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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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尊敬人权论文

国际法中尊敬人权论文

国际法中尊敬人权论文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尊重人权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一项价值。

国际法作为规范国际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也旨在维护人权的尊严和权利平等。

本文将阐述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一、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可以从两个方面来阐述。

第一,人权是一项普世价值。

它涉及到每个人作为一个独特和尊贵的存在被认可的神圣性。

因此,尊重人权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理念。

联合国人权宣言、妇女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条约的制定和推进表明,保护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第二,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是国家主权的普遍性原则。

尽管国家主权是国际法体系中至高无上的原则,但这并不说明国内人权违反可以逃脱国际法规范。

国家必须保证国民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这一点已成为国际法的普遍原则。

因此,在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之上,国家在其内部管理中尊重人权是必要的。

国家和国际社会的责任关系需要被加强,这样才能促使国家在其内部逐步尊重并保护人权。

二、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实践经验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得到全球广泛认可,但其实践情况日益丰富。

以下是一些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实践经验:首先,国家致力于加强国际人权机构。

人权理事会、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法院等机构的存在已经成为保护人权和惩治犯罪的重要手段。

譬如,国际刑事法院已经审理了一系列的犯罪案件,促进了国际刑法的深入发展;人权理事会已经就国际人权问题发表数百项决议,对人权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

这些机构的存在进一步证明了国际社会尊重并确保人权的承诺。

其次,国际协作促进了全球化的人权保护意识。

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组织的跨国工作,促进了人权保护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和増強。

首先,政府间组织通过政策宣传和实践来推动人权事务向前发展。

同时,非政府组织可以借助全球传媒进行増强,致力于推动国际人权秩序和国家对人权的尊重。

例如,某些公司引入产品审查体系,防止生产不符合人权标准的产品,对于促进人权标准的普及起到了重要作用。

国际人权法与公民权利保护

国际人权法与公民权利保护

国际人权法与公民权利保护近年来,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性逐渐受到全球各国的关注。

随着人们对公民权利的需求日益增长,国际人权法在保护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性以及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首先,国际人权法是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形成的。

该宣言被广泛视为国际人权标准的基础,并被各成员国普遍接受。

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性在于它确保了各国履行对公民权利的承诺,促进了人类尊严和平等的实现。

它旨在保护个人不受歧视、虐待和侵犯,以及为每个人创造公正和和谐的社会环境。

其次,国际人权法赋予了民众对政府侵犯其权利的追究权。

公民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和社会福利等。

国际人权法保证了这些权利的行使,并设立了有效的机制,以确保公民对违反这些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

这种机制包括对国家机构和官员的投诉、人权委员会的司法审判和其他国家之间的法律互助。

国际人权法所提供的这些保护措施使公民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保护其人身自由和尊严。

此外,国际人权法还推动了公民权利的全球标准化。

在全球化进程中,各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

国际人权法通过为全球各国制定共同标准,促进了公民权利的充分保护。

无论一个人身在何处,他们都可以依靠国际人权法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例如,国际人权法规定了拷问和虐待的禁止,保障了被捕人员的尊严和人权。

这种全球标准的确立为公民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更强大的保障,不会因为所处国家的不同而产生差异。

然而,尽管国际人权法的存在和发展,仍然面临许多挑战。

一个主要的问题是国际人权法的适用性和执行力。

某些国家可能无视国际人权法,或在实践中存在滥用人权的情况。

这就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通过对违反人权国家的制裁,加强对国际人权法的执行力度。

此外,国际人权法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因为新兴的问题和挑战不断出现。

例如,数字化时代的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保护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总结起来,国际人权法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际人权法论文

国际人权法论文

“他们”会有明天?!同性恋是指一个人在性爱、心理、情感上的兴趣主要对象均为同性别的人,无论这样的兴趣是否从外显行为中表露出来。

那些与同性产生爱情、性欲或恋慕的人被称为同性恋者。

2001年4月20日,中国精神病学会颁布《中国精神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不再把同性恋统划为病态。

