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调研
基层检察院实施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实施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司法救助制度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公平的重要制度之一。
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司法救助既是检察机关职能拓展和服务社会的迫切需求,也是检察机关发挥社会职能力量的重要体现。
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本文将从司法救助制度的概念、特点、执行现状等方面出发,分析存在的问题,探讨对策,以期为基层检察机关科学有效地推进司法救助制度的执行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司法救助制度概述司法救助制度的概念和特点司法救助是指对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和服务的过程。
司法救助制度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为解决当事人在诉讼中遇到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问题而设计的制度。
其主要特点如下:(1)法律的必要性。
司法救助制度作为法律的一项制度,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执行。
(2)自愿的原则。
当事人如发现自己存在救助需要时,应根据自愿的原则申请司法救助,而不是强制性的。
(3)综合的服务。
司法救助应当是综合的服务,不仅限于经济上的救助,还包括法律和心理等多方面的服务。
(4)有限的范围和性质。
司法救助制度的内容和执行对象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本质是为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经济和社会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执行现状在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在法律上得到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法律救助:(一)当事人因生活困难,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代理诉讼的;(三)其他实行法律救助的情形。
"同时,《细则》明确规定: "法律救助应拓宽范围,注重服务质量,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司法救助制度在公众心目中的认知度也得到了提升。
检察机关作为社会服务单位之一,也积极参与司法救助工作。
司法救助情况的调研报告
司法救助情况的调研报告司法救助情况调研报告一、研究目的: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了解当前司法救助的情况,包括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救助效果,以便为提升司法救助工作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调研方法:1. 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针对不同层级的法院和公安机关,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调查。
2. 通过采访示范区的法援中心和律师事务所,了解司法救助过程中的实际操作和问题。
3. 收集和分析最近两年的司法救助案例,对案件类型进行分类和统计。
三、调研结果:1. 救助对象:根据调查结果,司法救助对象主要包括无力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重大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民事案件的弱势群体、无固定住所的流浪者以及其他特殊群体。
在这些救助对象中,无力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占比最高,达到70%以上。
2. 救助方式:司法救助主要通过法律援助、审判辅助和专门救助制度来实施。
法律援助是最常用的救助方式,包括免除或减免诉讼费用、提供律师代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审判辅助主要通过法官主动调查、询问当事人或委托专家进行鉴定来保障当事人权益。
专门救助制度则针对特殊群体,例如无固定住所的流浪者可以申请提供住宿和生活补助。
3. 救助效果:通过调查和案例分析发现,司法救助工作在改善贫弱群体的访诉环境和维护其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免除或减免诉讼费用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提高了案件的受理率。
提供律师代理和法律咨询服务使得当事人能够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审判辅助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对于无固定住所的流浪者等特殊群体,专门救助制度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改善了生活质量。
四、调研成果:1. 问题意识:根据调研结果,可以看出司法救助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改进的空间。
首先,救助对象中无力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比例较高,说明当前的诉讼费用应该进一步减少或免除,以确保贫弱群体的访诉权益。
其次,法律援助服务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包括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扩大援助范围等。
政法委司法救助的调研报告
政法委司法救助的调研报告政法委司法救助的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压力,我国司法体系中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司法救助工作的不完善。
因此,政法委决定进行对司法救助的调研,以便能够更好地了解问题的原因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二、调研方法为了掌握司法救助的具体情况,我们采用了多种调研方法,包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访谈和问卷调查。
三、调研结果通过调研,我们得出了以下几个主要的结果:1. 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识存在不足。
虽然我国在法律上对司法救助有明确规定,但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中,存在对于司法救助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的现象。
这导致了司法救助工作的推进不力,影响了救助对象的权益。
2. 司法救助机构的设置不合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政法委应当组织和协调各级政法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职责分散在不同的机构之间,导致司法救助工作效率低下,协作不畅。
3. 司法救助人员的专业素养不高。
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中,司法救助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有限,导致了其专业素养的不足。
在处理案件时,他们缺乏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了救助工作的质量。
4. 司法救助程序不规范。
在一些案件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司法救助程序不规范的情况,例如对案件的登记和审查程序不够严格等。
这导致了救助工作的不公正和不规范。
四、改进建议基于以上的调研结果,我们提出了以下几个改进的建议:1. 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政法委应当加强对司法救助工作的宣传,提高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其重要性的认识。
同时,应当加强对司法救助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
2. 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的司法救助机构。
政法委应当督促各级政法机关建立健全的司法救助机构,明确职责,并加强不同机构之间的协作与合作,提高司法救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 完善司法救助程序。
