夺而受到法律的限制。

但是,罪犯是人,又具有公民资格,所以其所享有的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目前我国对罪犯权利保护的现状,还需要通过培养公民的人权意识,不断完善立法、司法保护,推进监狱改革,大力发展经济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罪犯权利的保护。

标签:罪犯;罪犯权利;限制;保护一、罪犯与罪犯权利界定我国法律中有犯罪分子、罪犯等词语,但均没有具体表述其含义,法学理论中一般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对罪犯进行定义。

广义的罪犯概念是指被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判处刑罚的人,即触犯刑律、危害社会、受到刑法处罚的人,通常指犯罪之人。

狭义的罪犯概念是指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处刑罚并送交监狱执行的人,即服刑犯或在押犯。

这是监狱学意义上的概念。

在我国,广义的罪犯包括被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的人,但是由于被单处附加刑的人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剥夺和限制,其诸多权利的行使没有受到太大的影响,所以本文所指罪犯是狭义的罪犯,即在押犯,只限于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服刑的罪犯。

罪犯权利,一般是指罪犯作为特殊身份的人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

由于本文将罪犯界定为被剥夺人身自由正在服刑的人,所以这里所讲的罪犯权利就是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

对于为什么要确认和保护罪犯的权利,理论界一般认为理由有三:一是罪犯首先是人,是作为人而存在的,因此应该享有人所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二是罪犯是公民,罪犯虽受到刑法处罚,但其公民资格并没有被剥夺,作为公民,他仍然具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因矫正的需要。

罪犯的权利大部分来源于一般公民所普遍享有的人权和公民权,还有一部分是基于罪犯特殊身份才享有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感化教育罪犯,培养罪犯适应社会的能力。

服刑犯的人权保障述评及制度重构

服刑犯的人权保障述评及制度重构

弃 他们 .也 没 有 简 单 地 对 他 们 进 行 惩 罚 ,而 是 尽 力 创 造 条
件 ,提 供 多 种 机 会 .希 望 他 们 认 罪 服 法 ,积 极 改 造 ,悔 过
自新 ,改 恶 从 善 重 新 做 人 。 许 多 罪 犯 正 是 这 样 看 到 前 途
光 明 ,才 树 立 信 心 .走 上 了 重 新 获 得 新 生 的 道 路 。 因 此 , 保 障 罪 犯 的 合 法权 利 ,是 有 效 改 造 罪 犯 的 前 提 。 2 、保 障 罪犯 人 权 有 利 于 监 狱 干 警 严 格 执 法 ,文 明 管
该 享 有 这 些 权 利 。 人 权 在 本 质 上 是 道 德 权 利 ( oa m rl r hs ,并 非 法 定 权 利 (ea r hs 。 它 不 依 赖 实 在 法 而 i t) g 1 l i t) g g 存 在 ,但 又应 该 通 过 实 在 法 而 表 现 为 法 定 权 利 。 罪 犯 是 犯
理 。 好 各 项 监 管 工 作 做
过 去 我 们 在 实 际 工 作 中存 在 的 少 数 干 警 打 骂 体 罚 罪 犯 、
侵 犯 罪 犯 合 法 权 益 的 各 种 现 象 和 问题 , 主 要 的 原 因 就 是 由 于这 些 干 警 缺 乏 保 障 罪 犯 人 权 的 观 念 和 法 律 意 识 ,凭 意气 办 事 ,带 有 很 大 的 盲 目性 近 几 年 .广 大 监 狱 干 警 通 过 对 《 狱法 》 监狱法实施条例》 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 监 、《 、《 皮 书 以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学 习 ,增 强 了人 权 观 念
重 要 任 务 。我 国 改 造 罪 犯 的 基 本 目标 是 把 罪 犯 改 造 成 能 够 遵 守 法 律 、 自食 其 力 的 新 人 .并 让 他 们 回 归 社 会 成 为 自 由