从这一年起,同性恋不会再被视为病态的必然,这对中国广大同性恋者来说,无疑是个飞跃性的进步。

对于中国同性恋者来说,精神病学会为宽容消除了一个关键性障碍。

1997年,中国的刑法改革取消了流氓罪,而同性恋行为在以前就是在这个罪项下受到惩罚。

然而,要同性恋受到社会的接受,仍然面临着很多障碍,因为即使现在,还有很多人称同性恋为变态,视他们为不正常。

在当代中国社会里,同性恋已经不是合法与否的普遍行为规则的问题,而是已经转化为主流与边缘或者多数与少数的关系问题。

在这样的关系中,多数的歧视、排斥代替公权机关的强制惩罚,成为同性恋者所面对的主要压力和威胁。

更何况在中国这样一个封建思想还残存的国家,普通民众仍视同性恋为变态,人们的歧视还是相当的严重,这就是为什么很少有人知道身边有同性恋,并且那些本不适合按传统形式结婚的同性恋都进入了婚姻的牢笼。

没有人理解他们,他们也不会公开寻求自己的权利。

正象有的同性恋这样说:“我们白天是人,晚上是鬼啊?我们永远要戴上那个沉重的面具,以防被别人发现自己真实的身份。

在我们这个社会中,别人根本体会不到作为同性恋的苦。

同性恋群体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他们无论是在精神文化生活上还是在物质生活上都会受到自身因素的影响,甚至遭到侮辱白眼,有的同性恋人也被一些企业而拒之门外,对于这些影响,对于同性恋这个弱势群体来说,中国13亿多人应该去体谅同性恋群体,最起码在法律层面应该给与相应的支持,这不但是社会的进步,更是同性恋群体的福祉。

选择爱情是每个人都向往的,选择合适的爱情更是一个家庭的必需,组建一个家庭我们要有真正的爱才能正常地维持下去,才能给孩子一个健康温暖的归宿,我们可以看到,迫于社会的压力以及家庭的压力,一些同性恋人会去选择异性婚姻,他们只是为了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为了给自己父母一个交代而却伤害了自己的妻子和孩子,甚至会毁掉这个强迫组建的家庭,每个孩子都是希望自己有一个完整的家,他们不想看到自己的父母各分两边,他们希望的是完整的父爱,他们需要的是全部的母亲的关怀。

国际人权保护与内政原则论文

国际人权保护与内政原则论文

国际人权保护与内政原则论文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断推进,国际人权保护的意义日益凸显。

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政治环境与多元文化的价值观念,如何在国际人权保护与内政原则之间找到平衡点,保障国际社会在尊重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同时,推进共同的人权保护目标,这是摆在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面前的一个挑战。

一、国际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1. 以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为基础国际人权保护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和价值,保障个人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例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隐私和家庭权利,以及正义和公平的司法程序等等。

这些权利被视为全人类的共同普世价值,不受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2. 尊重国家主权和非干涉原则国际人权保护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尊重国家主权和非干涉原则,将国际人权保护作为国际关系的一种合作手段,而非强制或干涉的手段。

它应该是双向的,既承认了国家保护其国民的权利,也承认了国际社会对国家人权保护政策的监督和批评权利。

3. 坚持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互相关联性原则通俗地说,各种人权都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例如,人权的社会性、经济性、文化性与政治性等方面都应该保障。

