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股票市场是一个信息高度透明的市场,投资者和高管人员对于一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重要责任。
为了保护市场公平,防止内幕交易,以及维护股东权益,相关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禁止性规定,限制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买卖股票上的行为。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禁止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高管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行为。
在上市公司中,高管人员通常比其他投资者更早了解公司内部的消息,这些消息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
为了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这些内幕信息获利,严禁他们在未披露相关信息之前进行股票的买卖。
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公平和诚信的考虑,保护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
二、禁止利用信息优势除了禁止内幕交易,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还有责任避免利用信息优势进行买卖股票。
信息优势是指高管人员因其在公司内部职位的特殊地位,可以获取到其他投资者无法获得的信息。
如果高管人员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股票买卖,将严重损害市场的公平性,导致其他投资者无法公平地参与交易。
三、禁止操纵股价高管人员作为公司内部权力的代表,其行为将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操纵股价,相关规定明确禁止高管人员在发布虚假信息、故意误导市场、操纵公司财务数据等方面的行为。
这些行为将使市场失去公信力,蒙受巨大损失,因此必须受到严格的制约和监管。
四、规定股票交易时间为了避免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操纵股价,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在交易股票时还有特定的时间限制。
通常情况下,高管人员需要在公司公开发布财务报告后的一段时间内禁止买卖公司股票。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高管人员在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的基础上进行交易,避免利用内幕信息从中牟利。
五、相关处罚措施对于违反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监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常见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高管人员的股票交易权限、引咎辞职以及监管机构对其进行刑事调查等。
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
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真才实学,奉献的同时还得提醒吊胆,时刻谨记各种限制、各种壁垒……,其中莫过于拥有股份的那些高管如何卖好自己的股票(好有钱……),当然此卖好非彼卖好,别抱怨没卖个好价钱,还是提醒他们别违规吧。
本文浅显罗列下董监高在窗口期、重大事项敏感期等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同样适用证券事务代表哦,你看地位还是有的……),以及短线交易的限制。
一、短线交易1、《证券法》对任期内短线交易的限制《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卖出该股份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证券法》第19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对短线交易的限制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对短线交易的限制3.8.16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老鼠仓、内幕交易监管制度
老鼠仓、内幕交易监管制度1. 前言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和股东的合法利益,避开老鼠仓和内幕交易行为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本制度订立了关于老鼠仓、内幕交易的监管规定。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雇员、高管、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相关人员。
3. 定义•老鼠仓:指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内幕信息,利用此信息在未公开的情况下进行股票交易,取得非法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 义务和责任4.1. 高管和董事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高管和董事会成员应当保证对内幕信息的保密,并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
•高管和董事会成员禁止进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
•高管和董事会成员应当搭配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和调查,供应相关的信息和帮助调查。
4.2. 其他雇员的责任和义务•其他雇员应当保证对内幕信息的保密,并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
•其他雇员禁止进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
•其他雇员应当遵守内部交易行为准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正当的股票交易。
5. 内幕信息管理5.1. 内幕信息的定义•内幕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未公开的财务信息、商业计划、商业机密、潜在的收购或兼并信息、重点合同信息、本企业内部紧要人员的离职或更改信息等。
5.2. 内幕信息的保密•全部了解、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包含高管、雇员等,有责任妥当保管和保密相关信息。
•未经内幕信息合法公开前,任何人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或传播。
•内部人员在离职或更改时,应签署保密协议,并履行保密义务。
5.3. 内幕信息合法公开•内幕信息的合法公开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严格掌控信息披露的时机和方式。
•内幕信息在公开信息前,相关人员不得进行任何利用内幕信息的交易。
6. 监测和检查6.1. 内部监测和检查•本企业将建立特地的内部监测和检查机构,负责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监测和调查。
上市公司限制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限制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限制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竞争是促使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某些企业之间进行同业竞争可能会产生一些不利于市场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因此,上市公司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保护自身利益,有必要对同业竞争进行限制,并制定相应的规定。
一、禁止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人员利用其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不仅扰乱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也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上市公司应制定明确的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内幕人员在未公开信息公开前不得进行任何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
二、限制与竞争公司的合作为了避免上市公司之间进行同业竞争,上市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合规部门,对合作事宜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管理。
在与竞争公司进行合作之前,上市公司应明确合作的目的和范围,并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以确保合作关系不会影响市场公平竞争。
三、禁止利用关联公司牟取利益关联公司是指与上市公司具有财务、管理或经营上的关系的其他实体。
部分上市公司为了规避监管规定,可能会将同业竞争的业务转移至关联公司。
