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检查站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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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站规范化建设标准最新

林业站规范化建设标准最新

林业站规范化建设标准最新林业站是林业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重要基地,其规范化建设对于提高林业资源管理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最新的林业站规范化建设标准:一、组织架构林业站应设立明确的组织架构,包括但不限于站长、副站长、技术员、护林员等职位。

各职位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二、人员配备林业站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包括林业技术专家、管理人员、护林员等。

所有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技能。

三、基础设施林业站应具备以下基础设施:1. 办公场所: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等。

2. 实验室:用于林业资源的检测、分析和研究。

3. 仓库:存放林业工具、设备和物资。

4. 通信设施: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沟通。

四、技术装备林业站应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包括但不限于:1. 林业资源监测设备:如卫星遥感、无人机等。

2. 林业资源管理软件:用于数据收集、分析和管理。

3. 林业作业工具:如砍伐、种植、养护等工具。

五、管理制度林业站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1. 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

2. 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审计。

3. 安全制度:确保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六、环境保护林业站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七、信息化建设林业站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林业资源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八、培训与教育林业站应定期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

九、社区参与林业站应积极与当地社区合作,鼓励社区居民参与林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十、监督与评估林业站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林业站的工作进行评估,确保各项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通过以上标准的实施,林业站将能够更加规范化、高效化地开展工作,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林业资源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发布《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的公告

关于发布《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的公告

关于发布《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137号为规范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现批准并发布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标准名称、编号和实施日期如下:《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HJ/T129-2003),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标准信息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标准网站()查询。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HJ/T129-2003 2003-08-13实施)前言为了引导、限制、规范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制订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的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不同类型、不同级别自然保护区(含保护点和保护站)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GB/T14529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定义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3.1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3.2管护基础设施指用于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的基础设施,包括标桩、标牌、道路、保护区管理局(处)建筑物(含办公用房、生活辅助用房、实验室、资料室、标本室等)、保护管理站、哨卡、瞭望台和其它基础设施。

4总则4.1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

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第一篇: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是法律赋予安监部门的重要职责,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和安监部门的形象。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依法治“安”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

但基层的行政执法工作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1.乡镇执法都是上级部门委托执法,已经颁布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许多实施主体均为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乡镇政府事实上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大多不是法律专业出身,缺乏对行政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凭经验机械片面地理解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款,对有些违法行为的定性把握不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难免出现误差。

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还不够规范,立案、备案、听证、复议、结案等程序不到位,甚至有一定的随意性。

4.对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力度不够。

5.个别群众只要权利不要义务,只顾个人利益,没有全局观念,给我们基层工作造成了很多被动,镇上除了大量做工作外,没有具体处理的法律依据。

二、工作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要积极主动更新法律知识结构,对法律法规的掌握要全面系统,除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外,更应学习和掌握《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等基本知识。

2.建议上级相关部门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不断提升乡镇安全监管委托执法水平和能力。

同时,派出执法人员和乡镇执法人员一起开展联合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对乡镇执法人员进行业务指导,迅速提升乡镇安办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不断充实基层安监力量,夯实乡镇安全监管基础。

3.安监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廉政制度,使行政执法立案、备案、行政复议、应诉、结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规定。

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附件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185号—201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2017 北京前言鉴于目前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现状,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编制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全国口岸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总结分析了各地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与解决措施。

在科学论证与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标准文本。

本标准共有五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航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铁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公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邮寄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邮政编码:10073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

参编单位: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关总署监管司、质检总局通关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运输研究所。