试论罪犯权利的来源及其法理学意义

试论罪犯权利的来源及其法理学意义

2003年6月第16卷 第2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 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Jun.,2003 V ol.16 N o.2【法学论坛】试论罪犯权利的来源及其法理学意义李 伟(山西省第二人民警察学校,山西太原030012)〔摘 要〕 罪犯权利是罪犯法律地位的重要内容,就判处自由刑的罪犯而论,罪犯作为人,享有基本的人权;罪犯作为一国公民,享有未被剥夺的公民权;罪犯作为被矫正对象享有其他人所不具备的特殊权利。

罪犯权利是人类权利的一部分,尊重罪犯权利就是对人类权利的尊重,切实保障罪犯权利的实现,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是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 罪犯权利;权利保护;矫正罪犯;回归社会〔中图分类号〕DF9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03)02-0012-03 众所周知,罪犯是触犯刑律并被法院依法判决有罪的人①,罪犯既然是人,就应享有人权,罪犯又是特殊的人,因此,罪犯就有着特殊的法律地位,即权利的特定性与义务的强制性。

长期以来,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实践中,罪犯义务是不容置疑的,而罪犯权利则难以真正深入人心,社会的普遍心理是排斥犯罪与罪犯的,即使是刑事司法或刑事执法人员,在对罪犯权利保护上,也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

实践中罪犯权利被忽视、削弱甚至被剥夺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深入,人权保障将成为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结合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着眼社会的稳定发展,罪犯的权利保护有着特殊的意义。

一、罪犯权利的涵义及来源所谓罪犯权利,是指罪犯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包括监狱部门根据矫正罪犯需要而授予的实现某种愿望或利益的可能性[1]。

罪犯权利从无到有,其内涵也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经历了漫长的岁月。

奴隶制国家的产生标志着人类进入了阶级社会,有了国家权力,有了奴隶主的统治,有了刑罚。

浅论中国死刑犯的人权保障

浅论中国死刑犯的人权保障

浅论中国死刑犯的人权保障摘要:人权逐渐被规定为一项国际法准则是随着现代人权运动的兴起而产生的。

人们对人权保障的要求逐渐提升,死刑制度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死刑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理论根源,其中死刑犯的人权保障问题,是现代死刑制度所无法回避的问题。

关键词:人权保障;死刑制度一、死刑犯人权的释义人权具有普适性和道德性,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内容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分歧,但对于人权最基本的内容的理解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识: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获助权、公正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死刑犯作为人,当然应当享有这些权利。

这些权利具体包括:死刑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以及死刑立即执行尚未被执行死刑前,其基本的生命权、健康权、思想自由权应当不分区别的受到保障,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也应受到充分的尊重。

尽管人权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种族、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标准,但不能因此而否认人权也同样具有共性,并且这种共性是人权的本质属性,其区别在于有着不同的实现程度。

只有正确认识死刑犯人权保障的重要地位,树立尊重人权的理念,厘清死刑犯所应有人权的含义,才有可能探讨死刑犯的人权保障,否则法律规定就可能仅仅是个形式。

具体如下。

死刑犯作为人享有基本的人权。

人权,是其之所以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每一个人都有基本的受尊重的权利,这一点毋庸置疑。

诸如前文所述,生命权、健康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死刑犯作为人而存在,理应受到人权保障。

人权保障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取得进步走向文明的标志,作为社会成员的每一个人都应当享有在道德意义上的生存权、自由权等基本人权。

否则,肆意剥夺人权与人类早期社会的野蛮时代没有区别。

所以,死刑犯作为社会成员之一,享有基本的人权应当是其作为权利主体的应有内涵。

死刑犯作为公民享有公民权。

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罪行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凡是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罪行严重的处以死刑。

但是,被处以死刑的罪犯并不意味着其作为公民的资格而享有的基本人权也随之被剥夺,相反其仍然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部分权利和义务。

