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
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5.2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施行日期】2015.05.27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6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5年5月12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5年5月2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决定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8号,2008年1月4日公布)作如下修订: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总投资额及资金的来源和验资证明”。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9号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正文:----------------------------------------------------------------------------------------------------------------------------------------------------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1993年3月20日卫生部令第2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的质量,推行无偿献血,保护公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源是指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
第三条血站和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
红十字会经批准可以设置血站。
第四条血液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和合理用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采供血机构的管理第六条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基层血站,其职责是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供血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
血液中心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供血工作的业务、教学和科研中心,负责直辖市、省会市和自治区首府市的采供血工作。
中心血站是设区的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基层血站是县级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第七条血库是医院储存血液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诊断治疗的业务科室,分为中心血库和医院输血科(血库)。
县或县级市的医院血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中心血库,负责所在县及未设血站的县级市的采供血工作。
在没有血站和中心血库的地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院输血科(血库)可以采血,供本医院临床使用。
第八条单采血浆站是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采供血机构,负责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生产用原料血浆。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培训测试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培训测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培训测试一、选择题1.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什么?A. 统一管理血浆站的工作B. 提高血浆采集的效率C. 保障血浆质量和采集者的安全D. 降低血浆采集的成本2. 单采血浆站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A. 采集者培训与管理B. 血浆质量监控与管理C.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D. 合规与风险管理E. 商务拓展与市场营销3. 单采血浆站应当经过哪些部门的核准才能开展血浆采集工作?A.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B. 血液管理机构C. 公安机关D. 疾控中心4. 单采血浆站的采集者应当具备以下哪些条件?A. 具备相关的医学知识和技能B. 具备血液传染病防控知识C. 有一定的沟通与协调能力D. 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史5. 单采血浆站对采集者的管理包括以下哪些方面?A. 日常培训与考核B. 人员编制与薪资管理C. 采集技能的监管与提升D. 工作时间与休假安排二、简答题1. 请简要介绍单采血浆站的工作流程。
2. 单采血浆站应如何进行血浆质量监控?3. 单采血浆站的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管理应包括哪些内容?4. 单采血浆站合规与风险管理的重点是什么?5. 单采血浆站的商务拓展与市场营销应如何进行?三、案例分析题某单采血浆站的一名新采集者在采集工作中操作不当,导致献血者出现不适症状。
请解答以下问题:1. 请列举导致献血者出现不适症状的可能原因,并分析其产生的根本原因。
2. 作为该单采血浆站的负责人,您会如何处理这起事件,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3. 您认为在单采血浆站管理中如何加强对采集者的培训和监督,以保证采集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性?四、问答题1. 单采血浆站应如何保障血浆质量和采集者的安全?2. 个人信息保护在单采血浆站管理中的作用是什么?3. 单采血浆站的商务拓展与市场营销的目标是什么?如何实现?4. 单采血浆站管理人员应具备哪些管理能力和素质?。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新)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障供血浆者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
划定采浆区域内具有当地户籍的18岁到55岁健康公民可以申请登记为供血浆者。
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等,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疾病流行、供血浆能力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六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单采血浆站应当设置在县(旗)及县级市,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
有地方病或者经血传播的传染病流行、高发的地区不得规划设置单采血浆站。
上一年度和本年度自愿无偿献血未能满足临床用血的市级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单采血浆站。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单采血浆站的采浆区域。
采浆区域的选择应当保证供血浆者的数量,能满足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
新建单采血浆站在3年内达到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
第九条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以及《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要求的条件;(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六)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七)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关于印发《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6〕3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单采血浆站原料血浆采集管理的基本准则。
适用于单采血浆站采集原料血浆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应建立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并有组织结构图,设置满足血源管理、体检、检验、原料血浆采集、质控、消毒和供应、包装储存、血浆及原辅材料库存管理、档案管理等功能需求的部门。
