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7.1 一般规定7.1.1 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水源井、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
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2 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备的要求。
7.2 消防用水量7.2.1 设置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等灭火设备的人防工程,其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
7.2.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7.2.3 人防工程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3 灭火设备的设置范围7.3.1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1 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人防工程;2 电影院、礼堂、消防电梯间前室和避难走道。
7.3.2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人防工程;2 大于800个座位的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且吊顶下表面至观众席地坪高度不大于8m 时舞台使用面积大于200m2时;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台口宜设置防火幕或水幕分隔;3 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或防火门,当防火卷帘不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时,应在防火卷帘的两侧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喷头间距应为2.0m,喷头与卷帘距离应为0.5m;有条件时,也可设置水幕保护;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
7.3.3 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锅炉房、变配电室和图书、资料、档案等特藏库房,宜设置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应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或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灭火器。
重要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7.3.4 人防工程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182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工程)中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 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 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 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 等。
第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 60C 的液体作燃料。
第 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在平战结合的人 民防空工程 ( 以下简称人防 防火间距、 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第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 (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 ),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 (米)。
第 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 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钢瓶室、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应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
第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1.0.3条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2.1.2条人防工程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2.1.3条人防工程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2.1.4条人防工程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第2.1.6条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第2.1.7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钢瓶室、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要求规范
第3.1.7条需设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梁或垂壁底至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8m。
第二节系统的形式及设备布置
第3.2.1条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耐火极限不低于4h的承重构件上。
第3.2.2条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甲级防火门窗。
第三节装修和构造
第3.3.1条疏散走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等人员疏散的部位,其墙和顶部的装修应采用非燃材料。其他部位的装修不应采用可燃材料。。
严禁使用塑料类制品作装修材料(塑料壁纸除外)。
第3.3.2条管道穿越防火墙、楼板及设有防火门的隔墙时,应用非燃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第3.3.3条通过防火墙或设有防火门的隔墙下的地沟,应将防火墙或隔墙伸至地沟底板。当风道通过防火墙或设有甲级防火门的隔墙时,应采取阻火措施。
第3.1.4条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1.4的规定。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的有关规定。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表3.1.4
贮存物品类别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m2)
丙
闪点≥60℃的可燃液体
500
可燃固体
708
丁
1000
第4.2.3条疏散楼梯间及前室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第4.2.4条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应上下贯通,每层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各层人数不等时,应按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楼梯最小净宽应符合表06.4.2.4的规定。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表4.2.4
工程名称
楼梯最小净宽(m)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2.1.2条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2.1.3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2.1.4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第2.1.6条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标准[详]
第3.2.4条 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和舞厅之间的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放映室(包括卷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墙与其他部位隔开。观察窗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下面,应设有贮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第二节 防火间距
第2.2.1条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2.2条 有采光窗井、排烟竖井的人防工程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2的规定。
采光窗井、排烟竖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的防火间距 表 2.2.2
第1.0.5条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2.1.2条 人防工程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3.1.2条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超过400m2(米2)(本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最大允许使用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第3.1.3条 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000m2。
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也不得增加。
第3.1.4条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1.4的规定。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应符合本规第3.1.2条的有关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35750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2.1.2条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2.1.3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2.1.4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第2.1.6条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人防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002-7-22 15:13:19 GBJ 98—87主编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10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06.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06.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06.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06.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06.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06.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06.2.1.2条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06.2.1.3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06.2.1.4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06.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87主编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10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第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钢瓶室、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要求规范