编制组成员:黄胜强张广志白石钦明炜汪鸣吴文化金伟程刘慧茹武跟平章涛主要起草人:陈涛王彦庆李嫣然蒋诗辉王豪张琪张玉堂高鹏刘武锋王百荣刘伟卢越印淇琪王瀚彬胡惠明目次第一章总则 .................................................................................................................. - 0 -第二章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 - 2 -第一节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 2 - 第二节选址与规划布局...................................................................................................- 4 - 第三节面积指标...............................................................................................................- 5 - 第四节建筑与建筑设备...................................................................................................- 9 - 第五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10 - 第三章航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 - 11 -第一节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 - 11 - 第二节选址与规划布局................................................................................................ - 13 - 第三节面积指标............................................................................................................ - 14 - 第四节建筑与建筑设备................................................................................................ - 16 - 第五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7 - 第四章铁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 - 19 -第一节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 - 19 - 第二节选址与规划布局................................................................................................ - 21 - 第三节面积指标............................................................................................................ - 22 - 第四节建筑与建筑设备................................................................................................ - 25 - 第五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6 - 第五章公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 - 27 -第一节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 - 27 - 第二节选址与规划布局................................................................................................ - 29 - 第三节面积指标............................................................................................................ - 30 - 第四节建筑与建筑设备................................................................................................ - 33 - 第五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34 -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 - 35 -附件: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 - 3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和保障国家安全,加强和规范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促进设施集约和共享,保障查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升通关效率,推进大通关建设,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0.12.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0.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单位: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要求,省林业厅对省林业厅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询问有关林业政策的复函》(豫林政函〔87〕6号)等14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河南省林业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林木保护管理积极开展林业生产责任制合同公证等项工作的联合通知》(〔83〕豫林政字1号、〔82〕豫司字2号)等3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河南省木竹运输管理暂行规定》(豫森字〔81〕6号)等9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四、省林业厅于1980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统一宣布失效。

确需继续执行的,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河南省林业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
1.河南省林业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河南省林业厅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附件2:。

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14个制度-(2)

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14个制度-(2)

目录一、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 (1)二、木材检查站职责 (4)三、站长岗位职责 (4)四、副站长岗位职责 (5)五、检查员岗位职责 (6)六、植物检疫员职责 (7)七、职工平时考核制度 (7)八、值班制度 (11)九、学习制度 (11)十、职工考勤制度 (12)十一、车辆查验制度 (13)十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14)十三、廉政纪律 (15)十四、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6)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木材检查站的管理,充分发挥木材检查站的执法作用,实现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木材检查站的设立和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木材检查站的设立,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由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撤销。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一律撤销。

第四条木材检查站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或确定专职人员,统—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内的木材检查站工作。

木材检查站是林业基层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第五条木材检查站的职责是:(一)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法规、政策。

(二)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制止违法运输木材。

(三)根据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有关单位的依法授权或委托,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六条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由设立木材检查站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备。

(一)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的数量,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站内设站长、财务管理人员(可兼职)和木材检查员。

(二)站长应由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有熟练的木材检尺、木材运输查验业务知识,能全面掌握和运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的国家工作人员担任。

江西省森林条例

江西省森林条例

江西省森林条例【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3.29【实施日期】2007.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森林条例(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保护、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科学经营、永续利用的方针,加强丘陵山区林业建设,发展平原林业,建立森林生态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林业长远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用于林业发展的资金,并将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林木良种选育、林业科学研究与推广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实行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对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林业工作站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修建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请示

修建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请示

修建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请示请示:修建森林防火检查站尊敬的领导:我向您请示,希望能够修建一座森林防火检查站,以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监测和管理。

以下是我对该项目的详细说明和理由:1. 背景和现状近年来,森林火灾频发,给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森林防火工作是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一环,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的必要举措。

我国森林防火工作主要依靠森林防火员巡逻和报警系统,但由于森林资源分布广泛且面积巨大,森林防火员的巡逻范围和效率存在一定局限性。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座森林防火检查站,以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科学性、高效性和全面性。

2. 建设目标和功能森林防火检查站的建设目标是实现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全面监测和管理,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具体功能包括:(1)监测森林火险等级:通过安装专业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森林火险等级,及时预警和调度防火资源。

(2)监测气象条件:利用气象监测设备,及时掌握森林区域的温度、湿度、风速等气象条件,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3)巡查森林防火线路:设立巡查路线和巡查点,定期巡查森林防火线路和设施,保障防火设备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4)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应急指挥中心,响应火灾报警,协调调度防火资源,指挥扑救和救援工作。

(5)开展宣传教育:设立宣传教育区域,向游客和周边居民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

3. 建设地点和规模建议在森林防火风险较高的区域选址建设森林防火检查站。

根据森林分布和防火需求,建议选择位置便利、交通便捷的地点。

建设规模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规划,包括办公区、监测设备区、巡查区、指挥中心等功能区域。