此外,需要认识到不同群体之间的权利是相互关联和互相支持的,而不是相互独立的。

因此,国际人权保护的目标是在落实各种人权时尽量做到均衡发展,以及平等和互惠关系。

4. 多元文化和宗教价值的平等尊重原则在一个多元文化社会中,各种文化和宗教传统的平等尊重和保护是应该得到尊重的,因为这是维护主张文化多元性所必须的条件。

在国际人权保护中,我们应该避免过度强调单个价值观念;而应该平衡各种文化和宗教传统间的关系,做出公正的权衡和取舍。

5. 相互监督与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人权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相互监督与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际社会与国际组织之间应该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可以通过对各国的人权记录和政策进行评估,同时为各国提供必要的协助,以推动各国人权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际人权保护与内政原则的关系在国际人权保护和内政原则之间,有许多复杂和微妙的关系需要平衡。

论国际人权法的适用与保障

论国际人权法的适用与保障

论国际人权法的适用与保障人权是一项普遍、不可分割和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

为了保护和促进人权,国际人权法的建立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国际人权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其对人权的保障作用。

国际人权法适用于所有国家,无论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如何不同。

这是因为人权是每个人的天赋,不受国家边界、政府行为或文化传统的限制。

国际人权法的核心文档是《世界人权宣言》,它确立了每个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如生命、自由、尊严和平等的权利。

其他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如《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细化了不同方面的人权保护。

国家作为国际人权法的成员,承认并愿意遵守这些法律文件中确立的权利。

国际人权法的适用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它适用于国家内部的法律和制度。

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时必须尊重并保护宪法和国际人权法律文件确立的权利。

例如,许多国家的法律已经将《世界人权宣言》的原则纳入国内法律体系,并确保人权得到依法保障。

其次,国际人权法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家必须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人权情况,不得进行侵犯人权的行为。

例如,国家间的战争、贸易制裁或其他形式的干涉都必须符合国际人权法的规定。

最后,国际人权法适用于个人。

每个人都享有国际人权法确立的权利,并可以通过国家法院或国际人权机构寻求救济。

国际人权法对于保障人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为个人提供了权利保护的法律框架。

国际人权法为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了救济机制,使他们能够申诉并寻求公正的解决途径。

例如,当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向国家法院提起诉讼,寻求赔偿或其他救济;如果国内机构无法提供公正处理,个人还可以向国际人权机构投诉。

这使得个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和赔偿,保护他们的权利不被侵犯。

其次,国际人权法塑造了国际社会的人权标准。

通过确立普遍适用的人权标准,国际人权法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共同的道德和法律基础。

国际社会对违反人权的行为进行谴责和制裁,促使国家履行其人权承诺。

分析国际人权法发展对中国人权法影响论文

分析国际人权法发展对中国人权法影响论文

分析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对中国人权法的影响摘要:近年来,人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之一。

这是由于国际形势瞬息万变,导致国际人权法不断得到了更新和发展。

在这种影响之下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其人权法也得到长足进步。

本文通过从人权的定义入手,主要阐述了中国人权法受到的深远影响。

关键词:人权人权法影响一、人权的定义人权是历史的产物。

人权的定义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更新。

所谓人权,就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人权的本质是追求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是追求生存和发展。

按照这一层含义来讲,人权就是人人自由而平等的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其中便涉及到了种族歧视的问题,为了避免这类问题带来严重的后果,就需要采取某种措施来约束每一个公民,人权法就在这样的环境下诞生了。

二、国际人权法概述(一)国际人权法定义与特征国际人权法有一个含义很广的定义,简单来讲就是人权的国际保护。

在国际人权领域中,主要的承担者是国家。

每个国家都必须按照国际人权公约来履行义务,区别于一般的国际法案,国家所承担的义务都是形式性的。

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一个国家就其人权与“其领土内和受管辖的一切个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都不以其他国家与个人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条件。

简单来讲也就是说,一个国家根据人权条约承担的义务是指向两方。

一,在形式上是针对于其他缔约国。

二,其实是对“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所承担。

(二) 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国际人权法发展的初期,所涉及的概念基本上来自于国内法律。

但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增多,在人权的国际保护上面也出现国际社会特有的人权理念。

由于人权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即:原始人权阶段、前资本主义人权阶段、资本主义人权阶段、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人权阶段。