政法委应当加强对司法救助程序的制定和审查,确保其规范性,提高救助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实践VS理论:《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制度之路径选择
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 要求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 , 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 对因 犯罪 行为导致 生活确 有 困难 的被害人 及 其 亲属提 供适 当的 经济 资助 , 努力 使被 害 人 的损失 减少 到 最 低 限度 , 化解矛盾 , 促进 和谐 。20 07年 1 , 最 高人 民 检察 院 20 月 《 07年 刑 事 申诉 检察 工 作要 点》中提 出 :有 条件 的地 方可 以试 点建立 刑事被 害人补偿 机制 。 与此 同时 , “ ” 中国法 学会 、 高人 民法 院等单位 最
度 , 因受犯 罪侵 害而 陷入生 活 困境 的受害 群众 , 对 实行 国家 救助 , 研究 制 定人 民法 院救助 细则 , 合有 配 关 机关 推进 国家赔 偿制 度完 善 , 范 赔偿 程 序 , 强赔 偿 执行 , 加 赔 偿 实效 ; 善执 行 救 济 程序 , 规 加 增 完 建 立 执行 救助基 金 。在此 影 响之下 , 苏省 无 锡市 检 察 院对 近 三年 来 其 受理 的侵犯 财 产 和人 身 犯罪 的 江 案 例进 行 了详 细 的分析 与统计 , 为 “ 认 由于 被 害人 权 益保 护 的法 律 制 度 没有 得 到平 衡发 展 , 其是 对 尤 陷入 经济 困境 的被 害人 缺乏 必要 的救助 制度 , 因此 迫切 需要 建立 一种 对 特定 对象 的救助 体制 , 助特 帮 困被 害人解决 燃眉 之急 。[] ”2 因而 , 建议 无锡 市人 大 常委会 把《 无锡 市刑 事被 害人 特 困救 助条 例》 列入 20 2 1 0 8— 0 2年 的立 法规 划草 案 。对 此 , 锡 市人 大常 委会 经过 约 两年 的探 索 之后 , 2 0 无 于 0 9年 4月 2 9
一
地方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实践探析
地方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实践探析作者:何建明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10期摘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也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江苏省连云港市检察机关通过推动构建“四快”工作机制、明确司法救助标准,破解司法救助实践难题;构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融合机制,形成救助合力;规范救助资金监管、加强跟踪回访,强化司法救助效果,为优化提升检察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关键词:司法救助社会救助救助资金监管乡村振兴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司法救助为困境当事人提供生活保障是检察机关职责所在。
自2016年以来,江苏省连云港市检察机关积极推进司法救助,努力解决因案致贫、因案返贫问题;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部署,推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融合,为如期实现脱贫攻坚贡献检察力量;突出救助实效,切实强化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责任担当,取得良好成效。
截至2021年7月,全市检察机关共救助711人,发放救助金659.1万元,其中救助建档立卡贫困户111人。
救助人数、救助金额位居全省前列。
一、完善救助金发放流程及标准,发挥司法救助“救急”属性检察机关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循辅助性救助、公正救助、及时救助、属地救助等基本原则,公正、及时开展司法救助。
但是在地方检察实践中,救助金发放周期长且发放标准较为随意问题突出。
连云港市检察机关立足司法实践,积极拓展工作思路,推动构建“四快”工作机制,统一救助金发放标准,有效破解实践难题,努力为因案致贫、返贫当事人提供及时、公正的司法救助。
(一)推动构建“四快”工作机制《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25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决定。
我国被害人司法救助现状和完善建议
我国被害人司法救助现状和完善建议陈丽燕摘要:被害人救济模式可分为补偿法模式和保护法模式,其理论基础有社会公正说等。
本世纪初我国就开始进行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探索,从仅限于诉讼费减免到被害人救助含义、范围的不断扩大,各省市在司法救助的试点中取得了一系列成果,推动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但目前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随着实践经验的丰富和成熟,应推进国家司法救助法的出台,统一各地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改善救助方式,拓宽多渠道资金来源,加大司法救助制度的宣传力度,实现被害人司法救助常态化。
关键词: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被害补偿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5-0077-032020年8月,“张玉环案件”引爆了公众舆论,百度搜索“张玉环”有2000万个相关结果。
“张玉环案件”说明我国“疑罪从无”司法实践的进步性,但媒体对受害方的相关报道也暴露出类似案件中受害方所受关注远远不够。
早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世界上兴起了“被害人学”研究,而我国直到1980年后才有学者关注被害人问题,目前学界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被害人诉权和被害人救助两方面,本文仅探讨被害人司法救助的问题。
本世纪初,我国中央和地方进行过一些被害人救助的立法、司法实践探索。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2014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财政部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随后“两高”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各省市相继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
自2014年始,“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名称转变为“国家司法救助”,故2014年也被称作“国家司法救助‘元年’”,被害人救助工作迈上新台阶。
总体而言,我国的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从2000年开始探索,经过多年试点,取得了一些经验成绩,已救助一定数量的被害人,但目前尚处在起步阶段,“犯罪人—国家”的刑事司法二元体制仍占据绝对地位,刑事被害人作为和犯罪人同样庞大的群体,应当在司法救助方面得到更多的关怀。
最新-县委政法委关于司法救助问题的调研报告 精品
县委政法委关于司法救助问题的调研报告1建立司法救助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饶县委政法委关于司法救助问题的调研报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就是要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
近年来,我县明确提出了解放思想,推进科学发展,全面构建和谐上饶县的奋斗目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我们要全面构建和谐上饶县就要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有效化解社会各类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我县实行了县委书记大接访制度,信访维稳化解责任制度,在镇(乡、街道)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民情服务中心,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开展了“十户联防”试点等工作。
通过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使大部分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
