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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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

浙江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

浙江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近日,浙江省市两级检察院控申处领导向苍南县钱库镇陈某某送达刑事案件申诉复查决定书,并向申诉人及其亲属发放了5万元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金。

据悉,这是浙江省检察机关自实行司法救助制度以来,向刑事案件被害人发出的首笔司法救助金。

今后不仅要开展司法经济救助,还要进行法律援助、人身安全保障救助等。

据市检察院控申处副处长何必哲介绍,2003年4月,苍南县钱库镇陈荣某及其子陈某林、孙女陈雨某在家吃完饭后中毒,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后经法医鉴定受害人系“毒鼠强”中毒,经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陈的女婿黄某票有作案嫌疑,但该案移送苍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陈的儿子不服,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燕要求复查,在市检察院维持苍南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后,其子再次向省检察院申诉,省院复查后认为,陈的女婿黄某票有作案动机和时间,也曾作过有罪供述,但本案的关键证据鉴定结论在程序上有瘕疵,又缺少其他证据与黄的有罪供述相印证,认为现有证据认定黄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证据不足,决定维持苍南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和温州市检察院的复查决定书。

但检察机关考虑到陈荣某家人多人中毒受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医疗费用,又不能通过司法途径得到经济赔偿,省检察院遂向省委政法委申请了司法救助金5万元,以帮助解决陈荣某家人的生活困难。

温州市检察院控告申诉处负责人介绍,在浙江省去年出台有关司法救助措施外,在今年2月,温州市委、市政府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司法救助基金由市财政拨款,由政法委审核管理、财政部门列支,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目前市级司法救助基金达150万元。

司法救助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一般情况下司法救助金限于2万元以内。

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致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致伤、致残、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且本人无力支付、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致巨大经济损失,且生活特别困难等受害人可提出申请。

检察机关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

检察机关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

检察 机关 建立 刑 事被 害人 救助 制度 的 必要 性 20 0 4年 以来 , 刑事 被害 人救 助制 度 逐渐 在各地 探 索并 实践 。 1 实施 刑事 被 害人救 助 制度 是保 障人 权 需要 。我 国宪 法规 2 0 . 0 6年 最 高人 民法 院 在全 国 l 0个 高级 人 民法 院开 展 了刑 事被
刑事 被害 人救 助制度 , 指刑事 案件 的被 害人 因遭受 犯罪 行 是
生活 的压 力 虽 然短 期 内 可以有 一定 的缓解 , 但很 快 又会 再次 出
为 侵害 , 无 法从 被告 人处 获 得损 害赔 偿 、 自己和其 供养 的近 现 。而此 时被 害 人 已不符 合救 助 条件 , 而 使 怨恨 的情 绪会逐 渐 复萌 , 亲属生 活 陷入严 重 困境时 , 由国家通 过一 定的法 律程 序给 予其 一 社 会 又会 增J 新 的不 稳定 因 素 。 J u 定物 质救 助 的制 度 。 三 、 察 机关 建立 刑 事被 害人 救助 制 度的 可行 ・ 检 } 生
爱、 满活 力 、 充 安定 有序 、 与 自然和 喈相 处 。 人 由此 可 见 司法和 谐 救助 的相 关 法 律 。国 际社 会也 越来 越 重视 关 于刑 事 被害 人 的救 是 社会 主义 和谐 社 会 的重要 组成 部 分 。 助 。欧 洲理 事会 和 联 合 国大会 也先 后 通过 发 表 公约 和宣 言 的方 4 实 施刑 事被 害人 救助 制度 也 是提 高政 法机 关 的公 信 力需 式规 范 了对 刑事 被 害人 救 助制 度 。重 视列 刑 事被 害人 权益 的保 . 要 。对 被 害人进 行 救助 ,使刑 事案 件 的被 害人 基 本生 活 得 以保 障 , 而逐 步 弥补 因不 破 、 从 不捕 、 诉、 能执 行带 给被 害人 的经 不 不 济损 失 , 以提 高政 法机 关 的公信 力 。 得 护 已成 为世 界 各国 立法 的 发展 趋势 。而我 国作为 联合 国 的常任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摘要:刑事被害人由于受到犯罪侵害,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许多刑事被害人“求偿不能”、“求助无路”,有的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致使病情恶化,有的被害人正常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陷入困境,损害了法律公正感。

所以,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这对帮助被害人度过难关,重拾生活的信心,对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必要性;注意问题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内涵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物质救助的制度。

