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
论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4bd12ae2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08.png)
论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司法救助的地位日益突出。
这不
仅有利于改善学生司法救助的状况,而且还有助于实现司法救助的社会包
容性和发展性。
因此,我们要积极向着更高的司法救助制度完善目标前进。
二、司法救助的意义
司法救助是一种主要针对有经济和法律困境的贫困人口,由国家机关
依法向国家及内地提供实际性司法支持和法律保障的机制。
司法救助的形
成对于帮助弱势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贫困人口的法律意识和法律
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
司法救助有利于落实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贫困人口的
基本权利和利益,提升司法公正性,加强司法保护,推动社会公平正义,
使边缘化群体获得司法保护,实现社会公正安全和法治救助的目标。
(1)改善司法援助者的福利待遇。
提高司法援助人员的福利待遇和
受救对象的保护水平,增加司法援助的投入,提高司法援助者的收入水平,支持司法援助者的就业和转型。
(2)加强法律服务水平。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4b857e17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bb.png)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8.25•【字号】辽高法〔2022〕105号•【施行日期】2022.08.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辽高法〔2022〕105号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系统推进司法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政法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救助工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握目标任务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理解和把握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司法救助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力制度保障。
摒弃司法救助工作是“附带工作”“被动应付”“临时任务”“单纯救助”错误意识,把国家司法救助纳入法院常态化工作,常抓不懈。
2.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救助工作的目标任务是:立足新发展阶段党中央对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国家责任体系建设和司法救助功能延伸的决策部署及最高法院、省委、省委政法委对司法救助工作的新要求,锚定全省法院“上台阶、创一流”工作定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政治引领,聚焦职责使命,深化改革创新,依法履职尽责,不断提升司法救助工作规范化水平,力争在两年时间内把辽宁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提升到全国前列,推动全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为辽宁振兴发展取得新突破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提升司法理念,站稳人民立场3.坚持“弱有所扶”的理念,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推进司法救助工作中充分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思考和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24a1f0a0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ef.png)
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思考和建议我国司法救助制度是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平等参与司法活动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然而,由于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一些弱势群体在司法活动中仍然面临较大的困难,司法救助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在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上,我认为有以下几点思考和建议。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司法救助机制。
目前,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着“有制度无机构”的问题,应该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司法救助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这些机构应该配备专业的人员,提供针对不同救助对象的救助服务,帮助他们解决法律问题。
同时,需要建立起有效的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救助对象的需求和问题,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帮助。
其次,要加大扶贫力度,提高弱势群体的获救概率。
当前,贫困群众面临着法律问题时,往往缺乏相关知识和经济能力去解决,容易失去公正权益。
因此,应该加大扶贫力度,建设普法教育基地,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
同时,加强与扶贫部门的合作,提供法律援助和免费法律服务,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法律救助。
此外,要加强社会组织的参与,提高司法救助的专业化水平。
目前,我国的司法救助主要以政府为主导,社会组织的参与程度较低。
然而,社会组织在法律援助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资源,可以提供专业和多样化的服务。
因此,应该鼓励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经济保障,培养更多的法律援助人员,提高司法救助的专业化水平。
最后,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高救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在救助速度和质量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应该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救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同时,要加大法律援助的投入,提高援助工作人员的待遇和培训,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到这个领域,提高救助的质量和效果。
总之,在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过程中,应该注重机构建设、扶贫力度、社会组织参与和制度完善等方面的努力。
只有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推动司法救助制度的发展,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效果,实现司法公正的最终目标。
司法救助 问题建议
![司法救助 问题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1f7a515b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c6.png)
司法救助问题建议
司法救助是指在司法程序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提供
的各种形式的帮助和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司法救助问题是一个备
受关注的话题,因为许多人在面临司法问题时常常感到无助和困惑。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1.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每个需
要帮助的人都能够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包括经济困难的人、残疾人
和少数民族群体等。
2. 提高司法救助的透明度和效率,加强司法救助机构的管理和
监督,确保司法救助的程序公正、透明和高效,避免滥用权力和腐
败现象的发生。
3. 加强司法救助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司法救助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司法救助的认识和了解,让更多的人知道在面临司
法问题时可以获得帮助。
4. 加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
司法救助工作,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扩大司法救
助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通过以上建议的实施,我们可以更好地解决司法救助问题,保障每个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
司法救助对策建议
![司法救助对策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a78afcc5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c4.png)
司法救助对策建议
司法救助是指通过法律手段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保障,促进其享有公平正义。
以下是对司法救助的建议:
1. 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建立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包括设置法律援助机构和专门的法律援助基金,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
2. 提高法律援助的覆盖率:通过扩大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提高援助标准,确保更多的弱势群体能够享受到法律援助的权益,特别是贫困人群和弱势群体。
3. 加强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和素质建设: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为受援人提供高质量、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4. 优化法律援助流程:简化法律援助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加快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速度和效果。
