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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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

浙江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

浙江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近日,浙江省市两级检察院控申处领导向苍南县钱库镇陈某某送达刑事案件申诉复查决定书,并向申诉人及其亲属发放了5万元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金。

据悉,这是浙江省检察机关自实行司法救助制度以来,向刑事案件被害人发出的首笔司法救助金。

今后不仅要开展司法经济救助,还要进行法律援助、人身安全保障救助等。

据市检察院控申处副处长何必哲介绍,2003年4月,苍南县钱库镇陈荣某及其子陈某林、孙女陈雨某在家吃完饭后中毒,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后经法医鉴定受害人系“毒鼠强”中毒,经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陈的女婿黄某票有作案嫌疑,但该案移送苍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陈的儿子不服,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燕要求复查,在市检察院维持苍南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后,其子再次向省检察院申诉,省院复查后认为,陈的女婿黄某票有作案动机和时间,也曾作过有罪供述,但本案的关键证据鉴定结论在程序上有瘕疵,又缺少其他证据与黄的有罪供述相印证,认为现有证据认定黄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证据不足,决定维持苍南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和温州市检察院的复查决定书。

但检察机关考虑到陈荣某家人多人中毒受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医疗费用,又不能通过司法途径得到经济赔偿,省检察院遂向省委政法委申请了司法救助金5万元,以帮助解决陈荣某家人的生活困难。

温州市检察院控告申诉处负责人介绍,在浙江省去年出台有关司法救助措施外,在今年2月,温州市委、市政府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司法救助基金由市财政拨款,由政法委审核管理、财政部门列支,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目前市级司法救助基金达150万元。

司法救助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一般情况下司法救助金限于2万元以内。

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致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致伤、致残、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且本人无力支付、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致巨大经济损失,且生活特别困难等受害人可提出申请。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摘要:刑事被害人由于受到犯罪侵害,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许多刑事被害人“求偿不能”、“求助无路”,有的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致使病情恶化,有的被害人正常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陷入困境,损害了法律公正感。

所以,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这对帮助被害人度过难关,重拾生活的信心,对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必要性;注意问题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内涵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物质救助的制度。

因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所以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既不同于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的损害赔偿制度,也不同于国家赔偿制度,而是国家对犯罪被害人遭受的损害依法给予一定救助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这里,救助的主体是国家;救助的对象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救助的方式是支付金钱;救助的原因通常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生活贫困且无法从犯罪分子处获得应有的赔偿。

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并不是国家代替犯罪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是作为对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是国家对特定范围的被害人给予的一种经济救助。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一)保障人权的需要刑事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遭到各种人身攻击和经济损失。

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但是没有赋予那些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得不到犯罪分子赔偿的情况下,有向国家提出救助的权利。

现实中,刑事案件发生后,不是由于案子长年未破,犯罪分子没有归案,使被害人无法提起赔偿;就是案子虽然破了,犯罪分子也被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根本无力支付。

这样在被害人不能够获得罪犯的适当赔偿时,如果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巨大,或者肢体丧失劳动能力,就可能因为没有经济能力继续生活下去。

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的途径

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的途径
( ) 刑事 被 害人 获得 家 救 助 的 前提
浅 析 刑 事 被 害 人 救 助 的 途 径
口艾 昊 荣立 新
(. 京 大 学法 学 院 , 1南 江苏 南京 200; 10 0 2 江 苏省 铜 山县 人 民 检 察 院 , 苏 . 江 徐州 2 1 1) 216
笔 者 认 为 , 事 被 害 人 获 得 圈 家 救 助 刑 的 提 有 两 个 : 一 、 经 穷 尽 其 他 救 济 第 已 手 段 。 实 践 中 可能 是 提 起刑 事 附带 是 FU - 的 财 产 或 者 犯 罪 人 的 财 产 根 本 不 足 以 补 偿 受 害 人 的损 失 。第 二 、 _刑 事 被 害 人 :m r 得 到 有 效 的 救 助 而 致 使 生 活 限 于 贫 。 至 于 贫 困到 什 么 程 度 , 应 该 参考 各地 民 则
政部门所制定 的标准。由于我 国各地经济
发展不平衡, 因此 对 于“ 困 ” 贫 的界 定 也 没
有统一的标准 。当然, 刑事受害人在受 到 伤 害 以后 , 不管案件 是否得 以告破 , 也不 管是否符合“ 困” 贫 的标准 , 均得享有刑事 被 害 人 救 助 请 求 权 ,但 是 是 否 得 到 救 助 ,
制 度 的 途 径设 想 ( 建立 刑事 被 害人 救助 制度 的主 旨 一)
其 中的道德风 险。 次, 于过失犯罪 的 其 对 受 害人应 否给予救助 ?笔者 认为应 该给
予 救 助 ,理 由 是 过 失 犯 罪 的 被 害 人 同 样
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赔偿 、 被 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等等。 这些 因素在救助 金确定的过程中必须被考虑, 只有这样才 能公平 、 合理地确 定救助金 的数额 , 实现 该项制度设立的初衷。

