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语法理论在语言习得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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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语法理论在语言习得中的作用

作者:熊苏春曾宪瑛

来源:《江西教育·综合版》2009年第01期

一、“普遍语法”的性质

乔姆斯基早在1976年提出,普遍语法是“由人类所有语言所共有的原则、条件和规则组成的系统,是人类语言的本质所在。”它主要研究语言知识能力、语言知识能力如何获得、语言知识能力怎样运用、语言知识能力的物质实现等问题。

二、语言原则与参数理论

所有语言共同的语法特征被称为语言学共相(Linguistic Universals),一般语法理论研究特定语言的结构,而普遍语法则研究这些语言学共相。普遍语法由“原则”(principle)和“参

数”(parameter)构成。

“原则”是指适用于任何语言的、高度抽象的语法构成,如x-bar理论、论旨理论、投射原则、格理论等。某种语言并不一定具有所有这些原则,但是没有任何语言可以违反这些原则。例如,“承接原则”是一条适用于所有语言的普遍原则,它限定了深层结构和表层结构之间的关系和变化,规定句子任何成分一次的移动不能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界限节点(bounding node)。深层结构“John went where.”到表层结构“Where did John go?”其转换是符合语法的,因为where的移动距离在“承接原则”的允许范围内;“What did John wonder whether his brother would win?”是不符合语法的,因为它的深层结构是“John wondered whether his brother would win what”,what的移动距离违反了“承接原则”。语言中的原则具有人类语言的普遍性,是人类的生理天赋,不必通过学习而存在于大脑中。

“参数”则反映了语言与语言之间的差异,如方向参数、话题参数、隐含pro参数等。参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场”(setting),也称为“值”(value);不同的语言会有不同的参数值。以隐含pro参数为例,句子是否省略主语代词根据不同的语言而定。英语的陈述句必须有主语,如“He speaks”,没有主语的陈述句是不符合语法的。但在意大利语中,人们可以说

“Parla.(Speaks)”,汉语中也有这种现象:“刚吃过,在看电视。”原则和参数理论认为,在句子“Parla.”的深层结构中,主语是存在的,而在浅层结构中,主语是以“零”(null)的形式而存在的。这种“零”的主语形式被称之为pro;pro在表层结构中被隐含了。句子“Parla”的浅层结构实

际上是“pro Parla”,而汉语“刚吃过,在看电视”的浅层结构为“pro刚吃过,pro在看电视”。隐含pro参数决定了一个句子的主语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这一参数有两个值,正值和负值(positive and negative),即+pro-drop和-pro-drop。隐含pro参数还会对其他一些语言结构产生一定的影响。它可以解释句子的某些特征,如主谓颠倒;填补词it和there。在儿童大脑中,语言参数的设定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开关(switch):儿童根据所听到的语言材料调节每一个参数值。乔姆斯基认为:“从起始状态到稳定状态的过渡实际是设置开关方向的过程。”

三、语言习得机制的天赋性和普遍性

乔姆斯基的原则与参数组成的普遍语法的观点认为,人们的语言知识是无法单纯地从所接触到的语言材料中获得的。他认为语言是某种天赋,儿童生来就具有一种学习语言的能力,叫做“语言习得机制(LAD)”。在语言习得机制的帮助下,儿童主要通过反复模仿和练习,从而获得第一语言能力。普遍语法的“原则”适用于人类所有的语言,而参数决定着语言的变异(language variation) ,它的作用是把抽象的原则转化成具体的规则,个别语法就是参数的值得到设立后形成的一套系统。普遍语法包含的最主要的参数有两个:核心词参数(headedness parameter)和代词—脱落参数(pro—drop parameter)。核心词参数的值有核心词在前(head—initial)和核心词在后(head—final)。代词—脱落参数的值分为脱落和非脱落。核心词在前的语言,表现为SVO语序,即主谓宾形式,也就是动词在前宾语在后。这种语序不仅表现在动词词组,介词词组、名词词组也是如此。研究发现:67%的核心词在前的语言,其词组结构式完全遵循着这种语序;只有33%的核心词在前的语言有例外,例外发生在名词词组,如英语和汉语;在这33%的语言中,若名词的定语成分有两种表达方式,一种以介词短语形式,一种用名词的属格形式,当以介词词组表达时语序仍为核心词在前,而以属格形式表达时则核心词在后。汉语名词词组的定语成分均用属格形式“的”表示,因此汉语的名词词组结构式表现为核心词在后。代词—脱落的语言要么有很丰富的词尾变化系统,如意大利语、西班牙语等;要么没有任何词尾变化,如汉语。代词—脱落的语言,当其主语是人称代词时,可以省略;当其主语是非人称代词时,必须以零主语的形式出现。

