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制度
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受害人 的权益进行及时 、 有效 、 充分 的救济 的话 , 则一方面会 导致被 害人形成对加害人 、 司法制度甚至是社 会的敌对 和仇 恨情绪 , 特别是 因犯罪行 为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赔偿致使其生
2刑 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 的理 论研究 为我 国建 立刑 .
事 被 害A N家 补 偿 制度 提 供 了理 论 基 础 。学 界 对 我 国刑 事 -
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 度进行 了多层次 、 多角度 、 全方位的理论 探讨 , 围绕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相关 问题进行 了较为深入
的论 述 , 对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原则、 补偿对象和条件 、 补偿 范围 、 偿资金 的来 源、 补 补偿 的方式 和金 额、 补偿 机构 、 补偿
程序 、 法 模 式 等 方 面 提 出并 设 计 了 很 多 种 方 案 。 刑 事被 害 立
的法 律 制度 。
一
之 间的平等地位 。国家补偿制度就 是通过对被 害人进行经
济补偿 , 使其恢 复正常 的生活 , 进而调节其失衡的心理 , 防止 和避免他们 向犯 罪人转 化 , 维护 社会 秩序并 实现社 会的和
谐。
3 建立刑 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 是 实现社会 正义 的需 . 要 。刑事被害人是犯罪 的受 害者 , 由于受犯罪 侵害其身心 已 遭受很大痛苦 , 财产 已蒙 受损失 , 其 往往处于社 会弱者和被 遗弃者地位 。所 以, 社会帮助这些无端 被犯罪侵 害的人 是正 义 的要求 , 也是 国家应尽的义务 。刑 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总第 6 6期 第 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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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论坛 ・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适用范围、赔偿标准、申请方式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浅谈。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国家机关的行为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一种机制。
它既是一种司法补偿制度,又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的保护和对司法公正的尊重。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国家机关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2. 国家机关职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操作等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 没有与法律规定相符的证据足以表明被告人与罪行无关,被害人因此受到错误追究、刑事处罚等侵害。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分为两部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1. 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等直接支出和因侵犯合法权益而导致收入减少的损失。
2. 精神损失:包括精神痛苦、精神伤害、人身伤害后遗症、丧失生活能力等因违法侵害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失。
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申请方式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申请包括两个环节:初审和复审。
1. 初审:申请人应在判断移送期限内书面提出申请,主要向侵害其权益的国家机关进行申请,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
2. 复审:如被害人对初审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处理,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为终审决定。
五、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确有效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它的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1. 忽略人道主义精神,唯利是图。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法理分析
刑事被害人 由于权益遭 到犯罪 分 子的侵 害 , 到合理赔 得
偿 原 本 就 是 刑 事 立 法 、 法 制 度 的基 础 。可 是 , 现 实 生 活 司 在
[ 摘 要] 由于刑事案件 的特殊性质 , 加之现实条件 的限制 , 被害人 的合法权益受 到侵害之后无 法获得救济 的情形普遍存 在。本文选择在
这个问题上展开论述 , 从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的渊源 、 历史发展 , 以及与其他国家 的立 法状况 的比较 出发 , 论述 刑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法活动不可或 缺的标 准之 一。刑事 法律 对犯 罪分子 的惩 罚
失之物 。倘若生命被 害时 , 公社与长 老应赔偿 其亲族银 一名
那 。 ”
这是公元前 10 70年左右《 汉谟 拉 比法典 》 于受害者 获 关 得补偿的规定 , 也是 对 刑事 被 害人 进行 国家补 偿 的最 早 法
律。
“ 如果强盗不能捕到 , 被劫者应于神 前发誓 , 明其 所有 指 失物 , 则盗贼发生地 点或其 周 围之公 社及 长老 , 应赔 偿其 所
救 的组成部分 , 是对 被害 人人权 的保 障。人权 保 障 , 当 更 是 今社会刑事法律政 策 的核心 价值 之一 , 进行刑 事立 法 、 是 司
第1 6卷 第 1 期 21 0 0年 1月
工 会 论 坛
Tr d iI ’rfb n a e UnO l i u e S t
V0 . 6 No 1 11 .
