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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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法学研 究
浅析 我 国刑事被害人救助 制度
唐 群 丽
( 5 4 1 1 9 9 广 西桂 林 市 临桂 县人 民检 察 院 广西 临桂 )
摘 要 : 我 国现 行 制 度 对被 害 人 受损 害 利 益 的补 救 是 通 过 不 到犯 罪分 民事 诉讼 这 一 途 径来 实现 的, 然 而 当被 害人 不 能 从 被 现 实 中 ,刑 事 案 件 发 生后 ,要 么 是 由 于案 子 长 年 未 破 ,犯 告 人处 获 得 实 际 赔偿 时 ,应该 由法 律 为 其提 供 救 济 途 径 ,但 我 罪 分 子 没 有归 案 ,使 被 害人 无 法 提起 赔 偿 ;要 么 是 案 子 虽 然 破
国现有的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尚不完善。因此,需要建构一种 了,犯罪分子也被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但根本无力支付。
新 的 制度 给遭 受 不 幸 的被 害 人 以救 济 , 以安抚 其 精 神 ,安 定 其 这 种 情 况下 ,作 为 国 家 和社 会 ,面 对 被 害 人 无法 完 全 恢 复 的 精 生 活。 神 上 的创 伤 和物 质 上 难 以 弥补 的现 状 ,绝 不 能 熟 视无 睹 ,这 事 关键 词 :刑 事被 害人 ;救 助 ;制度 关 法 治 的公 平 正义 与 社会 的稳 定 发 展 。法 律 强 调公 平 正义 ,公 平 正 义 也 应该 作 为 刑 法 的 首要 价 值 。刑 事 被 害 人 是犯 罪 的受 害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 内涵及价值取 向 者 ,由于受 犯罪 侵害 ,其身 心 已遭 受很 大痛 苦 ,财 产蒙 受损 失 。 刑 事被 害人 救 助 制 度 ,是 指 国 家对 遭 受 犯 罪 行 为侵 害 而 又 只有 充 分 关 注 因犯 罪 行 为 导致 生 活 困难 的被 害人 ,给予 其 一 定 没有得到充分赔偿 的被害人及其家属 ,通过法律程序 给予其一 的救 助 ,才能 真 正 实 现 正 义 的法 治 。 因此 ,建立 刑 事 被 害 人 救 定物 质救 助 的 制度 。因 被 害人 所 遭 受 的损 害 是 由犯 罪人 的犯 罪 助制 度是 十分 必要 的 。 行 为造 成 的 ,所 以刑 事 被 害人 救 助 制 度 既不 同于 犯 罪人 对 被 害 三、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的几点 思考 人进 行 的损 害 赔偿 制度 ,也不 同于 国家 赔偿 制 度 ,而是 国家 对 1 . 救 助 基 本 原 则 犯 罪 被 害人 遭 受 的 损 害依 法 给 予 一定 救 助 的 一种 法 律 制 度 。在 是 公平 原 则 。 以往 刑 事 诉 讼 立法 和理 论 研 究 只 重视 如何 而 今后 应 当赋 予被 害人 以平 等 的权 利 , 这 里 ,救 助 的 主体 是 国家 ;救 助 的对 象 是 被 害人 或 其 近 亲 属 ; 保 障刑事 被 告人 的权 利 , 救助的方式是支付金钱 ;救助的原 因通常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 使 过 于 向被 告 人倾 斜 的天 平 恢 复平 衡 。对无 法 获 得 被 告 人 足额 生 活 贫 困且 无 法 从 犯罪 分 子 处 获 得应 有 的赔 偿 。对 刑 事被 害人 赔 偿 的被 害人 提 供 国家 补 偿 本 身 就是 贯 彻 公 平原 则 的体 现 。 同 进 行 救 助 ,并 不 是 国家 代 替 犯 罪 人 承担 民事 责任 ,也 不是 作 为 时 ,各 地 区应 在 国 家规 定 的 救 助数 额 的限 额 内 ,根 据 各 自的社 对 犯 罪 行 为承 担 民事赔 偿 义 务 的 责 任人 承担 民事 责任 ,而 是 国 会 发展 情况 向被 害人 提供 救 助金 , 不 应 盲 目攀 比 , 为 了形 式 公平 , 而 牺 牲 实 质公 平 。 二是 赔 偿 为 主 ,补 偿 为 辅 原则 。被 害 人 只 能 家 对特 定范 围 的被 害人 给予 的一 种经 济救 助 。 任何制度的建立都具有价值 ,法律价值是人们进行立法和 在 刑 事 损 害赔 偿 不 能 实 现或 预 期 的 赔偿 极 度 不 足 ,并 且 用 尽 其 法 律 实 施 活动 时均 要 实 现 的道 德 目标 。刑 事 被 害人 救 助 制 度作 它 救 济 手 段 的情 况 下 才 能够 申请 国家救 助 。被 害人 的损 失 主 要 为一种新的法律观念 ,公平保障和秩序稳定是该制度 的价值取 是 由罪 犯 造 成 的 ,其应 当承 担 首要 的赔 偿 责 任 ,国家 救 助 只 是 向 。首先 ,公 平 保 障被 害人 和 被 告人 的权 利 是 刑事 被 害 人 救 助 种 补充 。三是及 时 救助 原则 。刑事 被 害人受 到犯 罪侵 害 之后 , 制度 建 立 的 首要 价 值 取 向 。现 代 刑 事诉 讼 制 度 在 追求 人 权 保 障 由于 身 心 受 到损 害 或 财 产受 到损 失 ,实 际上 处 于 不利 的社 会 地 的 同 时 。其 天平 偏 向 了被 告 人 ;在 实 践 中 ,虽 然 被告 人 受 到 了 位 ,需 要 国 家及 时 给 予 救 济 ,使 其 尽 快 摆脱 不 利 地 位 。 四是 有 条件 救 助 原 则 。建 立 刑 事被 害 人 救 助 制度 必 须 与 我 国 的社 会 经 惩罚 ,但 是 ,刑 事 被 害 人 的权 利 却 得 不 到应 有 的保 障 。 因此 , 这 不 能不 说 是 现代 刑事 诉 讼 制 度 的一 个 缺 憾 。 因为 ,公 正 的刑 济 发展 水 平 相 适 应 ,现 阶段 不是 所 有 的 被 害 人都 能 申请 救 助 ,

