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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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57]议字第33号

【失效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57.07.29

【实施日期】1957.07.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

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57年7月29日(57)议字第33号)

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各办公室、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以后的工资待遇,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时期和国务院成立以后,曾经陆续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实施以来,基本上解决了转业、复员干部的工资待遇问题。但是,由于情况变化,同时,这些规定本身也有若干缺点,在贯彻执行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为此,现在作如下规定:

一、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应该按照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转业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一般的应该按照军队干部级别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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