4. 建设投入和预期效益建设森林防火检查站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包括建设费用、设备采购费用和运营维护费用等。

具体投入金额将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预算。

预期效益包括:(1)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河南省人民政府十二五采伐限额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十二五采伐限额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2011〕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认真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

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发展现代林业、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提高利用效益的关键措施。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对于我省建立完善的林业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中原经济区具有重要意义。

“十一五”期间,通过各级、各有关部门的不懈努力,全省森林资源继续保持总量持续增长、质量稳步提高的良好态势。

林业产业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农民来自林产品的收入不断增加,林业生态功能日益显现,城乡环境继续改善。

但是,我省依然是一个少林省份,人均森林蓄积量只有全国的1/8,林业保护与发展任务十分艰巨,森林资源总体状况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

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贯彻《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发〔2003〕23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豫发〔2009〕31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主要责任人,林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规范

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规范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the engineering of nature reserve建标XXX-20122012 北京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规范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the engineering of nature reserve建标XXX-2012(限国内印发)主编部门:国家林业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XX月XX日XXXX出版社2012 北京前言《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26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林业行业标准《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规范》(LY/T5126-40)施行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自然保护区工程的总平面设计、保护管理工程设计、科研监测工程设计、公众教育工程设计、基础设施工程设计、配套工程设计和生态旅游工程设计。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国家林业局负责日常管理,由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邮政编码:10071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本规范参加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监测规划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志臣赵克金刘增力王新凯李忠曾德梁安丽丹侯盟陈蓉伯滕晓华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 ××× ×××国家林业局2012年X月目次附件1 总则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应为控制工程投资,满足土地征(占)用要求,满足施工图设计(实施方案)编制、主要设备定货、招标及施工准备要求,满足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三同时”要求创造条件,促进工程管理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进境木材指定监管场地建设要求

进境木材指定监管场地建设要求

一、相关概念1.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指定监管场地是指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地。

指定监管场地包括:(一)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二)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三)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四)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五)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六)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七)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八)其他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其中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又分为A类和B类场地两大类。

2.A类场地A类场地是指可以开展来自俄罗斯、美国阿拉斯加州、加拿大BC省的未经检疫处理的原木检疫业务的场地。

A类场地也可以开展在境外已经实施去皮或检疫处理的原木检疫业务。

3.B类场地B类场地是指仅可以开展在境外已经实施去皮或检疫处理的原木检疫业务的场地。

二、场地申请、验收和监管要求1.立项与评估1)地方政府根据口岸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指定监管场地设立的可行性评估和立项,并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

立项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方外向型经济和口岸建设的基本情况、发展规划,指定监管场地开展相关业务的市场需求,以及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地方政府制定保障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工作制度(组织机构、能力保障、职责分工、督查督办)。

(三)指定监管场地的建设规划(建设主体、周期、资金保障、规划平面图等)。

(四)指定监管场地建设有关土地、环保、农林等评估意见。

2)直属海关收到立项材料后,应当组成专家组进行初审评估,评估工作以资料审核为主,并视情开展实地验证和评估,必要时可与地方政府、申请单位沟通了解相关情况。

3)直属海关经评估认为符合海关相关规定要求的,报海关总署。

4)海关总署对直属海关的立项评审意见进行复审,提出批复意见,并反馈直属海关,由直属海关向地方政府反馈。

5)建设单位应当在海关总署同意立项批复之日起2年内完成建设并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

木材检查站工作制度职责

木材检查站工作制度职责

木材检查站工作制度职责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木材检查站职责一、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木材、竹材、活立木、林副林化产品运输的检查、监督,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

三、负责森林植物(含木材、苗木、种子、干果等)的调运检疫检查监督,依法查验植物检疫证件。

四、负责野生动物运输的检查、监督、依法查验野生动物运输证件。

五、制止违法运输木材、种苗、野生动物等的行为,对违法运输木材、种苗、野生动物等予以暂扣。

六、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范围内对违章运输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承办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森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工作制度一、发扬勤奋求实的工作精神,坚守岗位,履行工作职责,服从安排,忠于职守。

二、团结同志,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支持,维护安定团结的工作局面。

三、严格组织纪律,按时上下班,坚持请销假制度,因病、因事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具备请假手续。

