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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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2.18•【文号】国税发[2000]210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4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2000年12月18日国税发[2000]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提高协查工作效率,加强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总局制定了《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协查工作效率,发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推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

第三条协查系统通过税务系统网络实行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县(区)局稽查局四级协查信息管理。

上级对下级协查工作进行监控管理。

市辖区内实行一级稽查的,协查系统须统一在市局稽查局管理;实行二级稽查的,可在市局稽查局、区局稽查局管理。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须设专人负责协查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协查系统运行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信息、组织协查信息、受托回复信息、统计监控信息、催办信息。

第六条委托发出信息、组织协查信息按协查来源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稽查局经人工录入(或从征管软件载入)的稽查案件跨区域需异地协查的委托发出信息或组织协查信息;(二)稽查局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信息(包括辖区内、外的专用发票信息);(三)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分别在每月21日、19日、17日前,从同级稽核系统(包括金税工程与征管软件两部分,下同)提取的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的专用发票信息;(四)稽查局接收征管软件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等四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等四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等四项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税务机构【发文字号】国税发[1997]69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7.04.25【实施日期】1997.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等四项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69号1997年4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随着全国信息化工作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税务系统税收电子化工作也在稳步前进。

为使税务系统计算机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根据各地的要求和计算机配备的现状,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的暂行规定》、《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税务系统新建和改建计算机场地的暂行规定》及《税务系统办公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建设和安全技术标准》(试行),经全国税务系统第三次计算机应用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本着节俭、效能的原则,因地制宜,因陋就简,量力而行地搞好本地区的计算机建设,切不可盲目攀比和追求豪华。

配备计算机应重点在应用上下功夫,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附:1、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的暂行规定2、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略)3、税务系统新建和改建计算机场地的暂行规定(略)4、税务系统办公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建设、安装技术标准(略)附件1: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的暂行规定一、计算机运行管理机构及职责(一)各省、市、自治区税务部门计算机应用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分别建立计算机运行管理机构,即省、市、自治区税务局信息中心。

运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职责明确。

(二)各计算机使用部门(处、科、所、办税服务厅)须设置计算机运行管理员。

管理员应选派业务技术好、工作责任心强的担任,在信息中心及本单位(部门)负责人领导下进行工作。

税务系统异地协查流程

税务系统异地协查流程

税务系统异地协查流程一、协查发起。

咱就说啊,要是在本地发现了一些税务相关的情况,怀疑和外地的某些企业或者事务有关联,这时候就要开始异地协查啦。

比如说,本地的一家企业有一笔可疑的大额支出,发票是外地企业开的,这就可能触发协查。

税务工作人员就会把相关的资料收集起来,像企业的基本信息啦,这笔可疑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金额、日期、交易内容之类的。

这些资料就像是侦探手里的线索一样重要。

然后把这些资料整理好,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协查申请表,这个申请表可不能随便填,得把情况说清楚,不然人家外地的同志收到也会一头雾水的。

二、协查信息传递。

填好申请表之后呢,这些信息就要通过税务系统内部的通道传递到外地的税务部门啦。

这就好比是我们寄快递,不过这个快递可重要多了,是关系到税务准确与否的大事。

在传递过程中,系统会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准确,不会让信息泄露或者出错。

这时候本地的税务人员就只能等着消息啦,就像等待自己的好朋友回信一样,心里还是有点小期待又有点小紧张的呢。

三、外地协查执行。

外地的税务部门收到协查信息后,就开始忙活起来啦。

他们会根据本地提供的线索去调查对应的企业或者事务。

这个调查过程也不简单,要查看企业的账目、询问相关人员、核实各种证件和交易记录。

有时候可能还需要深入到企业的生产环节或者业务流程中去,看看有没有什么猫腻。

外地的税务同志也是很辛苦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查,就像学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一样,压力还是不小的。

四、协查结果反馈。

等外地的税务部门调查清楚之后,就会把结果反馈回来。

这个结果就像是一份答卷,告诉本地的税务部门到底是怎么回事。

如果发现确实有税务问题,那就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没有问题,那大家也都放心了。