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之探讨

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之探讨

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之探讨[摘要]公平与正义呼唤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以促进社会和谐及司法公正。

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存在缺陷,务须改进完善。

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有其合理性,应制度化、规范化,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关键词]刑事被害;困境;价值;规范化一、刑事被害人困境解读(一)受害后现实困境经济高度转轨,社会深刻转型,目前我国正处于发展阶段的特定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尤其是在各种社会矛盾激发下的暴力犯罪数量激增,社会关系遭到较大面积的伤害。

更令人忧虑的是,已造成的社会关系的被破坏难以修复,“恢复性司法”难以完成。

据统计,近10数年来,我国平均每年有100万左右的被害人因为案件未破而无法从犯罪人处得到任何赔偿;而即便是破了案走上诉讼程序的案件,即便是审判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或民事判决书作出了判决:被告人应赔偿被害人受害所受损失,但被告人或隐瞒转移财产或根本无力赔偿,有判决而无执行,一份份判决书顿成一纸纸空文,一张张法律白条。

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往往难以估量,或遭受巨大物质损害(包括用以医治身体创伤的费用),或被致残后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或精神严重受创,经济困难,生活落差,生存已成煎熬,这是学理上所称的“一次伤害”。

而据统计,我国近八成的刑事赔偿难以兑现,多数受害人的家庭陷入了人财两失的生存困境,“二次伤害”不可说不令人动容。

刑事被害人的生存处境发人深忧。

(二)法制方面的困境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被害人想寻求赔偿,唯一直接途径为在刑事起诉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现行的法律规定有两大弊端。

其一为范围过窄,实践中法院将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仅限于故意伤害等极少数的案件种类之中,而对于其他诸如抢劫、绑架等案件排斥于外。

其二是把精神赔偿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

民法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刑事法却无相应救济,显失公平,要知某些精神伤害远远要比物质损失要来得严重及持久。

江西印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江西印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刑事受害者可获一次性救助
据新华社电江西省委政法委、江西省人民法院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其中规定,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如果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可获得国家给予的一次性救助。

《办法》明确了救助的一次性原则,即在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或者案件发生后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者,致使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对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救助,着力解决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基本生活方面的突出困难。

《办法》中要求的当前救助重点是:因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

《办法》规定,对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救助数额,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总额之内。

此外,因过失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精神病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严重伤残或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可参照《办法》予以救助。

对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论文

对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论文

论对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救助摘要:本文对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救助缺陷、途径和内容进行了简要论述。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刑事实体1 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存在的法律缺陷1.1 在刑事实体法上存在的缺陷在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上,实体法的规定存在冲突。

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而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外,还应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而这两部法都规定,在赔偿问题上应采取实际损失原则进行赔偿。

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得不考虑被告人的经济实力进行判决,实际上对于被害人获得赔偿的范围是在缩小。

1.2 在刑事程序法上存在的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可见,民事诉讼中只要提供的证据在可能性上大于对方,就可被法院采纳。

但《刑事诉讼法》要求的证据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这样的证据要求是非常严格的,也是在保护被害人权利上必需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中认定的证据也在被附带民事诉讼适用,实际上就将刑事诉讼的证据视为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这显然在解决附带民事诉讼时采用了比一般的民事诉讼证据更严格的要求,其结果有可能导致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在更严格的证据要求之下,得不到赔偿或者充分的赔偿。

