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分析当前行政诉讼的缺失与不足
行政诉讼的缺陷及其补救方式
行政诉讼的缺陷及其补救方式行政诉讼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途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行政诉讼存在着一些缺陷,这不仅会影响到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也会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的几个主要缺陷展开分析,并探讨相应的补救措施。
缺陷一:程序复杂现行的行政诉讼程序相对复杂,需要提交大量文件材料,且各个阶段的规定不同,办理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要求。
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也增加了当事人理解和把握相关程序要求的难度。
补救方式:简化程序针对程序复杂的问题,应当加强对行政诉讼规程的改革研究,尽可能简化程序要求,降低办理门槛,增强办理效率。
可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行行政诉讼网上处理,尽可能实现诉讼胜诉公告、送达文书等电子化,简化行政诉讼程序,方便诉讼当事人。
缺陷二:信息不对称行政诉讼的另一个问题是信息对称性不足。
由于当事人的知识水平、诉讼经验、信息获取渠道等原因,使得行政诉讼中存在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给较弱方当事人带来了不利影响。
补救方式:推行诉讼辅助制度为了改善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可以采取一些行政诉讼的辅助机制,如引入信访工作人员、律师、公民观察员等人员参与补助较弱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中应当坚持公正平等的原则,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获取、掌握信息。
缺陷三:执行难度大在行政诉讼的执行环节中,常常会出现执行难度大的情况。
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执行方式和强制执行手段等原因导致。
无法及时、有效地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纠正。
补救方式:加强行政诉讼机制的配套为了改善行政诉讼执行难的问题,应当在行政诉讼机制的执行环节中下功夫。
应当完善行政诉讼裁判的力度和制度,及时对行政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干涉和制止,并严肃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也需要健全强制执行制度,赋予行政诉讼的强制执行更多的手段和权限,及时补偿犯罪受害人因行政诉讼没有及时执行而遭受的损失。
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标题: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一、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的定义及其重要性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法院为职权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活动。
司法所在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护公民权益、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二、司法所在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1. 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效率低下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效率低下是当前司法所在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由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独立性、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程序繁琐、耗时长,影响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成本高昂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成本高昂也是当前司法所在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之一。
包括律师费用、诉讼费用、调查取证费用等成本居高不下,使得一些有诉讼需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望而却步。
3. 司法所在行政诉讼公正性不足司法所在行政诉讼公正性不足也是当前司法所在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之一。
由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一些腐败现象和不公正行为,导致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影响了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的公信力。
三、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的整改措施1. 加强对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程序的规范为了提高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效率,可以加强对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程序的规范。
可以通过建立审查机制、简化程序、规范证据要求等措施,提高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的效率,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减少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成本为了降低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成本,可以采取措施减免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相关费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诉讼成本补偿机制等,为有诉讼需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更多便利。
3. 提升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的公正性为了提高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可以加强对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程序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案件查办机制,严格打击腐败现象,保障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的公正性。
行政诉讼判决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现行行政诉讼判决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完善行政审判的过程实质上是对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进行评价、规范和引导的过程,对其负面的行政行为起到警戒和抑制作用,依此促进依法行政。
其中,行政判决制度作为整个行政审判的核心一环,对树立行政执法规则、促进民众对司法权威的信心,具有重要作用。
