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之司法救助制度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法律机制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法律机制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现代社会法治的重要一环。
在法律机制的指导下,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予以了特别的关注,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教育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以及为其提供必要的庇护和帮助。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法律机制出发,对其进行探讨。
一、刑事法律机制未成年人有可能涉嫌犯罪,因此刑事法律机制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而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则依照刑法规定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然而,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犯罪责任能力受到一定限制。
法律将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划分为刑事责任和特殊处理两种方式。
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根据犯罪情节和个人的具体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分别采用教育、矫治、禁止和惩罚等手段。
二、民事法律机制在民事法律机制中,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体现在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等方面。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年龄,明确了未成年人结婚的法定年龄,禁止早婚。
此外,继承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继承财产的特殊规定,以避免未成年人因财产继承而受到不当侵害。
劳动法则规定,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得从事劳动,同时对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劳动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和保护措施。
三、司法救助制度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设置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
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机构的设立,旨在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自身权益。
这些机构通过法律顾问、律师等专业人员,为未成年人提供咨询、代理、调解等法律服务。
同时,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机构也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有序引导其健康成长。
四、教育法律机制教育法律机制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保障并推动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教育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更是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养。
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现就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关系到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复兴,关系到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全面建成。
保护未成年人,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取得长足进展,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因案返贫致困情况仍然存在,甚至出现生活无着、学业难继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对此,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及时帮扶司法过程中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取得明显成效,收到良好效果。
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以救助工作精细化、救助对象精准化、救助效果最优化为目标,突出未成年人保护重点,全面履行办案机关的司法责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水平,在司法工作中充分反映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切实体现人民司法的温度、温情和温暖,帮助未成年人走出生活困境,迈上健康快乐成长的人生道路。
二、牢固树立特殊保护、及时救助的理念未成年人身心未臻成熟,个体应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容易受到不法侵害且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对特定案件中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应当依职权及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给予特殊、优先和全面保护。
关于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全文
There are many times when people are confused throughout their lives, and every time they are confused, theygrow up.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关于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辅助性救助。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
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
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主动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二)根据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需要,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及案件材料;(三)将本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随案卷移送其他办案机关。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二)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三)发放救助金;(四)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编制和上报本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年度预算;(二)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国家司法救助金;(三)监督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四)协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发放救助金。
建立刑事特困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体制初探
建立刑事特困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体制初探作者:施姗姗严明山来源:《武汉科技报·科教论坛》2013年第08期【摘要】本文以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为背景,以构建与新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刑事案件特别程序相配套的刑事特困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体制为目标,概述了对刑事特困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现实意见,剖析了我国当前刑事特困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对应的对策和路径。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一、建立全社会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救助体制的依据(一)现实依据统计显示,我国有3.67亿未成年人,每年有9万名左右未成年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具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定型,很容易受家庭、社会等客观环境中不良因素影响,同时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强,对这些人如果能够及时进行心理矫治和经济救助,就可以促使他们尽快走出昔日犯罪的阴霾,早日重新做人。
