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际比较
“恢复性司法”视域下的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赔偿制度研究
“恢复性司法”视域下的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赔偿制度研究作者:陈嘉来源:《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4期摘要:国际刑事法院下的被害人赔偿可从被定罪人和信托基金两类渠道获得,但由于被定罪人的罚金和资产收益等的没收很难得到有效执行,故获得救济唯一现实路径是接受来自信托基金自愿捐款的援助。
信托基金理事会应对在不同被害人群体之间造成明显不公平分配以及影响信托基金独立性的捐款予以拒绝。
因为资源的稀缺性和受害人群体的大量存在,集体赔偿机制成为实现被害人正义的有效选择。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国际刑事法院;信托基金;自愿捐款;集体赔偿中图分类号: D99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3)04-0032-06为了和“恢复性司法”目标保持一致,国际刑事法院缔约国大会对被害人作了扩张解释,在信托基金的“其他资源” 如自愿捐款机制下,无论犯罪人是否被起诉,只要其实施了法院管辖内的犯罪行为,相关被害人及家属都可获得援助。
该项基金的建立反映了国际社会普遍共识,即赔偿制度在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且被用来衡量和谐社会是否得以恢复的基本准则以及和平是否持久、稳固的必要条件[1]。
与主要围绕审判和惩处来体现传统意义理念的“报应性司法”相比,“恢复性司法”通过设立真相调查委员会,体现赎罪悔过的象征性姿态,或促使被害人和罪犯间达成谅解等方式重构社会,其更注重如何使被害人和社区共同得到康复[2]。
每位被害人都迫切希望获得完全充分的现金赔偿,但事实上,持续不断的大规模国际犯罪使得希望化为泡影。
因此,根据信托基金对“报应性司法”补充性的本质及“恢复性司法”的社区整体性及被害人群体性特征,笔者以为,应考虑适用集体赔偿的方式来满足更广泛的被害人需求。
在此基础上,若信托基金能合理控制好潜在被害人的心理预期,向其广泛宣传通过集体赔偿获取稀缺资源的运作程序,这将有助于被害人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论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文章 编号 :0 8—5 7 ( 0 0 0 —0 1 10 3 8 2 1 )5 0 6—0 2
迫 独 自承受 这一 事故带 给他 的损失 。 据 该说 ,国家补偿 应转 化为社 会 保险形 式 ,补偿数 额应 根 据 投保 金 的多少 而定 。但实 际上 国家补 偿应 主要 根据 被害人 所 受 损 失 的 轻重 程 度 、所负 责 任 的大 小 并 结合 其 他 条 件综 合 而 定 。显 然 ,社会 保险说 无法 解释 两者 之 间的不一 致 。 ( )公共援 助说 二 公 共援 助说认 为 国家对刑 事被 害人 的补 偿足 一种对 处 于不 利 社会 地位 者 的公 共援 助 。刑事 被害人 受 到犯 罪侵害 之后 , 由 于身体 受 到损害 或财产 受到 损失 ,实 际上变 成 了一种 不利社 会
21 0 0年 9月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S p. e t201 0
第 5期 ( 总第 6 3期 )
J URNAL OFL AONI OL C ADEMY O I NG P I E AC
N . S m.3) o 5( u 6
论对 刑事被 害人 的 国家补 偿 制度
王 海 燕
( 宁警官 高等专科 学校 辽 法 学部 ,辽宁 大连 163 ) 0 6 3
摘 要 : 文章针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 立法空白, 分析了 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当 刑事被害人不能从
罪犯 那里 获得 实 际赔偿 时 ,国家 补偿便 成 为一种 重要 的救 济途 径 。文 章进 而探 讨 了建 立国家 补偿 制度 的理 论依 据 ,并 提 出了建 立我 国刑 事被害 人 国家 补偿 制度 的具体 构想 。
关键 词 : 刑事被害人;国家责任;国 家补偿; 制度
补偿国内外研究现状
补偿国内外研究现状
补偿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弥补某种损失或不平等而给予一
方或双方一定的补偿。
在国内外,补偿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国内研究现状
在国内,补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劳动力市场、环境保护和消费
者权益保护等领域。
许多研究探讨了劳动力市场中的工资补偿机制,以及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如何进行补偿。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方
面的研究也涉及到消费者获得补偿的问题。
国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补偿的研究主要关注于刑事司法、知识产权和国际贸
易等领域。
在刑事司法方面,一些国家对刑期过长或错误判决的被
告提供了赔偿机制。
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主要探讨了侵权行为对知
识产权持有者造成的损失如何进行补偿。
此外,国际贸易中的补偿
机制也是学者们关注的热点。
研究现状的启示
国内外补偿研究的现状表明,补偿是一个广泛关注的议题,涉及到各个领域。
在研究中,学者们通常采用理论分析、实证研究和案例分析等方法。
这些研究对于完善补偿制度、保护当事人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结论
补偿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文档总结了国内外补偿研究的主要领域和研究方法。
通过对这些研究的总结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补偿的概念和应用。
这些研究对于提出合理的补偿机制、维护当事人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比较
建立刑事被害人 救 助制 度的 目标之 一是 恢 复被 害人 的受损利益 , 帮助被 害人脱离 身心 困境 。理论上救助 对象
应是所有受到犯罪行为侵 害的被害人 , 但 对象过 于宽泛会 因 国家财政困难而无 法有效 实施 , 救助范 围过小 又难 以发 挥救助制度 的作 用 。笔 者拟从 犯 罪行 为 、 犯罪 状态 、 犯罪
收稿 日期 : 2 0 1 3— 0 4— 2 0
基 金项 目: 湖南省教育厅课题“ 刑事被 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 1 0 C 0 8 9 6 ) 作者简介 : 申小红 ( 1 9 7 0 一) , 女, 湖南邵阳人 , 讲师 , 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① 本文所引注的域外刑事被害人补偿 立法资料 , 除了我 国台湾地 区、 香港 特别行政 区、 日 本、 韩 国的资料来源 于正义 网, 其余 国家和 地 区如 : 英 国、 美 国、 法 国、 德国 、 奥地利 、 比利时 、 荷 兰、 丹麦 、 芬兰 、 冰岛 、 葡萄牙 、 西班牙、 卢森堡等立法文件的英译本均参 阅陈彬 、 李 昌林等
