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菜篮子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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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惠府函〔2021〕266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函〔2021〕2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现将《惠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10日惠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72号)要求,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省级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登记〔2021〕1447号)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即坚持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

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

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

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加工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加工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加工企业认定奖励政策一、认定条件1. 注册在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的食品加工企业;2. 依法合规生产,并取得相关许可证;3. 稳定生产营业,并拥有一定规模的加工生产能力;4. 具备主动开展市场开拓工作的能力。

二、奖励政策1. 获得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加工企业认定的企业,将享受一定的财政奖励;2. 优先享受相关项目的扶持资金;3. 可获得政府指导性的贴息贷款支持。

三、申请流程1. 提供企业基本资料,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2. 进行申请审核,经审批通过后颁发认定证书;3. 被认定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在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加工企业认定奖励政策中,粤港澳大湾区政府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扶持,鼓励菜篮子生产加工企业发展壮大。

当前,大湾区粤港澳三地正合力打造国际一流的城市群和世界级湾区,推进了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而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加工企业认定奖励政策的实施,将对区域内菜篮子生产加工企业产生深远影响。

政策的出台对鼓励和引导菜篮子生产加工企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大湾区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拥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和多元化的产业结构,菜篮子生产加工企业是大湾区重要的产业之一。

通过奖励政策的出台,将有效激发菜篮子生产加工企业的发展活力,推动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加速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

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的产业协同发展。

大湾区粤港澳三地地理相邻,经济互补性强,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区域经济体。

菜篮子生产加工企业的认定和奖励政策将有效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企业之间的深度合作和交流,拓展产业链,提升供应链服务水平,推动产业互联网化和智能化发展,形成更加紧密和高效的产业协同发展格局。

在政策的支持下,菜篮子生产加工企业将加快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传统的菜篮子生产加工企业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

政策认定的企业将获得更多的扶持和支持,有望加大在科技创新、设备引进、产品研发等方面的投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更加可持续的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7〕37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7〕37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7〕37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农业厅反映。

省府办公厅2017年6月15日广东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统筹推进我省“菜篮子”工程建设,稳定发展“菜篮子”产品生产,保障市场有效供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及农业部等13部委《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市发〔20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自评自查与综合评定相结合、过程监管与结果考评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由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海洋与渔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等单位组成考核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负责考核各地级市的“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调控保障能力和市民满意度五个方面。

生产能力考核蔬菜播种面积、产量和肉类产量等;市场流通能力考核批发市场规划布局、建设和零售网点密度等;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考核“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质量安全水平和追溯体系建设等;调控保障能力考核“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价格涨幅、储备制度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信息监测预警与发布平台建设等;市民满意度考核市民对“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满意程度。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30•【字号】惠府办〔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惠府办〔2023〕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加快推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30日惠州市加快推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预制菜一般是指将各种食材配以辅料,加工制作为成品或半成品,经简易处理即可食用的便捷风味菜品。

通常按照食用方式分为即配类、即热类、即烹类、即食类等四种类型。

预制菜是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新模式,对促进创业就业、消费升级和乡村产业振兴具有积极意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全力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大力发展食品工业,加快推进惠州市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增收致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动预制菜产业集群发展鼓励基础较好的县(区)加大预制菜产业扶持力度,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广东·惠州)绿色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美库惠州平潭空港食品冷链产业园及海吉星粤东预制菜交易中心等平台,打造惠州客家预制菜产业集聚区。

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扶持,谋划布局预制菜产业园,对获批建设的省、市级预制菜产业园,按照相应的产业园扶持政策给予支持。

围绕食品加工、冷链物流、科技研发等方面,依托预制菜产业园等平台,靶向引进一批强链、延链、补链的预制菜相关产业项目。

支持预制菜项目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管理。

惠州市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标准

惠州市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标准

惠州市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标准
为了规范惠州市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市场整体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了以下建设和管理标准:
一、市场选址:
1.农贸市场应当选址于市区或城乡结合部,且远离水源、生活区、公墓等场所;
2.市场选址面积应足够,道路交通便利,与公交站点之间距离不超过500米,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市场总面积的10%。