而在行政审判实践中,行政判决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功能,其面临着诸多问题。
一、当前行政判决制度存在的缺陷(一)过分注重行政诉讼协调而忽视判决。
首先是出于功利的考虑致使规则让位于利益。
行政机关在行政责任追究形成的“倒逼”机制下,往往害怕败诉,主动要求法院协调解决。
一些行政案件原告诉讼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只要法院协调达到相应预期目的,当事人就不再深究。
其次是外部机制对行政诉讼审判的影响。
法院与行政机关建立多种协调机制,力求行政案件的协调解决。
受涉诉信访维稳工作机制影响,一些敏感性、群体性的行政案件,存在信访维稳风险。
法院、法官担心导致涉诉信访,因而把案件协调作为首要选择。
再则是各类考核对行政判决制度的影响。
行政案件协调撤诉率、上诉率等行政审判考核的重要指标,缺乏“限度”约束,直接影响对法院、法官的考核绩效和工作评价,促使法院、法官偏好通过协调促成和解。
有的地方党委和政府单纯为了法治综治考核指标,而追求行政机关“零败诉”,导致法院对行政纠纷过分协调,久调不决。
(二)行政诉讼判决种类有限。
首先是现有行政判决种类不合理。
这主要体现在维持判决、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上。
具体来说,维持判决和确认合法判决有违司法权的定位,在这两种判决中,司法权有介入行政权的嫌疑,违反了司法权中立、被动的基本规律,而且也给行政管理实践和相对人权益保障带来许多问题。
驳回诉讼请求则混淆使用了不同的标准,与其他诉讼种类并非并列。
其次是现有行政判决种类不完善。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和履行判决,若干解释增加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和情况判决,这些判决种类依然无法满足审判实践需要。
对行政诉讼现状的分析与思考
对行政诉讼现状的分析与思考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方式,行政诉讼在我国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行政诉讼的现状是什么?在行政诉讼的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行政诉讼的制度?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
一、行政诉讼的现状自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以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数量持续增加。
据统计,2019年,全国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共计60.7万件,同比增长2.2%。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16.6万件,同比增长4.8%;各级人民法院在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判决或裁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比例超过80%。
这表明,新《行政诉讼法》在实践中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和推广。
目前,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到对独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进行诉讼,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更充分的证明义务。
此外,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由原来的60天延长至90天,同时强化了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的打击力度。
二、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虽然行政诉讼在我国的发展和应用面临着巨大的机遇,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 行政机关违法行为难以鉴定由于各种原因,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出现违法行为是非常普遍的,但有时却难以被鉴定出来。
这直接影响了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
同时,对行政机关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和证明也成为行政诉讼的难点之一。
2. 行政诉讼的效率问题目前,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周期相对较长,审批流程也相对繁琐,甚至存在着“破诉九难”的现象,这直接影响了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此外,面对一些可能导致民众损失的违法行为,当前的行政诉讼程序也未能及时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 行政诉讼中民众的维权意识不足在行政诉讼中,民众的维权意识不足也是一个难点。
在很多情况下,因为对于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的不清楚或不了解,或者因为对行政权力的恐惧和尊重,很多民众依然选择不去维权或采取其他方式维权,这也直接导致了有些行政违法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制约和纠正。
三、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行政诉讼制度鉴于目前行政诉讼的现状和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完善和发展行政诉讼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社会公正和民众的合法权益。
论当前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
论当前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原因及对策(一)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不足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
审判实践中发现,行政机关收集证据、认定事实上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行政机关在没有证据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均对行政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举证责任和法律后果作出了严格规定。
二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未尽审慎的审查义务,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材料虚假。
三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申请处理的事项审查不仔细,处理决定的依据认定事实不清。
四是行政机关的工作失职,由此导致的相应责任转由当事人承担,有失公正。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有明显法律依据的却不引用,笼统表述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决定或者简单表述为依照XX法的规定,不明确具体的条款。
二是适用法律、法规不全面,漏引法条,法律修订后、适用废止的法律。
三是多引与认定事实无关的法条。
如某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中,对某居民在集镇上的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建房行为,在适用了城镇规划有关规定的同时,还适用了土地管理方面的规定。