因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所以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既不同于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的损害赔偿制度,也不同于国家赔偿制度,而是国家对犯罪被害人遭受的损害依法给予一定救助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这里,救助的主体是国家;救助的对象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救助的方式是支付金钱;救助的原因通常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生活贫困且无法从犯罪分子处获得应有的赔偿。

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并不是国家代替犯罪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是作为对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是国家对特定范围的被害人给予的一种经济救助。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一)保障人权的需要刑事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遭到各种人身攻击和经济损失。

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但是没有赋予那些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得不到犯罪分子赔偿的情况下,有向国家提出救助的权利。

现实中,刑事案件发生后,不是由于案子长年未破,犯罪分子没有归案,使被害人无法提起赔偿;就是案子虽然破了,犯罪分子也被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根本无力支付。

这样在被害人不能够获得罪犯的适当赔偿时,如果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巨大,或者肢体丧失劳动能力,就可能因为没有经济能力继续生活下去。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和谐语境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兼论检察环节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构建郭军摘要: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部分,是落实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是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解决犯罪被害结果严重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现实需要。

保障被害人诉讼参与、关注被害人物质损失、抚慰被害人心灵创伤、促进被告人主动赔偿并以司法救助基金为补充的救助机制的应有之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表明法律关注的内容更加人性化,这是一种司法进步。

一、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救助及其意义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国家、社会或者公民个人对一定范围内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且又无法通过犯罪分子获得损害赔偿的特困被害人及其赡养人、抚养人和扶养人,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或者非物质弥补的方式。

有关犯罪被害人救助的原则、对象、条件、机构及救助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就被称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和控制犯罪。

我国司法实践中所说的保障人权,基本上局限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而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则相对较弱。

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其身心遭受痛苦,甚至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可能会再次遭受伤害。

国家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将会使被害人心理上得到恢复,对国家的司法制度产生认同,防止他们向犯罪人转化。

因而当被害人不能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足够赔偿时,通过确立被害人刑事补偿制度,在经济上补偿被害人损失,才能真正体现对陷入困境的被害人的关怀,从制度上真正保证每一个被害人的人权,实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平衡。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改善和保障社会民生。

目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刑事被害人人数众多,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无法得到加害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赔偿,导致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医疗陷入困境的情况比较普遍。

建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制度帮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摆脱生活困境,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人权,改善民生,彰显人文关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当前,由于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尚未建立,所以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因此,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尤为迫切和必要。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第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国家负有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和预防打击犯罪的责任,如果被害人遭受犯罪侵犯,就意味着国家没有行使好保护职责,一旦出现加害人无力赔偿或被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获得赔偿时,国家有责任采取措施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被害人因遭遇犯罪侵害,身心受创、财产损失、家庭残缺,沦为弱势群体,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保护弱势群体是政府的职责所在,理应为被害人提供福利性保障,以补偿被害人所遭受的不幸。

这对于彰显国家关怀,保障人民权益,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为社会和谐安宁创造条件,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三、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

在当前社会,刑事犯罪是无法避免的,被害人以自己的不幸避免了其他人落难。

这种社会的不幸不应由被害人独自承担,而应通过对被害人的补偿使公众共同承担。

同时,通过国家补偿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就能把被害人变成社会的积极因素,发挥被害人在控制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增强社会防卫功能,进一步实现社会正义。

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议以立法形式建立我国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已成为时代趋势。

笔者认为,在研究这一问题立法时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尽快在国家层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鉴于全国人大立法尚需时日,可以以行政条例、中央政策的形式先行确立救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全面展开救助工作,为这项制度尽快上升为国家法律积累经验。

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

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

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作为一个社会和法制进步的象征,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

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逐渐建立,并在不断完善和改进中不断提高了对被害人的保障力度。

本文将会从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现状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由救助申请、审批、救助金发放等一系列程序和机制构成。

具体而言,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主要包含的内容包括:救助申请与审批制度、救助标准和范围、救助资金来源、救助金支付形式以及对司法救助的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救助申请与审批制度属于主要的救助程序,主要是指被害人向公安、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申请救助,并经过审批程序后实现救助金发放的流程。

其次,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救助标准和范围非常明确。

据统计,救助标准和范围主要包含的内容包括:对人身伤害、死亡、财产损失等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救助;被害人住院医疗所在地的住宿、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进行救助;法律规定不识字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等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此外,救助资金来源是该制度的另一个关键点。

根据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社会捐赠和被害人自身的责任承担等方面。

其中,国家法定单位、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都可以捐款或捐物,理财国库等部门可以予以支持。