二、市场规划设计:
1.市场应根据不同业态的需要进行区域划分,采用统一的风格和设计理念;
2.设施设备应符合规定,包括通风、排水等,保证市场内部环境卫生安全;
3.市场建设必须符合防火标准,设有疏散通道和防火设施。

三、市场经营管理:
1.市场内的摊位必须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2.市场管理机构应该定期检查市场内各个摊位的环境和设施,并对不合格的摊位及时整改;
3.严禁销售过期食品、劣质食品和违禁品等危害人民健康的商品;
4.市场管理机构要经常开展宣传、检查和监管工作,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管理体系。

四、市场服务保障:
1.市场管理机构要为市场内的经营者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2.市场内应设有足够数量、统一式样、卫生干净的公共卫生间;
3.市场内应该设有医疗急救点,并配备必要的卫生设备和药品。

以上是惠州市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标准,市场建设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为顾客提供安全、环保、卫生、优质的消费环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19〕28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19〕28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19〕28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支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30日关于支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措施建设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

2020-2022年,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为支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一、加强用地保障(一)将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园)建设用地纳入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使用范畴。

农业产业园所在地级以上市按照不低于50亩/园的标准一次性安排农业产业园用地指标,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保障农业产业园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做到应保尽保,并列入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落实,对未执行到位的市报告省政府并通报全省。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农业产业园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二)采取“点状”供地模式支持农业产业园建设。

一是经认定的“点状”用地用于农业产业园项目建设占用土地,可申请修改规划,使用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按照“建多少、转多少”的原则,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确定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按建设用地管理。

二是对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区内的生态保留用地,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按现用途管理,由项目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商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并依法办理集体土地流转手续。

惠州市农业局印发《惠州市农业局关于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溯源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农业局印发《惠州市农业局关于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溯源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农业局印发《惠州市农业局关于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溯源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惠农〔2018〕265号•【施行日期】201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印发《惠州市农业局关于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溯源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农〔2018〕265号各县(区)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惠阳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水果办,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大亚湾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仲恺高新区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本局各科室:为规范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溯源平台的运行管理,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加工主体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管理、引导和服务,我局制定了《惠州市农业局关于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溯源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农业局2018年12月29日惠州市农业局关于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溯源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溯源平台(下称“溯源平台”)的运行管理,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加工主体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管理、引导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溯源平台是指通过信息系统实现对农产品生产过程记录的管理,并可通过二维码等载体向社会公开农产品溯源信息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及加工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四条溯源平台适用于在惠州市辖区内,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和加工的农产品。

第五条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溯源平台的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0•【字号】惠府[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惠府〔2013〕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业经十一届2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10日惠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3号)中"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逐步建立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经济补偿制度"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范围为惠州市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对象是惠州市范围内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村民小组、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以下统称为基本农田保护单位。

第四条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标准: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及仲恺高新区为不低于10元/亩/年,惠东县、博罗县及龙门县为不低于5元/亩/年,一定3年。

本办法实施3年后再视经济发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基本农田补助资金筹措。

惠城区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筹措,其余县、区自行筹措。

市、县级补贴资金主要从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收益中列支,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

第六条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各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含省级补贴)应当分配给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后续管理、农村土地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支出。

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发文字号】农办综〔1996〕91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0.28【实施日期】1996.10.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1996年10月28日农业部办公厅农办综[1996]9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国“菜篮子工程”建设,促进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鲜活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建立稳定的产销联系,加强宏观调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定点市场)是指: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影响、占地规模和交易规模较大、具有较为完备的交易和辅助设施,并经农业部批准命名的定点市场。

第三条定点市场的区域布局主要集中于:北京、天津、上海等特大城市,部分省会城市,有可能发展成为区域经济中心的新兴城市和全国“菜篮子”产品主产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式申报定点的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已被农业部批准命名的定点市场。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凡是符合《“九五”“菜篮子工程”全国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和《中国水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规定的市场建设和发展布局原则,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均可申报定点市场。

销地市场(包括综合性批发市场和专业性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城市的非农业人口在100万以上,市场主营产品年交易量占当地此类产品销售总量的1/3以上,具有较为完备的市场交易及辅助设施。