事被害人或者刑 事被 害人 因遭 受严 重暴 力犯 罪侵 害 已经 死亡 , 与其共 同生 活或 者依靠 其 收入作 为重 要生 活来 源 , 无法通过诉讼及 时获得 赔偿 , 生活 困难 的近 亲属②。我 国 首部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地方性法 规《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刑
据联合 国 1 9 8 5年颁 布的《 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 者取得公理 的基本原 则宣言 》 ( 以下简称 《 宣言》 ) , 被 害人 是指个人或整 体受 到伤 害包 括身 心损 伤 、 感情 痛苦 、 经济 损失或基本权 利 的重大 损 害的人 。按受 损害 的原 因 与程
著《 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研究》 ( 法律 出版社 , 2 0 0 9 . ) ② h t t p : / / w w w . h n . j c y . g o v . c n / s c q s / s c l f j x / 2 0 1 2 / c o n t e n t _ 3 0 9 4 5 . h t m l (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网站 , 访问时间 : 2 0 1 3 . 4 )
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符合当今人权至上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因此建立建立该制度的意义就更为凸显。
实践中由于犯罪人逃逸或其不具有经济赔偿能力,判决就难以得到执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也无法通过其他的途径获得赔偿时,通过确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由国家在经济上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保证其最基本的生活,这已成为各国的广泛共识和普遍的立法实践,因此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势在必行。
标签:刑事国家补偿;刑事被害人;理论根据;制度构想1 刑事被害人的的国家补偿制度的涵义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于一定范围内受到犯罪侵害而又未能从犯罪人或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法定程序,由国家给予一定的经济上的补偿的法律制度。
2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随着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理论研究的深入,学者们提出了关于该制度的理论各种学说,如国家责任说,社会福利说,社会保险说等等,其中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的是国家责任说,国家责任说主张国家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救助和补偿是国家对公民应尽的一种责任义务,国家责任理论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都是他生存的主要手段,为了使自己能更美好,更安定地生活,每个人通过契约的形式让渡出自己的部分权利形成一个组织即国家,国家通过权力和力量保障和卫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这样就在市民利益和国家安全之间存在一种不成文的契约关系”,根据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国家垄断了使用暴力镇压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权力,因此国家有责任去防止犯罪的发生,以及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国家没有履行到保护义务时,而被害人有无法从侵害处获得任何赔偿而陷入严重生活困境时,国家自然应对其损害给予补偿,改善被害人的生存环境,使其尽快摆脱不利境地,以恢复被破坏的平等,显然符合正义的要求,是国家作为社会守护人理应担当的一种道义责任,体现着国家对其公民的人道主义关怀。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摘要: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按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的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刑事被害人遭受了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但由于各种原因难以从被告人那里获得赔偿,导致生活陷入困境。
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和理论基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是在因犯罪人未归案或者犯罪人没有能力赔偿,而使被害人无法取得赔偿;以及虽然得到了赔偿,但却不能弥补被害人所遭受到的损失的情形下,由国家向被害人发放相当数额的金钱或物质的行为。
这是一种国家责任的体现,即国家在公民遭受犯罪侵害之后,除必须追究犯罪人的刑责外,还必须在被害人没有实质获得犯罪人的赔偿时,为被害人提供物质补偿,从而消除被害人及其家属对社会的仇视心理,使其尽早恢复正常的生活,促使社会形成良性循环。
从目前来看,关于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学说,国家责任说认为国家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护之责;社会福利说认为犯罪的被害者境遇十分悲惨,国家理应在生活上予以扶助;社会保险说认为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赔偿制度的现状(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这一赔偿途径的不足之处是十分明显的。
其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强调的仅仅是物质损失,没有精神损失。
其二,在赔偿不能的情况下缺乏救济。
其三,附带民事诉讼得不到及时履行。
(二)刑事被害人社会援助方式不足。
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不可否认,社会援助在克服被害人实际困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自身的缺陷,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缺失的弊端(一)导致私下“和解,放纵犯罪。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比较分析与本土制度建构