近些年来,以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案件数量成大幅上升趋势,除造成严重的物质和身体上的伤害外,还给被害人精神上带来严重的伤害。
有些未成年被害人为此不愿意与人交往、接触,性格也由此变得孤僻和封闭,学习成绩也可能由此下降,甚至在社会偏见的舆论下,无法走出阴影,或辍学或轻生。
(二)法律政策依据纵观以往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有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刑法修正法(八)》从立法上明确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程序,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这一原则,规定了法律援助和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社会调查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意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在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方面,最高法院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2009年3月9日中央政法委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我国《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或案件被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和谐语境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兼论检察环节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构建郭军摘要: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部分,是落实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是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解决犯罪被害结果严重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现实需要。
保障被害人诉讼参与、关注被害人物质损失、抚慰被害人心灵创伤、促进被告人主动赔偿并以司法救助基金为补充的救助机制的应有之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表明法律关注的内容更加人性化,这是一种司法进步。
一、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救助及其意义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国家、社会或者公民个人对一定范围内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且又无法通过犯罪分子获得损害赔偿的特困被害人及其赡养人、抚养人和扶养人,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或者非物质弥补的方式。
有关犯罪被害人救助的原则、对象、条件、机构及救助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就被称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和控制犯罪。
我国司法实践中所说的保障人权,基本上局限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而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则相对较弱。
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其身心遭受痛苦,甚至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可能会再次遭受伤害。
国家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将会使被害人心理上得到恢复,对国家的司法制度产生认同,防止他们向犯罪人转化。
因而当被害人不能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足够赔偿时,通过确立被害人刑事补偿制度,在经济上补偿被害人损失,才能真正体现对陷入困境的被害人的关怀,从制度上真正保证每一个被害人的人权,实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平衡。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改善和保障社会民生。
目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刑事被害人人数众多,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无法得到加害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赔偿,导致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医疗陷入困境的情况比较普遍。
建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制度帮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摆脱生活困境,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人权,改善民生,彰显人文关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一、引言司法救助工作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司法救助工作制度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司法救助的概念、意义、现状及完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司法救助的概念与意义(一)司法救助的概念司法救助,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对经济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诉讼权利得以行使的一种制度。
司法救助包括诉讼费用缓、减、免缴纳、法律援助、司法救助金等。
(二)司法救助的意义1.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司法救助制度有助于解决当事人经济困难,使他们在诉讼中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救助制度有助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贫富差距,使司法审判更加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维护社会稳定:司法救助制度有助于解决当事人生活困境,减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4. 推进法治建设:司法救助制度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和满意度,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
三、我国司法救助工作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1. 司法救助制度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方面不断得到完善,救助范围和力度逐步扩大。
2. 司法救助资金逐步增加:在国家财政支持下,司法救助资金逐年增长,为更多困难当事人提供帮助。
3. 司法救助工作体系日益健全: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部门等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工作体系。
(二)问题1. 司法救助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缺乏一部统一、完整的司法救助法律,司法救助工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司法救助资金来源单一:司法救助资金主要依赖国家财政拨款,资金来源较为单一,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救助需求。
3. 司法救助工作透明度不足:部分地区的司法救助工作存在信息不公开、程序不透明等问题,影响了司法救助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4. 司法救助对象范围有限:目前,司法救助对象主要限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民事侵权被侵权人等,而其他群体如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尚未纳入救助范围。
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机制建设探究
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机制建设探究摘要: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差,极易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
近年来,国家官方网站以及媒体公布了大量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恶劣案件,性侵害严重妨碍了未成年被害人的健康成长。