但仍有大量涉法涉诉问题还得不到有效解决,主要表现是涉法受害群体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合理解决,造成部分受害群体不但对政法机关和基层党委政府失去诚信力,而且还会因为无助而迁怒于政法机关和基层党委政府,从而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遇事不通过法律要找“青天”,不相信基层干部而越过下级找上级,试图通过越级访、重复访甚至无理缠访、群体闹事等形式达到诉求目的。
要让受害群体得到合理补偿,提高政法机关和基层党委政府的公信力,有效化解涉法受害群体的矛盾纠纷,就要建立司法救助机制,让受害群体在生活上得到帮助,在思想上的安慰,从而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全县和谐稳定。
一、涉法涉诉案件需要司法救助的情况县公安局从2019年开展集中处理的32起涉法案件中就有9起需通过救助资金渠道进行彻底解决;县法院从2019年开始办结的44件涉诉信访案件,有近一半的需要实施救助工作才能得以息访。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初探
人都 能平等 得到 赔偿金 , 确保 被 害人 的基 本 生活是 该制度 设计 中的 重要 问题 。
关键词 : 事被 害人 ; 刑 国家救 助 ; 道 价值 人
建立 刑事 被害人救助 制度 , 我 国既 非是一种 凭空的理 在
达, 用以概括 “ 针对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人或证人 而采取 的各种 论想象 , 也并非是一种毫无根 据的制度创造。放眼世界 , 这种 救助措施的总称。 有的将对被害人的 国家救助 与社会 救助 区 以公 共基金向未能从犯罪人处得到赔偿 的刑事受害人支付金 ”
救助制度已迫在眉睫 。
刑事被害人 的国家救助制度是指被 害人在受 到犯 罪行 为
关 于此制度 的名称 , 到底 是“ 补偿 ” 还是“ 济” “ 救 、 救助” 或 的侵害却 由于各种原 因而无法从犯罪人 或其他途径获 得赔偿 依法 由国家设立 的专项 资金给 予其 一定物质 帮助的一种 “ 援助”在 我国不 同学者 的著作 中有 不 同表述。有学 者在其 时 , ,
“ 救助” 一词更 具合 理性。救 助包含 救济 和帮 助的性 质 , 正 人遭受经济损失 的, 真 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 , 并应
造成被害人损害的是刑事被告 人 , 政府 对被 害人 的救济是 辅 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 济损 失。 在 实际执 行 中, ” 被告人及 其家 助性的 , 其有助于帮助被害人 渡过生活难关 , 恢复被损 害的社 属 本 身 就 因陷 人 刑 事 审判 而耗 费 了 大 量 的精 力 和 金 钱 , 加 再
一
、
刑 事 被 害 人 国 家 救 助 制 度 概 述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和谐语境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兼论检察环节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构建郭军摘要: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部分,是落实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是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解决犯罪被害结果严重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现实需要。
保障被害人诉讼参与、关注被害人物质损失、抚慰被害人心灵创伤、促进被告人主动赔偿并以司法救助基金为补充的救助机制的应有之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表明法律关注的内容更加人性化,这是一种司法进步。
一、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救助及其意义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国家、社会或者公民个人对一定范围内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且又无法通过犯罪分子获得损害赔偿的特困被害人及其赡养人、抚养人和扶养人,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或者非物质弥补的方式。
有关犯罪被害人救助的原则、对象、条件、机构及救助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就被称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和控制犯罪。
我国司法实践中所说的保障人权,基本上局限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而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则相对较弱。
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其身心遭受痛苦,甚至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可能会再次遭受伤害。
国家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将会使被害人心理上得到恢复,对国家的司法制度产生认同,防止他们向犯罪人转化。
因而当被害人不能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足够赔偿时,通过确立被害人刑事补偿制度,在经济上补偿被害人损失,才能真正体现对陷入困境的被害人的关怀,从制度上真正保证每一个被害人的人权,实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平衡。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改善和保障社会民生。
目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刑事被害人人数众多,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无法得到加害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赔偿,导致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医疗陷入困境的情况比较普遍。
建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制度帮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摆脱生活困境,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人权,改善民生,彰显人文关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助制度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助制度作者:万慧朱彦来源:《现代交际》2011年第04期[摘要]我国立法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助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刑事破案率、犯罪分子赔偿能力等因素的制约,使得被害人获赔难以实现的现象普遍,影响了我国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
因而建立和完善被害人国家补助制度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附带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4-0041-012007年年初,青岛某大学大二学生冯晓芳因感情问题被一个叫周琨杰的男青年伤害致死,冯晓芳的两个同学也因上前劝阻而受重伤。
2007年5月青岛市中院做出判决,被告人周琨杰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除了刑事责任还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承担赔偿冯晓芳父母31万元以及受伤的两位同学每人各2万元。
最终被告人赔了三个家庭共2.4万元,因为周琨杰及其父母根本没有能力负担这笔赔偿……这一切使得冯晓芳父母生活更难,女儿去世、女儿因读大学而借的债无法偿还,儿子也辍学。
青岛市中院从2004年底形成的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冯晓芳父母进行了补助。
这一救助制度是针对青岛中院审结的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如果加害者无力赔偿,而受害者又身陷困境,可向法院申请救助,救助金是1万至3万。
青岛中院补助冯晓芳父母2万元,受重伤的同学每人1万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被害人的实际困难。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助制度的概述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助制度是指对受到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在未能从加害人处获得足额赔偿时,由国家给予其适当经济补助的一种法律制度。