四、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加强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建设,注重学习的计划性、系统性,真正做到内强素质,外素形象,全面提高执法水平。

六、认真执行档案集中管理原则,不得私自保存应归档的资料、文件和有价证券。

七、不断改进站风站貌,强化职工健康保健意识。

八、加强财务资金管理,做到账目清楚,票据齐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九、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严格考勤。

十、坚持每天24小时2人值班制度,交接班及时移交相关手续。

十一、在实施木材检查中,做到服装整齐,佩戴统一标志,主动出示证件,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木材检查站站长职责一、在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木材检查站的工作。

二、宣传、执行《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森林木材检查监督的法规、政策,维护木材运输的正常秩序。

三、组织职工依法检查木材运输证件,规范木材运输行为,制止非法运输木材。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市组建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的批复》(川编发〔2006〕28号)精神,组建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林业、城市园林绿化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将原市林业局承担的全部职责划入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二)将原市园林管理局承担的全部职责划入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三)将市建委承担的“负责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制定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目标;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审批、报批工作”等职责划入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林业和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草拟全市林业和城市园林绿化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指导行业体制改革。

(二)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目标,组织编制城市绿化、绿(林)地系统详细规划和林业专业规划,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编制全市生态林地、园林绿地、公园、绿化广场、道路绿化、小游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等工程建设项目和基建项目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城市“绿线”管理。

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在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建 设 项 目 的 审 批、核 准、设 计 和 建 设 过程中,要严格遵 守 国 家 相 关 规 定,认 真 执 行 本 建 设 标 准,坚 决 控 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 城 乡 建 设 部、国 家 发 展 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革 委 负 责, 具体解释工作由海关总署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张 琪 张玉堂 高 鹏 刘武锋 王百荣 刘 伟 卢 越 印淇琪 王瀚彬 胡惠明
·1·
目次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 (3)
第一节 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 …………………………… (3) 第二节 选址与规划布局 ………………………………… (5) 第三节 面积指标 ………………………………………… (6) 第四节 建筑与建筑设备 ………………………………… (9) 第五节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10) 第三章 航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 (12) 第一节 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 …………………………… (12) 第二节 选址与规划布局 ………………………………… (14) 第三节 面积指标 ………………………………………… (15) 第四节 建筑与建筑设备 ………………………………… (18) 第五节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18) 第四章 铁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 (20) 第一节 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 …………………………… (20) 第二节 选址与规划布局 ………………………………… (22) 第三节 面积指标 ………………………………………… (23) 第四节 建筑与建筑设备 ………………………………… (25) 第五节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26) 第五章 公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 (28) 第一节 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 …………………………… (28) 第二节 选址与规划布局 ………………………………… (30) 第三节 面积指标 ………………………………………… (31) 第四节 建筑与建筑设备 ………………………………… (34)

木材检验标准应用问题浅析

木材检验标准应用问题浅析

43 ・
4 检验人 员必须 凭《 、 木材检验通 知单 》 到指定 的地 点、 伐区 、 树种 、 材种 、数量进行现场检验 , 检验木材时不 得交他人代检或代记 , 检验木材时应佩戴胸卡以便进行 监督 , 不得 刁难客户和运输者, 不得向客户索要钱物 。 5 检验人员在 山场检验时必须配 戴安全帽 , 、 工作中