由于参数值与语言的表现形式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因此,儿童在母语习得中,无须刻意指教,反复的刺激便会使儿童无意识地确立所学语言的参数值。这也正是为什么儿童习得母语一旦达到词组阶段,语言能力便会发生飞跃的原因。

四、从第一语言习得看第二语言习得

虽然乔姆斯基的普遍语法模式是针对儿童的母语习得提出来的,但是由于它提供了一个研究人脑的语言知识的构造和习得方式、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框架。在此框架下,不同语言的习得过程可以互相比较,因此受到二语习得理论家的重视,并广泛地应用于对二语习得机制的解释。人们普遍关心的是普遍语法是否同样作用于二语习得。

关于第二语言习得是否受普遍语法的影响大致有三种假说:可及说、间接可及说和直接可及说。支持“不可及”观点的研究有Schachter等。Schachter研究对象的英语学习者其母语背景更加多样化,有韩语、汉语、印尼语,并有英语的本族语者作为参照。Schachter的研究方法亦为语法判断测试,但研究目的有所不同,除了检测受试者是否违背邻接原则,还想探测他们是否习得足够的相关语法结构知识。其研究结果发现,作为参照对象的本族语者均通过了语法和邻接原则双项测试。其他母语背景的英语学习者大多只通过句法测试,即展示了较好的句法结构知识,但相应的邻接原则的约束知识则比较匮乏;学习者的行为与本族语者的行为有较大差异,母语不同的学习者人群之间也存在一些差异,但差异较小。该项实验说明,即使邻接原则在学习者的母语中发挥一定作用,也不能保证它会同样作用于二语。这项研究对普遍语法的“可及”论断提出了挑战。

普遍语法“间接可及说”认为,普遍语法在二语中以其在母语中体现的形式出现,成人第二外语的学习者只能利用母语中已具体化的普遍语法原则,只能体现母语设置的参数,其他潜在参数的设置无法通过普遍语法完成。成人可以学得语言中其他语言规则,但形成的第二语言语法是否与该语言本族语者的语法相似则取决于语言输入、教学和其他语言学习手段能否使学习者形成假设,替代母语中已具体化的普遍语法规则应有的约束。

普遍语法“直接可及说”认为,二语学习者直接、完整地利用普遍语法, 按普遍语法重新设置参数,学习者的语言完全由普遍语法确定。支持“可及”观点的研究有Bley-Vroman, Felix & Ioup和White, Travis & Mac Lachlan,他们分别针对母语背景为韩语和马拉加西语的英语学习者进行研究。两项研究均致力于检测邻接原则的可及性。二者运用的检测方法都是语法判断测试,即要求测试对象判断给定的英语WH-问句的语法性:合法、不合法还是不确定。韩语背景的测试对象需要判断的英语疑问句均牵涉到疑问词的移动,这些移动有符合也有违背邻接原则的。韩语是WH-问句不受邻接原则制约的一种语言。因此,如果母语影响大于普遍语法原则的影响,被测试者的语法判断应该都是肯定的。但结果却显示,无论句子本身是否合法,均不能被这些测试对象接受。

语言学家对普遍语法在第二语言习得中是否可及的问题而产生假设的研究,说明了该理论在第二语言习得中确实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语言学习中很多现象可以粗略地证明第二语言的习得受第一语言的影响。而二语的习得“在掌握的时间顺序上次于第一语言”,在习得语言的过程中不可能完全抛弃一种语言去习得另外一种语言,它们是相互影响的。成人二语学习者可利用母语中已具体化的普遍语法原则来习得第二语言。但在语言习得过程中,普遍语法和自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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