1.3 在执行程序上存在的缺陷第一,《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先刑后民”的原则进行审判。

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救助途径

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救助途径

有 关 分析 . 刑事 被 害人 所 受 的损 伤 中 , 理损 失 是 最 在 心
持久 、 对被 害 人 的 负面 影 响最 大 的 。 果 有专 门的机 构 如 和人 员 及 时 向被 害 人 或 亲 属 提 供 心 理 咨 询 和 服 务 , 对
于消 除犯 罪 影 响 ,更 好 地 帮 助 被 害人 同归 正 常社 会 无
四是 加 强 对 被 害人 的感 情 支 持 和心 理 疏 导 。根 据
与权 实践 中 ,大 多数 被 害 人 并不 清 楚 案 件 的进 展 情
况 , 能及时理解案件的处理结果 , 情权没有保 障 , 不 知 参 与权 更 无从 谈 起 。因此 , 级 司法 机 关 , 其是 一 线 各 尤 办 案机 关 有必 要 转 变 司法 观 念 .重 视 被 害 人 的权 利 保
果再 缺 乏专 业 的法 律 知 识 , 容易 产 生 抵 触情 绪 . 时 就 有
救 济 有 限 性 的宣 传 教 育 , 育公 民 、 人 、 关 组 织 增 教 法 有 强 自我 保 护 意识 和法 律 意 识 .减 少经 营 风 险 和安 全 风 险, 力争 自己的合 法 权 利 不 被 侵犯 。也 就 是 说 , 方 面 一 需要 国家 通 过立 法 进 行 司法 救 济 .另 一 方 面也 需 要 被 害人 自己加 强法 律知 识 的学 习 学 会 保 护 自己 的法 定 权利 。只 有这 两 方 面结 合 起 来 , 事 被 害人 刑 的合 法 权 益 与法 定 权 利 才能 真 正得 到保 障 !
疑 具 有极 大 益处 。 此 , 当考 虑健 全 完善 相 应 的社 会 因 应 服 务 和心 理 救 助体 系 , 立 被 害人 服 务 机 构 , 司法 机 建 南 关 和 相关 的社 会 工作 者 共 同为 被 害人 提 供 专 业 的心 理 咨 询 服务 , 动 全 社会 来 共 同关 心被 害人 , 刑事 被 害 带 使 人 感 受社 会 温 暖 , 复 身 心创 伤 , 日走 出 生活 阴 影 。 平 早 五是 建 立健 全 相关 机 制 , 防止 被 害 人二 次 伤 害 。 近 年来 , 别 媒 体不 顾 被 害 人 的 利 益 . 报 道 中 给被 害 人 个 在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和谐语境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兼论检察环节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构建郭军摘要: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部分,是落实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是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解决犯罪被害结果严重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现实需要。

保障被害人诉讼参与、关注被害人物质损失、抚慰被害人心灵创伤、促进被告人主动赔偿并以司法救助基金为补充的救助机制的应有之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表明法律关注的内容更加人性化,这是一种司法进步。

一、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救助及其意义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国家、社会或者公民个人对一定范围内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且又无法通过犯罪分子获得损害赔偿的特困被害人及其赡养人、抚养人和扶养人,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或者非物质弥补的方式。

有关犯罪被害人救助的原则、对象、条件、机构及救助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就被称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和控制犯罪。

我国司法实践中所说的保障人权,基本上局限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而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则相对较弱。

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其身心遭受痛苦,甚至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可能会再次遭受伤害。

国家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将会使被害人心理上得到恢复,对国家的司法制度产生认同,防止他们向犯罪人转化。

因而当被害人不能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足够赔偿时,通过确立被害人刑事补偿制度,在经济上补偿被害人损失,才能真正体现对陷入困境的被害人的关怀,从制度上真正保证每一个被害人的人权,实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平衡。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改善和保障社会民生。

目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刑事被害人人数众多,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无法得到加害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赔偿,导致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医疗陷入困境的情况比较普遍。

