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战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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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战略思考
我国外贸企业遭遇如此密集的反倾销之诉,有损于我国外贸事业的展开,有损于我国“走出去”发展目标的实现,同时也是与我国作为WTO成员国的身份所不符的。为了应对我国外贸企业面对的反倾销,本文在以上研究结果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外贸企业应该做到如下几点:
(一)加强企业内部建设,防范反倾销风险
对此,我国外贸企业要克服一些弊端,规范和优化自身的出口行为,改进出口产品结构。在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例中,由于外贸企业自身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不健全而不能及时、完整地完成问卷和提供商务部所要求数据进而导致败诉的例子很多。自身组织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是我国外贸企业屡遭反倾销之诉的内部原因之一。因此,加强企业内部建设,强化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
除了组织和制度的完善,我国外贸企业还应该重视加强企业的日常管理,树立国际化意识,生产管理各方面向国际标准化发展,以此
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二)我国外贸企业要树立防范意识,时刻保持警觉性
我国企业应该认真学习研究国际贸易规则以及相应的国外法律制度,积极获取国外经济情报,随时调整自身的经营策略。在WTO框架内,中国外贸企业应该积极学习维权手段,争取在反倾销贸易争端发生的时候,能利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反倾销,我国外贸企业应该保持警觉性,主要通过事前防范的策略来避免反倾销风险。如果一旦卷入反倾销之诉则应该积极应对。面对反倾销之诉,我国外贸企业不能像过去一样消极应诉,而是应该积极应诉。由于反倾销调查机构可以在被调查方缺席的情况下,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直接作出“缺席判决”,所以我国外贸企业在积极应诉的前提下,还要加强自身的法律风险意思,应诉的同时还要能够根据这一套规则,在规则的框架内为自己谋求最大的利益。
当然,企业要做到这一点是很不容易的。所以,企业要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为自己培养外贸人才和法律人才,特别是引进高素质的、了解WTO规则的法务人员,这样才能在反倾销之诉中可能求得不败之地。
(三)我国外贸企业应该加强与政府、行业协会的合作
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诉中具有重要的职能作用。行业协会以会员入会的方式把同行业企业组织在一起,共同应对国际竞争,保护每一个会员的利益,特别在应对倾销和反倾销工作中已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目前我国也设有大大小小的上千家行业协会。我国政府部门在《关于授予有关行业协会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有关职能及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授予有关行业协会的职能为: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企业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应诉工作;负责本行业产品出口价格的协调,维护出口秩序;参与本行业产业调查。
此外,国家商务部、国家统计局还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开展以下工作:协助建立进出口磋商机制,提出与本行业有关的价格承诺的建议;搜集、管理、研究本行业产品在国内的反倾销案例;报送应诉案件进展情况及动态情况;负责采集、分析和上报本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数据和动态情况;协助开展保护本行业安全的宣传、咨询及培训工作。
我国外贸企业在加强同行业协会、相关行业联系的同时,还应该同我国政府加强合作。我国外贸企业应该及时向我国政府反映自身的利益要求,协助政府做好调查工作,协助政府制定反倾销法律制度建
设以及协助政府在国际上有步骤地为我国争取到市场经济地位。
在与我国政府协作的同时,我国外贸企业应该善于利用整合这些资源,如可以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通过信息共享的方法来防范反倾销过程中所遭受的风险。
(四)我国外贸企业应该研究如何规避反倾销
在加深对国际贸易规则和国外法律制度学习的同时,我国外贸企业应该研究如何规避反倾销。本文通过研究认为,我国外贸企业要规避反倾销可以有以下几个途径可以尝试:
1通过企业兼并的方式实现规模经济,提高反倾销应对能力
我国目前中小企业众多,但是产品存在科技含量低,严重同质化的倾向。由于外贸企业数量众多,且存在同质化的倾向,这些企业甚至在海外进行恶性竞争,相互压低价格,构成倾销,遭致反倾销自诉。因此,实现一定程度上的企业兼并,实现规模经济,有利于企业整合生产资源,有计划地出口产品,有效避免恶性竞争。同时,我国外贸企业还可以通过兼并后的优势,加大科研投入,增加科技含量和品牌质量。
2善用“原产地规则”来规避反倾销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产品的原产地通常为完整生产某项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当产品的生产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时,产品的原产地是产品最后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实质性改变”一般是指,这种改变形成了一种完全不同的“新”产品。而《反倾销协议》中规定判断产品正常价值的第一种方法是“按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因此,中国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到进口国或进口国的经济同盟国或其他有利的国家去投资,利用“原产地规则”规避进口国对中国企业发起的反倾销。
(五)我国外贸企业应该加强应诉能力
目前,我国多数外贸企业在遭遇反倾销之诉后保持了沉默,未能有效应诉,使企业在反倾销之诉中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在国际贸易中,纠纷是无法避免的,这一点和国内贸易没有什么区别,问题在于纠纷的处理结果与当事人的应对态度存在很大的关联性。我国外贸企业应诉不积极的主要原因在于外贸企业法律意识不强,遇到反倾销之诉往往不是积极通过法律途径应对,而是请求国家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或者简单化地通过声讨的方式来回应;另外一个原因是企业的应诉能力基本不具备,企业缺乏具有相关知识的法律顾问和其他外贸人才。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外贸企业应该尝试着从国家庇护的襁褓中走出来,加强独立性,通过自身力量加强应诉能力,对国外的反倾销之诉以法律途径积极回应。
(六)我国外贸企业应该加强应诉能力
政府参与外贸发展,推行战略贸易政策,即实行制定外贸战略、贯彻产业政策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有机统一,己成为当今越来越多国家的一种普遍趋向。我国要积极借鉴有关国家这一方面的经验,注重强化政府的参与机制,利用其拥有的信息资源,引导企业共同制定外贸发展战略采用经济手段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使其符合外贸战略的目标通过倾斜的财政、货币手段扶植重点出口企业发挥组织协调功能,推动外贸企业的优化组合,健全外贸服务机构通过建立国际经贸网络,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等等。
因此,树立战略贸易意识,有利于政府将对外贸易的地位提升到国际竞争,并在全球形势下进行国力竞争。我国加入世贸之后,政府原有的审批职能大大削弱,但对政府相应的监管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职能转变要在外经贸管理体制改革中得到深刻体现。
对此,政府部门在我国外贸企业应对反倾销过程中也完全可以有一番作为,通过调整出口导向政策,来促进我国外贸企业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