罪犯人权的研究与思考

罪犯人权的研究与思考

种 特殊 的人 权 , 随着 依法 治国方 略 的提 出, 制化 建设 进程 的 法律 表述 上 的不特 定 性 , 致 了特定 的理论 需求 。 法 导 笔者 认为 , 论是 “ 权” 无 人 还是 “ 犯人权 ”其 基本 的立 足 点 罪 , 是“ ” 这 个“ ” 如何 释义 , 是 问题 的症 结所在 。而相 对于 权 。 权 该 才
在而 言 , 国外 的罪 犯人权 研究 主要是 针对 罪犯 的学 习 改造 、 、 它既存 在原始 的作 为一个 “ ” 衣 人 的权利 。 也因 为其特殊 性而派 生 出
食、 、 住 锻炼 、 乐等方 面进行 研究 比较 。 娱 由于发 达 国家与 中国 的 国情不 同。 所提 出的学 术理 论也不 尽相 同 。 德 国在 惩罚罪 犯侧 如 重 于“ 金制”它 们 的理 论认为 , 罚 , 这样 既能惩 治犯罪 , 也充分 尊重 自己所 特有 的权 利 。 二、 犯人权 的保 障问题 及原 因 罪 随着 中国 以及 国际社 会 的维权意识 的 日益 增强 , 权 问题 已 人

个 方面 : 为保 障不 力 , 为保 障过度 。 一 二

人权 与罪 犯人权 的概 念
1保 障不力 的问题 对 于 以前 的 中国相当 普遍 , 于罪 犯 , . 对 大
十 届全 国人大二 次会 议通过 宪法修 正案 , 首次将 “ 人权” 概念 家 都是深 恶 痛绝 的 , 本 都不会 为罪 犯想 到人权 的 问题 。 根 在监 狱
1 美 国伦理 学家 A ・ 维尔茨 认为 , . 格 人权 是指 一种 狭义 的 有法律管制, 没有道德约束, 罪犯人权保障不力就变得习以为常
引 入宪法 , 明确 规定“ 国家尊 重和保 障人权 而对 于人权 的概 念, 。 却 是众 说纷纭 . 未达 成统一 的观 点. 至今

略论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略论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Lega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t y略论犯罪嫌疑人的人杈马东sJ丽I'J叫、l】摘要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虽然在力图改变、创新,但长期沉淀下来的司法负面经验,难以在短时间内根除。

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基本人权的不受侵犯,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司法创新势在必行。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人权权利保护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43.02湖北余祥林杀妻冤案还远没有从我们的话题中消失,河南又现“赵作海案”一河南柘城“杀人犯”赵作海被关l O年后,被害人赵振晌却又“复活”。

正义要靠死者“复活”才会得到,这对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是一个无情的讽刺。

程序正义为何一再缺失?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为何成了摆设?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为何成了惯例?至于律师在场权更是付之阙如。

“被害人复活案”的再次出现,无疑暴露出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机制的缺失。

一、犯罪嫌疑人人权人权,就是人之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它描述了一种制度安排,其中利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选择受到法律效力的保障。

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刑罚权来自于公民订立的社会契约,它是由公民所放弃或转让的自由结合而成,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自由。

在刑法中,享有人权的主体范围不应添加任何限制。

人权不仅仅是被害人、善良公民的权利,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的权利。

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以其地位的特殊性和情况的复杂性成为了人权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如马克思所说:“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作为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在一定程度上负有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性措施,协助司法机关顺利进行刑事诉讼的义务。

但犯罪嫌疑人不是”罪犯”,他们是享有一定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可通过积极的防御活动与追诉一方展开对抗,并对裁判活动施加积极影响。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摘要】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至关重要。

本文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原则、具体体现、不同阶段的落实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是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加强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都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

在具体实践中,人权保障可体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庭审程序中以及刑罚执行等不同阶段。

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导致的冤假错案等。

为了有效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只有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重要性、原则、具体体现、不同阶段、存在问题、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都是至关重要的。