摘 要 : 九 个 方 面 对 山场 检 从
验 人 员的 工 作 行 为 管 理 进 行 具
体描述 。
关键词 : 检验 员 工作
为 管理

小议山场木材检验员的工作行j管理 8 I
木 材 检 验 工 作 是 木 材 生 产 马连 芹 和经 营成果 的重要管理环 节 , 山 ( 龙 江 省 绥 阳林 业 局 1 7 1 ) 黑 522 场 木 材 检 验 员 是 伐 区 源 头 的 监 督 员 , 验 员工作 的 好与 坏 , 检 事 关企业 利益 、 采伐 限额管理 和企 8 CM以上的原 木都需 进行 检量 , 在小头打 上着色 号 并 业 的 发 展 。加 强 检 验 员 的 行 为管 理 , 企业 现代 管 理 的 印 , 得 漏 号 。 是 不 需要 , 也是加快 建设林 区产业步 伐的必然要求 , 具体工 7 木材检验 员必须认真保 管好检验码单及 一切 专 、 作 行 为管 理 要 求 如 下 : 用工具 , 格按照木材运输 单的使用 范围和管理规定 , 严 1 山场 检 验 人 员 必 须 参 加 林 业 局 组 织 的 业 务 学 习 认真填 写检验码 单的各项 内容 及填 好码单起止有效 时 、 和培训 , 考试合格 后持证上 岗, 不断提高 自身思想素质 限 , 采伐证 号及检验通 知单号等不得涂改或漏填 , 同时 和业 务 技 术 。 检 验 码 单 不得 乱 用 、 用 和遗 失 。 错 2 林 业 局 主 管 部 门要 对 检 验 人 员 一 年 中 的 工 作 情 、 8 局 木 材 检 验 监 督 小 组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对 木 材 检 、 况进 行 详 细 掌握 和记 录 , 作 为年 终 评 选 先 进 和 首 席 检 验员在 楞场 、 并 货场 及木材 检查 站进 行数 量质量 抽查复 验 员 的条 件 , 善 检 验 员 的 年 度 业绩 考核 制 度 , 完 。 检 , 现检量超 出误差或违规检 量的 , 发 并记录在案及时 3 认真执行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制度 , 、 若发现伐区采 进行 处 理 。 伐 的木材材种 、 径级 和数量与采伐作业许 可证不符 , 应 9 对检验 时 出现 数量误差超过 ±1 、 %而未达 ±5 % 及时报告资源林政 管理部 门。 的, 根数误差超过 1 根而未达 5 根的 , 漏打木材号印的 , 使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的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的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0.08.19•【字号】•【施行日期】198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的规定(1980年8月19日云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解放以来,我省各族人民,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林业生产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由于我们工作上的失误,特别是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乱砍滥伐,毁林开荒,森林火灾以及大量的薪柴消耗,过量采伐等,使森林资源遭受了巨大破坏,森林覆盖率由解放初期的百分之五十,下降到1975年的百分之二十四点九;木材蓄积量则由1962年的十二亿立方米,下降到1975年的九亿八千八百万立方米,现在还是继续下降的趋势。

由于森林面积的急剧减少,大面积荒山的形成,引起生态失调,水土流失,水源减少,气候变坏,灾害频繁,农牧业生产条件变坏,林木及山林特产大量减少。

这种状况,必须设法迅速改变。

森林是我省长远而稳定的最大优势。

不抓住土地占全省总面积百分之八十四,人口占一半以上的山区、半山区,因地制宜,发展林业生产,就是放弃了我们的优势;不利用我们的长处,势必影响到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影响到人民生活的提高。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一)认真落实山林所有权根据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兼顾的原则,落实山林所有权,解决好林权纠纷,是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的一项重大政策,应当严肃对待,积极落实。

1、原始林、天然林、大荒山原则上属于国家所有。

为了解决集体和社员个人生产、生活的需要,可就村寨附近划出一定数量的荒山和森林归集体所有,还要按规定划给社员自留山。

凡是没有划过林权的边疆县和内地少数地区,应坚决根据上述原则划定林权;土改和1961年以来,历次划分和调整过山林权,基本上符合上述原则的,可不再变动;有的虽然较多一点,也可不再调整;个别地方确实把大量的原始林、天然林、大荒山划为集体所有,而集体也无法管理好的,应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上述原则加以调整。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辽政办发〔2014〕81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8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1日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林业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进入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实习、参观、旅游审批。

2.取消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单核准。

3.取消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4.取消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审核。

5.取消珍贵树木和林区内特殊价值植物资源采伐、采集许可。

6.取消人工短轮伐期用材林生长量和工艺成熟具体标准审批。

7.取消国家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出口审核。

8.取消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审批。

9.取消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企业备案核准。

10.取消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预审。

11.取消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审核。

12.取消营造林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审核。

1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木材运输证核发下放至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将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下放至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将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下放至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区、乡(镇)林业工作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模板】

区、乡(镇)林业工作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模板】

标准1区、乡(镇)林业工作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林计通字[1992]136号文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区、乡(镇)林业工作站(以下简称林业站)的工程建设项目认真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和注意节约土地资源的方针,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为其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促进林业站实行标准化、科学化管理,以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林业站是林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体发展林业生产的基层事业单位。