外地反馈回来的结果也是有严格的格式和要求的,要把调查的过程、发现的情况、得出的结论都写清楚。

五、后续处理。

协查管理办法

协查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关于××案件的协查函.tif2.关于××案件的协查回复函.tif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月19日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是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实、相关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税收违法案件发票的协查。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逐步推进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信息化,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第六条委托方对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调查取证的发票采取发函或者派人参与的方式进行协查。

发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包括寄送纸质协查函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协查函。

纸质协查函原则上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参与是指重大案件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委托方可派人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第七条委托方根据案件查办情况,确定协查对象,需要发起委托协查的,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

《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内容包括:委托方案件名称、基本案情、涉案发票记载的信息、已掌握的疑点或者线索、作案手法、提出有针对性的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函[2010]513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0.10.27【实施日期】2010.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13号2010年10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提高定点联系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遵循税务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税务总局组织开发了“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该系统于2009年投入试运行,在总结试运行经验和各地反馈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对系统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为了规范各地正确使用该信息系统对定点联系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系统组成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主要由风险管理信息采集子系统、企业税务风险评估管理子系统、税务审计查账子系统等部分组成。

(一)风险管理信息采集子系统。

用于采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主要由定点联系企业数据采集分析平台模块、企业基本信息补充采集模块和企业风险管理调查问卷模块组成。

该子系统配合目前相关征管信息系统已有的功能和信息,补充采集风险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二)企业税务风险评估管理子系统。

用于处理采集到的各种税务风险管理信息,利用数据挖掘、模糊运算、商业智能等技术,综合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开展风险评估的方法,完成对企业纳税遵从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价和分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应对、风险跟踪管理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

该子系统主要由企业税务风险分析和评价模块、企业税务风险评估报告模块、企业税务风险自查模块、企业税务风险测试模块、企业税务风险跟踪管理模块、税务风险管理绩效考评模块等组成。

(三)税务审计查账子系统。

用于对需要采取现场审计调查的企业实施计算机审计查账和特别纳税调整调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标 签】系统运行问题,协查信息管理【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1﹞660号【发文日期】2001-08-21【实施时间】2001-08-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的运行质量,解决各地税务机关在协查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现将《协查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今后各地税务机关在协查工作中如果遇到疑难问题,可通过总局“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直接向总局反映,技术支持人员将及时做出解答。

总局每月上旬将协查系统监控台监控信息通过“金税工程信息发布系统”进行通报,各地税务机关可通过该网站(http://130.9.1.21)及时查收通报信息。

协查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 问:协查系统数据发送接收的原则是什么? 答:1.协查系统数据发送和接收原则: 协查系统数据的传输只在上下级协查系统之间进行,即任何数据只能发给直接上级或协查系统所设定的下级,不能发给直接上级或所辖下级之外的地区。

其中所有区县的数据均经过所在地市级协查系统进行数据中转,跨地市的数据需经过所在省级协直系统中转,跨省数据需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协查系统中转。

2.协查系统委托协查发送方向判断原则: 委托协查信息的发送方向主要根据其发票中的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

协查系统在判断发票的流向时,首先到同级稽核系统的一般纳税人档案库中查找该受托方纳税人是否存在,如存在说明该受托方纳税人属于本辖区管辖,根据稽核系统一般纳税人档案库中标识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编码,协查系统就可以将该发票自动发到相应的下级去;如果在稽核系统一般纳税人档案库中没有找到该受托方纳税人,系统根据该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的前6位代码判断是否属于本辖区,如果是协查系统就设置协查的状态为“待分捡”,并由用户指定该协查发票的直接接收方,属于下级的就转给相应下级,属于本级管理的就转给本级协查,非本辖区的就转交其直接上级中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4号2000年3月22日)现将《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级稽查局依照本办法对下级稽查局调查处理的案件进行复查,具体程序参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办理。

第三条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的主要内容:(一)调查和审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三)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四)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是否及时得当;(五)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