人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该被侵犯。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不仅是对被告的一种尊重,更是对整个司法体系的一个检验。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许多方面。

全面保障人权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只有在人权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司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人权保障可以帮助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保护无辜者不受冤狱之累。

人权保障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形象和声誉的体现。

在今天的社会中,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人权保障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现实需要。

只有在刑事诉讼中有效保障人权,才能更好地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结束。

2. 正文2.1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人权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和原则,是每个人生而平等且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是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程序的基础,是保障被告人权利不受侵犯的重要保障措施。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保障被告的权利平等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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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罪犯人权问题试论罪犯人权问题.txt跌倒了,爬起来再哭~~~低调!才是最牛B的炫耀!!不吃饱哪有力气减肥啊?真不好意思,让您贱笑了。

我能抵抗一切,除了诱惑……老子不但有车,还是自行的……试论罪犯人权问题(京师刑事发法治网)刘道平尽管罪犯人权问题十分敏感, 但无法回避。

深入探讨我国罪犯人权问题, 对于法治文明建设, 正确行使行刑权力,保障罪犯权利, 提高对罪犯改造质量, 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背景: 刑罚权长期以来, 社会和法律界对罪犯人权的认识有很多有益探索但亦有很多躲闪之处, 特别是受社会报应观念的驱使和传统重刑意识的影响, 不愿、也不敢触及罪犯人权问题, 这已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冲突。

我们对制刑、求刑、量刑予以了更高的重视, 对侦查、起诉、审判投入了大量司法资源, 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权利义务倾注了更多的关注, 对《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 重打击、轻预防, 重定罪量刑、轻刑罚执行的倾向使得公众的着眼点往往止于抓获犯罪嫌疑人之时, 至多延伸到宣判时刻, 似乎公平正义已然实现, 一幕刑事司法大剧就可在此时胜利闭幕。

究其原因, 是因为“惩罚愈益成为刑事程序中最隐蔽的部分”, “定罪本身就给犯罪者打上了明确的否定记号。

公众注意力转向审讯和判决。

执行判决就像是司法羞于加予被判刑者的一个补充羞辱。

因此, 司法与执行判决保持着距离①。

”对于司法行政机关来讲, 对被判刑者执行刑事判决, 把停留在纸面上的刑罚变为现实的强制力量, 帷幕才刚刚拉开。

如果说刑事法律运作中始终存在着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不力, 那么它最为薄弱之处就集中在对罪犯的权益保护上。

本文拟从刑罚执行对象———罪犯②的法律地位入手, 以《监狱法》为依托, 对罪犯人权状态与特征进行分析归纳, 明确罪犯权利内容, 提出监狱对罪犯权利保障的措施, 以期缓和罪犯抗改心理, 促进监狱安全稳定。

二、罪犯的法律地位法律地位, 是指个人或团体在国家确立的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

罪犯在法律关系中究竟处于什么样的位置, 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 罪犯在行刑法律关系中是接受惩罚的受刑人, 只有接受惩罚的义务; 另一种意见认为, 罪犯也是公民,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因此公民享有其他公民同样的权利。

笔者认为, 上述两种意见都具有片面性。

第一种意见只强调罪犯被惩罚和改造的一面, 不承认罪犯也享有一定的权利, 显然忽略了罪犯也是国家公民。

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罪犯具有中国国籍, 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 因而仍属于公民, 那种不把罪犯视为公民的意见有一定片面性。

实践中, 个别监狱发生的罪犯超时超体力劳动、体罚罪犯和非正常死亡等监管执法方面的问题, 无疑与这种指导思想有关。

第二种意见认为罪犯与其他公民没有区别, 显然忽略了罪犯作为公民的特殊性。

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其内涵之一是指任何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由于社会分工不同, 每个公民的权利义务在内容上又非绝对等同。

