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市级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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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8•【字号】肇府办[2013]46号•【施行日期】2013.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13〕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28日肇庆市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试行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动《肇庆市现代农业发展五年(2013-2017)实施计划》(肇发〔2013〕6号)的有效实施,通过扶持重点领域和项目,推进转型升级,优化发展环境,增强发展活力,吸引更多资金投入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农业组织化、产业化、集约化、标准化水平,打响肇庆优质安全农业品牌,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大力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肇庆特色产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主体,必须加大扶持力度,增强带动能力。

(一)贴息扶强。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600万元,用于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贷款贴息。

(二)鼓励创优。

对每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市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市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2万元。

(三)示范推动。

每年评选20家示范性家庭农场,市每家给予补助2万元。

二、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增强农业经济发展后劲重大项目建设对农业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要努力创造条件吸引知名企业到我市投资现代农业发展项目。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肇府[2011]35号【发布部门】肇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2.05【实施日期】2011.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201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十一届6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肇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我市优秀文化企业发展,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创新带动作用,规范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根据《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粤府办〔2007〕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且综合实力较强,属于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通知》(国统字〔2004〕24号)中规定的文化产业核心层(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企业,从事互联网新闻、出版服务的国有(含国有控股)和民营文化企业,可以申报肇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分文化服务业、文化产品制造业、文化产品批发零售业3类:(一)文化服务企业,包括书、报、刊、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互联网新闻、出版企业,版权服务企业,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和电影服务企业,文化艺术服务企业,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制作企业,动漫研发、制作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等。

(二)文化产品制造企业,包括书、报、刊、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复制企业,广播电视影视制作企业等。

(三)文化产品批发零售企业,包括书、报、刊、音像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企业,影视发行放映企业,文化产品进出口企业等。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14]8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14]8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考核评分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17日肇庆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粤府办〔2014〕1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各县级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当年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对所辖行政区范围内的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三旧”改造、土地执法监察等工作负责。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与县级人民政府(端州区除外)、肇庆高新区管委会逐年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责任书涉及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根据《肇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按照《肇庆市土地整治规划》及市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四条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三旧”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研究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重大事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7〕37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7〕37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7〕37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农业厅反映。

省府办公厅2017年6月15日广东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统筹推进我省“菜篮子”工程建设,稳定发展“菜篮子”产品生产,保障市场有效供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及农业部等13部委《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市发〔20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自评自查与综合评定相结合、过程监管与结果考评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由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海洋与渔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等单位组成考核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负责考核各地级市的“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调控保障能力和市民满意度五个方面。

生产能力考核蔬菜播种面积、产量和肉类产量等;市场流通能力考核批发市场规划布局、建设和零售网点密度等;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考核“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质量安全水平和追溯体系建设等;调控保障能力考核“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价格涨幅、储备制度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信息监测预警与发布平台建设等;市民满意度考核市民对“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满意程度。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城区和肇庆高新区闲置土地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肇府[2007]62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城区和肇庆高新区闲置土地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肇府[2007]62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城区和肇庆高新区闲置土地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城区和肇庆高新区闲置土地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肇府[2007]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肇庆市城区和肇庆高新区闲置土地处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肇庆市城区和肇庆高新区闲置土地处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端州、鼎湖区(以下简称城区)及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旺园区(以下简称大旺高新区)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肇庆市城区及大旺高新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

第三条处理闲置土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法”和“以用为先”的原则。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闲置土地认定第五条认定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有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闲置土地:(一)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复》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复》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复》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四)旧城改造虽已完成房屋拆迁、“三通一平”、基础工程,但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4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4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7日市政府第十三届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5日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建规〔2013〕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开公示”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开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信息的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包括修改)和城乡规划实施(审批许可)的公示、公告及公布。

第三条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的公开公示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按管辖职权依法负责管理。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公开、明确、便民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规划公开公示提出意见和建议,公示的有效反馈意见作为城乡规划制定、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