浅析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浅析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57检法实务JIAN FA SHI WU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条件、程序等相关政策向群众公布,提高群众知情权及主动提出申请的救助意识。

同时,检察机关应联合当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将救助的具体案情以剧集或者检察官说法等方式在媒体上进行报道,从而更形象贴切地宣传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政策。

4、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增强救助工作的整体合力。

要及时将救助节点前移,刑事检察部门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应及时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相关政策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对在办案中发现的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及时告知控申业务部门。

控申业务部门应主动了解案件情况及被害人的家庭情况,及时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控申业务部门也要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之间的沟通,建立健全与公诉、侦监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探索建立生活特困刑事被害人信息通报共享平台建设。

三、结语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开展是构建和谐社会、消除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司法惠民的重要举措。

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救助工作既是检察机关的社会职责,也是检察机关对正义追求的必然结果,更是检察机光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

参考文献:[1]任孔全,曲海舰,黄启军.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践分析[J].人民检察,2014,(03).[2]张新亮.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工作研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7).[3]张新亮.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工作研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7).(作者:周朝煜,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法学)得到救助。

[2]3、救助方式过于单一,救助金额相对有限。

当前,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采用一次性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发放救助款的方式。

此种方式虽然直接简便,但也存在诸多问题。

譬如救助金额相对有限,最多不超过5万元,这笔金额无法从根本上解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困境。

且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受到的伤害不仅仅在经济上,还包括心理、精神等,单纯的经济救助并不能化解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所受到的伤害。

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研究

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研究

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研究(修改定稿)杨 燚* 杨 晓**一、现行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存在的不足(一) 司法救助方式单一司法实践中,刑事司法救助的范围较小、方式单一。

仅仅局限于被害人,并且救助的方式绝大部分采取现金形式,缺乏心理救助、社区帮助等富有时代感的救助形式。

在责任人无任何赔偿能力或者暂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有没有一种及时有效的司法制度来保障刑事被害人实现其合法利益,正是司法救助要考虑的问题。

(二)司法救助发放不及时司法救助资金申请审批中间环节较多,发放不及时,影响救助救急的主要功效发挥。

目前,重庆市院、分院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在当事人提交申请之日起,都能做到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报市政法委备案、审批。

但市政法委的审批、财政部门的划款,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导致一个案件的救助款要数月才能划到办案单位的账上。

对于急需救助的被害人来说,繁琐的救助程序无疑会延误救治时机。

(三)缺乏司法救助体系的完整构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司法救助的内容,《法律援助条例》、《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对司法救助也有一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推出了具体关于法院实施司法救助的《规定》。

但是,到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司法救助法。

①司法救助制度立法上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立法层次不高,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行政法规过于粗糙,缺乏统一完整的立法,难以全面对司法救助制度进行规范。

至于实际操作中具体的救助主体、条件、范围,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等都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权威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二、完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对策(一)采取多种方式拓宽司法救助渠道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需要采取多种救助方式,拓宽救助渠道。

即对刑事案件中由于被害人死亡、伤残或受到其他伤害,确有严重生活困难的案件当事人或者其配偶、受其赡养、扶养、抚养的直系亲属,无法从犯罪行为人处获得赔偿,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救助。