四是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错误。
(三)超越职权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超越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力界限,作出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表现有:一是超越法律授权,行使上级机关的权利。
二是超越行政管理范围,一个机关行使另一个机关的权力。
三是超越委托机关的委托权限、事项作出行政行为。
(四)违反法定程序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即使结果正确,也可能被撤销或确认违法。
主要表现有:一是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不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事先告知、听取意见的程序。
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近年来,由于社会发展的加快,行政诉讼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普遍,它对政府行政部门、民事律师和法官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行政诉讼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政府行政行为的侵权和不当行为,以及个人、社会团体等对政府行政行为的不满。
但是,这种法律形式也伴随着一些主要问题,比如过程复杂、政府的自律问题、社会的权利意识缺乏等。
首先,行政诉讼程序复杂,对普通百姓来说难以理解,很难达到最终的维权效果。
很多当事人由于不了解法律程序,不能及时发起行政诉讼,给自身权利造成了损失。
其次,政府部门很少有“自我调节”的欲望,很多时候不愿意依据法律程序处理问题,直接凭意志主宰一切,在行政诉讼中也未能形成良好的作用。
而且,由于民众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公正缺乏信心,很多当事人不愿涉及行政诉讼,也给行政诉讼的运作带来了不利影响。
为了解决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应该采取以下对策:一是改革行政诉讼审判程序,简化流程,降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门槛,增加当事人参与行政诉讼的意愿;二是改革行政部门的管理程序,提高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和遵从法制的意识,减少行政部门的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通过民主评议、审批程序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参与行政诉讼中的机会;四是加强媒体监督,建立行政审判的公开透明机制,更有效地监督行政争议的决定力。
总之,行政诉讼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但是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探索解决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推动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全发展,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维护国家原则的实施。
结束语行政诉讼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机制,其作用和意义不容忽视。
政府部门、法官和律师应该继续努力,抓住机遇,不断改进行政诉讼制度,以促进社会公正,实现司法公正。
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
它是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是维护行政法治、保护公民、法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诉讼仍然面临着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给公民、法人权益的保护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
一、行政诉讼管辖权问题行政诉讼管辖权问题是指案件交由哪个行政法院审理的问题。
由于我国行政法院的设立受到行政区域的限制,而行政区域的划分历经多年才能按部就班地完成,因此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权问题占据了重要地位。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完善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和取消异地行政诉讼的限制。
具体来说,应当建立一个详细的指导性文件,明确行政诉讼管辖权的具体规定,防止由此引发的案件受理问题。
同时,取消异地行政诉讼的限制能够让公民和法人依法在其他行政法院申请行政诉讼,保护了他们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二、证据难以获得问题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缺乏证据势必导致判决结果失去公正性和合理性。
但是,有些证据并不是直接面向公民和法人,而是需要经过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士才能获取。
在具体实践中,可以通过加强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协作和建立封闭式证据系统来解决证据难以获得的问题。
在加强协作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协助行政法院收集必要的证据,同时公民和法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具行政行为相关的证明文件。
在建立封闭式证据系统方面,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关于行政行为的登记和记录机制,记录下行政机关的决定和相关手续,便于之后的审判。
三、程序复杂繁琐问题行政诉讼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公民和法人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尤其是案件的逐级上诉,往往令人望而却步。
这是需要尽可能的简化程序,提高公民和法人自主权和参与度。
因此,建议从以下方面出发:1.行政法院应当制定详细的流程规定,将程序变得更加简单和易于操作;2.支持公民和法人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手段提交证据、开展调查,并依法采纳;3.加强行政法庭的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办案效率。
谈行政诉讼的现状与对策
谈行政诉讼的现状与对策行政诉讼是指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司法制度。
其主要功能是限制行政权力,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但是,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存在一些问题,如诉讼程序不规范、诉讼时间长、诉讼成本高等,这些问题会极大地影响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因此,我们需要研究行政诉讼的现状和对策,以提高法治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诉讼的现状1. 诉讼程序不规范对于行政诉讼,诉讼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关键环节。
但是,当前在实践中,诉讼程序的规范化程度还不够高。
