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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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适用范围、赔偿标准、申请方式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浅谈。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国家机关的行为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一种机制。

它既是一种司法补偿制度,又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的保护和对司法公正的尊重。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国家机关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2. 国家机关职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操作等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 没有与法律规定相符的证据足以表明被告人与罪行无关,被害人因此受到错误追究、刑事处罚等侵害。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分为两部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1. 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等直接支出和因侵犯合法权益而导致收入减少的损失。

2. 精神损失:包括精神痛苦、精神伤害、人身伤害后遗症、丧失生活能力等因违法侵害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失。

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申请方式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申请包括两个环节:初审和复审。

1. 初审:申请人应在判断移送期限内书面提出申请,主要向侵害其权益的国家机关进行申请,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

2. 复审:如被害人对初审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处理,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为终审决定。

五、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确有效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它的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1. 忽略人道主义精神,唯利是图。

浅析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浅析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对 国家 责任 说 的质 疑 主要 在 于 以 下二 点 : 一 。 旦 其 一
采 取 国家 责任 说 。 应 该对 所 有 的 被 害人 进 行 补偿 。但 绝 则
为侵害之前 。 民不需要 国家保障就可以正常生活 。 公 国家 大 多数 国家 都对 补 偿 对 象进 行 了如 “ 力 犯 罪 ” “ 济 困 暴 、经
被 害人 就 不应 补 偿 。 样 做 有违 社 会正 义 。 这 社 会保 险说 认 为 补偿 是 由公 民全 体 承 担 的 。公 民 纳 税 即 为缴 纳 保 险 费 , 么 未 成年 人 、 浪 者 或 者非 本 国 居 那 流 民 等未 纳 税 者 因 为未 向 国家 缴 纳税 款 就 被 排 除 在 补 偿 范 围之 外 . 不过 各 国补 偿 制度 的实 际却 并 非 如 此 。况 且 在 实 践 中 . 多 补偿 金 是 产 生 于罪 犯 的 罚 金 、 犯 服刑 期 间 的 许 罪
文章编号 :6 2 3 0 (0 1 1— 9 O 17 — 3 9 2 1 )2 9 一 3
刑 事 被 害 人 国 家补 偿 其 实 是 一 个 被 害 人权 利 与 国家 击 能 力 。天灾 人 祸 来 临 时 ,依 然 能 够保 证 人们 的稳 定生 权 力 的 关 系 问题 。其 理 论 基础 的探 讨 . 为 了明确 国家 为 是 个 人 “ 单 ” 合 理 性 所 在 。刑 事 被 害 人 补 偿 制 度 理 论 基 买 的 础 的 确 立 。 设 计 这 项 制 度 的 基础 , 是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用 是 也 活 。社 会保 险说 强调 被 害 人风 险 分散 的保 险 法则 。 为对 认
美的。
威 即国家 。 “ 从 自然状 态 ” 入 到 “ 会 状 态 ”并 在 国家 管 进 社 。 理 下 获 得 更 多 福 祉 。 据 上 述 原 理 , 们 可 以构 建 出被 害 根 我

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思考

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思考
L g ly tm n c i婶 e a se A ds ce S
21 0 0年 8月 (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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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建 我 国刑事被 害 掀 助制度 的 思考
廖道明
摘 要
李 学裕
陈 永林
目前, 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由于各种原因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 许 导致家庭陷入困境, 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建 立刑 事被 害人 救助 制度 是 当前 司法 改革的一 个热点 问题 , 多地 方开展 了刑 事被 害人救助试 点 工作 , 这方 面进行 了有 许 在 益的探索, 建立全国统一的刑事被害人助救制度 已成为大势所趋。
关键 词 刑事诉 讼 被 害人 救 助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 1)80 60 1 0 -5 22 00 .4
由于我国刑事 被害人 的权利保 障体系还 不够健全 , 导致在 司 1 赔偿 为主 、 助 为辅 的原则 。 事被害人 救助 只能在 刑事 . 救 刑 法 实践 中刑 事被害人 的合 法权益得 不到切实保 障, 被害人 及其家 损 害赔偿 不能实现 或预期 的赔偿极度 不足的情 况下才能够 提起 , 庭 生活 陷入 困境 或精 神痛 苦, 己成 为诱 发各种 矛盾 的社会 问题 。 对 于 已经得 到 了损害 赔偿 的, 不再 适用 国家救助 补偿 。 . 将 刑事被害人 救助列 入立法 日程 , 立全国统一 的刑事被 害人助 建 2 救助 与损害 相适应 的原 则。 国家向被害 人提供 的救助 必 . 救 制度 已是大势 所趋 。 须 与其遭 受的刑事损 害事实 相适 应 , 在立 法时根据 受损程度 的大 刑 事被 害人救 助制度 的必 要性分 析 小 确定救 助标 准 。 样既 充分体 现 了尊 重人 的生命, 危 困者 予 这 给 建立 完善统一 的刑事被 害人救助 制度非常 必要 , 主要表 现在 以帮助 的人道 主义 原则 , 又具 有鲜 明的公 正性和 公平性 。 以下几方 面 : 3 及时 、 急原 则 。及 时、 急应 当是刑事 犯罪被 害人救 助 . 救 救 1 建立刑 事被 害人救 助制度 是保 障和改 善 民生 的需要 。在 制度 最重 要 的原则 , 事被害 人在受 到犯罪行 为侵 害后 , . 刑 往往 经

论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论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文章 编号 :0 8—5 7 ( 0 0 0 —0 1 10 3 8 2 1 )5 0 6—0 2
迫 独 自承受 这一 事故带 给他 的损失 。 据 该说 ,国家补偿 应转 化为社 会 保险形 式 ,补偿数 额应 根 据 投保 金 的多少 而定 。但实 际上 国家补 偿应 主要 根据 被害人 所 受 损 失 的 轻重 程 度 、所负 责 任 的大 小 并 结合 其 他 条 件综 合 而 定 。显 然 ,社会 保险说 无法 解释 两者 之 间的不一 致 。 ( )公共援 助说 二 公 共援 助说认 为 国家对刑 事被 害人 的补 偿足 一种对 处 于不 利 社会 地位 者 的公 共援 助 。刑事 被害人 受 到犯 罪侵害 之后 , 由 于身体 受 到损害 或财产 受到 损失 ,实 际上变 成 了一种 不利社 会
21 0 0年 9月

