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1999年9月23日)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
经研究,现规定如下: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偿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2009-08-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一)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2024年全新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个税(二篇)
2024全新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个税(二)2024全新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个税(二)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不断演变,劳动合同的解除成为一个必然的、不可避免的现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提供一定的补偿,个税作为一种普遍的税收方式,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补偿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继续探讨2024年全新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个税的相关问题。
二、回顾现行政策目前,我国对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个税的征收和计算采取了一定的规定。
根据现行个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收入-减除费用=应纳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然而,在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的情况下,减除费用的具体金额尚未明确规定,导致每位劳动者实际获得的补偿金额存在差异。
三、2024年的全新政策1.明确减除费用新政策将明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的减除费用金额。
根据个人工资收入和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减除费用将根据一定的比例进行计算。
这将确保每位劳动者获得的补偿金额更加合理和公正。
2.提高适用税率阶梯为了更好地适应不同收入群体的需求,新政策将提高适用税率的阶梯。
高收入群体将面临更高的税率,而低收入群体将享受适用税率的降低。
这将有助于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经济负担,并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3.优化速算扣除数新政策也将优化速算扣除数的计算方式。
目前的速算扣除数是固定的,不区分个人的收入水平。
新政策将根据个人的收入水平和劳动合同解除原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速算扣除数。
这将使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更加精确和公正。
四、政策的影响2024年全新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个税政策的出台将对劳动者和企业产生积极的影响。
对于劳动者来说,新政策更加合理和公正地计算个人所得税,使得实际获得的补偿金额更加可观。
不仅可以帮助劳动者缓解解除劳动合同带来的经济压力,还有助于提高他们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质量。
对于企业来说,新政策将更好地激励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通过提供合理的补偿,企业可以更好地管理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减少相关纠纷和法律风险的发生。
终止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是否适用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
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适用于解除劳动取得一次性补偿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zxzx/22943_237162.htm
问题:您好!我公司本月有一个员工合同到期,并与公司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公司为此支付该员工一笔钱(低于102900元)作为补偿。
我想问一下这笔钱是否适用财税2001-157号文件里规定的,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2009年4月起补征额为102900元)。
由于上述文件里规定的是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法》中终止劳动合同正是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我想知道在《税法》中终止劳动是否适用于解除劳动取得收入免税的规定?
答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上述文件规定的计算办法仅限个人与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补偿金。
个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取得的补偿金不能比照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适用地区: 全国发文时间: 1999年09月23日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9】第178号法规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住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子以扣除.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适用地区:全国发文时间:2001年09月10日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157号法规正文: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适用地区: 全国。
会计必看员工离职补偿金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会计必看员工离职补偿金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由于企业发展变化原因或者员工自身原因,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那么企业支付的这笔离职经济补偿该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呢一、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由于导致义务产生的事项是终止雇佣而不是为获得职工的服务,企业应当将辞退福利作为单独一类职工薪酬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企业确认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具体考虑下列情况;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确认职工薪酬负债;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辞退计划,由于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规定,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确认职工薪酬负债;3、对于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4、对于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相关规定,即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人当期损益的辞退福利金额;因此,对于满足负债确认条件的所有辞退福利,无论是哪个部门的人员,会计处理借方均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而不是计入资产成本进行资本化,贷方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单独一类职工薪酬进行会计处理;二、企业所得税处理1、离职经济补偿能是否属于“合理工资薪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列举不包括员工辞退福利,并且被辞退员工显然已经不再符合“任职或者受雇”, 任职或者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服务人员提供的劳动价值;而离职补偿产生的原因是终止雇佣而不是为获得职工的服务;因此,员工离职经济补偿金虽属于职工薪酬的核算范围,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范畴;企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离职补偿金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2、离职经济补偿金如何税前扣除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规并没有对离职补偿金的税前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企业支付的员工离职补偿金不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作为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规定: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会计上在计提离职补偿时,多数情况下是按照预计负债的方式进行处理的,离职补偿的确切金额尚未确定;而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中,需要遵循实际发生原则,即税前扣除项目的金额是实际发生的、确定的,由于企业计提的离职补偿不符合实际发生原则的要求,因此税收中不得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在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由于该项补偿已经实际发生,且金额可以确定,因此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三、个人所得税处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两个文件,明确了两个重要问题:1企业支付的离职补偿金,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2给予了相应的优惠,员工取得的离职补偿金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还应当注意,离职补偿金是个人所得税范畴的工资薪金,并不是企业所得税范畴的合理工资薪金;。