Jn 2 0 a . 01
论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文章 编号 :0 8—5 7 ( 0 0 0 —0 1 10 3 8 2 1 )5 0 6—0 2
迫 独 自承受 这一 事故带 给他 的损失 。 据 该说 ,国家补偿 应转 化为社 会 保险形 式 ,补偿数 额应 根 据 投保 金 的多少 而定 。但实 际上 国家补 偿应 主要 根据 被害人 所 受 损 失 的 轻重 程 度 、所负 责 任 的大 小 并 结合 其 他 条 件综 合 而 定 。显 然 ,社会 保险说 无法 解释 两者 之 间的不一 致 。 ( )公共援 助说 二 公 共援 助说认 为 国家对刑 事被 害人 的补 偿足 一种对 处 于不 利 社会 地位 者 的公 共援 助 。刑事 被害人 受 到犯 罪侵害 之后 , 由 于身体 受 到损害 或财产 受到 损失 ,实 际上变 成 了一种 不利社 会
21 0 0年 9月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S p. e t201 0
第 5期 ( 总第 6 3期 )
J URNAL OFL AONI OL C ADEMY O I NG P I E AC
N . S m.3) o 5( u 6
论对 刑事被 害人 的 国家补 偿 制度
王 海 燕
( 宁警官 高等专科 学校 辽 法 学部 ,辽宁 大连 163 ) 0 6 3
摘 要 : 文章针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 立法空白, 分析了 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当 刑事被害人不能从
罪犯 那里 获得 实 际赔偿 时 ,国家 补偿便 成 为一种 重要 的救 济途 径 。文 章进 而探 讨 了建 立国家 补偿 制度 的理 论依 据 ,并 提 出了建 立我 国刑 事被害 人 国家 补偿 制度 的具体 构想 。
关键 词 : 刑事被害人;国家责任;国 家补偿; 制度
刑事国家赔偿计算标准
一、刑事国家赔偿方式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一)支付赔偿金;(二)返还财产;(三)恢复原状。
以上三种赔偿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另外,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刑事国家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标准的原则是,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得到适当的弥补,又要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负担状况。
我国国家赔偿标准基本采用慰抚性原则。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人。
减少的收人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page](三)财产权损害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
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
2、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
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符合当今人权至上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因此建立建立该制度的意义就更为凸显。
实践中由于犯罪人逃逸或其不具有经济赔偿能力,判决就难以得到执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也无法通过其他的途径获得赔偿时,通过确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由国家在经济上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保证其最基本的生活,这已成为各国的广泛共识和普遍的立法实践,因此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势在必行。
标签:刑事国家补偿;刑事被害人;理论根据;制度构想1 刑事被害人的的国家补偿制度的涵义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于一定范围内受到犯罪侵害而又未能从犯罪人或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法定程序,由国家给予一定的经济上的补偿的法律制度。
2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随着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理论研究的深入,学者们提出了关于该制度的理论各种学说,如国家责任说,社会福利说,社会保险说等等,其中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的是国家责任说,国家责任说主张国家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救助和补偿是国家对公民应尽的一种责任义务,国家责任理论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都是他生存的主要手段,为了使自己能更美好,更安定地生活,每个人通过契约的形式让渡出自己的部分权利形成一个组织即国家,国家通过权力和力量保障和卫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这样就在市民利益和国家安全之间存在一种不成文的契约关系”,根据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国家垄断了使用暴力镇压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权力,因此国家有责任去防止犯罪的发生,以及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国家没有履行到保护义务时,而被害人有无法从侵害处获得任何赔偿而陷入严重生活困境时,国家自然应对其损害给予补偿,改善被害人的生存环境,使其尽快摆脱不利境地,以恢复被破坏的平等,显然符合正义的要求,是国家作为社会守护人理应担当的一种道义责任,体现着国家对其公民的人道主义关怀。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
理论上此制度指 当被害人受 到犯 罪行 为侵害 而无 法 获得赔偿时 , 法由 国家设立 的专项 基金 给予 一定物 质 依
帮助 , 以帮助被 害人 及其家属缓解被害状态 , 并早 1恢 复 3 正常生活 的一种社会保 护制度 。
第 1 1卷
第1 1期
鸡 西 大 学 学 报
J OURNAL OF J XIUNI I VER I Y ST
V0 . 1 NO 1 11 . 1 NO 2 1 V. 0 1
21 0 1年 1 1月
文 章 编 号 :6 2— 7 8 2 1 ) 1 0 5 2 17 6 5 (0 1 1 — 0 6—
通 过 剥夺 犯 罪 人 再 次 犯 罪 的 能 力 从 而 实 现 一 般 预 防 以
外 , 具 有预 防受 害人 及其 家属 犯罪 的特 殊预 防功 能 。 还
实际生活中存在的恶性 人 身伤 害案件 , 纯对犯 罪人施 单
第一, 有限补偿原则 。首先 , 受补偿 的主体范 围限于 被 害人 ( 被害人死亡 , 由其 近亲属代 为受偿 ) 其 次 , 可 ; 可
一
我 国已有很 多 地方 法 院 内部 实施 了被害 人救 助 制 度, 为建立国家补偿制 度积 累 了实 践经验 。如湖南 长沙
市开福 区人 民法 院在 司法 机关 内部 实施 司法救 济金 制
度 , 院设立 司法 救济 中心 和专 门账 户 , 该 通过 区政府 财 政、 民政部门专项拨款 、 自愿捐助 等渠道 筹集救 助资金 ; 北京市 高级人 民法 院和北京 市民政局联 合签发 了《 于 关 解决执行难案件 中困难人员生活救助 问题 的意见》, 由于 被执行人服刑 、 下岗等原因而拿不到钱 的 , 以通过法 院 可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摘要: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按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的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刑事被害人遭受了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但由于各种原因难以从被告人那里获得赔偿,导致生活陷入困境。