2007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要求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由于多数犯罪人都是因为家庭困难才去进行犯罪,这就导致了人民法院在裁判后被害人及其家属出现人财两空的局面,这就极大地影响到了司法机关的权威性,裁判的结果得不到执行,裁判书成为一纸空文,更严重的是人民群众会对司法权威失去信心,进而转为自行解决问题,有可能会造成新的犯罪。
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理论障碍分析
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理论障碍分析作者:陈元武李宁来源:《海峡科学》2007年第09期[摘要] 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常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而得不到赔偿。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司法实践的需求,其模式各国不同,也存在理论基础上的分歧及理论障碍。
该文从障碍分析入手,对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为我国最终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理论障碍1 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特大凶杀案,促使越来越关注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特别是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
按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被害人获得赔偿的途径只能是通过向刑事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民事赔偿部分往往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而得不到赔偿。
通过对国内近年发生的特大凶杀案作抽样调查,涉及范围从张君抢劫杀人案、黄勇智能木马杀人案、马加爵杀人案、杨新海流窜杀人案、宫润伯变态杀人案、个体屠宰户石悦军杀人案到邱兴华案,发现几乎没有一个被害人获得过被告人的赔偿。
这些大案的凶犯几乎都没有可供赔偿的财产,即使曾抢劫金铺的张君,死前也只剩2300元①。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近5年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情况作过调研。
结果显示,5年来,有2300余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80%以上的案件民事部分执行不了,成为“空判” ②。
这样的结果既使刑事被害人受到的损失得不到赔偿,陷入“人财两空”的艰难境地,也使被害人通过判决获得加害人的赔偿这一法律设计的救济途径受到阻碍,被害人“在形式正义面前很难获得实质正义” 。
由此不得不引起人们深思:刑事被害人因犯罪人犯罪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是否只能从加害人处获得赔偿?刑事被害人受到损害的人身、财产权还能通过其他途径得到救济吗?对被害人因犯罪人犯罪而遭受的损害,世界各国的立法一般规定有赔偿、国家补偿及附带民事诉讼等几种主要弥补方式与途径。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问题及对策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问题及对策作为一项对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以及某些特殊案件的涉嫌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在保障人权和国家行为公平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是本文库带来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问题及对策,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摘要:20xx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立法机关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适用到了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中,但尽管如此,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仍还存在一些问题,在此,通过使用文献研究、个案研究等方法来分析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现状,在研究中发现我国的援助制度存在立法过程中法律规范不完善、司法过程中各机关分工不明确、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执行不到位和律师行业中从业律师消极怠工等诸多问题,并且相对应地结合实践中司法案件审理的经验提出完善建议,如在立法层面上完善援助法规、在司法层面上设置专门援助机关、在执法上落实律师调查参与权以及强化援助律师素质审核等,以期能够对实践中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
作为一项对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以及某些特殊案件的涉嫌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在保障人权和国家行为公平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尤其在1994年之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长足发展,而在20xx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立法机关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适用到了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之中,这一发展更是给法律援助制度注入了全新的活力和生机。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法律援助制度,具体含义是:国家通过法律救济的手段来保障社会弱者的公平公正的诉讼机会,对其减免诉讼费用以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形式,也是法律援助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1]。
(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1.立法缺乏统一标准,法规效力较低。
在我国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中,其中在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都有体现,还有专门性的《法律援助条例》进行规制[2],虽说这些法律规范的效力较高且都对刑事法律援助做出了一定规定,但这些都是抽象性的规定,而且作为法律援助制度专门性法律的《法律援助条例》的效力还不高,当和其他法律发生冲突时,就不能得到使用。
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
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刑事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概述:刑事法律援助是一项为无力承担辩护费用的被告提供法律援助的制度。
它的目标是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公正的审判,保障法律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本调研报告主要围绕刑事法律援助的定义、实施情况、问题与改进建议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刑事法律援助的定义:刑事法律援助是由国家提供给无力负担辩护费用的被告的一种特殊的法律服务。
它涵盖了多个方面的支持,例如为被告提供辩护律师、法律咨询和代理、证人、鉴定和调查等服务。
二、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情况: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普遍目标是为了保障被告的法律权益。
以下是几个主要方面的实施情况:1. 资格审查:刑事法律援助通常要求被告通过一定的资格审查才能获得援助。
这一过程涉及财务状况、案情复杂度和其他相关因素的综合评估。
2. 辩护律师指派:刑事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派合适的辩护律师给被告。