被害人的责任承担如主张追赔要求等也是重要的救助资金来源。

最后,对于司法救助的监管也是必不可少的。

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监管主要包括法院审查判决程序、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管、被害人申请等方面的督促检查等,以保证救助金的发放和使用的公正、公开、合理性。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相对已经比较完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还需要加强和改进的问题。

首先,该制度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主要依靠国家资金和社会捐赠。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现状及立法改进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现状及立法改进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现状及立法改进[摘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保障被害人人权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法律权威与司法公信力的迫切要求。

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份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试点工作,一些省份的地、市已制定专门的救助实施办法,救助工作取得了初步的社会效果。

然而,现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正面临着统一立法缺位、救助力量与形式单一、救助范围偏窄、救助机构与操作规范各行其是、资金保障缺失等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应当从完善立法着手,明确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律地位、原则要求和操作规范,通过科学设计救助条件,丰富并完善救助方式,构建国家财政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为刑事被害人救助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现状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设立,反映了国家在预防和惩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上的责任与义务,在刑事案件不能告破,或者赔偿无法到位的情况下,国家应当依据法律对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给予经济补偿。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助于全面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消除被害人对犯罪人的仇恨及对社会的不满心理,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受到的精神损伤,尽可能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

可以说,这一制度的构建是现代法治文明和司法公平正义实现的重要标志,对于加强社会转型期公民人权的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发展演进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遵循中央指导、地方试点的方针,在地方探索、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制度建设经验,并适时转化为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004年,山东淄博市率先出台并实施了《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同年,山东青岛市施行《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金管理办法》,到2006年,刑事被害人救助试点工作正式在全国开展。

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本土探索阶段,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分别在刑事起诉、刑事审判以及案件执行的过程中,积极尝试建立特困当事人案件的救助办法,采取经济救济、解决生活困难,帮助获取社会化救济、提供执行救助等方式,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实施救助。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救助机制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救助机制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救助机制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案件的直接受害者,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和救助是司法体系应尽的责任。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救助机制,以及相关的政策和措施。

一、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1. 法律保护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享有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了被害人的权利,例如,被害人有权以被害人的身份参与刑事诉讼,并享有法律援助的权益。

2. 证人保护被害人有时也是关键证人。

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安全和利益,法律规定了证人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隐名化、隐居、切实保护证人的身份不被泄露等。

3. 家庭支持在一些案件中,被害人可能需要家庭支持来承受案件带来的心理和经济压力。

相关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应提供家庭支持服务,例如心理辅导和经济救助。

二、被害人救助机制1. 经济救助刑事案件可能给被害人和其家属带来经济负担。

政府可以设立专项基金,为被害人提供经济救助,包括支付医疗费用、补偿损失等。

2. 心理救助刑事案件对被害人的心理健康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应设立心理救助中心,为被害人提供心理咨询和治疗,帮助他们度过心理困境。

3. 法律救助被害人常常对法律程序了解有限。

为了保障他们的权益,应提供法律救助,向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协助他们了解案件进展和维权途径。

三、政府与社会机构的责任政府和社会机构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责任包括:1. 设立相关机构和部门政府应设立专门机构和部门,负责协调和管理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救助工作。

这些机构可以与警察、检察院、法院等合作,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2. 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被害人权益保护和救助的具体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经济援助政策、证人保护规定等。

3. 加强宣传和教育政府和社会机构应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加对被害人权益保护和救助的重视程度。

4. 合作与协调政府应与非政府组织、社区机构等密切合作,共同推进被害人权益保护和救助工作。

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之路径分析

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之路径分析

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之路径分析[摘要]文章在分析检察机关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可行性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构建该制度的路径选择,以求对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使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一)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理论依据我国《宪法》第13条、37条、45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物质、人身和受帮助的整体权利,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当然包括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①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刑法具有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任务,体现了保护合法权益的刑法目的之一;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准确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139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上述规定无疑成为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的法理依据。

(二)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现实基础无论是从保障人权角度还是同国际规则接轨,社会公众普遍认为国家有保护和救济弱者的义务。

国家对刑事被害人予以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公众在情感上都能接受,并符合我国普通民众的一般价值取向。

2007年中央政法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建立涉法涉诉救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建立救助基金、救助生活困难刑事被害人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近几年的两会上,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纷纷提出议案,呼吁立法,说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符合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期待。