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和理论基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是在因犯罪人未归案或者犯罪人没有能力赔偿,而使被害人无法取得赔偿;以及虽然得到了赔偿,但却不能弥补被害人所遭受到的损失的情形下,由国家向被害人发放相当数额的金钱或物质的行为。
这是一种国家责任的体现,即国家在公民遭受犯罪侵害之后,除必须追究犯罪人的刑责外,还必须在被害人没有实质获得犯罪人的赔偿时,为被害人提供物质补偿,从而消除被害人及其家属对社会的仇视心理,使其尽早恢复正常的生活,促使社会形成良性循环。
从目前来看,关于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学说,国家责任说认为国家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护之责;社会福利说认为犯罪的被害者境遇十分悲惨,国家理应在生活上予以扶助;社会保险说认为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赔偿制度的现状(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这一赔偿途径的不足之处是十分明显的。
其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强调的仅仅是物质损失,没有精神损失。
其二,在赔偿不能的情况下缺乏救济。
其三,附带民事诉讼得不到及时履行。
(二)刑事被害人社会援助方式不足。
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不可否认,社会援助在克服被害人实际困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自身的缺陷,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缺失的弊端(一)导致私下“和解,放纵犯罪。
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第10卷第1期2013年1月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an.2013Vol.10No.1一、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1.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和特征就是社会稳定。
在刑事法律实践中,犯罪发生之后,犯罪人、公诉人和受害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和矛盾是我们必须面对的。
在处理犯罪问题时,必须妥善处理三者之间的利益和矛盾,这些利益和矛盾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所要妥善调整和正确处理的利益和矛盾的一个组成部分。
而且,考虑到我国被害人群体的巨大以及被害人转化为犯罪人的潜在可能性,这些利益和矛盾还可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无论是从理论上来讲还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受害人向犯罪人的转化都是非常可能发生的。
被害人学研究表明,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是可以发生角色转换的。
“特别是当被害人因犯罪侵害得不到赔偿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时,就更容易对加害人及其亲属和社会产生强烈的敌对心理或绝望情绪,当被害人转换为犯罪者时,其犯罪时的预谋性、目的性和残忍性就会更强。
”[1]和谐社会是一个有着良好秩序的社会,有着公平规则的社会,必须解决被害人从犯罪人那里得不到赔偿或赔偿不充分这个问题,改善被害人的生存条件,以求长治久安。
2.平衡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需要在刑事诉讼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作为刑事诉讼法现代目标之一的人权保障,日益成为世界性的趋势。
正是在这种趋势的作用下,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作了重大改革,不仅扩大和加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而且也强化了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将其规定为当事人,提高了其诉讼地位,这无疑是一巨大进步。
“人权既给予犯罪人,也应平等地给予被害人。
”[2]但是总的来看,我国司法仍是较注重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被害人的利益实质上被严重忽略。
浅析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摘要]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刑事被害人难以从被告人那里获得赔偿,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最终导致生活陷入困境。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既可以实现与国际法接轨,又可以解决被害人的困境。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国家责任2005年9月11日,河南农民艾绪强制造了震惊全国的“王府井劫杀的哥连撞9人造成3死6伤”的案件。
法院判决艾绪强赔偿死者和家属共计100多万元。
法律是公正的,但是对于没有任何可以执行财产的艾绪强来说,这笔赔偿款也只是一组无法兑现的数字。
被劫杀司机的妻子在得知艾绪强被执行死刑时第一反应就是“他一死,我们一分钱也拿不到了”。
而艾绪强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也没能拿出一分钱来给生者一丝告慰。
据统计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立案都在400万起以上,这些典型案例的受害人不在少数,深刻地向世人表明了,对被害人权利救济的形式是多么的紧迫。
因此,倡导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概念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对那些因受到犯罪侵害而遭受损害且未能从犯罪人或其他渠道得到充分补偿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相应的法律条件和程序给予一定补偿的制度。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制度的现状(一)现行的被害人赔偿途径之不足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不足之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这一赔偿途径的不足之处是十分明显的。
其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强调的仅仅是物质损失,没有提及精神损失。
其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启动门槛高。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狭窄。
其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滞后。
以“刑事责任为中心”案件审理的附带性在一定的程度上导致了赔偿的附带性。
其四,在赔偿不能的情况下缺乏救济。
由于犯罪人赔偿得不到执行,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40 7) 3 0 9