建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制度帮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摆脱生活困境,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人权,改善民生,彰显人文关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当前,由于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尚未建立,所以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因此,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尤为迫切和必要。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第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国家负有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和预防打击犯罪的责任,如果被害人遭受犯罪侵犯,就意味着国家没有行使好保护职责,一旦出现加害人无力赔偿或被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获得赔偿时,国家有责任采取措施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被害人因遭遇犯罪侵害,身心受创、财产损失、家庭残缺,沦为弱势群体,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保护弱势群体是政府的职责所在,理应为被害人提供福利性保障,以补偿被害人所遭受的不幸。

这对于彰显国家关怀,保障人民权益,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为社会和谐安宁创造条件,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三、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

在当前社会,刑事犯罪是无法避免的,被害人以自己的不幸避免了其他人落难。

这种社会的不幸不应由被害人独自承担,而应通过对被害人的补偿使公众共同承担。

同时,通过国家补偿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就能把被害人变成社会的积极因素,发挥被害人在控制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增强社会防卫功能,进一步实现社会正义。

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议以立法形式建立我国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已成为时代趋势。

笔者认为,在研究这一问题立法时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尽快在国家层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鉴于全国人大立法尚需时日,可以以行政条例、中央政策的形式先行确立救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全面展开救助工作,为这项制度尽快上升为国家法律积累经验。

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

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

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作为一个社会和法制进步的象征,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

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逐渐建立,并在不断完善和改进中不断提高了对被害人的保障力度。

本文将会从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现状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由救助申请、审批、救助金发放等一系列程序和机制构成。

具体而言,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主要包含的内容包括:救助申请与审批制度、救助标准和范围、救助资金来源、救助金支付形式以及对司法救助的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救助申请与审批制度属于主要的救助程序,主要是指被害人向公安、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申请救助,并经过审批程序后实现救助金发放的流程。

其次,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救助标准和范围非常明确。

据统计,救助标准和范围主要包含的内容包括:对人身伤害、死亡、财产损失等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救助;被害人住院医疗所在地的住宿、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进行救助;法律规定不识字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等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此外,救助资金来源是该制度的另一个关键点。

根据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社会捐赠和被害人自身的责任承担等方面。

其中,国家法定单位、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都可以捐款或捐物,理财国库等部门可以予以支持。

被害人的责任承担如主张追赔要求等也是重要的救助资金来源。

最后,对于司法救助的监管也是必不可少的。

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监管主要包括法院审查判决程序、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管、被害人申请等方面的督促检查等,以保证救助金的发放和使用的公正、公开、合理性。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相对已经比较完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还需要加强和改进的问题。

首先,该制度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主要依靠国家资金和社会捐赠。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救助机制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救助机制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救助机制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案件的直接受害者,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和救助是司法体系应尽的责任。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救助机制,以及相关的政策和措施。

一、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1. 法律保护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享有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了被害人的权利,例如,被害人有权以被害人的身份参与刑事诉讼,并享有法律援助的权益。

2. 证人保护被害人有时也是关键证人。

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安全和利益,法律规定了证人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隐名化、隐居、切实保护证人的身份不被泄露等。

3. 家庭支持在一些案件中,被害人可能需要家庭支持来承受案件带来的心理和经济压力。

相关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应提供家庭支持服务,例如心理辅导和经济救助。

二、被害人救助机制1. 经济救助刑事案件可能给被害人和其家属带来经济负担。

政府可以设立专项基金,为被害人提供经济救助,包括支付医疗费用、补偿损失等。

2. 心理救助刑事案件对被害人的心理健康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应设立心理救助中心,为被害人提供心理咨询和治疗,帮助他们度过心理困境。

3. 法律救助被害人常常对法律程序了解有限。

为了保障他们的权益,应提供法律救助,向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协助他们了解案件进展和维权途径。

三、政府与社会机构的责任政府和社会机构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责任包括:1. 设立相关机构和部门政府应设立专门机构和部门,负责协调和管理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救助工作。

这些机构可以与警察、检察院、法院等合作,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2. 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被害人权益保护和救助的具体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经济援助政策、证人保护规定等。