GB 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二、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第3.1.7条需设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梁或垂壁底至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8m。
第二节系统的形式及设备布置
第3.2.1条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耐火极限不低于4h的承重构件上。
第3.2.2条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甲级防火门窗。
第三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第一节防火和防烟分区
第3.1.1条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火分区应在人防工程各出入口最里一道密闭门的范围内划分。
二、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的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三、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人防工程的防护单元相结合
安全出口门、楼梯、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表4.1.3
工程名称
安全出口门、楼梯的净宽(m)
疏散走道净宽(m)
双面布置房间
双面布置房间
电影院、礼堂、商场、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1.50
1.50
1.80
医院
1.30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2.1.2条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2.1.3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2.1.4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第2.1.6条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工程,其中防火规范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进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时,必须考虑到防火措施的实施,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可靠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中的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在战争或突发灾害时,能够为国家和人民提供避难所、避难场所、人员疏散路线、防空设备和物资储备等安全保障措施的设施和空间,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的人民和财产。
在进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时,必须遵循严格的防火规范,以确保防空工程的防火安全。
首先,对于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单位来说,必须要有专门的防火设计人员参与,进行全面的设计。
在设计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火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进行细致的规划与设计。
其次,在人民防空工程中,必须要设置防火分区,并且各分区之间必须严格隔离,以防火灾发生时不会扩散到其他区域。
同时,分区内部还可以设置一些适当的防火隔板,增强防火措施。
同时,在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时,可以考虑采用一些防火材料,如防火涂料、防火板材、不燃膨胀剂等,以增强防火能力。
这些材料具有防火防烟、不燃、难燃等特性,能够有效抵抗火灾蔓延。
最后,对于人民防空工程的人员疏散路线设计要有统一的标志系统,并且在标志上要配备自发光标识,以便在停电等紧急情况下依然可以指引人们顺利疏散。
对于一些比较长的疏散路线,在通道两侧应设置防火门,以增强安全。
二、加强防火管理在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之后,需要进行一些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以确保防空工程的长效性和稳定性。
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防火管理机构,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火安全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对人民防空工程各区域的防火措施是否到位进行检验。
2. 对外部消防车辆和应急救援车辆进出人民防空工程应设置特殊通道,以便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进入工程进行救援。
3. 对于防火设备的保养和检修要定期进行。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了防止和减少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火灾危险,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1 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和其它适用的民用场所等;2 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第1.0.3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4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第2.0.1条人民防空工程civil air defence works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
人防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人民防空地下室等。
第2.0.2条单建掘开式工程cut-and-cover works单独建设的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
第2.0.3条坑道工程 undermined works with low exit大部分主体地坪高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
多建于山地或丘陵地带。
第2.0.4条地道工程 undermined works without low exit大部分主体地坪低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
多建于平地。
第2.0.5条人民防空地下室 civil air defence basement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
第2.0.6条地下街 underground street人防工程的防火分区中有一条疏散走道,且在其一侧或两侧设置有商业等公用设施的场所。
第2.0.7条防护单元 protective unit人防工程中在防护和内部设施方面独立自成体系的空间。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要求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
第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1.0.3条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2.1.2条人防工程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2.1.3条人防工程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2.1.4条人防工程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第2.1.6条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第2.1.7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钢瓶室、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
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高层民用
建筑
甲、乙类房、库
一、二级
三级Leabharlann 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
主体
附属
丙、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
10
12
8
封闭楼梯间
设有能阻烟的防火门及人防工程专用的密闭门、防密门的楼梯间
9
灭火设备
本规范所指的灭火设备,包括固定式、非固定式灭火设备,其中固定式分为有管、无管及独立式系统。不包括小型灭火器
10
疏散指示标志灯
在工程内疏散走道上,装有非燃材料制作的保护罩上标有指示方向的灯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m2)
丙
闪点≥60℃的可燃液体
500
可燃固体
708
丁
1000
戊
1500
第二节 系统的形式及设备布置
2(公斤/米2
第三节 装修和构造
第四节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第四章 安全疏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
工程名称
安全出口门、楼梯的净宽(m)
疏散走道净宽(m)
双面布置房间
双面布置房间
电影院、礼堂、商场、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每支水枪最小水量l/s
百货商场、医院、旅
〈1500m3
1
馆、展览厅、旱冰 场、体育电子游艺场等 场、舞厅、
≥1500m3
2
丙、丁类生产车间
≤2500m3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49739
1.50
医院
1.30
旅馆
1.10
车间、库房
1.10
第4.2.5条 疏散楼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疏散走道的阶梯不宜采用扇形踏步。当踏步上、下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0(度),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以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二、使用面积超过500m2的医院、旅馆;
三、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商场、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餐厅等其他
类似工程。
第4.2.2条 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烟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前室面积不应小于10m2;
二、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设防烟排烟设施;
三、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一、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口的距离不应超过15m。
二、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24m;旅馆应为30m;其他工程应为40m。位
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不应超过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第4.1.3条 安全出口门,楼梯和疏散走道的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净宽计算。每樘门的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安全出口门、楼梯、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一、防火分区应在人防工程各出入口最里一道密闭门的范围内划分。
二、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的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三、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人防工程的防护单元相结合
