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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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绩效评估理论简述

政府绩效,在我国简称为“政绩”,在西方被称为“公共生产力”、“国家生产力”、“公共组织绩效”、“政府业绩”、“政府作为”等。它的涵义有表面与深层之分。从表面意义上而言,政府绩效即指政府做出的成绩和所获得的效率;而从其内涵上来讲,它还包含效益、公正等含义。因此,政府绩效评估是指根据管理效率、服务质量、公共责任、公众满意度等方面的判断,对政府官员所创造的业绩与所获得的效益进行的评估,可以将“政府绩效考核”视为其同义词。

建立一套科学、客观、系统、公正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有助于转换我国政府管理的理念,树立服务行政的观念;有助于重新界定政府公共部门的职能;有助于明确政府工作的目标;有助于政府改善工作,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更有助于加强对政府的监督,避免贪污腐化等丑陋现象的出现。

实际上,政府绩效是对公职人员的绩效、各职能部门的绩效、政府绩效三部分绩效总和的简称。笔者认为,政府绩效评估实际上应该分为二部分,一部分是对狭义的政府绩效和职能部门的绩效考核,并通过这样的考核对这些单位的“一把手”再进行考核。对于一般的公职人员,则用一套简单的人事绩效考核系统进行考核。

我国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的推动和扶持。在各级政府

看来,体现政府绩效最直接的方式便

是%&’。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

影响,我国政府过分强调自己的权威

性,单纯地把发展作为第一目标,而忽

略了各因素间的平衡与和谐发展,甚

至有些地方政府出现了一味强调经济

发展而无视社会平衡、牺牲长远利益

而追求眼前利益的行为。一些地方官

员盲目追求数字效应,为了达到年初

上级政府制定的各项指标,大肆上项

目。这些短期行为的直接后果便是自

然环境的污染以及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增加。显然,这样的绩效评估方式不利

于社会的协调发展,不能真正测评出

政府的成绩和效率。

现在,这种主要以%&’作为主要

考核标准的局面即将成为过去。在党

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坚持以

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

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

展”。这就为纠正错误的发展观提供了

政策依据。

!""(年,一套崭新的政府绩效评

估体系已经制定出来。在该指标体系

中,共包括职能指标、影响指标和潜力

指标)大类、))项。其中,职能指标是

评估体系的主体,如果整个评估体系

按$""分算的话,职能指标至少占*"

分,影响指标和潜力指标各占!"分。

影响指标是用来测量政府管理活动对

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效、影响和贡

献的。潜力指标反映的是政府内部的

管理水平。目前,这一指标体系已经升

格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据悉,人事部

组建的课题组正在青岛试行并做进一

步的调试,下一步可能在其他一些地

方试行。新的评估指标体系有以下几

个突出特点:第一,它注重经济与社会

的协调、人与自然的协调,如影响指标

包括经济、社会、人口与环境指标;第

二,它注重群众参与政府绩效评估,比

如在职能指标中包括公民满意度,潜

力指标中包括公民评议状况指标等;

第三,它面向未来,不仅关注当前的政

府绩效,而且关注持续提高政府绩效

的能力,如潜力指标包括人力资源开

发战略规划等。

但是,笔者认为,将该套体系称为

“体系”,实际上是不恰当的。实际上这

更应该被称为一套评估标准。一套完

整而成熟的体系不应仅仅包括评估的

客观标准,真正的评估体系还应包括

评估主体构成以及评估程序等相关要

素。只有主体和客体、实体与程序的有

机结合,才能真正称之为“体系”。

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的构建

目前对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的研究

多从评估的客观标准入手,但是评估

主体的多元结构才是保证公共部门绩

效评估有效性的基石。关注评估主体

的构成同样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

只有建立了一套有效的评估主体系

统,才能更好地发挥客观评估标准的

作用。成熟完整的评估主体系统需要

一段较长的时间才能形成。在不同的

阶段,评估主体的构成也会有所不同,

中间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过渡期。

(一)过渡阶段

之所以设置过渡阶段,是基于我

改革论坛

!韩燕晖+王晓薇

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的构建

改革论坛

国的第三部门还不成熟的原因。在笔者最终设想的评估主体构成中,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专门绩效评估机构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在这种前提下,自然需要设计一套相对简单易行的评估主体系统,来承担过渡期的政府绩效评估任务。对此阶段的主体构成构思如下:$%政府

政府作为评估主体时,拥有其他评估机构所没有的优势。一般而言,政府作为评估主体进行评估时,应该由被评估主体的上级领导部门进行。而上级领导部门一般熟悉业务,熟悉被评估主体的具体情况,这是其他评估主体所不能替代的。当然,政府作为评估主体也存在一定问题。如这种评估多为一种主观的评估,由于与被评估部门人员长期相处,很可能会有“感情因素”掺杂其中,公平性难以保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当然的监督机构,自然应加入到政府的评估活动中来。而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特别是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现在有些呈现出了“边缘化”的状态,甚至被戏称为“橡皮图章”。这样是不利于人民代表大会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的。通过赋予其评估的功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其对政府的监督能力,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向更加合理的方向发展。但是,应该看到,如果要人民代表大会承担这一任务,那就势必是由其常务委员会承担。而在常务委员会中,有些代表或许对被评估机关的业务并不精通。

