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自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5
【摘要】<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5年5月12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5年5月27日为贯彻《国
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决定对
【总页数】1页(P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1
【相关文献】
1.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2.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借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3.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 [J], ;
4.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
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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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浆站管理制度内容
血浆站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为加强对血浆站的管理,保障血浆采集的安全与质量,提高血浆产品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 血浆站设站长一名,负责全面管理血浆站的日常工作,并对血浆站的运行情况、人员管理、物资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指导。
2. 血浆站设副站长若干名,分工负责血浆站的不同工作内容,如采浆、检测、设备维护等。
3. 血浆站必须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血浆产品的质量。
4. 血浆站必须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推行血浆站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捐血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5. 血浆站必须设立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建设和数据管理。
三、人员管理1. 血浆站必须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
2. 血浆站必须对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确保其了解操作规程、安全规范和质量要求。
3. 血浆站必须对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他们身体健康,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4. 血浆站必须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表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
5. 血浆站必须建立完善的工资福利制度,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工作人员。
四、设备管理1. 血浆站应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浆采集设备和检验设备,确保设备运转正常、检测结果准确。
2. 血浆站应建立设备维护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
3. 血浆站应建立设备管理台账,对设备进行台账记录,并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设备账实物相符。
4. 血浆站应制定设备操作规程,让工作人员熟悉设备的操作方法和维护事项,做到能熟练操作设备。
五、物资管理1. 血浆站必须建立物资清单,对所需物资进行统一采购和管理。
2. 血浆站必须建立物资领用登记制度,记录物资领用情况,确保物资的使用和消耗情况。
3. 血浆站必须建立物资库存管理制度,制定库存量、安全库存、补货周期等指标,确保物资供应的及时性和充足性。
4. 血浆站必须定期检查库存物资,排查过期物资,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
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5.2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施行日期】2015.05.27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6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5年5月12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5年5月2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决定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8号,2008年1月4日公布)作如下修订: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总投资额及资金的来源和验资证明”。
单采血浆站规章制度
单采血浆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采血浆站的管理,保障采血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单采血浆站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接待人员等。
第三条单采血浆站是进行采集血浆的机构,其主要工作目的是为了满足医疗用血的需要,保障公众安全。
第二章采血站的管理第四条单采血浆站的管理人员应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负责制定站内工作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定期对站内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工作正常进行。
第七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采集的血浆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八条单采血浆站的工作流程包括预约、登记、采血、检测、保存、废弃等环节。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核对受血者的个人信息,确保采集的血浆不会给受血者带来风险。
第十条采血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操作流程进行,确保采集的血浆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采集的血浆应当及时送检,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二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当佩戴防护用具,保护自身安全。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工作过程中没有意外发生。
第五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五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案预警。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应当配合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站内秩序和工作正常进行。
第六章纪律规定第十七条单采血浆站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站内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受血者的隐私权和个人权益,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当团结协作,互相尊重,保持良好工作氛围。
第七章处罚措施第二十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单采血浆站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于恶意违规的情况,单采血浆站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卫生部关于印发《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18•【文号】卫医发[2006]377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6〕3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单采血浆站原料血浆采集管理的基本准则。
适用于单采血浆站采集原料血浆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应建立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并有组织结构图,设置满足血源管理、体检、检验、原料血浆采集、质控、消毒和供应、包装储存、血浆及原辅材料库存管理、档案管理等功能需求的部门。