这是确保被告能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充分辩护的重要一环。
3. 费用支付:刑事法律援助机构会根据被告的财务状况来确定相应的费用支付安排。
对于贫困的被告,他们将获得完全或部分免费的法律援助。
而对于收入较高的被告,将需要支付一部分援助费用。
三、刑事法律援助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尽管刑事法律援助的存在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及改进建议:1. 资源不足:刑事法律援助机构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常常不足,导致无法满足所有的需求。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应该增加对刑事法律援助的投入,提高机构的工作效率。
2. 缺乏信息:很多人不了解刑事法律援助的存在和申请程序。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大众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认识度。
3. 资格审查的公正性:对于刑事法律援助的资格审查应该更加公正和透明,确保每个有需要的被告都能获得援助的机会。
4. 辩护律师质量:在一些地区,指派给被告的辩护律师质量参差不齐。
为了提高辩护质量,刑事法律援助机构应该建立严格的律师选择和培训机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摘要:本文着重研究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司法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所面临的问题。
通过对相关法律制度的梳理,分析当前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并探讨如何完善相关机制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认罪悔罪,以达到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然而,在这一制度实施过程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
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研究。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可检察机关的指控,从而获得从宽处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犯罪分子改造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追求诉讼效率的同时,如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该制度实施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三、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一)被害人权利保护现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
包括知情权、参与权、求偿权等基本权利在法律上都有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被害人的权利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二)存在的问题1. 知情权不足:被害人难以充分了解案件进展、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
2. 参与权受限: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参与度不够,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3. 求偿权难以实现:由于赔偿执行难、赔偿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被害人的求偿权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四、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措施(一)加强立法保障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措施。
2. 规定检察机关和法院在保护被害人权利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二)强化司法实践中的保护措施1. 建立健全被害人知情权、参与权的保障机制,如定期向被害人通报案件进展、允许被害人参与庭审等。
2. 完善求偿权的实现机制,包括加强赔偿执行的力度、统一赔偿标准等。
完善司法救助扩大权利救济———福建省漳浦法院关于司法救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完善司法救助扩大权利救济———福建省漳浦法院关于司法救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7.14•【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完善司法救助扩大权利救济———福建省漳浦法院关于司法救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无救济即无权利”。
同样,无法走向和接近救济,也无权利可言。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看,社会成员的权利遭受侵犯后不能够得到恢复,往往肇始于诉讼权利受限、无法接近法院进入司法程序,其次才是由于审判不公正、诉讼权利被弱化和剥夺。
司法救助事关民生问题,彰显司法文明和人文关怀。
我国司法救助制度自2000年7月12 日设立以来,在保障公民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平衡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但在运行中也暴露了许多缺陷和不足,有必要加以检讨和完善。
近期漳浦法院成立课题组,对该院2008年以来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情况进行调研,通过对司法救助制度立法与实践之不足的检讨,指出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若干理性思辨,并提出了司法救助制度内涵与体系重构的具体建议。
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基本情况(一)受理费缓交情况2008年以来,我院受理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分别为:2008年2222件、 2009年2259件、2010年2448件、2011年(截至5月25日)1286件。
200 8年批准缓交19件金额73155元,占该年度诉讼费总额的0.027%;200 9年批准缓交31件金额61854元,占该年度诉讼费总额的0.025%;201 0年批准缓交48件金额169085元,占该年度诉讼费总额的0.073%,批准免交7件金额28954元;2011年1至5月批准缓交17件金额140405元,占该年度诉讼费总额的0.081%。
(见图一)(二)缓交受理费的条件及标准缓交受理费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缓交受理费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应交受理费数额的50%以下。
司法救助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调研背景司法救助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司法救助工作得到了广泛关注。
为了解当前司法救助工作现状,本调研组对某地区司法救助情况进行调研,旨在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以下方法:1. 文献资料分析法: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司法救助工作总结,了解司法救助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2. 实地调研法:走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了解司法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
3. 访谈法: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座谈,了解他们在司法救助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需求。