第四条稽查局应当提出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报请主管税务局领导批准。

复查工作计划必须与其他税务检查统筹考虑,力求均衡适度,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复查工作计划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调整的,必须报请主管税务局领导批准。

复查工作计划应当报送上级稽查局查案。

上级稽查局认为下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不当的,可以通知下级稽查局调整复查工作计划。

下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与上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冲突的,必须执行上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

第五条稽查局根据复查工作计划确定需要复查的税务稽查案件,组成复查组,并指定组长。

稽查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基层税务稽查人员组成复查组,对辖区内税务稽查案件实行交叉复查。

复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复查组根据复查对象和复查目标提出复查工作方案,经稽查局审批后实施。

当前我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情况

当前我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情况

当前我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情况【2004-08-10 20:35】【】【天极网】在当今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迅猛发展的形式下,大力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已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的必要之路。

在国务院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税收信息化建设以“金税工程”全面开通、平稳运行为标志,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一、坚决贯彻落实税务信息化建设的一体化原则为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在现代科技日益发展的情况下,税收征管必须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以利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水平”的指示和国务院领导关于科技兴税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多年来信息化建设的实践,制定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方案》。

提出了“根据一体化原则,用十年时间,建立一个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以总局为主、省局为辅高度集中处理信息,功能覆盖各级税务机关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建设目标。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和《总体设计》的制定,对于统一全系统的认识、明确一体化建设方向、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规范信息化建设工作将起积极的作用。

二、“金税工程”全面开通运行“金税工程”的建设是我国自1994年实施的以推行增值税为主要内容的工商税制改革以来,引入现代化技术手段加强对增值税的监控管理的重要措施。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1998年金税工程二期开始建设,其内容主要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和发票协查系统等四个应用系统,这四个系统基本上覆盖了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各个环节,实现了增值税管理链条上的完整性。

2001年7月,金税工程二期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和发票协查系统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投入运行。

截止2001年年底,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已推行约40万户。

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已全面投入使用,利用假票、大头小尾票骗抵税款的违法活动逐步得到遏制。

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 )

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 )

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即金税工程中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的工作效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协查系统机外工作程序,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国使用协查系统的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稽查局。

第三条协查系统机外工作按照委托管理、受托管理、实施调查、监控分析、文书管理等环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开展各项相关业务工作。

第四条协查系统机外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完整、及时和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认证系统转入、稽核系统导入和内部生成协查,按照本规程进行调查并作出税务处理;确认企业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或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核查的发票等,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委托管理第六条由认证系统转入的专用发票信息,应做如下处理:(一)由征收、管理部门移送以下资料:专用发票复印件、《认证结果通知书》、电子数据(软盘数据)。

由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填写《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处理台帐》.(二)组织协查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对电子数据(软盘数据)进行杀毒处理后,将专用发票复印件与之进行核对。

核对无误的,将数据读入协查系统,并通过系统内“纳税人信息补齐功能”,自动补齐纳税人相关信息,不能自动补齐的,通过协查修改功能手工补齐;核对有误的,应当将电子数据(软盘数据)退回征收、管理部门重新制作。

第七条地(市)级委托管理岗位于每月17日、省级组织协查岗位于每月19日、总局组织协查岗位于每月21日,从同级稽核系统导入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等专用发票信息,生成协查信息。

第八条稽查局、征收部门、管理部门、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等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发起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协查信息按提出协查要求部门分别进行统计分析.(一)内部生成委托协查的专用发票主要包括:1.各地发生涉税案件的有疑问专用发票;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6.19•【文号】税总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关于××案件的协查函2.关于××案件的协查回复函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月19日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是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实、相关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税收违法案件发票的协查。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逐步推进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信息化,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第六条委托方对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调查取证的发票采取发函或者派人参与的方式进行协查。

发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包括寄送纸质协查函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协查函。

