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适应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电力设施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规定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防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管线、对外交通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整治江河、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
第四条绵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绵阳市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旧城改造规划及各类专业规划;研究确定城市风格特色,审定城区主要街景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城市绿地和城市雕塑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审定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
绵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负责对绵阳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旧城改造规划、各类专业规划、城市风格特色、重要建筑方案等进行技术论证,并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派出机构,负责管辖区或乡(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涪城、游仙区政府、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七条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规划督察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18〕5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规划督察办法的通知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规划督察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18〕5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城乡规划督察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22日绵阳市城乡规划督察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行政监督,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四川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省政府第304号令)的规定,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城乡规划进行的行政监督。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向县(市)人民政府派驻的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负责对派驻地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
市城乡规划局协助省人民政府派驻绵阳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市本级及所辖区(园区)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督察管理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督察工作情况。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局按规定支付督察员劳务费,劳务费标准由市城乡规划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所需费用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各驻在地负责督察员日常工作条件的经费保障。
第六条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为依据,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七条城乡规划督察包括以下内容:(一)县(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近期建设规划等的编制、报批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及程序,是否符合上位规划有关要求;(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规划条件的确定及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核准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定权限及程序;规划条件的变更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定权限及程序;(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是否符合法定权限、许可要件及程序;(四)城乡规划的实施是否符合法定规划和许可要求;(五)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和法定要求,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六)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国家及省级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建设及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定规划;(七)村镇建设管理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定权限及程序;(八)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城乡规划督察的其他事项。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八条措施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八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22•【字号】绵办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八条措施的通知绵办规〔2023〕4号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八条措施》已经市八届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22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八条措施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绵阳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开发供应(一)进一步优化土地出让条件。
新出让和改变土地用途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受让人分期缴款时不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可依法申请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支持零星用地整合。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整合的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单宗土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不超过相邻整合宗地面积的10%),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提出整合方案报批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50%出让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出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属地政府(管委会)应积极推进零星用地整合相关工作,确保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完成土地合宗手续。
二、优化项目规划(三)优化新供应土地容积率指标和商住比例。
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在出让前,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满足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结合商业用房配置、去化周期等情况,依法申请适当降低新供应土地的容积率指标及商住比例,并按程序办理;其中,城镇住宅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0(含1.0),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可配建商业建筑比例为≤5%计容总建筑面积,住宅兼容商业用地可配建商业建筑比例为≥5%且≤10%计容总建筑面积。
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修订情况的说明
关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的修订情况说明为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制度、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建设美丽,我局制订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二十六处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容:一、与国家、地方法规同步更新(共8处调整)调整一原13版规定第八章第一百八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调整为:第一百八十二条在本规定印发前,地块已出让的可按出让时的规划条件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旧城改造项目可按政府批复时间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理由及依据:为保证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和延续性、减少16版规定印发后可能产生的矛盾,对16版规定执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调整二原13版规定第二章第八条表2-1注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居住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则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必须提供集中绿地及全民健身活动场地;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调整为: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商业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居住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在土地出让时应明确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容)。
理由及依据:规语句,使表述更严谨。
此外,原文“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的要求无法律依据,故调整为引导性的“鼓励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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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绵阳城市规划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在总结《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版)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块内的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专项保护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未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属绵阳市城乡规划局。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七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层次规划执行。
第八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执行。
城市建设主要类用地兼容表表2-1序号兼容性质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工业用地物流仓储道路与交通公共设施用地绿地R办公、文化活动其他B M W S U GA1、A2A6A3~A9(不含A6)1 居住用地R -- △×△××△△√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A ×-- ×××△△√3 商业服务设施 B △△-- ×△△△√4 工业用地M ××△-- √△√√5 物流仓储W ××△√-- △√√6 道路与交通S ×××××-- ×√7 公共设施用地U ×××××△-- √8 绿地G ×××××△△--注:1.√兼容、×不兼容、△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川府函〔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川府函〔2024〕56号绵阳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厅:你们关于审批《绵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绵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绵阳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坚持创新引领,聚焦建设成渝副中心,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中国(绵阳)科技城、国家重要的国防军工和科研生产基地、国家科技创新先行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西部陆海新通道重要枢纽,加快建成川北省域经济副中心。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绵阳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23.2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57.86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572.17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543.23平方千米以内。
