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补偿守则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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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补偿应当遵循的4个工作原则

救助补偿应当遵循的4个工作原则

在进行救助补偿工作时,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工作原则,以确保工作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一、公平原则1. 公平原则是指对待每一位受援者时都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不偏私、不厚此薄彼。

不仅要在物质上进行公平的救助,还要在情感上给予公平的关怀。

在确定补偿标准和范围时,不能因为受灾者的社会地位、人际关系等原因而偏袒某些人,每位受援者都应该受到公平的对待。

2. 执行公平原则要强调程序公正,要通过透明、公开、程序化的方式来确定受援者的资格和补偿标准。

确保每一位受援者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得救助,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偏袒。

二、效率原则1. 救助补偿工作要高效,及时、迅速地满足受灾者的需求。

在实施救助补偿时,必须把握最佳时机,迅速足额的进行救助,使受灾者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2. 这就要求在救助补偿的过程中,要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协调合作,减少多余的程序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受灾者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最大限度的救助。

三、灵活原则1. 灾害救助工作要根据不同地域、不同个体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对应的救助措施。

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要灵活运用救助的方式和手段,根据灾情程度、受灾者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可行的救助方式,尽可能减少受灾者的痛苦和损失。

2.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可以在灾害救助工作中采取一些额外的特殊措施,如对于孤儿、老人、残疾人等弱势裙体,可以特别关照,并给予更多的救助。

四、可持续原则1. 救助补偿工作不仅要满足受灾者目前的需求,更要考虑到其长远发展。

要在救助补偿中注重灾后重建和长久的帮助,让受灾者可以尽快脱离救助,并能够自力更生。

2. 在执行救助工作时,要注重发展的可持续性,不仅要解决受灾者当前的问题,还要关注其长期生活和发展。

可以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机会等措施,帮助受灾者实现自立,实现真正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以上四个工作原则是在进行救助补偿工作时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按照这些原则来进行工作,才能够确保救援工作的公平、高效、合理和可持续。

刑事国家赔偿计算标准

刑事国家赔偿计算标准

一、刑事国家赔偿方式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一)支付赔偿金;(二)返还财产;(三)恢复原状。

以上三种赔偿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另外,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刑事国家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标准的原则是,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得到适当的弥补,又要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负担状况。

我国国家赔偿标准基本采用慰抚性原则。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人。

减少的收人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page](三)财产权损害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

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

2、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

罪刑法定的四个原则

罪刑法定的四个原则

罪刑法定的四个原则
“罪刑法定的四个原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即立法原则、认定原则、惩处原则和保障原则。

这些原则是我国罪刑制度的核心要素,他们起着维护刑法的客观性和稳定性的作用,也是我国罪刑法的精神内核。

一、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指刑法的立法者应当依据法律原则,以明确、严格、合理的方式立法,确定犯罪行为、犯罪责任和犯罪处罚。

立法者应当考虑到国家的实际情况,考虑到社会的发展需要,以及社会的公正意识,制定严格的刑法,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认定原则
认定原则是指在确定犯罪行为时,法官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依据刑法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查明和证实犯罪事实,并依据该事实进行犯罪责任的认定。

三、惩处原则
惩处原则是指在对犯罪人施加刑罚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以法律为准,依照刑罚的种类和数量,依法施行刑罚;
2. 遵循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施行刑罚的权力,应当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
3. 根据犯罪的程度,选择最合适的刑罚,力求尽量减轻犯罪人的刑罚;
4. 根据犯罪人的行为特点,采取合适的矫正措施,力求改造犯罪人,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5. 维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犯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应当尊重犯罪人的人格尊严。

四、保障原则
保障原则是指法律应当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人格尊严,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同时,在施行刑罚时,应当遵循犯罪人的一般社会性权利,如体罚、缉拿、拘留、监禁等,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维护犯罪人的基本权利。

刑事赔偿标准

刑事赔偿标准

刑事赔偿标准
刑事赔偿制度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修复被害人的损失,制定出一套合理的赔偿标准和程序。

以下是刑事赔偿标准的介绍。

一、被害人的损失赔偿标准
1、直接经济损失: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的财产损失,包括财物损失及必要的花费支出,如医疗费、维修费等。

赔偿标准一般以被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基础。

2、间接经济损失: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间接遭受的财产损失,包括被害人无法正常工作所引起的收入损失等。

