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2022年版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单采血浆站管理基本准则,适用于单采血浆站血浆采集供应全过程。
第三条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对其申请设置的单采血浆站在组织结构设置、人员配备培训、设备设施保障、规章制度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负有建设管理责任。
第四条单采血浆站应当接受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
单采血浆站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报告质量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章组织和人员第五条单采血站应当建立与单采血浆业务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并设有组织结构图。
部门设置应当满足献血浆者组织动员、登记建档、健康检査、血液检测、血浆采集、血浆储存供应、质量管理、物料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献血浆者免疫等功能需求。
应当明确部门、岗位职责权限以及沟通、报告的途径单采血浆站应当明确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全站质量管理控制工作,协助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建立、实施、监控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单采血浆站应当按照《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配备适当数量、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应当明确规定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培训考核应当包括采供血浆、血液管理和传染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岗位职责和相关技术操作等内容。
第八条单采血浆站主要负责人即站长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任命。
应当首先考虑由单采血浆站法定代表人作为站长,当法定代表人不符合站长任职条件时,应当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作为站长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单采血浆站法定代表人或站长应当明确业务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培训测试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培训测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培训测试一、选择题1.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什么?A. 统一管理血浆站的工作B. 提高血浆采集的效率C. 保障血浆质量和采集者的安全D. 降低血浆采集的成本2. 单采血浆站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A. 采集者培训与管理B. 血浆质量监控与管理C.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D. 合规与风险管理E. 商务拓展与市场营销3. 单采血浆站应当经过哪些部门的核准才能开展血浆采集工作?A.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B. 血液管理机构C. 公安机关D. 疾控中心4. 单采血浆站的采集者应当具备以下哪些条件?A. 具备相关的医学知识和技能B. 具备血液传染病防控知识C. 有一定的沟通与协调能力D. 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史5. 单采血浆站对采集者的管理包括以下哪些方面?A. 日常培训与考核B. 人员编制与薪资管理C. 采集技能的监管与提升D. 工作时间与休假安排二、简答题1. 请简要介绍单采血浆站的工作流程。
2. 单采血浆站应如何进行血浆质量监控?3. 单采血浆站的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管理应包括哪些内容?4. 单采血浆站合规与风险管理的重点是什么?5. 单采血浆站的商务拓展与市场营销应如何进行?三、案例分析题某单采血浆站的一名新采集者在采集工作中操作不当,导致献血者出现不适症状。
请解答以下问题:1. 请列举导致献血者出现不适症状的可能原因,并分析其产生的根本原因。
2. 作为该单采血浆站的负责人,您会如何处理这起事件,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3. 您认为在单采血浆站管理中如何加强对采集者的培训和监督,以保证采集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性?四、问答题1. 单采血浆站应如何保障血浆质量和采集者的安全?2. 个人信息保护在单采血浆站管理中的作用是什么?3. 单采血浆站的商务拓展与市场营销的目标是什么?如何实现?4. 单采血浆站管理人员应具备哪些管理能力和素质?。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新)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障供血浆者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
划定采浆区域内具有当地户籍的18岁到55岁健康公民可以申请登记为供血浆者。
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等,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疾病流行、供血浆能力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六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单采血浆站应当设置在县(旗)及县级市,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
有地方病或者经血传播的传染病流行、高发的地区不得规划设置单采血浆站。
上一年度和本年度自愿无偿献血未能满足临床用血的市级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单采血浆站。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单采血浆站的采浆区域。
采浆区域的选择应当保证供血浆者的数量,能满足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
新建单采血浆站在3年内达到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
第九条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以及《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要求的条件;(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六)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七)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关于印发《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6〕3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单采血浆站原料血浆采集管理的基本准则。
适用于单采血浆站采集原料血浆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应建立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并有组织结构图,设置满足血源管理、体检、检验、原料血浆采集、质控、消毒和供应、包装储存、血浆及原辅材料库存管理、档案管理等功能需求的部门。
明确各部门、各类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相互关系与沟通,报告和指令传递的途径。
权限必须与职责相适应。
第四条配备数量适宜、接受过良好培训,具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被指定工作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部门负责人的指定和工作职责必须有文件规定。
第五条具有卫生技术人员资格的,应占职工总人数的70%以上,其中中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应占卫生技术人员人数的30%以上。
第六条单采血浆站站长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熟悉单采血浆站业务,具有一定管理经验,能胜任本职工作。
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高等学校医学或者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血液检测实验室的工作经历,接受过血液检测实验室管理培训,能有效地组织和实施血液检测业务工作,对血液检测中有关问题能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并能对血液检测过程、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承担全面责任。
第七条新开设的单采血浆站配备的人员和已经开设的单采血浆站新增加的人员必须符合单采血浆站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资质要求(附件1)。
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卫医发〔2006〕3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单采血浆站原料血浆采集管理的基本准则。
适用于单采血浆站采集原料血浆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应建立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并有组织结构图,设置满足血源管理、体检、检验、原料血浆采集、质控、消毒和供应、包装储存、血浆及原辅材料库存管理、档案管理等功能需求的部门。
明确各部门、各类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相互关系与沟通,报告和指令传递的途径。
权限必须与职责相适应。
第四条配备数量适宜、接受过良好培训,具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被指定工作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部门负责人的指定和工作职责必须有文件规定。
第五条具有卫生技术人员资格的,应占职工总人数的70%以上,其中中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应占卫生技术人员人数的30%以上。
第六条单采血浆站站长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熟悉单采血浆站业务,具有一定管理经验,能胜任本职工作。
