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办法(试行)
司法救助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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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司法救助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4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7次会议通过修订)第一条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三条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 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第四条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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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9.07.04
•【字号】桂高法办〔2019〕35号
•【施行日期】2019.07.04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
《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桂高法办〔2019〕35号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
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层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
审判管理办公室赵豫************
司法技术管理处姚俊************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7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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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7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健全我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多渠道筹措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对在广西境内发生的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或者无负担能力的患者快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和管理(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和资金筹集办法。
1. 基金设立。
自治区、市、县(市)分别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自治区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市、县(市)级基金拨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功能;市、县(市)级基金主要承担筹集本级资金,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2. 资金筹集。
(1)自治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自治区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各地人口规模、应急救治发生情况、财政投入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对各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适当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广西法院2016年度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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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广西法院2016年度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等专业机构备选名单集中报名和机构审
核工作的公告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09.18
【实施日期】2016.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广西法院2016年度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等专业机构备选名单集中报名和机构审核工作的公告
为保障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度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等专业机构集中报名和机构审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6ba30fc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6f.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9•【字号】桂政发[2003]24号•【施行日期】200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3]24号)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加快我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步伐,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现就如何进一步做好我区法律援助工作通知如下:一、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法律援助是国家通过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并给予减免法律服务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体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障所有公民不因经济状况的差异而都能公正、平等地得到法律保护,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措施。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援助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是全面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对完善法制机制、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职责,积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
实施法律援助是政府对弱势群体应承担的责任,对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化解各种纠纷和矛盾,及时反映社情民意,有效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是政府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举措,是政府的“民心工程”。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法律援助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大力推进,切实解决法律援助机构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使法律援助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场所。
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体系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十五”计划纲要的要求,建立法律援助体系,使法律援助同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这项“民心工程”落到实处,让社会弱势群体真正得到法律帮助和实惠,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23b6962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6f.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12.26•【字号】桂高法发[2002]75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高法发[2002]75号)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海海事法院: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鉴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技术性强,案情普遍复杂等特点,为确保知识产权案件办案质量,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效率,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立案庭负责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包括诉前停止侵权、诉前财产保全等)的立案登记,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文书,确定案件的合议庭(或审判长)。
第二条当事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的申请,由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负责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交由执行庭立即执行。
第三条当事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由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负责审查并作出书面裁定,交由执行庭执行。
第四条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证据的申请,由从事知识产权。
审判的业务庭负责审查并采取保全措施。
第五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庭前证据交换及现场勘查由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负责主持。
庭前证据交换后,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应及时确定开庭时间。
第六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需要进行专业鉴定、评估、审计的,由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负责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及处理相关事宜。
司法救助规范性文件新闻发布会
![司法救助规范性文件新闻发布会](https://img.taocdn.com/s3/m/da0b3a0f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a5.png)
司法救助规范性文件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2.2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司法救助规范性文件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主任刘竹梅(2019年2月26日)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三个司法文件。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和体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任务之一;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要以人民为中心,在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保障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中央政法委作为该项改革任务的牵头单位,曾于2014年初联合财政部、我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4〕3号),将改革目标确定为“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司法救助的对象、范围、方式、标准、程序、资金保障、审批权运行等内容,但部分内容比较原则。
我院作为该项改革的主要参与单位,院党组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以期将中央精神落到实处,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其中,2014年2月的会议,将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改革的目标进一步明确为“救助案件司法化、救助制度法治化”,并纳入“四五司改纲要”一体推进。
2016年4月的会议,专门听取了本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改革情况的汇报,并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的概念、功能、重点和工作机构,确立了统一立案和处理机制,完善了救助公开和监督机制等,对于加强和规范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7年11月的会议,传达了中央政法委《关于近年来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了赔偿办《关于近年来人民法院系统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的专题报告》,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规范化进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及时出台系列配套规范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https://img.taocdn.com/s3/m/4d3c2ae4da38376baf1fae80.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2003]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经济技术纠纷调解【发文字号】桂办发[2003]29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3.07.30【实施日期】2003.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2002]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3]29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2002]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7月3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2002]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精神,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现结合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下,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矛盾纠纷涉及的主体多、范围广、原因复杂。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e74316fc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a1.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25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5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修正2010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和人员第三章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四章法律援助实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法律援助的责任,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自治区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