前一段时间,有一例行政诉讼案件,由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规定,在原审法院被判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
但其后在上诉案中,提交了经过公证的新证据,证实了之前的主张是正确的,原来的判决就被改变了。
这一案例说明了在诉讼中,证据确实是关键因素。
而如果诉讼程序不规范,很难确保当事人的证据在法律框架中得到妥善安排。
2. 诉讼时间长行政诉讼的审理时间往往比较长,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煎熬和浪费。
经常会出现由于政府机关改变工作人员或组织结构,法官换岗或调任等原因导致案件的进展不及时,在诉讼期限内不能按时审理,这就令当事人的时间和心理都受到严重困扰。
3. 诉讼成本高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请律师进行代理,并且涉及到的手续很多,例如翻译费用、证明费用和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也不可低估。
因此,往往需要花费不少的成本,并且可能会对其日常生活造成影响。
二、行政诉讼的对策针对行政诉讼中的问题和现状,有以下对策,以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合法性。
1. 加强对诉讼程序的规范首先,应该进一步推进诉讼行为规范化,通过规范诉讼程序来保证诉讼公正和效率。
需要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法律宣传和培训,同时推进智能法律审判系统的建立与使用,实现程序自动化,提高审判效率和公正性,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简化司法程序,加快审理速度为了加快审理时间,要加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采用多媒体技术和电子档案,提高审判的效率和质量。
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精神和要求,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已经走上了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也实现了一个历史性的跨越。
但是由于行政审判起步较晚,加之恰在社会转轨时期,各种社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通过行政审判工作,反映了一定的问题。
为此,仅以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法院近五年以来行政诉讼案件统计为例,对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及对策作一粗浅的分析,虽然一个基层法院的数据不具有代表性,但是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普遍意义。
(注:由于非讼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在制度设计、具体运作和性质上的明显不同,故非讼行政案件不作分析)一、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以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法院近五年来的行政诉讼案件为例,2000年至2004年10月份,该院受理行政案件573件,已审结532件(未结41件)。
其中2000年受理28件,2001年受理52件,2002年受理189件,2003年受理102件,2004年1-10月份共受理案件202件。
在结案方式上,审结的532件中撤诉248件,裁定不予受理的12件,裁定驳回起诉的13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9件,判决维持的38件,判决撤销的31件,判决变更的1件,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15件,判决履行法定职责的160件,判决行政机关赔偿的2件,中止的2件,移送的1件。
从当事人的败诉率看,在所审结的532件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为209件,败诉率为39.29.在案件类型上,以2004年所受理的案件为例,202件案件中涉及拆迁管理的3件,土地管理的128件,房产13件,工商2件,公安4件,规划管理1件,烟草2件,交通8件,人防4件,城管1件,其他36件,几乎覆盖了所有行政管理领域。
在管辖上,2000年至2004年10月该院所受理的案件中,指定管辖的分别是2件、1件、1件、57件和128件。
在涉及群体诉讼方面,2000年至2004年10月份该院受理的群体诉讼分别是0件、0件、155件、48件和125件。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问题研究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问题研究一、引言行政诉讼制度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和分析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二、存在问题1. 司法保护力度不够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司法保护力度相对不够,往往存在对权力过于宽容和对公民权益过于忽视的情况。
一方面,由于部分地方官员与地方法院关系密切,司法独立性受到一定程度的挑战;另一方面,在某些案件中,由于缺乏充分证据或其他原因,很难判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或滥用职权。
2. 证据收集难题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收集是一个重要且困难的环节。
由于涉及到涉密文件和机构内部文件,公民很难获取到相关证据,导致行政诉讼过程中证据不足的情况较为普遍。
此外,行政机关往往拒绝提供相关证据,使得公民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行政诉讼程序复杂我国行政诉讼程序繁琐复杂,给公民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存在着起诉繁琐、审理周期长、申请费用高等问题。
此外,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对案件审理时间过长、调解不力等问题也较为突出。
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冲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并存的情况。
在一些案件中,公民在进行行政复议之前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申请,并且两者之间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审理程序和机构。
这种现象导致了司法资源浪费和司法效率低下。
三、解决方案1. 加强司法独立性为了加强司法保护力度,在我国应当加强地方法院与地方官员之间的独立性,确保法院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同时,应加大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公正判断能力。
2. 完善证据收集机制为了解决证据收集难题,应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并加强对证据保密的管理。
同时,加强对公民获取相关证据的支持和保护。
3. 简化行政诉讼程序为了解决行政诉讼程序复杂的问题,可以考虑简化诉讼程序、减少繁文缛节,并加大对案件审理时间和调解效果的监督力度。
试分析当前行政诉讼的缺失与不足
试分析当前行政诉讼的缺失与不足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试分析当前行政诉讼的缺失与不足答: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未规定诉讼的类型,司法实践中也没有诉讼类型的应用。
原告在起诉时只需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对行政行为不服即可,而不用考虑诉讼类型问题,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带来的弊端也是非常明显。