B s we) et d 职责 , o 给予 被害人 适 当 的补 偿 , 以矫 正被 破坏 的正义 , 复被 害 人 失 衡 的 心理 , 其 恢 复与 平 使 其 他社 会成 员平 等 的经 济 和社会 地位 , 更不 至于 因 受 害而 陷 入贫 困潦 倒 的境 地 。所谓 刑 事 被 害 人补 偿 制度 ( r n l nui o e st n , C i a Ijr s mp nai ) 是指 国家 mi eC o 对 一定 范 围内 因受 犯罪 侵 害 而 遭 受损 害 的且 又 无 法通过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 的被害人 及 其家 属 , 过 法律程序 给 予一定 的物质弥 补 的方 通 式 。这 一 制度有 助 于保 障 被害人 的权 益 , 护社会 维 安全 , 提高 民众 对 司 法 的信 赖 。 1 6 9 4年新 西 兰颁 布了《 刑事损害补偿法》率先创立了刑事被害人补 , 偿 制 度 , 目前 国外 主 要 有 英 国、 西 兰 、 国 、 新 美 法 国、 日本 、 国、 韩 加拿 大 、 大利 亚 、 尔兰 、 典 、 澳 爱 瑞 芬 兰、 威 、 挪 荷兰等 国建 立 了刑事 被害人 补偿 制度 , 本 文拟从 比较 分析 的视 角来 研 究 外 国刑事 被 害人 补 偿制度 , 对我 国刑 事被 害人补 偿 制度 的本 土建 构 并 提 出 自己的设想 。
Ll n Na
(Z o h iest ,Gu n z o 1 2 5,Gu n d n h  ̄s mi Unvr i y a ghu50 7 a g o g)
[ ]y nl i te y e s fo pnao o r i liisnf encute,h tesi s u t ip n — 吲 B a z g h s m o m estntcmn cm i o i n i t hs fd oth r f d a yn st c i i av t r g o rs e i n e i
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理论障碍分析
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理论障碍分析作者:陈元武李宁来源:《海峡科学》2007年第09期[摘要] 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常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而得不到赔偿。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司法实践的需求,其模式各国不同,也存在理论基础上的分歧及理论障碍。
该文从障碍分析入手,对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为我国最终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理论障碍1 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特大凶杀案,促使越来越关注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特别是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
按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被害人获得赔偿的途径只能是通过向刑事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民事赔偿部分往往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而得不到赔偿。
通过对国内近年发生的特大凶杀案作抽样调查,涉及范围从张君抢劫杀人案、黄勇智能木马杀人案、马加爵杀人案、杨新海流窜杀人案、宫润伯变态杀人案、个体屠宰户石悦军杀人案到邱兴华案,发现几乎没有一个被害人获得过被告人的赔偿。
这些大案的凶犯几乎都没有可供赔偿的财产,即使曾抢劫金铺的张君,死前也只剩2300元①。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近5年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情况作过调研。
结果显示,5年来,有2300余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80%以上的案件民事部分执行不了,成为“空判” ②。
这样的结果既使刑事被害人受到的损失得不到赔偿,陷入“人财两空”的艰难境地,也使被害人通过判决获得加害人的赔偿这一法律设计的救济途径受到阻碍,被害人“在形式正义面前很难获得实质正义” 。
由此不得不引起人们深思:刑事被害人因犯罪人犯罪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是否只能从加害人处获得赔偿?刑事被害人受到损害的人身、财产权还能通过其他途径得到救济吗?对被害人因犯罪人犯罪而遭受的损害,世界各国的立法一般规定有赔偿、国家补偿及附带民事诉讼等几种主要弥补方式与途径。
比较刑事法不同刑事法律制度的对比与分析
比较刑事法不同刑事法律制度的对比与分析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刑事法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法规。
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事法律制度会有所差异。
本文将对比分析不同刑事法律制度,旨在探讨各个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一、刑事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同国家的刑事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的差异。
以中国为例,中国刑事法律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统一实施。
其优势在于保证了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而美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分为联邦法和各州法,适用范围有一定的区域性差异,各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法律规定,使得法律更加贴近实际情况。
二、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
各个国家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运用也存在差异。
比如,在中国,刑事法律制度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即“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而在英国,刑事法律制度注重司法裁量权,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自行决定刑罚的轻重。
三、证据标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事法律制度对于证据标准有着不同的要求。
以中国为例,中国刑事法律制度对于证据的采信有着相对严格的要求,需要确凿的证据来支持指控。
而在美国,刑事法律制度强调“合理怀疑”的原则,即只要有合理怀疑的证据存在,就可以对嫌疑人采取逮捕和起诉措施。
四、刑罚类型和量刑机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事法律制度对于刑罚类型和量刑机制也存在差异。
以德国为例,德国刑事法律制度注重刑罚的个别化和效果化。
德国法律对于刑罚类型的选择更加多样化,而量刑则依据犯罪人的个体情况和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与之不同的是,中国刑事法律制度采取的是较为固定的刑罚类型和量刑机制,依法行使刑事制裁权。
五、刑事诉讼程序刑事法律制度的诉讼程序也是各国之间的差异点。
以法国为例,法国刑事法律制度注重调查司法,即事先审查制度。
在法国,检察官具有很大的调查权,可以对嫌犯进行审讯、侦查和逮捕等措施。