法律援助经费和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或者直接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进行监督、指导。
广西司法救助工伤
![广西司法救助工伤](https://img.taocdn.com/s3/m/93ec8e93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9b.png)
广西司法救助工伤工伤救助是我国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项重要政策,而广西司法救助工伤也是广西地区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广西,劳动者遭受工伤后,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助,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广西司法救助工伤的相关政策非常完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办法》,广西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劳动者如果遭受工伤,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途径,获得司法救助。
其次,广西司法机构对工伤救助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广西地区设有以工伤救助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司法机构,专门负责处理工伤救助案件。
这些机构通过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司法救助的水平,确保劳动者能够顺利获得救助。
此外,广西还为工伤救助提供了一系列实际的政策措施。
例如,对于重大工伤和特殊工伤的劳动者,广西实行特殊待遇政策,提高了其救助的标准和效果。
同时,广西还建立了工伤救助基金制度,用于救助无法支付工伤救助金的用人单位。
这些政策措施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然而,广西司法救助工伤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用人单位对工伤救助的相关政策了解不够,缺乏相应的保障意识,导致劳动者工伤救助困难。
其次,劳动者在进行工伤救助时,面临的诉讼成本较高,且时间周期较长,给劳动者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因此,为了更好地推进广西司法救助工伤工作,建议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工伤救助政策宣传和解释,提高用人单位对工伤救助的了解和重视。
二是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知识宣传教育,让他们了解自身权益并学会维权。
三是加强对工伤仲裁和司法救助程序的改革,提高工伤救助的效率和便捷性。
总之,广西司法救助工伤在政策、机构和措施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工伤救助制度,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障,实现劳动者权益的有效维护。
广西高院出台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新办法等
![广西高院出台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新办法等](https://img.taocdn.com/s3/m/1730600014791711cc79173d.png)
广西高院出台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新办法 2015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向外公布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新《办法》较2011年11月开始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涉诉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适用的范围从高院本级扩大到了全区三级法院,实现了全区法院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的统一。
新《办法》中,司法救助对象和条件更为清晰,提高了救助标准,审批程序和环节也不需政法委审批,直接报财政部门核准即可。
新《办法》赋予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除《办法》规定的不予救助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可依照办法规定予以司法救助,体现了更多严谨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
新《办法》还明确规定,涉诉信访人接受国家司法救助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出具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不再以同一案件或者事由上访的息诉承诺书,引导当事人讲诚信、守承诺。
(黄建)拆穿冒充“夫妻”办证骗局 2015年3月,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办证中心建设规划窗口像往常一样忙碌着。
临近中午时,来了一对50岁左右的男女,银行工作人员随行。
男子手持资料袋称需要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女子则在休息区坐着,男子说这位女子是他的妻子。
工作人员核对完两人身份信息后发现,男子出示的妻子身份证材料照片并非是其同行的女子的。
工作人员产生质疑,男子却称照片是10年前拍摄,因而相貌差距较大。
工作人员为了解真实情况,让双方一起到公安窗口核对情况,并告知如不是女方本人办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两人听后慌张不安。
工作人员识破骗局后,把两人的身份证信息存入档案,防范有骗取贷款的行为。
建设规划窗口提示公民:办理房屋抵押手续须本人持有效证件到场签字。
确实不能亲自到场的,须办理委托公证书或联系丁作人员上门服务。
找人冒名签字,属欺诈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丁华顺郑雪红谷秋军)点评:工作人员严谨的工作态度值得点“赞”。
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 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 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和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8660f099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7c.png)
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和建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对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和建议与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近年来,全区“两院”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规范促提升,围绕司法规范化建设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地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规范司法行为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需要进一步提高、保障措施需要进一步强化等,目前的工作距离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常委会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希望“两院”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逐一整改,把司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持续推进,不断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同时,与会人员对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提出了如下意见和建议:1、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加强“两院”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和司法为民意识,增强规范司法行为的自觉性。
不断加大培训力度,结合工作实际和形势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司法水平和法律素养,尤其要加强基层“两院”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综合素质水平,认真解决队伍中少数人宗旨意识不强、司法作风不佳、办案效率质量不高,甚至司法不廉的问题。
2、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建设,推进“两院”司法行为规范。
为规范司法行为,各级法院和检察院都针对不同岗位和部门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关键是要狠抓各种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无视制度的司法不规范行为,加大措施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六难三案”问题。
要进一步修订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完善各项业务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完善内部考评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867efd7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60.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全区各级人民法院:现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解决全区法院办理破产案件中有关管理人入册、选任、考评、监督管理等问题,统一破产案件办理标准,提升案件审理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我院在已经出台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以下简称《指定办法》)、《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工作评价办法》)、《关于办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全区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管理人的入册及定级问题1.【入册评定标准】关于《广西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以下简称《管理人名册》)的准入,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的具体情况,从政治建设、机构规模、执业人员、执业业绩、破产执业经验、案件效果、实务研究、勤勉程度、廉洁诚信等方面评定综合分数,择优确定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f152bce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b8.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为加强和规范审判、执行中困难群众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第二条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原则,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
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人民法院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无论其户籍所在地是否属于受案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均由案件管辖法院负责救助。
在管辖地有重大影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上下级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联动救助。
第三条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法院司法救助实施方案
![法院司法救助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4be17e61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c882275.png)
法院司法救助实施方案一、前言。
法院司法救助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一种司法行为。
司法救助的实施方案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制定和完善法院司法救助实施方案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二、法院司法救助实施方案的基本原则。
1. 法定原则,法院司法救助实施方案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2. 公正原则,法院司法救助实施方案应当坚持公正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
3. 高效原则,法院司法救助实施方案要求高效率、高效能,提高司法救助的实施效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4. 真实原则,法院司法救助实施方案要求真实、客观,确保司法救助的过程和结果真实可信。
5. 约束原则,法院司法救助实施方案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滥用司法救助权限。
三、法院司法救助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1. 财产保全,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证据保全,对申请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法院应当认真审核,并在必要时,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送达公告,对于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情况,法院应当及时依法发布送达公告,确保被告能够及时知悉诉讼信息。