赔偿标准则需根据被害人失去的经济效益及相关管理制度来规定。

3、精神损害: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身心伤害,包括精神痛苦、损坏名誉等。

赔偿标准也需结合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考虑。

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赔偿标准
1、犯罪人对被害人的损失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该数额应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相对应,但不得超过犯罪人的财产总值。

2、案件中的被害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犯罪人也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刑事赔偿的程序
1、刑事审判结束后,被害人可以申请刑事赔偿。

2、被告人认罪后,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此时受害人的赔偿请求需在民事程序中处理。

3、对赔偿数额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对数额的申诉,并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直至法律程序结束。

综上所述,刑事赔偿标准是为保障被害人的权益而制定的,其标
准的确立是根据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等多方面考虑而得到的。

在赔偿程序中,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刑事赔偿或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赔偿的原则、范围、标准

赔偿的原则、范围、标准

赔偿的原则、范围、标准赔偿是民事法律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核心是对于受损害一方提供经济补偿以弥补损失。

赔偿的原则、范围和标准是确定赔偿金额和方式的基本依据,下面将对赔偿的原则、范围和标准做一简要介绍。

一、赔偿的原则赔偿的原则是指在确定赔偿金额和方式时应遵循的准则。

常见的赔偿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合法性原则:赔偿应基于受损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2. 相当性原则:赔偿应与损失的程度相当,不能过高或过低,以达到公平的效果。

3. 全面性原则:赔偿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确保受损害方能够完全恢复到原有的合法权益。

4. 公平原则:赔偿应在公平的基础上确定,避免出现受损害方过度索赔或赔偿方恶意拖延等情况。

二、赔偿的范围赔偿的范围是指赔偿所涵盖的损失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侵权行为而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如医疗费、修理费等。

2. 间接经济损失:指因直接经济损失而引发的间接损失,如误工费、交通费等。

3. 精神损害赔偿:指因侵权行为给受害方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所需的赔偿。

4. 惩罚性赔偿:在一些情况下,赔偿的范围可能会扩大,以对侵权方进行惩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5. 利益损失赔偿: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受害方利益的损失,如停工停产造成的利益损失。

三、赔偿的标准赔偿标准是衡量赔偿金额的尺度,常用的赔偿标准有以下几种:1. 实际损失赔偿:根据受害方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以恢复受损害方的原有利益水平。

2. 合理费用赔偿:根据受害方所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赔偿,如医疗费、修理费等。

3. 估算方法赔偿:对于一些难以确定具体损失金额的情况,可以采用估算方法进行赔偿。

4. 协议赔偿:当双方在侵权事宜上达成协议时,可以根据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标准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定,以确保赔偿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赔偿的原则、范围和标准是衡量赔偿金额和方式的重要指标。

刑事案件退赔法律条款(3篇)

刑事案件退赔法律条款(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刑事案件退赔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所称退赔,是指刑事案件当事人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退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二)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三)及时、高效的原则。

二、退赔主体及范围第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承担退赔责任。

第五条退赔范围包括:(一)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三)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六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监护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退赔责任。

三、退赔程序第七条退赔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当事人提出退赔请求;(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查退赔请求;(三)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协商退赔事宜;(四)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退赔协议;(五)执行退赔。

第八条当事人提出退赔请求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被害人身份证明;(二)经济损失证明;(三)其他相关证据。

第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到退赔请求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条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协商退赔事宜时,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参加。

第十一条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退赔协议后,应当在协议中明确退赔金额、期限、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退赔义务。

四、退赔金额及方式第十三条退赔金额应当根据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能力确定。

第十四条退赔方式可以采取以下几种:(一)现金支付;(二)实物赔偿;(三)财产折价赔偿;(四)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可以分期履行退赔义务。

五、执行退赔第十六条退赔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刑事赔偿论文司法赔偿论文-浅论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国家免责规定的完善【优质】

刑事赔偿论文司法赔偿论文-浅论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国家免责规定的完善【优质】

刑事赔偿论文司法赔偿论文-浅论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国家免责规定的完善摘要: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给予其经济赔偿的制度。

它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现行刑事赔偿法律制度正逐渐显露出其滞后性,改革完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提高刑事赔偿的标准,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 重构我国刑事赔偿制度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

关键词:刑事赔偿;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国家免责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给予其经济赔偿的制度。

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制度,联合国人权国际公约对此也有所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我国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以及国家免责的情形。

该部法律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以来,对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现行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设计上不合理,执行中存在着不少问题,正逐渐显露出其滞后性,改革完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提高刑事赔偿的标准,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 重构我国刑事赔偿制度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笔者就此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我国刑事赔偿法律现行规定(一)归责原则的规定我国没有对刑事赔偿作单独的立法,而是与行政赔偿统一规定于《国家赔偿法》之中。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相关知识点总结