这就直接影响到每个阶段人权法的不断变更。

国际人权法在历史的浪涛中经历了一场人权观念不断进化丰富的时期,并且这一时期还在继续。

国际人权法概述论文

国际人权法概述论文

国际人权法概述论文国际人权法概述论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

人权是指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生命权、言论自由、权利平等等。

人权法则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规则,适用于国家行为和对人类的准则。

在当今世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对国际人权法做出概述,包括其定义、主要原则和国际人权法的发展情况等。

一、定义国际人权法是指规范国家政府和个人之间人权关系的法律规则。

具体来说,就是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约束下,国家对于人权的保护和尊重,以及国家对个人行为的规范。

国际人权法包括与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相关的人权。

二、主要原则国际人权法的主要原则是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侵犯性。

普遍性是指人权是不分人种、民族、性别、宗教或国籍的,每个人都应该享有人权。

不可分割性则是指各种人权之间的互相关联和相互依存性,不能任意选择、削弱或优先保障某一种人权。

不可侵犯性则是指除了法定程序和极少数情况外,国家无权剥夺个人的人权。

三、国际人权法的发展情况国际人权法的历史从二战后开始,这是因为战争带来了大量的人权侵犯。

国际人权法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第一代、第二代和第三代人权。

第一代人权主要是政治和民事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选举权、财产权等。

这些权利的体现主要是行为自由。

第二代人权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健康、教育、工作、文化参与等。

这些权利的体现主要是实现自由。

第三代人权是团结、发展和环境权利,如和平、可持续发展、生态平衡等。

这些权利的体现主要是爱心和责任。

随着国际人权法的不断完善,各国关于人权的法律法规已日渐完善,但是仍存在不同程度的贫困、歧视和人权侵犯等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持续关注人权问题和国际人权法的进展。

结论国际人权法不仅是国家的一个止积极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每个人应该关心的重要问题。

人权既是相关个体所必需的,也是我们共通的价值,因此需要全球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形成越来越完善的国际人权法。

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论文[5篇范例]

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论文[5篇范例]

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论文[5篇范例]第一篇: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论文一、国际法主体地位中个人的含义此个人特指不履行公共权力的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关于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争论历来是国际法中值得探讨且存有争议的重要话题。

争论方向一:个人能够平等地参加国际关系。

潘抱存教授主编的《国际法教程》中国际法主体的意为:所谓国际法主体就是那些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权利与义务的国际法律参加者。

上述定义虽然使用国际法律参加者的字眼,但实际上仍然把它混同与国际政治关系参加者,对于两者的区分并不明确。

争论方向二:个人可以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

王铁崖教授主编的《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是这样定义的: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且有独立国际求偿能力并有成为国际法主体可能性的实体。

有的学者从国际法律关系角度来定义国际法主体。

叶叔良先生认为“国际法主体就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也就是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包括诉讼之权)和负担义务和责任者。

”这种国际法主体概念与否认个人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从而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与人为国际法上的客体的理论相联系。

他们认为“个人作为国际犯罪受到国际法惩处这一事实也只能说明他们是国际法惩处的对象,这恰巧说明他们是国际法的客体。

其实,不是个人属于国际法客体而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法律构成国际立法法律关系的客体。

个人在具体的国际刑事法律关系中构成与国家不相对称的法律关系主体,个人又援引条约中明确的无条件的则不可使其成为补充立法规范的权利主张的依据,而在个人引用经转化的国内法规范注重主张权利时,它的源头仍在国际条约。