产地市场:市场位于全国性或区域性鲜活农产品主产区,并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一)蔬菜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蔬菜播种面积达到3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蔬菜生产量的2/3以上;(二)水果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水果种植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水果生产量的2/3以上;(三)畜禽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畜产品生产量的1/2以上;(四)水产品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属于全国重要渔港或淡水产品主产区,市场年交易水产品数量10万吨以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18•【字号】惠府函〔2019〕206号•【施行日期】201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函〔2019〕2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现将《惠州市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8日惠州市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实施方案为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促进我市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粤府函〔2017〕3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力争用5年时间,按照“逐步放开、严把标准、转型升级、强化监督、确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优化全市屠宰行业结构布局,淘汰过剩低端产能,大幅压减乡镇小型屠宰厂点,依托原有基础较好的中心屠宰厂,培育8家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益、符合市场需求及环保要求的标准化屠宰企业,扶持养殖、屠宰、加工、配送一体化的屠宰龙头示范企业,补齐屠宰监管和质量安全保障、肉品深加工、冷链配送、品牌营销等短板,提升屠宰行业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水平,增加优质产品供应,保障居民肉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措施(一)统筹设置畜禽屠宰厂点。

按照“压点提质,优化设置,促进融合”的原则,全市32家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总量只减不增,2019年9月底前,规划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点未能取得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条件证明的或未实质性开展重建、迁建工作的,依法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空置的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由市人民政府回收统筹;规划外的生猪屠宰厂点,市政府将依法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各县、区要在限期内完成清理工作,积极引导该类小型屠宰厂点转型开展肉品配送流通等服务,并做好员工分流安置等相关工作,对因政策性原因关闭的符合资格定点屠宰企业,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场规范化管理的意见-惠府[2010]110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场规范化管理的意见-惠府[2010]110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场规范化管理的意见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场规范化管理的意见(惠府〔2010〕1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落实“规范化、生态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养殖场建设和监管要求,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畜禽养殖业规范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遵守用地法规和选址要求(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猪舍面积200㎡以上或生猪存栏100头以上的养殖场,其它畜禽养殖场的场舍面积和畜禽数量以生猪为例并按通行比例换算)的用地必须符合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守畜禽养殖用地相关法律法规,并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二)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避开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畜禽禁养区域。

需在畜禽禁养区域附近建设的,应建在畜禽禁养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畜禽禁养区域的边界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三)在畜禽禁养区内有本地户籍的农户可以利用自留地自养少量畜禽。

以户(一个户口本)为单位,每户常年存栏生猪不得超过20头,并应建有沼气池,对畜禽污染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四)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畜禽禁养区内从事除本条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其它一切畜禽养殖活动。

(五)规模化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相邻养殖场间距不得少于500米;2.距离种畜禽场在1000米以上;3.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4.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5.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6.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7.距离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500米以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强农惠农力度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强农惠农力度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强农惠农力度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惠府[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强农惠农力度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惠府〔201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粮食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市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现就我市“十二五”时期加大强农惠农力度,推进现代农业强市建设,升华惠民之州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增强落实强农惠农政策的责任感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现代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市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经济总量不断壮大,财政实力不断增强,具备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经济实力,为“十二五”时期加快现代农业强市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当前,我市农业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加大强农惠农力度,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是改变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落后面貌,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迫切需要;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扩大内需的关键举措;是改善农村民生,建设幸福惠州的必然要求。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始终把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加大强农惠农力度,增加农业农村投入,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改革创新,千方百计保证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千方百计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二、加大扶持力度,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十二五”期间,要从八个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全面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06•【字号】惠府函〔2015〕368号•【施行日期】2015.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函〔2015〕3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方案》业经十一届1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6日惠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三规合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45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立足于全市中长期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生产及生活用地,保护生态建设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环大亚湾新区和潼湖生态智慧区等重点区域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等战略部署的用地需求。

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合理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城市开发边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顺利实现我市尽快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目标。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保护耕地,确保生态安全。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省下达我市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监测与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监测与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监测与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深市监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监测与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20〕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的认定、监测、综合考评工作,推动市菜篮子基地建设,保障我市菜篮子产品市场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监测与考评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监测与考评管理办法附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0月30日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监测与考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章监测第五章综合考评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规范深圳市菜篮子基地(以下简称市菜篮子基地)的认定、监测、综合考评工作,推动市菜篮子基地建设,保障我市菜篮子产品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菜篮子基地是指由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企业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以供应本市市场为主,生产经营规模和质量安全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的菜篮子产品生产、加工配送、流通基地,包括蔬菜水果基地、畜禽蛋奶基地、水产基地、农产品加工配送基地和农产品流通基地五大类。