司法实践中,由于他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被告人又没有赔偿能力,往往容易导致被害人生活陷入困境,这时就需要国家给予积极救助。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研究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研究
周 建
( 上海公 安 高等 专科 学校 , 上海 2 0 0 1 3 7 )
摘 要 :刑事被 害人是 司法体制改革不容 忽视的群体之一 。本 文从刑事被 害人 国家救助的相
关概念和理论 渊源入手 ,考察先行 国家v 2 , S z . . 我 国台湾和香港 的有 关经验 ,在分析我 国刑事被 害人 国家救助在 立法和 实践探 索的基础上 ,突破一 直以来对刑 事救助 的法学视 角局 限,将其放置 于刑 事公共政策 平 台之 上 ,提 出进一步发展 完善刑 事被 害人 国家救助制度 的框 架性 思考 。 关键词 :刑事被 害人 ;国家救助 ;救助制度 ;社会保 障 中图分 类号 :D 6 3 2 . 1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 号 :1 0 0 8 — 5 7 5 0 ( 2 0 1 5 ) 0 5 — 0 0 8 1 一 ( 0 9 )
2 0 1 5 年1 0 月
上海公 安高 等专科 学校 学报
J o u na r l o f S h a n g h a i P o l i c e C o l l e g e
Oc t . . 201 5
第2 5 卷第 5 期
Vo1 . 2 5 N O. 5
刑 事 被 害 人 国 家 救 助 制 度研 究
际赔偿 时 ,由国家依照一 定 的条件 和程序对被 外 事故带 给他 的损失 。这种观点 以新西 兰为代
害 人加 以补偿 的制 度 。② 联合国 《 为罪行 和滥 表。 用权力 行为受 害者取得为通过社会政 策来 改
明确 ,当无法从 罪犯或其 他来源得 到充分 的补 善和关心 每个社会成 员 的生 活 ,这是整个 社会 偿 时 ,会 员 国应 设法 向下列人等提供 金钱上 的 的一种 责任 ,因此如 果某个社会 成员 因犯 罪被 补偿 : ( a) 遭 受严 重罪 行 造成 的重 大身 体 伤 害而致残 、死亡或贫 困 ,无人供 养时 ,社会 应 害 或身 心健 康损 害 的受 害者 ; ( b)由于这种 给予其适 当的救助或 援助 。这种 观点 以美 国为 受 害 情 况 致使 受 害者 死 亡 或 身心 残 障 ,其 家 代 表 ,美 国 自1 9 6 5 年加利福 尼亚州首先 制定被 属 、特别是受养人 。④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探讨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探讨
其适 当经 济 补偿 的一 种制 度 。笔 者认 为上 述观 点描 述 的不够 准 二 、 国刑 事被 害人救 助 制度 的现状 我 ( ) 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 在 我 国得 到 了一 定程 度 的 重 一 刑 确, 过于狭 隘 , 为的缩 小 了刑 事被 害人救 助制 度的 内涵 和外 延 , 人 不利 于被 害人 的恢 复性 保护 。 据 《 代汉 语 词典》 根 现 的解 释 : 助 视 和 实施 , 仍存 在诸 多问题 救 但 指“ 拯救和援 助” 而 联合 国 《 罪被 害人人 权宣 言》 , 犯 中犯 罪被害 人 刑 事被害 人 国家 补偿 制度主要 指 因犯罪 行为而 受到伤 害 , 但 是指 个人或 者整体 受到 伤害 , 括身 心损伤 、 包 感情 痛苦 、 经济损 失 无 法通 过刑 事 附带 民事诉 讼 等方 式获 得赔 偿 的被 害人及 其 受害 或者 基本 权利 等受 到重 大损 害 的人 。我 们 一股理 解 为刑 事被 害 家 属 , 由国家给 予 其一 定 的损害 补偿 的一 种法 律制 度 。 即上 述 也
不仅包 括 国家 补偿 制度还 要包 括国家对 被 害人 的心 理救助 、 感情
救助 等方 面 。