宁 警 专 学 报
S p. e t201 0
第 5期 ( 总第 6 3期 )
J URNAL OFL AONI OL C ADEMY O I NG P I E AC
N . S m.3) o 5( u 6
论对 刑事被 害人 的 国家补 偿 制度
王 海 燕
( 宁警官 高等专科 学校 辽 法 学部 ,辽宁 大连 163 ) 0 6 3

摘 要 : 文章针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 立法空白, 分析了 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当 刑事被害人不能从
罪犯 那里 获得 实 际赔偿 时 ,国家 补偿便 成 为一种 重要 的救 济途 径 。文 章进 而探 讨 了建 立国家 补偿 制度 的理 论依 据 ,并 提 出了建 立我 国刑 事被害 人 国家 补偿 制度 的具体 构想 。
关键 词 : 刑事被害人;国家责任;国 家补偿; 制度

创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新思考

创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新思考
害 , 至失去 宝贵 的生 命 。被 害 人及其 家 属将 为此 甚 承 担 无尽 的 悲 伤 和痛 苦 , 如果 不 能 及 时 得到 补偿 ,
破碎 的心 灵 可能再 次受 伤 , 极有 可 能演 化为 另一 并 场 悲剧 ( 自杀 、 凶报复 等 ) 行 。 3 .被 害 人 对 自己 被 害 不 承 担 责 任 或 承 担 次
维普资讯
20 年 第 3 06 期
曲 涛 :创 建 刑 事被 害人 国 家补 偿 制 度 的 新 思 考
来 源情况 给予 补偿 , 不应 考虑 其 责任 大小 。 而
4 .被 害人 必 须 及 时 报 案 , 且 积 极 配 合 公 安 并
被 害人 都受 到 了不 同程 度 的 伤 害 , 要 获得 抚 慰 , 需 但 是, 国家 由于财 力 有 限 , 不可 能 对 所 有刑 事被 害 人 进 行补偿 。这 即使 在 当今发 达 国家也 无法做 到 。 因此 , 国刑事 被害 人 国家补偿 的适 用 对象应 当 限 我 定 为: 因遭 受严 重 暴 力犯 罪 而 失 去生 命 、 残 以及 致
害 的法人 和其 他组织 。
效赔偿 。 了能 够最 大 限度 地 帮助被 害人 尽快恢 复 为 正 常的生 活状态 , 轻被 害人对 罪犯 乃 至整个社 会 减 愤 懑难 耐 的情 绪 , 防止 出现 “ 逆 变 ” 象 和 犯 罪 恶 现
具体 而言 , 国家 补偿对 象应 当同时 具备 四个 条

的途 径包 括罪 犯 的赔 偿 、 社会 保险 、 社会 捐 助等 。 如
果 就此摆 脱 了生 活 困境 , 者 基本 可 以维 持生 计 , 或 则被 害人 就不 能 申请 国家补偿 。 2 .被 害人 遭受 严重 暴力 并 因此 造 成重 大人 身

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符合当今人权至上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因此建立建立该制度的意义就更为凸显。

实践中由于犯罪人逃逸或其不具有经济赔偿能力,判决就难以得到执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也无法通过其他的途径获得赔偿时,通过确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由国家在经济上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保证其最基本的生活,这已成为各国的广泛共识和普遍的立法实践,因此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势在必行。

标签:刑事国家补偿;刑事被害人;理论根据;制度构想1 刑事被害人的的国家补偿制度的涵义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于一定范围内受到犯罪侵害而又未能从犯罪人或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法定程序,由国家给予一定的经济上的补偿的法律制度。

2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随着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理论研究的深入,学者们提出了关于该制度的理论各种学说,如国家责任说,社会福利说,社会保险说等等,其中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的是国家责任说,国家责任说主张国家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救助和补偿是国家对公民应尽的一种责任义务,国家责任理论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都是他生存的主要手段,为了使自己能更美好,更安定地生活,每个人通过契约的形式让渡出自己的部分权利形成一个组织即国家,国家通过权力和力量保障和卫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这样就在市民利益和国家安全之间存在一种不成文的契约关系”,根据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国家垄断了使用暴力镇压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权力,因此国家有责任去防止犯罪的发生,以及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国家没有履行到保护义务时,而被害人有无法从侵害处获得任何赔偿而陷入严重生活困境时,国家自然应对其损害给予补偿,改善被害人的生存环境,使其尽快摆脱不利境地,以恢复被破坏的平等,显然符合正义的要求,是国家作为社会守护人理应担当的一种道义责任,体现着国家对其公民的人道主义关怀。

浅析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浅析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来 , 界各 国纷纷建 立 了刑事 被 害人 国家补 偿制 度或救 助 , 世 时至今天 , 该制度正呈现着一种世 界性发展趋势 。 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 , 是指对 因遭受犯 罪侵 害而又 由于 种种原因不能从加 害方得 到损害赔偿 的被 害方 , 由国家给予 定的经济补偿 , 被害人利益在 一定程 度上得 以恢 复的救 使 济方式。 …关于建立该 制度 的理 论基 础 , 中外 学界 有不 同 的
犯罪的权利让 渡给 国家 , 国家 就有责任 保护好公 民的人 身财 产安全。 当被害人无 辜受到犯罪行 为侵 害时 , 国家就有 责任
追究犯罪行为人的责任, 并尽力使被害人恢复到受侵害前的
状 态。
( ) 会福利说 二 社
该说认为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是一 种社会福 利 , 被 害人在遭 受犯罪行 为侵 害后 , 活 陷于 困难 , 生 国家基 于帮 助
浅析 构建 我 国刑 事被 害 / 国家补偿 制 度 \
罗嘉欣
( 东商学 院, 广 广东 广州 5 o2 )  ̄ 3o
[ 摘 要】 在国家追诉主义的理念影响下, 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 司法模式强调国家与被告人的关系, 如何控制犯罪、 维护 国家利益、 保障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利, 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研究的重点。然而作为犯罪直接受害者的被害人, 在人 身、 财产和精神 上受到损 害后 , 有意无 意地忽略 了, 却被 其在刑 事诉讼 中往往 只 能充 当“ 方证人 ” 附 带民 事诉讼 的原告 。 控 或 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忽视被害人权利所引发的一 系 列社会 问题逐渐显现, 建立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2 1 年第 1 期 01 1 (第 l 3卷第 l 期 ) 1

