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简体纳税担保及抵税财物拍卖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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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及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类文书

1.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2.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3.纳税担保书

4.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

5.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

6.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

7.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清单

8.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通知书

9.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清单

税务局(稽查局)

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税担〔〕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限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向我局提供金额为(大写)(¥:)的纳税担保,逾期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将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如对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时使用。

3.“向”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担”,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担”。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装入卷宗。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使用说明

1.本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纳税担保时使用。

3.纳税人以其自有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本清单为担保文书;第三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本清单为《纳税担保书》附件。

4.第三人是指以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本清单中的“纳税担保人”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所称的第三人。

5.本清单中的“附担保财产证明的份数”栏,填写所附担保财产证明的影印件数。担保财产证明,是公证机构、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其它行政管理机关及司法机关出具或发放的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的法律文件、文书和凭证,担保财产证明应能证明该财产确系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所有,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

6.本清单中的“纳税人签字”栏,纳税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7.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以自己拥有的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时,其价值按以下方法计算:

(1)商品、货物按当地当日市场最低价格计算;

(2)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按照国家专营机构公布的收购价格计算;

(3)不动产按照当地财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8.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提供纳税担保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价值。

9.本清单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送纳税担保人,一份装入卷宗。

纳税担保书编号:

使用说明

1.本担保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担保人以信用、财产提供纳税担保时使用。

3.本担保书中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4.担保形式填写担保人以何种方式提供担保。包括信用担保、动产担保或者不动产担保等。

5.用于担保的财产证明是指公证机构、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其它行政管理机关及司法机关出具或发放的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的法律文件、文书和凭证。

6.担保责任包括:(1)担保人担保纳税人在担保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2)被担保纳税人超过担保期限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担保人承担缴纳所担保税款的义务。

7.本担保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税务机关三方签字盖章后,各留存一份。

_________税务局(稽查局)

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

税解担〔〕号

鉴于在限期内缴纳了应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解除你(单位)提供的纳税担保。

请于年月日前持,前来办理解除纳税担保手续。

(由纳税担保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同时由纳税人抄送纳税担保人)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提供纳税担保后又缴纳了应纳税款时使用。

3.本通知书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具体名称。

4.“持,前来办理解除纳税担保手续”横线处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填写:

(1)对于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保证的,应填写《纳税担保书》;

(2)对于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填写《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3)对于由纳税担保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填写《纳税担保书》及《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5.纳税人如期缴纳了应纳税款,但滞纳金数额明确又未缴纳的,填写“(滞纳金未缴的,请于年月日前缴清滞纳金。)”部分的内容。

6.由纳税担保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同时抄送纳税担保人。

7.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8.文书字轨设为“解担”,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解担”。

9.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担保纳税人,一份送纳税担保人,一份装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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