某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某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某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我的书桌上,思绪如潮水般涌动。

十年的方案写作经验,让我对各类项目有着敏锐的洞察力。

今天,我将为大家详细阐述某市“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及目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食品安全、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菜篮子需求,保障食品安全,提高菜篮子产品质量,我市决定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

项目旨在建立完善的蔬菜、水果、肉类、禽蛋等农副产品供应体系,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确保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二、项目内容1.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蔬菜、水果、肉类、禽蛋等标准化生产基地,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生产。

2.建设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在生产基地附近建设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实现农产品的初加工、包装、配送一体化。

3.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在全市范围内设立农产品质量检测站点,对农产品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建设农产品信息平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产品信息平台,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消费等环节的信息共享。

5.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农产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农产品,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项目实施步骤1.调查研究:组织专业团队,对全市范围内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为项目实施提供基础数据。

2.规划设计: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制定“菜篮子”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详细设计,明确项目目标、内容、实施步骤等。

3.项目申报:将项目规划报请有关部门审批,争取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4.项目实施:按照项目规划,分阶段、分步骤推进项目实施,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5.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四、项目保障措施1.政策保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2.技术保障:引进国内外先进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技术,提高农产品质量。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肇府办[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肇府办〔2010〕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日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发〔2009〕24号),设立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上级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三)将市卫生局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订相关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消费环节的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

(三)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四)监督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的执行,组织开展相关产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药品和餐饮食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药品和餐饮食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药品和餐饮食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肇府办[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药品和餐饮食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府办〔201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药品和餐饮食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肇庆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药品和餐饮食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药品和餐饮食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根据《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肇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提高我市“十二五”时期药品和餐饮食品安全水平,推动我市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增强实施《“十二五”规划》的紧迫感和使命感(一)高度认识《“十二五”规划》实施的重大意义。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关键阶段,也是我省发展中医药、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时期。

随着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居民生活质量改善,人民群众对药品和餐饮食品的安全性要求不断提高。

同时,影响药品和餐饮食品安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依然存在,监管任务日益繁重。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创建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创建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创建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5•【字号】肇府函〔2018〕145号•【施行日期】201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创建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函〔2018〕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现将《肇庆市创建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5日肇庆市创建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确定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试点(第三批)及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试点(第二批)名单的通知》(粤食安办综〔2017〕116号),我市被确定为第三批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试点城市。

为有效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推进我市全面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上级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总体部署,坚持“四个最严”原则,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紧紧围绕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食品的需求为目标,着力改善和保障民生,以“食安肇庆”品牌为载体,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为各县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一县一品”创建工作。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引导企业依法经营,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构建“良性互动、理性制衡、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社会共治新格局,进一步提升全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推动食品安全整体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蔬菜基地 质量管理制度

蔬菜基地 质量管理制度

蔬菜基地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蔬菜基地质量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蔬菜基地生产过程,保证蔬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高蔬菜基地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而制定的。

各项制度应严格执行,保证规范生产,确保蔬菜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质量管理目标1.保证蔬菜基地的生产环境卫生,营造洁净、整洁、有序的生产现场。

2.保证蔬菜基地的蔬菜品种、育种和更新工作,并建立健全的蔬菜基地管理制度,规范蔬菜生产。

3.建立蔬菜基地的监测与检测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4.加强蔬菜基地生产与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三、组织机构1.蔬菜基地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蔬菜基地的质量管理工作。

2.质量管理部门设立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蔬菜基地的质量管理工作。

3.设立质量监督委员会,主要由蔬菜基地的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组成,负责监督蔬菜基地的质量管理工作。

四、质量管理制度1.制定《蔬菜基地质量管理手册》,明确质量管理的政策、目标、职责和程序。

2.建立并严格执行《蔬菜基地生产规范》,保证蔬菜基地的生产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3.建立并严格执行《蔬菜基地质量检测与监测制度》,确保蔬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4.建立蔬菜基地的质量管理档案,包括蔬菜基地的质量管理文件、记录和报告等。