明确各部门、各类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相互关系与沟通,报告和指令传递的途径。
权限必须与职责相适应。
第四条配备数量适宜、接受过良好培训,具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被指定工作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部门负责人的指定和工作职责必须有文件规定。
第五条具有卫生技术人员资格的,应占职工总人数的70%以上,其中中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应占卫生技术人员人数的30%以上。
第六条单采血浆站站长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熟悉单采血浆站业务,具有一定管理经验,能胜任本职工作。
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卫医发〔2006〕3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单采血浆站原料血浆采集管理的基本准则。
适用于单采血浆站采集原料血浆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应建立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并有组织结构图,设置满足血源管理、体检、检验、原料血浆采集、质控、消毒和供应、包装储存、血浆及原辅材料库存管理、档案管理等功能需求的部门。
明确各部门、各类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相互关系与沟通,报告和指令传递的途径。
权限必须与职责相适应。
第四条配备数量适宜、接受过良好培训,具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被指定工作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部门负责人的指定和工作职责必须有文件规定。
第五条具有卫生技术人员资格的,应占职工总人数的70%以上,其中中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应占卫生技术人员人数的30%以上。
第六条单采血浆站站长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熟悉单采血浆站业务,具有一定管理经验,能胜任本职工作。
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高等学校医学或者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血液检测实验室的工作经历,接受过血液检测实验室管理培训,能有效地组织和实施血液检测业务工作,对血液检测中有关问题能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并能对血液检测过程、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承担全面责任。
第七条新开设的单采血浆站配备的人员和已经开设的单采血浆站新增加的人员必须符合单采血浆站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资质要求(附件1)。
2022年版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单采血浆站管理基本准则,适用于单采血浆站血浆采集供应全过程。
第三条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对其申请设置的单采血浆站在组织结构设置、人员配备培训、设备设施保障、规章制度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负有建设管理责任。
第四条单采血浆站应当接受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
单采血浆站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报告质量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章组织和人员第五条单采血站应当建立与单采血浆业务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并设有组织结构图。
部门设置应当满足献血浆者组织动员、登记建档、健康检査、血液检测、血浆采集、血浆储存供应、质量管理、物料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献血浆者免疫等功能需求。
应当明确部门、岗位职责权限以及沟通、报告的途径单采血浆站应当明确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全站质量管理控制工作,协助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建立、实施、监控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单采血浆站应当按照《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配备适当数量、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应当明确规定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培训考核应当包括采供血浆、血液管理和传染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岗位职责和相关技术操作等内容。
第八条单采血浆站主要负责人即站长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任命。
应当首先考虑由单采血浆站法定代表人作为站长,当法定代表人不符合站长任职条件时,应当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作为站长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单采血浆站法定代表人或站长应当明确业务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一、设置主体不同1、《血站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因此:血站是当地人民政府设立的,是负责本地区无偿献血工作的政府行为;单采血浆站是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的,从事单采血浆业务,供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血液制品的企业行为。
二、单位性质不同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2、单采血浆站:是隶属于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不是公益性组织。
三、无偿献血和献血浆性质不同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在规定的采浆区域内组织、动员供血浆者,并对供血浆者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
因此:单采血浆站的组织与动员属于企业自身行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没有义务参与宣传、组织和动员。
四、用途和业务范围不同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一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2、单采血浆站: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采集血浆后供应生产企业制作白蛋白、丙种球蛋白等血液制品,其加工生产的血浆不能用作临床输血使用,只能作为原料提供给生产企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严禁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五、是否享受国家表彰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新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新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血浆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血浆可以作为治疗某些疾病的重要药物,因此,单采血浆站的管理办法也需要与时俱进,以保障采血工作的科学、规范和安全。
本文将从采血人员的培训要求、设备设施的要求、质量控制措施和风险防控等方面,探讨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新要求。
一、采血人员的培训要求单采血浆站为保证采血工作的质量和安全,应对采血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
首先,采血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医学知识和临床采血经验,了解血浆采集的风险和操作规范。
其次,采血人员应接受相关实操培训,熟悉血液采集的步骤和技巧,掌握采血时的无菌操作和采样容器的使用。
此外,采血人员还应具备应急处理能力,能够在采血过程中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状况,保证献血者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设备设施的要求为确保单采血浆站的管理工作高效、科学,应具备一套完整的设备和设施,以支持血浆采集的顺利进行。