试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试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试论刑事被害人 国家救助制度
陈亮 任忠臣
( 安徽省 滁州市人 民检察 院 安徽滁 州 2 9 0 301 广 东商学院纪委 广 东广 州 5 2 ) 130 0
摘 要: 刑 事被 害人 国家救助制度研究是理论研 究的热点 。我 国对刑事被害人救助进行 了大量的实践,国际上对刑事 被害人救助的研 究也非常关注 。建立刑事被 害人 国家救助制度 , 能够有效的解决受害 人的生活 困难,缓解社会矛盾 , 是一种 诉讼外对刑事被 害人 的权利保护 。以社会本位理念和公平正义思想作为刑事被害人 国家救助制度的思想基础,以公共援助理 论作 为国家救助 制度 的理 论依据 ,建立有效 的刑事被害人 国家救助制度 ,已经呼之欲 出。

在此不去讨 论, 但是刑事被害人作为弱势 群体, 当诉 讼的于 段 不能给 被害人 以物质和 精神上的帮助 时, 国家就应当通过 某 种补偿或 者再分配使每一个 社会的所有成 员都处 于一种 平等状 态。刑事被害 人救助 制度 可 以作为 分配 的一种方 式,成为诉讼赔偿之外的补充。 3 刑事被害人摆脱现实困境的需要 。实践中,部分刑事 . 被 害人会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请求物质赔偿 , 但是冈为侵 害人没有赔 偿能力和财产执 行,诉讼虽然 得到 了法 院的支 持,也只是一纸空文而已。很多致死致残 的案件 ,诸如交通 肇 事、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等,由于被害人伤 残或死亡,给 被 害人及其家属带来 了极大的物质损 失, 某些家境贫困的家 庭更是雪上加霜 , 由于得不到及时的救助, 伤残的被害人难 以康复, 而死亡的被害人生前其抚养或赡养的人甚至会丧失 生存的能力。 刑事 被害人救助制度不仅是给予被害人及其近 亲 属正义的支持 , 更是给予他们最现实的物质帮助。通过物 质救助 ,让被 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生活上得 以度过难 关,在医 疗 上得到最大救 治,帮助他们走出现 实困境 。 三 、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理论基础 1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指导。 . 可持续发展不光是经济 、 资 源和环境等方面 的发展, 也包括人的发展 。 国际社会对可持

国家司法救助细则

国家司法救助细则

国家司法救助细则一、救助条件与范围救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因刑事案件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因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难以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其他因司法活动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救助范围:救助应覆盖人身伤害的医疗费用、生活费用、教育费用、财产损失等。

二、救助原则公正救助:救助的决策和实施应公正无私,不受任何不当影响。

及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应尽快审核并给予救助。

适度救助:救助标准应与申请人的实际需要及地方经济状况相适应。

三、救助申请与审核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向相关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提交救助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审核程序:接到申请后,有关机关应及时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

四、救助标准与方式救助标准: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要、地方经济状况和司法救助资金的可用情况,制定具体的救助标准。

救助方式:救助可以是现金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多种形式。

五、救助资金管理资金来源:救助资金应由政府预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资金管理:救助资金应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六、救助实施与监督救助实施:救助决定作出后,有关机关应尽快实施救助。

救助监督:救助的实施应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救助工作的公正、透明。

七、救助责任与追究救助责任: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救助工作中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责任追究:对违反救助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八、救助工作考核考核内容:救助工作的考核应包括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决定、实施等各个环节。

考核方式:通过定期自查、专项检查、社会评价等方式,对救助工作进行考核,确保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机关负责解释。

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探索

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探索

救 助制度产生的基础是受到犯罪侵 害的被害人及其亲属 , 通 过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得不到赔偿 。前者是一 种例外责任 , 以 法 律规定为限 , 目的是 为基 于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 的相 对人提 供补 救 , 以体现 公平 负担精 神 ; 而后者更 多地 体现 为