民法 院进 行刑 事被 害人 国家 救助 制度试 点 工作 。2 0 年 ,河 南 08 省 高级人 民法 院成 为 全 国第一 个建 立刑 事被 害 人救 助制 度 的省 级法 院 。20 09年 3月 9日, 中央政 法委 会 同最 高人 民法 院 、 高 最
自治 区刑事 被 害人 困难救 助条 例》 这 可能 是我 国首 部对 刑事 被 ,
书写诉讼 , 如何 申请 , 何递 交等等 诸多 问题 , 且嫌疑 人及其 亲 害 人进行 救助 的省级 地方立 法 , 日, 山东省 刑事被 害人 救助工 如 而 同 《 属 不能 正确 看待 民事赔 偿与 刑事判 决的联 系 , 多数嫌疑人 家属 提 作 实施 办法 ( 试行 ) 开 始施 行 。 由以上所述 可 见 , 国刑事 被害 》 我 出以民事 赔偿作 为减轻 刑罚 的交换 条件 , 果不 予 以减轻 处罚 就 人救 助制 度 由点到面 , 如 从无 到有 , 渐扩 大 了的救助 的范 围, 逐 确实 不 予赔 偿 。其 次 , 刑事 案件 中基 本上 没有 查 明嫌疑人 财产 状 况, 值 得可 喜可 贺 。 但首 先就 如本 文开头 所 述 , 以上 的 国内进行 的被 那么 附带 的民事诉 讼 中的赔偿 履行 能力无 法得 到保证 , 强制执 行 害人 救助 , 虽然 字面上 写 的是救助 , 但实质 上 仅仅 是经济 补偿 , 而 也 无从谈 起 。 根据 不完 全统 计, 大 多数暴 力犯 罪嫌 疑人 没有经 且很 多地 方实施 的还 是特 困补偿 , 绝 显然还 有相 当多 的被害 人无法 济赔偿 能 力, 还有相 当多 的犯罪 嫌疑人 本身 就是 为了非法 占有他 得 到救助 , 更不用 说被 害人 的心 理方 面等 方 面的救 助 了 。其 次 , 人 的财产 才实 施犯 的 , 因此 , 即使上 述这 种 案件 的嫌 疑 人具有 现在 国 内虽然被 害人 国家补偿 取得 的一 定的进 步 , 还是 各 自为 但 非常 大的愿 意赔偿 的意愿 , 际上被 害人 的损害根 本就得 不到任 政 , 实 没有全 国统 一性 的法律法 规 , 害人 的补偿 存在 随机性 、 被 个别 何赔 偿 , 当多 的被害 人 的生活 陷入 无法 生存 的 困境 , 相 尤其 是重 性 。 而上 述 2 0 09年 3月 9日, 中央政 法委 会 同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 大的刑 事案 件被 害人 为主 。 三 , 第 刑事 附带 民事诉 讼诉 前财 产保 高人 民检 察院 、 安部 、 公 民政部 、 司法 部 、 政部 、 财 人力 资源和 社会 全几 乎形 同虚 设 。多数 刑事 被害 人 在刑 事案 件审 理判 决前 基本 保障部 制定 下发 了《 关于 开展 刑事被 害人 救助工 作 的若干意 见》 , 上无 法得 到嫌疑 人 积极 主动 的赔 偿 。重 大暴 力 的刑事 附带 民事 可 以锋作全 国性 的一个 文件 , 但笔者 作为 一名 法律工 作者还 需多 案件 , 案发 到执 行大 都要 在半 年 以上 , 至长达 一年 以上 。实 处翻 查 , 括互 联网搜 索竟 无法 找 到该 意见 的全 文 , 不用 提普 从 甚 包 更 践中 , 件侦 查、 查起 诉期 间 , 案 审 嫌疑 人 及其 家属转 移 、 变卖 或 隐 通 的群 众 被害 人 了, 果相 关部 门不主 动补偿 的 话 , 如 破害 人 又无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研究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研究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研究推荐文章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研究【摘要】我国目前还没有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但是,理论界已开始对这一课题展开研究,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些摸索,有些地方已经开始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的尝试。

近年来,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关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一直致力于刑事被害人保障问题研究,并努力探寻解决路径。

我国目前经济尚不发达,由国家财政拿出一部分资金救助被害人还相当困难,但为慰藉被害人,使其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能摆脱困境,仍应顺应世界人权、人道主义潮流,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以保障被害人的利益。

【关键词】国家责任论;社会福利论;救助对象;机构程序【正文】我国法学界在不断讨论探索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建立问题,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真正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实践中,对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被害人,因犯罪人无力赔偿其损失而生活特别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一些社会救济。

但因无章可循,被害人得到救济非常困难,根本解决不了实质问题。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有效的国家救助是世界许多国家普遍的做法。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发展状况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制度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历史的过程。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最早起源于3600多年以前的《汉穆拉比法典》。

20世纪60年代这一制度重新被关注启用,至此,被害人在刑事司法领域作为“被遗忘的人”的状况开始发生很大的变化,被害人在各国刑事程序中的地位得到重视与提高,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加强刑事程序上对被害人的保障。

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新西兰于1963年建立了一个刑事损害补偿法庭,并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刑事损害救助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的国家。

实行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实现了从国家、犯罪人的二元模式到国家、犯罪人和被害人三元模式的演变,以及通过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真正实现刑法社会防卫的刑事政策诉求。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和谐语境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兼论检察环节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构建郭军摘要: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部分,是落实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是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解决犯罪被害结果严重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现实需要。

保障被害人诉讼参与、关注被害人物质损失、抚慰被害人心灵创伤、促进被告人主动赔偿并以司法救助基金为补充的救助机制的应有之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表明法律关注的内容更加人性化,这是一种司法进步。

一、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救助及其意义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国家、社会或者公民个人对一定范围内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且又无法通过犯罪分子获得损害赔偿的特困被害人及其赡养人、抚养人和扶养人,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或者非物质弥补的方式。

有关犯罪被害人救助的原则、对象、条件、机构及救助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就被称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和控制犯罪。

我国司法实践中所说的保障人权,基本上局限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而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则相对较弱。

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其身心遭受痛苦,甚至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可能会再次遭受伤害。

国家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将会使被害人心理上得到恢复,对国家的司法制度产生认同,防止他们向犯罪人转化。

因而当被害人不能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足够赔偿时,通过确立被害人刑事补偿制度,在经济上补偿被害人损失,才能真正体现对陷入困境的被害人的关怀,从制度上真正保证每一个被害人的人权,实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平衡。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改善和保障社会民生。

目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刑事被害人人数众多,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无法得到加害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赔偿,导致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医疗陷入困境的情况比较普遍。