比如, 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既有一致性又有区别性。

同样, 罪犯的权利义务与普通公民的权利义务也不相同。

目前, 在对少数罪犯的监管改造中出现的讲不赢、说不服、不听管的现象, 使得一些干警产生不善管、不愿管、不敢管的情绪, 也在一定程度上与对罪犯权利义务认识的模糊性相关联。

总之, 笔者认为, 罪犯的法律地位, 首先是公民, 其次是一种被剥夺部分权利、特别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权的特殊公民。

三、罪犯人权的概念及特征“从人权概念的起源来看, 哲学上的人道概念和法学上的权利概念是人权概念的两大构成要素。

”“人权作为一项权利的构成要素, 就是利益、要求、资格、权能、自由③。

”利益既可能是个人的, 也可能是社会的; 既可能是物质的, 也可能是精神的; 既可能是权利主体自己的, 又可能是与权利主体有关的他人的。

要求即主张, 一种利益若无人提出主张或要求, 就不可能成为权利。

资格指提出利益主张的凭藉,包括道德资格和法律资格。

权能包括了权威和能力两方面的内容。

自由“意味着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④。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罪犯作为人, 同样具有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 同时, 如前所述, 罪犯在行刑阶段是一种被剥夺了部分权利的特殊公民, 尤其在利益、要求、资格、权能、自由方面的内容被部分或全部剥夺。

所以, 笔者认为, 罪犯人权, 是指罪犯在因国家行使刑罚权而产生的行刑法律关系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

罪犯人权的基本特征就是罪犯人权区别于普通公民人权的基本点, 是罪犯人权的特质, 它是由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决定的。

第一, 罪犯人权是刑罚人道主义原则的具体表现。

“刑罚人道主义与宽容、柔和、人性等德性词汇相联系, 与野蛮、残酷、恐怖、折磨等形象相对立, ”它“表现出国家在规定和运用刑罚时对犯罪以及犯罪实施者的一种宽容的态度⑤。

”宽容不仅是个人的一种品格, 更是制度上的特性, 法律的宽容是社会宽容的制度确认。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 应当以对人的态度对待罪犯, 尊重罪犯人格尊严, 不体罚虐待罪犯, 保证罪犯所享有的各种法定权利, 切实关心罪犯生活并给予相应的物质保证。

第二, 罪犯人权是在行刑法律关系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有三层意思: 一是罪犯人权是在行刑法律关系中产生的, 由刑事法律法规予以规定, 而不像普通公民的权利由民事法律关系或行政法律关系予以具体规定, 并非普通公民权利的还原。

一般说来, 罪犯人权随着行刑法律关系的终止而终止, 因此具有期限性。

二是强调罪犯人权的义务性, 虽然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同样是相互对应的, 但由于罪犯特殊的法律地位, 必须在罪犯人权中更加强调其义务性, 这种法律义务不仅与罪犯现有权利相对应, 而且以其犯罪行为为基础, 具有更大的强制性。

三是监狱作为行刑机关, 在行刑法律关系中占据着重要位置, 对罪犯权利、义务的实现有着决定性影响。

第三, 罪犯人权具有不完整性和行为能力的局限性。

首先, 在行刑法律关系中, 罪犯受刑的现实使其包括利益、要求、资格、权能、自由在内的基本权利, 处于严重缺损和模糊状态。

其次, 由于自由的丧失, 在押罪犯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其他权利部分会受到法律的限制。

第四, 罪犯人权具有法定性。

对普通公民来说, 享受自由是他们的权利, 因而只要是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 他们都可以自由地实行。

但对罪犯来说, 忍受不自由是他们的义务, 因而凡是法律没有允许的, 他们都是不能实行的。

所以, 罪犯人权不适用“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允许的”。

对于罪犯人权, 适用的是“法律没有允许的就是禁止的”, 也就是说, 罪犯人权主要是指罪犯的法定权利。

四、罪犯人权的内容(一) 生命权。

生命权是公民生存的权利, 非经国家依法剥夺, 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侵犯。

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 表明其犯罪并未严重到需要国家剥夺其生命或虽然需要但不是立即执行的程度, 因而法律仍然承认并保护其继续生存的权利和条件。