第3.1.2条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超过400m2(米2)(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最大允许使用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一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
1.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和其它适用的民用场所等;2.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1.0.3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人民防空工程 civil air defence works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
人防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人民防空地下室等。
2.0.2单建掘开式工程 cut-and-cover works单独建设的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
2.0.3坑道工程 undermined works with low exit大部分主体地坪高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
多建于山地或丘陵地带。
2.0.4地道工程 undermined works without low exit大部分主体地坪低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
多建于平地。
2.0.5人民防空地下室 civil air defence basement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
2.0.6地下街 underground street人防工程的防火分区中有一条疏散走道,且在其一侧或两侧设置有商业等公用设施的场所。
2.0.7防护单元 protective unit人防工程中在防护和内部设施方面独立自成体系的空间。
2.0.8疏散出口 evacuation exit用于人员离开某一区域至另一区域的出口。
2.0.9安全出口 safe exit通向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和室外的疏散出口。
2.0.10疏散走道 evacuation walk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的走道。
2.0.11避难走道 fire-protection evacuation walk设置有防烟等设施,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出口的疏散走道。
2.0.12防烟楼梯间 smoke prevention staircase在每层楼梯间和主体建筑之间设置有专用防烟设施,能达到防烟目的的楼梯间。
2.0.13火灾疏散照明 lighting for fire evacuation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能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使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的照明。
它由火灾疏散照明灯和火灾疏散标志灯组成。
2.0.14火灾疏散照明灯 light for fire evacuation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走道能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照明灯具。
2.0.15火灾疏散标志灯 marking lamp for fire evacuation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出口和疏散方向标志能被有效地辨认的照明灯具。
2.0.16火灾备用照明 reserve lighting for fire risk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火灾时仍要坚持工作场所的照明,该照明由备用电源供电。
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3.1 一般规定3.1.1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规模、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道等。
3.1.2人防工程内严禁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3.1.3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3.1.4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医院病房宜设置在地下一层,当需要设置在地下二层时,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
并应邻近直接通向(以下简称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房间内;当地面建筑设置有消防控制室时,可与地面建筑消防控制室合用。
3.1.4A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2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3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3.1.4B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0m。
3.1.5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30kg/m2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和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3.1.6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和锅炉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的规定;2宜布置在地下一层,且靠人防工程外侧的部位;3储油间的储油量不宜大于1.00m3或8.00h的需要量。
3.1.7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它油浸电气设备。
3.1.8当人防工程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受条件限制时,可设置避难走道。
3.1.9设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2防火间距3.2.1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2.2人防工程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4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4.1 防火和防烟分区4.1.1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1.防火分区应在各出入口处的甲级防火门或管理门范围内划分;2.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3.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锅炉房以及各自配套的储油间、水泵间、风机房等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4.避难走道不应划分防火分区;5.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防护单元相结合。
4.1.2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大于500m2。
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4.1.3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等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A级装修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2.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不得增加;3.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的防火分区面积。
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等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
4.1.4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表4.1.4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m2)4.1.5人防工程内设有内挑台、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的上下连通层,应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且连通的层数不宜大于两层。
4.1.6需设置排烟设施的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但当从室内地坪至顶棚或顶板的高度在6m以上时,可不受此限;2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4.1.7需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大于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 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4.2 防火墙和隔墙4.2.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承重构件上。
4.2.2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需要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4.2.3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台口应符合本规范第7.3.2条的规定;电影院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观察窗和放映孔应设置阻火闸门。
4.2.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当墙上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3 装修和构造4.3.1人防工程的内部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3.2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3.3可燃气体和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当其它管道需要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还应符合本规范第6.7.6条的规定。
4.3.4通过防火墙或防火门下的管线沟,应采用不燃材料将通过处的管线沟空隙紧密填塞。
4.3.4变形缝的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表面层不应采用可燃或易燃材料。
4.4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4.4.1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
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
4.4.2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采用常闭的防火门。
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4.4. 当人防工程中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代替,其防火卷帘应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
5安全疏散5.1一般规定5.1.1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设置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2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只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且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容纳人数不大于30人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有竖井,且竖井内有金属梯直通地面时,可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一个与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