刑 事 被 害 人 司 法救 助 制 度 的 定 性 问题
国大会通过 了第 4 / 4号决议 : 为罪行 和滥用 权力行 为受 03 《
害者取得公理 的基本原则宣 言》 首次 以联合 国宣 言的形式 ,
规 定 了保 护 刑 事 被 害 人 权 益 的基 本 原 则 。 目前 , 界 上 已有 世 3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确 立 了刑 事 被 害 人 司法 救 助 制 度 。 0多
摘 要: 刑事司法救 助 实际上是扶贫 、 弱、 扶 扶残 , 它是 实现 司法公 平和 完善 社会保 障法律体 系的重要措施 。该
制度 的建立体现 了和谐社会 “ 以人为本” 的理念 , 于维护社会 的安定 有序。我 国刑事 司法救 助制度存 在较 大缺 有助 陷。文章 以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 社会 为背景 , 论证 了建立刑 事被 害人司法救 助制度 的,- , Z  ̄性 并提 出了完善该 制度的 -
初 步构 想 。
关键词 : 刑事被害人 ; 司法救 助 ; 究 研
中 图分 类 号 : F D8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3 1 (0 1 0 0 0 10 7 5 2 1 )1— 0 7~0 3
刑事被 害人 司法救助 制度 , 是指 “ 对受 到犯罪 侵害 的被 害人或其 近亲属 , 在未能获得犯罪分子 的赔偿或其他方 面的 赔偿时 ,由有关 方面 给予 适 当经济 资助 ,帮助 其解决 暂 时 生活、 医疗困难 的一种 措施 。 刑 事被 害 人 司法救 助制 度 ”

司法救助条例实施细则

司法救助条例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司法救助条例实施细则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

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 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3. 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4. 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二、救助对象和范围《救助细则》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主要包括:1.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因遭受犯罪侵害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3. 因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行为致使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 其他因犯罪侵害导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司法救助的方式主要包括:1. 资金救助:根据当事人实际需要,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

2. 物资救助: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如衣物、食品等。

3. 医疗救助:协助当事人获得医疗救治。

4. 就业救助: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

救助标准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四、救助程序1. 当事人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2. 审查核实: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

3. 决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人民检察院作出救助决定。

4. 实施救助:按照救助决定,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救助。

五、资金保障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司法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刍议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理性构建

刍议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理性构建

刑 事 被 害人 救 助 制度 是 指 国家 司法 机 关对 遭 受 犯 罪行 为侵 害 , 造 成物 质损 失 、 身 心损 伤 、 经 济损 失 或 者基 本权 利 受到重 大损 害 , 而 没有 得 到充 分赔 偿 的被 害人 及其 近 亲属 , 通过 法律 程 序给 予 其一 定救 助 的 制 度。 这 里 的救助 内容 主要是 指 司法机 关 给予 被 害人一
孩 ,刑事 被 害人救 助制 度应 该 为她 撑起 一 片天空 , 在
五是救助宣传不到位 。 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很 少进行宣传 ,导致被害人遭遇严重暴力犯罪行 为侵 害, 而无法得到赔偿费用, 且符合救助条件的, 却不知
助 的最 主要 手段 。 因被 害人 所 遭受 的损 害是 由犯 罪人 的犯 罪行 为造 成 的 , 所 以刑 事 被 害人 救助 制度 既 不 同 于犯 罪人 对 被害人 进行 的损 害赔偿 制 度 , 也 不 同于 国 家补 偿 , 而是 国家 司法 机关 对 刑事 被 害入 遭受 的损 害
讼” 。但 由于我 国“ 刑 优 于 民” 的法律 架 构及 其他 多 种
因素 的影响 , 导致刑事被害人 的权益保障缺失 , 被害
人 赢得 一纸 判决 而实 际得 不 到赔 偿 的情 形屡 见 不 鲜 。
我们认为 , 现代司法追求的 目标不仅要保护犯罪人 的
权益 , 而 且 更 要保 护 刑 事 被 害人 的权 益 , 实 现 司 法 权
业务 实践
青海检 察
惫 落 拎 寨
默 庶
民 和 县 人 民
近年 来 , 随着刑 事 诉 讼 司 法 改 革 的推 进 , 对 刑 事 被 告人 权 益 的保 护 日益加 强 , 而 刑事 被 害人 权 益保 护

[被害人,刑事,司法]论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

[被害人,刑事,司法]论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

论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一、刑事被害人救济概念及现状刑事被害人救济,是指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犯罪分子实施的侵害性的犯罪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进行补救的司法活动。

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并不意味着其是国家代替犯罪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是基于对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责任人,而是国家对特定的被害人实施的一种经济救助方式。

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济在现实社会中的主要体现是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属面临着赔偿难的问题,一方面,刑事案件由于种种原因可能无法破案,或者法院判决嫌疑人无罪,导致被害人不能获得损害赔偿;另一方面,执行难的问题可能出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之后。

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现状在法律制定和相关的法律解释中的体现:200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在我国的有关司法救助方面是相对全面和系统的、其中包括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困难需要得到国家救助的情形或者因其是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且无稳定生活来源等情境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情形;还包括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需要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等需要国家救助的情形,或者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形下致使生活困难,无其他收入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情形。