因此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要从多角度出发,完善救助制度,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专门救助机构,除被害补偿外,还应提供心理救助、医疗服务以及法律援助等多元化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
关键词:性侵犯罪; 未成年人; 被害救助;Abstract:Minors are immature in physical and mental development,poor in self-protection,and vulnerable to criminal acts.In recent years,the national official website and media have reported a large number of bad cases of sexual assault on minors,which seriously hindered the healthy growth of minors' victimsherefore,while cracking down on crimes of sexual assault on minors,we should also pay attention to the economic loss,physical injury and psychological trauma suffered by the victims,improve the relief system,and establish a specialized relief agency which is led by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he government has adopted multiple relief methods such as victim compensation,psychological assistance,medical services and legal aid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relief.Keyword:sexual assault; minors; victim assistance;0、引言据"女童保护";公益项目统计,2018媒体公开报道了317起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例,受害儿童超过750人,此数据仅为该年度公开报道的案例,实际发生的性侵儿童案例数量要远高于这一数字。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
《救助细则》明确指出,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 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 作过程中,检察院应当遵循辅助性救助、公正救助、及时救助、属地救助四大原则。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 (试行)
20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文件
01 简述
03 细则解读
目录
02 工作细则 04 相关报道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经201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3 次会议通过。该《细则》分总则、对象和范围、方式和标准、工作程序、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责任追究、附则7 章40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解释说,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必须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进行,不能脱离 办案职能和办案环节单纯开展救助。国家司法救助本质上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不是国家赔偿,也不是国家 代位进行民事赔偿。也是临时性社会保障措施,其前提是有关刑事案件或者民事侵权案件的发生,且当事人受不 法侵害导致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其目的是帮助当事人摆脱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是直接针对案件的被害人 采取的一次性救助,不针对同一对象长期适用或者多次反复进行,不取代社会保障。
《救助细则》对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作出了严格限定,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七 类具体情形:一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 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 费用的。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程序规定
关于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办案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律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未成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受理第三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刑事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应当由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或居民委员会加盖公章,并由村或居委会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核实。
第四条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三)农村“五保”证;(四)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六)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九)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第六条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指定的未成人刑事辩护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第三章审查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具体规定
未成年⼈的司法保护具体规定对于未成年的相关司法问题,法律通常会考虑到未成年⼈的特殊情况,给予⼀定的照顾,也是对未成年⼈的⼼理和成长合法权益的保护。
以下是店铺⼩编对未成年⼈司法保护的具体规定的整理,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未成年⼈的司法保护具体规定《未成年⼈保护法》第五⼗条 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以及司法⾏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理、⼼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条 ⼈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的未成年⼦⼥的意见,根据保障⼦⼥权益的原则和双⽅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三条 ⽗母或者其他监护⼈不履⾏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的资格,依法另⾏指定监护⼈。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
第五⼗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实⾏教育、感化、挽救的⽅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五条 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办理。
第五⼗六条 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告⼈,询问未成年证⼈、被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或者其他⼈员到场。
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办理未成年⼈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的名誉。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篇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跨考独家整理最全资料库,您可以在这里查阅历年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和知识点等内容,加入我们的法硕考研交流群还可以获得法硕学长免费答疑服务,帮你度过最艰难的考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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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全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金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制度建设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制度建设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原则开展国家司法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救助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显出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