刑事被害国家补偿再思考

刑事被害国家补偿再思考

么因 自己被害致伤致残需要支付巨额的医疗费而 无法承担, 要么因失 去劳动力而丧失抚 养全家老 小 的能力 , 么 因被 害 死 亡 留下 无人 抚 养 的老 小 要 孤 苦无依 。按 照 我 国现 存 的 刑事 法 律 规 定 , 果 如 被 害人 的家属 无 法 从 犯 罪 人 那 里得 到 赔 偿 的话 ,
2 1 年 4月 00 第2 4卷 第 2期
山东工商学 院学报
J u a fS a d n n tue o sn s n e h oo y o r l h n o gI si t fBu ie sa dT c n lg n o t
Ap .2 1 r 00
V0 . 4 No 2 12 .
性的和人性化 的司法制度, 来弥补犯罪人赔偿能 力 的不足 , 实救 济被 害人及其 家属? 切

的后果又斩断了补偿期 限的后延性 , 实际的补 使 偿更 难 以全 额 实 现 。我 国还 曾一 度 规 定 , j 为保
证犯 罪人 出狱后 不 致 因生 活 困难 而 再 犯 罪 , 院 法
就 只能独 自承 受 刑 事 犯 罪 的 恶果 , 显 然 是 有 悖 这 公平 正义 的。在 这 种 情形 下 , 不 能建 立 一 种 理 能
较大 ; 二是犯罪人大多为个人 , 经济上的偿付能力 相对 较 弱 ; 三是 多 数 犯 罪 人 要 服 徒 刑 。补偿 数 额
与犯 罪人 偿付 能力之 间 的矛 盾决 定 了刑 事 被 害 补 偿 实现 的相 对 困难 , 多数 犯 罪 人 服较 长 时 间 徒 刑
偿只能 以服徒刑 的犯 罪人服刑 前个人 的财产 支 付, 不足清偿的, 被害人就只能 自认倒霉 。无法
从罪 犯那里 得 到赔 偿 , 破人 亡 的 被 害人 家属 、 家 生

浅议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浅议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 的对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损失进行救助, 大致包括通 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 社会援助方式 以及民政救助这三种方法 。 这些救助方式本身存在着一定缺陷, 加上我国未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 补偿制度 , 导致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救助。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的缺陷 一) 在司法实践中, 被害人一般都会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是由 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自身缺 陷, 使得实际获得赔偿的却很少 。 1赔 偿 范 围 过于 狭 窄 . ‘ 民法通则》 1 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早己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第 2 的合法性, 但在刑事领域 , 法律0 却排 除了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 仅限 于对“ 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 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不仅 仅造成了刑事法与民事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相互矛盾 , 给司法 实践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惑, 而且过 于狭窄的赔偿范围, 使得受害人的 权益得不到有效、 充分的救济, 加剧 了社会矛盾。 2 刑事被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常会落空 . 其一, 我国附带的民事诉讼必须与刑事诉讼一并进行 , 使得被告 人的刑事罪名是否成立决定了其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刑事罪名 不成立, 即使被告人的不法行为构成 了民法上的侵权行为, 所附带的 民事诉讼请求也会因刑事罪名不成立而被驳回。 其二, 国法律规定 我 的民事案件中所要达到的举证标准 比刑事案件所要达到的标准要低 , 味的要求被害人在举证时要达到刑事案件的标准, 并不符合法律的 精神和要求 。 最后 , 被害人的权益也可 能因为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 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 刑事案件没有侦破或犯罪嫌疑人没有捉拿归案 等原因, 使多数被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得不到赔偿或足额 的赔偿 。 ( ) 事 被 害人 社 会 援助 方式 的缺 陷 二 刑 我 国至今 尚未建立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被害人的权益救济 主要通过社会援助的方式 。主要有社会团体 的救助和 民政救济。不 可否认, 其在解决被 害人实际困难方面发挥 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 自 身存在的缺陷, 使得被害人 的合法权益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可能得不到 有效的救助。 近年来, 生了一些严重犯罪案件的犯罪人在作案后畏 发 罪潜逃 的情况, 致使众多的被害人得不到赔偿, 甚至连基本生活都无 法得到保障。 在我 国, 当犯罪行为使妇女、 残疾人等特定社会弱势群体受到伤 害时, 妇联、 残联等社会团体会给予他们帮助, 而对上述群体外的被害 人, 就不存在专门的组织对他们进行援助。 即使那些有幸由于社会的 关注而得到了社会援助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也只是极个别 的实例 , 而且援助行为没有法律上 的依据 , 是否受援、 援至何种程度, 均有很大 的 或然 性 。 在 民政救济方面, 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若无法得到被告人 的赔 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助时, 可以从地方政府 的民政部 门获得适当 的救济, 但由于无相关的法律依据, 实施过程中救济标准无法统一以 及资金等方面的原因, 其发挥的作用十分有 限。 因此迫切需要我国构 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 保障受害人权益 的及时、 有效 、 充分得 到救济 。 二、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的价值分析 ( ) 一 有利于保障刑 事被害 ^^权 对被害人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 , 理应是人权保障基本的一方面 。 对于被害人人权的保障应当包括, 在其遭受犯罪侵害之后获得犯罪损