建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制度帮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摆脱生活困境,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人权,改善民生,彰显人文关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当前,由于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尚未建立,所以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因此,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尤为迫切和必要。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第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国家负有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和预防打击犯罪的责任,如果被害人遭受犯罪侵犯,就意味着国家没有行使好保护职责,一旦出现加害人无力赔偿或被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获得赔偿时,国家有责任采取措施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被害人因遭遇犯罪侵害,身心受创、财产损失、家庭残缺,沦为弱势群体,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保护弱势群体是政府的职责所在,理应为被害人提供福利性保障,以补偿被害人所遭受的不幸。

这对于彰显国家关怀,保障人民权益,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为社会和谐安宁创造条件,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三、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

在当前社会,刑事犯罪是无法避免的,被害人以自己的不幸避免了其他人落难。

这种社会的不幸不应由被害人独自承担,而应通过对被害人的补偿使公众共同承担。

同时,通过国家补偿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就能把被害人变成社会的积极因素,发挥被害人在控制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增强社会防卫功能,进一步实现社会正义。

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议以立法形式建立我国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已成为时代趋势。

笔者认为,在研究这一问题立法时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尽快在国家层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鉴于全国人大立法尚需时日,可以以行政条例、中央政策的形式先行确立救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全面展开救助工作,为这项制度尽快上升为国家法律积累经验。

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

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

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作为一个社会和法制进步的象征,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

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逐渐建立,并在不断完善和改进中不断提高了对被害人的保障力度。

本文将会从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现状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由救助申请、审批、救助金发放等一系列程序和机制构成。

具体而言,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主要包含的内容包括:救助申请与审批制度、救助标准和范围、救助资金来源、救助金支付形式以及对司法救助的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救助申请与审批制度属于主要的救助程序,主要是指被害人向公安、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申请救助,并经过审批程序后实现救助金发放的流程。

其次,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救助标准和范围非常明确。

据统计,救助标准和范围主要包含的内容包括:对人身伤害、死亡、财产损失等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救助;被害人住院医疗所在地的住宿、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进行救助;法律规定不识字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等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此外,救助资金来源是该制度的另一个关键点。

根据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社会捐赠和被害人自身的责任承担等方面。

其中,国家法定单位、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都可以捐款或捐物,理财国库等部门可以予以支持。

被害人的责任承担如主张追赔要求等也是重要的救助资金来源。

最后,对于司法救助的监管也是必不可少的。

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监管主要包括法院审查判决程序、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管、被害人申请等方面的督促检查等,以保证救助金的发放和使用的公正、公开、合理性。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相对已经比较完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还需要加强和改进的问题。

首先,该制度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主要依靠国家资金和社会捐赠。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救助措施分析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救助措施分析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救助措施分析从法律角度来看,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除了是案件中的受害者,也是法律保护的对象。

因此,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和救助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保护机制和救助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作为刑事案件的直接受害者,被害人享有一定的权益。

这些权益的保护除了体现在司法程序中,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案件的审判结果。

被害人权益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害人的权益,例如被害人有权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可以申请参与庭审,并提出证人、辩论、质证等权利。

2. 刑法规定刑法规定了被害人的权益,例如被害人享有人身保护权、财产权、姓名权等基本权益。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对于被害人所受损害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如侵犯其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被害人权益保护的保护机制为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保护机制。

主要包括:1. 侦查阶段的保护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的开始阶段,其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侦查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对被害人进行尊重、关心和保护,不得歧视被害人,不得阻止被害人对案件进行申诉并应及时告知被害人的权益。

2. 庭审阶段的保护在庭审阶段,为保护被害人权益,法庭会充分听取被害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依法保障被害人的出庭权、询问权、辩论权等。

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机制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可以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三、被害人救助措施分析除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我国还提供了一系列的救助措施,以帮助被害人重建生活和心理。

1. 心理救助刑事案件对被害人的心理伤害往往是深远且持久的。

为了帮助被害人度过心理困境,法院、检察院等机构会配备心理医生和专业人员,提供心理辅导、咨询和治疗等服务。

2. 经济救助部分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国家救助基金。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救助机制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救助机制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救助机制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案件的直接受害者,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和救助是司法体系应尽的责任。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救助机制,以及相关的政策和措施。

一、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1. 法律保护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享有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了被害人的权利,例如,被害人有权以被害人的身份参与刑事诉讼,并享有法律援助的权益。

2. 证人保护被害人有时也是关键证人。

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安全和利益,法律规定了证人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隐名化、隐居、切实保护证人的身份不被泄露等。

3. 家庭支持在一些案件中,被害人可能需要家庭支持来承受案件带来的心理和经济压力。

相关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应提供家庭支持服务,例如心理辅导和经济救助。

二、被害人救助机制1. 经济救助刑事案件可能给被害人和其家属带来经济负担。

政府可以设立专项基金,为被害人提供经济救助,包括支付医疗费用、补偿损失等。

2. 心理救助刑事案件对被害人的心理健康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应设立心理救助中心,为被害人提供心理咨询和治疗,帮助他们度过心理困境。