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彭育蓉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
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数次事件,损害了委托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大力开展刑事被害人犯罪救助、办案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争讼,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制定方案、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教育工作老大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环境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实现国家司法救助教育工作救助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深受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中国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在群众中民生温情,又有利于达至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祥和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司法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未成年⼈保护法对司法保护的规定有哪些保护未成年⼈,是国家机关、武装⼒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治组织、未成年⼈的监护⼈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那么未成年⼈保护法对司法保护的规定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
未成年⼈保护法对司法保护的规定有哪些《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七章 司法保护第⼀百条 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和司法⾏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职责,保障未成年⼈合法权益。
第⼀百零⼀条 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和司法⾏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案件。
办理涉及未成年⼈案件的⼈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特点。
专门机构或者专门⼈员中,应当有⼥性⼯作⼈员。
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和司法⾏政部门应当对上述机构和⼈员实⾏与未成年⼈保护⼯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标准。
第⼀百零⼆条 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和司法⾏政部门办理涉及未成年⼈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使⽤未成年⼈能够理解的语⾔和表达⽅式,听取未成年⼈的意见。
第⼀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司法⾏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等情形除外。
第⼀百零四条 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和司法⾏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办理未成年⼈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进⾏指导和培训。
第⼀百零五条 ⼈民检察院通过⾏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监督。
第⼀百零六条 未成年⼈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未代为提起诉讼的,⼈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涉案未成年人帮扶机制
涉案未成年人帮扶机制
《涉案未成年人帮扶机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涉案未成年人的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涉案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因犯罪、违法行为而被司法机关认定处于违法状况的未成年人。
这些未成年人通常来自家庭、社会等各种问题背景,他们在成长过程中缺乏正确的教育和引导,导致产生了犯罪、违法行为。
为了帮助这些涉案未成年人重新走上正轨,帮扶机制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环节。
帮扶机制包括家庭、社会、司法机关等多方面的帮助,目的是帮助涉案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重新建立自信并纠正错误行为。
首先,针对家庭方面,需要加强家庭教育和家长引导,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提高家庭教育水平,让未成年人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中成长。
其次,社会方面需要建立更多的帮助机构,如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等,以便及时为未成年人提供各种帮助。
再次,司法机关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教育改造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教育。
在帮助未成年人的过程中,需要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和身心健康,给予他们足够的关爱和支持,同时也要从根本上解决他们成长过程中的问题,促使他们能够走向以后更加健康、积极的人生。
总的来说,《涉案未成年人帮扶机制》是一个多方面合作的过
程,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通过这个机制,我们相信有更多的未成年人能够走出错误的道路,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
[法律] 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典型案例
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典型案例
--小敏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一、基本案情
小敏(化名)为未成年人,小敏母亲被害,其母亲生前已与小敏父亲离婚。
小敏的父亲在城市打零工维持生计,居无定所。
母亲被害后,小敏因丧母之痛身心遭受巨大打击,不愿在老家小学继续就读,来到城市与父亲生活,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万余元。
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附带民事判决无法执行到位。
二、救助过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发现小敏符合司法救助情形后,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在决定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同时,针对小敏辍学后虽恢复上学但只能在小学借读、无正式学籍,以及需要心理疏导等问题,立即与当地妇联及教育部门进行沟通,帮助协调解决了小敏的实际困难。
之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开展回访工作,为小敏送去书籍、牛奶等学习生活用品,鼓励其认真学习、快乐生活。
三、典型救助启示
司法救助不是终点,而是帮扶被救助人的起点。
本案是人民法院加大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力度,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为其提供学习条件的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在救助生活陷入急困的
未成年人时,发现其身心因亲历刑事案件惨烈现场而遭受巨大创伤,宁愿失学也不愿再留在原籍地,而是坚持投奔在异地谋生的父亲等特殊情况后,为了尽可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及时向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组织和教育部门通报情况,协调解决被救助未成年人异地入学难题,并提供专业心理疏导等帮扶措施,帮助其逐渐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状态,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生动法治故事,具有很好的示范引领实践意义。
未成年救助工作方案