国家赔偿法相关知识点总结

国家赔偿法相关知识点总结一、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1. 侵权责任原则国家赔偿法基于侵权责任原则,即国家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原则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原则,确立了国家在损害公民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

2. 公平合理原则国家赔偿法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即赔偿应当在法律范围内合理、公正地进行。

在判定国家赔偿责任和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合理的裁决。

3. 补偿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国家赔偿法强调补偿与惩戒相结合原则,旨在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弥补受害人的损害,并对国家行为的错误行为进行惩戒,促使国家依法行政,规避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单位,以及依法享有行政公共权力和承担行政公共职责的组织和个人。

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执行任务中的错误行为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

三、国家赔偿的适用条件1.行政赔偿条件(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执行任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2)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3)该行为是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的直接原因;(4)该行为是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之一。

2.刑事赔偿条件(1)被侵权人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2)侵权行为与刑事案件有因果关系;(3)被侵权人要求国家赔偿。

四、国家赔偿的救济方式国家赔偿的救济方式包括道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金、扶助等。

1. 道歉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应当及时通过媒体公开道歉,恢复受害人的名誉。

2. 赔礼道歉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侵害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表达诚挚的歉意。

3. 恢复名誉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名誉侵害时,应当通过相关权威机构进行名誉恢复。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和谐语境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兼论检察环节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构建郭军摘要: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部分,是落实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是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解决犯罪被害结果严重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现实需要。

保障被害人诉讼参与、关注被害人物质损失、抚慰被害人心灵创伤、促进被告人主动赔偿并以司法救助基金为补充的救助机制的应有之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表明法律关注的内容更加人性化,这是一种司法进步。

一、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救助及其意义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国家、社会或者公民个人对一定范围内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且又无法通过犯罪分子获得损害赔偿的特困被害人及其赡养人、抚养人和扶养人,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或者非物质弥补的方式。

有关犯罪被害人救助的原则、对象、条件、机构及救助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就被称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和控制犯罪。

我国司法实践中所说的保障人权,基本上局限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而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则相对较弱。

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其身心遭受痛苦,甚至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可能会再次遭受伤害。

国家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将会使被害人心理上得到恢复,对国家的司法制度产生认同,防止他们向犯罪人转化。

因而当被害人不能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足够赔偿时,通过确立被害人刑事补偿制度,在经济上补偿被害人损失,才能真正体现对陷入困境的被害人的关怀,从制度上真正保证每一个被害人的人权,实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平衡。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改善和保障社会民生。

目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刑事被害人人数众多,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无法得到加害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赔偿,导致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医疗陷入困境的情况比较普遍。

建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制度帮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摆脱生活困境,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人权,改善民生,彰显人文关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刑事诉讼法的四大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的四大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的四大原则是什么?1.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4.依靠群众原则。

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惩罚力度不同,危害性也更大,对我国公民人身、财产等利益都可能造成损害。

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实施保证了犯罪者能够被依法追究责任,受害人可维护自己权益,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所有权。

刑事诉讼法为使社会秩序正常,基于一定原则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四大原则有哪些?以下是相关解读:一、基本原则概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刑事诉讼基原则也称“刑事诉讼之主义”。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等,我们称为一般原则。

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等,即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一些具体的制度或原则,由于只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某一阶段或仅适用于某一专门机关或诉讼参与人,解决具体的诉讼问题,因此不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两审终审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等。

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可以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科学化。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还指导着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与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紧密相连的,是指导人们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任务的保证。

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刑诉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一、范本一(正式严肃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赔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根据宪法和行政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给予其经济赔偿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赔偿应当实事求是,公平合理,依法进行。

第四条国家赔偿属于国家的重要经济支出,应当依法保障赔偿款支付,保证赔偿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国家赔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慎、公正原则,依法予以核实鉴定,做到准确补偿;(二)效益、经济原则,遵循合理的经济补偿原则;(三)追溯、连续原则,取决于损失发生时间;(四)合法、公开原则,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应当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开透明。