为了防止这种行为的发生,上市公司应明确规定其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转移必须符合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自身及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
四、限制高管离职后的竞业行为高管离职后转投同业竞争对手,有可能泄露上市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原有的商业关系资源。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上市公司应制定相关规定,禁止高管在一定期限内参与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竞争活动。
同时,上市公司也应与离职高管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其在离职后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五、加强对外部中介机构的管理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借助各种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这些中介机构的失职或违规行为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商业秘密外泄或利益受损。
为了减少此类风险,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中介机构选择机制,严格审查中介机构的资质和信誉,并加强对其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炒股之法律面面观
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炒股之法律面面观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炒股之法律面面观引言上市公司高管作为公司的决策者和管理者,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责任。
然而,近年来高管违规炒股事件频频发生,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本文旨在从法律的角度对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炒股进行分析和观察,以期加强对该问题的认识,并探索相关解决办法。
违规炒股的定义违规炒股是指上市公司高管利用其内幕信息、职务之便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股票交易,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
违规炒股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破坏了投资者的信心和市场秩序。
现行法律对违规炒股的惩处措施1. 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高管违规炒股行为,可以采取刑事处罚措施。
一旦发现高管有违规炒股嫌疑,相关机构可以立案调查,如果查实,高管可能面临罚款、拘留、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以此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
2. 行政处罚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可以对上市公司高管的违规炒股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罚款、禁止从事证券市场职务、吊销证券从业资格等。
行政处罚能够迅速有效地制止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3. 民事赔偿除了行政和刑事处罚之外,受损投资者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究违规炒股行为人的责任,并获得相应经济赔偿。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受损投资者可以要求被告向其赔偿投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炒股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公司董事长利用内幕信息炒股该公司董事长在获得重要内幕信息后,迅速采取行动进行股票交易,获得了巨额利润。
相关机构发现其异常交易后,依法对其展开调查并最终确认其违规炒股行为。
董事长被判刑,被罚款并被吊销证券从业资格。
2. 案例二:上市公司高管滥用职权炒股某上市公司高管利用其职务之便,滥用公司资源进行股票交易,损害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相关机构介入调查后,发现其投资行为涉嫌违规,对其采取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受损投资者的损失。
解析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行为约束
解析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行为约束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上市公司作为经济领域的重要参与者,其高管人员的行为对公司的发展和股东的利益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为了保障公司的稳定运营、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显得尤为重要。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通常拥有较大的权力和影响力,他们的决策能够直接左右公司的战略方向、财务状况以及市场声誉。
然而,这种权力如果缺乏有效的约束,可能会导致一系列问题。
例如,高管可能为了追求个人短期利益而忽视公司的长期发展,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非法交易,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那么,如何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呢?首先,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基础保障。
国家和地区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证券法、公司法等,对高管的行为进行规范。
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高管的职责、义务和禁止性行为,例如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
一旦高管违反这些法律规定,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包括罚款、刑事处罚以及市场禁入等。
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也是约束高管行为的关键环节。
一个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高管的任命、薪酬和重大决策拥有最终决定权。
董事会负责监督高管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并对高管的业绩进行评估。
监事会则专门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高管的行为,确保其合法合规。
在内部治理机制中,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也能够引导高管的行为。
传统的薪酬体系往往以短期业绩为主要考核指标,这可能导致高管为了追求短期的高收益而采取冒险或不正当的手段。
因此,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采用多元化的激励方式,将高管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发展紧密结合。
例如,推行股票期权计划,让高管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按照约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只有当公司股价上涨,高管才能获得收益。
这种方式使得高管更加关注公司的长期价值创造,而不仅仅是短期的财务指标。
此外,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也是对高管行为的一种有力约束。
上市公司窗口期禁止买卖股票的注意事项
上市公司窗口期禁止买卖股票的注意事项上市公司窗口期禁止买卖股票的注意事项引言上市公司窗口期是指公司在特定时间段内,禁止内部人员买卖股票的政策。
这样的政策旨在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介绍上市公司窗口期禁止买卖股票的注意事项,帮助公司内部人员遵守相关规定,避免违规行为。
理解窗口期窗口期是上市公司制定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内部人员包括高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禁止买卖公司股票。
窗口期一般与公司报告财务结果的时间有关,比如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窗口期之前和期间,内部人员不得从事与公司股票相关的买卖活动,以避免操纵股价或通过内幕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注意事项1. 注意窗口期的时间范围首先,内部人员应该密切关注公司规定的窗口期时间范围。
公司会提前告知内部人员每个窗口期的开始和结束日期,以及可能的变更情况。
内部人员应该根据公司的通知,合理安排自己的投资计划,避免在窗口期内进行股票的买卖。