3. 法律救助被害人常常对法律程序了解有限。

为了保障他们的权益,应提供法律救助,向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协助他们了解案件进展和维权途径。

三、政府与社会机构的责任政府和社会机构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责任包括:1. 设立相关机构和部门政府应设立专门机构和部门,负责协调和管理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救助工作。

这些机构可以与警察、检察院、法院等合作,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2. 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被害人权益保护和救助的具体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经济援助政策、证人保护规定等。

3. 加强宣传和教育政府和社会机构应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加对被害人权益保护和救助的重视程度。

4. 合作与协调政府应与非政府组织、社区机构等密切合作,共同推进被害人权益保护和救助工作。

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调研

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调研

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调研政协汝州市法制委员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下,如何维护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对部分有救助需要的被害人实施救助,减少社会对抗,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

建立科学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能够更有效地解决这一社会问题。

在这个课题的指引下,就如何结合汝州实际,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问题,我们政协汝州市法制委员会通过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对我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实施救助实践情况的调研,通过对部分刑事被害人走访座谈,整理出一个调研报告,现汇报如下:一、我市刑事被害人救助现状我们从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调研得到的案件相关数据是:2007年至2009年汝州市公安局统计共立伤害案件745起(其中轻伤害案件663起,重伤害案件82起),破获660起,轻伤害案件调解率占80%以上,即在公安侦查阶段没有及时调解的刑事案件132起和没有侦破85起刑事案件加起来共计217起受害人没有得到赔偿;三年来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交通肇事等威胁到人身安全的犯罪案件 545 件 657 人。

其中42 %的案件,即229起案件的受害人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汝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三年(2007-2009)来共有94件人身伤害案件没有达成赔偿协议,涉及赔偿金额212.1万元。

对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各司法机关都非常重视,如市法院起草了《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的请示》,院领导多次向市领导反映,与有关部门协调,2009年1--9月,共拨付救助资金11.5万元,对一部分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进行了救助。

2010年1--10月,对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2起。

经调研分析我们看到,刑事被害人得不到赔偿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被终止(案件无法侦破、存疑不捕、存疑不诉和存疑判无罪等),案件受害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 2.由于刑事诉讼进程较长,尚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判决形式明确赔偿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主动支付被害人相应的生活、医疗费用,且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启动先予执行程序的; 3.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

论改革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救助制度

论改革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救助制度

论文摘要笔者以为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诉讼进程中,未能真正有效地保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

特别是公检法三部门在被害人救助制度衔接上,及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救助实施的细则上,都未能及时建章立制,因此有必要从理论高度对其进行深切探讨,以保证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适用条件、执行程序的内容和领会其中蕴涵的法律精神能够被清楚、准确地理解。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适用条件;执行程序目录前言............................................5-6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概念与意义................6-7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发展沿革和现状............7-9(一)英、德、日等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简史 (7)(二)英、德、日等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比较 (8)(三)中国的被害人救助制度 (9)三、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存在的大体问题...........9-11(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理论问题................9-10(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实践问题...............10-11(三)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救助问题 (11)四、改革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思与设计.......11-18(一)我国成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2-13(二)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立法...............13-18一、制度的适用原则..............................13-14二、制度的适用对象 (15)3、救助金的标准及数额 (15)4、救助机构的设立............................. 15-16五、救助资金的来源 (16)六、救助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等.................16-17结语........................................... 17-18参考文献 (18)后记............................................ 19-20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初探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黄国飞前言随着经济全世界化的迅速发展,法律国际化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国际间对于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持续关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已慢慢进入立法保护阶段,刑事被害人的法律地位也有所提高,在给与被害人经济上援助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成立以后,各国都将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事项关注在避免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的追诉进程中再次蒙受被害的刑事诉讼程序权利方面的保护议题上。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我国在立法和法律的具体适用过程中,刑事被告人的权利得到了比较充分的重视与保障,但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却缺乏重视与关注。

被害人由于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经济困难,进而影响社会安定和谐。

因此,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不仅是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更是司法文明和司法和谐的体现和要求。

标签: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犯罪行为;被害人;救助制度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身为加害人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其权利受到极为充分的保护,但是,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却长期处于被忽视的状态,这种刑事诉讼结构对于被害人而言显属失当。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国家刑罚权的追诉、审判过程中,其权利确有加以保护的必要。

虽然我国刑法明有明确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除对犯罪人处以刑罚外,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司法文明和司法和谐的体现和要求。

一、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我国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局限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既然是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对于刑事案件当中的民事部分按照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处理与解决会更加合理。

侵权是要对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损失都要加以赔偿的,由于犯罪人在经济上的限制以及法院根据“情况”所具有的对赔偿数额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在实际案件当中被害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的赔偿金与实际受到的损失相差很大,有时根本得不到一点赔偿,被害人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护。

(二)现实的需要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安定有序,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一定的意义上能够促进社会和谐。

把我国的法制建设同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一些原则相结合,如《世界人权宣言》、等一些文件所反映出的内容就包含了对公民权利保障的原则,我国也应当积极遵循这些原则,加快我国的法制建设。