1、就当事人而言,权利救济途径受限。
“行政诉讼之理念之一,乃是对于违法行政处分,给予人民权利救济”。
行政纠纷的特殊性,使得行政诉讼种类的多少直接决定着公民权利能否获得全面、有效和及时的保护。
而行政诉讼的非类型化,则使许多行政相对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无法选择合适的诉讼类型要求司法救济。
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保护其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救济,更要事前防止其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
但我国现在的行政诉讼是一种事后救济,没有防卫性即阻止性诉讼,无法对明知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政行为予以阻止。
如城市拆迁,由于执法人员的违法或粗暴拆迁,导致与公民的矛盾激化。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拆迁人只有在利益受到侵害后寻求司法救济,弥补损失,却无法在非法拆迁行为发生前对拆迁行为请求司法阻止。
这些都说明了行政诉讼类型的缺失使得司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明显受限。
2、就行政机关而言,依法行政手段受限。
行政诉讼中,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是其重要目的,但不可忽略的是,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目的。
根据两者的性质和特点,在行政诉讼类型的设计上应有所区别。
但我国目前状况是,不管是何种行政诉讼争议,都必须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
这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公民出于对行政机关的畏惧,不敢提起行政诉讼,使行政机关误以为自己的职能是得到了合法、有效行使,从而使执法上的偏差得不到纠正,这种现象在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今天仍然比较普遍;二是行政机关为避免做被告,被动或消极的行使职权,这在行政裁决争议中表现尤为明显。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摘要:行政诉讼作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自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进展。
然而,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如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行政诉讼程序效率低下、调解机制运作不畅等。
本文围绕这些问题,提出相应建议,以期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践。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行政诉讼程序、调解机制正文:一、诉讼机关面临的挑战在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诉讼机关面临的挑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一些行政机关在办事过程中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例如,某地政府将一家公司的土地挂牌转让,但未经告知就将其交给了别人,导致该公司权益受损。
此时,该公司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2. 行政诉讼程序效率低下当前行政诉讼程序普遍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审理周期长、审核严格、程序繁琐等现象普遍存在。
因此,诉讼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诉讼程序的监管,推动诉讼程序尽快结束。
3. 调解机制运作不畅诉讼机关应当积极推动调解,既有利于解决诉讼纠纷,又能节约司法资源。
但是,由于调解人员素质不高、调解制度不健全等原因,调解机制运作不畅,导致纷争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行政监督,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诉讼机关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严格监管,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旦发现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开展行政诉讼,并做出公正、客观、公正的裁决。
2. 改善行政诉讼程序针对行政诉讼程序效率低下的问题,诉讼机关应当积极推动公正、透明、规范的诉讼程序,优化办案流程,尽快结束诉讼。
其中,可以引入信息化技术,促进流程自动化和电子化,提高效率,加快审理速度。
3. 健全调解机制诉讼机关应当进一步健全调解制度,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和水平提高,增强其专业性和公正性。
谈行政诉讼的现状与对策
谈行政诉讼的现状与对策一、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现状作为行政诉的法律依据一一行政诉讼法已实施十多年了,那么,这十多年来,我国行政诉讼的现状如何呢?笔者认为是喜忧参半,不容乐观。
诚然,不可否认,《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的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监督,可以说使我国的法制建设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从这几年行政诉讼案件数不断上升的统计数字可以看出,人们的法制观念正在缓步上升,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也在日益增强,同时,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较之以前亦有很大的提高,这些不能不说是《行政诉讼法》带来的效益。
但是,在此笔者不想过多地谈论行政诉讼的成绩,只想就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存在的弊端加以剖析。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的渠道还不畅,这可以用所列的几个关于行政诉讼的现状加以说明。
1.表面繁荣的行政诉讼的背后掩盖着实际上的门庭冷落。
从湖北省高院年度统计材料看,2001年全省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为6794件,审结6559件,除与2000年的受案数6977件相比略有下降以外,几乎连年都有所增加,如果与行政诉讼法实施当初的1990年相比,受案数可以说翻了好几番。
乍一看,似乎行政诉讼令人乐观,其实仔细分析,却不难发现这里面至少掩盖了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法院收案数虽然增加,但与行政机关实际处理的行政争议相比仍显得微不足道。
就拿宜昌市工商局来说,去年共处理违法案件两千多起,而诉至法院不足百件,还有象猇亭区行政执法部门也处理过数百件案子,却无1件诉至法院。
二是相对于行政诉讼案件来说,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案件迅猛增长。
就拿宜昌市猇亭法院来说,近几年虽然实现了行政诉讼案件的零的突破,但案件数未见明显增长,相反有下降的趋势,近两年来尚未受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而我院受理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倒显著增加,去年已达18件(前几年只有几件)。
法院受理诉讼案件不分难易,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一般经过筛选,大都是“难啃的硬骨头”,这意味着非诉执行案件隐含了成倍的未知数。