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林业站的职责,按照《区、乡(镇)林业站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区、乡(镇)林业站工程建设项目,原有林业站进行续建或填平补齐时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审批林业站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

也是有关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林业站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五条林业站的建设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充分利用当地的有利条件。

结合当地林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分批分期地进行建设。

建设资金采取以地方为主、国家给予适当补助的多渠道集资办法解决。

第六条林业站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前应具备的条件:一、按照《区、乡(镇)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已报请县或省级人民政府、编委批准其机构及编制;二、林业站的建设投资,已纳入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三、林业站的建设用地已经初步划定。

第七条林业站的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执行国家有关节约用地,保护环境及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林业站的设置和等级划分第八条有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及具备建站条件的地方,应以乡(镇)或区为单位设林业站。

第九条根据山区及半山丘陵区、平原及牧区两种类型,按所管辖地区的林业用地面积及活立木蓄积量两项指标划分林业站的建站等级标准。

划分标准见表。

划分等级时,须同时具备上述两项指标。

若只具备一项指标时,则按下一级采用。

一、由林业站负责管理或技术指导的果树林面积在340(含340)公顷以上者;二、山区及半山丘陵区二级站的有林地面积在8000公顷以上和平原及牧区二级站有林地面积在2700公顷以上者,可以按一级站标准进行建设;三、平原及牧区内的森林覆盖率达到国家规定的平原绿化指标要求的林业站。

全国林业工作站建设示范县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全国林业工作站建设示范县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全国林业工作站建设示范县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3.02.26
【实施日期】2003.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全国林业工作站建设示范县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2003年2月26日)
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林业工作站建设示范县试点方案的通知》(办站字[2001]4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林业工作站建设示范县试点工作的通知》(林站发[2001]136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示范县的检查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验收内容
包括配套资金、办公场所、人员编制和素质、职能作用、内部管理、办公自动化、交通工具、工作器械、“双文明”建设等九个方面。

二、检查验收方法
(一)示范县建设任务完成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示范县实施方案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

具体验收方法由各地自行决定。

验收合格后,将验收报告于2003年6月底以前报
送我局工作总站。

(二)我局工作总站将于2003年下半年对示范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验收采取听汇报,查看有关文件和凭证,抽取部分林业站实地察看的方式进行。

林业站的具体抽查比例是:林业站数量10个以下(含10个)的,逐站检查;10个以上的,抽查60%(抽查总数不少于10个)。

抽查的站由工作总站根据实施方案随机选定。

全国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

全国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

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现有林改培技术规程(试行)国家林业局速丰办发布2013年12月目次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 (1)4. 培育原则 (2)5. 改培对象的一般规定 (2)6. 改培方式与技术要求 (2)7. 预期指标 (4)8. 改培设计 (4)9. 施工与要求 (4)10. 检查验收 (5)11. 档案管理 (5)附录 A (6)附录 B (7)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现有林改培的原则、对象、方式、预期指标、作业设计、施工及检查验收等内容和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范围内现有林的改培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程的应用必不可少。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合本规程。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程。

GB/T 15781 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76 造林技术规程L Y/T 1646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 Y/T 2118 大径级用材林培育导则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年度施工作业设计管理办法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检查验收管理办法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档案信息管理办法3. 术语本规程采用下列定义。

3.1 现有林(Present Forest)指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范围内,未能充分发挥所在立地生产潜力的林分。

主要包括:未能适地适树或经营不当,林木生长质量明显低于同等立地条件相同林分平均水平的林分;林木生长良好,但通过采取综合性技术措施,林分质量和生长量能进一步提高的林分。

3.2 改培(Improvement and Transformation)指对现有林采取大强度采伐、间伐、补植、割灌、施肥、修枝等综合技术措施,改善林木生长条件,调整林分结构,提高林分质量和生长量的森林经营活动。

3.3 目标树(Target Tree)指林分中符合森林经营目标,长势好、质量好、价值高,发挥生产性和稳定性功能,保留到主伐龄级或培育目标后采伐利用的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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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运输检查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07北京木材运输检查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主编单位: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批准单位:国家林业局试行日期:编制说明木材运输检查监督作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快林业发展的新时期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