未成年救助工作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的生活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困难。
他们可能面临家庭问题、学业压力、心理健康问题等多种困扰。
因此,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健康成长,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未成年救助工作方案。
一、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
这包括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明确未成年人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同时,建立相关机构和组织,负责监督和执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
这些机构和组织需要具备专业的能力和素养,能够及时有效地对未成年人的困境进行干预和帮助。
二、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
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日益突出,需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通过学校、家庭和社会等多种途径,向未成年人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高他们的心理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建立心理咨询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和帮助,及时解决他们的心理困扰。
三、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和培训。
教育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和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
我们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和技能。
同时,建立多元化的教育体系,满足不同未成年人的学习需求。
对于那些因家庭贫困、残疾或其他原因无法接受正常教育的未成年人,我们需要提供特殊教育和培训,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实现自我发展。
四、建立未成年人援助机制。
针对那些面临家庭问题、贫困、失学、失业等困境的未成年人,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援助机制。
这包括提供生活补助、教育资助、就业培训等多种援助方式,帮助他们渡过难关,重新融入社会。
同时,建立未成年人救助基金,为那些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提供资金援助,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发展权益。
五、加强未成年人监护和救助力量。
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我们需要加强未成年人监护和救助力量。
这包括建立专业的未成年人监护机构,负责对受虐待、失学、流浪等特殊困境的未成年人进行监护和救助。
同时,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督和培训,确保他们能够履行好监护责任,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安全。
浙江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
浙江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近日,浙江省市两级检察院控申处领导向苍南县钱库镇陈某某送达刑事案件申诉复查决定书,并向申诉人及其亲属发放了5万元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金。
据悉,这是浙江省检察机关自实行司法救助制度以来,向刑事案件被害人发出的首笔司法救助金。
今后不仅要开展司法经济救助,还要进行法律援助、人身安全保障救助等。
据市检察院控申处副处长何必哲介绍,2003年4月,苍南县钱库镇陈荣某及其子陈某林、孙女陈雨某在家吃完饭后中毒,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后经法医鉴定受害人系“毒鼠强”中毒,经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陈的女婿黄某票有作案嫌疑,但该案移送苍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陈的儿子不服,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燕要求复查,在市检察院维持苍南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后,其子再次向省检察院申诉,省院复查后认为,陈的女婿黄某票有作案动机和时间,也曾作过有罪供述,但本案的关键证据鉴定结论在程序上有瘕疵,又缺少其他证据与黄的有罪供述相印证,认为现有证据认定黄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证据不足,决定维持苍南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和温州市检察院的复查决定书。
但检察机关考虑到陈荣某家人多人中毒受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医疗费用,又不能通过司法途径得到经济赔偿,省检察院遂向省委政法委申请了司法救助金5万元,以帮助解决陈荣某家人的生活困难。
温州市检察院控告申诉处负责人介绍,在浙江省去年出台有关司法救助措施外,在今年2月,温州市委、市政府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司法救助基金由市财政拨款,由政法委审核管理、财政部门列支,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目前市级司法救助基金达150万元。
司法救助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一般情况下司法救助金限于2万元以内。
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致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致伤、致残、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且本人无力支付、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致巨大经济损失,且生活特别困难等受害人可提出申请。
司法救助发放流程
司法救助发放流程一、什么是司法救助。
咱得先搞明白司法救助是啥。
简单说呢,司法救助就是国家给那些在司法案件里有困难的人一些帮助。
比如说啊,有人打了官司,结果自己因为这事儿穷得叮当响,吃不上饭,住不上房,孩子也上不了学,这种时候司法救助就可能像个小天使一样来帮忙啦。
它不是随便谁都能拿的,得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行呢。
二、符合救助的条件。
那啥样的情况算符合条件呢?一般来讲,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被伤害得可惨了,身体受了重伤,又没有钱治病,这时候就有可能符合。
还有就是民事案件里,有些人被侵权了,权益受损特别严重,生活都没着落了,那也可以去看看自己能不能申请司法救助。
就像有个老奶奶,被人骗了养老钱,自己又体弱多病,这种情况就很有可能在司法救助的考虑范围内哦。
三、申请司法救助。
1. 申请人。
谁能去申请司法救助呢?大部分时候就是案件的当事人自己啦。
如果当事人因为伤啊病啊的没办法去申请,那他的近亲属也可以帮忙。
比如说儿子出了事,躺在床上动不了,老妈就可以出面去为儿子申请司法救助。
2. 申请材料。
这申请可不是光靠嘴说就行的,得准备材料。
比如说身份证得带上,证明自己是谁呀。
还有案件的相关材料,像判决书啦、裁定书啦,如果还没判决的,那案件受理的一些证明也要有。
再就是自己困难的证明,贫困证明、疾病诊断书之类的。
这些材料就像我们去参加比赛的入场券一样,少了哪一个可能都不太好哦。
3. 申请途径。
那去哪里申请呢?一般就是去办理案件的法院或者检察院啦。
要是在基层法院打官司,就去这个基层法院申请。
如果是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就找检察院的相关部门。
可别跑错地方啦,不然就像去错考场一样,白忙活一场呢。
四、审核过程。
1. 初步审核。
提交了申请之后,法院或者检察院就开始审核啦。
工作人员会像查户口一样,仔仔细细地查看你提交的材料。
他们要确定你是不是真的符合救助的条件。
这个过程可能需要一点时间,就像煮一锅好汤,得慢慢炖才能入味呢。
他们会去核实你说的情况是不是真的,可能会联系你的邻居啊、单位啊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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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之司法救助制度摘要近些年来,以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刑事诉讼在加强刑事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然而,与此同时却忽略了对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在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障方面的问题一次次被忽视。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律实质正义的需要,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关系到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