5. 创新法律援助方式: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开展在线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提高司法救助的便捷程度。
6. 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大对公众的司法救助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法律援助制度和权益的认知水平,鼓励更多人参与和支持司法救助工作。
以上是对司法救助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够为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和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司法救助对策建议
![司法救助对策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a7a378bc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8c.png)
司法救助对策建议司法救助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帮助当事人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问题,因此,制定有效的司法救助对策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一些参考内容供您参考。
1. 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是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包括建立健全的司法救助机构、提高司法救助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等。
同时,还应加大对司法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救助制度的了解和认同。
2. 加强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司法救助工作离不开公职人员的支持和配合,因此,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十分重要。
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使其能够做到公正、廉洁、敬业,确保司法救助工作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3. 设立专门的司法救助基金为了确保司法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司法救助基金,用于提供司法救助的经费支持。
这样可以避免司法救助工作因资金问题受到限制,确保当事人能够享受到充分的司法救助权益。
4. 提高司法救助的效率和便捷性司法救助的目的是帮助当事人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维护,因此,应加大对司法救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力度,提高其效率和便捷性。
可以考虑通过建立在线咨询、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供24小时全天候的司法救助服务,方便当事人随时随地获得帮助。
5. 加强司法救助与其他机构的协作司法救助工作与其他机构的协作非常重要,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社会组织等。
应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与其他机构的沟通渠道和合作机制,共同推动司法救助工作的开展。
例如,可以加强司法救助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总之,司法救助是保障公民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了有效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应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加强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设立专门的司法救助基金,提高司法救助的效率和便捷性,加强司法救助与其他机构的协作。
这些对策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司法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司法局司法救助制度
![司法局司法救助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a726f8065ce050876321347.png)
司法局司法救助制度篇一:司法救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为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彰显人民司法对广大群众的人文关怀,建立切实有效的司法救助僵工作机制,保障司法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立案庭庭长负责审查,并报法院院长审批。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7d1c081ff78a6529647d53fe.png)
跨考独家整理最全法硕考研知识资料库,您可以在这里查阅历年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和知识点等内容,加入我们的法硕考研交流群还可以获得法硕学长免费答疑服务,帮你度过最艰难的考研年。
以下内容为跨考网整理,如您还需更多考研资料,可选择法硕考研一对一咨询进行解答。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原则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
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
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
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对完善现行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思考及建议
![对完善现行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思考及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bda67fa0a8956bec0875e347.png)
对完善现行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思考及建议【摘要】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救助的实践,对司法救助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但仍存在诸多缺陷,譬如司法救助的对象只从经济层面进行了界定,而没有从法律视角予以明确;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的范围前后规定不一致;司法救助程序可操作性不强等。
为确保当事人依法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平等享有国家司法资源,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迅速就《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明确原告、上诉人或申请人及其对方当事人平等享有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的诉讼费用不仅仅是案件受理费,也包括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应当允许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裁判前申请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而不是局限在立案前;人民法院对司法救助的申请应区分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在不同时间、由不同组织和人员予以审查和审批。
【正文】司法救助制度是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以保障其正常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建国至1984年,我国民事诉讼处于基本不收费阶段,只有少数地方收取诉讼费,如果当事人确有困难无力交纳,准予免缴。
198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确立了诉讼收费基本制度,对司法救助未作规定。
1984年最高法院制定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1989年最高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这一规定标志着司法救助制度的正式确立。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对原办法第二十七条进行修改,补充规定了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5种情形。
论我国民事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79b47d30647d27284b735152.png)
论我国民事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摘要】司法救助制度体现了现代法的精神,它是贯彻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在我国目前社会分化严重的情况下,司法救助有着更为特殊的意义。
然而,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制度,司法救助在我国尚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和长足的发展,具体的司法救助制度很不完善。
在此,本文对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完善进行探讨,以健全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关键词】民事;司法救助制度;完善一、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司法救助范围过于狭窄现行法律对司法救助限于民事、行政诉讼中相关的诉讼费用缓、减、免交,而对被害人补偿和执行案件当事人的救助没有规定,司法救助制度缺乏全面规范和设计。
2、司法救助的行为单一探索中的司法救助行为限于司法机关给予一定的金钱补偿,没有将司法救助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被救助主体不明确主要是指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可否申请司法救助无规定。
4、存在当救助无救助、不当救助而救助问题,违背了司法救助的基本意义如出于缓解信访压力,而对被告人实施了救助。
5、救助主体较乱有的为人民法院,有的为党委政法委,有的为民政部门,存在救助范围、尺度不统一问题。
二、对构建司法救助制度的思考在借鉴外国、外地法院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基层一般农民人口比例较大、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等实际问题,建议在基层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执行、司法协助”的司法救助制度。
