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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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办法(试

行)

【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03.30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办法(试行)

(2015年3月30日)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央、自治区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司法救助是指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陷入困难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救济资助的一种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只能用于对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进行救助。

(二)辅助性救助原则。国家司法救助是一种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是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三)一次性救助原则。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

(四)公正救助原则。国家司法救助要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和合理救助。

(五)及时救助原则。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六)案件管辖地救助原则。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原则上应由案件管辖地人民法院负责救助。

第四条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陷入困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导致重伤或严重残疾,且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等情形,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危急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死亡,且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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