三、调研结果(一)司法救助制度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司法救助制度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逐步健全。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司法救助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司法救助范围逐步扩大目前,司法救助范围已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
对于因经济困难无法承担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导致无法获得赔偿的当事人,均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三)司法救助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在司法救助工作中,各级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了有力支持。
据统计,某地区2019年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500余件,发放救助金1000余万元。
(四)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 救助资金不足。
目前,司法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但资金投入相对有限,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2. 救助程序复杂。
司法救助程序繁琐,申请者需要提交大量材料,导致救助过程耗时较长。
3. 救助范围有限。
部分案件因不属于司法救助范围,导致当事人无法获得救助。
四、建议(一)加大司法救助资金投入。
建议政府加大对司法救助资金的投入,确保司法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二)简化救助程序。
优化司法救助申请流程,减少申请者提交的材料,提高救助效率。
(三)扩大救助范围。
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司法救助范围,让更多困难群众受益。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情况概述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情况概述党的十八大把关注民生提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基石的高度,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害人正当合法利益的维护和实现是最大的民生问题之一。
因此,如何维护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对部分有救助需要的被害人实施救助,减少社会对抗,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
漳浦县检察院结合漳浦县情和检察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
一、主要做法(一)领导重视,全院联动,强化刑事被害人救助责任近年来,为有效解决被害人的实际困难,我院及时转换工作思路,高度重视,坚持把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当作重点工程来抓,把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列入全院总体工作部署,多次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分析现状,落实措施,并以院务会、全院学习等形式向全体干警传达,引导干警转变就案办案的惯性思维,牢固树立办案与息诉并重的观念,做到在及时解决群众法律诉求的同时,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努力解决群众“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合理诉求,实实在在地把涉检信访案件当事人的实际困难解决到位,切实把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疏导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认真调研,制定了《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检察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小组,由控申科具体负责受理、协调工作,形成了检察长负总责、分管检察长亲自抓、业务科室各司其职、控申部门协调督促的工作格局,解决了有领导抓、有机构管、有人办的问题,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严格责任落实,将刑事被害人救助作为息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案件质量考核,并适当提高了考核分值,有效地调和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量大与办案效率之间的矛盾,调动了案件承办人开展救助工作的积极性。
(二)完善机制,强化管理,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一是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基金。
人大司法救助调研报告
人大司法救助调研报告
《人大司法救助调研报告》
人大司法救助调研报告针对司法救助制度进行了全面研究和调查,分析了当前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问题和改进方向,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以下是报告的要点:
首先,报告指出了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
司法救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为经济困难的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保障其正当权益。
然而,目前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着覆盖面窄、资源匮乏、效率低下等问题。
在经济全球化和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司法救助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其次,报告分析了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司法救助制度覆盖面窄,无法满足广大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其次,司法救助机构资源紧缺,无法提供充足的法律援助服务。
此外,司法救助程序冗长复杂,效率低下,无法及时解决当事人的法律问题。
最后,司法救助制度缺乏统一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导致实施效果难以保证。
最后,报告提出了改进司法救助制度的建议。
首先,应扩大司法救助的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的普及率。
其次,应加大司法救助机构的投入,增加相关资源,提供充足的法律援助服务。
同时,应简化司法救助程序,提高办理效率,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最后,应建立健全的司法救助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救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
总之,人大司法救助调研报告全面分析了当前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报告对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具有重要的参考和指导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并采纳这些建议,努力改进司法救助制度,更好地为民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司法救助 调研报告
司法救助调研报告司法救助是指在司法程序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法律情况和经济困难程度,提供法律援助和经济援助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弱势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和平等参与司法程序的权利。
本调研报告将从司法救助的概念、现状和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司法救助的概念司法救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参与司法程序的当事人提供援助的制度。
司法救助包括法律援助和经济援助两个方面,旨在解决当事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的问题,确保其正当权益得到保护。