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高等学校医学或者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血液检测实验室的工作经历,接受过血液检测实验室管理培训,能有效地组织和实施血液检测业务工作,对血液检测中有关问题能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并能对血液检测过程、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承担全面责任。
第七条新开设的单采血浆站配备的人员和已经开设的单采血浆站新增加的人员必须符合单采血浆站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资质要求(附件1)。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一、设置主体不同1、《血站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因此:血站是当地人民政府设立的,是负责本地区无偿献血工作的政府行为;单采血浆站是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的,从事单采血浆业务,供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血液制品的企业行为。
二、单位性质不同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2、单采血浆站:是隶属于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不是公益性组织。
三、无偿献血和献血浆性质不同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在规定的采浆区域内组织、动员供血浆者,并对供血浆者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
因此:单采血浆站的组织与动员属于企业自身行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没有义务参与宣传、组织和动员。
四、用途和业务范围不同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一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2、单采血浆站: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采集血浆后供应生产企业制作白蛋白、丙种球蛋白等血液制品,其加工生产的血浆不能用作临床输血使用,只能作为原料提供给生产企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严禁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五、是否享受国家表彰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新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新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血浆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血浆可以作为治疗某些疾病的重要药物,因此,单采血浆站的管理办法也需要与时俱进,以保障采血工作的科学、规范和安全。
本文将从采血人员的培训要求、设备设施的要求、质量控制措施和风险防控等方面,探讨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新要求。
一、采血人员的培训要求单采血浆站为保证采血工作的质量和安全,应对采血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
首先,采血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医学知识和临床采血经验,了解血浆采集的风险和操作规范。
其次,采血人员应接受相关实操培训,熟悉血液采集的步骤和技巧,掌握采血时的无菌操作和采样容器的使用。
此外,采血人员还应具备应急处理能力,能够在采血过程中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状况,保证献血者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设备设施的要求为确保单采血浆站的管理工作高效、科学,应具备一套完整的设备和设施,以支持血浆采集的顺利进行。
首先,采血站应配备高质量的采血器械,如针头、针管、采血袋等。
这些器械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以确保其性能和安全性。
其次,采血站应具备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如温度、湿度、通风等,以提供一个舒适和安全的采血环境。
此外,采血站还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急救设备,以备不时之需。
三、质量控制措施为保证单采血浆站的血浆质量安全,应建立一套科学的质量控制措施。
首先,采血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范,确保采血操作标准化和规范化。
其次,采血采用无菌技术进行,采血器械应在每一次使用前进行灭菌处理,以防止交叉感染。
此外,采血站应建立严密的血浆样品保存和追溯体系,确保血浆采样的来源可追溯和可靠性。
四、风险防控单采血浆站的管理还需加强风险防控工作,以确保采血过程的安全和献血者的权益。
首先,采血站应制定相应的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以应对采血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状况,如采血难、献血者身体不适等。
其次,采血站应加强对采血人员的健康管理,定期进行体检和血液检测,以确保采血人员的身体健康,减少采血操作中的风险。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单采血浆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单采血浆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2.14
•【文号】国卫办医发〔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2.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单采血浆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加强单采血浆站血液检测实验室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提升检测质量,保障血液安全,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浆实验室检测相关工作要求,我委制定了《单采血浆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单采血浆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年2月14日。
某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某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某单采血浆站的管理,提高采血工作的质量,保障献血者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某单采血浆站的管理工作。
二、采血站的设立和管理(一) 设立某单采血浆站应当设立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场所:1.地理位置便利,交通方便;2.有充足的面积,满足采血和保管血浆的要求;3.设备齐全,环境卫生良好;4.满足安全生产和防护要求。
(二) 管理某单采血浆站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工作,并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医护人员进行现场采血操作。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标准化操作流程,制定保障献血者权益的规章制度。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开展医疗废物和污染物处理,对献血点、设备、物品、环境等进行消毒和清洁。
(三) 监督检查某单采血浆站应当接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
三、献血者的资质和登记(一) 资质向某单采血浆站献血的献血者应当具备以下资质: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2.没有接受过器官移植或血浆置换治疗;3.没有慢性疾病、感染性疾病和精神疾病等;4.其他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
(二) 登记某单采血浆站应当为有效的献血者建立健康档案,登记其基本信息、采血过程、健康状况和采血量等信息。
同时,按照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将采血者的信息及时上报。
四、采血的过程和标准(一) 采血过程某单采血浆站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液安全制度开展采血活动,确保采血过程安全、卫生。
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采血设备和试剂,并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医护人员进行操作和现场监测。
(二) 采血标准某单采血浆站采集的血浆应当符合下列标准:1.血浆总蛋白质浓度不低于40g/L;2.采血量不超过400ml;3.不少于3天及不多于14天采一次;4.其他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
五、血浆的保管和使用某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健全血液质量管理制度,保证血浆质量安全、卫生。
卫生部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的质量,推行无偿献血,保护公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源是指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
第三条血站和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
红十字会经批准可以设置血站。
第四条血液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和合理用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采供血机构的管理第六条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基层血站,其职责是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供血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
血液中心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供血工作的业务、教学和科研中心,负责直辖市、省会市和自治区首府市的采供血工作。
中心血站是设区的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基层血站是县级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第七条血库是医院储存血液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诊断治疗的业务科室,分为中心血库和医院输血科(血库)。