五、质量管理程序1.蔬菜基地生产质量管理程序(1)建立并执行蔬菜基地生产管理规定,包括土壤管理、施肥管理、灌溉管理、病虫害防治等。

(2)建立蔬菜基地的作业标准,包括蔬菜种植、采摘、包装、储运等作业规范。

(3)建立蔬菜基地生产的质量控制程序,包括生产现场检查、质量记录、不合格品管控等。

2.蔬菜基地质量检测与监测程序(1)建立蔬菜基地的质量检测体系,包括定期对蔬菜产品的农残检测、重金属检测、微生物检测等。

(2)建立蔬菜基地的质量监测体系,包括对蔬菜基地的土壤、水质、环境等进行监测。

3.蔬菜基地质量管理文件及记录程序(1)建立并保管蔬菜基地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蔬菜基地的质量手册、规程、标准等。

(2)建立并保管蔬菜基地的质量管理记录,包括蔬菜基地的生产记录、检测记录、监测记录等。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06•【字号】肇府规〔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肇府规〔2018〕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6月13日十三届4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6日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我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在一定时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为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部门起草、审查、决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及备案、评估、清理等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对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肇庆级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肇庆级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肇庆市市级“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肇庆市市级“菜篮子”基地的认定、运行监测和管理工作,加强对菜篮子基地的服务与支持,充分发挥其稳定“菜篮子”供应的骨干作用,增强辐射带动能力,保障菜篮子稳定供给和质量安全,根据省市关于加强“菜篮子”基地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肇庆市市级“菜篮子”基地,是指以从事“菜篮子”产品(主要是菜、肉、鱼、果)生产、流通为主业,经营规模和条件指标达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部门审核认定的基地。

认定数量为100个。

第三条肇庆市市级“菜篮子”基地的认定对象主要为本市辖区内注册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

第四条市农业局负责市级“菜篮子”基地的组织认定、运行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菜篮子管理办公室(市场信息科)负责;各县(市、区)农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菜篮子”基地申报、推荐、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申报肇庆市“菜篮子”基地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证照齐备有效。

(二)基地应正式投产二年以上,土地租赁剩余使用年限三年以上。

(三)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标准要求,具有有效的无公害产地认证或相关环境检测报告。

(四)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和内部管理制度,具有明确的执行标准(达到无公害标准以上的生产技术规程、产品质量标准)和可追溯的档案信息管理(包括生产过程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产品包装标识等)。

(五)设置农产品质量检测室,配置必要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人员和产地检测设施,或长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经过省计量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下同)对基地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档案。

(六)基地产品供应肇庆本地市场者优先。

生猪生产基地需与本地屠宰企业签订“厂场挂钩”购销合同。

第六条申报的肇庆市“菜篮子”基地应当设在本市区域内,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种植业基地:蔬菜、水果基地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整齐连片;配置防虫网、粘虫色板、杀虫灯、滴(喷)灌、生物肥料等一种或多种生态栽培物化技术;田间工程、温室大棚、集约化育苗、田头预冷等基础设施条件相对完善;规范化、标准化生产水平较高,示范作用突出。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肇府办[2010]38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肇府办[2010]38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5.10施行日期2010.05.10文号肇府办[2010]38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肇府办〔2010〕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五月十日肇庆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发〔2009〕24号),设立肇庆市农业局,挂中共肇庆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上级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农业局。

(三)将原畜牧兽医管理职能划归市畜牧兽医局。

(四)加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加强对农业、农村和农民(以下简称“三农”)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

(五)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加强对“三农”工作的综合协调,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体制改革的指导。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肇庆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对照清单内容,落实主管行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责任,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治理的制度和措施,实现全链条、全流程监管。

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参照市的做法,抓紧制定本地区有关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进一步压实各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行业管理责任。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8日肇庆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序号部门事权清单1市委宣传部1.负责指导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市直各新闻单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新闻宣传。