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基本问题研究

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基本问题研究

提高补偿标准: 根据犯罪严重程 度和被害人损失 情况确定
简化申请程序: 减少繁琐的申请 手续,提高效率
加强宣传普及: 提高公众对国家 补偿制度的认知 和理解
国际经验借鉴
国际上犯罪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的发
展历程
国际上犯罪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的问
题和挑战
各国犯罪被害人国 家补偿制度的特点
和优势
国际上犯罪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的完 善建议和经验借鉴
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问题与 完善建议
06
存在的问题
补偿标准不明确,缺乏统一 的规定和标准
补偿范围有限,仅针对特定 类型的犯罪被害人
补偿程序复杂,耗时较长, 不利于被害人及时获得补偿
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难以保证补偿制度的公正性
和有效性
完善建议
扩大补偿范围: 包括精神损害、 财产损失等
犯罪行为: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起源和发展
起源:19世纪 末,欧洲国家 开始实行国家 补偿制度
发展:20世纪 初,美国、日 本等国家相继 建立国家补偿 制度
现状:全球范 围内,国家补 偿制度已成为 一种普遍的法 律制度
发展趋势:国 家补偿制度的 范围和标准在 不断扩大和提 高
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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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条件的限制
犯罪行为必须符 合法律规定
犯罪行为必须造 成被害人的物质 损失或精神损害
犯罪行为必须发 生在国家规定的
范围内
犯罪行为必须经 过法定程序确认
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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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方式的分类
直接补偿:直接 给予被害人经济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

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恢复正义、社会公正、人道主义等原则。
02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本文梳理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历史发展,分析了
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效果。
03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实践效果
本文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阐述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实践中
的积极效果,包括减轻被害人的经济负担、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增
社会福利理论
社会福利理论认为,国家应当为公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福利服务。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被 害人因遭受伤害而陷入困境,国家应当承担起责任,给予其必要的补偿,以体现社会福利的公 正和平等。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
03
实践与探索
国外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实践与探索
01 英国
英国是最早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家 之一。在英国,刑事被害人可以获得医疗费用、 经济损失等补偿,但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提高补偿标准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提高补偿标准,以满足被害人 的实际需求。
简化申请程序
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作,简化申请流程,降低申请门槛,使被害 人及其家属能够更加便捷地获得补偿。
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未来发展
建立多元化的补偿机制
除了国家层面的补偿,可以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补偿机制,如 企业捐助、公益基金等,形成多元化的补偿体系。
研究背景和意义在于: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犯罪受 害人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建立和完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 偿制度,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稳定。
研究目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
通过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研究,分析其理论基 础、实践经验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为我国建 立该项制度提供参考。

浅析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摘要]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刑事被害人难以从被告人那里获得赔偿,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最终导致生活陷入困境。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既可以实现与国际法接轨,又可以解决被害人的困境。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国家责任2005年9月11日,河南农民艾绪强制造了震惊全国的“王府井劫杀的哥连撞9人造成3死6伤”的案件。

法院判决艾绪强赔偿死者和家属共计100多万元。

法律是公正的,但是对于没有任何可以执行财产的艾绪强来说,这笔赔偿款也只是一组无法兑现的数字。

被劫杀司机的妻子在得知艾绪强被执行死刑时第一反应就是“他一死,我们一分钱也拿不到了”。

而艾绪强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也没能拿出一分钱来给生者一丝告慰。

据统计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立案都在400万起以上,这些典型案例的受害人不在少数,深刻地向世人表明了,对被害人权利救济的形式是多么的紧迫。

因此,倡导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概念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对那些因受到犯罪侵害而遭受损害且未能从犯罪人或其他渠道得到充分补偿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相应的法律条件和程序给予一定补偿的制度。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制度的现状(一)现行的被害人赔偿途径之不足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不足之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这一赔偿途径的不足之处是十分明显的。

其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强调的仅仅是物质损失,没有提及精神损失。

其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启动门槛高。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狭窄。

其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滞后。

以“刑事责任为中心”案件审理的附带性在一定的程度上导致了赔偿的附带性。

其四,在赔偿不能的情况下缺乏救济。

由于犯罪人赔偿得不到执行,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思考——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视角

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思考——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视角
的权 利 救 济 . 实现 真 正 意 义上 的公 平 正 义 , 在 促 进 我 国人权 进 程 的 基 础 上 , 更 快 更好 的 为 建 设 和谐 社 会 、 和 谐 中 国而
添砖 加 瓦。
关键词 : 刑 事被 害人 ; 国 家补 偿 制 度 ; 国 家责 任 ; 法律 援 助 ; 正 义
程。 封 建 社 会 遗 传 下 来 的 重 典 思 想 一 直 有 着 根 深 蒂 固 的影 响 力, 走 过 建 国初 期 的 朝 令 夕 改 , 文革 中 的无法 可循 , 到 如 今 “ 人权 ” 成 为 我 们 耳 熟 能详 的 名 词 。 每 一 次 的 进步 都 是 那 么 的 坎坷难言 , 那 么 的 弥 足珍 贵 。杜 培武 、 余 祥 林 等错 案 的 大 白于
天下 . 在我们 唏嘘感叹 的同时也不免 暗惊 。 即便 我 们 可 以 保
证 自己一 辈 子 不 犯 罪 . 难 道 就 有 可 能 消 弭 自己 一 生 不 被 怀 疑 可能 犯 罪 的嫌 疑 ? 这是 国家 之 耻 , 更 是人 民之 痛 , 于是 为 了 防
基 本 都 心 知肚 明 。有 犯 罪 必 有 被 害 , 有 被 害 必有 救 济 , 我 国在 被 害 人 救 济 这一 层 面 上 与 法 治 发 达 国家 相 比 ,差 距 是 显而 易
盼着 以被 害 人 的权 益 为 归 宿 !
呢 ?思 考创 设 刑 事 被 害 人 国 家补 偿 制 度 , 正 是 以 此 为基 点 , 期
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犯罪人及其家属 ,通过法律程序
给 予 其一 定 物 质 补 偿 的制 度 。 根 据 亚里 士多 德 对 于 分配 正 义 与 矫 正 正义 范 畴 的划 分 , 其 实 质 无 疑 是 一 种 矫正 正 义 , 旨在 一

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和社会各界对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也越来越重视。

为此文章从补偿资金来源及管理、补偿对象、补偿条件以及补偿的方式、数额和程序这四个方面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有所帮助。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司法实践一、理论依据(一)社会保险说所谓社会保险说,就是指刑事被害人从国家获取的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

在这个社会保险中,人们可以应付日常生活中的困难。

在我国,对于被害人的社会保险一般来源于国家的税收。

当被害人受到侵害时,国家通过这种途径给予救济,也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的一种关怀。

