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检查站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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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运输检查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试行)

(征求意见稿)

2007北京

木材运输检查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试行)

主编单位: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批准单位:国家林业局

试行日期:

编制说明

木材运输检查监督作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快林业发展的新时期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为规范对全国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机构——木材检查站建设的基本要求,切实提高木材检查站建设的成效,实现全国木材运输检查站建设的有序化、标准化、规范化,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木材检查站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8章,第1章总则,说明了本标准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以及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宗旨、原则和目标等共性要求,第2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定了木材运输检查站级别划分的标准,木材运输检查站建设项目的构成内容,第3章规划布局与选址,规定了木材运输检查站建设布局的原则要求和选址条件,第4章设施建设标准,规定了木材运输检查站站房和专用场道的建设要求,第5章建设用地,规定了各级木材检查站的用地指标,第6章装备标准,规定了各级木材检查站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检测设备和档案管理设备的配备要求,第7章人员配备,规定了各级木材检查站人员配备的原则要求,第8章主要投资估算指标,提出了各级木材检查站建设投资的参考指标。

《木材运输检查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是对《木材运输检查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执行中要注意的事项的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计划与资金管理司提出。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组织制订工作。

目录

第1章总则 (1)

第2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3章规划布局与选址 (4)

第4章设施建设标准 (5)

第5章建设用地 (6)

第6章装备标准 (7)

第7章人员配备 (9)

第8章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10)

附加说明 (12)

附件 (13)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木材运输检查站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木材运输检查站工程项目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规定了全国木材运输检查站建设的基本准则,以及全国木材运输检查站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建设等技术性指标和原则性要求。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建设。

第四条木材运输检查站的建设宗旨是: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以切实保护和大力发展森林资源为中心,以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和促进检查执法规范化和高效率为目标,合理划分全国木材运输检查站的级别,并合理安排不同级别木材运输检查站的建设内容和规模,使各级木材运输检查站适应现代林业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其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作用。

第五条木材运输检查站的建设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设立,合理布局:木材运输检查站应依据《森林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立。根据木材流通和道路建设的变化,以及林业重点建设工程和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对全国木材运输检查站进行合理布局。

二、分级管理、突出重点:木材运输检查站建设应从国家和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出发,充分考虑国情、林情,依据木材运输检查站区位和木材流量确定级别,分别级别确定基础设施配置规模和装备配备规模,既适应工作需要,又量力而行。

三、全面建设,分步实施:根据全国木材运输检查站的现状以及承担的任务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期限,在此基础上,优先安排地理位置重要、木材检查工作量大的木材运输检查站的建设,先急后缓、逐步实施。

第六条木材运输检查站的建设目标是:通过全国木材运输检查站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建设,从整体上提高各级木材运输检查站的执法效率,提高全国木材运输监督检查队伍的快速应变能力,逐步实现全国木材运输检查站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的标准化、执法程序规范化、执法手段现代化,树立全国木材运输检查站良好的社会形象,基本遏制住森林资源超限额采伐、林木非法流通的趋势,为重点林业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森林资源的恢复与发展,以及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第2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木材运输检查站依据其区位以及木材流量分为三个级别。

第八条各级木材运输检查站级别的划分应符合表1规定的条件。

注1:表中满足一项即可。

2

第九条木材运输检查站建设项目由站房、专用场道和技术装备等构成。

木材运输检查站的站房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业务用房包括办公室、值班室、备勤室、器材室等。

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卫生间、配电室等。

木材运输检查站的技术装备包括交通工具(车辆、船艇)、通讯工具、检测设备和档案管理设备等组成。

第3章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十条木材运输检查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控制通往木材交易市场的交通要道(陆路、铁路、水路)为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木材运输检查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设在连接木材交易市场的道路(公路、铁路、水路)的出入口、中转站处,不妨碍主干道的正常交通秩序,其用地应满足办公、执法、防火、环保以及值班人员的生活需要。

二、陆路上的木材检查站应设在便于停车的平缓地带。

三、应避开存在滑坡、塌方、泥石流隐患的地质不稳定区域。

第4章设施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站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木材运输检查站300~350平方米;

二、二级木材运输检查站220~260平方米;

三、三级木材运输检查站150~180平方米。

第十三条木材运输检查站站房使用面积指标见表2。

2

第十四条专用场道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木材运输检查站1000~2000平方米;

二、二级木材运输检查站800~900平方米以上;

三、三级木材运输检查站400~500平方米。

第十五条木材运输检查站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十六条木材运输检查站站房位于抗震设防裂度为6~9度地区的,应按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并按本地区设防裂度提高1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第十七条位于采暖地区的木材运输检查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采暖设施,炎热地区的木材运输检查站站房宜设空调等降温设施。

第十八条木材运输检查站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

第十九条木材运输检查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并应设应急照明。木材运输检查站站房和专用场道的照度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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