【 键 词 】 事 被 害人 ; 家 补 偿 ; 值 ; 建 关 刑 国 价 构
刑 事 被 害 人 国 家 补 偿 制 度 的 价 值 刑 事 被 害人 同家 补偿 制度 的价 值 主 要 体现 在 两 方 面 : 一 是 实 其 现 司法 公 正 或 正 义 的需 要 , 司法 实 现 公 正或 正 义绝 不 仅 仅 是 及 时 惩 罚 犯 罪人 , 需 要 有 效 平 复被 害 人 。同 家补 偿 制 度虽 然 只 能 从 经 济 更 方 面 给予 被 害 人 补偿 , 或许 对 其 心 理 创 伤 与 障碍 的恢 复 帮 助 不 是 特 别大 , 但毕 竞 能 给 被 害 人 些 许 的 安 慰 。其 二 是 符 合 人 道 主 义要 求 , 人 道 主 义思 潮 提倡 关 心 人 , 视 人 的 价 值 , 人 成 为 人 。被 害 人 遭 重 使 遇 犯 罪后 , 身体 、 灵 都 受 到 r 大 的创 伤 , 时 卒会 应 当 担 负 起 给 心 极 这 十 予 其 人道 主义 关 怀 的责 任 , 过 同家 补 偿 制 度 , 其 感 受 到 关 心 , 通 使 有 助 于其 恢 复 。同 家 补偿 制 度 本 身 就体 现 了对 被 害人 的人 文关 怀 、 对 被 害人 的关 心 与 同情 , 同时 采 用 以 物 质 为载 体 的方 式 向被 害 人 传 递 这 样 的讯 息 , 以使 被 害人 实 实 在 在 地 感受 到 。 可 二、 国外 的刑 事 被 害 人 国 家 补 偿 制 度
( ) 偿 对 象 及 范 围 二 补
( ) 西 兰 一 新
新 西 兰 是 世 界 上 第 一 个 建 立 该 制 度 的 国 家 , 刑 事 被 害 人 国 家 《 补 偿 制 度 》 于 16 年 通 过 , 过 该 法 我 们 可 以 清 晰 地 知 道 其 制 也 93 通
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和社会各界对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也越来越重视。
为此文章从补偿资金来源及管理、补偿对象、补偿条件以及补偿的方式、数额和程序这四个方面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有所帮助。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司法实践一、理论依据(一)社会保险说所谓社会保险说,就是指刑事被害人从国家获取的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
在这个社会保险中,人们可以应付日常生活中的困难。
在我国,对于被害人的社会保险一般来源于国家的税收。
当被害人受到侵害时,国家通过这种途径给予救济,也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的一种关怀。
(二)公共援助说所谓公共援助说,是基于被害人处在社会相对不公平一方时,国家给予的一种补偿。
当被害人受到各种犯罪侵害之后,不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都或多或少会受到损害。
此时,国家作为援助者的身份站出来,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的一种关怀和补偿,不论从道义上还是社会公平上,都是非常有帮助的。
(三)国家责任说所谓的国家责任说,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对于被害人受到侵害有一定的责任。
因此,通过一定的途径来弥补被害人,使其能够得到心灵的平衡。
国家和公民之间可以看成是“契约”的关系,国家对公民有保护的责任。
那当公民收到损害时,自然就有权向国家提出补偿。
这就是国家责任说最大的理论依据。
二、当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状分析(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成熟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当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诉讼。
但是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往往把“有权”变成了“应当”,这对于被害人来讲,必须在经过刑事诉讼后,才能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请求。
(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漏洞在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财产保全、先于执行等程序没有严格把关,致使很多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没有得到充分的补偿。
(三)刑事被害人社会救济体系不完善所谓社会救济,就是指当人们面临生活困难时,国家通过相关保障能够提供维持公民最低限度生活保障的救济措施。
透过《七天》看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正当理 由在外 界刺激 的影响下不断得到强化, 当达到一定程度 时, 这 种动 因就会 突破 既有的社会控 制, 转化为具有“ 正当理 由” 的行 动, 最 终实现从被害人向犯罪人的实质性转化 , 即当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陷 入 生活困境 的 “ 打击” 强化 怨恨和愤 怒心 理,当它突破理 智的张力 会
代文 明的发展和依法 治国口号的唱响, 解决罪犯 的方式 由古代那种正 当的血亲复仇转为国家公权力所垄断: 首先不允许公 民随身携带武器
防 范犯 罪 : 次 不 允许 私 力 救 济 惩 罚 犯 罪 , 罚 轻 重 也 由权 力 机 关 决 其 刑 定 。 是 当 个 人 合 法权 益 受 到 犯 罪 行 为 侵 害 时 , 于 国家 就 有 义 务 对 其 进 行制裁 , 对被 害 人所 遭 受 的侵 害 给 予 经 济 上 的 补 偿 。另 一 方 面 ,的 搜 集 十 分 困难 , 加 上 的 律 师 的协 助 , 证 再 这
就可能导致最后公安机关销案 、 检察机关不起诉或法院判决无罪 , 此 时刑事犯罪给被害人及其 家属 的损失怎样弥补? 第三、 心理 学常识告诉我们 , 当人遭受多重不幸打击时, 心理和情 绪都会发生 巨大 的波动 , 肉体 上伤痛得到康复, 但心理上被害 的阴影 却 难 以 在 短 时 间 内消 除 。 时 被 害 人 极 易 走 向极 端 , 取 不 理 智 的 方 此 采
制 裁 和 承 担 民 事赔 偿 责任 。 当 他 寄 希 望 于 获 得 国家 “ 力 救 济 ” 期 公 的 待 破 灭 时 , 会 转化 为 实施 “ 力 救 济 ” 内 心 动 因 及 正 当理 由 。 种 就 私 的 这
我国应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
亲 族 银 一 明那 。一 般 认 为 这 是 国 家 刑 事 补 偿 的 最 早 ”
成 损 害 的 受 害 人 ( 被 害 人 ) 行 的 行 政 赔 偿 和 刑 事 或 进
赔 偿 ( ) 家 补 偿 — — 国 家 对 因 犯 罪 而 受 到 损 害 的 3 国
源 头 。 是 到 了近 代 , 意 大 利 刑 法 学 家 贝 卡 利 亚 在 但 自
【 要 】 事 被 害人 补 偿 是 指 国 家 对 一 定 范 围 内 因遭 受 犯 罪 侵 害 而 又 无 法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获 得 损 害赔 偿 的 被 摘 刑
害 人 及 其 家属 , 过 法 律 程 序 支付 其 一 定 的 金 钱 加 以救 济 的 一 种 方 式 。 国 应 建 立 刑 事 被 害 人 补 偿 制 度 . 通 我 这
轨 的 需 要
对 刑 事 被 害 人 补 偿 制 度 的 探 讨 由 来 已 久 .最 早
可 以 追 溯 到 公 元 前 1 0 年 左 右 的 汉 穆 拉 比 法 典 70
亲属 。 目前 . 界 各 国 被 害 人 因 遭 受 犯 罪 侵 害 而 获 取 世 赔 偿 或 补 偿 的 方 式 不 外 乎 五 种 : 1犯 罪 人 赔 偿 — — () 犯 罪 人 由 于 自己 的 犯 罪 行 为 对 被 害 人 造 成 了损 害 而 进 行 的损 害 赔 偿 。2 国 家 赔 偿 — — 国 家 对 由于 国 家 ()
关于建立和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科技 疆向导