推荐-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刍论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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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刍论摘要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传播,各国相继以统一立法形式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与此同时,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也在不断的探索和完善,但这种探索目前多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呈现,整体表现出立法层级低、救助范围窄、救助标准低、最后手段性等特征。

通过借鉴日本《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给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从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对比,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标准西方国家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恢复性司法”运动,着眼于修复因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力图改变“被告人中心论”造成的刑事被害人权利被忽略、伤害难弥补的局面,认为国家是对被害人经济赔偿的一类主体,国家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是国家责任的一种形式。

在“赔偿司法”理论下,针对被害人经济赔偿问题,新西兰于1963年制定了世界第一部《犯罪被害人补偿法》,德国于1976年制定《犯罪被害人补偿法》,日本于1980年制定《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给法》,我国台湾地区于1998年颁布《犯罪被害人保护法》。

20XX年10月9日,我国首次发布司法改革白皮书——《中国的司法改革》,该书明确提出“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事实上,我国对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探索和实践早已开始,并已初具规模。

在制度建设方面,已有20个省、市、自治区和130余个地、市出台了具体实施的专门文件,形成了一定的工作机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苏省无锡市还出台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性法规。

最近的一次探索是20XX年5月30日内蒙古包头市出台的《包头市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

在实践效果方面,20XX—20XX年,司法机关共向25996名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3.5亿余元人民币,提供法律援助11593件。

可见,我国的被害人救助制度已在地方立法层级上开始制度探索,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应用。

但是纵观立法与实践,我国现有的被害人救助制度体现出以下特征:1.立法层级低。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doc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doc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7日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成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

国家救助制度提上日程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介绍,目前,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有诉前救助和诉讼中救助。

已经有部分法院在探索建立诉讼终结后的司法救助,比如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对部分申请执行人进行经济救助或救急资助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困难群体特殊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会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这绝对有违我们的初衷,我们要提倡更耐心一点地倾听弱势一方的声音。

”除要“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提出,要充分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对于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为其指定辩护人。

刑事审判坚持宽严相济肖扬指出,要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对轻微犯罪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等,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改表现,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重视运用非刑罚处罚方式,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予以训诫或者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他还特别指出,要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探析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探析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探析摘要:刑事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者,而在司法实践中,人们更多关注的是犯罪人,被害人的权益往往无法得到有效地救济。

由国家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司法政策和社会政策保护被害人的一个普遍潮流。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一、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社会背景犯罪由犯罪人、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三个要素组成。

多年以来,人们更多关注的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犯罪人,作为犯罪行为的承受者——被害人,却很少有人问津①。

直到20世纪中叶,随着被害人学的形成和发展,被害人问题才逐渐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

顺应国际上兴起的保护被害人权利的浪潮,我国也开始重视对被害人权利的救济工作。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被害人的权益保障,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相应的诉讼权利。

而且,针对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也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然而,仅有这些法律规定是远远不够的。

在许多案件中,犯罪人因为穷困等原因并不能真正承担赔偿责任,使得这些仅有的法律规定也不能完全得到履行。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法律白条”,不仅使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矛盾没有完全化解,还有可能会影响到被害人本人、他的家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对国家的信赖和对正义的追求。

无论从人道主义出发,基于对被害人权益的尊重,还是维护公民对国家的信赖、对法秩序的信守,都要求国家尽可能地对被害人的权益提供保护②。

因此,只有通过国家、政府出面建立专门的救助制度,给予被害人必要和适当的补偿,才能最大程度地解决他们的生活困境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之范式架构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之范式架构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之范式架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切实发挥法律的作用。

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以保障被害人权益、给予其全面、多层次的救护和补偿为出发点,建立了完善的机制,实现了全方位的救助。

一、范式架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其范式架构包含以下四个部分:法律保障、救护体系、修复机制、责任追究和监督体系。

这四个部分分别对应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核心任务: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全面、多层次的救护和补偿、实现对被害人产生的损害的修复与弥补以及监督机制的完善和责任追究。

二、法律保障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实施离不开法律保障。

因此建立健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律保障体系尤为必要。

1、国际条约保障我国早在1991年即已签署《联合国犯罪受害人保护宣言》,同年我国成立了“中华全国疗复委员会”,意在为刑事被害人提供保护。

1998年我国签署了《联合国犯罪受害人和作证人保护指导原则》,并将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我国与世界各国签署的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司法金融便利化和相互司法协助的协定》等多项国际条约也同样保障了刑事被害人的权益,确保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有效实施。

2、国家法律保障我国立法机构也在各个层面上加强了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安处罚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条文。

此外,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还分别制定了若干相关政策文件,加强了对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三、救护体系救护体系包括法律援助、医疗救护、心理疏导、安全保护、生活补助、教育帮助等多种形式,以确保被害人能够得到全面的帮助和支持。

1、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供应法律服务、为被害人提供案件进展情况的及时通报、建立民间援助机构等多种方式都能够给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此外,法律援助机构还会根据被害人的财富状况提供免费或付费法律援助服务。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刑事被害人,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受到了损失、伤害或者侵害的人员。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和合法权益维护,是现代社会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通过立法和政策制定,不断推进刑事被害人保护工作,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如补偿金额不足、补偿程序复杂等。