这一定义并不是以排除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可能性为先决条件。

按照前述定义,这种情况下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不应被否认。

从国际法律关系来定义国际法主体方面来看,李浩培先生指出,国际法主体其行动直接由国际法加以规定,因而其权利义务由此发生的实体。

这一概念非常灵活,它绕开了传统的国际关系参加者的定式,直接以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判断何为国际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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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论文中国人权发展与法治保障学生姓名:学号:论中国人权发展与法治保障摘要:人权一直是全世界范围内热议的话题。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在我国,人权事业刚刚起步,党和人民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终于在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011年9月8日,中国发表了首部人权蓝皮书然而由于诸多原因使我们在保障人权的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人权保障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目标,它指引着法治建设的发展趋向,同时,法治建设又为人权保障创造条件并提供保证。

因此,进一步加强我国人权的法治建设十分必要。

关键词:人权人权发展人权与法治引言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人权的主要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

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

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

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

只要有人存在,就会有人权问题。

既然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必然涉及一切社会领域。

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

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

按照权利的内容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

人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关系中一个非常深刻、敏感而又极具有争议性的话题。

使人民享有充分的人权,始终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崇高目标。

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在为争取国家独立、人民解放和享有充分的人权而斗争。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另一方面,一些明显有悖公民权利的事件也是不断被曝光。

中国人权建设任重而道远。

一、建国以来我国的人权现状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广大人民长期处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下,毫无人权可言。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社会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进步,,中国人权事业也实现了历史性发展。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和人民开展了一系列规模宏大的运动,迅速荡涤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建立了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建国后,新中国立即废除帝国主义列强强加给中国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及其攫取的各种特权,同时取得了抗美援朝的伟大胜利,粉碎了帝国主义妄图扼杀新中国的企图。

坚定不移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发展与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成功地挫败了国际敌对势力的孤立、封锁、干涉和挑衅,实现和捍卫了真正完全的国家独立,为人权的发展创造了根本前提。

建立和健全人民民主的基本政治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实行土地改革和其它民主改革。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反对民族压迫和歧视,发展民族平等、互助、团结关系。

中国政府反对民族主义特别是大汉族主义,制定相关政策帮助少数民族发展。

1950年颁布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彻底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的婚姻制度,有力地提高了妇女的地位。

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得到巨大改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始终把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放在首位,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使经济和社会发展突飞猛进,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和从温饱到小康的两次历史性跨越。

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中国已经对人权形成了自己的基本观点:1、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2、人权应是社会全体成员的权利,不是少数人的特权3、人权是一个权利体系,是各类权利的有机统一4、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5、人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6、人权的实现离不开稳定、发展与政治7、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8、对话与合作是促进人权事业的正确途径。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参加27项国际人权条约,在人权保障方面共制定近160多个法律法规,特殊群体社会保障体系已基本建立并在不断完善。

人权建设取得历史性发展。

但是,短短六十几年的建设,我国在人权方面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

黑监狱、食品安全、高物价高房价、强拆、城管打人、智障包身工、基层选举怪现状、国家公职人员渎职侵权等等,这些敏感词都在揭露我国人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

国家做出的各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措施和决策有没有真正地在基层得以落实?如何去考核才能取得真正的督促作用?信访制度如何才能真正运作发挥作用?各种问题亟待解决……有的执法人员仍用传统的法律观来看待法律:法是管老百姓的,不是约束权力机关和管理者的,依法治国被认为是依法治民;一些地方和部门把立法当成显示权力和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偏离了法律保护人民权利这一价值取向;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权大于法、情大于法、钱大于法、以罚代法、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人权原则不能得到充分实现,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在现实中不能得到认真落实。

1999年12月,山西青年农民李绿松因上访反映村小学建筑中的经济问题等情况,竟然被公安机关抓到看守所严刑拷打,并被惨无人道地割掉了舌头。

2002年10月11日,河南省唐河县法院就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反映该县上屯镇张清寨村财务不清、村民选举等问题的上访代表岳春栓、张明才、谢志法等5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五年。