◇ 科技与 法制◇
关于建立和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程 萍
( 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 山东 临沂
26 0 l 7 0 0
Hale Waihona Puke 【 要】 摘 建立刑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 不仅体现 了国家对 因犯罪侵害而陷入 生活困境的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关怀, 也有利 于维护被害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护 国 家 的 长 治久 安 , 是 司法 文 明 和 司 法和 谐 的体 现 。 维 更
【 关键词 】 刑事被 害人 ; 国家补偿
对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进行补偿 . 国家在确保有效打击犯罪 的同 程 序顺 利 进 行 。 是 22建立和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的可行性 . 时. 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 . 从经济上弥补刑事被害人损失 . 体 现 司法公正 的重要途径和措 施 . 我国 目 从 前刑事诉讼法 和刑法 规定来 第 一 . 国经济 的持 续快速发展 . 我 为建 立和实行刑事 被害人 国家 看. 对被害人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或 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的主要 方 补偿制度提供 了财力上 的保障 式. 是通过刑 事附带 民事诉讼 . 以刑事被告人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来 实 第二. 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为建立和实行刑 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 现 的。但是在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 , 由于被告人被判刑甚至被 执行死 度提供 了舆论条件 刑、 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 的大量存在 . 往使 刑事被害人从判决 中 往 第三 . 界各 国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我 国 世 获得的补偿无法切实 、 分兑 现 . 充 甚至导致 被害人及其亲属 的家庭 生 建立和实行刑 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经验借鉴 活因此陷入困境 如何解决好刑事案件被害人 日 益增长 的司法需求与 第 四. 各地不同方式 的有益尝试为建立和实行刑事被害 人国家 补 人民法院司法 功能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 . 在现有法律规定之外探寻一 偿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 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 以保证刑事案件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 3 立和 实行 刑 事 被 害 人 国 家补 偿 制 度 的 探 索 和 实践 建 侵害 . 无法从被告人 处获得补偿时 . 仍然能够得到 国家的物质补偿 . 以 第一 , 明确补偿基本 的原 则 . 要 保障刑事被 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顺 安抚其精神 . 安定 其生活 . 已经成 为摆在我们面前迫切 需要 解决 的重 利 实施 一是补充性原则 . 即刑事案件被 害人 只有在无 法获得犯罪人 大问题之一 。 即时赔偿 , 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社会保 险、 单位 救济 的情况下 , 才 1建 立和 实 行 刑 事 被 害 人 国 家补 偿 制 度 的 现 实 背景 . 能获得救 助 二是有限性原则 . 即对被 害人 的救 助只能解决其紧急生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七十七条 明确规定 . 刑事被 害人 活困难 , 不能作为其生存或生活的方式 。 三是有效性 原则 , 救助应针对 由于被告人 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 质损失 的. 在刑 事诉讼 过程 中. 有权 被害人的具体情况而实施 。四是及时便捷性 原则 , 救助程序不能过于 作出决 定的周期不能太长 提起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 但是在实践 中 , 的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抓获 , 繁杂 . 有 或办案机关 在事实不清 、 据不足的情况下 . 嫌疑人做 出不 不准逮 证 对 第二 . 明确 补偿 的条件和标准 . 障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要 保 捕、 不起诉或撤案处理 : 有的虽然被判 承担 附带 民事赔偿责任 , 由于 有序进行。一是 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 死亡或伤残 . 但 丧失全部或 被告 人经济能力有限 .被害人通过诉讼得 到的赔偿是非 常有限的 , 甚 大部分劳动能力 , 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被 害人 , 包括致死 、 致残人 至于根本得不到赔偿 .被害人以及 亲属在遭 受了犯 罪侵 害之痛后 . 又 员原抚养、 赡养的人 。二是发案后急需医疗救治且加害方不 明或加 害 不得 不承受更痛 、 更久 的“ 人财两空” 。 方不具备赔偿 能力的生活困难被害人 三是因犯罪行为造成 家庭财产 生活无着落的被 害人 对遭受犯 罪行为侵害 的刑事被害人实行补偿 . 是确保在有效打击 损失殆尽 . 犯罪的 同时 . 切实维护 刑事被害人合法权 益 . 体现司法公正 的重要途 第三 . 明确救助 的标准 . 障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规 范管 要 保 径。 目前 . 从我国立法 现实 和诉讼结构看 , 刑事被害人要求补偿 的主要 理。救助的标准应合理设定 : 一要使被害人 的物 质生存 能力 得到适 当 途径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建立和实行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制度 的立法 的救济 。 二是 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能够负担。 三是计算方便 , 简便易行 , 四是平衡与 国家赔偿制度 的 本意在 于诉讼 经济 . 将刑事诉讼 和民事诉讼合并 审理 , 程序上方便 当 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各地经济的发展状 况 事人诉讼 . 实体 上及时弥补刑事被 害人因不法侵 害遭受 的损失 . 现 关系 . 体 国家救助不 以国家 过错 为前提 . 国家救 助标准应适 当低 于 国家 诉讼活动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 目 但是 由于被告人无财产可供 执行 赔偿标 准. 标 但也不宜太低 , 否则难以发挥应有 的救助功能 。 以考虑规 可 等情况 的大量存在 .这种 完全 建立在刑事被告 人补偿能力之上 的制 定救助数额范 围. 在该范 围内 . 由救助审批 机关根据当地财政状况 、 消 度, 已经不能保障刑事被害人获得充分 的赔偿 , 限制 、 响了其功 费水平以及被 害人家庭经济状况 . 也就 影 决定具体的救助数额 能的发挥 和价值 的实现 从调查 的数据情况来看 . 虽然各地 法院近年 4建立和实行刑 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的几点 意见 . 