2021年辞退员工补偿标准个税
The unexamined life is not worth living. 精品模板助您成功!(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辞退员工补偿标准个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8号】之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的计算步骤何方法。
一、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 1、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
2、解除劳动合同的上一个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
二、在扣除上述两项内容时的计算办法: 1、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假设您的工龄为30年,应按12年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商数减去解除劳动合同的上一个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后,小于目前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则无需纳税。
反之,则按以下公式计算:具体的计算公式=[(A—B—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工作年限其中:A=(取得的补偿金—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工作年限B=取得补偿金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上月,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由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备注:上述公式中出现的两个“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如果以上计算的税款由公司承担,应将“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附:有关20__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参见:国家统计局《20__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__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20__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本市20__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456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4205元),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__〕5号)公布本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月。
深圳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多少需要缴个税
深圳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多少需要缴个税篇一:一次性补偿金的个税处理一次性补偿金的个税处理工作过程中,由于岗位的工作内容,会涉及到补偿金的发放,那么补偿金就会涉及个税的计算,下面我将自己学习的补偿金个税计算方法总结如下。
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补偿金有多种情况,有的属于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有的属于内部退养取得的,还有的属于提前退休取得的。
虽然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补偿金都属于工资性质的收入,但计税方法并不相同,纳税人必须认真加以区分,否则会带来一定的纳税风险。
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补偿金的个税处理需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的个税处理个人因与任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下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
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离职补偿金个税计算方法
离职补偿金个税计算方法离职补偿金个税计算方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综上所述,离职补偿金的纳税标准为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也就是说对于超过的部分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纳税。
提出离职的法律依据提出离职的法律依据是: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查阅“税务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年07月25日发布)。
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一、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1)当地(县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局公布的为准)3倍的数额。
(2)个人在领取该补偿金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提供有关凭证)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但扣除额应仅限原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原由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得扣除。
扣除上述两项后的余额,再按以下办法计算: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商数小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内籍人员3500元/月,外籍及港澳台人员4800元/月),则无需纳税。
但也应零申报。
反之,则按以下公式计算:具体的计算公式=[(A—B—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工作年限其中:A=(取得的补偿金—我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工作年限B=(取得补偿金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上月,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由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或补交的社保费合计)÷工作年限。
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税
⼀次性经济补偿⾦如何计税根据我国的税收法律,超过⼀定数额的⼀次性补偿⾦,应该作为个⼈所得额征纳个⼈所得税。
那么这种经济补偿应该如何征税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次性经济补偿⾦如何计税根据《关于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征免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件规定,个⼈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经济补偿收⼊、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法计算缴纳个⼈所得税:1、个⼈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包括⽤⼈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在当地上年职⼯平均⼯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所得税。
即可视为⼀次取得数⽉的⼯资、薪⾦收⼊,允许在⼀定期限内进⾏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以个⼈取得的⼀次性经济补偿收⼊,除以个⼈在本企业的⼯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的⽉⼯资、薪⾦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所得税。
个⼈在本企业的⼯作年限数按实际⼯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2、个⼈领取⼀次性补偿收⼊时按照国家和地⽅政府规定的⽐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医疗保险费、基本养⽼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次性补偿收⼊的个⼈所得税时予以扣除;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次性安置费收⼊,免征个⼈所得税;4、个⼈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已缴纳个⼈所得税的⼀次性经济补偿收⼊,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资、薪⾦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所得税。
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是否应当计算个⼈所得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次性经济补偿⾦,应按“⼯资、薪⾦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17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征免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要交税吗
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要交税吗所谓的解除劳动合同,指的是双方由于某些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履行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况,为此而结束双方的权利以及义务。