第三条市菜篮子基地申报、认定、监测、综合考评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市菜篮子基地的认定、监测、综合考评等管理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开展水产基地认定、监测、综合考评等工作。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我市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我市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我市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惠府[2010]156号【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2.20【实施日期】2010.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我市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惠府〔2010〕1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要求及省政府提出的23条贯彻意见,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抑制市场价格上涨势头,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蔬菜基地生产,确保蔬菜市场供应1.建立政府“菜篮子”生产基地。

计划在全市选择15家千亩以上的蔬菜生产基地挂“政府菜篮子生产基地”牌子。

政府运用财政专项补贴和价格调节基金,对挂牌基地在改良生产环境、农田基本建设、质量体系建设、安全检测建设、蔬菜良种研发等方面进行扶助,促进我市蔬菜生产稳定发展。

(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物价局和惠城区菜工办配合)2.大力促进蔬菜大棚建设。

对有意发展大棚生产的蔬菜基地,运用政府专项资金和价格调节基金进行补贴。

计划对建设百亩大棚以上的企业(新建),每亩补助配套建设基金5000元。

(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物价局和惠城区菜工办配合)二、建立调控应急机制,保障农产品价格稳定3.建立蔬菜代储和应急机制。

计划全市选择5个千亩以上的蔬菜生产基地,与其签订有关建立蔬菜代储机制的协议,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按年度给予补贴。

重点帮助其增强蔬菜生产能力,保证本市蔬菜应急时期的货源供应。

(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农业局和惠城区菜工办配合)4.建立生猪货源供应应急机制。

发挥大型肉类经营企业主渠道作用,在生猪货源紧缺时期,按政府部门下达的指标,启动应急机制,迅速组织调运生猪货源投放市场,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肇庆级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肇庆级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肇庆市市级“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肇庆市市级“菜篮子”基地的认定、运行监测和管理工作,加强对菜篮子基地的服务与支持,充分发挥其稳定“菜篮子”供应的骨干作用,增强辐射带动能力,保障菜篮子稳定供给和质量安全,根据省市关于加强“菜篮子”基地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肇庆市市级“菜篮子”基地,是指以从事“菜篮子”产品(主要是菜、肉、鱼、果)生产、流通为主业,经营规模和条件指标达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部门审核认定的基地。

认定数量为100个。

第三条肇庆市市级“菜篮子”基地的认定对象主要为本市辖区内注册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

第四条市农业局负责市级“菜篮子”基地的组织认定、运行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菜篮子管理办公室(市场信息科)负责;各县(市、区)农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菜篮子”基地申报、推荐、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申报肇庆市“菜篮子”基地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证照齐备有效。

(二)基地应正式投产二年以上,土地租赁剩余使用年限三年以上。

(三)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标准要求,具有有效的无公害产地认证或相关环境检测报告。

(四)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和内部管理制度,具有明确的执行标准(达到无公害标准以上的生产技术规程、产品质量标准)和可追溯的档案信息管理(包括生产过程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产品包装标识等)。

(五)设置农产品质量检测室,配置必要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人员和产地检测设施,或长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经过省计量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下同)对基地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档案。

(六)基地产品供应肇庆本地市场者优先。

生猪生产基地需与本地屠宰企业签订“厂场挂钩”购销合同。

第六条申报的肇庆市“菜篮子”基地应当设在本市区域内,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种植业基地:蔬菜、水果基地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整齐连片;配置防虫网、粘虫色板、杀虫灯、滴(喷)灌、生物肥料等一种或多种生态栽培物化技术;田间工程、温室大棚、集约化育苗、田头预冷等基础设施条件相对完善;规范化、标准化生产水平较高,示范作用突出。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菜篮子工程养殖项目用地征收的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菜篮子工程养殖项目用地征收的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菜篮子工程养殖项目用地征收的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4•【字号】惠府[2009]183号•【施行日期】2009.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菜篮子工程养殖项目用地征收的预公告(惠府〔2009〕183号)根据惠州市和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拟依法征收惠城区河南岸街道办事处马庄村河二村民小组、新二村民小组位于尖峰山东南向约1600亩集体土地,作为国有农用地菜篮子工程养殖项目用地上报审批。