行政诉讼法的“先天不足”亟待完善
行政诉讼法的“先天不足”亟待完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诉讼作为一种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得到了更加广泛的运用。
然而,尽管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不断完善,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先天不足”,亟待进一步的完善。
本文就行政诉讼法的“先天不足”问题进行探讨。
一、程序性不足作为“先天不足”的一个方面,行政诉讼在程序性上存在了一些问题。
首先是对行政诉讼开放性的理解不足。
作为一种公民维权的重要手段,行政诉讼应该是尽可能开放的,在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础上,考虑到最大程度地缩小法律和程序的不对称性。
但是在实践中,行政诉讼被限制在某些领域内,如环境保护、土地征收等,导致公民在其他领域的诉求难以满足。
因此,在未来的改革中,需要更好地理解行政诉讼的开放性,应将行政诉讼逐渐扩展到更多领域,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益。
第二个问题是行政诉讼的程序性存在不足。
在诉讼程序中,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程序不同,其程序性不仅存在着缺陷,而且也存在着相互之间的冲突。
例如,在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拒绝作证,并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拿起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但行政诉讼中,这些权益都不被保护。
因此,在行政诉讼的程序性上,应对这些问题进行改进,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法律性不足行政诉讼存在法律性不足的问题,这也是其“先天不足”的一个方面。
首先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机关空间的法律性不足。
在很多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机关的界限不清,两者之间缺乏有效的合作和协调。
这导致了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错位,不能达到合理的协调。
因此,在未来的改革中,应该更好地制约行政执法部门,使之在行使职权时遵循法律程序和行政程序的规定。
第二个问题是行政诉讼的规模化不足。
行政诉讼在随着社会发展而加速增长,但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还缺乏个性化服务。
这意味着公民在行政诉讼中可能面临的基于个人的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因此,在行政诉讼的规模化上,应该制定更为详细的规定,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几点思考
行政应诉工作材料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几点思考行政机关面对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一是缺乏正确的行政诉讼观念。
尽管行政审判已经开展了很多年,但仍有部分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诉讼的看法,还停留在行政诉讼发展之初的阶段。
在应诉过程中,常常想通过上级部门、政法部门的协调解决问题,而不愿作为被告在法庭上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二是对司法的权威不够尊重。
有的诉讼代理人出庭迟到在庭审中不尊重庭审秩序;有的行政机关在应诉时全权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自己对案件不闻不问;有的行政机关对法院判令其重作行政行为不予配合。
三是缺乏行政诉讼应诉技巧。
不少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诉讼流程、证据规则、举证要求不熟悉,导致付出大量管理成本,在诉讼中却无法胜诉。
应诉中“眉毛胡子一把抓”,把握不住庭审的重点,答辩缺乏针对性,宽泛不具体,缺乏说服力。
四是行政机关领导人对行政诉讼重视不够。
不少行政机关领导人顾及“面子”,怕追究行政责任,不愿诉讼,更不愿败诉,在应诉中突出表现为不愿出庭、不敢出庭,或者虽出庭但“不出声”。
五是缺乏胜诉信心。
有些行政机关在应诉中或者基于对法律的不理解,或者对于诉讼程序的陌生,或者诉讼代理人水平有限,在诉讼中常有缺乏胜诉信心的表现。
在答辩中只要相对人提出质疑,都草木皆兵,答辩中不得要领,举证庞杂无章。
六是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地位尴尬。
一方面,法制部门需要对执法部门执法行为引起的纠纷进行诉讼抗辨,经常为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收拾残局”;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对于法制部门经常针对执法行为提建议和要求的做法认为是“画蛇添足”,一旦败诉,更是认为法制部门诉讼不力。
造成的结果是,法制部门对执法部门有看法,执法部门对法制部门也有看法。
在诉讼中,法制部门常常明知执法部门的执法存在失误,仍不得不凑证据、找证据进行应诉。
对策建议:一、认识和观点要革新。
在观念上,一方面要认识到规范行政机关应诉行为是一项意义重大的工作,要加强重视;另一方面要认识到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规范行政机关的应诉行为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行政诉讼是涉及行政主体和公民、法人之间的诉讼,其中包括行政行为诉讼、行政机关责任与赔偿诉讼和行政财产责任诉讼等。
由于当前民主法制发展中存在着一些不足,行政诉讼也面临着各种挑战。
首先,行政诉讼缺乏“容错机制”。
使用行政诉讼是指对于政府行政行为,如果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受到不当影响,无法通过改革解决,它们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政府更正不当行为。
然而,行政诉讼的实行过程中经常没有考虑容错因素,在律师的过度追求“净胜诉”的压力下,案件易于陷入死胡同,导致无谓的冤屈。
其次,行政诉讼效率低下。
行政诉讼涉及到政府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其审判过程比普通民事案件更加漫长。
此外,参与行政诉讼的法官的素质不高,还存在一些官僚主义和仪式主义,使得审判过程不够透明,容易受琐事牵制,导致审判程序及诉讼时间的延长。
此外,行政诉讼的生效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行政诉讼的裁决可能无法得到政府行政机关的法定执行,甚至有时无法得到执行,从而使得原告的利益受损。
基于以上分析,加强行政诉讼管理有关建议:首先,建立一套完善合理的容错机制,实现政府行政行为的评估和审查,避免形成因果关系;其次,加快审判进程,推出审判监督制度来保障案情审理的公正性;第三,提高员工素质,加强实施和执行效能;最后,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加强对案件的法律审查,营造有利于政府行政行为的司法环境。
总的来说,行政诉讼的实行缺乏有效的容错机制,审判效率低下,没有有效的实施,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环境司法不利等问题,均需要有相应的“解决策略”,以促使行政诉讼得到有效运作。
我国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及策略完善
我国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及策略完善
我国行政诉讼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策略完善。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行政诉讼法适用范围狭窄、救济方式单一的问题。