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以及防灾减灾等各类控制线,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构建“一核一圈、三区两屏”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
加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保护,依托西北部山区、中部盆地、东南部丘区,构筑差异化农业发展空间,筑牢涪江上游、岷山横断山脉生态屏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城区城市建设维护管理事权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城区城市建设维护管理事权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绵阳城区城市建设维护管理事权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城区城市建设维护管理事权改革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16日绵阳城区城市建设维护管理事权改革调整方案为理顺绵阳城区城市建设维护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进一步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质形象,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结合绵阳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坚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市级统筹协调作用,突出区(园区)主体作用,逐步形成市区(园区)一体、分级负责、全面覆盖的城市建设维护管理新体系。
2.重心下移、属地管理。
坚持以属地管理为主,将城市建设维护管理事权重心下移,扩大区(园区)管理权限,逐步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市建设维护管理新格局。
3.明晰职责、权责一致。
坚持“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人随事调”,科学界定市、区(园区)事权,建立标准统一、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的管理制度,逐步形成责权利相匹配的城市建设维护管理新体制。
4.创新理念、市场运作。
坚持“经营城市”理念,探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运用经济手段有效整合城市资源,逐步形成多元投入、管养分离、市场运作的城市建设维护管理新机制。
二、事权划分(一)市政工程项目建设1.市级事权。
(1)根据绵阳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相关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负责中心城区内(绵广、绵遂、南环高速公路合围区域,不含仙海区,下同)15条快速路和35条主干道(含道路红线范围内桥隧及雨污水管道)、跨涪江与安昌江大桥、44条污水干管、29条雨水主通道、26座雨污水提升泵站、15条城市绿道、城市部分公园及广场,以及教育园区、行政办公区等全市性、跨区域、系统性的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和改造。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11•【字号】绵府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绵府规〔2023〕6号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市八届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绵阳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11日绵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切实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公园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拥有良好的绿化环境和较完善的设施,具有游憩、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将公园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园建设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推动公园事业有序发展。
第五条公园实行名录管理与分类、分级管理。
公园名录、类别和等级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拟定,并向社会公布。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水利、文广旅、生态环境、公安、林业、教育体育、卫生健康、科技、消防、应急、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园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全市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本办法,并积极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或举报。
对在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
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的修订情况说明为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制度、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建设美丽绵阳,我局制订了《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在《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二十六处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与国家、地方法规同步更新(共8处调整)调整一原13版规定第八章第一百八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调整为:第一百八十二条在本规定印发前,地块已出让的可按出让时的规划条件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旧城改造项目可按政府批复时间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理由及依据:为保证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和延续性、减少16版规定印发后可能产生的矛盾,对16版规定执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调整二原13版规定第二章第八条表2-1注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居住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则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必须提供集中绿地及全民健身活动场地;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调整为: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商业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居住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在土地出让时应明确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内容)。
理由及依据:规范语句,使表述更严谨。
此外,原文“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的要求无法律依据,故调整为引导性的“鼓励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城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城市规划管理区划分为:旧城区(含商业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和新区。
(详附图:绵阳市城区分区及高度分区控制图)。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重大项目应经规委专家组咨询后报政府批准执行,一般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规委专家组咨询重大项目时,本规定可作为参考条件。
第五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
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本规定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表2-1序号兼容性质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公建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绿地第一类第二、三类商贸办公教科文卫一类二、三类普通危险品R1R2、R3C1。
C2C3。
C4M1M2。
M3W1W2U G1 居住用地R √√△×××××√△√2 商业、金融业用地C2 ×√√△××√×√×√3 行政办公C1 ×√√△××××√×√4教科文卫用地C3 ××△√××××√×√5 工业用地M ××××√√√×√△√6 仓储用地W ××××√△√√√△√7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注:√兼容、×不兼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绿地、广场可兼容少量的商业服务及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科教文卫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仓储用地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量农村居民点。
建筑面积、停车位指标补充规定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版)建筑面积、停车位指标补充规定一、建筑面积指标管理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除遵守《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版)外,还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一)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手段规避层高限制。
(二)住宅层高不应大于3.3米。
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三)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宜大于4.2米。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四)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此外,凸阳台一面临墙进深不应大于2.6米,其他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1米。
凸阳台大于2.6米和其他阳台进深大于2.1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五)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
(六)除建筑入口雨蓬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0.6米,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8米。
高层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空调板、装饰线(板)以外的附属构件。
(七)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平地建筑:地下室顶板应低于室外地坪,对地下室顶板上种植花草、乔木的按园林有关规定进行覆土深度设计,但覆土后面层高度不宜高于室外地坪(建筑占地范围内的地下室除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1.0米;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
绵阳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绵阳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绵阳(Mianyang),四川省辖地级市,位于四川盆地西北部,古称“涪城”、“绵州”,是享誉世界的伟大浪漫主义诗人——李白的故乡。
其经济发展离不开城市规划,那么绵阳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什么呢?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绵阳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绵阳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 《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3.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4. 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城市建设部分》7.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2007版)8. 《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实施方案》9. 《绵阳市市区近期建设规划》;10. 《绵阳市国民经济统计资料》11. 《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2. 《绵阳市基础设施发展规划》13. 《绵阳市总体规划(2007-2020)》14. 《绵阳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条:规划范围1. 城市总体规划范围:绵阳市下辖两行政区(涪城区、游仙区)、七开发区(高新区、科创园区、农科区、经开区、仙海区、游仙经济试验区、金家林区)六县(三台县、盐亭县、梓潼县、安县、北川县、平武县),并代管江油市和四川省政府科学城办事处。