本文以构建和完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被害人司法救助机制为目标,剖析了我国当前未成年被害人刑事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期能够为我国未成年被害人刑事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谨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
一、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概述
司法救助在罗马法中称之为“穷人规则”(pool person rules)。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可追溯到3600多年前的《汉穆拉比法典》。
“二战”后,英国刑罚改革运动家m·弗莱提出建立犯罪被害人赔偿制度,后新西兰在1964年1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刑事损害救助法》,随后英国、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先后作出了由国家对被害人进行救助的规定。
目前,已有超过3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障,由国家给予刑事被害人救助,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项共识。
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其尚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缺乏足够的救济能力,一旦权益受到侵害,难以通过自身来获得司法救济。
在刑事案件中,以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有其特殊性,由于未成年被害人的生理与心理都还处于青春发育期,极易波动与不稳定,所以加害人对未成年人的侵害除了造成严重的物质和身体上的伤害外,还给未成年被害人的精神上带来严重的伤害,主要表现为长期的恐惧、焦虑、抑郁等感受,长此以往,会造成他们不愿意与人交往、接触,性格也由此变得孤僻和封闭。
尽管大多数犯罪加害人被绳之以法,看起来似乎正义已得到伸张,但站在未成年被害人的角度来说,伸张的正义却只是“表面的正义”。
所以,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比之成年被害人更需要司法机关的司法救助。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是指司法机关对因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未能从被告人处获得执行或其他渠道得到充分赔偿的
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被害人,给予一定司法救助的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
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应当是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司法机关保障确有困难的未成年人能够维护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制度,它应当是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一种特别的保障。
从法理学的角度上看,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是实现法律
实质正义的需要。
此外,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也是保障人权、维护民主的需要。
建立和完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有利于均衡保障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以实现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标。
三、我国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尚不完善。
目前,国家立法部门尚未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立法,这导致司法机关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缺乏法律依据,使司法救助基本无法可依。
于是,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在提起、对象、内容、标准、以及资金来源、管理、审批、发放、监督等方面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造成应当承担救助义务的单位或部门在救与不救、救谁、怎样救、救多少等问题上随意性大,容易出现符合救助条件对象得不到救助或者救助标准过低等问题而起不到救助作用,丧失了司法救助工作应起的作用。
(二)救助方式单一。
司法救助方式,即司法机关实施司法救助所采取的方式。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方式大多仅为经济资助,以帮助未成年刑事被害人解决基本生活方面的突出困难。
然而,不同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所遇到的困难不同,有物质上的,也有精神上的;有可用钱解决的,也有用钱不能解决的。
可见,不同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所遇困难的多样性,客观上需要救助方式的多样化。
(三)资金来源匮乏。
司法救助资金是司法救助制度的核心问题,若司法救助资金匮乏,则很难发挥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作用。
目前,司法救助资金来源匮乏长期困绕着刑事司法救助工作开展:一是国家没有专门建立司法救助资金,救助资金来源缺乏通畅渠道;二是当前救助资金来源对政府部门依赖性强。
中央政法委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意见》虽明确规定救助资金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但各地经济发达程度不同,政府部门支持程度不同,拨付与否、拨付多少由政府部门决定,缺失强制性规定,随意性空间大。
(四)各部门之间协调衔接不足。
要使未成年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能得到充分的司法救助,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在程序上的衔接与紧密配合是非常关键的,但目前我国大多数省份与地区,对其公检法开展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刑事司法救助工作的衔接机制并没有制定出可操作性强的相应实施细则,造成了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刑事司法救助不重视,宣传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的情况。
而且,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刑事司法救助绝不是仅仅靠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努力可以实现的,此外,还需要其他政府部门与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但目前,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公益组织协调衔接能力不足,形成司法救助工作各自为战的局面,起不到司法救助应有的作用。
四、探索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对策与路径
(一)制定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成文法。
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法律,以成文法形式规定我国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制度,详细规定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对象、条件、标准、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做好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相互衔接,确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应有地位,使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成为有法可依的制度,真正达到保障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拓展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资金来源渠道。
资金的来源渠道可以多样化:中央和各地地方政府应当将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救助资金来源。
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虑如下来源:(1)对刑事案件被告人适用附加刑中的罚金;(2)加害人监狱服刑期间的劳动收入的一部分;(3)加害人的犯罪所得或其财产依法没收后的变卖所得;(4)社会捐赠等。
但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为宜,以保证对司法救助基金的投入。
(三)实行联动的多元化司法救助机制
(1)应当加强公检法之间以及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衔接能力。
可以成立一个协调机构,将公、检、法以及财政等其他政府部门的情况进行统一协调。
(2)除了现行的以资金形式救助,还可以采取更加灵活的救助
方式,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等关心和支持,联合司法、民政、基层政府等构建多元化救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