明确各部门、各类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相互关系与沟通,报告和指令传递的途径。
权限必须与职责相适应。
第四条配备数量适宜、接受过良好培训,具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被指定工作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部门负责人的指定和工作职责必须有文件规定。
第五条具有卫生技术人员资格的,应占职工总人数的70%以上,其中中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应占卫生技术人员人数的30%以上。
第六条单采血浆站站长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熟悉单采血浆站业务,具有一定管理经验,能胜任本职工作。
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高等学校医学或者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血液检测实验室的工作经历,接受过血液检测实验室管理培训,能有效地组织和实施血液检测业务工作,对血液检测中有关问题能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并能对血液检测过程、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承担全面责任。
第七条新开设的单采血浆站配备的人员和已经开设的单采血浆站新增加的人员必须符合单采血浆站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资质要求(附件1)。
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卫医发〔2006〕3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单采血浆站原料血浆采集管理的基本准则。
适用于单采血浆站采集原料血浆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应建立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并有组织结构图,设置满足血源管理、体检、检验、原料血浆采集、质控、消毒和供应、包装储存、血浆及原辅材料库存管理、档案管理等功能需求的部门。
明确各部门、各类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相互关系与沟通,报告和指令传递的途径。
权限必须与职责相适应。
第四条配备数量适宜、接受过良好培训,具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被指定工作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部门负责人的指定和工作职责必须有文件规定。
第五条具有卫生技术人员资格的,应占职工总人数的70%以上,其中中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应占卫生技术人员人数的30%以上。
第六条单采血浆站站长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熟悉单采血浆站业务,具有一定管理经验,能胜任本职工作。
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高等学校医学或者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血液检测实验室的工作经历,接受过血液检测实验室管理培训,能有效地组织和实施血液检测业务工作,对血液检测中有关问题能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并能对血液检测过程、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承担全面责任。
第七条新开设的单采血浆站配备的人员和已经开设的单采血浆站新增加的人员必须符合单采血浆站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资质要求(附件1)。
2022年版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单采血浆站管理基本准则,适用于单采血浆站血浆采集供应全过程。
第三条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对其申请设置的单采血浆站在组织结构设置、人员配备培训、设备设施保障、规章制度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负有建设管理责任。
第四条单采血浆站应当接受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
单采血浆站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报告质量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章组织和人员第五条单采血站应当建立与单采血浆业务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并设有组织结构图。
部门设置应当满足献血浆者组织动员、登记建档、健康检査、血液检测、血浆采集、血浆储存供应、质量管理、物料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献血浆者免疫等功能需求。
应当明确部门、岗位职责权限以及沟通、报告的途径单采血浆站应当明确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全站质量管理控制工作,协助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建立、实施、监控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单采血浆站应当按照《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配备适当数量、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应当明确规定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培训考核应当包括采供血浆、血液管理和传染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岗位职责和相关技术操作等内容。
第八条单采血浆站主要负责人即站长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任命。
应当首先考虑由单采血浆站法定代表人作为站长,当法定代表人不符合站长任职条件时,应当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作为站长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单采血浆站法定代表人或站长应当明确业务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一、设置主体不同1、《血站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因此:血站是当地人民政府设立的,是负责本地区无偿献血工作的政府行为;单采血浆站是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的,从事单采血浆业务,供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血液制品的企业行为。
二、单位性质不同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2、单采血浆站:是隶属于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不是公益性组织。
三、无偿献血和献血浆性质不同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在规定的采浆区域内组织、动员供血浆者,并对供血浆者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
因此:单采血浆站的组织与动员属于企业自身行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没有义务参与宣传、组织和动员。
四、用途和业务范围不同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一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2、单采血浆站: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采集血浆后供应生产企业制作白蛋白、丙种球蛋白等血液制品,其加工生产的血浆不能用作临床输血使用,只能作为原料提供给生产企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严禁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五、是否享受国家表彰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新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新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血浆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血浆可以作为治疗某些疾病的重要药物,因此,单采血浆站的管理办法也需要与时俱进,以保障采血工作的科学、规范和安全。
