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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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二销售商品账务处理
1.销售商品收入满足确认条件
2.销售商品收入不满足确认条件
1.销售商品收入满足确认条件
(1)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
【例4-1】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6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2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该批商品的成本为420 000元。
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70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000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420 000
贷:库存商品420 000
【例4-3】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4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8 000元;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出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468 000元,期限为2个月;该批商品已经发出,甲公司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2 0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320 000元。
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确认收入
借:应收票据468 000
应收账款 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000
银行存款 2 000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320 000
贷:库存商品320 000
2.销售商品收入不满足确认条件
如果企业售出商品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应确认收入。
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
品成本。
账务处理:
(1)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增值税:
(2)如果销售该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比如已经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确认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如果纳税义务没有发生,则不需进行上述处理。
【例4-4】A公司于2x12年3月3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 0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60 000元。A公司在销售该批商品时已得知B公司资金流转发生暂时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B公司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A公司仍将商品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假定A公司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A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60 000(成本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