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色人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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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人权建设
摘要:我国由于在中华几千年封建的历史背景下成长,直接导致我国法学界对人权的理论和实践研究起步晚,起点低,远远落后于国际人权的发展。

如今,在21世纪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背景下,在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下,我国的特色人权事业也有了历史性的发展。

关键词:中国特色;人权;公民权利;特殊群体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

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

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

人权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识和在具体实践中的分歧,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人权主要包含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和尊严权等。

人权的本质决定人权保护的必要,是建设市场经济、实现经济现代化的前提条件,是实现民主和法治所必需的因素。

人之所以拥有权利是因为他是一个人。

因此,权利不仅仅是达成目的的一种手段,而是目的本身。

无论人们对民主和法治之间的关系持有多么不同的看法,它们皆是国家制度现代化的固有部分。

离开法治,民主就可能演变成专制。

民主、法治、人权三位一体。

一、中国特色人权发展的历史背景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的历史注定我国当代人权事业的发展有着自己的文化特色。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很多思想为当代的人权思想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中国传统文化中很早就包含丰富的民主思想,注重对人的平等对待。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一大批思想家就提出了人本主义的思想,如墨家对”有力者”“有财者”和”有道者”的道德行为的期待的目的就是实现”兼爱”,即实现社会平等。

儒家的”物各付物”思想的目的则是让每个东西都要各归其位,在新儒家代表人物牟宗三看来,这里面体现出来的就是民主思想,是极端开明的。

其次,中国传统文化中非常强调人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至宋明以来,”存天理,灭人欲”似乎成了儒家思想的代名词,”仁义道德”成了吃人的礼教。

在一定意义上,这种批评有其合理之处。

但是儒家的主流思想并不是为了”义”而排斥”利”,它非常强调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中国传统文化中并没有明确的人权概念分析,但它的”民本”思想能够丰富人权概念的内容。

但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相当长时期内,我们不仅在宪法和法律上不使用”人权”概念,而且在思想理论上将人权问题视为禁区。

特别是”文革”时期,受极”左”思潮的影响,”人权”被当成资产阶级的东西加以批判,在实践中也导致了对人权的漠视和侵犯。

直到改革开放以后,针对国际敌对势力对中国的攻击,邓小平从我们与西方人权观区别的角度间接地提出了社会主义中国可以讲人权以及讲什么人权的问题。

二、中国特色人权发展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人权制度内容的建设上,一直以人的生存权作为首要人权,在强调生存权的同时,近年来,我们对于发展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的生存权。

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

但是,人是发展的中心主体,发展权最主要的目的,十七大报告中所着重强调的”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也就是全体社会成员分享社会整体进步与发展所带来的各种成果的权利。

通过30多年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已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

中国认为,人权同其他任何权利一样,都不是绝对的。

权利的享有应该同所尽的义务一致。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对某人是权利,对他人就意味着义务;对他人是权利,对自己就是义务。

中国反对将权利和义务割裂开来。

2010年9月26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厅发布了《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比较系统的人权框架体系。

书中介绍了2009年4月,中国政府颁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比较系统的人权框架体系。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最具有实质性内容的三个部分列举了不同权利的保障,比较全面地列举了权利(益)的种类,描述了比较完整的人权基本框架,表述了比较完备的权利体系。

从宏观上看,中国的人权框架体系包括四个有机组成部分,一是经济、社会和文
化权利,二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三是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四是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社会特殊群体的权利。

下面我们就以上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中国特色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在中国的主流人权观中,与西方的人权观念存在差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被优先考虑。

2009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摆在人权框架体系的首位,中国政府将保障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贯穿于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全过程中,即优先考虑与人的生存和发展关联的各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将公民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明确置于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和获得审判公正等权利之前。

并且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着力解决就业、医疗、社会保障、教育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取得显着成效。

劳动者的就业权、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力、劳动者权益受到保护,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

公民受教育权得到保障。

人民文化生活日益丰富。

这种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中国特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2009年,中国政府继续把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贯穿于政治文明建设之中,进一步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努力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
参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政府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和相关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促进公民享有更多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支持企事业单位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部分比较系统地
表述了公民的政治权利,确立了相对完整的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内涵的政治权利体系。

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是通常的法律术语,而是一种政治表述。

近几年来,保障人权、政治权利等术语已经逐步进入政治话语空间。

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表述人民的民
主权利,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以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的公民政治权利体系,其内涵反映了曲折复杂的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公民政治权利的发展。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确立的公民政治权利框架体系包容性很强,为公民政治权利的渐进性增长预留了足够的空间。

(三)中国特色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生存权是人有尊严生存的权利,涵盖了从生命权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基本内容。

我国人权白皮书提出:”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

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

”这正是从生存权的时代内涵来强调它的重要性。

生存权同发展权不可分割。

正如1986年联合国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指出的那样:”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

根据我国国情,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最重要的人权,是我国人权发展的现实要求。

当前,我国还有相当数量的贫困人口和困难群体。

要消除贫困,做到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需要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优先发展教育,还需要加快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一个重点内容正是规划了未来两年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的工作目标。

(四)中国特色的特殊群体的权利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单列特定的人群,如少数民族、老人、妇女、儿童、未成年人、残疾人等。

以达到少数民族权利保障、妇女权利保障、儿童权利保障、老人权利保障、残疾人权利保障的目的,将上述权利归为社会特殊群体权利予以专门规定和保护,在一定意义上更加接近于人权的本质,反映了中国主流人权观的一个基本倾向,体现了中国政府在人权领域中强烈的现实感和对社会正义的正确理解。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部分表述的农民权益的保障、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中的人权保障,似可表述为农民权利(益)、灾民权利(益)并列于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权利之后,纳入社会特殊群体权利体系予以规定和保障。

这样的结构安排可能更合乎整个中国人权框架体系的逻辑。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在人权事务上的”模仿”,显得有些急功近利,产生了很多弊端。

比如,”躲猫猫”事件,城管暴力执法、警察暴力执法事件等还较多地存在;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一些实在发生的事情不能被报道的问题;煤矿、黑砖窑等地工人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得不到改善,甚至出现控制人身自由、发生事故后给家属”封口费”的情况;因为地域、经济情况使得教育资源的分配存在严重的不均衡;劳动者因为性别、外貌、身高、户籍所在地的不同遭到歧视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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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段霞.人权国际保护机制的运作前提[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2,(4):123-125
作者简介:郭光娜(1986-)女,汉族,河北邢台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2010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理学方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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