(一)设立的必要性1、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的必要性2008年以来,鲁山县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37件,执行标的金额202万元,仅有少数案件能执行到数千元,绝大多数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
很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被害人生活都十分困难,其中一些被害人更是人财两空,濒临绝境,从而导致二次犯罪、上访等不稳定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2、设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的必要性。
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追索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工伤、医疗事故等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因此陷入生活、生产困境。
对完善现行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思考及建议
![对完善现行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思考及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76f5ab5e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88.png)
对完善现行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思考及建议近年来,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我们也必须正视当前司法救助制度仍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大对其的完善力度。
以下是我对完善现行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首先,加大司法救助政策宣传力度。
很多公民对司法救助政策不了解,缺乏对其权益的意识。
因此,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司法救助政策的相关知识是十分必要的。
可通过制作宣传片、举办宣传活动、在各大媒体上刊登相关文章等方式,向公众普及司法救助政策,提高公众对司法救助制度的认识和信任。
其次,加强司法救助申请流程的简化。
当前司法救助申请的程序过于繁琐,对申请人来说,办理起来相当麻烦。
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通过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审批时间、提供线上申请渠道等方式,减轻申请人的负担,使司法救助制度更加便捷和高效。
另外,应完善司法救助申请的审批机制。
确保司法救助申请的客观、公正性,应当建立独立的司法救助审批机构,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力度,避免申请人因为个人的信用问题受到歧视或不公平待遇。
最后,要加强司法救助制度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救助政策得到有效实施。
可以通过定期公布司法救助工作报告、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司法救助工作进行全面评估。
并依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司法救助制度,并进一步提高司法救助的效率和公正性。
总之,完善现行司法救助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推进中需要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共同参与。
只有不断地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水平,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司法救助实施意见
![司法救助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96c7e94b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a3.png)
司法救助实施意见司法救助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为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经济援助。
司法救助实施意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公正审判的需要而制定的。
一、司法救助的范围和条件司法救助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当事人:1. 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 请求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审判条件;3. 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诉前调解和仲裁程序。
二、司法救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1. 当事人在起诉或申请执行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2. 法院应当对司法救助申请进行审查,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3. 当事人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包括收入、财产和家庭情况等;4. 法院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5. 法院对申请司法救助的决定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变更或撤销。
三、司法救助的形式和内容司法救助可以采取以下形式:1. 免收或减免诉讼费用;2. 免费提供法律援助;3. 延期支付诉讼费用;4. 分期支付诉讼费用;5. 其他形式的司法救助。
四、司法救助的效力和监督1. 司法救助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决定履行相关义务;2. 当事人应当如实报告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有变化,法院可以变更或撤销对其的司法救助决定;3. 法院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对司法救助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司法救助的公正性和效果。
五、司法救助的保密和追偿1. 法院应当对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财产状况进行保密;2. 当事人在具备经济能力后,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返还或补缴所享受的司法救助款项。
六、司法救助的监督和评估1. 司法救助工作应当纳入相关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进行监督和评估;2.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司法救助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司法救助的宣传和培训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救助制度的宣传,提高当事人的知晓率;2. 司法救助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国家司法救助意见
![国家司法救助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bf4e534e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8f.png)
国家司法救助意见
国家司法救助意见是指国家为无力支付诉讼费用和负担律师费用的当事人提供经济援助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1.普惠性原则:国家司法救助意见应当以普惠范围广、公平性强为原则,确保所有有需要的当事人都能够获得相应的司法救助。
2.合法性原则:国家司法救助意见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司法救助,并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确保司法救助的合法性。
3.依法审查原则:国家司法救助意见应当依法对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资金的使用是符合规定的。
4.差异化原则:国家司法救助意见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进行差异化的救助,确保救助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5.稳定性原则:国家司法救助意见应当稳定持续地提供司法救助,确保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国家司法救助意见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可以根据各个国家的法律、经济情况和司法体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提供司法救助时,国家需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和程序,确保司法救助的公平性、透明度和监督效果。
同时,还需要对司法救助的经费来源和使用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管理,确保司法救助的可持续性和有效性。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a3f90627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7fc5041.png)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社会救助制度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生活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提高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社会救助制度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不足之处,亟待进行和完善。
以下是我对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一些意见。
首先,应加强社会救助制度的整合和统筹。
目前,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分散,各部门的救助政策存在重叠和重复,导致社会救助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利用。
因此,应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社会救助制度,避免资源的浪费和重复投入。
其次,应建立科学完善的救助标准体系。
当前我国社会救助标准过低,不能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导致一些社会弱势群体依然生活在贫困线以下。
因此,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以保证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再次,应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评估机制。