2. 禁止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其次,在窗口期内,内部人员严禁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的与公司股票有关的重要信息,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是无法获取的。
内部人员因为掌握着这些信息,如果在窗口期内进行买卖股票,就涉嫌内幕交易,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内部人员要特别注意,在窗口期内不得利用任何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交易。
3. 与合规部门沟通在窗口期内,如果内部人员有任何关于股票交易的疑问或需要进行相关操作,应当及时与公司的合规部门进行沟通。
合规部门是负责监督公司内部合规事务的部门,他们会为内部人员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建议,以确保他们在窗口期内的操作符合相关规定。
4. 避免操纵股价的行为除了内幕交易外,窗口期也禁止内部人员操纵股价。
操纵股价是指通过发布虚假信息、大量买卖股票等手段,人为地推动股价的上升或下降。
内部人员应该遵守市场规则,不得从事任何操纵股价的行为,在窗口期内保持谨慎和稳定的操作。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股东合规交易规则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股东合规交易规则锁定期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以每年的12月31日的持股数为基数×25%)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3、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自愿锁定承诺。
短线交易1、对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2、释义:《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个月内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3、涉及短线交易的特殊情形(1)、若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各投资管理人以及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投资决策不是相互独立的,则对该公司股票的买卖应受六个月持有期的限制。
此外,全国社保基金委托的单一投资管理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5%时,则应严格遵循《证券法》第47条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2)、警惕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3)、认购公开增发股份、认购定向增发股份;(4)、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股东回购;(5)、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A股和B股再进行相关买卖活动;(6)、股票转为ETF份额再赎;(7)、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发生的交易行为应整体看待,其中任一行为人的买卖行为均影响其余一致行动人的买卖权益;(8)、设置委托投票权。
4、不涉及短线交易的特殊情形(1)、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若干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全国社保基金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后,若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各投资管理人以及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投资决策是相互独立的,则对该公司股票的买卖可以不受六个月持有期的限制;(3)、发生股权激励需向高管股东回购股份;(4)、董监高的配偶操作董监高配偶的账户交易董监高任职上市公司的股票;(5)、持股5%以上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通过证券交易所平台在6个月内出借和收回证券的。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条件
1、短线交易限制证券法的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制。
”短线交易限制主要是针对于重要股东和董监高等内部人的,用以约束内部人针对证券的频繁买入和卖出行为来避免内幕交易和操控市场等。
短线交易的限制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操作中容易被忽视,通常而言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会涉及到股份的增持,比如以协议收购或者二级市场交易方式进行存量股的增持,或者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新股等。
若在增持或者取得股份的前后六个月内有股份交易行为,就会触发短线交易的限制规定。
比如,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了部分股票,在六个月内就无法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认购上市公司的股票。
或者认购了上市公司新股后在六个月内不能减持老股等。
对于短线交易在操作实践中需要明确几个要点:首先是买入不但包括存量股的交易也包括认购上市公司新股;另外,虽然法律对短线交易并非禁止而是对其收益的归属进行了强行的约束,但是在并购重组中短线交易却是行政许可的红线。
简而言之即使愿意接受收益归上市公司的法律结果,证券监管部门也不会因此而审批通过并购重组行为,即在并购重组中对于监管需要审批才能实施的短线交易行为,监管机构更倾向于不予审批作为不当行为的纠正。
2、收购行为导致的股份锁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74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从立法本意而言,此规定是为了上市公司收购后控股权的稳定,避免控股权变动过于频繁导致对上市公司经营有负面影响,从而使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买卖股票地禁止性规定
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买卖股票地禁止性规定好嘞,以下是为您创作的关于“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咱都知道,上市公司那可是资本市场的重要角色。
在这当中,高管人员更是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可您知道吗,对于他们买卖自家公司股票,那是有不少严格的禁止性规定的!先来说说为啥要有这些规定。
就拿我之前遇到的一件事来说吧。
我有个朋友在一家上市公司工作,他是个中层管理人员。
有一次我们一起吃饭,他跟我抱怨说工作压力大,股票市场行情又不错,就想着能不能趁机买卖点自家公司的股票赚点外快。
我当时就跟他说,这可不行,这里面的规矩多着呢!比如说,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高管人员是禁止买卖股票的。
这是为啥呢?您想啊,如果在这个时候高管能随意买卖,那他们要是知道了公司业绩特别好,提前买了股票,等报告一公布股价上涨,这不就是不公平的内幕交易嘛!还有啊,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也不行。
这也是为了防止高管利用还没公开的业绩信息来谋取私利。
再比如说,在重大事项筹划期间以及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高管同样不能买卖股票。
我就听说过这么一个事儿,有一家上市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的一位高管提前得到了消息,偷偷买了不少股票。
结果被监管部门发现,不仅没收了违法所得,还罚了一大笔款,最后连高管的职位都丢了,真是得不偿失啊!另外,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这是为了保证高管能够长期稳定地为公司服务,而不是为了短期套现走人。
还有,如果高管离职了,离职后半年内,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是不能转让的。
这就防止了一些高管为了尽快套现而离职。
总之,这些禁止性规定那都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的高管们可一定要牢记这些规定,千万别因为一时的贪心而触犯法律红线。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在上市公司的运作中,高管人员的行为举足轻重。
作为公司的管理者,高管人员不仅需要为公司的利益负责,还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定以确保公司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其中,高管人员对于股票买卖的禁止性规定尤为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些规定的背景、原理和具体要求。
一、背景和原理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是为了防止内幕交易以及避免高管人员因为其地位的便利性而获得不平等的交易优势和利益。