县或县级市的医院血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中心血库,负责所在县及未设血站的县级市的采供血工作。
在没有血站和中心血库的地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院输血科(血库)可以采血,供本医院临床使用。
第八条单采血浆站是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采供血机构,负责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生产用原料血浆。
第九条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满足本地区临床用血需求、一个城市(县)只设一个血站或中心血库、不得重复建立的原则,统一规划本辖区采供血机构的设置。
第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和中心血库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设置血站、中心血库或单采血浆站的,必须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四)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其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资料。
单采血浆站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采血浆站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站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收支、成本核算、财务报告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2. 实际性原则:根据本站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制度;3. 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4. 效率性原则:提高财务管理效率,降低成本;5. 公开性原则: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资金收支实行集中管理,所有资金收入必须纳入本站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条资金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支出。
第六条资金收支必须通过银行结算,严禁使用现金支付。
第七条资金收支凭证必须齐全,包括发票、收据、支票等,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成本核算第八条本站成本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实际发生为依据。
第九条成本核算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其中:1. 直接成本包括原材料、人工、动力等;2. 间接成本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
第十条成本核算应定期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章财务报告第十一条财务报告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十二条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站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五章内部控制第十三条本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内部控制制度包括:1. 财务审批制度;2. 资金收支管理制度;3. 成本核算制度;4. 财务报告制度;5.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职责与权限第十六条财务部门负责人对本站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1. 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制度;2. 负责资金管理、成本核算、财务报告等工作;3.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和检查;4. 负责财务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血浆站管理制度
血浆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血浆站的管理行为,保障血浆采集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血浆站工作人员和血浆供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血浆站的管理工作。
血浆站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血浆站应当依法经营,注重安全、效率和规范,确保血浆供体的安全和健康,做到公开、透明、合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血浆站应当设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科学的决策议事机制。
第五条血浆站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坚持依法经营。
第六条血浆站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七条血浆站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确保血浆供体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血浆站应当加强对血浆供体的健康检查,严格审核供体的健康状况,排除有传染病史和需要禁止献血的高危人群。
第九条血浆站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演练和应急演练,确保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条血浆站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责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
第十一条血浆站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血浆采集和贮存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质量可追溯。
第十二条血浆站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质量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质量问题,确保血浆供体和血制品的质量安全。
第五章信息管理第十三条血浆站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对采集和贮存的血浆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和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四条血浆站应当依法保护血浆供体的个人隐私信息,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十五条血浆站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攻击,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章血浆采集管理第十六条血浆站应当依法开展血浆采集工作,确保血浆供体的安全和健康,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血浆采集。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卫生部令第29号【发布日期】1993-03-20【生效日期】1993-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1993年3月20日卫生部令第2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的质量,推行无偿献血,保护公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源是指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
第三条血站和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
红十字会经批准可以设置血站。
第四条血液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和合理用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采供血机构的管理第六条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基层血站,其职责是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供血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
血液中心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供血工作的业务、教学和科研中心,负责直辖市、省会市和自治区首府市的采供血工作。
中心血站是设区的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基层血站是县级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第七条血库是医院储存血液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诊断治疗的业务科室,分为中心血库和医院输血科(血库)。
县或县级市的医院血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中心血库,负责所在县及未设血站的县级市的采供血工作。
在没有血站和中心血库的地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院输血科(血库)可以采血,供本医院临床使用。
第八条单采血浆站是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采供血机构,负责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生产用原料血浆。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满足本地区临床用血需求、一个城市(县)只设一个血站或中心血库、不得重复建立的原则,统一规划本辖区采供血机构的设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原料血浆的管理第四条国家实行单采血浆站统一规划、设置的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准的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对单采血浆站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制定总体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和采集血浆的区域规划,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六条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单采血浆站布局、数量、规模的规划;(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六)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