现行法律规定,只有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等行政管理行为可以进行诉讼救济,并且救济方式只有行政确认、行政赔偿等,不能对行政行为进行撤销、变更等处理。
这限制了公民的诉讼权利,也限制了行政寻求法律救济的方式。
因此,有必要在新修订中拓宽诉讼范围,加大救济措施的指导力度。
其次,行政诉讼的时间周期过长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行政诉讼的时间周期长,既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也增加了司法系统的工作量和成本。
因此,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完善:一是提高行政机关自主解决纠纷的能力,减少诉讼量;二是完善互联网诉讼平台,方便申请、回复、传唤证人等操作;三是进一步提高行政法院的工作效率,尽快处理诉讼案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行政诉讼的专业性也需要进行提高。
行政诉讼涉及多个学科,如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管理等等,需要相关专业人才共同协作解决,而行政法院的法官队伍建设不足,导致专业性不够,解决行政案件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因此,应该加强对行政法院法官队伍的培训和选拔,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性素质。
总的来说,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法律体系已经相对完善,但仍存在多方面需要完善的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持续性的改革措
施,以完善的监管机制,规范的法治意识,达到更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缺陷与修复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缺陷与修复近年来,行政诉讼案件频繁出现,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然而,往往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我们也会发现一些缺陷和问题,这些问题对于维护公正、促进社会稳定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都是极具负面影响的。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程序中的缺陷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对策和修复的建议。
行政诉讼程序的缺陷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诉讼的审理时限相对较长。
由于行政诉讼涉及的领域广泛且复杂,案件量大,导致案件审理进度缓慢。
特别是在一些重大的行政案件中,经常需要花费数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做出判决。
这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一种煎熬,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也使得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低下。
其次,在行政诉讼的起诉阶段,起诉标准不够明确。
由于行政法规林立且不少存在模糊性,很多当事人很难在起诉时准确判断案件能否受理。
这就导致了很多案件在起诉时便被法院驳回,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此外,行政诉讼程序中还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
例如,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罚案件公开透明度不够,往往缺乏公正、公平的原则。
而且行政诉讼程序中,律师参与的意识还不够强烈,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遭到不公正对待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都导致了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那么,如何修复行政诉讼程序中的缺陷呢?首先,应当加快行政诉讼的审理速度。
可以通过增加法院的审判力量和改善审判的工作效率,提高行政诉讼的审理速度。
同时,还可以通过建立行政诉讼目录、规范案件受理流程等措施,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
其次,应当明确起诉标准,为当事人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和便利。
可以通过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法规等,明确行政诉讼时的起诉标准,使当事人能够更容易地判断案件的受理可能性。
此外,应当加强行政机关的公开透明度,并推动依法治国理念在行政机关落实,促使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中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与约束。
最后,应当加强律师参与的力度,保障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权益。
可以通过加强律师行业的自律、监督机制,推动律师参与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和改进建议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和改进建议为了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保障社会的正常发展进步,我国根据社会的需要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制定了第一部《行政诉讼法》,随着该法的实施,各市场主体的权利得到一定程度保护的同时,也有效地约束了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促进了政府机关的依法行政。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社会价值观念、公民意识的进步,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些问题也逐渐凸显,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规定的可以提起诉讼的范围极为有限,不适合社会的基本要求。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较少,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条文之中:总则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条概括式的条文规定,在这一条中确定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原因和被告;在该法第一章第十一条通过列举的方式确定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第十二条则是从反面论述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
第十一和十二条的规定使总则第二条的规定更加明确,增强了其可操作性,但是其中的漏洞也比较多:没有规定严密的确定方法,不利于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