纸质协查函原则上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参与是指重大案件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委托方可派人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计算机2000年符合性测试指南》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计算机2000年符合性测试指南》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计算机2000年符合性测试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统计【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156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9.04.06【实施日期】1999.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计算机2000年符合性测试指南》的通知(国税函[1999]156号1999年4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指导各地认真做好计算机2000年符合性测试工作,彻底解决税务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保证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系统能够平稳地过渡到21世纪,国家税务总局拟定了《税务系统计算机2000年符合性测试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将在1999年7月至9月间,根据该《指南》的要求对各地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解决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一)目的本指南提出了计算机2000年符合性测试的策略和要求;并制定了计算机硬件及网络、系统软件、应用软件2000年符合性测试规程和大纲。

其目的在于指导税务系统计算机2000年符合性测试工作,确保税务系统内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从20世纪到21世纪的平稳过渡。

(二)范围本指南为各地税务局使用,并适用于税务系统内的所有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系统。

(三)2000年问题含义由于在计算机硬件、操作系统、网络系统、应用程序、数据库及嵌入式系统等中广泛采用两位十进制数而不是四位十进制数表示年份等原因,而导致基于信息技术的系统在2000年1月1日之前、当天或之后出现潜在故障;或因时间判断的混乱而导致系统不能正确处理相关数据,造成系统的混乱甚至崩溃。

(四)2000年符合性定义基于信息技术的系统能够正确地输入、处理和输出20世纪和2l世纪内及其之间的日期数据,且不会因基于日期功能的操作导致系统出现潜在故障。

基于日期功能的操作包括:日期的计算、比较、存储、检索、排序、合并和闰年计算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1.24•【文号】国税发[2000]20号•【施行日期】2000.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0]20号2000年1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以下称CTAIS)通过总局CTAIS项目管理组和开发方的共同努力,经过《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和《市局级税收征管业务需求》编写、软件需求编写和评审、封闭性开发、测试等阶段,于1999年9月开始在辽宁省沈阳、浙江省萧山两市国税局试运行,预计到2000年春节前后CTAIS具备推广应用条件。

根据总局在1999年12月世贷项目试点单位工作会议上的部署,CTAIS2000年将在世行技援项目的城市推广应用。

为确保推广应用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以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保障推广工作CTAIS推广应用是国家税务总局的一项跨世纪工程,是2000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因此,为保障其高效如期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将设立由国家税务总局许善达副局长任组长、有关司局领导参加组成CTAIS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并下设CTAIS项目管理组,组长及成员由领导小组确定。

CTAIS项目管理组的主要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推广应用计划的制定和落实;负责推广应用工作的部署、调度和协调;负责对推广应用实施小组及技术支持中心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负责向领导小组请示和报告。

具体推广应用工作由CTAIS项目管理组领导下的推广应用实施小组和联想公司的技术支持中心负责。

(一)推广应用实施小组的主要职责是:CTAIS推广应用的业务及技术指导和把关;应用CTAIS单位的业务、技术和操作培训;组织实施CTAIS的完善和优化;对应用单位提交的软件优化要求和二次需求进行确认;督导开发方对CTAIS的优化和修改;应用单位应用前准备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落实;应用单位硬件、网络等的评估和确认;(二)技术支持中心由联想公司负责人员的组织调配和确定项目经理人选,主要职责是:组织技术力量对CTAIS作不断的完善和优化;及时响应,完成由业务组提交的优化和完善软件的需求及应用单位的二次开发需求;技术实现手段上,要有前瞻性,在完善现有软件时,还要考虑延伸开发到省局、总局的技术衔接,并探讨在CTAIS之中利用先进的开发工具,实现更多的功能需求。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协查是指查办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税务稽查案件协查要求》(以下简称《协查要求》)和相关涉税资料发送给有管辖权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并按期回复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真实、合法、相关和效率的原则,遵循受托地就是案发地的宗旨。

第四条稽查局负责协查工作,涉及稽查局及其他部门的协查由稽查局牵头办理。

第五条稽查局及其工作人员应保证协查信息安全,在协查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将逐步推进协查工作网络化进程,提高协查软件应用水平,将协查工作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管理第七条委托方在税务稽查案件检查过程中,依据案情需要发起委托协查。