来不 断加大刑事附带 民事案件的调解和执 行力度 . 但现行 司法制度仍 41 议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基金 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 的 .建 然不 能保 障绝大多数刑事被害人合 法权益 的切实体现 。因此 . 迫切需 经费来源对建立和实行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 至关重要 借 要建 立和实行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 . 作为实现现行 制度的有 鉴 国外经验 . 我国实 际. 以此 结合 我们建议设立“ 刑事被害人补偿基金 ” 设 . 益补充 、 为保 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实现的最终保 障线 。 成 立专 门委员会负责补偿管理 和发放等事宜 2实 行 刑 事 被 害 人 国家 补 偿 制 度 的 必 要性 和 可 行 性 . 4 建议通过立法 明确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的基本条件 我 . 2 建立和实行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既符合 当前 中央关于“ 稳定 们建议在 国家 尚未建立刑事 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前 . 通过 立法对补偿 为将来 实行这一制度作好基础性工作 是压倒一切的大局 . 障国家 的长治久安” 保 的基本方针政策 . 也有利 于 的基本条件予 以明确 . 全面实现均衡保障刑事人权 的法治 目 . 标 不但在一定程度上 消融刑事 4 建议 明确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 的具体数额 。 . 3 对于补偿金数额 . 被害人心灵 上愤 恨的坚冰 . 抚慰 其精神的创伤 . 从宏观角度讲 也 世界各国有 的规定最高限额 。如英国规定 . 而且 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被 能够更好地 体现 由管理政府 、 权力政府 向责任政 府 、 义务政府 的职能 害人发生时工 资的两倍 新西兰立法规定 . 金钱上之损失及费用开 支 的补偿 . 得超过 10 英镑 有的根据法令规定 的基础额 的倍数计 不 00 转变 . 彰显我过法治的 巨大进步 2 建立和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的必要性 . 1 第一 . 是促进平安建设 、 构建和谐社会 的重要 环节 。 第二 . 建立和实行 刑事被害人 国家 补偿制度 , 国家 尊重和保障 是 人权的重要体现 第三 . 立和实行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是体现政治文 明和 司 建 算。 4 建议实行刑事被 害人先行给付制度 。为解决好刑事 被害人及 . 4 其家庭成员 因犯罪行为暂时造成 的生活 困难 . 我们建 议在 刑事案件审 理 阶段 . 强制刑事案件被告人 向管理 国家补偿金 的 lf 委员会交纳一 々 J 定数量 的保 证金 .只要被 害人 能够证 明自己受侵 害人侵 害而生 活困 难. 就可 以提 出先行给付申请 对于被 害人取得 的刑事损害补偿金 , 应 法文明的重要标 志。 第 四. 建立 和实行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是 司法 机关实践“ 三 当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于因犯罪造成无 家可归或生活没有保障的 个代表” 重要思想 . 坚持立 党为公 、 执政为 民的具体体现。 被害人应当予以紧急补
试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
极因素 ,就 需要发 挥刑事 被害人在 控制预 防犯罪方 面的作 用 ;五是 构建和谐社会理论 ,建立和谐社 会是我们 的 目标 , 也是被害人补 偿立法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 。
三 、确立被害人补偿制度 的必要 性 从实 践来看 , 给予刑 事被 害人必要的救济 , 有利 于落 实 宪法保 障人权 的规定 , 也有利于实现被害人与被 告人权 利的 平衡 ,对于 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上访 申诉 ,缓解 社会矛盾 ,构
补偿对象和条件 、补偿基 金来 源、 申请补偿期 间及主 管机 关等 问题 。
[ 关键 词] 刑事诉讼 :刑 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 [ 中图分类号] D9 52 2. [ 文献标 识码] A
一
[ 文章编号] 1 0 .4 7 (0 2 30 9 —2 0 87 2 2 1 )0 .0 80 这种情况 下, 对犯罪被害人及其 家属进行补偿就成为 国家 的 项 必要义务 , 其理论基础不仅在 于刑 事司法的“ 人文关怀 ”
的犯 罪创伤 , 回对法律制 度的信任 , 赢 也不 利于缓解被害人 与被告人一方 的矛盾和 仇恨 , 因而也就不利 于被害人融入社
区 和 被 告 人 回 归社 区 。 1 .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 制度有利于保 障和 改善刑事被
等等。我 国理 论界尚没有形成一致 的观 点, 刑事被害人 但 国家补偿立法 的理 论依据 , 要结合 国情 ,主要有 以下几个方 是社会福利说 ,因为补偿 具有社会福利性 ;三是 公平 、正义 的理念 ;四是社会防卫理论 , 要把 刑事被害人变成社会 的积
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护之 责;社会 福利说,认为犯罪 的 被 害者境遇十分悲惨 ,国家理应在生活上予 以扶助 ;社会保 险 说,认为 国家 对被 害人的补偿是一种 附加 的社 会保险 , 对 于 受到犯 罪侵 害也应 视为社会 保险 帮助解决 的意外事 故之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
、
刑事 被害 人国 家补偿 制度 的理论 基础
刑事 被 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 的理 论基 础 ,国外 有
多种学说 ,已建立该 制 度 的国家对 不 同学说 也是 各 有 青睐 ,如新 西兰采 国家 责任 说 ,荷兰 采社会 福利
收 稿 日期 :0 1 0 —0 21 — 3 8
作 者 简 介 : 冉 (9 8一)女 , 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在 读 硕 士研 究 生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 法 学 、 济 刑 法 学 。 赵 18 , 中 刑 经
制 度 , 建 立 刑 事 和 解 制度 。 如
关键词 : 刑事被 害人 ; 国家补偿制度 ; 可行性
中图分 类 号 : 9 0 0 D 2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6 2— 1 1 2 1 )3— 0 l O 17 9 6 (0 10 0 2 — 5
四千多 年前 的古 巴 比伦 的汉谟 拉 比法 典 中记 载
轻 ” 民本 思想 。新 中 国建 立后 , 和 国家领导 人一 的 党 直 坚持此 理 念 , 毛泽东 同志 提 出的 “ 心全 意为人 民 全
服 务 ” 江泽 民 同志 提 出的 “ 、 代表 人 民群众 的根本 利
刑事 被害人 或其 家属 ,通 过法定 程序 给 予一定 补偿
的制度 【。 因此 , 制度 的补 偿 主体是 国家 , 】 1 该 补偿 对 象是刑 事被 害人 或其 家属 ,补偿 条件 是受 到犯罪 侵 害而 未能从 犯罪 人或其 他渠 道得 到充 分赔偿 ,补 偿
一
21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的许 多 国家和地 区在立 法 时都 采用 了这 一学说 。 因此 , 兼采 二者是 兼采 国内外 理论 之精 华 。 其次 , 人本 理念要 求 全方位 、 大限度 地保 障人 最 权, 以此理 念为理 论基 础 , 很好地 指导 实践 , 制 能 使 度 的设计 和运行 都尽 量地 为被 害人利 益着 想 ,使 建 立该 制度 的初衷 更好 地得 以实 现 ; 社会 福利 说 , 立 则 足现 实 , 考虑 国家 的经济 承受力 , 保障 人 民基本 生 从 活 的角度 出发 , 国家 补偿 的范 围 、 象 、 对 对 条件 等予