而在美国,刑事法律制度则更加注重审判司法,即通过法庭审判的方式解决犯罪案件。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若干问题研究
刑 事 被 害 人 国 家 补 偿 的 若 干 问题 研 究
贾学 胜
( 南 大 学 法 学 院 , 东 广 州 50 3 ) 暨 广 16 2
[ 摘
要] 对不能从犯罪人处或 通过其 他途径 获得赔 偿 的刑 事被 害人实行 国家 补偿 , 已成 为 国际 社
会较为通行的做法 。通过 比较法 上的考察和研究可 以发 现 , 国对刑 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 的理论根 据 、 各 补 偿对象 、 补偿条件 、 补偿范 围 、 资金 、 限度 、 定机 关等 问题 均有不同的认识 。在借 鉴各同规定 的 补偿 补偿 裁
21 0 0年 2月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 学版
Hu nt s& S ca ce c sJ un lo ia nv ri ma ie i o il in e o ra fHan n U ies y S t
Fe 201 b. 0
Vo . No I28 .1
第2 8卷 第 1 期
险论、 公共 援 助论 等学 说 。 1 国家责任论 该理论 认 为 , 照 市 民与 国家之 间 的契 约关 系 , 民有 向 国家缴 纳税 收 的义务 , 国 . 按 市 而
浅析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摘要]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刑事被害人难以从被告人那里获得赔偿,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最终导致生活陷入困境。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既可以实现与国际法接轨,又可以解决被害人的困境。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国家责任2005年9月11日,河南农民艾绪强制造了震惊全国的“王府井劫杀的哥连撞9人造成3死6伤”的案件。
法院判决艾绪强赔偿死者和家属共计100多万元。
法律是公正的,但是对于没有任何可以执行财产的艾绪强来说,这笔赔偿款也只是一组无法兑现的数字。
被劫杀司机的妻子在得知艾绪强被执行死刑时第一反应就是“他一死,我们一分钱也拿不到了”。
而艾绪强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也没能拿出一分钱来给生者一丝告慰。
据统计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立案都在400万起以上,这些典型案例的受害人不在少数,深刻地向世人表明了,对被害人权利救济的形式是多么的紧迫。
因此,倡导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概念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对那些因受到犯罪侵害而遭受损害且未能从犯罪人或其他渠道得到充分补偿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相应的法律条件和程序给予一定补偿的制度。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制度的现状(一)现行的被害人赔偿途径之不足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不足之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这一赔偿途径的不足之处是十分明显的。
其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强调的仅仅是物质损失,没有提及精神损失。
其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启动门槛高。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狭窄。
其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滞后。
以“刑事责任为中心”案件审理的附带性在一定的程度上导致了赔偿的附带性。
其四,在赔偿不能的情况下缺乏救济。
由于犯罪人赔偿得不到执行,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日本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日本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立法启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对受到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一种国家救济制度,目的是使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受到不法侵害后能够获得一定补偿的社会福利。
它可使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人权保障得到完美平衡,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对日本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研究分析,笔者从补偿的基本原则、补偿对象与种类、补偿条件、补偿的具体程序和补偿金来源及例外情况等角度,提出了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想。
一、引言随着现代刑法理念的不断发展,刑事犯罪人的基本人权得到了充分保障,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犯罪人权利做了详细规定,在《国家赔偿法》中也有相应的对犯罪嫌疑人赔偿的规定。
可见,在当今这个倡导人权的时代,刑事犯罪人的人权保护已经在立法上给予了充分肯定。
而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呢?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赋予了刑事被害人独立当事人的地位,但究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是无法与犯罪人相比拟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被害人更多的是以证人的角色出场,他们的权利由公诉机关代为伸张,所处的地位比较尴尬,他们的义务通常是如实陈述案件真实情况。
可见刑事被害人并非真正“独立”。
因此,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可以在立法上使刑事犯罪人与刑事被害人人权的天平趋于平衡。
一般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于受到特定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或者其一定范围的近亲属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1]。
日本大谷实教授认为“所谓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是为了补偿犯罪被害人,而以公共基金的方式支付金钱的制度”[1]。
当前,许多国家采取了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在犯罪人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失时,由国家出资补偿被害人,进而帮助刑事被害人摆脱犯罪给其造成的悲惨境况。