(二)公共援助说所谓公共援助说,是基于被害人处在社会相对不公平一方时,国家给予的一种补偿。

当被害人受到各种犯罪侵害之后,不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都或多或少会受到损害。

此时,国家作为援助者的身份站出来,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的一种关怀和补偿,不论从道义上还是社会公平上,都是非常有帮助的。

(三)国家责任说所谓的国家责任说,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对于被害人受到侵害有一定的责任。

因此,通过一定的途径来弥补被害人,使其能够得到心灵的平衡。

国家和公民之间可以看成是“契约”的关系,国家对公民有保护的责任。

那当公民收到损害时,自然就有权向国家提出补偿。

这就是国家责任说最大的理论依据。

二、当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状分析(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成熟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当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诉讼。

但是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往往把“有权”变成了“应当”,这对于被害人来讲,必须在经过刑事诉讼后,才能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请求。

(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漏洞在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财产保全、先于执行等程序没有严格把关,致使很多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没有得到充分的补偿。

(三)刑事被害人社会救济体系不完善所谓社会救济,就是指当人们面临生活困难时,国家通过相关保障能够提供维持公民最低限度生活保障的救济措施。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
l i e o m h nt ec m ebe ome h rdsp bl z r n a no er sr i dn w a ys I u igt eb ne t t a onr f r w e h r c i st ewo l ' u i ha a da d c n tb e tane o da . nsrn e fs c h i
b n f a n t ea e u tl fg ad d a dte up s s f r nap o edn s an t e o l aie . eeoe e e t cn o d q aeys e u e , ro e ci i s b a r n h p o mi l rc e ig n o t l r l d T rfr, c b ta y e z h
21 0 0年 1月
湖北警 官 学院学报
J u n l f Hu iUnie st o lc o r a be o v ri f Po ie y
J n. 01 a 2 0 N o 1 S rN o 1 2 . e . . 1
第1 期
总 第 12期 1
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研究
i st r o z er lto hp bewe n t ev ci sa e o e e s h evc m sa dt esat a so a on l ti o ham niet ea ins i t e itm nd t f nd r,t it h h h i n t eby me n fn t a h i c m p ns to o e ain.I evitm a no c u r ec mpe ai n b fe d r,o a no c u r n u o e ain, e ft ci c n ta q ie t o h h ns to y of n e s rc n ta q iee o gh c mp ns t o t h