本文将从采血人员的培训要求、设备设施的要求、质量控制措施和风险防控等方面,探讨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新要求。
一、采血人员的培训要求单采血浆站为保证采血工作的质量和安全,应对采血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
首先,采血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医学知识和临床采血经验,了解血浆采集的风险和操作规范。
其次,采血人员应接受相关实操培训,熟悉血液采集的步骤和技巧,掌握采血时的无菌操作和采样容器的使用。
此外,采血人员还应具备应急处理能力,能够在采血过程中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状况,保证献血者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设备设施的要求为确保单采血浆站的管理工作高效、科学,应具备一套完整的设备和设施,以支持血浆采集的顺利进行。
首先,采血站应配备高质量的采血器械,如针头、针管、采血袋等。
这些器械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以确保其性能和安全性。
其次,采血站应具备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如温度、湿度、通风等,以提供一个舒适和安全的采血环境。
此外,采血站还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急救设备,以备不时之需。
三、质量控制措施为保证单采血浆站的血浆质量安全,应建立一套科学的质量控制措施。
首先,采血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范,确保采血操作标准化和规范化。
其次,采血采用无菌技术进行,采血器械应在每一次使用前进行灭菌处理,以防止交叉感染。
此外,采血站应建立严密的血浆样品保存和追溯体系,确保血浆采样的来源可追溯和可靠性。
四、风险防控单采血浆站的管理还需加强风险防控工作,以确保采血过程的安全和献血者的权益。
首先,采血站应制定相应的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以应对采血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状况,如采血难、献血者身体不适等。
其次,采血站应加强对采血人员的健康管理,定期进行体检和血液检测,以确保采血人员的身体健康,减少采血操作中的风险。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单采血浆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单采血浆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2.14
•【文号】国卫办医发〔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2.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单采血浆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加强单采血浆站血液检测实验室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提升检测质量,保障血液安全,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浆实验室检测相关工作要求,我委制定了《单采血浆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单采血浆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年2月14日。
某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某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某单采血浆站的管理,提高采血工作的质量,保障献血者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某单采血浆站的管理工作。
二、采血站的设立和管理(一) 设立某单采血浆站应当设立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场所:1.地理位置便利,交通方便;2.有充足的面积,满足采血和保管血浆的要求;3.设备齐全,环境卫生良好;4.满足安全生产和防护要求。
(二) 管理某单采血浆站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工作,并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医护人员进行现场采血操作。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标准化操作流程,制定保障献血者权益的规章制度。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开展医疗废物和污染物处理,对献血点、设备、物品、环境等进行消毒和清洁。
(三) 监督检查某单采血浆站应当接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
三、献血者的资质和登记(一) 资质向某单采血浆站献血的献血者应当具备以下资质: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2.没有接受过器官移植或血浆置换治疗;3.没有慢性疾病、感染性疾病和精神疾病等;4.其他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
(二) 登记某单采血浆站应当为有效的献血者建立健康档案,登记其基本信息、采血过程、健康状况和采血量等信息。
同时,按照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将采血者的信息及时上报。
四、采血的过程和标准(一) 采血过程某单采血浆站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液安全制度开展采血活动,确保采血过程安全、卫生。
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采血设备和试剂,并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医护人员进行操作和现场监测。
(二) 采血标准某单采血浆站采集的血浆应当符合下列标准:1.血浆总蛋白质浓度不低于40g/L;2.采血量不超过400ml;3.不少于3天及不多于14天采一次;4.其他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
五、血浆的保管和使用某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健全血液质量管理制度,保证血浆质量安全、卫生。
卫生部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的质量,推行无偿献血,保护公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源是指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
第三条血站和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
红十字会经批准可以设置血站。
第四条血液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和合理用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采供血机构的管理第六条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基层血站,其职责是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供血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
血液中心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供血工作的业务、教学和科研中心,负责直辖市、省会市和自治区首府市的采供血工作。
中心血站是设区的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基层血站是县级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第七条血库是医院储存血液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诊断治疗的业务科室,分为中心血库和医院输血科(血库)。
县或县级市的医院血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中心血库,负责所在县及未设血站的县级市的采供血工作。
在没有血站和中心血库的地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院输血科(血库)可以采血,供本医院临床使用。
第八条单采血浆站是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采供血机构,负责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生产用原料血浆。
第九条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满足本地区临床用血需求、一个城市(县)只设一个血站或中心血库、不得重复建立的原则,统一规划本辖区采供血机构的设置。