而我国在此项制度上的立法还是空白的,因此,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极具研究价值的论题。
笔者通过对日本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介绍,对如何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进行探讨。
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和社会各界对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也越来越重视。
为此文章从补偿资金来源及管理、补偿对象、补偿条件以及补偿的方式、数额和程序这四个方面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有所帮助。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司法实践一、理论依据(一)社会保险说所谓社会保险说,就是指刑事被害人从国家获取的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
在这个社会保险中,人们可以应付日常生活中的困难。
在我国,对于被害人的社会保险一般来源于国家的税收。
当被害人受到侵害时,国家通过这种途径给予救济,也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的一种关怀。
(二)公共援助说所谓公共援助说,是基于被害人处在社会相对不公平一方时,国家给予的一种补偿。
当被害人受到各种犯罪侵害之后,不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都或多或少会受到损害。
此时,国家作为援助者的身份站出来,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的一种关怀和补偿,不论从道义上还是社会公平上,都是非常有帮助的。
(三)国家责任说所谓的国家责任说,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对于被害人受到侵害有一定的责任。
因此,通过一定的途径来弥补被害人,使其能够得到心灵的平衡。
国家和公民之间可以看成是“契约”的关系,国家对公民有保护的责任。
那当公民收到损害时,自然就有权向国家提出补偿。
这就是国家责任说最大的理论依据。
二、当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状分析(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成熟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当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诉讼。
但是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往往把“有权”变成了“应当”,这对于被害人来讲,必须在经过刑事诉讼后,才能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请求。
(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漏洞在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财产保全、先于执行等程序没有严格把关,致使很多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没有得到充分的补偿。
(三)刑事被害人社会救济体系不完善所谓社会救济,就是指当人们面临生活困难时,国家通过相关保障能够提供维持公民最低限度生活保障的救济措施。
试论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价值
关键 词 : 事 ; 害人 ; 助 ; 度 ; 刑 被 救 制 完善
中 图分 类号 : 2 . D9 5 2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5 0 3 ( 0 0 0 - 0 5 0 2 9 - 4 82 1 )6 06 - 3
是 被 害人 援 助 制 度 中 的 一 项重 要 内容 。被 害人 援 助制 度 是 包 纸 “ 律 白条 ” 马加 爵 杀 人 案 ( 死 4名 大 学 同宿 舍 同学) 法 。 杀 就
括 国家有 关 司法 机 关 和 社 会各 界 参 与解 决 因犯 罪 对 被 害人 形 是 这 方 面 的典 型 案 例 — — 由于 马 加 爵家 境 贫 寒 。根本 没有 4个 成 的伤 害和 损 失 问题 , 解 和 消 除 社会 矛 盾 冲 突 , 护 法 律 实 赔 偿 能 力 , 被 害家 庭 在 痛 失 亲 人后 又 陷入 极 大 的 经 济 困顿 缓 维 6条 规 定 : 于犯 罪 行 为而 使 被 害人 由 施 和社 会 正 义 实 现 的一 项 现 代 司法 制 度 。与 传 统 的单 纯 依 赖 之 中 。尽 管 我 国刑 法 第 3 对犯 罪 分 子 除 依 法 给 予 刑 事 处 罚 外 , 应 根 并 国 家 司法 机 关 的 单一 司 法模 式 相 比 ,其 特 点 是 参 与主 体 的广 遭 受 经济 损 失 的 ,
得 以平 衡 , 最终 实 现 社 会 公平 正 义 , 建 社 会 主义 和 谐 社会 。 构
重 视 情 况形 成 强 烈 的 反差 。 在 我 国刑 事 司 法 实 践 过 程 中 .由 于刑 事 被 害人 救 助 制 度
一
、
国家为什么要补偿犯罪被害人——西方国家被害人补偿的理论争论
鉴于社会 契约 / 保护失 败理论所 面临的诸多 责难 , 美 国学者 Ei 18 曾经提出 ,补偿应 该建立在权 利理论 ls9 3年 a
认为 国家有责任补偿被害人 。[ 1 1 社会契约 / 保护失败理论 自其产生就受到质疑。批评
偿制度 。但时 至今 日, 于被 害人 国家补偿的具体理论基 关 础的论争一直并未结束。每一种理论基 础都将会对补偿制
度 的内容及其 目标模式产生巨大影响。归纳并梳理这 些观
点对 于我们认 识被 害人 补偿制 度的本质 和我 国被害人 补
偿制度 的构建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 。具体 而言 , 被害人 补 偿 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 以下几种理论或学说 :
间的所得 和从 每个罪犯 身上征 收的特定税 收来作为被 害
人补偿基金 。因此 ,这种理论并 不适用于像弗罗里达州这 “
样 不动用一般性税收来补偿被害人 的国家 ”【 理论并不 。该
符合绝大多数 国家补偿立法的实践 。
三 、 会 福 利 / 义 责 任 理 论 社 道
补加害人赔偿能力的不足 , 在加 害人无力赔偿 时国家应对
F a X a n J iu U e Y
☆
法 学 研
究 ☆
国家 为 什 么 要补偿 犯 罪 被 害人
西 方 国 家被 害人 补偿 的理 论 争论
胡 国建
(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政 法系 , 江苏 淮安 2 30 ) 2 0 3
摘 要 :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理论基础在西方国家一直是争论不休 , 主要存在社会契约/ 保护失败理论、 风险共担 / 社会
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必要性之再辨析
2 0年 1 月 叭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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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 版) 社
V0 . 6 NO 5 12 .