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5.2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施行日期】2015.05.27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6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5年5月12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5年5月2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决定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8号,2008年1月4日公布)作如下修订: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总投资额及资金的来源和验资证明”。
《关于单采血浆站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单采血浆站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单采血浆站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单采血浆站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__-01-20卫医政发20__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__年,《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完善了单采血浆站的设置规划,规范了单采血浆站的质量管理,保障了供血浆者的权益,对促进单采血浆站科学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部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执行《办法》过程中,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和建议。
为保证《办法》顺利实施,促进采浆工作健康发展,现将单采血浆站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法》第十一条相关内容的解释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申请设置新的单采血浆站,其注册的血液制品应当不少于6个品种(承担国家计划免疫任务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不少于5个品种),且同时包含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和人凝血因子类制品。
确定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注册血液制品品种时,同种成分不同剂型和规格的血液制品应按一个品种计算。
二、单采血浆站的设置审批鼓励各地设置审批单采血浆站,并适当扩大现有单采血浆站的采浆区域,提高单采血浆采集量。
特别是东部地区,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单采血浆站,争取在“十二五”时期内,实现辖区内单采血浆采浆量与血液制品需求量达到基本平衡的目标。
各地在设置审批单采血浆站时,要向研发能力强、血浆综合利用率高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倾斜,引导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提高研发水平和血浆综合利用率。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能力建设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要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大科研投入,改进生产工艺,增加成品产出率,提高血浆综合利用率,并加强对所属单采血浆站的能力建设和质量管理,强化实验室检测能力,做好供血浆者服务工作,提高采浆能力,确保单采血浆质量安全。
扩展阅读:12[5]关于单采血浆站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单采血浆站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卫医政发20__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__年,《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完善了单采血浆站的设置规划,规范了单采血浆站的质量管理,保障了供血浆者的权益,对促进单采血浆站科学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单采血浆站业务流程与原料血浆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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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中的关键控制点
——检验室2
➢所用试剂必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四个项目所用试剂必须有国家防伪标签与批 批检合格报告单
➢仪器设备定期计量和校正,加样正确,检测 数据符合要求
➢建立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保证血 样检测质量与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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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中的关键控制点
Products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National,Provincial and Municipal Health Administrations
(国家、省、市卫生行政部门)
Enterprise of Blood Products (血液制品生产企业)
Approval on each lot of test kit 对诊断试剂进行批批检
——采浆室1
➢采浆前再次进行身份确定 ➢核对供浆者的体检和检验合格情况 ➢使用单采血浆机采集血浆 ➢使用一次性采浆耗材,并在有效期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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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中的关键控制点
——采浆室2
➢采浆量的设定应按国家规定要求操作 ➢血浆袋上标签内容齐全,填写正确 ➢采浆观察室应具备有一定的急救用具和急救
• 质量控制必须落实到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 生产单位的每一个工作环节之中,才能真正 保证血液制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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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血浆的质量管理
——单采血浆站的质量管理
单采血浆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部委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程要求,开展全 面质量管理,保证原料血浆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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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页,共62页。
《单采血浆站质量审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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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障供血浆者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
划定采浆区域内具有当地户籍的18岁到55岁健康公民可以申请登记为供血浆者。
第四条卫生部根据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等,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疾病流行、供血浆能力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六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单采血浆站应当设置在县(旗)及县级市,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
有地方病或者经血传播的传染病流行、高发的地区不得规划设置单采血浆站。
上一年度和本年度自愿无偿献血未能满足临床用血的市级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单采血浆站。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单采血浆站的采浆区域。
采浆区域的选择应当保证供血浆者的数量,能满足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
新建单采血浆站在3年内达到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