全市现有乡镇建制276个,其中乡133个,镇143个,农村村委会3370个,村民小组26867个,城市街道办事处19个,城镇社区居委会388个,居民小组2121个。
幅员面积2 万平方公里,辖9 个县市区,总人口540 万。
城市建城区面积103 平方公里,城区总人口106 万。
2. 城市建设规划范围为:由涪城中心片区、御营坝片区、韩家——沈家坝片区三部分组成,规划总面积13.78平方公里。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管理执法细则》的通知
对擅自破坏园林绿化的经营服务点,给予警告,批评教育并处以罚款。
(违反《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罚。)
第四章市政执法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环境保护执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一)项处罚。)
(二)违反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二)项处罚。)
(六)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四)项处罚。)
(七)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或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六)项处罚。)
(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一)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使的;(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二)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绵阳城市规划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律法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在总结《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版)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第三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目,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专项保护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未批准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属绵阳市城乡规划局。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七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按已批准的上一层次规划执行。
第八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执行。
城市建设主要类用地兼容表表2-1序号兼容性质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工业用地物流仓储道路与交通公共设施用地绿地R办公、文化活动其他B M W S U GA1、A2A6A3~A9(不含A6)1 居住用地R -- △×△××△△√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A ×-- ×××△△√3 商业服务设施 B △△-- ×△△△√4 工业用地M ××△-- √△√√5 物流仓储W ××△√-- △√√6 道路与交通S ×××××-- ×√7 公共设施用地U ×××××△-- √8 绿地G ×××××△△--注:1.√兼容、×不兼容、△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
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
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的修订情况说明为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制度、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建设美丽绵阳,我局制订了《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在《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二十六处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与国家、地方法规同步更新(共8处调整)调整一原13版规定第八章第一百八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调整为:第一百八十二条在本规定印发前,地块已出让的可按出让时的规划条件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旧城改造项目可按政府批复时间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理由及依据:为保证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和延续性、减少16版规定印发后可能产生的矛盾,对16版规定执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调整二原13版规定第二章第八条表2-1注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居住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则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必须提供集中绿地及全民健身活动场地;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调整为: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商业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居住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在土地出让时应明确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内容)。
理由及依据:规范语句,使表述更严谨。
此外,原文“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的要求无法律依据,故调整为引导性的“鼓励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适应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电力设施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规定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防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管线、对外交通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整治江河、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
第四条绵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绵阳市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旧城改造规划及各类专业规划;研究确定城市风格特色,审定城区主要街景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城市绿地和城市雕塑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审定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
绵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负责对绵阳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旧城改造规划、各类专业规划、城市风格特色、重要建筑方案等进行技术论证,并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派出机构,负责管辖区或乡(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涪城、游仙区政府、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七条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关于公布《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公告2016-12-22《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9月29日绵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20日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9月29日绵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贝y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节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节公共场所容貌管理第三节户外广告和招牌容貌管理第四节城市照明容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生活垃圾及餐厨垃圾管理第三节建筑垃圾管理第四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节环境卫生作业及服务管理第五章执法保障和监督第八早附贝y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调整并公布城市建成区范围,划定并公布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业、卫生和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年7月4日)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城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城市规划管理区划分为:旧城区(含商业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和新区。
(详附图:绵阳市城区分区及高度分区控制图)。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重大项目应经规委专家组咨询后报政府批准执行,一般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规委专家组咨询重大项目时,本规定可作为参考条件。
第五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
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本规定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表2-1序号兼容性质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公建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绿地第一类第二、三类商贸办公教科文卫一类二、三类普通危险品R1R2、R3C1。
C2C3。
C4M1M2。
M3W1W2U G1 居住用地R √√△×××××√△√2 商业、金融业用地C2 ×√√△××√×√×√3 行政办公C1 ×√√△××××√×√4教科文卫用地C3 ××△√××××√×√5 工业用地M ××××√√√×√△√6 仓储用地W ××××√△√√√△√7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注:√兼容、×不兼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绿地、广场可兼容少量的商业服务及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科教文卫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仓储用地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臵适量农村居民点。
绵阳市城市规划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规划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单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位:文号:绵府办发[2006]77号发布日2006年12月30日期:生效日2006年12月30日期:绵府办发[2006]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绵阳市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建设全国一流的宜居城市,保障建设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批准的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公用设施,是指民用建筑用地范围内保障安全及功能服务的道路、照明、环卫、供水、排水、供气、供热、消防等设施。
本规定所称公共环境,主要是指民用建筑用地范围内,包括建筑小品、广告、雕塑、灯饰、园林景观、建筑外立面等建筑活动因素的总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绵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的建筑活动。
第四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除应按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方案、建筑夜景(亮化)方案审查外,建筑物(构筑物)需设置固定广告的,还要报送广告设置方案。
第六条在居住区总平面图中,除包括主体及功能设施外,还要合理设置居住建筑生活垃圾收集点和公共厕所设施。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规划方案一经审查通过,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