二、司法救助的现状司法救助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到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和保障。
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和程序等。
同时,各级法院也设立了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司法救助工作。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救助已经为一大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援助和经济援助,保障了其诉讼权益。
三、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尽管司法救助制度在我国有一定的法律和机构保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司法救助实施的过程中,往往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导致无法满足所有申请人的需求。
此外,一些地区的司法救助机构未能完善相关的服务体系,导致法律援助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如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等,司法救助的覆盖范围较窄,未能提供足够的援助。
四、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司法救助中存在的问题和提高其实施效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首先,加大对司法救助经费的投入,确保各级法院都能充分发挥司法救助的作用。
其次,加强司法救助机构的建设和培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确保法律援助质量。
此外,要进一步扩大司法救助的适用范围,为刑事被告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当事人提供更多的帮助。
综上所述,司法救助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解决弱势当事人的诉讼困难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司法救助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继续加以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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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调研
政协汝州市法制委员会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下,如何维护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对部分有救助需要的被害人实施救助,减少社会对抗,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
建立科学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能够更有效地解决这一社会问题。
在这个课题的指引下,就如何结合汝州实际,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问题,我们政协汝州市法制委员会通过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对我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实施救助实践情况的调研,通过对部分刑事被害人走访座谈,整理出一个调研报告,现汇报如下:
一、我市刑事被害人救助现状
我们从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调研得到的案件相关数据是:2007年至2009年汝州市公安局统计共立伤害案件745起(其中轻伤害案件663起,重伤害案件82起),破获660起,轻伤害案件调解率占80%以上,即在公安侦查阶段没有及时调解的刑事案件132起和没有侦破85起刑事案件加起来共计217起受害人没有得到赔偿;三年来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交通肇事等威胁到人身安全的犯罪案件 545 件 657 人。
其中42 %的案件,即229起案件的受害人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汝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三年(2007-2009)来共有94件人身伤害案件没有达成赔偿协议,涉及赔偿金额212.1万元。
对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
各司法机关都非常重视,如市法院起草了《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的请示》,院领导多次向市领导反映,与有关部门协调,2009年1--9月,共拨付救助资金11.5万元,对一部分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进行了救助。
2010年1--10月,对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2起。
经调研分析我们看到,刑事被害人得不到赔偿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被终止(案件无法侦破、存疑不捕、存疑不诉和存疑判无罪等),案件受害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 2.由于刑事诉讼进程较长,尚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判决形式明确赔偿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主动支付被害人相应的生活、医疗费用,且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启动先予执行程序的; 3.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
二、我市刑事被害人得不到救助原因
1.救助工作“无法可依”。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国家应该对部分特困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也没有一部统一的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施办法,这块立法的空白导致很多地区和部门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局限于个案救助、随机救助,缺乏规范性,但是随着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探索和尝试,已经完全可以建立一部全国性的系统规范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案,使该工作得以健康有序公开透明的开展。
2.救助资金无保障。
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从根本上需要得到政府财政的支持,但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专门的基金运作渠道,可从国家财政中拨付,可以倡议犯罪嫌疑
人亲友代偿,可以接受社会各界的募捐,还可以考虑从服刑人员应得报酬中扣除一部分予以拨入。
3.救助范围和标准不明确。
应明确将救助对象限定为“因遭受犯罪行为而陷入生活、医疗困境,急需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赔偿但因为现实原因无法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赔偿的特困刑事被害人”。
就我市的刑事司法的具体实践来看,由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缺失,被害人遭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要想得到弥补,途径只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来进行赔偿,但是,这种赔偿途径的缺陷十分明显,刑事案件的每一个阶段都可能出现使被害人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出现:侦查阶段(公安局刑警队),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侦破,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难以落实具体的索赔对象;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起诉科),案件破获,被告人确定,但被告人缺乏足够的赔偿能力;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被告人无财产,其近亲属也不愿意代其赔偿;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等。