第九条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以及《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要求的条件;(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六)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七)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有关情况以及法人登记证书;(二)拟设单采血浆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1.拟设单采血浆站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等;2.拟设单采血浆站血浆采集区域及区域内疾病流行状况、适龄健康供血浆人口情况、机构运行及环境保护措施的预测分析;3.拟设单采血浆站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4.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资料;5.污水、污物以及医疗废物处理方案;(三)总投资额及资金的来源和验资证明;(四)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五)拟设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专业履历;(六)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七)单采血浆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新的单采血浆站:(一)拟设置的单采血浆站不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或者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要求的;(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未同意划定采浆区域的;(三)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被吊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未满5年的;(四)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发生过非法采集血浆或者擅自调用血浆行为的;(五)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注册的血液制品少于6个品种的,承担国家计划免疫任务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少于5个品种的。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新建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一)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二)发生血液安全事故未满5年的责任人;(三)被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未满10年的单采血浆站或者血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四)被吊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未满5年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五)被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3个月以上或者给予罚款5-10万元处罚未满3年的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单采血浆站申请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技术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在设置审批后1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单采血浆许可证》的主要内容为:(一)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名称;(二)单采血浆站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业务项目及采浆区域(范围);(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许可证号和有效期。
第十七条《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单采血浆站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复印件;(二)执业期间运行情况的报告,包括原料血浆采集的数量、定期自检报告等;(三)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意见及整改情况等;(四)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出具的技术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单采血浆站上一执业周期业务开展情况、技术审查和监督检查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
经审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注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
未办理延续申请或者被注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不得继续执业。
第十九条单采血浆站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项目等内容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发生变更的,该单采血浆站应当重新办理《单采血浆许可证》,原《单采血浆许可证》注销。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程序和期限,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执业第二十一条单采血浆站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采集的原料血浆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二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在规定的采浆区域内组织、动员供血浆者,并对供血浆者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为供血浆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单采血浆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对申请供血浆者进行健康状况征询、健康检查和血样化验,并按照卫生部发布的供血浆者须知对供血浆者履行告知义务。
对健康检查合格的申请供血浆者,核对身份证后,填写供血浆者名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省和相邻省内进行供血浆者信息检索,确认未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将有关信息进行反馈,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供血浆证》。
《供血浆证》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姓名、性别、血型、民族、身份证号码、2年内免冠证件照、家庭住址、建卡日期和编号。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给《供血浆证》:(一)健康检查、化验不合格的;(二)曾伪造身份证明,持有2个以上《供血浆证》的;(三)已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为供血浆者的;(四)当地户籍部门未能核实其身份信息的。
第二十五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供血浆者管理档案,记录供血浆者供血浆情况、健康检查情况。
建立供血浆者永久淘汰、暂时拒绝及不予发放《供血浆证》者档案名册。
同时采用计算机管理档案并建立供血浆者身份识别系统。
第二十六条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中发现《供血浆证》内容变更的,或者供血浆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应当收缴《供血浆证》并及时告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单采血浆站应当根据登记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实际情况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原料血浆需求情况,制定采浆工作计划,合理安排供血浆者供血浆。
第二十八条单采血浆站采集原料血浆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
对需要进行特殊免疫的供血浆者,应当告知特殊免疫的意义、作用、方法、步骤和不良反应,征得供血浆者本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免疫情况和不良反应处理应当详细记录。
第二十九条单采血浆站在每次采集血浆前,必须将供血浆者持有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供血浆证》与计算机档案管理内容进行核实,确认无误的,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样化验;对检查、化验合格的,按照有关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采集血浆,并详细记录。
第三十条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严禁手工采集血浆。
每次采集供血浆者的血浆量不得超过580毫升(含抗凝剂溶液,以容积比换算质量比不超过600克)。
严禁超量采集血浆。
两次供血浆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4天。
严禁频繁采集血浆。
严禁采集非划定采浆区域内供血浆者的血浆。
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及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严禁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第三十一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对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后的报告工作程序、供血浆者屏蔽和淘汰制度。
第三十二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对血浆采集工作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等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和采供血浆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单采血浆站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要求,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岗位培训与考核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各业务岗位工作记录应当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记录及时,有操作者和复核者签名。
记录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保持原记录内容清晰可辨,注明更改内容和日期,并在更改处签名。
血浆采集、检测和供浆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单采血浆站应当保证所采集的血浆均进行严格的检测。
第三十七条血浆采集后必须单人份冰冻保存,严禁混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