第八条委托方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采取网络协查、纸质协查和派人协查三种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

网络协查是指通过协查系统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应配合寄送纸质资料。

总局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委托方应采取网络协查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不得发送纸质协查。

纸质协查是指总局未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通过邮寄方式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

纸质协查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同级稽查局之间的协查采取直接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上级稽查局组织的协查,采取逐级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协查是指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由委托方必要时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调查取证的方式。

第九条委托协查的内容包括:《税务稽查案件委托协查函》(以下简称《协查函》)、《协查要求》和涉税资料。

涉税资料应完整、准确,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加盖公章。

【热门】税务协查的应对

【热门】税务协查的应对

税务协查的应对国家税务机关建立了税务案件协查管理制度,外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当地税务机关对管辖范围内企业协助检查,以帮助外地税务机关低成本调查取证,以便外地税务机关尽快结案.因此,某一天,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要进场进行协助调查,财务人员应该不必惊讶,这种协查现在经常发生.税总发[2016]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税务机关要来协查,企业应该怎么办?1分清是供应商还是销售客户涉及检查发出协查要求的可能是企业的供应商,也可能是企业的销售客户.如果是供应商,与采购业务相关,重点问题是采购发票.如果是销售客户,与销售相关,主要是销售开具的发票是否合规.先了解清楚对象,分清性质非常重要.2尽快联系对方,了解背景了解清楚以后,应尽快与对方企业取得联系.第一时间确定:是否对方应该失踪跑路了.如果涉案供应商跑路,可能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不能抵扣,问题比较严重.如果不涉及对方跑路,双方比较容易沟通,解决问题就比较容易.企业需要了解对方是什么背景、类别的税务检查,税务机关提出的疑问是什么等.3复核商业文件,确定是否违规了解背景以后,企业需要调出相关业务文件,从业务合同、协议、订单、发货单、出仓单、运输单据、银行水单到发票等全部审核一遍,分析业务的税务处理是否合规,如果存在违规,应分析违规的性质,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等.4合理解释业务瑕疵协查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没有委托,但业务处理存在瑕疵.需要提醒企业:瑕疵不等于违规,并不需要涉及较大的法律责任,很多企业不明就里,被税务机关抓住业务处理的某项瑕疵被追缴补税,实在冤枉.5是否涉及其他业务如果存在税务违规,必须迅速判断是否涉及其他类似业务.例如:经协查确定,某供应商开具的是假发票,企业需要马上分析与供应商的其他业务交易,看是否都涉及假发票问题.6采取补救措施不管是瑕疵还是违规,企业都需要采取补救措施,对今后的同类业务应该纠错,及时调整处理方法,避免今后再犯.对于之前发生的错误,应根据情况分析可能的法律责任,分析是否存在应该由对方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况,是否存在某些其他特殊情况.。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案件协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案件协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案件协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6.24•【字号】沈国税发[2004]106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案件协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沈国税发〔2004〕106号)各分局、县(市)局:现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协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下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协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沈国税发〔2002〕155号)废止。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协查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打击和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跨地区涉税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金税工程中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规范协查工作程序,完善协查工作管理,明确稽查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责任,确保协查工作的顺利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纸质协查函件处理程序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协查包括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税协查系统)协查、纸质函件协查和其他协查。

第三条金税协查系统工作包括金税协查委托管理、金税协查受托管理、金税协查实施调查、监控分析和文书管理。

纸质函件协查工作包括受托纸质函件协查(即来函协查)、委托纸质函件协查(即发函协查)、结果反馈、监控分析和文书管理。

受托纸质函件协查是指上级交办的函件协查、本局收到的异地函件协查、同级地税部门依据《沈阳市税务检查协作制度(试行)》发送的《协查函》、其他部门转来的协查函等;委托纸质函件协查是指本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发起的纸质信函协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4.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落实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我们起草了《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2021年5月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4.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4月9日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税务稽查部门依法对税收违法案件实施检查并作出税务处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体职责】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6.09.10
•【字号】大国税发[1996]第172号
•【施行日期】1996.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做好税务
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工作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172号1996年9月10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6]5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制定的,它主要包含了“登记处理”、“综合查询”、“文书处理”、“系统维护”等五个模块,内容包括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的登记,案件的查询,文书的打印以及稽查台账多种稽查报表的自动生成。