都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针对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代为制定辩护人的情形,刑事诉讼法也做了相关的规定,如被告人是未成年或残障的情形。

对于此种情形最高院刑诉法司法解释也做了相关规定,如经济困难标准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情形;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且本人确无经济来源的情形或者案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此外,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因客观原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的情形亦做了相关的规定。

论建立我国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论建立我国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律 白条” 同时 , 案 也 反 映 出 当前 宪 法 规 定 。 本
到对所有 被 害人 进 行救助 。换 句话 说 , 是 根 就 据 当前我 国的国情我们 应首先 建立 特困刑 事被 害人救 助制度 。

的 国家尊重 和保 障人权原 则在刑 事诉讼法 中没

有得 到很 好 的贯 彻 , 因为根 据 尊重 和保 障 人权 的要求 , 司法 机关不 仅应对 犯罪嫌 疑人 、 告人 被 人权 进行 有 效保 护 , 还应 对刑 事 被 害人 人权 进 行有效 的保护 。而全 国像邱 兴华案 中那样 被害 人无 法从 犯 罪人 那 里得 到赔 偿 的案 例很 多 , 据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申诉检 察厅 副厅 长尹 伊君在 接
受 国内某 报采访 时透 露 , 目前 我 国大 约 8 % 的 0
特 困刑 事 被 害 人
救 助 制 度 的 内涵 与 现状
( ) 困刑 事被 害人 救 助 制 度 与 刑 事被 一 特
害人 救 助 制 度 的 区别 和 联 系
1 区别 。到现 在 为 止 , . 无论 是 刑 事 被 害人
子 的赔 偿 及 其他 方 面 的补偿 、 无法 维持 基 本 生
国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现状不容乐观 , 公安 《 研究 》 布 的数据 表 明 , 0 1年 以来 , 国每 公 自20 我
20 04年山东 淄博市首创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 救 助制 度 并取 得 良好 效 果后 , 国有很 多 省份 全 也纷纷效仿。如 20 0 6年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 联合 市 民政局推 出“ 决执 行 难案 件 中困 难人 解
员生 活救 助 问题 的意 见 ” 在 此 之 后 上 海 市 也 , 建 立 了刑事 被 害人 救 助 制 度 。但 总体 而 言 , 我

浅析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构建

浅析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构建

浅析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构建
许晓蕊
【期刊名称】《人大建设》
【年(卷),期】2010(000)006
【摘要】@@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价值rn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在国外大多称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由于犯罪人死亡或其他原因或案件尚未侦破而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赔偿,国家依据一定的原则,通过法定程序,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法律制度.
【总页数】2页(P34-35)
【作者】许晓蕊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以无锡、宁夏实践模式为视角 [J], 李科
2.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未来走向——以国家刑事赔偿、国家刑事补偿与刑事被害人救助关系辨析为进路 [J], 李海滢
3.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J], 李亚军;张慧兰
4.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立法之比较——兼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建立 [J], 吴春雷;刘颖
5.实践VS理论:《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制度之路径选择 [J], 汪厚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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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节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设想

检察环节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设想

( ) 立被 害人 国 家救 助 制度有 利 于被 害人和 被告 人权 利 一 建
的平衡
害人 在刑事 诉讼 中 的地位 。 是 , 害人 在刑事 诉讼 中边 缘化 的 但 被
从我 国 《 刑事 诉讼 法》 的现 行规 定 以及 《 国家 赔偿 法》 实施 的
被 地位仍 未得 到根本 改观 , 害人在 处理刑事 犯罪 问题上 没有主 动 司 法实践 情况来看 , 害人享 有的诉 讼权利 与被 告人相 比 一 。 当前刑 事被 害人权 益法 律保 护的现 状剖 析

被 害人权 利和 为被 害人 服务 的意 识 ; ~方面 , 当结合 我 国的 另 应
实 际情 况, 吸收 国 内理论 研究 的成 果和 国外 的有益 做法 , 在立法