豍为了更好的明确该问题并进行改进,笔者在以下内容中将进行详细的论述。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述(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行政诉讼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而且从多个方面也受到限制,为了更好的探讨以下内容,应当首先明确什么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我国学者在行政诉讼法教材和有关论文中通常将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理解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对象,这一理解就确定了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范围。
从人民法院的角度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能够运用司法程序进行审查;从做出行政行为的主体角度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哪一种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从社会市场主体的角度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其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那些行政行为,在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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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分析当前行政诉讼的缺失与不足
答: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未规定诉讼的类型,司法实践中也没有诉讼类型的应用。
原告在起诉时只需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对行政行为不服即可,而不用考虑诉讼类型问题,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带来的弊端也是非常明显。
1、就当事人而言,权利救济途径受限。
“行政诉讼之理念之一,乃是对于违法行政处分,给予人民权利救济”。
行政纠纷的特殊性,使得行政诉讼种类的多少直接决定着公民权利能否获得全面、有效和及时的保护。
而行政诉讼的非类型化,则使许多行政相对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无法选择合适的诉讼类型要求司法救济。
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保护其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救济,更要事前防止其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
但我国现在的行政诉讼是一种事后救济,没有防卫性即阻止性诉讼,无法对明知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政行为予以阻止。
如城市拆迁,由于执法人员的违法或粗暴拆迁,导致与公民的矛盾激化。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拆迁人只有在利益受到侵害后寻求司法救济,弥补损失,却无法在非法拆迁行为发生前对拆迁行为请求司法阻止。
这些都说明了行政诉讼类型的缺失使得司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明显受限。
2、就行政机关而言,依法行政手段受限。
行政诉讼中,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是其重要目的,但不可忽略的是,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目的。
根据两者的性质和特点,在行政诉讼类型的设计上应有所区别。
但我国目前状况是,不管是何种行政诉讼争议,都必须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
这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公民出于对行政机关的畏惧,不敢提起行政诉讼,使行政机关误以为自己的职能是得到了合法、有效行使,从而使执法上的偏差得不到纠正,这种现象在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今天仍然比较普遍;二是行政机关为避免做被告,被动或消极的行使职权,这在行政裁决争议中表现尤为明显。
在行政裁决案件中,由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以随意毁约,行政机关因此对大部分民事案件只调不裁或者不作处理,致使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
实际上此类案件当事人关心的是民事争议,而非行政机关的行为。
如果诉讼类型划分中,将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为诉讼主体,行政机关为第三人,这就不仅使民事争议得到及时解决,而且也会使行政机关脱离尴尬境遇,积极、公正地解决争议。
3、就公众而言,合法利益的维护受限。
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时造成利益受损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另一类是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即公共利益。
对于第一类,公民的法律救济途径比较完善,而对受损的公共利益,其权益维护的法律手段缺失是我国立法的一大漏洞,以致越来越多的学者和公民都在极力提倡公益诉讼。
相对于行政诉讼而言,许多公共利益的受损与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有很大关联。
如环境侵权纠纷,这类诉讼涉及的是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环境污染多是因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甚至违法行为造成的。
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相应的诉讼类型,利益受损当事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寻求权利救济,但民事诉讼只能要求造成污染的个人或单位赔偿,而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责任的行政机关的过失不能作出任何处理,这就如“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公共利益得不到完全司法保护。
如果有公益诉讼,并以行政机关为被告,诸如环境污染等侵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将大为减少。
4、就法院而言,行政审判模式受限。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既要对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又要尊重和保护行政权的正当行使,避免司法不当介入。
这就要求法院要针对行政案件的不同性质作出不同的处理,但由于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缺失,法院无法对不同性质的诉讼作出灵活处理,一般只能在有限的裁判中取舍。
此外,不同行政诉讼案件其主体资格,起诉条件,审理程序,判决形式等有所不同,因此行政审判模式必须紧紧围绕具体的诉讼类型而设计才能体现审判规则的科学化和合理化。
但是,由于诉讼类型的缺乏,致使行政审判中的有关制度要么成为摆设,要么过于简单,如我国行政诉讼不适用
解调,人民法院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广泛运用"协调"的方式处理行政案件,而且这种方式得到了普遍认可和推广,究其实质,协调只不过是调解的代名词而己。
这种协调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司法资源,在当前司法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协调无疑是雪上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