第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和中心血库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设置血站、中心血库或单采血浆站的,必须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四)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其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资料。
单采血浆站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V1
单采血浆站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V1单采血浆站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作为医疗机构的一种,其执业行为必须受到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为了规范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行为,保障患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建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一、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的意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是对单采血浆站医务人员的行为进行管理的制度。
其目的是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强化医务人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降低不良执业行为的发生率。
同时,还可以引导医务人员主动遵守执业规范和法律法规,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记分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行为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应明确、客观、科学,能够反映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优劣程度,反映其职业水平和道德标准。
评价标准应包括医疗质量、诊疗安全、治疗效果、患者满意度、个人职业素养等方面。
2.行为评价标准的分值不同的不良执业行为所应扣分数有所不同。
通过给与合理的扣分,可以使医务人员逐渐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和规范。
3.行为评价标准的执行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应当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评价,同时建立健全的记录和管理制度。
4.扣分标准的罚则根据不同扣分情况制定出罚则,比如10分以下警告,10-20分批评,20-30分停职处理,30分以上开除处理等。
三、不良执业行为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建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对于医务人员的规范和职业素养的提升具有积极的作用。
短期内,可以有效地遏制不良执业行为的发生,提高患者满意度。
长期来看,也能够推动医疗行业发展和改善。
总之,单采血浆站建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是保障医疗行业稳步发展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举措。
在制定这项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同时注重行之有效的实施,确保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健康、规范和良好。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试题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试题姓名:部门:得分:一、判断题(共10题,每题2分)1.为加强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障供血浆者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制定《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2.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
()3.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注册的血液制品少于6个品种的,承担国家计划免疫任务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注册的血液制品少于5个品种的,可申请设置新的单采血浆站。
()4.单采血浆站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项目等内容的,其《单采血浆许可证》可不予以变更。
()5. 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采集的原料血浆质量安全负责。
()6. 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中发现《供血浆证》内容变更的,或者供血浆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应当收缴《供血浆证》并及时告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7. 单采血浆站应当每年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原料血浆采集情况。
()8. 单采血浆站的工作人员患有传染病、严重皮肤感染和体表伤口未愈者,可从事采集血浆、检验、消毒、供应等岗位工作。
()9. 单采血浆站每半年应当委托技术机构按照《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技术审查。
()10.被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未满5年的单采血浆站或者血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可作为新建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选择题(共20题,每题4分)1.《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自起实行。
()A、1996年12月30日B、2004年12月1日C、2006年9月18 日D、2008年3月1日2.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在设置审批后日内报卫生部备案。
()A、10B、15C、20D、303.《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为年。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卫生部令第29号【发布日期】1993-03-20【生效日期】1993-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1993年3月20日卫生部令第2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的质量,推行无偿献血,保护公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源是指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
第三条血站和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
红十字会经批准可以设置血站。
第四条血液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和合理用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采供血机构的管理第六条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基层血站,其职责是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供血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
血液中心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供血工作的业务、教学和科研中心,负责直辖市、省会市和自治区首府市的采供血工作。
中心血站是设区的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基层血站是县级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第七条血库是医院储存血液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诊断治疗的业务科室,分为中心血库和医院输血科(血库)。
县或县级市的医院血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中心血库,负责所在县及未设血站的县级市的采供血工作。