关于建立和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建立和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21 年第2 期 01 3
科技 疆向导
◇ 科技与 法制◇
关于建立和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程 萍
( 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 山东 临沂
26 0 l 7 0 0
Hale Waihona Puke 【 要】 摘 建立刑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 不仅体现 了国家对 因犯罪侵害而陷入 生活困境的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关怀, 也有利 于维护被害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护 国 家 的 长 治久 安 , 是 司法 文 明 和 司 法和 谐 的体 现 。 维 更
【 关键词 】 刑事被 害人 ; 国家补偿
对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进行补偿 . 国家在确保有效打击犯罪 的同 程 序顺 利 进 行 。 是 22建立和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的可行性 . 时. 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 . 从经济上弥补刑事被害人损失 . 体 现 司法公正 的重要途径和措 施 . 我国 目 从 前刑事诉讼法 和刑法 规定来 第 一 . 国经济 的持 续快速发展 . 我 为建 立和实行刑事 被害人 国家 看. 对被害人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或 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的主要 方 补偿制度提供 了财力上 的保障 式. 是通过刑 事附带 民事诉讼 . 以刑事被告人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来 实 第二. 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为建立和实行刑 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 现 的。但是在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 , 由于被告人被判刑甚至被 执行死 度提供 了舆论条件 刑、 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 的大量存在 . 往使 刑事被害人从判决 中 往 第三 . 界各 国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我 国 世 获得的补偿无法切实 、 分兑 现 . 充 甚至导致 被害人及其亲属 的家庭 生 建立和实行刑 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经验借鉴 活因此陷入困境 如何解决好刑事案件被害人 日 益增长 的司法需求与 第 四. 各地不同方式 的有益尝试为建立和实行刑事被害 人国家 补 人民法院司法 功能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 . 在现有法律规定之外探寻一 偿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 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 以保证刑事案件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 3 立和 实行 刑 事 被 害 人 国 家补 偿 制 度 的 探 索 和 实践 建 侵害 . 无法从被告人 处获得补偿时 . 仍然能够得到 国家的物质补偿 . 以 第一 , 明确补偿基本 的原 则 . 要 保障刑事被 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顺 安抚其精神 . 安定 其生活 . 已经成 为摆在我们面前迫切 需要 解决 的重 利 实施 一是补充性原则 . 即刑事案件被 害人 只有在无 法获得犯罪人 大问题之一 。 即时赔偿 , 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社会保 险、 单位 救济 的情况下 , 才 1建 立和 实 行 刑 事 被 害 人 国 家补 偿 制 度 的 现 实 背景 . 能获得救 助 二是有限性原则 . 即对被 害人 的救 助只能解决其紧急生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七十七条 明确规定 . 刑事被 害人 活困难 , 不能作为其生存或生活的方式 。 三是有效性 原则 , 救助应针对 由于被告人 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 质损失 的. 在刑 事诉讼 过程 中. 有权 被害人的具体情况而实施 。四是及时便捷性 原则 , 救助程序不能过于 作出决 定的周期不能太长 提起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 但是在实践 中 , 的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抓获 , 繁杂 . 有 或办案机关 在事实不清 、 据不足的情况下 . 嫌疑人做 出不 不准逮 证 对 第二 . 明确 补偿 的条件和标准 . 障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要 保 捕、 不起诉或撤案处理 : 有的虽然被判 承担 附带 民事赔偿责任 , 由于 有序进行。一是 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 死亡或伤残 . 但 丧失全部或 被告 人经济能力有限 .被害人通过诉讼得 到的赔偿是非 常有限的 , 甚 大部分劳动能力 , 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被 害人 , 包括致死 、 致残人 至于根本得不到赔偿 .被害人以及 亲属在遭 受了犯 罪侵 害之痛后 . 又 员原抚养、 赡养的人 。二是发案后急需医疗救治且加害方不 明或加 害 不得 不承受更痛 、 更久 的“ 人财两空” 。 方不具备赔偿 能力的生活困难被害人 三是因犯罪行为造成 家庭财产 生活无着落的被 害人 对遭受犯 罪行为侵害 的刑事被害人实行补偿 . 是确保在有效打击 损失殆尽 . 犯罪的 同时 . 切实维护 刑事被害人合法权 益 . 体现司法公正 的重要途 第三 . 明确救助 的标准 . 障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规 范管 要 保 径。 目前 . 从我国立法 现实 和诉讼结构看 , 刑事被害人要求补偿 的主要 理。救助的标准应合理设定 : 一要使被害人 的物 质生存 能力 得到适 当 途径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建立和实行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制度 的立法 的救济 。 二是 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能够负担。 三是计算方便 , 简便易行 , 四是平衡与 国家赔偿制度 的 本意在 于诉讼 经济 . 将刑事诉讼 和民事诉讼合并 审理 , 程序上方便 当 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各地经济的发展状 况 事人诉讼 . 实体 上及时弥补刑事被 害人因不法侵 害遭受 的损失 . 现 关系 . 体 国家救助不 以国家 过错 为前提 . 国家救 助标准应适 当低 于 国家 诉讼活动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 目 但是 由于被告人无财产可供 执行 赔偿标 准. 标 但也不宜太低 , 否则难以发挥应有 的救助功能 。 以考虑规 可 等情况 的大量存在 .这种 完全 建立在刑事被告 人补偿能力之上 的制 定救助数额范 围. 在该范 围内 . 由救助审批 机关根据当地财政状况 、 消 度, 已经不能保障刑事被害人获得充分 的赔偿 , 限制 、 响了其功 费水平以及被 害人家庭经济状况 . 也就 影 决定具体的救助数额 能的发挥 和价值 的实现 从调查 的数据情况来看 . 虽然各地 法院近年 4建立和实行刑 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的几点 意见 . 来不 断加大刑事附带 民事案件的调解和执 行力度 . 但现行 司法制度仍 41 议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基金 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 的 .建 然不 能保 障绝大多数刑事被害人合 法权益 的切实体现 。因此 . 迫切需 经费来源对建立和实行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 至关重要 借 要建 立和实行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 . 作为实现现行 制度的有 鉴 国外经验 . 我国实 际. 以此 结合 我们建议设立“ 刑事被害人补偿基金 ” 设 . 益补充 、 为保 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实现的最终保 障线 。 成 立专 门委员会负责补偿管理 和发放等事宜 2实 行 刑 事 被 害 人 国家 补 偿 制 度 的 必 要性 和 可 行 性 . 4 建议通过立法 明确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的基本条件 我 . 2 建立和实行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既符合 当前 中央关于“ 稳定 们建议在 国家 尚未建立刑事 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前 . 通过 立法对补偿 为将来 实行这一制度作好基础性工作 是压倒一切的大局 . 障国家 的长治久安” 保 的基本方针政策 . 也有利 于 的基本条件予 以明确 . 全面实现均衡保障刑事人权 的法治 目 . 标 不但在一定程度上 消融刑事 4 建议 明确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 的具体数额 。 . 3 对于补偿金数额 . 被害人心灵 上愤 恨的坚冰 . 抚慰 其精神的创伤 . 从宏观角度讲 也 世界各国有 的规定最高限额 。如英国规定 . 而且 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被 能够更好地 体现 由管理政府 、 权力政府 向责任政 府 、 义务政府 的职能 害人发生时工 资的两倍 新西兰立法规定 . 金钱上之损失及费用开 支 的补偿 . 得超过 10 英镑 有的根据法令规定 的基础额 的倍数计 不 00 转变 . 彰显我过法治的 巨大进步 2 建立和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的必要性 . 1 第一 . 是促进平安建设 、 构建和谐社会 的重要 环节 。 第二 . 建立和实行 刑事被害人 国家 补偿制度 , 国家 尊重和保障 是 人权的重要体现 第三 . 立和实行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是体现政治文 明和 司 建 算。 4 建议实行刑事被 害人先行给付制度 。为解决好刑事 被害人及 . 4 其家庭成员 因犯罪行为暂时造成 的生活 困难 . 我们建 议在 刑事案件审 理 阶段 . 强制刑事案件被告人 向管理 国家补偿金 的 lf 委员会交纳一 々 J 定数量 的保 证金 .只要被 害人 能够证 明自己受侵 害人侵 害而生 活困 难. 就可 以提 出先行给付申请 对于被 害人取得 的刑事损害补偿金 , 应 法文明的重要标 志。 第 四. 建立 和实行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是 司法 机关实践“ 三 当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于因犯罪造成无 家可归或生活没有保障的 个代表” 重要思想 . 坚持立 党为公 、 执政为 民的具体体现。 被害人应当予以紧急补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价值分析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价值分析

必 须对刑 事被害人 这个社 会弱 势群体伸 出援助之 手, 通过 发放国
助 他们 实现其 人格 主体地 位 的恢复 。
二 、 利于防 止刑 事被 害人 向犯罪 人转化 有
笔者认 为 , 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对于 促进这些 法的价值 的实 家 补偿 金的方 式解 决经 济上 的 困难 , 证最 基本 的生活 条件 , 刑 保 帮
现 都具有 自身特 殊的 意义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有利于 实现被 害人 与犯罪 人人权 保障 的平衡

直 以来 , 括我 国在 内的很多 国家在 刑事司 法过程 中 , 包 注
犯 罪学研 究的成果 表 明, 刑事被害 人与犯 罪人之 间可 能发生
重保 护犯 罪人 ( 包括犯 罪嫌疑 人 、 被告 人、 服刑犯 ) 的基 本权 利和 角 色转 换 。“ 论被 害 是直接 还是 间接获 得 的, 无 是实 际的还 是想 利益 。在 侦查阶段 不得 刑讯逼 供 ; 在起 诉 、 审判 阶段 允许其委 托 象 的 , 是个 人 的还是共 同 的, 已经成 为被 害人 ’ ‘ 这一 意识不 仅为 辩护 人进行 辩护 , 赋予 其 申请 回避、 上诉 、 自行辩 护、 申诉等 权利 , 犯 罪提 供 了诱因和 借 口, 还提供 了必 要 的合 理性 和 中立 性 , 从而
《 国家赔偿 法》 得刑事 赔偿 。 获 而且 , 如果对 于犯 罪人 的权利 和需 求有 任何 怠慢 的话 , 动辄 被上升 到损 害人权 的高 度而 大加批 判。 犯罪 人法 律地位 的大幅度 提高 、 本权 利 的充 分保护 , 基 确实 标志
的敌对 心理和 怨恨 情绪 。 这种 心理 的驱使 , 事被 害人常 常会 受 刑