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拟征收地块位于惠城区河南岸街道办事处马庄村河二村民小组和新二村民小组的尖峰山东南向,属马庄村河二村民小组和新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面积约1600亩。

土地四至范围:西、南面为惠澳铁路,其余两面均为马庄村集体的山坡地。

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的三类区标准执行。

具体见下表:(略)(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执行。

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河南岸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500328)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

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特此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1•【字号】惠府办函[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惠府办函〔2013〕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4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粤办函〔2012〕759号)精神,大力推进我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突出重点工作,明确部门分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相关重点工作作出以下分工:一、落实粮油肉菜奶等农产品生产责任制,稳定扩大种植面积和养殖规模,推广优质、高产技术,持续增强农产品生产能力。

扶持市内产粮、产菜、产猪大县(镇)和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肉鸡养殖等畜禽养殖基地及城市郊区常年蔬菜生产基地、蔬菜大棚建设,提高市场流通效率为目标优化生产布局。

“十二五”期间,建设农产品集约化、规模化生产基地30~50个,集约化、规模化生产占农产品生产的比重提高到50%。

支持符合条件的“菜篮子”生产基地和农业龙头企业申请“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资金。

(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等部门办理)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以“订单农业”形式发展直销。

支持农产品收购企业发展壮大及农产品生产、储运、销售企业开展收购业务。

依托农业龙头企业、现代农业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重点养殖场等,继续以“公司+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形式实行农产品统一采收,实现以家庭为单位分散生产的农产品集中进入市场。

发展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有效提升农产品产销衔接能力。

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规范“菜篮子”基地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对“菜篮子”基地的引导与服务,充分发挥其稳定“菜篮子”产品有效供应和质量安全的骨干作用,增强示范带动能力,结合我市“菜篮子”产品生产供应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是指本市企业在本市区域内、外经营管理,产品以供应本市市场为主,并经深圳市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农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从事“菜篮子”产品(主要包括蔬菜水果、畜禽蛋奶、水产品等)生产、流通、加工的基地。

第三条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的认定和监测管理等具体工作,各区(新区)农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做好辖区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的认定与监测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动态监测管理制度。

第五条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申报、认定、监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报深圳市“菜篮子”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证照齐备有效的企业;(二)基地已经营2年以上;(三)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具有明确的执行标准(达到无公害标准以上的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和可溯源的档案信息管理,并具有基地环境的有效检验报告;(四)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基地设有农产品质量检测室、配置必要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人员和产地检测设施,或长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基地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档案;(五)基地(生产场所)所涉土地使用年限须在5年以上(所涉土地为本市基本农田的除外)。

第七条申报深圳市“菜篮子”基地除符合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蔬菜/水果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本市基地300亩以上);(二)畜/禽/蛋/奶基地:生猪养殖年出栏1万头以上,肉禽养殖年出栏10万只以上,蛋禽年产蛋200吨以上,奶牛存栏500头以上;(三)水产基地:以池塘养殖为主的面积在15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体1500立方米以上;(四)农产品加工基地:农产品年加工量3000吨以上;(五)农产品流通基地:基地设在本市区域内,市场农产品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或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农产品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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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菜篮子”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惠州市“菜篮子”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市级“菜篮子”基地的服务与支持,充分发挥其稳定菜篮子产品供应的骨干作用,增强辐射带动能力,保障“菜篮子”产品稳定供给和质量安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7〕37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惠州市“菜篮子”基地,是指以从事“菜篮子”产品(肉、菜、果、蛋、奶、水产品)的生产加工,保证惠州市“菜篮子”产品供应,经营规模和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的基地。