首先,采血站应配备高质量的采血器械,如针头、针管、采血袋等。
这些器械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以确保其性能和安全性。
其次,采血站应具备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如温度、湿度、通风等,以提供一个舒适和安全的采血环境。
此外,采血站还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急救设备,以备不时之需。
三、质量控制措施为保证单采血浆站的血浆质量安全,应建立一套科学的质量控制措施。
首先,采血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范,确保采血操作标准化和规范化。
其次,采血采用无菌技术进行,采血器械应在每一次使用前进行灭菌处理,以防止交叉感染。
此外,采血站应建立严密的血浆样品保存和追溯体系,确保血浆采样的来源可追溯和可靠性。
四、风险防控单采血浆站的管理还需加强风险防控工作,以确保采血过程的安全和献血者的权益。
首先,采血站应制定相应的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以应对采血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状况,如采血难、献血者身体不适等。
其次,采血站应加强对采血人员的健康管理,定期进行体检和血液检测,以确保采血人员的身体健康,减少采血操作中的风险。
单采血浆站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0月3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单采血浆站的采浆区域。
采浆区域的选择应当保证供血浆者的数量,能满足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
新建单采血浆站在3年内达到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供血浆证》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姓名、性别、血型、民族、身份证号码、2年内免冠证件照、家庭住址、建卡日期和编号。
第三十条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严禁手工采集血浆。
每次采集供血浆者的血浆量不得超过580毫升(含抗凝剂溶液,以容积比换算质量比不超过600克)。
严禁超量采集血浆。
两次供血浆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4天。
严禁频繁采集血浆。
第六十七条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具有卫生技术人员资格的,应占职工总人数的70%以上,其中中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应占卫生技术人员人数的30%以上。
第九十七条采集后的原料血浆必须单人份在6小时内速冻保存,严禁混浆。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范颁布前已取得单采血浆站执业许可证的,应在2007年6月30日前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血浆站管理制度
血浆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血浆站的管理行为,保障血浆采集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血浆站工作人员和血浆供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血浆站的管理工作。
血浆站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血浆站应当依法经营,注重安全、效率和规范,确保血浆供体的安全和健康,做到公开、透明、合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血浆站应当设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科学的决策议事机制。
第五条血浆站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坚持依法经营。
第六条血浆站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七条血浆站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确保血浆供体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血浆站应当加强对血浆供体的健康检查,严格审核供体的健康状况,排除有传染病史和需要禁止献血的高危人群。
第九条血浆站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演练和应急演练,确保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条血浆站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责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
第十一条血浆站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血浆采集和贮存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质量可追溯。
第十二条血浆站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质量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质量问题,确保血浆供体和血制品的质量安全。
第五章信息管理第十三条血浆站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对采集和贮存的血浆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和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四条血浆站应当依法保护血浆供体的个人隐私信息,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十五条血浆站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攻击,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章血浆采集管理第十六条血浆站应当依法开展血浆采集工作,确保血浆供体的安全和健康,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血浆采集。
《关于单采血浆站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单采血浆站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单采血浆站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大家好!为了加强单采血浆站的管理,提高血浆采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人员管理1. 单采血浆站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人员权限和责任。
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手续入职,持有效健康证明和相关资质证书。
2. 单采血浆站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员工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对于健康状况出现不良变化的工作人员,应立即调整工作岗位或安排其离岗休养。
3. 员工培训是保障工作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单采血浆站应定期开展内部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二、加强设备管理1. 单采血浆站必须保持设备的完好和有效。
每日上班前,工作人员应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功能正常和消毒清洁。
2. 对于设备故障的及时修复,应有专人负责,并保留维修记录以备查阅。
3. 单采血浆站应建立设备管理台账,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加强场所管理1. 单采血浆站应保证采集场所洁净、通风良好,并定期进行消毒。
2. 严禁在采集场所内吸烟、饮食等行为,保持场所整洁。
3. 建立场所管理制度,对于来访人员应登记备案,并确保采集场所门禁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加强血浆采集管理1. 单采血浆站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采集计划,确保采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2. 严格执行采集操作规程,确保采浆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
3. 加强对于采浆人员的健康管理,对于有不适症状的人员禁止采集。
4. 加强对于血浆质量的监控,确保血浆的安全和有效。
五、加强文档管理1. 单采血浆站应建立健全文档管理制度,确保各类文档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 对于血浆采集的相关信息及时进行记录和保存,以备查阅和统计分析。
3. 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单采血浆站应及时了解并进行整理,确保各项工作符合要求。