2.负责配合、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社会舆论引导工作。

2市委政法委1.牵头推动完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司法政策。

2.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3.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在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中开展食品安全考核评议工作。

3市委网信办1.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2.协调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开展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4市发改局1.衔接平衡食品安全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重大发展政策。

2.协调推进食品安全领域重要经济体制改革。

3.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重大食品安全建设项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市长负责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市长负责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市长负责制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2.16•【字号】粤府办[1998]8号•【施行日期】1998.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市长负责制考评办法》的通知(粤府办(1998)8号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市长负责制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市长负责制考评办法(1998年2月修订)为了进一步搞好我省“菜篮子”工程工作,保障城市副食品供应,省政府决定对“菜篮子”工程实行市长负责制,并制定如下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民政府。

二、考评项目(一)肉类总产量;(二)禽蛋总产量;(三)水产品总产量;(四)菜篮子工程发展基金或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数额;(五)主要副食品储备量;(六)城市蔬菜基地面积;(七)城市农副产品批发、零售市场面积;(八)副食品零售物价指数;(九)生猪定点屠宰普及率;(十)蔬菜净菜上市普及率;(十一)蔬菜总产量。

三、考评标准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的考评指标,由省政府委托省菜篮子工程办公室于当年的第二季度向各市下达。

各市指标的完成情况以省统计局的统计数字为准。

因遭受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灾害而影响达标的,经省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不列入当年的考评。

(一)完成省下达的11项指标(见《附表一》),其中前6项完成量超过4%以上(含4%);全年没有发生灌水、病、死猪上市情况,没有发生蔬菜中毒事件的,评为“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工作先进单位”。

(二)完成省下达的11项指标,其中前6项完成量超过2%(含2%)以上;全年没有发生灌水、病、死猪上市情况,没有发生蔬菜中毒事件的,评为“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工作表扬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监测与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监测与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监测与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深市监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监测与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20〕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的认定、监测、综合考评工作,推动市菜篮子基地建设,保障我市菜篮子产品市场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监测与考评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监测与考评管理办法附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0月30日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监测与考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章监测第五章综合考评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规范深圳市菜篮子基地(以下简称市菜篮子基地)的认定、监测、综合考评工作,推动市菜篮子基地建设,保障我市菜篮子产品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菜篮子基地是指由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企业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以供应本市市场为主,生产经营规模和质量安全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的菜篮子产品生产、加工配送、流通基地,包括蔬菜水果基地、畜禽蛋奶基地、水产基地、农产品加工配送基地和农产品流通基地五大类。

第三条市菜篮子基地申报、认定、监测、综合考评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市菜篮子基地的认定、监测、综合考评等管理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开展水产基地认定、监测、综合考评等工作。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副产品【发文字号】肇府办[2004]93号【发布部门】肇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10.14【实施日期】2004.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2004]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十月十四日肇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9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肇府[2004]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城乡居民消费安全和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努力实现农产品无公害生产。

二、工作目标从现在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农业示范推广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

到2006年底,大宗农产品基本实现无公害生产,其中,蔬菜、水果、茶叶、禽畜、水产品等重点鲜活“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市城区市场农产品抽检合作率达85%以上,乡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80%以上,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现象得到有效控制,打造出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农产品品牌,提高我市农产品的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实施步骤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施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4年底前,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规章和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在市城区和四会市、高要市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试点工作,建立“肇庆市农产品质量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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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市级“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肇庆市市级“菜篮子”基地的认定、运行监测和管理工作,加强对菜篮子基地的服务与支持,充分发挥其稳定“菜篮子”供应的骨干作用,增强辐射带动能力,保障菜篮子稳定供给和质量安全,根据省市关于加强“菜篮子”基地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肇庆市市级“菜篮子”基地,是指以从事“菜篮子”产品(主要是菜、肉、鱼、果)生产、流通为主业,经营规模和条件指标达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部门审核认定的基地。

认定数量为100个。

第三条肇庆市市级“菜篮子”基地的认定对象主要为本市辖区内注册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