目前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缺乏科学有效的评估机制,无法客观评估救助政策的实施效果和社会救助工作的质量。
因此,应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估机制,对社会救助制度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提高社会救助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此外,应注重发展社区救助服务。
社区救助服务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基础和承载者。
目前,我国社区救助服务的覆盖面和服务质量还存在不少问题,无法满足社会弱势群体的需求。
因此,应加大对社区救助服务的投入力度,提高社区救助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水平,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救助服务,以提高社会弱势群体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另外,应加强社会救助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当前,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政策法规众多,普通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了解不足,存在信息不对称和难以落地的问题。
因此,应加强对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公众对社会救助制度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加强社会救助制度的可知晓和可参与性。
最后,应注重社会救助与就业、教育等政策的衔接。
社会救助应与就业、教育等政策衔接,形成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司法救助对策建议
![司法救助对策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dac7fa0c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eb.png)
司法救助对策建议司法救助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经济援助和其他协助来保障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制度安排。
司法救助的目的是确保当事人能够平等地参与诉讼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救助涵盖了财产抵押、费用减免、司法生活费的给付等辅助措施。
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救助的作用,以下是一些对策建议:一、明确司法救助的适用范围以及受助人的资格条件。
司法救助制度应该明确规定适用范围,确保其仅针对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当事人,避免滥用和不当利用。
同时,要明确资格条件,确保救助资金和资源真正用于需要的人身上。
二、提高司法救助的覆盖范围和顶格额度。
目前,司法救助的覆盖范围相对狭窄,且顶格额度较低,很难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要。
应提高司法救助的覆盖范围,将其扩大到更多的社会层面,例如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领域。
同时,应适当提高顶格救助额度,确保当事人的基本需求得以满足。
三、建立完善的救助申请和审核机制。
应该建立起严格的申请和审核机制,确保救助资金真正用于需要的人身上,并避免滥用和不当利用。
同时,要加强对救助申请资料的审核和核实,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管和使用情况的审核,确保司法救助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加强司法救助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目前,很多当事人对司法救助的知晓度有限,导致他们无法及时获得相关救助。
因此,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司法救助的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到司法救助的存在和作用,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指南和流程,方便当事人申请救助。
五、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
司法救助需要充分利用社会救助资源和力量,与社会组织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参与和推进司法救助的工作。
社会组织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为当事人提供更多便利和帮助。
六、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司法救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是确保司法救助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环节。
应建立起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救助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和评估,确保救助工作的公正性和效能。
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思考和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f401539a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92.png)
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一、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思考
20世纪90年代,中国司法救助制度应运而生,它旨在保护没有足够财力或无力支付法律费用的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
近年来,中国司法救助制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司法救助制度落实不够充分。
虽然近年来,各地政府普遍加强司法救助力度,但司法救助制度的落实情况仍然有待改善。
主要表现在办事效率不高,程序规范性不足,司法救助人负担过重,司法救助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素质又低,司法救助力度也不够等方面。
因此,加强司法救助制度的落实力度,提高办事效率,改善司法救助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素质,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加强程序规范性,改进司法救助人的负担,是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其次,司法救助制度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
司法救助制度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但目前我国财政资金依然有限,缺乏充足的财政支持,影响司法救助制度的发展。
因此,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加大对司法救助制度资金投入,促进司法救助制度的发展,确保司法救助资金的充足。
再者,司法救助制度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bcd914e8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6a.png)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报》
【年(卷),期】2014(000)001
【摘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总页数】4页(P13-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2
【相关文献】
1.司法救助法治化:国家责任视角下司法救助制度的应然选择 [J], 卢卫国;李正良
2.试论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的法治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J], 袁钢
3.司法救助及其中国模式——以《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展开 [J], 赵国玲;徐然
4.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 [J],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司法救助 问题建议
![司法救助 问题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974f7dc2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68a3b77.png)
司法救助问题建议
司法救助是指在司法程序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解决
纠纷而提供的各种帮助和支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救助也
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针对司法救助中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司法救助的程序和流程需要更加透明和高效。
在一些案
件中,当事人往往会面临繁琐的申请程序和漫长的等待时间,这给
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带来了困难。
因此,司法部门应当简化申请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其次,司法救助需要更多地关注弱势群体的需求。
在一些特殊
情况下,弱势群体,如儿童、老年人、残障人士等,往往面临更多
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因此,司法救助应当针对这些群体的特殊需求,提供更加个性化的帮助和支持,确保他们能够平等地获得司法救助
的权利。
此外,司法救助还需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和教育。
许多人
对司法救助的概念和程序并不了解,这导致了一些合法权益无法得
到有效保护。
因此,司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救助的宣传和教育,
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让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并主动寻求
司法救助。
总之,司法救助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解决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通过加强程序透明化、关注弱势群体需求和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可以更好地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帮助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f152bce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b8.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为加强和规范审判、执行中困难群众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第二条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原则,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