以上事项是单采血浆站管理的重要内容,希望各位领导、同事们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共同努力,不断提高单采血浆站工作质量与水平,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四川省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
四川省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各相关血液制品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单采血浆机构监督管理,增强其依法执业意识,保障供血浆者健康和原料血浆质量,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疾病的传播,我委组织对原试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四川省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3月1日四川省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单采血浆机构的监督管理,增强其依法执业意识,保障供血浆者健康和原料血浆质量,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疾病的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技术操作规程》《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和《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单采血浆站及其采浆点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或技术操作规程等行为,不包含已构成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及其采浆点。
第四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管理办法,并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辖区单采血浆站及采浆点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为执行机构。
第五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单采血浆机构许可延续、采浆范围变更、浆站规划设置等重要依据。
第二章记分标准第六条根据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不良记分共分为10分、6分、4分、2分、1分五个档次,其中10分代表不良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其余档次依分值递减。
第七条单采血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0分。
《四川省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
《四川省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一、起草背景2017年8月,我委印发了《四川省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近两年,我省单采血浆工作稳步推进,采浆人次和采浆量大幅提升。
同时,省委省政府在《“健康四川2030规划纲要”》中作出生物制药领域重点发展血液制品、新型疫苗等的重大战略部署,对当前及今后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疾病的传播,强化原料血浆和血液制品质量安全,维护献浆员健康权益,推动我省血液制品产业加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对原试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技术操作规程》《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和《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一)办法总则。
规定了本办法中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含义。
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监管原则和执行机构等。
(二)记分标准。
根据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不良记分共分10分、6分、4分、2分、1分五个档次,其中10分为最严重档次,其余依分值递减。
明确了各项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标准。
(三)记分管理。
明确了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方式、记分周期,记分通知和申辩机制,以及不同累积记分的处理措施等。
四、施行时间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0年4月5日起施行。
原2017年7月8日公布的《四川省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发〔2017〕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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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3部分构成。
一、暴雨预警信号暴雨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含义: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10毫米/小时以上)可能持续。
其中甘孜州、阿坝州降雨25毫米以上。
防御指南:随时关注天气变化,收盖露天物资物品,转移低洼场所物资;检查城镇、农田、堤坝的排水泄洪系统,塘堰、水库保持安全水位;驾驶人员注意路滑和塌方,确保行车安全。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含义: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其中甘孜州、阿坝州降雨达25毫米以上。
防御指南:暴雨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适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加强对水库和堤坝的巡视,及时排除险情;适时转移地质灾害危险地带的人员和危房居民,撤离井下作业人员,暂停户外作业;对积水道路进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其他措施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含义: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其中甘孜州、阿坝州降雨达50毫米以上。
防御指南:暴雨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适时组织抢险救灾。
户外人员到安全场所暂避;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可以停业、学校可以停课。
其他措施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二、高温预警信号高温预警信号分两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含义:达州、南充、广安、巴中、宜宾、遂宁、内江、资阳、广元、自贡、泸州、攀枝花和凉山等市(州)在未来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8℃以上;省内其余地区未来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5℃以上。
防御指南:午后高温时段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指导老弱病幼人群的防暑降温;高温环境作业人员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加强电力调度和供变电设施的监管维护;预防高温引发火灾,注意食品卫生,加强防暑降温知识宣传。
(二)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含义:达州、南充、广安、巴中、宜宾、遂宁、内江、资阳、广元、自贡、泸州、攀枝花和凉山等市(州)在未来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省内其余地区未来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南:注意暂停高温时段露天作业;中小学校在高温阶段可决定停课;各行各业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有关部门适时启动抢险应急预案,做好处置灾害的准备。
其他措施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三、寒潮预警信号寒潮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表示。
(一)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含义:春季(3—4月)和秋季(10—11月),48小时内日平均气温将连续下降8℃以上或已经下降6℃以上并可能持续。
冬季(12—2月),48小时内日平均气温将连续下降6℃以上或已经下降4℃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注意添衣保暖;妥善处置易受降温和大风影响的动植物;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注意防寒防风。