第四条市农业局负责市级“菜篮子”基地的组织认定、运行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菜篮子管理办公室(市场信息科)负责;各县(市、区)农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菜篮子”基地申报、推荐、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报肇庆市“菜篮子”基地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证照齐备有效。

(二)基地应正式投产二年以上,土地租赁剩余使用年限三年以上。

(三)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标准要求,具有有效的无公害产地认证或相关环境检测报告。

(四)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和内部管理制度,具有明确的执行标准(达到无公害标准以上的生产技术规程、产品质量标准)和可追溯的档案信息管理(包括生产过程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产品包装标识等)。

(五)设置农产品质量检测室,配置必要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人员和产地检测设施,或长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经过省计量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下同)对基地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档案。

(六)基地产品供应肇庆本地市场者优先。

生猪生产基地需与本地屠宰企业签订“厂场挂钩”购销合同。

第六条申报的肇庆市“菜篮子”基地应当设在本市区域内,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种植业基地:蔬菜、水果基地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整齐连片;配置防虫网、粘虫色板、杀虫灯、滴(喷)灌、生物肥料等一种或多种生态栽培物化技术;田间工程、温室大棚、集约化育苗、田头预冷等基础设施条件相对完善;规范化、标准化生产水平较高,示范作用突出。

2、畜禽基地:生猪养殖年出栏3000头以上,家禽养殖年出栏5万只(蛋鸡存栏1万只)以上;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符合肇庆市畜禽养殖业布局规划,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强制免疫规定等防疫检疫要求,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符合农业源污染物减排要求,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3、水产基地:以池塘养殖为主的养殖面积在200亩以上;基地生产条件完善、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备,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质等基础性仪器设备;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要求,水源无污染源,且定期进行监测,养殖场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

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必须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且保存2年以上。

第七条在符合第五、六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肇庆市“菜篮子”基地:
(一)申报基地经营主体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种养大户、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现代农业园区。

(二)申报基地获得HACCP、ISO9000、GAP等认证;主营产品已获国际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三)基地主营产品已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证书及获评广东省名牌产品的其
中一项或多项,并在有效期内。

(四)基地产品已实施二维码等信息化溯源。

(五)申报基地在肇庆市城区建有基地产品直销店(点)或与肇庆市内上规模的超市、平价商店、学校和餐饮企业等确立稳定的产销关系。

(六)申报基地建有产地冷库、冷链配送等冷链物流体系。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申报时间。

肇庆市“菜篮子”基地认定每年进行一次,由市农业局公布开展基地申报认定的细则和受理时间。

第九条申报材料。

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于指定的申报受理时间自愿向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肇庆市“菜篮子”基地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畜禽基地需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水产基地需提供水域滩涂使用证。

(三)基地土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基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管理技术规程、生产管理制度、生产记录档案、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标识标志。

(五)基地产品供应肇庆市辖区范围的购销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基地及其产品获得的各项认证证书或荣誉。

申报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所报材料只需提供复印件,
同时备好原件接受评审组查验。

第十条审核流程。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对所管辖范围的申报基地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后逐级上报至市农业局。

第十一条评审考察。

由市农业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阅,对基地生产环境情况、生产规模、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实地考察,现场抽样检测,最后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审定公示。

市农业局根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对推荐的基地进行审定,审议确定肇庆市“菜篮子”基地初选名单,并在网站及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认定公布。

对认定的基地,由市“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肇庆市‘菜篮子’基地”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本年度肇庆市“菜篮子”基地名单。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在认定的有效期内,对获得“肇庆市‘菜篮子’基地”的单位,给予适当的补助。

补助办法与标准由市农业局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完善基地基础设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品种改良、技术开发推广、仓储冷链、信息化应用、环境整治、质量追溯系统建设、直销店(点)建设等。

第十五条引导鼓励基地产品进驻肇庆市平价商店,支持基地在城区开设农产品直销店,开展农产品网上直销、直供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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