J u n lo r ia I si t fW ae o s r a c n d o l crc P w r o ilS in e o r a fNo t Ch n n t u e o tr C n e v n y a d Hy r ee ti o e f ca c e e h t S
家如英 国 、 国 、 拿 大 、 大 利 亚 、 典 、 兰 、 美 加 澳 瑞 芬 德
国 、 兰 、 国 和 我 国 台湾 地 区 都 建 立 了被 害 人 国 家 荷 法
心 ” 在惩 罚 和 预 防犯 罪 的过 程 中更 加 注 重 被 告 人 ,
的人 权保 障 , 被 害人 却 明显 重 视不 够 , 害人 “ 对 被 仅
摘
要 : 在 我 们 国 家过 去 的刑 事诉 讼 中 更 多的 是 强 调 “ 以被 告 人 为 中心 ” 却 往 往 忽 视 了被 害人 的 权 利 保 障 , 中 , 其
就 包括 了被 害人 的 国 家补 偿 问题 通 过 分 析 论 证 , 明被 害人 国 家 补 偿 制 度 在 我 国 的 构 建 的 确 是 非 常 必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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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建 我 国刑 事 被 害 人 国 家补 偿 制 度必 要 性 之 再 辨析
王 春 永 ,罗 艺
( 甘肃 政 法 学 院 , 肃 兰 州 7 0 7 ) 甘 3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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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文档
浅谈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在现实中,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案件,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
有的刑事案件发案后一时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者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者。
这些情况导致了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难以获得有效的赔偿,生活、医疗陷入困境,甚至引发恶性报复事件或者久访不息,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①]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由国家给予上述有困难的被害人适当的经济资助,对于抚慰被害人及其亲属受到的身心伤害,化解被害方与被告方的对立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有着极大的作用。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概念、历史发展和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尚未出台法律法规加以诠释,其定义也较为模糊。
综合各种观点来看,刑事被害人救助主要是指受到特定的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以及符合条件的被害人亲属,由于得不到犯罪人及时的经济赔偿而导致生活、医疗困难的,由国家或慈善团体通过相应程序对其进行一定的经济救助的一种帮扶方式。
从其发展历史来看,刑事被害人救助最先起源于美、英等国。
早在二战以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逐步成为了现代法治国家立法的一个共同趋势。
英国、美国以及新西兰、日本等国相继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在英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适用广泛,体现出国家代为履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其在1964年出台的“刑事损害赔偿方案”中规定,对暴力犯罪的受害者;对因逮捕或意图逮捕罪犯或嫌疑犯而受伤害者;对因防止或意图防止正在实行的犯罪行为而受伤害者;对因协助逮捕罪犯或协助负有制止犯罪发生任务的警察人员而受伤害者都能适用刑事损害赔偿制度进行补偿。
而在美国,政府赔偿业已成为了对刑事被害人经济救济的主要形式。
赔偿范围更是包括了医疗、康复费用、体力丧失及抚养家庭能力丧失的补偿费用、丧葬费用,甚至包括将来收入损失及精神伤害的赔偿。
[②]这些,都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参考。
但是,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如果借鉴的学习确有必要,那分辨其中的好坏非常重要。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价值分析
必 须对刑 事被害人 这个社 会弱 势群体伸 出援助之 手, 通过 发放国
助 他们 实现其 人格 主体地 位 的恢复 。
二 、 利于防 止刑 事被 害人 向犯罪 人转化 有
笔者认 为 , 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对于 促进这些 法的价值 的实 家 补偿 金的方 式解 决经 济上 的 困难 , 证最 基本 的生活 条件 , 刑 保 帮
现 都具有 自身特 殊的 意义 。
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有利于 实现被 害人 与犯罪 人人权 保障 的平衡
一
直 以来 , 括我 国在 内的很多 国家在 刑事司 法过程 中 , 包 注
犯 罪学研 究的成果 表 明, 刑事被害 人与犯 罪人之 间可 能发生
重保 护犯 罪人 ( 包括犯 罪嫌疑 人 、 被告 人、 服刑犯 ) 的基 本权 利和 角 色转 换 。“ 论被 害 是直接 还是 间接获 得 的, 无 是实 际的还 是想 利益 。在 侦查阶段 不得 刑讯逼 供 ; 在起 诉 、 审判 阶段 允许其委 托 象 的 , 是个 人 的还是共 同 的, 已经成 为被 害人 ’ ‘ 这一 意识不 仅为 辩护 人进行 辩护 , 赋予 其 申请 回避、 上诉 、 自行辩 护、 申诉等 权利 , 犯 罪提 供 了诱因和 借 口, 还提供 了必 要 的合 理性 和 中立 性 , 从而
《 国家赔偿 法》 得刑事 赔偿 。 获 而且 , 如果对 于犯 罪人 的权利 和需 求有 任何 怠慢 的话 , 动辄 被上升 到损 害人权 的高 度而 大加批 判。 犯罪 人法 律地位 的大幅度 提高 、 本权 利 的充 分保护 , 基 确实 标志
的敌对 心理和 怨恨 情绪 。 这种 心理 的驱使 , 事被 害人常 常会 受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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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4年美 国 国 会 通 过 《 罪 被 害人 法 》此 后 通 过 18 犯 , 9 8年 和 19 9 8年 对 《 罪 被 害 人 法 》 两 次 修 订 , 大 了被 害 人 补 偿 的 范 犯 的 扩 围 , 高 了被 害人 获得 补 偿 的 比率 。 提
1补 偿 对 象 及 范 围 .
失。 2补 偿 金 来 源 及补 偿 机 构 .