3. 加强宣传和教育政府和社会机构应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加对被害人权益保护和救助的重视程度。

4. 合作与协调政府应与非政府组织、社区机构等密切合作,共同推进被害人权益保护和救助工作。

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之路径分析

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之路径分析

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之路径分析[摘要]文章在分析检察机关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可行性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构建该制度的路径选择,以求对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使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一)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理论依据我国《宪法》第13条、37条、45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物质、人身和受帮助的整体权利,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当然包括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①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刑法具有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任务,体现了保护合法权益的刑法目的之一;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准确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139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上述规定无疑成为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的法理依据。

(二)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现实基础无论是从保障人权角度还是同国际规则接轨,社会公众普遍认为国家有保护和救济弱者的义务。

国家对刑事被害人予以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公众在情感上都能接受,并符合我国普通民众的一般价值取向。

2007年中央政法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建立涉法涉诉救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建立救助基金、救助生活困难刑事被害人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近几年的两会上,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纷纷提出议案,呼吁立法,说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符合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期待。

试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试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试论刑事被害人 国家救助制度
陈亮 任忠臣
( 安徽省 滁州市人 民检察 院 安徽滁 州 2 9 0 301 广 东商学院纪委 广 东广 州 5 2 ) 130 0
摘 要: 刑 事被 害人 国家救助制度研究是理论研 究的热点 。我 国对刑事被害人救助进行 了大量的实践,国际上对刑事 被害人救助的研 究也非常关注 。建立刑事被 害人 国家救助制度 , 能够有效的解决受害 人的生活 困难,缓解社会矛盾 , 是一种 诉讼外对刑事被 害人 的权利保护 。以社会本位理念和公平正义思想作为刑事被害人 国家救助制度的思想基础,以公共援助理 论作 为国家救助 制度 的理 论依据 ,建立有效 的刑事被害人 国家救助制度 ,已经呼之欲 出。

在此不去讨 论, 但是刑事被害人作为弱势 群体, 当诉 讼的于 段 不能给 被害人 以物质和 精神上的帮助 时, 国家就应当通过 某 种补偿或 者再分配使每一个 社会的所有成 员都处 于一种 平等状 态。刑事被害 人救助 制度 可 以作为 分配 的一种方 式,成为诉讼赔偿之外的补充。 3 刑事被害人摆脱现实困境的需要 。实践中,部分刑事 . 被 害人会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请求物质赔偿 , 但是冈为侵 害人没有赔 偿能力和财产执 行,诉讼虽然 得到 了法 院的支 持,也只是一纸空文而已。很多致死致残 的案件 ,诸如交通 肇 事、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等,由于被害人伤 残或死亡,给 被 害人及其家属带来 了极大的物质损 失, 某些家境贫困的家 庭更是雪上加霜 , 由于得不到及时的救助, 伤残的被害人难 以康复, 而死亡的被害人生前其抚养或赡养的人甚至会丧失 生存的能力。 刑事 被害人救助制度不仅是给予被害人及其近 亲 属正义的支持 , 更是给予他们最现实的物质帮助。通过物 质救助 ,让被 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生活上得 以度过难 关,在医 疗 上得到最大救 治,帮助他们走出现 实困境 。 三 、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理论基础 1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指导。 . 可持续发展不光是经济 、 资 源和环境等方面 的发展, 也包括人的发展 。 国际社会对可持

国家司法救助细则

国家司法救助细则

国家司法救助细则一、救助条件与范围救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因刑事案件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因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难以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其他因司法活动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救助范围:救助应覆盖人身伤害的医疗费用、生活费用、教育费用、财产损失等。

二、救助原则公正救助:救助的决策和实施应公正无私,不受任何不当影响。

及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应尽快审核并给予救助。

适度救助:救助标准应与申请人的实际需要及地方经济状况相适应。

三、救助申请与审核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向相关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提交救助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审核程序:接到申请后,有关机关应及时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

四、救助标准与方式救助标准: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要、地方经济状况和司法救助资金的可用情况,制定具体的救助标准。