不过,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合法,那么,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要交税吗?下面让我为您介绍一下吧!一、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要交税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明确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要交税。
二、什么是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结束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
对于企业劳动合同的解除,多数国家都有自己的立法规定,并有各自严格的限制条件和程序。
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如何缴税1、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财税》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经济补偿金个税计算方法
经济补偿⾦个税计算⽅法经济补偿⾦是作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获得的⼀种经济补偿,那么补偿⾦是否需要缴纳个⼈所得税呢?经济补偿⾦个税计算⽅法是怎么样的?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关于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征免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件规定,个⼈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经济补偿收⼊、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法计算缴纳个⼈所得税:1.个⼈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包括⽤⼈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在当地上年职⼯平均⼯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所得税。
即可视为⼀次取得数⽉的⼯资、薪⾦收⼊,允许在⼀定期限内进⾏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以个⼈取得的⼀次性经济补偿收⼊,除以个⼈在本企业的⼯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的⽉⼯资、薪⾦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所得税。
个⼈在本企业的⼯作年限数按实际⼯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2.个⼈领取⼀次性补偿收⼊时按照国家和地⽅政府规定的⽐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医疗保险费、基本养⽼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次性补偿收⼊的个⼈所得税时予以扣除;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次性安置费收⼊,免征个⼈所得税;4.个⼈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已缴纳个⼈所得税的⼀次性经济补偿收⼊,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资、薪⾦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所得税。
现举例如下:例如某职⼯2005年6⽉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次性取得经济补偿⾦80000元,该职⼯在此单位⼯作时间为8年,故该职⼯就此⼀次取得的经济补偿⾦应纳个⼈所得税计算如下:第⼀按照国税发(1999)179号⽂件,⾸先计算出个⼈的⽉⼯资收⼊(视为⽉收⼊)⽉⼯资收⼊:(80000-14063×3)÷8=4726.38(元)第⼆、计算当⽉的个⼈所得税⽉应纳税额:(4726.38-1600)×15%-125=343.9(元)第三、该职⼯⼯作8年(视为8个⽉)应纳的个⼈所得税款为:应纳税款=343.9×8=2751.2(元)以上便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对此有了⼤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店铺进⾏律师在线咨询。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个税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个税一、背景介绍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关系终止的一种形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主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被解雇的员工。
然而,在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同时,员工也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根据劳动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 若员工在同一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则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工资×月数×0.5计算; 2. 若员工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2个月但不满3年,则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工资×月数×1计算; 3. 若员工在同一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则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工资×月数×1.5计算。
三、经济补偿金个税的计算方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1.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根据收入档位的不同而异,税率分为多个档位,每个档位的税率依次递增; 2.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3.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为:经济补偿金 - 起征点; 4. 起征点为税法规定的免税额,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起征点为5000元。
四、个税计算示例假设某员工的月工资为8000元,该员工在同一单位工作满2年被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可得:8000 × 24 × 1 = 192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为:192000 - 5000 = 187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假设该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在税率为20%的档位范围内,那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187000 × 20% - 0 = 37400元。
所以,该员工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7400元。
五、注意事项1.公司在发放经济补偿金时需要扣除个人所得税,并将扣除的税款上缴税务部门;2.员工在领取经济补偿金时需要注意核对税款的准确性,如有疑问可以咨询税务部门或专业人士。
财税【2001】第157号辞退补偿个税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文文号:财税[2001]157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国税总局发文时间:2001-9-10实施时间:2001-9-10失效时间: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全国阅读人数:218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立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局文号: 国税发[2000]77号颁布日期: 2000-5-8实施日期: 2000-5-8点击次数: 169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现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个税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个税计算一、引言劳动关系中的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常见情况,无论是在雇主解雇员工还是员工主动离职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都可能会涉及到一次性补偿金的发放。
然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一次性补偿金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因此,了解如何计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的个税是非常重要的。
二、个税适用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次性补偿金属于“劳动报酬”所得的范畴,需要根据相关政策进行个税计算。
根据现行的个税法律法规,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享受起征点。
起征点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可以免征税的最低收入额。
根据最新的国家规定,起征点为5000元。
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从超过5000元的部分开始计算。
三、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的计算方法1. 税前补偿金计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一般为:工龄×月工资×补偿比例。
其中,工龄是指员工在原单位工作的年限,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工作时的基本工资,补偿比例是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定或与雇主协商确定的补偿比例。
2. 个税计算方法(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税前补偿金-起征点(2)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的所得额有不同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具体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可以在国家税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查询。