2009,“开胸验肺”事件当中国以世界工厂为自豪时,中国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是否心意真诚地开门迎接劳动者?“钓鱼执法”、城管暴力执法,各地猖獗的拆迁大队等等……正如前面所述,我国已经在人权保障方面共制定近160多个法律法规,但是是否真的做到了有法可依这一前提,但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人权方面真得得到贯彻了吗?二、法治与人权关系保护人权和建立法治社会已经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人权与法治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治建设强调维护社会秩序,给人们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但人权保障更加强调尊重人的主体性,强调自由价值,强调精神自由、言论自由和行动自由。

这样有可能形成自由与秩序的矛盾。

表面上看似是冲突的,但是法治和人权是对立统一的。

人权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和根本目标,。

权利是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根据,人权作为一个权利体系,会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这对创设和发展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有很大的影响。

人权作为一种“应然”的道德权利,可以为法律权利和相应的法律原则、制度提供道德基础,从而解决法的道德性问题,并在某种程度上补救法律形式的不足。

同时,法治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也是人权得以保护和尊重的重要标志。

离开了人权,就不可能建立真正的法治社会;离开了法治,再好的人权理念也不能实现。

没有法治,就不能充分尊重和保障民主、平等、自由等基本人权。

在国际上,人权也必须通过公正的国际法律秩序来保护和促进。

正因为如此,《世界人权宣言》将法治确立为一项重要原则。

这些道理凝结着人类发展的深刻的历史经验,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第一,尊重和保护人权,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人权只有通过法律的确认,才能从应然权利转变成法定权利,才能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得到强有力的保障。

法治要求法律必须以尊重和保护人权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和原则;法律制度必须是充分和完备的体系,不仅要有根本大法——宪法,而且要有各种具体法律和制度;法律必须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任何个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任何机构都要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则,法治面前无特权。

第二,有效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是保障人权实现的关键。

公共权力是与公民生活联系最普遍和最紧密的国家权力,直接关系到公民权利的实现、保障和发展。

因此有效的制约行政权力,成为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

法治社会建设的重点是要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形成法律支配权力的运行秩序。

社会主义法治强调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按照法律治理国家,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治理国家,人民是权利的主体,也是法治的主体。

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质是要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权的不可侵犯性和充分实现。

因此,用法律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实际上就是用人民的权利去限制公共权力。

人权是公共权力的目的和界限。

对于政府,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之,越权无效,放弃职权,也是失职;对于个人,法无禁止皆可为之,“法不禁止即自由”。

三、加强法治建设保障人权目前我国人权的法律保障还不完善。

权利除了受到权力和义务的侵犯之外,还受到制度不健全、金钱作用和人际关系等方面的影响。

要想更好地保障人权,进一步解决我国现存的人权问题,我们必须进一步地加强法治建设。

首先,立法方面,我国须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人权法,以形成一个“金字塔式”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全面保护公民人权。

这个“金字塔”的最高点就是已经写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其次就是这部人权法——现在社会各界都在呼吁这部法律的出台;下一层是中国现存的各种保护不同群体人权的法律,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等。

“金字塔”的最底层则是各种保障公民权利的部门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

人权立法时应做到尽量详细,明确各项权利,使人民参与其中,继续坚持民主立法,维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原则。

通过什么途径立法不是单纯的立法技术问题,而是体现法律本质的问题,是直接关系到法律遵守的问题,实际上也就是关系到法律所体现的内容能否得到保障的问题。

我国的人权立法坚持走民主之路,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针,以人民为立法主体,以人民的实践为立法源泉,以保障最大多数的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

所以,让人民参与立法过程就是明确立法要依靠人民,要体现民主,而不是靠少数人或少数利益群体闭门造车。

否则,人权立法就会失去其应有的生命力,人权立法就会演化成特权立法,维护保障的是特权而不是大众人权,人权的法律保障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我国人权立法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立法,就能做到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就能形成比较切合实际的,能为各个方面所接受的并在实践中行得通的保障人权的法律规定。

同时,我国的人权立法应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的人权立法应把注重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教训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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