救助方式:救助可以是现金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多种形式。

五、救助资金管理资金来源:救助资金应由政府预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资金管理:救助资金应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六、救助实施与监督救助实施:救助决定作出后,有关机关应尽快实施救助。

救助监督:救助的实施应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救助工作的公正、透明。

七、救助责任与追究救助责任: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救助工作中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责任追究:对违反救助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八、救助工作考核考核内容:救助工作的考核应包括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决定、实施等各个环节。

考核方式:通过定期自查、专项检查、社会评价等方式,对救助工作进行考核,确保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机关负责解释。

刑事司 法救助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刑事司 法救助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刑事司法救助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在刑事司法领域,刑事司法救助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为那些因刑事犯罪行为而遭受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正常法律途径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和帮助。

然而,刑事司法救助并非无条件适用,而是需要满足一系列具体的条件。

首先,刑事司法救助的申请人需要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这里的被害人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个人,而近亲属通常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自己与被害人的亲属关系。

其次,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因刑事犯罪行为导致的。

这意味着损失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例如,因被抢劫而导致的财产损失、因被故意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等。

如果损失并非由特定的刑事犯罪行为引起,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那么就不符合刑事司法救助的条件。

在损失的程度方面,通常要求申请人遭受了重大损失。

重大损失的判断标准会因地区、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重大损失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巨额的医疗费用、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生活困难、财产损失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等。

对于损失程度的评估,往往需要综合考虑申请人的收入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当地的生活成本等多种因素。

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如果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条件本身较为优越,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损失,那么可能就难以获得刑事司法救助。

相反,如果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因犯罪行为导致的必要费用,那么获得救助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大。

在审查家庭经济状况时,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财产状况证明、家庭支出情况等。

另外,申请人还需要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无法获得有效赔偿。

这意味着被害人已经尝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法律程序来追讨赔偿,但由于犯罪嫌疑人无赔偿能力、赔偿执行困难等原因,未能获得足够的赔偿。

如果被害人尚未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或者存在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赔偿的可能性,那么一般也不符合刑事司法救助的条件。

司法救助条例实施细则

司法救助条例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司法救助条例实施细则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

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 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3. 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4. 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二、救助对象和范围《救助细则》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主要包括:1.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因遭受犯罪侵害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3. 因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行为致使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 其他因犯罪侵害导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司法救助的方式主要包括:1. 资金救助:根据当事人实际需要,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

2. 物资救助: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如衣物、食品等。

3. 医疗救助:协助当事人获得医疗救治。

4. 就业救助: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

救助标准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四、救助程序1. 当事人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2. 审查核实: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

3. 决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人民检察院作出救助决定。

4. 实施救助:按照救助决定,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救助。

五、资金保障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司法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被害人,刑事,司法]论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

[被害人,刑事,司法]论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

论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一、刑事被害人救济概念及现状刑事被害人救济,是指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犯罪分子实施的侵害性的犯罪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进行补救的司法活动。

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并不意味着其是国家代替犯罪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是基于对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责任人,而是国家对特定的被害人实施的一种经济救助方式。

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济在现实社会中的主要体现是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属面临着赔偿难的问题,一方面,刑事案件由于种种原因可能无法破案,或者法院判决嫌疑人无罪,导致被害人不能获得损害赔偿;另一方面,执行难的问题可能出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之后。

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现状在法律制定和相关的法律解释中的体现:200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在我国的有关司法救助方面是相对全面和系统的、其中包括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困难需要得到国家救助的情形或者因其是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且无稳定生活来源等情境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情形;还包括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需要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等需要国家救助的情形,或者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形下致使生活困难,无其他收入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情形。

都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针对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代为制定辩护人的情形,刑事诉讼法也做了相关的规定,如被告人是未成年或残障的情形。

对于此种情形最高院刑诉法司法解释也做了相关规定,如经济困难标准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情形;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且本人确无经济来源的情形或者案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此外,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因客观原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的情形亦做了相关的规定。

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审查程序

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审查程序

试论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审查程序一、审查主体在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中,我们建议将救助决定权给予地方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其理由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直接目的是“及时救助因刑事犯罪遭遇特别经济困难的被害人,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密切联系。