在制度上 创 建具有我 国特 色 ( “ 一)先刑后民” 的诉讼模式不利于刑事被害人民事诉权的 上 强化关 于被害人 诉讼权 利 的规定 , 保 护 的被害人 权益 保护 体系 , 我 国对被 害人 的法律 保 护更 J全面 、 使 J u 19 年 最 高人 民法院 关于执 行 《 98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事 诉讼 具体 。 法》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第八十 九条规 定:附带 民事诉讼 应 当在刑事 “ ( ) 二 建立被害A N家救助制度可以弥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案件 立案 以后第 一 审判 决宣 告 以前 提起 。有 权提 起 附带 民事 诉 的 不 足 讼 的人 在第一 审判 决宣 告 以前 没有提 起的 , 不得再提 起 附带 民事 在刑 事诉讼 中 , 害人通过 国家 公诉一般 会希 望满足 两个愿 被 二 通过 诉讼。 但可 以在 刑事 判决 生效后 另行 提起 民事诉 讼。这种 “ ” 先刑 望—— 一 是对 犯罪 人进 行刑事 处 罚 , 是获 得一 定 的赔 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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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国家、社会或者公民个人对一定范围内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且又无 法通过犯罪分子获得损害赔偿的特困被害人及其赡养人、抚养人和扶养人,通过法律程序给 予一定的物质或者非物质弥补的方式。有关犯罪被害人救助的原则、对象、条件、机构及救 助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就被称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和控制犯罪。我国司法实践中所说的保障 人权,基本上局限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而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则相对较弱。 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其身心遭受痛苦,甚至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可 能会再次遭受伤害。国家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将会使被害人心理上得到恢复,对国家的司法 制度产生认同,防止他们向犯罪人转化。因而当被害人不能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足够赔偿时, 通过确立被害人刑事补偿制度,在经济上补偿被害人损失,才能真正体现对陷入困境的被害人 的关怀,从制度上真正保证每一个被害人的人权,实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平衡。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目前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中,被害人 申诉上访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在犯罪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未得到任何赔偿的案件 中,被害人生活陷入困境得不到帮助,就可能走上上访之路,久访不息,甚至对社会进行报 复,导致矛盾激化。这些矛盾倘若不加以化解,必将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危及社会和谐稳 定。消除这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因素、减轻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痛苦、保护被害人的权
和谐语境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 兼论检察环节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构建 郭军
摘要: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部分,是落实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是缓 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解决犯罪被害结果严重化所带来的社 会问题的现实需要。保障被害人诉讼参与、关注被害人物质损失、抚慰被害人心灵创伤、促 进被告人主动赔偿并以司法救助基金为补充的救助机制的应有之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 建立,表明法律关注的内容更加人性化,这是一种司法进步。 一、 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救助及其意义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契约的目的并非是选择建立某一特 殊的制度或进入某一特定的社会,而是选择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 即正义原则。他的理论反映了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一种尽力想通过某种补偿或在分配使一 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地位的愿望。 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正是通过保护被害人 这一最少受惠者群体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基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考虑,减轻被害人的痛 苦是国家应负的人道主义责任。从而有利于强化国家责任和保护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对处于 生活、医疗困境的被害人予以救助,可以避免被害人为获取赔偿而与加害人"私了",从而依 法保护被害人与司法机关合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事求是地揭发、控诉犯罪行为,配合司 法机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正如日本著名的犯罪学家大谷实所认为的,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是 通过确保国民对刑事司法的信赖以防止犯罪,从而为维持社会秩序作出贡献的制度。
作公正、有序;四是一次性,对被害人只救助一次,救助金一次性发放,之后生活仍困难的, 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4.1.1 应急救难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 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 3 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 的时候,可以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财产"。第 78 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 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 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这种法律机制明显不足以构成对被害人的保护。[6]因此,对一 些明显的侵害行为,司法机关可先行采取措施,强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给被害人先行赔 偿一定数额的损失。