为规范对全国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机构——木材检查站建设的基本要求,切实提高木材检查站建设的成效,实现全国木材运输检查站建设的有序化、标准化、规范化,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木材检查站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8章,第1章总则,说明了本标准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以及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宗旨、原则和目标等共性要求,第2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定了木材运输检查站级别划分的标准,木材运输检查站建设项目的构成内容,第3章规划布局与选址,规定了木材运输检查站建设布局的原则要求和选址条件,第4章设施建设标准,规定了木材运输检查站站房和专用场道的建设要求,第5章建设用地,规定了各级木材检查站的用地指标,第6章装备标准,规定了各级木材检查站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检测设备和档案管理设备的配备要求,第7章人员配备,规定了各级木材检查站人员配备的原则要求,第8章主要投资估算指标,提出了各级木材检查站建设投资的参考指标。

《木材运输检查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是对《木材运输检查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执行中要注意的事项的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计划与资金管理司提出。

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组织制订工作。

目录第1章总则 (1)第2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第3章规划布局与选址 (4)第4章设施建设标准 (5)第5章建设用地 (6)第6章装备标准 (7)第7章人员配备 (9)第8章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10)附加说明 (12)附件 (13)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木材运输检查站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木材运输检查站工程项目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规定了全国木材运输检查站建设的基本准则,以及全国木材运输检查站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建设等技术性指标和原则性要求。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建设。

第四条木材运输检查站的建设宗旨是: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以切实保护和大力发展森林资源为中心,以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和促进检查执法规范化和高效率为目标,合理划分全国木材运输检查站的级别,并合理安排不同级别木材运输检查站的建设内容和规模,使各级木材运输检查站适应现代林业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其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作用。

第五条木材运输检查站的建设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设立,合理布局:木材运输检查站应依据《森林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立。

根据木材流通和道路建设的变化,以及林业重点建设工程和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对全国木材运输检查站进行合理布局。

二、分级管理、突出重点:木材运输检查站建设应从国家和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出发,充分考虑国情、林情,依据木材运输检查站区位和木材流量确定级别,分别级别确定基础设施配置规模和装备配备规模,既适应工作需要,又量力而行。

三、全面建设,分步实施:根据全国木材运输检查站的现状以及承担的任务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期限,在此基础上,优先安排地理位置重要、木材检查工作量大的木材运输检查站的建设,先急后缓、逐步实施。

第六条木材运输检查站的建设目标是:通过全国木材运输检查站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建设,从整体上提高各级木材运输检查站的执法效率,提高全国木材运输监督检查队伍的快速应变能力,逐步实现全国木材运输检查站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的标准化、执法程序规范化、执法手段现代化,树立全国木材运输检查站良好的社会形象,基本遏制住森林资源超限额采伐、林木非法流通的趋势,为重点林业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森林资源的恢复与发展,以及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第2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木材运输检查站依据其区位以及木材流量分为三个级别。

第八条各级木材运输检查站级别的划分应符合表1规定的条件。

注1:表中满足一项即可。

2第九条木材运输检查站建设项目由站房、专用场道和技术装备等构成。

木材运输检查站的站房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业务用房包括办公室、值班室、备勤室、器材室等。

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卫生间、配电室等。

木材运输检查站的技术装备包括交通工具(车辆、船艇)、通讯工具、检测设备和档案管理设备等组成。

第3章规划布局与选址第十条木材运输检查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控制通往木材交易市场的交通要道(陆路、铁路、水路)为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木材运输检查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应设在连接木材交易市场的道路(公路、铁路、水路)的出入口、中转站处,不妨碍主干道的正常交通秩序,其用地应满足办公、执法、防火、环保以及值班人员的生活需要。

二、陆路上的木材检查站应设在便于停车的平缓地带。

三、应避开存在滑坡、塌方、泥石流隐患的地质不稳定区域。

第4章设施建设标准第十二条站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木材运输检查站300~350平方米;二、二级木材运输检查站220~260平方米;三、三级木材运输检查站150~180平方米。

第十三条木材运输检查站站房使用面积指标见表2。

2第十四条专用场道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木材运输检查站1000~2000平方米;二、二级木材运输检查站800~900平方米以上;三、三级木材运输检查站400~500平方米。