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内部信息进行的购买或销售股票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还可能对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造成损害。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在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主要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章。
二、具体要求1.买卖股票的禁止期限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确定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首次公开前不得买卖股票。
这意味着高管人员需要在重大事项公开前,禁止进行任何买卖交易。
一旦重大事项公开,高管人员需要依法进行公告后方可恢复买卖行为。
2.报备制度为了更好地监督高管人员的股票买卖行为,我国还强调了报备制度。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买卖股票前,需要事先向公司进行报备,并在之后的交易日进行公告,以确保买卖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3.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高管人员,我国也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证券法》规定,违规行为将受到警告、罚款、责令停职等处罚。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高管人员的内幕交易行为对公司和股东造成了实质性损害,还可能面临法律追究。
三、对公司的影响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对公司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规定的实施可以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其次,高管人员的买卖行为会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高管人员频繁买卖股票,可能对市场产生不利的影响,引发市场的不稳定性。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一、前言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的财务透明度和良好形象,促进市场公正竞争,特制定本文件,以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活动。
二、关联方定义关联方是指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母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表决权股分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关联交易范围及监管机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各种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出售、代理销售、技术开辟、贷款、担保、租赁等。
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则》、《会计法》、《财政追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机构,应当审慎监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并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关联交易程序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审批程序,设立独立的审批机构或者委员会,负责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和决策。
审批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1. 发现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
2. 初步审查:审核机构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初步审查,确定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并评估交易的公平性、优劣势、利益分配等情况。
3. 审核报告:审核机构应当撰写关联交易审核报告,详细说明交易内容、风险评估等情况,并提出审核结论和建议。
4. 决策审批: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审核报告,对关联交易进行决策审批,并作出决定。
5. 公告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交易方式、交易对方、交易价格、利益分配等。
五、关联交易的价格确定1. 价格确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当公平合理,市场化原则应当得到充分体现。
具体价格可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招投标、评估、公允价值等方式进行确定。
2. 价格确定程序:上市公司应当在审核关联交易时,严格按照程序确定交易价格,尽可能保证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买卖股票地禁止性规定
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买卖股票地禁止性规定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高管人员是上市公司中担任重要职位的管理人员,他们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高管人员的行为与公司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有必要对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规范。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存在着差异,但总体目标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一、禁止性规定的目的和意义禁止性规定是对高管人员进行行为限制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 防止操纵市场:高管人员作为公司内部人,他们掌握着大量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可以利用这些信息从而操纵公司股票价格,对市场公平性产生不利影响。
禁止性规定可以限制高管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减少操纵市场的可能性。
2.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禁止性规定可以促使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监管机制,增强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高管人员在遵守禁止性规定的过程中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这将有助于公司及时披露关键信息,提高市场对公司的认可度。
3. 维护投资者利益:禁止性规定能够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高管人员利用信息优势获取激励性利益,而损害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通过规定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可以减少不当利益输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和限制禁止性规定的具体内容和限制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 交易时机限制:禁止性规定对高管人员的股票交易时机进行了限制,通常规定在公司公布财务报告前、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以及重大事项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高管人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这样可以确保高管人员不会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损害市场公平性。
2. 报备和披露要求:禁止性规定要求高管人员在进行股票交易前进行报备和披露。
高管人员需要向公司和相关监管机构报告自己的股票交易计划或交易行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披露。
这样可以增加交易的透明度,避免不当的交易行为。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一)《公司法》的规定1、任职资格《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2、禁止行为《公司法》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股票法律规定讲义
2、内幕信息的范围:除包括定期报告、业绩预报等常规披露信息外, 还包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的下述重大事项:
(一)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发生变更;
(二)重大合同(买卖、投资、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 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返回