第二章赔偿责任第六条国家赔偿责任由实施行政行为的机关承担。

第七条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受损害人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国家依法设立专门机关,负责国家赔偿事务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三章赔偿申请第九条受损害人向责任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损失证明;(三)其他与赔偿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受损害人申请赔偿,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赔偿的范围和方式第十一条国家赔偿包括财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第十二条国家赔偿的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第五章赔偿的程序和判决的执行第十三条国家赔偿的申请、审查、决定和执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国家赔偿决定的执行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请、审查、决定和执行的相关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附件:1. 附件一:国家赔偿申请书示例2. 附件二:国家赔偿损失证明示例注释:1. 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给予其经济赔偿的行为。

2. 受损害人:因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基本问题研究

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基本问题研究

提高补偿标准: 根据犯罪严重程 度和被害人损失 情况确定
简化申请程序: 减少繁琐的申请 手续,提高效率
加强宣传普及: 提高公众对国家 补偿制度的认知 和理解
国际经验借鉴
国际上犯罪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的发
展历程
国际上犯罪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的问
题和挑战
各国犯罪被害人国 家补偿制度的特点
和优势
国际上犯罪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的完 善建议和经验借鉴
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问题与 完善建议
06
存在的问题
补偿标准不明确,缺乏统一 的规定和标准
补偿范围有限,仅针对特定 类型的犯罪被害人
补偿程序复杂,耗时较长, 不利于被害人及时获得补偿
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难以保证补偿制度的公正性
和有效性
完善建议
扩大补偿范围: 包括精神损害、 财产损失等
犯罪行为: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起源和发展
起源:19世纪 末,欧洲国家 开始实行国家 补偿制度
发展:20世纪 初,美国、日 本等国家相继 建立国家补偿 制度
现状:全球范 围内,国家补 偿制度已成为 一种普遍的法 律制度
发展趋势:国 家补偿制度的 范围和标准在 不断扩大和提 高
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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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条件的限制
犯罪行为必须符 合法律规定
犯罪行为必须造 成被害人的物质 损失或精神损害
犯罪行为必须发 生在国家规定的
范围内
犯罪行为必须经 过法定程序确认
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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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方式的分类
直接补偿:直接 给予被害人经济

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5.05.17•【字号】川司发[1996]48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5月17日川司发〔1996〕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及时、正确地进行国家赔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给予受害人行政赔偿或者刑事赔偿。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工作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各监狱长、劳教所长是国家赔偿工作负责人。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所办理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案件,实行业务工作部门承办,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机关行政首长决定的制度。

第二章赔偿范围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刑事赔偿:(一)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二)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侮辱服刑人员造成严重结果的;(四)对服刑期满的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释放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六)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行政赔偿:(一)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二)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侮辱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劳动教养期满的劳动教养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解教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六)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被劳动教养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个刑诉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四个刑诉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四个刑诉法基本原则有哪些?一、依法行使原则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四、依靠群众原则五、审判公开原则六、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七、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根据各司法机关的分工规则,可以知道,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有资格审理刑事诉讼案件,与民事、行政案件不同,此类案件涉及到公民的政治权利、生命权以及自由权,故而司法机关必须按照四个刑诉法基本原则审理案件,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刑诉法基本原则:一、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这一规定确定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基本原则。

具体说来,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

当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和第225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以依法行使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权力;监狱对于监狱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侦查权;对于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军队保卫部门也可以行使侦查权。

2、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而不能相互代替和?昆淆。

作为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对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并在侦查过程中享有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的权力。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法律监督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有权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有权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惩罚性原则。

指赔偿额度标准对侵害主体应具有惩罚性。

2、补偿性原则。

指赔偿额以能够弥补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即支付赔偿费用是为了使受害人恢复到受到侵害之前的状态。

3、慰抚性原则。

生活中如果我们的权益受到侵犯的话,都可以使用司法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任何形式下的侵权我们都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就算是国家机构进行工作或者运作的过程中侵害到我们自身的权益,我们都可以要求申请国家赔偿,但是关于国家赔偿的原则其实很多人都不了解,那具体来说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是怎样的呢?国家赔偿法基本原则是怎么规定的?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指国家支付赔偿金赔偿受害人损失时适用的标准。

由于国家侵权损害的类型多种多样,损害造成的结果也各不相同,设定一个计算标准显得特别重要。

但是如何确定赔偿的标准,却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纵观世界各国,在赔偿标准上大致奉行三种不同的原则,即惩罚性原则、补偿性原则、慰抚性原则。

1、惩罚性原则。

指赔偿额度标准对侵害主体应具有惩罚性。

侵权主体除向受害人补足其实际损失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额外的费用,这种额外的费用实际上已超出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带有惩罚的性质。

2、补偿性原则。

指赔偿额以能够弥补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即支付赔偿费用是为了使受害人恢复到受到侵害之前的状态。