第十五条木材运输检查站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十六条木材运输检查站站房位于抗震设防裂度为6~9度地区的,应按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并按本地区设防裂度提高1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第十七条位于采暖地区的木材运输检查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采暖设施,炎热地区的木材运输检查站站房宜设空调等降温设施。

第十八条木材运输检查站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

第十九条木材运输检查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并应设应急照明。

木材运输检查站站房和专用场道的照度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5章建设用地第二十条木材检查站建设用地应根据站房和专用场道的规模确定。

配备检查船艇的水上木材检查站应有供船艇靠泊的岸线。

第二十一条各级木材检查站用地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木材运输检查站占地面积1400~1600平方米以上;二、二级木材运输检查站占地面积最低标准为1100~1300平方米;三、三级木材运输检查站占地面积最低标准为600~1000平方米。

第6章装备标准第二十二条木材检查站装备的配备应适应所承担的木材运输检查、监督、执法任务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陆路木材检查站的车辆和水上木材检查站的船艇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各级木材检查站交通工具(车辆、船艇)的配备数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二、木材检查站配备车辆的主要技术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

木材检查站配备车辆的主要技术性能表5三、木材检查站配备检查船的主要技术性能应符合表6的规定。

木材检查站配备检查船的主要技术性能表6第二十四条木材检查站通讯工具配备应符合表7的规定。

木材检查站通讯工具配备标准(部)表7第二十五条木材检查站检测设备配备应符合表8的规定。

木材检查站检测设备配备标准(套、个)表8第二十六条木材检查站档案管理设备配备应符合表9的规定。

木材检查站档案管理设备配备标准(套)表9第7章人员配备第二十七条木材检查站的人员配备应适合所承担工作任务的需要,一个班次值勤人员可分别按3、2~3、1~2人配备。

第二十八条木材检查站人员配备的数量应符合表10的规定。

第8章主要投资估算指标第二十九条木材检查站投资估算应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按照木材检查站的分级所规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装备和人员配备标准确定。

第三十条木材检查站建筑安装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应结合当时、当地物价、施工技术水平、建设工期等因素确定,可参照表11确定。

木材检查站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估算指标(万元)表11第三十一条木材检查站车辆等各类技术装备的投资,应根据其配备的标准,按实际价格确定。

在评估木材检查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参照表12、表13、表14、表15确定。

木材检查站交通工具投资估算指标(万元)表12木材检查站通讯设备投资估算指标(部、万元)表13木材检查站检测设备投资估算指标(万元)表14木材检查站档案管理设备投资估算指标(套、万元)表15附加说明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审核人名单主编单位: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主要起草人:李云唐小平翁国庆审核:附件木材运输检查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条文说明13目录第1章总则 (15)第2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16)第3章规划布局与选址 (17)第4章建筑标准 (18)第5章建设用地 (19)第6章装备标准 (20)第7章人员配备 (22)第8章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23)14第1章总则第一条本条说明了制定《木材运输检查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目的。

木材运输检查站担负着林区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重要任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章颁布实施后,进一步明确了木材检查站依法设置、依法行政的地位、性质和职责权限。

第二条本标准是指导木材运输检查站建设的国家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它在技术、经济和管理上对检查站建设项目起宏观控制作用,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实用性。

本建设标准的作用是指导各地编制木材运输检查站建设规划、木材运输检查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使检查站建设项目的评估、审批等工作有所遵循,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15第2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木材运输检查站的合理分级关系到检查站的建设规模、装备水平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能力及执法水平。

目前,全国共有木材检查站4319个,其所处地理位置、辖区内可采森林资源状况以及年检木材量各不相同。

因此,有必要将木材检查站所处的地理位置、所临道路和年检工作量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按照其重要程度划分木材运输检查站的级别。

第八条从五十多年来木材运输检查工作实践来看,设在国境出入口、国道、铁路中转站、1000km以上大江大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出入口,以及年检木材工作量5万m3以上的木材运输检查站,不仅检查工作量大,任务繁重,而且承担着木材运输检查的重要责任,是木材从林区进入市场的最后关口,也是木材运输检查工作的主体,在木材运输检查工作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只要满足其中条件之一的即定为一级木材运输检查站。

第九条本条说明了木材运输检查站建设项目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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