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人民法院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无论其户籍所在地是否属于受案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均由案件管辖法院负责救助。
在管辖地有重大影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上下级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联动救助。
第三条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91f1f309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7c.png)
最⾼⼈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的若⼲意见⽂号:⾼检发办字[2014]33号颁布⽇期:2014-03-26执⾏⽇期:2014-03-2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2014年1⽉17⽇,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建⽴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以下简称《意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顺应了⼈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顺应了加强权利救济的现代法治发展趋势,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关怀,⼜有利于进⼀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意见》是在近年来开展刑事被害⼈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作实践基础上,为实现国家司法救助⼯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制定出台的重要政策性⽂件,是深⼊贯彻落实党的⼗⼋⼤和⼗⼋届三中全会精神,进⼀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推进涉法涉诉信访⼯作机制改⾰的重要举措。
各级⼈民检察院要站在践⾏党的群众路线、强化权利救济和促进司法公信建设的⾼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扎实地做好《意见》的贯彻实施⼯作。
⼆、主动发挥职能作⽤,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作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既包括⼈⾝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损失的刑事案件被害⼈或其近亲属、举报⼈、证⼈、鉴定⼈,⼜包括特定民事侵权案件当事⼈、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
⼈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主动了解当事⼈家庭⽣活状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均应主动开展救助⼯作。
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也应根据规定及时提供救助,促进息诉息访,及早化解社会⽭盾。
三、统⼀救助标准,优化和提升救助⼯作效果国家司法救助以⽀付救助⾦为主要⽅式,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活⾯临的急迫困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原则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
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
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
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
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辅助性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
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坚持公正救助。
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
——坚持及时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坚持属地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
二、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
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三、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和标准(一)救助方式。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
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刑事案件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进一步增强救助效果。
(二)救助标准。
各地应根据当地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
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三)救助金额。
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四、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使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一)告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二)申请。
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
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真实身份、实际损害后果、生活困难、是否获得其他赔偿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批。
办案机关应当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综合相关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
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发放。
对批准同意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
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办案机关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五、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资金筹措方式。
各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已经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统一合并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中央财政通过政法转移支付,对地方所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
同时,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二)资金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严格资金管理,确保管好、用好救助资金。
政法各单位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救助领导小组报送当年发放救助资金的明细情况,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救助资金的,应当告知救助的具体对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责任追究。
对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骗取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相关人员,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救助资金。
六、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机构。
各地成立由党委政法委牵头,财政和政法各单位等共同参加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规范和配套措施,测算资金需求,定期检查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
政法各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救助工作。
(二)加强组织协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政法各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和案件管辖分工,分别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批。
案件需移送下一办案环节或其他政法单位的,办案机关应将国家司法救助有关材料随案卷一并移送。
(三)建立衔接机制。
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并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困难群众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对于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办案机关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四)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本地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确保救助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充分发挥救助效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实施办法,在本意见下发3个月之内,报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财政厅(局)自XX年起,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执行司法救助情况,分别报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