、
英 美 法 系 主 要 国家害人 国家补 偿 制 度 一 英
英 国在 16 9 4年 颁 布 《 事 伤 害 补 偿 计 划 》 后 , 在 19 刑 之 又 95 年 制 定 了《 事 伤 害补 偿 法 》对 《 事 伤 害 补偿 计 划 》 内 容做 了 刑 , 刑 的 部 分 修 订 , 进 一 步 提 升 了其 法 律地 位 。2 0 年 4月 , 国对 该 并 O1 英 计 划 再 次 进 行 了修 订 , 布 了 《 事 伤 害补 偿 计 划 2 0 )明确 了 颁 刑 0 1, ) 补 偿 费 用 的 支 付标 准 。
范 围 方 面 我 国 现 阶 段 最 好 只 是 停 留在 医 疗 费 和 生 活 费 上 面 , 不
各 州 的补 偿 对 象 有 很 大 限制 , 般 只 限 于 无 辜 的 、 到严 重 一 受 暴 力 犯 罪 的被 害 人 , 括 严 重 暴 力 犯 罪 导 致 的 身 体 伤 害 或 死 亡 , 包
研 究 ,0 7() 20, . 2
【 赵 国玲 已 被 害 人 补 偿 : 际最 新 动 态 与 国 内制 度 构 建 2 ] 罪 国
Ⅱ. 民检 察,06(7 】 人 20, ) 1
( 辑: 编 WYQ )
《 力 犯 罪被 害 人 补 偿 法 》 该 法 案 与《 邦 战 争 年 金 法 》 同 构 暴 , 联 共
( ) 于补 偿 审议 的 机 关 三 关
一
般 都 是 设 置 了专 门 机构 来 进 行 管 理 , 有 设 在 法 院 、 察 也 检
( ) 于 补 偿 范 围 四 关
( ) 国 的刑 事 被 害人 国家补 偿 制 度 二 美
机 关 、 安 机关 、 会 保 险 福 利 部 门 。 公 社
案 件 中 所判 处 的罚 金 收入 。各 州 的 补偿 经 费 除 了 联邦 补 助 4 % 0 外 , 他 经 费 来 源 包 括 州 政 府 税 收 、 款 、 释后 工 作 收 入 、 狱 其 罚 假 监 作 业成 品所 得 、 犯 罪 人 出售 有 关 犯 罪 情 节 及 犯 罪 动 机 等 文 字 或 影 片之 所 得 及 保 释 金 等 。
而 在 联 邦 政 府 的制 度 下 却 将 范 围扩 大 到 酒 后 驾 车 肇 事 及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对 于 财 产犯 罪 的被 害 人 , 家 一律 不 予 补 偿 。对 于对 自 国
己被 害 负 有 责 任 的被 害 人 , 国家 可 以根 据 被 害人 责 任 的 大小 不
予 补 偿 或 减 少 补 偿 。补 偿 对 象 原 则 上 以 向 司法 机 关 报 案 并 与 之 充 分 合 作 的 被 害人 为 限 。
2 弄 偿 金 来 源及 补 偿 机 构 .
在 补偿 金 经 费来 源 方 面 , 财 政 内部 设 立 了一 个 特别 基 金 , 在 由美 国 司 法 部 长 进 行 管 理 和 主 持 。特 别 基 金 一 般 都 是 联 邦 犯 罪
般 限于 医疗 费 、 葬费 、 养 费及 生 活 费 。 殡 抚
四 、 束 语 结
结 合 我 国 的现 实 情 况 , 这 些 先 行 者 先 进 经 验 的借 鉴 , 利 有 有 于 制 定 符 合 我 国 国情 的刑 事 被 害人 国家 补偿 制 度 ,作 者 认 为 以 上 四点 都 是 我 国可 以借 鉴 的 。特 别 是 在 补偿 对 象 方 面 一 定 要 有 明确 的 限 制 。 国对 财 产 损 失 的 国家 补 偿 应 该 基 本 上 排 除 , 我 因为 财 产 关 系 一 向很 复 杂 而 且 不 容 易弄 清 事 实 真 相 ,现 阶 段 与 其 浪 费 精 力 在 财 产 关 系 上 , 如 集 中全 部 力 量 在 暴 力 犯 罪 上 ; 用 设 不 不 置 专 门 机 构 来 进 行 管 理 ,现 阶段 我 国 的刑 事 被 害 人 国 家 补 偿 制
我 国刑 事 被 害人 补 偿 制 度提 供 客 观 现 实的 依 据 。 关 键 词 : 事 被 害人 ; 家补 偿 制 度 ; 刑 国 比较
16 9 3年 新 西 兰 颁 布 了 世 界 上 第 一 部 《 事 被 害 补 偿 法 》 刑 , 之 后 , 国 、 国 、 国 、 大 利 亚 、 拿 大 、 国 等 国 陆 续 通 过 英 美 法 澳 加 德 立 法 建 立 了刑 事 被 害 人 补 偿 制 度 。 但 由 于 各 国 法 律 存 在 的 社 会 基 础 不 同 , 济 发 展 阶 段 不 同 , 民生 活 水 平 不 同 , 国 被 经 居 各 害 人 补 偿 制 度 的 立 法 宗 旨不 同 ,进 而 在 制 定 补 偿 制 度 时 在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条 件 、 害 人 主 观 上 的 故 意 与 过 失 、 请 人 经 济 条 被 申 件 、 律 效 力 的适 用 范 围 、 偿 的 范 围 、 准 等 方 面 做 了 不 同 法 补 标