因此,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研究旨在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具体研究目的如下:1.分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现状,总结存在的问题和不足;2.梳理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发展历程;3.探讨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优化和完善,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本研究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优化和完善有积极意义,有利于提高刑事被害人在犯罪中的合法权益保护水平,有利于促进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1.研究内容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2)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发展历程;(3)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政策体系和实施情况;(4)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5)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优化和完善进行建议和探讨。

2.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比较法和调查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

其中,文献资料法主要是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进行梳理和分析;案例比较法主要是通过比较国内外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不同,从中借鉴经验;调查分析法主要是通过问卷调查等手段,获取一些实际数据和相关信息,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四、论文结构安排本研究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第二章: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第三章: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发展历程第四章: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政策体系和实施情况第五章: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第六章: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优化和完善第七章:总结与展望五、预期成果本研究旨在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进行深入探讨,预期达到以下成果:1.提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改革方案;2.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补偿标准进行探讨和完善;3.为提高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水平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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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摘要:
刑事被害人由于受到犯罪侵害,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许多刑事被害人“求偿不能”、“求助无路”,有的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致使病情恶化,有的被害人正常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陷入困境,损害了法律公正感。

所以,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这对帮助被害人度过难关,重拾生活的信心,对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必要性;注意问题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内涵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物质救助的制度。

因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所以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既不同于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的损害赔偿制度,也不同于国家赔偿制度,而是国家对犯罪被害人遭受的损害依法给予一定救助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这里,救助的主体是国家;救助的对象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救助的方式是支付金钱;救助的原因通常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生活贫困且无法从犯罪分子处获得应有的赔偿。

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并不是国家代替犯罪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是作为对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是国家对特定范围的被害人给予的一种经济救助。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一)保障人权的需要
刑事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遭到各种人身攻击和经济损失。

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但是没有赋予那些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得不到犯罪分子赔偿的情况下,有向国家提出救助的权利。

现实中,刑事案件发生后,不是由于案子长年未破,犯罪分子没有归案,使被害人无法提起赔偿;就是案子虽然破了,犯罪分子也被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根本无力支付。

这样在被害人不能够获得罪犯的适当赔偿时,如果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巨大,或者肢体丧失劳动能力,就可能因为没有经济能力继续生活下去。

那么如果没有对被害人的救助制度,被害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就会受到严重威胁。

所以为了保障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应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刑事被害人的合理要求和愿望得不到满足或者被拒绝,会引起被害人对罪犯及对社会的极大不满,甚至产生报复情绪。

他们有的被欺凌,精神极度痛苦;有的受到人身伤害,甚至肢体残废;有的遭受严重经济损失,无法继续生活。

对罪犯的惩罚,可以使得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精神慰藉。

但有时这些对于精神上、身体上、物质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被害人来说,是远远不够的,他们或者情绪激动想报复社会,或者意志消沉失去生活的动力。

如果不及时
的给予他们帮助和关怀,很可能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所以从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来看,应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三)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
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遭受了各种物质和精神损失,有的甚至因为犯罪而残疾,他们大多是无辜的受害者,需要得到同情和关怀。

然而刑事诉讼立法要求司法机关尊重和保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采取了一些人道的禁止性的规定,对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政府也用大量的财政资金来满足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却把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忽略了。

只有充分关注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其一定的救助,才能真正实现正义的法治。

三、构建被害人救助制度需注意的问题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不能执结的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追索劳动报酬、交通肇事、工伤事故等案件的申请人,及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急需医疗救助费用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被害人。

刑事被害人救助只适用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组织。

(二)要严格把握对刑事被害人救助与国家赔偿或补偿的区别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或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或财
产权行为时,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刑事损害补偿是指当被害人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取得赔偿或者赔偿极度不足时,由国家在
经济上给予一定资助。

对刑事被害人救助既不是检察机关给受害人的国家赔偿,也不是对赔偿不足部分的补足,而是在刑事被害人利益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弥补时对其实施的一种司法救助行为,属于案外救济。

(三)救助的原则
“救急不救贫”、“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救助与损害相适应原则”、“有条件取得救助的原则”即被害人没有重大过错,被害人也未能从其它途径获得相应赔偿的。

只有当犯罪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赔偿不足时,才由国家和社会来进行补偿。

不能把缠诉、上访作为对被害人实施救助的根据。

对于已经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规定得到了损害赔偿的,如犯罪人及其家属的赔偿、保险公司的理赔、各类捐赠等国家不再进行补偿。

但获赔数额与损失额仍有明显差距的,也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救助。

对于参与有组织犯罪或者参加实施犯罪的被害人,应当不予补偿。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可以实现“既保护犯罪人权益、又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和谐司法,促进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发展。

正如院检察长佟光喜所说:“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这一弱势群体进行救助是保障民生、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既彰显了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也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提供了保障,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并逐步加以完善。


(作者通讯地址:沛县人民检察院,江苏沛县 22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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