3、慰抚性原则。

这一原则认为国家赔偿不可能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济,国家机关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决定国家赔偿只宜作象征性的抚慰,赔偿额只能限制在实际所受损失额的范围之内,虽应尽可能予以赔偿,但并不一定要进行完全充分的弥补。

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确定赔偿标准时,既考虑使受害者的损失能够得到适当弥补,又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状况,最终以慰抚性原则作为国家赔偿标准。

虽说国家赔偿的事件一般很少会遇到,但是国家赔偿作为一种不定因素,生活中还是有人会遇到国家赔偿的事件,如果不知道如何进行处理的话,可能就会导致自身蒙受损失,所以我们要对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一定的了解,遇到国家赔偿的问题的话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维护自身的权益。

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Those who live yesterday lose the past, those who live tomorrow lose the future, and those who live today have the past and the futur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必须要这边确实存在着这样的一种过错的情况之下,才能够进行一个具体的国家赔偿的申请,比如说有一些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他是正常的开展一个调查的活动,所以就不存在这样的一种伟大状态。

一、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形式,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表述,理论界也有不同解释。

违法的理论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违法,是指致害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广义的违法,是指除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外,还包括违反法律的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尽合理注意原则等。

刑事拘留实质上是国家对他人人身自由权益的损害,但合法的刑事拘留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被侵害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些私权利主体而言,损害其权益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否则就是侵权;对于侵害行为的实施主体——国家机关这些公权力主体而言,损害他人权益应当是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及其所限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果超出该条件范围根据的,就是违法侵权。

所以,刑事拘留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的解读就是:没有合法根据和法律授权。

解读“归责”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解决的是是否探究侵权主体内心的过错来进行追究责任的问题。

传统的侵权理论中,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推定过错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因而,有人认为违法归责原则是学者们概括出来的,没有事实根据。

但是,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民事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不完全相同。

首先,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国家作为享有特殊权力履行特殊义务的抽象主体,难以判断其主观过错;其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为了公共利益执行职务,对于因执行职务行为导致的损害,如果不问行为是否合法就要求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不现实的;最后,根据依法治国原则,国家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采用违法归责原则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是可行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4.12.24•【文号】高检发控字[1994]18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2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高检发控字〔199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赔偿法,切实做好刑事赔偿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法(试行)》,已经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试行。

一、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组织全体检察人员学习国家赔偿法,充分认识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意义,以积极严肃的态度对待刑事赔偿工作。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发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要主动赔,认真赔,依法赔。

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严肃执法纪律,提高执法水平,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二、抓紧抓好刑事赔偿工作任务的落实,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承办刑事赔偿工作,保证这项工作有人管,有着落。

高检院和各省级院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内设立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配备相适应的业务骨干。

三、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对这项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亲自抓。

上级检察院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下级院执行国家赔偿法的情况,加强业务指导。

各地对执行国家赔偿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法(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办理刑事赔偿案件的经验。

有关实施国家赔偿法工作的部署、工作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高检院报告。

刑事案件返还法律依据(3篇)

刑事案件返还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返还,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依法予以返还或者赔偿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刑事案件返还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刑事案件返还的法律依据概述1. 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这一规定为刑事案件返还提供了宪法层面的依据。

2. 刑法依据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该条款明确了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

3. 刑事诉讼法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此条款为被害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返还损失提供了法律依据。

4. 刑事赔偿法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此条款明确了刑事赔偿的程序。

三、刑事案件返还的具体法律依据分析1. 刑法相关规定(1)犯罪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刑法》第36条规定,只有犯罪行为与被害人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这种因果关系,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2)赔偿数额的确定《刑法》第36条规定,赔偿数额应根据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具体数额可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考虑: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

2. 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1)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证据证明犯罪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赔偿数额明确。

(2)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与刑事诉讼一并审理,但也可以单独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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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应坚持“四项”基本原
则-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因犯罪遭受损害而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也称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起源于汉谟拉比法典,后为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所吸收。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可以缓和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因犯罪行为得不到“复仇”和“求偿”而对加害人和社会的仇恨心理,从而避免“以暴制暴”再次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发生。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对因犯罪行为而得不到加害人的赔偿而陷入极度生活困难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经济救助,同时体现了弱者救助理念和国家保护其公民的国家责任理念。

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

我国要在刑事诉讼中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应坚持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一、加害人赔偿前置原则。