&%各级政治协商会议

政协中大多集中了各领域的优秀人才,这样的政协委员在对政府进行绩效评估时,能更好地发挥专长,而且其所做的评估应该具有公正性和科学性。一个同样重要的原因是,它可以更好地调动民主人士投入到对政府的监督工作中来,使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参政能力得到加强。当然,这样一个特殊的部门长期从事评估工作也是不太恰当的,只可以作为一种过渡时期的临时评估机构,暂时替代独立的第三部门进行评估。

’%公民或行政相对人

公民,特别是被评估主体的行政

相对人,可以表达其满意程度,从而直

接得到被评估主体在社会中的评价。

通过对公民的调查,可以更好地树立

政府为人民服务的作风,使其逐渐将

公民的利益作为自己工作的目标。当

然,这样同样存在许多问题。如选择哪

些公民、多少公民加入到评估中来,就

很值得认真研究。人数过少,不能充分

体现社会的意志;人数过多,会造成评

估成本过高。开发多种公民参与评估

的平台很重要,充分发挥网上平台、手

机短信等现代化信息工具的作用,可

以在节省经费的条件下,让更多的公

民参与到评估中来。但公民毕竟缺乏

专门的评估技术,不太了解政府的运

作机制,所获得信息的渠道也有限。因

此,将公民参与评估进行一定的限制

也是必要的。

#%各主体在评估主体中所占的比

在明确了评估主体系统的主体构

成后,还应明确各主体评价在最终评

估结果中所占的比例问题。只有配以

合适的比例,才能真正达到评估公正、

准确的目的。而这个比例的形成,则是

根据各主体在评估中的优劣和综合考

虑得出的。笔者认为,在过渡阶段,比

重应做如下配置:政府:&"(;人大:

&#(;政协:!"(;公民:$#(。

之所以这样配置,主要基于以下

考虑:政府在评估中具有熟悉业务、了

解情况的优势,但是这一优势同样也

是劣势,它可能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因此应将其比例控制在&"(,这样既

能发挥其优势,又可以抑制和防范由

于其比例过高而造成的评估不公;人

大作为法定的立法和监督机关,在评

估中的比例也应得到保证,&#(的比例

略高于政府;政协的评估优势同样明

显,但是作为一个过渡阶段的评估主

体,占有过多的比例也是不合适的,

!"(;而对于公民来说,其意见是很重

要的,但由于其评估能力不能得到保

证,故赋予了最少的$#(的比例。

(二)成熟阶段

成熟阶段的评估主体同过渡阶段

的基本相同,只是由独立的绩效评估

机关替代政协在评估主体系统中的地

位,并且各自所占的比例也有所不同。

$%独立的绩效评估机构

这一评估机构,应该是独立、自主

的第三部门,它既不受政府和其他组

织干扰,又能自主行使评估功能。它应

该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的

操作资格。这样的绩效评估机构的建

立,可以充分借鉴)*+,"""认证机构

建设的成功经验,不同的独立绩效评

估机构之间应当存在竞争,而政府可

以任意委托某一独立绩效评估机构对

本单位的下属机关进行评估。而国家

则需要成立一个领导、监督机关,对全

国的独立绩效评估机构进行定期、不

定期的考核,以确保其绩效评估的结

果是公正的。

在评估主体系统的架构中,这一

部分应该是整个系统的主要评估力

量,对于该机构的评估人员,应该实行

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并且做到一年一

培训,其组成人员可以来自社会各界,

只需在某一独立绩效评估机构注册即

可,但每年应保证一定工作日的评估

工作。而且这样的独立绩效评估机构

的组成,应该设立严格的准入门槛,宁

缺勿滥。整个机构的架构完全可以借

鉴已经相对成熟的)*+,"""质量认证

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而言,政府的绩效

评估也是对政府管理质量的一种检验。

!%各主体在评估所占的比重

政府:$#(;人大:!"(;政协:$"(;

独立的绩效评估机构:’"(;公民:$#(。

由于独立的绩效评估机构的成

立,其所占的比例应该是最大份额的,

因此减少了政府和人大以及政协在这

一主体系统中的份额。而公民的比例

本来就不是很大,故没有做任何调整。

应当指出的是,笔者所设计的两个阶

段,以及各阶段各主体所占的比例,都

只是笔者的一种主观分析和判断,在

应用到实际中时,应该进行一定的实

验,以调整这一构想,达到最合理的比

例配置。责任编辑-丛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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