第三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菜篮子”基地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菜篮子”基地申报、推荐、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认定条件
第四条申报惠州市“菜篮子”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证照齐备有效;
(二)基地正式投产三年以上,所涉土地使用年限须在5年以上;
(三)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标准要求,有效的产地、产品的检测报告;
(四)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具有明确的产地环境
标准、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和可溯源的档案信息管理(包括生产记录过程、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产品包装标识等);
(五)基地应设有农产品质量检测室、配置必要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人员和产地检测设施,或长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经过省计量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下同)对基地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档案;
(六)近三年未出现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七) 经信用办查询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申报惠州市“菜篮子”基地应当设在本市区域内,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种植业基地:占地面积300亩以上,整齐连片;配置防虫网、粘虫色板、杀虫灯、滴(喷)灌、生物肥料等一种或多种生态栽培物化技术;田间工程、温室大棚、集约化育苗、田头预冷等基础设施条件相对完善;规范化、标准化生产水平较高,示范作用突出。

或采用无土栽培、立体种植等现代化生产方式的工厂化作物栽培基地,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配置现代化生产装备,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具有稳定、高产、高品质的生产特点;
(二)畜禽基地:生猪养殖年出栏5000头以上,家禽养殖年出栏5万只以上,禽蛋年产量1000吨以上;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且在非禁养区范围内,符合惠州市畜禽养殖业布局规划,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强制免疫规定等防疫检疫要求,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合理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符合农业源污染物减排要求,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三)水产基地:以池塘养殖为主的养殖面积在100亩以上,或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基地生产条件完
善,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备,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水源无污染源,且定期进行监测,养殖场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

第六条在符合第四、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惠州市“菜篮子”基地:
(一)申报基地经营主体为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二)基地主营产品已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绿色农产品证书,有机农产品证书,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

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
第七条惠州市“菜篮子”基地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农业农村局公布开展基地认定的申报指南,明确具体办理细则和受理时间。

第八条具备条件的单位自愿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惠州市“菜篮子”基地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畜禽基地需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水产基地需提供水域滩涂使用证复印件;
(三)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四)基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管理技术规程、生产管理制度、生产记录档案、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标识标志;
(五)与本市农产品经营者签订的农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自产自销者另行提供说明和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如基地及其产品获得的各项认证证书或
荣誉证书文件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按上述次序装订成册上报,所报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交原件备查。

第九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申报基地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后逐级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条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基地生产环境情况、生产规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提出评审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议确定市级“菜篮子”基地初选名单,并在惠州市农业农村局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经公示无异议的“菜篮子”基地,由市农业农村局授予“惠州市‘菜篮子’基地”称号,颁发牌匾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惠州市“菜篮子”基地认定有效期为3年,对惠州市“菜篮子”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四条惠州市“菜篮子”基地纳入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范围,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

对拒绝检测或不配合检测的基地,视为该次检测不合格。

第十五条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惠州市“菜篮子”基地建立基地档案,并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查、实地考察、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对有效期内的市级“菜篮子”基地生产、经营、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志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积极帮助基地解决发展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惠州市“菜篮子”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惠州市“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完善基地基础设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品种改良、大型冷库、流通冷链设施、技术开发推广、质量追溯系统建设等;
(二)可在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等使用统一规定的惠州市“菜篮子”基地称号;
(三)优先享受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人员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惠州市“菜篮子”基地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业务指导、检查和质量安全监测;
(二)配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施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基地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定期检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生产和管理,农产品生产必须遵循无公害以上标准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农药、饲料、兽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必须遵循国家或地方标准,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保证基地产品质量安全;
(三)掌握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情况,建立完善的种养户档案、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要求,及时开展信息报送。

(五)示范推广绿色安全种养技术、标准化生产技术以及名特优新品种;
(六)流通基地要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设备,执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自检制度,农产品进入流通基地时要做到“逢进必检”;
第十八条经认定的惠州市“菜篮子”基地应加强基地自身建设和管理,自觉维护惠州市“菜篮子”基地信誉和形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核实,由市农业农村局取消其认定资格,
向社会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通报有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一)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基地产品质量安全,基地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出现质量安全问题;
(二)基地规模显著减少,缩小规模超过30%以上;
(三)转借、转让惠州市“菜篮子”基地牌匾和称号;
(四)基地经营主体发生变更;
(五)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检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一年内累计产品检测出以下情形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或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或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或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六)基地自愿提出取消认定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惠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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