人权保障乃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在传统的权力本位与现代"以人为本"的刑事 司法理念的矛盾与交融过程中,权利始终都无法避免权力的烙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 的微妙就在于前者是后者的让度,前者是为后者之保障,而后者制约前者的同时又不得不遵 从前者。刑事司法中,在"国家--犯罪人"的二元模式下,犯罪人面对国家处于弱势,应予保 护,但是在此框架下,犯罪人的权利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国家会及时保障,被害人的地位遭 受冷落时,被害人的权利却难以保障,而"在刑法的体系性分析框架中,为什么应该引入被害 人视角,或者说引入被害人视角的正当性根据何在,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理论问题。传统的分析 框架认定,犯罪侵害的主要不是具体个体的权益,而是国家的权威与法秩序。为恢复法秩序所 遭受的侵犯,国家需要借助对犯罪人的惩罚来证成自身的权威。故而,国家需要垄断对犯罪的 处理权,被害人则被定位为协助国家指控的证人。然而,这种将被害人客体化的做法显然缺乏 基本的正当性。如果说犯罪人主体地位的确立是现代刑法对个体自由命题的重要贡献,是适 用'国家--个体'二元范式处理国家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结果,那么,在被害人问题实际上同样 涉及其作为主体的自由如何被尊重与实践的问题时,不适用'国家--个体'二元范式来处理国家 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就显得毫无根据。毕竟,被害人是冲突(犯罪)的一方当事人,是直接遭受 犯罪侵害的具体对象。在被害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并不重合的情况下,国家基于自身的利 益考虑而硬生生地将被害人吸附在自己身上,只能被视为是一场悲剧。" [13]在人权保障的视 野中,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权益均应受到合理的保障,不能顾此失彼,应予均衡保障,刑事法 中亦是如此,如果单纯的认为刑事法是犯罪人的人权保障法,那么将会置法律的天平以失衡 的状态,不仅不符合人权本身的基本价值内涵,而且有违法律所持正义的基本要求,即法律 乃是为实现"所有人的公正"而设置的。因而,为达到对被害人以人权均衡保障之待遇,实现 刑法的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之价值目标,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实为必要。
我国的刑事犯罪人员及其家属普遍存在"以刑代罚"的观念,认为"人都抓起来关进去了, 还要赔偿?",对被害人的赔偿要求存在抵触情绪,使被害人难以得到赔偿。这就体现了刑 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先行救助,保障其生存权利,这也符合法 律的原理和法律的精神。国家补偿制度存在较大缺失。
在多地开展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试点工作中,有的地区是由公检法联合救助,有的地 区是由民政部门来做,各有各的做法,资金来源也不统一,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 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认识误区 四个方面存在的一些认识误区影响了我国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开展:一,重视被告人人 权保护而忽视被害人合法权益;二,对信访工作重视接访而忽视源头治理;三,对刑事被害 人的救助是社会责任,而非国家责任;四,执行难问题是否包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三、被害人、犯罪人与国家三方关系的重构 公平正义不仅仅为刑法的首要价值,而且"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 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 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 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 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 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 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实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 的权衡。" [8]而在被害人救助理论框架下,对于被害人的关注乃是正义回归的要求。长期以 来,"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是一种违反国家法的行为,犯罪人所造成的损害是针对国家的损 害,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也主要是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因此刑罚是犯罪人为其犯罪所应当承 受的负担或付出的代价。一旦犯罪出现,国家将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课以惩罚,一旦服刑结束, 犯罪人则得以回归社会。" [9]如此"国家--犯罪人"的单向度思维模式忽略了"国家--被害人"之 间关系的考察,如果将危害承受的主体限于国家或者抽象的社会关系,就难以摆脱"国家-犯罪 人"的二元结构模式,此有失公平正义之嫌,实质上,犯罪的危害对象既包括国家法益,也 包括个体法益,既包括有形的物理伤害,也包括无形的精神伤害,由此,"国家-被害人"纬度的针
对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制度才有建立的逻辑起点,而也"正是正义观念,把我们的注意力转移 到了作为规范大厦组成部分的规则、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之上。......正义所关注的 是法律规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增进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方 面的价值。从最为广泛的和最为一般的意义上讲,正义的关注点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群体的秩 序或一个社会的制度是否适合于实现基本的目标。如果我们并不试图给出一个全面的定义, 那么我们就有可能指出,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 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续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 [10]公平正义视野下 的犯罪论和刑罚论,被害人是不容忽略的,只有国家给予被害人以救助,才能真正实现正义 的法治。诚然,"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的组 成部分。没有这个要素,正义就不可能在社会中盛兴。" [11] "然而,很明显,仅仅培养一种 公正待人和关心他人的精神态度,其本身并不足以使正义处于支配地位。推行正义的善意, 还必须通过旨在实现正义社会的目标的实际措施和制度性手段来加以实施。" [12]由此,建 立被害人救助制度尤为迫切。
我国每年刑事立案数在 400 万件以上,被害人群体庞大。但由于大量的刑事案件被告 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或有的刑事案件发生后很长时间内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 或因证据原因无法认定责任者,导致被害人及其亲属难以得到有效的赔偿。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长期受"国家本位"、"权力本位"价值观的影响,导致在个人私益的维护。因此,刑事司法活 动把对被告人行为的定罪处罚视为终极目标,在国家侦查、起诉和追究犯罪者时,被害人只 能扮演控告者或证人的角色,而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困境更不是刑事司法机关所关注的重 点,在这种国家本位观的主导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自然没有产生的余地和存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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