(二) 健康权。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和保证身体机能正常运转的权利, 是生命权派生的权利。

根据《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部有关规定, 这种权利包括: 按标准合理安排罪犯的饮食和起居, 保证罪犯有足够的食物和睡眠时间, 对于少数民族罪犯特殊的生活习惯, 还要予以照顾; 合理安排罪犯的劳动、学习和文体娱乐活动, 禁止超时超体力劳动, 保证罪犯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按规定发放服装、被褥、鞋袜,并保证定期洗澡、理发、洗衣、消毒、防疫等清洁卫生事宜; 设置医院, 保证罪犯生病时能及时治疗; 建立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制度, 使罪犯在生产劳动时能够保证人身安全。

(三) 人格权。

人格权是维护公民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所必须具备的权利。

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是人格的最高利益, 由于罪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 所以罪犯人格权主要指人格尊严。

《监狱法》规定, 监狱人民警察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

比如, 现在已经消除了过去在监狱墙壁上十分常见的有辱罪犯人格的标语; 尊重罪犯的姓名权, 改变过去用数字号码称呼罪犯的做法, 改用罪犯自己的姓名称呼他们; 司法部2004年3月19日发布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将罪犯改称为“服刑人员”, 这也有利于尊重罪犯的人格和感情。

除此而外, 罪犯人格权还包括以人格权为基础的宗教信仰权利。

(四) 社会交往权。

社会交往, 又称社会互动, 是人们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的人际之间的相互沟通、相互作用和相互了解, 以获得某种心理归属和身份认同。

与社会交往是人的基本需要, 罪犯的社会交往权主要是通过会见、通信等方式实现的, 条件具备的还可以观看电视。

通过与亲属会面、通信和观看电视, 可以了解社会的现状和发展变化, 这对于消除罪犯顾虑、稳定罪犯情绪, 以及出狱后更好地适应社会,都大有好处。

(五) 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 是指接受政治思想教育、文化知识教育和生产技术教育的权利。

罪犯接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从权利方面讲, 监狱应当为罪犯学习政治、文化、科技知识提供条件; 应当推行职业技术教育; 应当允许和组织罪犯参加函授、电大、自考的学习; 罪犯在狱内通过学习获得的文凭、职称等, 社会予以承认。

从义务方面讲,接受教育改造是不以罪犯意志为转移的强制性义务, 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罪犯必须参加。

(六) 劳动权。

罪犯劳动是一种不完整的权利形式。

对罪犯而言, 劳动更多地是罪犯因犯罪而产生的特殊义务, 组织罪犯劳动有相当程度是社会矫治犯罪的必要成分。

但是,从学习知识、掌握谋生技能的角度看, 一种能与社会生活需要最接近的监狱劳动形式, 就是罪犯的权利需要。

此外, 由劳动权派生的内容如劳动休息权、劳动安全权, 对于监狱来说就是禁止罪犯超时超体力劳动, 确保生产安全的义务。

对临近出狱的罪犯来说, 这种权利保护的意义更加重要。

(七) 合法财产所有权。

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是宪法原则之一。

罪犯的合法财产主要包括三部分: 一是入狱前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等; 二是入狱后的劳动报酬等⑥; 三是服刑期间通过合法继承取得的财产。

罪犯的合法财产, 任何人不得侵犯。

但是, 罪犯对财产占有、使用、支配、处分的能力应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监狱法》规定,非生活必需品, 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

罪犯服刑期间, 不得保存现金和生活必需品之外的财产, 由监狱代为保管的, 在罪犯出狱时发还。

(八) 婚姻家庭权。

罪犯的婚姻家庭权利, 是指罪犯结婚和离婚的自由受法律保护, 罪犯合法的婚姻家庭不受侵犯以及与此直接有关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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