而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协助党委、政府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与政法委机关合署办公。

它兼备党、政机关的性质,具有既紧密联系政法各部门又不具体从事政法工作的特殊地位,拥有延伸至乡镇、街道的健全组织体系。

因此,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作为被害人救助的决定机关能够发挥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优势。

对于被害人国家补偿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机构,学界争议较大。

一种观点是由法院行使审查权,[1]即,将人民法院内部的赔偿委员会更名为赔偿补偿委员会并吸收社会上的法律工作者和医疗机构的专家参与。

以受理案件地点中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管辖为原则。

其理由在于: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被害人的损失数额、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各方的过错都有全面了解,调取相关案件材料也极为方便,审查被害人是否符合救济条件专业、方便、快捷,而且也方便当事人提出补偿申请。

此外,法院更易评估救济金总额的支出,加之审判机关有审级设置,可采取两审终局制度,有利于对裁判的监督。

法院可以根据上一年度审理案件中实际发放补偿金的情况向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补偿金划拨报告。

另一种观点是由检察院行使审查权,[2]即,在人民检察院内设立一个专门的补偿委员会。

其理由是:符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地位,此乃其一;其二,补偿金额的确定并非法律争议,不是必须由法院裁决;其三,检察机关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可以为申请人申请复议提供有效救济途径。

[3]还有一种观点是设立单独的机构受理补偿申请,或直接由民政部门等行政机构行使审查权。

[4]其理由是,国家补偿程序本质是行政程序,应由行政机关行使审批权。

浅析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构建

浅析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构建

浅析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构建
许晓蕊
【期刊名称】《人大建设》
【年(卷),期】2010(000)006
【摘要】@@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价值rn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在国外大多称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由于犯罪人死亡或其他原因或案件尚未侦破而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赔偿,国家依据一定的原则,通过法定程序,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法律制度.
【总页数】2页(P34-35)
【作者】许晓蕊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以无锡、宁夏实践模式为视角 [J], 李科
2.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未来走向——以国家刑事赔偿、国家刑事补偿与刑事被害人救助关系辨析为进路 [J], 李海滢
3.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J], 李亚军;张慧兰
4.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立法之比较——兼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建立 [J], 吴春雷;刘颖
5.实践VS理论:《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制度之路径选择 [J], 汪厚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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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发挥检察职能,认真学习贯彻高检院“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精神,围绕三项重点工作,把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作为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消除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切入点之一,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截止2011年9月,三山区院已对 22起刑事案件中22名被害人实施了救助,发放救助资金4万余元。

该院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主要是在刑事被害人家庭生活、医疗救治陷入严重困境时启动。

重点救助的对象为两类人:一是无法及时获得加害人的赔偿、工伤赔偿、保险赔付,因医疗救治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二是刑事被害人因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致死的,因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而陷入严重困境的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

该救助机制因解决的是被害人的实际困难而不是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因此,重大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不在专项资金救助之列。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虽不能在根本上解决当事人的经济问题,但在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活动,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三山区院精心布局,统筹安排,一是设立救助基金,彻底解决困扰刑事被害人救助最关键的资金问题。

针对各地司法机关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中存在的资金保障难题,该院
检察长多次与财政部门沟通,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将救助基金列入本级财政部门专项预算,实行单独管理、核算,实施专款专用。

二是确定专人负责,统一受理、审查、报批以及发放救助款项工作。

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与各项检察业务相融合,实行专人牵头、多方位联动的模式,公诉部门通过“诉前走访”、案卷审查等方式了解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经济状况,负责对存在困境的刑事被害人提出救助意见。

控申部门利用“举报宣传周”、“信访专员”、检察长下巡访等方式深入社区、村居,宣传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开通刑事被害人救助绿色通道。

家住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的村民郭某,丈夫在2009年底的一场交通肇事案中死亡,儿子也受重伤,因需治疗而欠下巨额债务。

肇事者本人也属特困户,且属无证无照驾驶机动车,也无法得到保险赔偿,郭某一家人的生活面临严重困难。

该院承办检察官了解到郭某的困境后,帮助其向院里提出了救助申请,缓解了生活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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