所谓加害人赔偿前置原则,是指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因加害人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在没有通过法律救济途径(一般是指刑事附带民事审判途径)要求加害人赔偿,并就加害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赔偿前,无
权申请国家补偿。

也就是,如果加害人有责任有能力赔偿,则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权再要求国家补偿。

因为,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直接的侵权主体是加害人,是加害人直接的犯罪行为所致,按照“行为责任理论”理应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而国家补偿虽体现了一种国家责任,但更多的则是体现国家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国家并不是直接的侵权责任主体。

因此,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申请国家补偿前必须先行要求加害人实际承担加害赔偿责任。

否则,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放弃对加害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在对加害人的财产没有实际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赔偿前,无权申请国家补偿。

二、国家适当补偿原则。

所谓国家适当补偿原则,是指国家对受害人的补偿是“救急不救贫”,是帮助生活困难的人(这里是指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走出生活的极度困境,一般以达到当地的最低生活底线为标准。

三、补偿有限原则。

一是补偿数额有限。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国家承担的只是一种国家救助补偿责任,体现的是对弱者的救助理念,更多的是一种道德责任。

因此,国家对受害人的补偿金额应坚持有限原则,并且国家补偿金额和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实际从加害人处获得赔偿金额之和,一般以达到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为准。

二是补偿范围有限。

坚持犯罪类型有限化。

也就是不是所有的受到犯罪侵害而得不到加害人赔偿导致生活极度困难的受害人都应得到国家补偿,补偿的犯罪类型应坚持人身受到伤害造成死亡或重伤致残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原则。

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再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善自身和其近亲属的生活困境,并且其近亲属本来也没有劳动能力,也不能通过其近亲属的努力改善家庭的生活困境的,这时国家应伸出救助之手进行补偿。

如果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没有丧失劳动能力,虽然没有得到加害人的赔偿,但完全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可以改善其生活困境的,国家完全可以不进行补偿,或者只帮助其走出一时的生活困境即可。

坚持过错责任化。

也就是国家补偿也要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过程中无过错的优先赔偿,有过错的降低赔偿数额,有严重过错的,可以不予补偿。

弘扬正气、坚持自救。

也就是对因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人,符合国家补偿标准的应优先补偿。

三是受补偿对象有限。

也就是实际应当得到补偿的当事人的范围应有所限制,一般应是受害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和有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人。

范围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范围大致相同,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国家补偿与社会救助相结合原则。

国家补偿,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国家财政收入一般都是为了大型的国家公共利益建设和国家安全防护设施的需要,如果一切都要国家财政开支,势必会出现“憎多粥少”的局面,并且犯罪是一种社会风险,每一个社会成员应风险共担,才能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理念。

因此,受害人补偿制度应坚持国家补偿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可以成立刑事受害人社会救助基金会等组织,收集社会捐赠,予以救助。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仇慎齐
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不幸的。

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来具体承担,被害人可以就自己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犯罪人赔偿。

由于刑事损害赔偿的主体是
具体的犯罪人,而实践中,犯罪人的赔偿能力有限,从而使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这对被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的一些法律专家认为应当建立刑事被害人损害补偿制度。

新西兰、英国、瑞典、前西德、荷兰、法国等国家已经在实践中采用了这一制度。

补偿制度的依据是刑法。

刑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惩罚是手段,保护是目的。

如果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不能有效地保护人民利益,就不是很好地执行了法律。

长期以来,由于治安形势比较严峻,发案率高,我们一直强调打击犯罪,强调犯罪人对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刑法的功能被视为惩罚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犯罪人对被害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立法上,不承认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当得到补偿。

对被害人的补偿,首先应当由犯罪人来承担。

这是天经地义。

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必须克服片面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倾向,提高办案效率,按照规定帮助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当犯罪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赔偿不足时,由国家和社会来承担赔偿责任。

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包括因其他原因而导致贫困的人,都是社会弱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关怀状况,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因此国家和社会不能视而不管。

国家承担的这种义务,应当由各级政府来具体执行,因为政府有稳定的税收来源,有财政预算,对被害人的补偿费用支出,应该成为公共财政支出的一部分,如果政府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害人能
够通过法律的途径让政府履行。

只有这样,才能从制度上真正保证每一个被害人都能获得相应的权利。

当然,国家的这种补偿,可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内,也可以建立基金。

被害人损害补偿制度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可循。

通过立法,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使被害人的利益保护处于较为显著的位置,如果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忽视,被害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提出。

建立被害人损害补偿制度,解除被害人生活困境,实际上是让社会全体平等负担犯罪侵害后果的一种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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