在没有血站和中心血库的地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院输血科(血库)可以采血,供本医院临床使用。
第八条单采血浆站是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采供血机构,负责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生产用原料血浆。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满足本地区临床用血需求、一个城市(县)只设一个血站或中心血库、不得重复建立的原则,统一规划本辖区采供血机构的设置。
血液制品及单采血浆站的管理
血液制剂生产中血浆蛋白分离纯化方法的选择原则:
1) 分离过程中,被分离和提纯的蛋白质应尽可能保持其天然蛋白 质的各种理化、生物等特性。 2) 分离过程能最大程度地避免或排除病原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的 污染。 3) 采用的工艺技术要能适应工业化规模生产、分离步骤力求简 便,要求尽可能低成本、高产出。 4) 从血浆中可分离出多种蛋白成份,符合血浆综合利用原则。
已纯化的有100多种 研究较多的有70多种 已制成制品的约有20多种 我国约近10种
各种蛋白含量差异极大
白蛋白:3500-5500 mg/dL IgE:3-5 µg/dL Alb+IgG:约占总蛋白量的65% IgA、IgM、Fg、C3、Tr、α2M Hp、α1AT、Hpx、α1AG
(含量在100-1000mg/dL内)
上清液 II+III-W
沉淀 II+III-W
EOH 17%,r/2 0.015 ; PH 5.2,T- 6°C,PC 1.2%
上清液 III 沉淀 III EOH 17%,r/2 0.05 ; PH 5.2,T- 6°C,PC 0.8%
上清 II-3
沉淀 II-3 (免疫球蛋白) EOH 25%,r/2 0.05 ; PH 7.4,T- 5°C,PC 0.4%
用途
纤维蛋白原制剂 纤维蛋白粘合剂 FVIII 制剂 凝血酶原复合物(PCC) FIX 制剂
低纤维蛋白血症、大面积渗出性出血 局部止血、组织修补、软骨、神经粘接等 甲种血友病 FII, VII, IX, X缺乏症 乙种血友病
血液制品
名称 凝血酶制剂 FXIII制剂 ATIII制剂 纤维蛋白溶酶原制剂 纤维结合蛋白制剂 C1-INA制剂 α1-AT制剂 α 1-M 制剂
原料血浆采集(单采知浆术)规程
原料血浆采集(单采知浆术)规程原料血浆系以单采血浆术采集的供血液制品生产用的健康人血浆。
为确保单采血浆献血员(简称献血员)的健康及所采集血浆的质量,施行单采血浆术时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1 单采血浆站(简称采浆站)1.1 单采血浆站的建立,必须符合卫生部现行《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并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1.2 采浆站应具备单独的适宜工作室。
房屋的面积、结构及配置应适宜,便于进行正常操作、清洁和日常卫生的维护。
布局部符合工艺流程要求,力求人流、物流分开。
应有适当的空间、采光及通风。
采浆站必须有整洁的环境,周围应无污染源。
1.3 人员站长应由有正式资格的医师、药师或护理师担任。
体检、化验及质量检定部门应由有资格的相当于医师积称的人员负责。
技术人员均应经过系统专业培训并经技术考核合格才能参加岗位工作。
采浆站工作人员应每年体检一次,并有健康体检档案。
凡有传染病、严重皮肤病等疾病者不得从事直接生产工作。
1.4 采浆站应具备与采血、分血浆、还输、化验、保存、消毒灭菌等相适应的设备和器材,主要设备应有专人负责,并设置器材设备档案,应有详细的使用记录。
1.5 采浆站应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包括献血员的登记、体检、化验和采血浆记录。
最好使用微机管理。
1.6采浆站必须设立独立的与采浆部门平行的质量检定机构,直属站长领导。
2 献血员2.1 献血员的确定,应通过询问病史、体检和化验,由有经验的或经过专门培训的正式医师作出决定,并对之负责。
在确定献血员之前,应由有资格的正式医师向候选献血员解释采集血浆的方法和过程,以及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反应及危险,并征得同意(口头或书面)后,方可发给体检表,进行体格检查。
2.2 对献血员应按《单采血浆献血员体检及化验标准》(见附录1)进行体检化验,并须符合规定。
献血员在献血浆前2天勿吃油腻荤食,可吃素食。
2.3采集血浆的频度与限量每个献血员的献血浆量每年不得超过10000ml,每月不超过1000ml,双程采血浆者,间隔不得短于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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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障供血浆者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
划定采浆区域内具有当地户籍的18岁到55岁健康公民可以申请登记为供血浆者。
第四条卫生部根据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等,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疾病流行、供血浆能力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六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单采血浆站应当设置在县(旗)及县级市,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
有地方病或者经血传播的传染病流行、高发的地区不得规划设置单采血浆站。
上一年度和本年度自愿无偿献血未能满足临床用血的市级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单采血浆站。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单采血浆站的采浆区域。
采浆区域的选择应当保证供血浆者的数量,能满足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
新建单采血浆站在3年内达到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
第九条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以及《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要求的条件;(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六)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七)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有关情况以及法人登记证书;(二)拟设单采血浆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1.拟设单采血浆站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等;2.拟设单采血浆站血浆采集区域及区域内疾病流行状况、适龄健康供血浆人口情况、机构运行及环境保护措施的预测分析;3.拟设单采血浆站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4.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资料;5.污水、污物以及医疗废物处理方案;(三)总投资额及资金的来源和验资证明;(四)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五)拟设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专业履历;(六)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七)单采血浆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新的单采血浆站:(一)拟设置的单采血浆站不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或者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要求的;(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未同意划定采浆区域的;(三)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被吊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未满5年的;(四)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发生过非法采集血浆或者擅自调用血浆行为的;(五)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注册的血液制品少于6个品种的,承担国家计划免疫任务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少于5个品种的。