这套软件系统对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有着重要作用。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市局拟定年底前在稽查分局推广应用,同时将选择部分基层局试点应用。

对试点单位将进行业务规程和软件应用的培训。

一九九七年上半年在全系统进行培训,一九九七年底前在全系统推广应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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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协查系统中的“手工录入”与“外部系统提供案源”是什么关系?
协查系统的协查信息有四种来源,即:稽查案件协查、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征管系统提供案件或发票协查。第一种来源称为内部案源,即稽查案件跨区域需异地协助调查的案件协查,经协查系统“手工录入”程序委托协查。第二、三、四种称为“外部系统提供案源”,即由外部系统提供发票“七要素”(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七要素”一经导入协查系统,不得做任何修改;协查系统通过信息共享自动补充一般纳税人资料信息或手工补齐其他发票票面信息。
总局每月上旬将协查系统监控台监控信息通过“金税工程信息发布系统”进行通报,各地税务机关可通过该网站(http://130.9.1.21)及时查收通报信息。
附件:
协查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
问:协查系统数据发送接收的原则是什么?
答:1.协查系统数据发送和接收原则:
协查系统数据的传输只在上下级协查系统之间进行,即任何数据只能发给直接上级或协查系统所设定的下级,不能发给直接上级或所辖下级之外的地区。其中所有区县的数据均经过所在地市级协查系统进行数据中转,跨地市的数据需经过所在省级协直系统中转,跨省数据需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协查系统中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660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1.08.21
【实施日期】2001.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据发送和接收原则及委托协查发送方向判断原则,委托协查的最终流向是该受托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因此,委托发送方所指定的受托地对协查信息的流向没有作用。
问:7月1日协查系统在全国运行后,发生在7月1日以前的案件是否通过协查系统发出协查?
答:协查系统是应稽查案件涉及地域广、异地人工协查成本高、邮寄信函协查工作分散无序、协查回复率低、效率低的实际情况而设计的。故7月1日协查系统在全国运行后,手工邮寄异地协查信函的方式即已取消,凡需异地协查、取证的,均经协查系统发送协查信息。
2.协查系统委托协查发送方向判断原则:
委托协查信息的发送方向主要根据其发票中的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协查系统在判断发票的流向时,首先到同级稽核系统的一般纳税人档案库中查找该受托方纳税人是否存在,如存在说明该受托方纳税人属于本辖区管辖,根据稽核系统一般纳税人档案库中标识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编码,协查系统就可以将该发票自动发到相应的下级去;如果在稽核系统一般纳税人档案库中没有找到该受托方纳税人,系统根据该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的前6位代码判断是否属于本辖区,如果是协查系统就设置协查的状态为“待分捡”,并由用户指定该协查发票的直接接收方,属于下级的就转给相应下级,属于本级管理的就转给本级协查,非本辖区的就转交其直接上级中转。如果系统判断受托方纳税人不属于本辖区,就自动转交给其直接上级。
(国税函[2001]660号2001年8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的运行质量,解决各地税务机关在协查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现将《协查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今后各地税务机关在协查工作中如果遇到疑难问题,可通过总局“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直接向总局反映,技术支持人员将及时做出解答。
问:针对实行一级稽查的地市,在市区稽查局合并后,存在一个稽查局对应多个征收分局的情况,这时在稽查局如何设置协查系统才能使协查工作正常进行?
答:1.若该稽查局安装的是区县级协查系统:
首先以全程用户身份进入协查系统;单击“系统管理”,出现系统管理窗口;单击“下级稽查局”,出现下级管理窗口;在“申报部门的税务机关号”中输入该稽查局负责的征收分局代码,此处可以输入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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