由于犯罪行为的发生,造成被害人急需救治,其本人或近亲属无力支付救治费用的;或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本人或其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生活特别困难的;造成被害人死亡后,其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生活特别困难的例子屡见不鲜。
三、建立我市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想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深层次意义
1.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保障和改善被害人家庭生活,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目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刑事被害人人数众多。
然而,由于一些案件未侦破,犯罪嫌疑人未缉拿归案或者因证据不足被作撤案、不起诉、判决无罪,或者虽被起诉判刑而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人没有赔偿能力,被害人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屡有发生。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帮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民及其家庭摆脱生活困境,是司法机关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改善民生,彰显人文关怀,推进司法文明具有现实意义。
2.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司法公正和实现公平正义。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处于生活困境的被害方予以救助,可以避免被害方为获取赔偿而与加害方“私了”,从而依法保护被害方与司法机关合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事求是地揭发、控诉犯罪行为,配合司法机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可以增强被害方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对司法决定的理解、支持与尊重,化解其疑虑和不满,为司法机关对符合从宽处理条件但没有赔偿能力的犯罪人依法作出从宽处理决定提供有利条件。
同时,刑事被害人的困难并非其自身造成的,而是外力所加,是他人刑事犯罪造成的后果。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以国家名义维护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蕴涵了有损害就要有救济,被告人、被害人权利保护并重等法治精神,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
3.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平复被害人心理,化解矛盾纠
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中,被害方申诉上访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实践中,虽然多数刑事被害方上访的直接诉求是严惩犯罪人,但因犯罪人的加害行为导致生活困难也是不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长期上访申诉甚至缠访闹访的重要原因。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帮助解决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生活困难,对于减少涉法涉诉上访、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具体构想
1.成立刑事被害人救助领导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政法委牵头成立我市刑事被害人救助领导小组,下设救助办公室、审核室、财务室等相关科室。
2.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基金:财政拨款,分级负担,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辖区各保险公司从每年免交的税收中负担一部分;职务犯罪,情节轻微,判处缓刑所缴纳的保证金;对于其他刑事犯罪的罚金属市财政收取的部分;对于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主体的罚金;社会各界捐助等,这些资金直接由市政法委管理。
建立完善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体系,救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每年接受审计部门、纪检、或人大审计监督检查。
3.统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原则。
补充性原则,即救急不救贫。
刑事案件被害方只有在无法获得犯罪人及时赔偿,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社会保险、单位救济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救助。
国家救助是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最后手段;有限性原则,即对被害人的救助只能解决其紧
急生活困难,不能作为其生存或生活的方式;及时便捷性原则,救助程序不能过于繁杂,作出决定的周期不能太长。
4.明确刑事被害人救助对象。
既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或完全赔偿,也无法通过民事救济、捐助、保险、追诉等途径获得补偿,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
5.界定刑事被害人救助标准。
救助的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
综合考虑刑事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过错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等因素,确定三个救助等级:困难的,在三个月至十二个月之间救助;比较困难的,在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之间救助;特别困难的,在二十四个月至三十六个月之间救助。
刑事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或近亲属之间(包括同居)引起的加害行为,确定救助时应严格掌控,可以裁量降低救助等级,减少救助数额。
刑事被害人救助只适用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组织。
6.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
(1)救助申请的提出: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办单位提出,提供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并填写刑事被害人救助申请表。
(2)救助申请的审核:承办单位对救助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承办单位将相关材料提交市政法委救助审核室进行二次审核,经审查同意后,提请市刑事被害人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决是否实施司法救助。
(3)救助金的发放:决定实施司法救助的市刑事被害人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人下发救助金发放通知单,由申请人持
身份证或户口本、发放通知单到市政法委市刑事被害人救助领导小组财务室领取救助金。
(4)救助材料归档:救助金发放后,由市刑事被害人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司法救助档案,将涉案材料归档保存。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确实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我市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制度规范此项工作,使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以消除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真正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