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针对 中国国籍的刑事 被害人 , 论其 在 中国境 内还是 境外 , 无
只要 其 无 法从 犯 罪人 处得 到合 理赔 偿 , 有 权 向 国 家 提 出 补 都
遭受损失 的程度制定不 同的补偿等 级标准 , 而使有 限的补 从 偿基金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 的作用 。另 一方面 , 刑事 被害人得到补偿程度 应 当与被 害人在 犯罪行 为 中的过 错程
前 , 国已具备建立 刑事 被害 人 国家补偿 制度 的现 实基础 , 我 我们应当借鉴国外 的先进经 验 , 结合 我 国实 际 , 快制定 刑 尽 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 以推动 现代 刑事诉讼 法治 的进 一步
发展 。
一
适 当经济补偿 的一 种法律制度。16 9 3年 1 2 0月 5日, 新西 兰 颁布 了世界上第 一部 《 刑事 被害人 补偿法》 。随后 , 国 、 英 美
国、 澳大利亚 、 加拿 大、 瑞典 、 芬兰 、 麦、 丹 挪威 、 国、 森堡 、 法 卢
比利 时 、 兰 、 大 利 、 萄 牙 、 士 、 班 牙 、 岛 等 国 家 相 波 意 葡 瑞 西 冰
、
刑 事 被 害人 国 家补 偿 的 原 则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 的原则 , 整个 国家补偿 制度 的核 是 心 。笔者认 为它应该 是一个多项原则 的综合体 , 以及时补 是 偿、 赔偿 为主补偿为辅 、 比例补偿 和特殊 补偿 为指导的制度 。
责任更 好地统一起来。
3 比例原则。 .
最为 引人 注 目的一项任务就是要 “ 研究 建立刑事被 害人 国家
浅析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万 余件 ,刑 事伤 害 案是 l. 余 件 ,前 后 相 加 , 48万 除 了那些 经 济条件 相 对较 好 的受 害 人外 ,每 年可
能 至少有 上 百万 的被 害人 因为得 不 到加 害 人 的赔 偿 而身 陷绝境 Ⅲ 。 尽 管 针 对 当 前 中 国 缺 乏 国家 补 偿 制 度 的情
近代犯 罪被 害人 补偿 制度 的先 驱是 边 沁 ,这一 制
济 ,以此 来寻 求对 犯罪 被 害人 的保 护 与加 害人 的 保护 的平 衡 。 探究 我 国 当前 现状 ,建 立刑 事 被 害人 国家补 偿 制 度 ,无论 是从 应对 现 实需要 ,还是 实现 人权 保 障等方 面 ,都是具 有 非常重 要 的意义 的 。
第 1 0卷第 6期
21 0 0年 1 2月
泰 州职 业技 术 学 院学 报
J u n l f az o oye h i olg o r a i u P ltc nc C l e oT h e
V0 .0 N . 1 o6 1
De .01 e2 0
浅析我 国建立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的必要性
一
度 的确 立 ,体 现 了各 国对 犯 罪 被 害 人 权 利 的 重
视 。在立 法 上 , 自从 16 9 3年 新 西 兰通 过 了世 界
上 第 一部关 于补偿 被 害人 损失 的法 律 以来 ,世 界 各 国纷纷 仿 效 , 目前 世 界 上 已有 4 0多个 国家 和 地 区建 立 了犯 罪 被害人 的国家 补偿 制度 。这 种 制 度 ,不 仅在诉 讼权 利上 而 且在 经济 利 益上 ,更 彻 底 地对 犯罪 被害人 的被 侵 害 了的权 利予 以国家 救
在 对 被 害人 权 利保 障方 面 没有 给 予 更 多 的关 注 , 被 害人 被犯 罪侵 犯 的合 法 权益 在刑 事 制裁 和诉 讼 中得不 到全 面 、有效 的保 护 。尤其 是对 因遭 受 犯
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一直以来宪法所提倡的人权保障原则使得我们在追求刑事诉讼公平、正义的内在价值的时候,有必要将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并且无法求偿的犯罪损害以国家的名义进行一定的补偿。
本文试从补偿对象、补偿范围以及补偿程序等多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构建该项制度的相关建议。
使该项制度能够真正从国家层面和制度规范上切实保护刑事被害人权益,合理平衡国家利益与被害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达到个人利益保护与社会正义实现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1-00-01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已经有很多学者进行过研讨,几乎都对我国建立该制度持肯定意见。
而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司法水平也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尽快建立该项制度。
该制度无疑是补偿刑事被害人损失,保障其基本生活,弥补犯罪损害的最佳救济途径。
在此,笔者对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作出以下分析。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对象和范围(一)补偿范围笔者认为,国家补偿的应当主要设定为物质补偿,即经济补偿。
这并不意味着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仅仅是被害人的人身利益而没有侵犯精神利益或人格尊严。
首先,以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仅仅只能对物质损害进行补偿,而没有更多的财力去关注精神损害。
其次,物质损害较之于精神损害而言评估和计算显得更加便利,可以更好地确定补偿金额。
最后,国家补偿的主要目的在于使被害人免于陷入生活困窘的境地,保障其基本生活,而不是进行精神抚慰。
国家补偿原则上应当仅仅限定于物质补偿,但是对于诸如强奸案之类的性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可以例外。
因为强奸案中被害人更多地遭受到的是一种严重的心理伤害,对其进行一定的补偿是合理并且必要的。
另外,国家补偿应当以保障被害人基本生活为限,不宜规定过高或过低。
(二)补偿对象1、被害人应当是因犯罪行为致害而使个人或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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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给予遭受特定犯罪行为侵害,损失达到一定程度,并且没有获得赔偿或者赔偿不够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一定经济补偿的法律制度。
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不但可以弥补法律制度的空白和欠缺,缓解社会矛盾,体现国家对被害人的人文关怀,也是公平正义终极价值目标得以实现的途径。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有两大原则:救济原则和有限原则。
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20XX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犯罪立案均在400万起以上,其中,大量的被害人无法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
如哈尔滨市中级法院20XX年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77件,被害人获得赔偿69件,赔偿率为%;20XX年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83件,被害人获得赔偿80件,赔偿率为%。
这种情况使那些因犯罪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严重身心损害的被害人及其抚养和赡养的家庭成员产生心理上的巨大失衡。