( ) 补偿 条件 方 面 二 在
补 偿 的主 要 对 象 是 被 刑 事 犯 罪 侵 害 的被 害 人 以及 对 被 害人 有 义 务 或 者 是 由被 害 人 扶 养 的人 。 当刑 事 被 害 人 本 人 为 被 补 偿 对 象 时 ,英 国 的补 偿 范 围包 括 因被 害 人 伤 害 而 发 生 的实 际且 合 理 的 费 用 、因 被 害 人 全 部 或 部 分 丧 失 工 作 能 力 而 受 到 财 产 上 的 损 失 、因 被 害 人 伤 害 而 发 生 的 其 他 财 产 上 的损 失 及 法 庭 认 为 合 理 的 其 他 费 用 , 精 神 上 的 损 害也 包 含 在 内 。 而
三、 两大 法 系 比较 得 到 的 启 示
通 过 对 各 国刑 事 被 害 人 国家 补 偿 制 度 的 比较 ,不 难 发 现 它 们 在 许 多 地 方 有 着共 同之 处 : ( ) 补偿 对 象 方 面 一 在 通 常 限 于 暴 力 犯 罪 的被 害 人 ,许 多 国家 将 过 失 犯 罪 和 财 产 犯 罪 的 被 害 人 排 除 在 补 偿 范 围之 外 。特 别 是 财 产 犯 罪 的被 害人 由于 事 实很 难 辨 清 , 而且 很 可 能 出 现诈 骗 情 况 , 本 上 被 补 偿 制 基 度 排 除 。被 害人 往 往 限于 死 亡 者 的 遗 属 以 及重 伤者 本 人 。
度还处于幼年阶段 , 不需 要 专 门 机 构来 统 一 管 理 , 否则 只会 盲 目 加 大 政 府 的 预 算 开 支 , 是应 该利 用 现 有 的 机 关 来 进 行 管 理 , 而 例 如 检 察 院 这 样 注 重 监 督 和 检 查 的机 构 是 很 好 的选 择 ;在 补 偿 的
嵇论
囫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际比较
口李 晓红 山西 大 学 法 学 院
摘 要 : 着被 害人 学 的产 生 和 发展 , 多 国家 都 实行 了 对特 定 犯 罪被 害人 予 以补 偿 的 制度 。 国 目前 还 没 有 建 立被 害人 国 家补 随 许 我
偿制度 , 对被 害人 的救 助 力度 很 有 限 。 文 运 用 比较 分析 法 , 几 个主 要 国 家的 刑 事 被 害 人 国 家补 偿 制 度 进 行 比较 , 而得 出 启 示 , 该 对 从 为
的规定 。
一
成 了德 国犯 罪 被 害 人 国家 补偿 制度 的法 律 基 础 。
1 偿 对 象及 范 围 . 补
补 偿 对 象必 须 是 受 犯 罪 侵 害 的 被 害 人 ,在 被 害 人 死 亡 的情 况 下其 遗 嘱 继 承 人 ,并 且 必 须 具 有 德 国 国籍 或 欧 盟 成 员 国 的公 民 。除 非 被 害 人 所 属 国 和 德 国有 互 惠协 议 , 可 以 申请 补 偿 。被 才 害人 有 较 大 责任 的不 得 申请 补 偿 。 此外 过 失 犯 罪 的 被 害 人 排 除 在 补 偿 之 外 。德 国 的 国家 补 偿 只 限 于人 身 损 害 ,不 包 括 财 产 损
1补偿 对 象 及 范 围 .
联 邦 负 责 全 部 实 物 补 偿 , 金 补偿 经 费 由 联 邦 负 担 4 % , 现 0 各 邦 负 担 6 %。德 国暴 力 犯 罪 被 害人 补偿 法 由 联 邦 劳 工 及 社 会 福 0 利 部 起 草 并 从 事 解 释 工 作 ,实 际工 作 则 由各 邦 的 地 区 补 偿 局 负 责执行 。
二 、 陆 法 系 主 要 国 家刑 事 被 害 人 国 家 补 偿 制 度 大 德 国 的刑 事 被 害 人 国 家 补 偿 制 度 。 德 国在 17 9 6年 通 过 了
益过于求大。
参考文献 :
[ 孙 谦 . 建 我 国刑 事 被 害人 国 家补 偿 制 度 之 思 考 【. 学 1 】 构 I法 ]
2 偿 金 来 源及 补 偿 机 构
补 偿 经 费 来 自于 政 府 的 预 算 。 在 英 国 刑 事 被 害 补 偿 机 构 为 刑 事 被 害 补 偿 局 , 负 责 补 偿 申请 案 件 的 审 核 及 补 偿 金 的 核
发。
大 多要 求 针对 加 害人 不 明或 无 经济 能力 赔 偿 者 ,或 生活 困难 者 , 有 限定 只有 因犯 罪被 害死 亡或 受重 伤 才可 申请 补偿 的 。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