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新建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一)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二)发生血液安全事故未满5年的责任人;(三)被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未满10年的单采血浆站或者血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四)被吊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未满5年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五)被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3个月以上或者给予罚款5-10万元处罚未满3年的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单采血浆站申请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技术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在设置审批后1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单采血浆许可证》的主要内容为:(一)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名称;(二)单采血浆站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业务项目及采浆区域(范围);(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许可证号和有效期。
第十七条《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单采血浆站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复印件;(二)执业期间运行情况的报告,包括原料血浆采集的数量、定期自检报告等;(三)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意见及整改情况等;(四)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出具的技术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单采血浆站上一执业周期业务开展情况、技术审查和监督检查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
经审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注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
未办理延续申请或者被注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不得继续执业。
第十九条单采血浆站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项目等内容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发生变更的,该单采血浆站应当重新办理《单采血浆许可证》,原《单采血浆许可证》注销。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程序和期限,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执业第二十一条单采血浆站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采集的原料血浆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二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在规定的采浆区域内组织、动员供血浆者,并对供血浆者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为供血浆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单采血浆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对申请供血浆者进行健康状况征询、健康检查和血样化验,并按照卫生部发布的供血浆者须知对供血浆者履行告知义务。
对健康检查合格的申请供血浆者,核对身份证后,填写供血浆者名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省和相邻省内进行供血浆者信息检索,确认未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将有关信息进行反馈,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供血浆证》。
《供血浆证》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姓名、性别、血型、民族、身份证号码、2年内免冠证件照、家庭住址、建卡日期和编号。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给《供血浆证》:(一)健康检查、化验不合格的;(二)曾伪造身份证明,持有2个以上《供血浆证》的;(三)已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为供血浆者的;(四)当地户籍部门未能核实其身份信息的。
第二十五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供血浆者管理档案,记录供血浆者供血浆情况、健康检查情况。
建立供血浆者永久淘汰、暂时拒绝及不予发放《供血浆证》者档案名册。
同时采用计算机管理档案并建立供血浆者身份识别系统。
第二十六条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中发现《供血浆证》内容变更的,或者供血浆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应当收缴《供血浆证》并及时告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单采血浆站应当根据登记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实际情况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原料血浆需求情况,制定采浆工作计划,合理安排供血浆者供血浆。
第二十八条单采血浆站采集原料血浆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
对需要进行特殊免疫的供血浆者,应当告知特殊免疫的意义、作用、方法、步骤和不良反应,征得供血浆者本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免疫情况和不良反应处理应当详细记录。
第二十九条单采血浆站在每次采集血浆前,必须将供血浆者持有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供血浆证》与计算机档案管理内容进行核实,确认无误的,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样化验;对检查、化验合格的,按照有关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采集血浆,并详细记录。
第三十条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严禁手工采集血浆。
每次采集供血浆者的血浆量不得超过580毫升(含抗凝剂溶液,以容积比换算质量比不超过600克)。
严禁超量采集血浆。
两次供血浆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4天。
严禁频繁采集血浆。
严禁采集非划定采浆区域内供血浆者的血浆。
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及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严禁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第三十一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对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后的报告工作程序、供血浆者屏蔽和淘汰制度。
第三十二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对血浆采集工作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等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和采供血浆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单采血浆站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要求,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岗位培训与考核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各业务岗位工作记录应当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记录及时,有操作者和复核者签名。
记录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保持原记录内容清晰可辨,注明更改内容和日期,并在更改处签名。
血浆采集、检测和供浆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单采血浆站应当保证所采集的血浆均进行严格的检测。
第三十七条血浆采集后必须单人份冰冻保存,严禁混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