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若干思考

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若干思考

属 的紧急困难 , 保 障其请求 权得 以真 正实现 , 应 规定先予 支付 程 狱生产收入会逐步上缴 国家财政 , 然后从中提取一部分 充实 到国 序和不服决定 的救济程序 ; 同时 , 为 了防止 被害人通过 申请 国家 家补偿经费 中去补偿受害人 , 而不再直接用于补充监狱 经费 。 ( 2 ) 补偿获取 不法利益 , 应严格 审查 、 规 范运作 , 对重大 、 疑难 案件设 专项提取 。公证人员 、 律师及其他法律援助工作者应 当支持被害 置听证程序 。 人补偿工作的开展 , 可以从公证人员每年所收取的公证 费用 以及 1 . 权利告知。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有 提出补偿 的权利 。 律师 每年所缴 的管理费 中抽取 部分作为补偿经 费日 。( 3 ) 社会捐 2 . 申请。申请人 应 当在被 侵害 后 的 1 年 内 以书面形 式 向最 助 。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的出发点是被害人 的合法权利 , 从某种
补偿金 的给付 工作【 I 。笔者不完全赞 同这种观点 , 根据我 国的现 他负有赔偿 责任的人或单位有赔偿 能力而没有赔偿 的人在赔偿
实情况 , 笔者认为确定 法院为补偿机构 即可 , 增 设一个专 门的补 金 的范围内进行追偿 。刑事被 害人国家补偿是一项重 要的人权 偿委员会机 构会 导致成本过 高 , 对 于被 害人 的补偿 申请 , 应当由 保 障制度和救 助制度 。只有一个兼 具人 文性 、 救 济性和可 操作 最初审理刑 事案件的合议庭进行 审核和批准 ,补偿 申请 必须 以 性 的程序设计 , 才能顺 利实现对 刑事被害人进行救济上这一终极
关键 词 : 完善 制度 设 置
刑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符合人道 主义要求 , 人道主 复议 机构 即上一级法院 的赔偿与补偿委员会申请复议 , 补偿 复议 义思潮重视 人的价值, 提倡关 心人格 的发展 与完善 。 机构须在接到复议 申请之 日起 3 0日内作 出最终裁定。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状入手 , 接着对被害人补偿制度 的国外立法进行考察 , 结合 我 国国情构建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谈谈 自己的看法 。


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赔偿 现状
( )未赋予被害人精神损 害赔偿请求权 一 《 刑事诉讼法 》第 7 规定:“ 7条 被害人 由于被告人 的犯 罪行为而遭受物质 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 中, 有权提起 附 带 民事诉讼 。 ”由此可见,只有当被害人遭受 的损失是物质 损失 时才 能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 ,关于能 否赔偿精神 损失 问 题,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 。2 0 0 2年 7月 1 5日最高人 民法 院 在给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下发的《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 院是否受 理刑事案件 被害人提起精 神损 害赔偿 民事诉讼 问 题的批复》中 明确指 出:“ 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 由于被告人 的犯罪行 为而遭 受精神 损失提起 的附带民事诉讼 , 或者在该
20 0 7年 初,在青岛某大学就读大学二年级 的冯 小芳因 为感情 问题被周琨杰伤害致死 , 小芳 的两个 同学也 因为上 冯
前劝 阻受 了重伤 ,后周琨杰 向警方 自首 ,2 0 0 7年 5月青 岛 市 中级人 民法 院对周琨杰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剥夺政 治 权利终身 ,并被判决赔偿冯小芳 的父母 3 万余元 ,和 另外 l
第3 0卷 第 6期 21 0 0年 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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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u n l f Be Un v r i o r a o Hu i TV i e st y
Vo .0 No 6 1 , . 3
Jn . 0 0 0 1 0 2 u e2 1 ,9  ̄ 9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器官 的故意伤害案 中, 害人及其近亲属必然遭受精神上 的 被 极大痛苦 , 却不赋予被 害人及其近亲属提 出精神损害赔偿 的 权利 。 这与现代法制要求——对 公民个人 的物质利益和精神 利益 的保护应给予 同等重视是不相符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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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思考[摘要] 国家补偿是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民事救济的方式之一,但现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立法与理论上、在司法实践在都存在不少问题。

当前,我国对刑事被害人实行国家补偿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

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应明确适用对象、条件及范围。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有犯罪就有被害,有被害就有救济。

然而,众多被害人民事部分的赔偿很难到位。

他们在遭受心灵与肉体伤害的同时,还要独自承担犯罪人加害于他们的经济恶果,这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缺陷,刑事被害人不能从罪犯那里获得实际赔偿时,就需要寻求其他渠道对被害人加以补偿,国家补偿应是其中之一。

当我国具备了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实基础后,根据我国的国情及经济状况,应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适用对象、条件及范围。

一、我国现行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缺陷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对那些因犯罪行为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害,且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到损害赔偿,并因此陷入严重生活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由国家通过法定程序给予其一定的物质补偿的方式,以及有关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对象、范围、数量、原则、机构及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目前没有制定国家补偿制度和社会救助方面的法律,关于罪犯的赔偿,在我国也没有单行法律,仅有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78条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和《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然而仅有的两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由于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差,同时该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缺陷。

主要表现在:(一)立法与理论上的缺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将法律所规定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纳入同一诉讼轨道上,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现行法律上的冲突。

1.赔偿范围上的法律冲突。

对于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物质损失的,侵权行为人应当给予赔偿,这是我国《民法通则》早已明确规定的,但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民法通则》第12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此规定。