(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含义:春季(3—4月)和秋季(10—11月),48小时内日平均气温将连续下降10℃以上或已经下降8℃以上并可能持续。
冬季(12—2月),48小时内日平均气温将连续下降8℃以上或已经下降6℃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老弱病幼人群加强防寒保暖;做好牲畜、家禽、水产和农作物的防寒工作;电力、燃气部门加强能源调度;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采取防冻防风措施。
其他措施同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三)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含义:春季(3—4月)和秋季(10—11月),48小时内日平均气温将连续下降12℃以上或已经下降10℃以上并可能持续。
冬季(12—2月),48小时内日平均气温将连续下降10℃以上或已经下降8℃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有关部门适时启动抢险应急预案;加强牲畜、家禽、水产和农作物的预防冻害工作。
其他措施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四、大雾预警信号大雾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老弱病幼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驾驶人员要特别关注浓雾的变化,谨慎驾驶;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注意交通管理。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机场、公路、轮渡码头加强调度指挥;行驶中的车、船必须严格控制行进速度;加强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
出行人员准备口罩抵御雾中有害物质。
其他措施同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管理单位按照行业规定适时采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浓雾中行驶的交通工具应减速或暂停行驶;出行人员佩戴口罩减少吸入雾中有害物质。
其他措施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五、雷雨大风预警信号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分4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关好门窗,检查防雷设施,断开无防雷设施的家用电器、计算机系统、闭路电视系统的电源和外接信号线;妥善处置易受雷雨大风影响的设施和室外物品。
(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人员尽快离开临时搭建物、塔吊、电杆和高大树木;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和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加固临时搭建物和户外广告牌;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有关部门适时启动应急预案;避免在打雷时使用手机等无线通信工具。
其他措施同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含义: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危险地带和危房中的人员尽快撤离,转移到安全区域;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轮渡码头采取适当安全措施。
其他措施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四)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含义: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中小学校可以决定停课;房屋抗风能力较弱的单位可停业;相关部门和单位随时投入抢险救灾。
其他措施同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六、大风预警信号大风预警信号分4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含义: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关好门窗,加固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和户外广告牌,妥善放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做好防风准备;随时关注当地气象台站和媒体有关大风最新消息的报道。
(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注意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及船只尽量转到避风场所;可切断户外危险电路和广告招牌电源;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可暂停作业;有关部门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其他措施同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房屋抗风能力较弱的中小学校和单位可停课、停业;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落实应对措施。
其他措施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四)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或已经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人员尽可能停留在防风安全的地方,不要随意外出;相关部门和单位随时投入抢险救灾。
其他措施同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七、冰雹预警信号冰雹预警信号分两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防御指南:密切注视雹云闪电,尽快做好防雹和防雷准备;妥善处置易受冰雹袭击的汽车等室外物品或设备;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棚的场所;不要在孤立的棚屋、岗亭或大树和电杆下停留;气象部门严密监测天气,做好防雹作业准备。
(二)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含义:2小时内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的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防御指南:户外行人随时准备到安全地方暂避,关闭手机等无线通信工具;人工防雹作业单位适时作业;有关部门和单位随时投入抢险救灾。
其他措施同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八、暴雪预警信号暴雪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含义:12小时内降雪量达5毫米以上,地面有积雪,可能对交通或牧业有影响。
防御指南:老弱病幼人群注意防寒保暖;种养殖业做好防冻害准备,备足饲料;交通、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做好防雪灾准备;车辆采取防滑措施。
(二)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含义:6小时内降雪量达10毫米以上,可能对交通或牧业有较大影响或已经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将野外牲畜赶入棚圈饲养;交通、电力、通信部门加强道路、线路巡查维护;相关部门做好道路积雪清除工作。
其他措施同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三)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含义:6小时内降雪量达15毫米以上,可能对交通或牧业有很大影响或已经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相关部门随时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封闭积雪道路;受灾地区及时开展救灾救济工作。
其他措施同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九、道路结冰预警信号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驾驶人员注意路况,谨慎驾驶;交通部门要做好应对准备,注意检查结冰路段的警示标志。
(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户外行人要注意路滑、谨慎行走;有关部门加强车辆指挥和疏导;驾驶人员应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安全行驶。
其他措施同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三)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