被害人由此就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的认定向案件承办人提出诸多超出法律的要求,甚至纠缠上访、围阻司法部门、党政机关,严重干扰了案件正常的审查起诉和审判,影响了社会安定。
在哈尔滨市,刑事被害人及亲属缠诉、上访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因没有实际获得赔偿的占90%以上。
被害人或其亲属过激的言行、失衡的心理来源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实质上是对公平正义的诉求。
因此,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不但可以弥补法律制度的空白和欠缺,缓解社会矛盾,体现国家对被害人的人文关怀,而且可以使失衡的天平回归平衡,重新找回缺失的公正,有利于公平正义终极价值目标的完善,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措施。
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依据
自新西兰率先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后,英国、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社会福利发达的国家相继建立此项制度。
其立法的主要依据有:(一)国家责任论。
国家负有为公民提供安定的生活环境、防止刑事犯罪发生的责任。
如果公民的权益遭受犯罪的侵害,说明国家对公民权益保护不力,理应对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公民具有受国家补偿的正当权利。
(二)社会契约论。
确保公民财产及人身安全的责任,源于公民与政府间自然缔结的社
会契约,保护刑事被害人是政府责无旁贷的义务。
如果政府不能履行其义务,刑事被害人不能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时,有权要求政府负赔偿责任。
(三)社会福利论。
刑事被害人是社会亟待帮助的弱势群体,政府应履行保护被害者的职能,为刑事被害人提供福利性保障,以补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悲惨境遇。
(四)政治利益论。
保护刑事被害人是争取民众支持,使民众与政府同心协力的重要手段,通过政府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体现社会公平,赢得公众对政府的认同与拥护。
(五)社会防卫论。
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将增进其对司法的认同感及向心力,使之主动与司法机关合作,社会防卫能力将得以巩固。
(六)司法改革论。
现行司法制度忽略了刑事被害人在诉讼程序中应有的地位,造成司法制度不公平现象,应着力于对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力求使加害者与被害者之间的权益均衡,以实现司法程序中社会正义原则。
总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作为一种司法保护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和认同。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概念及原则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概念。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给予遭受特定犯罪行为侵害,损失达到一定程度,并且没有获得赔偿或者赔偿不够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经济补偿的
法律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一种补充。
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具有救助性质补偿,后者是基于过错责任的赔偿,而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国家不存在过错。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原则。
1.救济原则。
笔者认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应主要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补充而存在。
加害行为发生伴随着行为人赔偿责任的产生,而绝非加害结果一旦发生,被害人便先向国家要求补偿。
实际上,国家并没有代替加害人进行赔偿的义务,这种赔偿义务首先应该由加害人承担,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实现。
因此,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只是国家在被害人确实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下才进行的救助。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为被害人寻求赔偿提供了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一条途径。
虽然该项制度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被害人正当权益在很多情形下无法得到保障,但执法机关不能因此在执行这一制度时打折扣,而主要应着力于完善操作程序。
2.有限原则。
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救济属性所决定,该制度只能适用于最需要救助的被害人,而不是对所有犯罪的被害人都进行国家补偿。
有的生活富裕不需补偿,有的通过社会保险等方式已经获得了赔偿,国家就可以不再给予补偿。
根据我国国情,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作为对被害人救济的法律补充,类似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因此必须实行有限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被害人方获得补偿的范围,对补偿的额度亦应有限定性规定。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关于补偿对象。
联合国《为罪行与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基本原则宣言》规定:当无法从罪犯或其他来源得到充分补偿时,会员国应设法向下列人等提供金钱上的补偿:1.遭受严重罪行侵犯造成了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者;2.家庭成员,特别是由于这种伤害而死亡或身心残疾的受害人的受养人。
目前,在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家中,在补偿对象方面各有不同,但相对一致的是:由于暴力犯罪而遭受身体或者心理伤害的被害人;依靠被害人生活的人或者由于被害人的死亡而增加开支的人。
结合我国经济尚不发达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的补偿对象应严格限定为刑法所规定的暴力犯罪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
这里的被害人是指自然人,必须是犯罪加害人尚未确定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远远不能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或不补偿不足以维持被害人及受养人生活的。
同时,补偿制度中应明确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比如亲属之间的暴力犯罪、被害人具有过错责任的暴力犯罪、相互侵害的暴力犯罪、被害人及其亲属不及时报案或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