违反短线交易规定案例
2009年10月19日,证监会宣布对王建超等4名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违规买卖股 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王建超系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卢宪斌任甘肃祁连山水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夏世勇、李建军分别任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和董事、总经理。
王建超在任安徽海螺水泥(600585)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在2007 年8月至2008年11月,个人证券账户有16个交易日交易过海螺水泥股票,累计 买入109,600股,卖出48,477股。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单位和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人员。
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 法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证券法》
第75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 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四、目前的监管措施
1、主动报告 2、事前监管:法定期限内的股票减持 和比例限制 3、事后监管:日常交易及B股、自行 承诺、章程规定等
五、违法后果
1、交易所:公开批评、谴责、认定不适格、 限制账户交易
2、中国证监会: 3、民事、刑事责任
六、违规交易的动机及其原因
1、知法犯法 2、过失:不懂法、账户交他人管理、操作 失误
新三板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
新三板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买卖股票的规章制度
公司买卖股票的规章制度第一章公司股票的买卖基本原则第一条公司股票的买卖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治理的要求。
第二条公司股票的买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平衡。
第三条公司股票的买卖应当遵循市场化、规范化、透明化的原则,避免操纵市场价格或者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股票的买卖应当优先考虑公司的利益和长期稳定发展,避免短期行为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章公司股票的买卖程序和要求第五条公司股票的买卖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执行,合法合规地进行。
第六条公司股票的买卖应当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符合法定程序。
第七条公司股票的买卖应当公开挂牌或者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确保买卖行为公开透明。
第八条公司股票的买卖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买卖信息。
第九条公司股票的买卖应当严格执行内幕信息规定,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第十条公司股票的买卖应当积极引入外部专业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公正。
第三章公司股票的买卖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公司股票的买卖应当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二条公司股票的买卖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防范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风险。
第十三条公司股票的买卖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和记录,追踪和记录每一笔交易行为,保障数据的真实和完整。
第十四条公司股票的买卖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定程序,避免发生违规买卖行为。
第四章公司股票的买卖责任和追究第十五条公司股票的买卖行为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负责,确保交易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公司股票的买卖行为应当受到公司监督机构和股东大会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股票的买卖行为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应当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公司股票的买卖行为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
总结:公司买卖股票的规章制度是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公司经营发展和股东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股票法律规定讲义
contents
目录
• 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股票概述 • 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股票的法律规定 • 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股票的法律责任 • 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股票的监管机制 • 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股票的案例分析 • 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股票的未来展望
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
01
股票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上市公司董监高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他们负责公司的日常 管理和决策。
特点
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股票的行为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要求,因为他们的交易行为 可能会对公司的股价产生影响,同时也涉及到信披和内幕交易等问题。
法律法规背景
《公司法》
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
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 了规定,包括股票买卖的限制和报告 义务等。
操纵市场是指通过不正当手段 影响股票价格的行为,上市公 司董监高不得操纵市场。
董监高不得利用资金优势、持 股优势等手段,单独或联合他 人操纵股票价格。
若发现董监高有操纵市场行为, 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惩。
其他相关规定
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时,需 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若董监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 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说明
坏。
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与改进
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止内部人 控制和利益输送。
上市公司将加强对董监高等高管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诚信水平,促使其规范买 卖股票行为。
上市公司将建立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将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和股东利益更加紧密地结合起 来,防止过度追求短期利益的行为。
报告义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
贵州监管局 时间:2009年09月11号来源:
1.《公司法》第142条对任期内减持股票比例的限制
其内容如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2.《证券法》第47条、第195条对任期内短线交易的限制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卖出该股份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的相关禁止性规定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①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