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却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规定截然不同。

2.诉讼时效上的法律冲突。

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的追诉期限最低为五年,从犯罪之日起或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审判机关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6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二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等四种类型的案件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诉讼时效上到底是适用《刑法》还是《民法通则》的规定,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这使得司法机关在办案时莫衷一是。

3.证据认证标准上的法律冲突。

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认证标准仅要求某种占优势的即可满足最基本的认证标准。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据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而刑事案件对于证据证明标准明确规定要“确实、充分”。

上述规定,体现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认证标准上的差异。

刑民同诉,使得法官对相关事实的认定使用了同一标准,无疑不利法官审理,还会牺牲当事人的利益。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存在许多操作上的困难:1.法律规定简单,可操作性差。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仅用了两条规定。

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过占了19条规定。

这种原则性的规定,使得司法人员在办案时很难把握,随意性大,不同地区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审判人员都可能出现适用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滋生司法腐败,法律的权威和神圣性难以体现。

2.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相互代替、相互吸收的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愿意赔偿与否、赔偿态度好坏、赔偿数额多少成为法官对其量刑予以考虑的一个重要情节。

如被告人或其亲属能在刑事判决做出前筹集足够的赔偿金,则往往被视为有悔罪表现,可能会适用缓刑。

这种“以赔代刑”、“以罚代刑”的做法使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互吸收,强化了“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错误观念,会牺牲国家的刑罚权,也无法全面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还消解法律在当事人心中的神圣感。

另外,被告人赔偿比例低。

尤其是死刑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变成法律“白条”,被害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心灵也无法得到慰藉。

正如著名犯罪学家加罗法洛所说:“即使被告人并不属于无赔偿能力者,但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刑事案件中所做的损害赔偿判决无异于是个嘲弄。

”二、我国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实基础我国目前已基本具备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实基础:(一)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我国建立补偿制度提供了财力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保持稳定快速增长,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家已经具备了坚实的经济实力,这为我国建立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较为充足的财力保障。

(二)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为补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思想保障围绕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有关问题,学者们作了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理论探讨。

对于刑事司法制度,人们普遍认为应当建立一种兼顾国家、被害人和被告人三方利益的刑事司法制度。

在被害人遭受严重犯罪侵害而无法得到有效赔偿时,学者们提出国家应该承担起救助的责任,由国家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

(三)有些地方政府或司法机关在补偿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方面所作的尝试为补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实践经验2004年2月,山东省淄博市委政法委与淄博中院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实施经济困难救助的条件和标准、经济困难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害人的救助工作进行规范,从而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

山东省苍山县检察院对刑事被害人专门设置了一个“救济程序”等,这些对被害人的补偿救助实践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议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三、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适用对象、条件及范围(一)适用对象1.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对象的类型。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所有刑事被害人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需要获得抚慰,但根据其受害的程度和附带民事调解率来看,较轻的刑事犯罪案件基本上可以达成调解,对被害人的损失实现赔偿。

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刑事和解这方面的规定看:犯罪嫌疑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双方能达成刑事和解的,则有可能不作犯罪论处。

而根据我国目前的财力和国情来看,对所有的犯罪被害人都进行补偿显然也是不现实的。

再者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重要原则是救急、抚慰而非赔偿,更不是惩罚。

国家对于暴力犯罪被害人进行补偿更多的是精神抚慰和人文关怀。

因此将国家补偿的对象要限制于一定的范围之内。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笔者认为我国的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适用对象应限为被暴力侵害的被害人,即主要是指那些因杀人、强奸、抢劫、重伤等暴力性犯罪和其他性质的犯罪中实施暴力行为而使被害人死亡或身体遭受严重伤害的人,并且只能是自然人。

2.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对故意犯罪致被害人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国家补偿法应该给予补偿。

但对过失犯罪的被害人是否给予补偿,笔者认为从补偿立法的目的看,是为了使犯罪行为的被害人摆脱因犯罪行为而陷入的困境。

有些过失犯罪对被害人的侵害同样是非常严重的,如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往往使被害人及其家属遭受严重损害,如果将他们排除在国家补偿的范围之外,就显失公平。

补偿法体现的是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和人权的重视,关注的重点是被害人的生存状态,重在犯罪的结果,因此只要出现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严重损害或死亡的结果,而不论罪犯的主观恶意如何,都应当纳入补偿对象之内。

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就容易操作,可以使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国家的救助,这也是符合被害人国家补偿法的价值要求的。

3.财产犯罪中被害人的补偿。

对于财产案件中的被害人是否应当列入补偿范围,就理论上言,“不论被害人所受之灾害为身体的死伤,抑或财产的损失,均应得为补偿之对象。

”而且在刑事犯罪中,绝大多数是财产犯罪,严重财产犯罪的被害人所受的损失同样不能被国家和社会所忽视。

然而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将财产犯罪的被害人列入国家补偿对象之中。

第一,财产犯罪的被害人较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其损失相对较轻,没有过多的人身伤害,而且遭受财产犯罪的被害人一般不会影响被害人维持以后的生活,其损失要比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小得多。

第二,因财产犯罪产生的侵害,通常能够得到恢复,受侵害的财物,即使不能恢复原状,也可以其他方式得以补偿,追回的可能性较高。

第三,财产犯罪造成的损失不易掌握,让人容易弄虚作假,被害人可能伪造不确实的报告来获得国家补偿,在诉讼过程中不好把握。

第四,财产犯罪发案率高,占刑事案件的近半数以上,涉案金额庞大。

因而我国目前更应只将重点投向因暴力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比较实际。

4.国家补偿的申请人。

可以申请成为国家补偿对象的不应该仅限于被害人本人,具体可分两点考虑:第一,被害人死亡的,他的遗属可以请求支付补偿金,申请顺序可参考《继承法》,依次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

但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中申请抚养费用补偿金的,应当以依赖被害人抚养维持生活者为限。

第二,被害人重伤的,申请顺序为本人。

被害人因重伤无法申请补偿金时,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可代为申请。

在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时还有一种特例,即那些刑事犯罪已经发生却未能得到侦破的暴力犯罪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也应列为国家补偿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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