4. 强制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法院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5. 其他司法救助,对于其他需要法院进行司法救助的情况,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及时采取相应的司法救助措施。
四、法院司法救助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
1.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法院司法救助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司法救助程序和责任人,保障司法救助的规范和高效实施。
2. 提高人员素质,加强法院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其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保障司法救助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司法救助实施方案
![司法救助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8ae0eebf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1f.png)
司法救助实施方案司法救助是指依法为权益受到侵害,无力维护自身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
为了确保司法救助制度的有效运行,以下是一份700字的司法救助实施方案:一、目的:旨在建立完善的司法救助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主体:司法救助由法院、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和社会机构等共同组成。
三、范围:司法救助适用于以下情形:1. 公民因缺乏经济能力无法请律师或委托法律援助机构的。
2.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等程序的。
3. 公民被判处死刑,无能力聘请律师的。
4.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被害人需要得到司法救助的。
5.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遭受重大侵权损失,需要进行仲裁或诉讼的。
6. 其他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
四、实施办法:1. 司法救助主体应当建立相应的救助机构,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
2. 公司、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司法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行。
3. 司法救助机构应当采取便捷的方式接受救助申请,提供相关的法律援助。
4. 司法救助机构应当依法审核救助申请,确保救助对象符合法定条件。
5. 司法救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救助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
6. 律师事务所和社会机构应当主动参与司法救助工作,提供更广泛的法律援助服务。
五、保障措施:1. 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司法救助经费,保证司法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2.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司法救助中可以选择律师代理或由专业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援助。
3. 司法救助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救助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六、法律责任:1. 司法救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救助对象和委托人的机密信息,依法对救助工作承担法律责任。
2. 救助对象提出虚假救助申请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监督机制:1. 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救助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救助工作的规范运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6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e6dd8e27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fb.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12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司法公正,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收或者减收费用的法律服务活动。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并负责法律援助工作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协调和组织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对法律援助工作应当支持、配合。
社会团体、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鼓励具有法律业务知识并愿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无偿帮助的人员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参加法律援助活动。
第二章法律援助人员、对象、范围和形式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包括政府中专门从事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服务人员(简称政府法律援助者)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经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法律援助志愿者。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9月起实施 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无缝对接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9月起实施 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无缝对接](https://img.taocdn.com/s3/m/f28fbcf3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ef.png)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9月起实施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无缝对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8.07•【分类】其他正文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9月起实施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无缝对接“广西将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受援门槛,扩大受援范围,减轻受援人的经济负担,让更多的弱势群体从中受惠。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冯瀚德近日对记者如是说。
据了解,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获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全票通过,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低收入者纳入法援受助对象修订前的《条例》规定:“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农村居民贫困标准的,可以获得免费法律援助。
”这就将很大一部分经济状况处于低保水平或者稍高于低保水平,但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的困难群众排除于受援人行列。
新《条例》将免费获得法律援助的对象由原来低于低保的人群扩大到低收入群体,同时还明确规定5种情形为受援对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的;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冯瀚德解释说,这一规定进一步降低了法律援助的门槛,使得更多经济困难人员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让每一个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平等享受法律保护。
见义勇为者申请法援属特例据了解,修订前的《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为公益福利组织、公益事宜举办者或者见义勇为者提供法律援助。
由于见义勇为者得不到法律及时支持和有效帮助,使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另外,很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不了解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工作程序等,难以利用法律援助来维权,因为追讨欠薪而跳楼示威等偏激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新《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公民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工作的通知(2007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工作的通知(2007年)](https://img.taocdn.com/s3/m/8b92f201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e7.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工作的通知(200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桂高法[2007]8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工作的通知(2007年)(桂高法〔2007〕84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近年来各中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都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上做得不够规范、统一,如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得不到较好的解决,不仅被害人的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可能引发一些不安定因素。
所以积极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工作,对于实现公正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要予以高度重视。
为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工作,按照全国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和2006年全区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今后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间接造成的损失或者遭受的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对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数额,应当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基本依据,并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
死亡补偿费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赔偿数额的根据,被告人出于真诚悔罪的表现愿意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的方式达成赔偿协议。
三、对于被告人不具备充分赔偿能力的,被告人亲属或所在单位愿意补偿的,应当允许,可视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
四、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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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办法(试
行)
【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03.30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办法(试行)
(2015年3月30日)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央、自治区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司法救助是指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陷入困难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救济资助的一种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
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只能用于对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进行救助。
(二)辅助性救助原则。
国家司法救助是一种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是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三)一次性救助原则。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
(四)公正救助原则。
国家司法救助要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和合理救助。
(五)及时救助原则。
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六)案件管辖地救助原则。
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原则上应由案件管辖地人民法院负责救助。
第四条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陷入困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导致重伤或严重残疾,且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等情形,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危急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死亡,且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