四、示例分析假设员工小张在某公司工作了5年,每个月的基本工资为8000元,解除劳动合同时确定了一次性补偿金的补偿比例为12个月工资。
1. 计算税前补偿金税前补偿金 = 5年× 8000元/月× 12个月 = 480000元2.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税前补偿金-起征点=480000元-5000元=475000元3. 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我们可以查得员工小张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0。
会计经验:企业支付离职经济补偿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
企业支付离职经济补偿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企业支付离职经济补偿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一、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由于导致义务产生的事项是终止雇佣而不是为获得职工的服务,企业应当将辞退福利作为单独一类职工薪酬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企业确认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具体考虑下列情况.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确认职工薪酬负债.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辞退计划,由于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规定,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确认职工薪酬负债.3.对于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4.对于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相关规定,即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人当期损益的辞退福利金额.因此,对于满足负债确认条件的所有辞退福利,无论是哪个部门的人员,会计处理借方均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而不是计入资产成本进行资本化,贷方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单独一类职工薪酬进行会计处理.二、企业所得税处理1、离职经济补偿能是否属于合理工资薪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列举不包括员工辞退福利,并且被辞退员工显然已经不再符合任职或者受雇,任职或者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服务人员提供的劳动价值.而离职补偿产生的原因是终止雇佣而不是为获得职工的服务.因此,员工离职经济补偿金虽属于职工薪酬的核算范围,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范畴.企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离职补偿金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2、离职经济补偿金如何税前扣除(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规并没有对离职补偿金的税前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企业支付的员工离职补偿金不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作为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规定: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会计上在计提离职补偿时,多数情况下是按照预计负债的方式进行处理的,离职补偿的确切金额尚未确定.而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中,需要遵循实际发生原则,即税前扣除项目的金额是实际发生的、确定的,由于企业计提的离职补偿不符合实际发生原则的要求,因此税收中不得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在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由于该项补偿已经实际发生,且金额可以确定,因此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三、个人所得税处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两个文件,明确了两个重要问题:(1)企业支付的离职补偿金,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2)给予了相应的优惠,员工取得的离职补偿金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还应当注意,离职补偿金是个人所得税范畴的工资薪金,并不是企业所得税范畴的合理工资薪金.3、企业每年与员工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年终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员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劳动补偿金,对于考核合格的多数员工,在下一年又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继续聘用,这个补偿金是否免个税呢?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2021年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经济赔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欧阳光明(2021.03.07)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赔偿收入(包含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赔偿金、生活补贴费和其他补贴用度),其收入在本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的部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赔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查阅“税务公告——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赔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07月25日宣布)。
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赔偿金(包含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赔偿金、生活补贴费和其他补贴用度):一、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1)本地(县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局公布的为准)3倍的数额。
(2)个人在领取该赔偿金时按国家和处所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提供有关凭证)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但扣除额应仅限原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原由企业承担的部分不得扣除。
扣除上述两项后的余额,再按以下办法计算: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出12年的按12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商数小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用度扣除标准(内籍人员3500元/月,外籍及港澳台人员4800元/月),则无需纳税。
但也应零申报。
反之,则按以下公式计算:具体的计算公式=[(A—B—用度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工作年限其中:A=(取得的赔偿金—我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工作年限B=(取得赔偿金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上月,依照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由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或补交的社保费合计)÷工作年限。
备注:上述公式中呈现的两个“工作年限”超出12年的按12计算。
会计实务:离职赔偿金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离职赔偿金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员工受解雇等原因离职时,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由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作为个人取得相关离职补偿金后,是否应交个人所得税,又如何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77号规定: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以超过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收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者,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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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1999-09-23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深地税发[1999]449号转发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
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1〕127号
2011-05-0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有效自2011年5月5日起,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151368元。
深地税发〔2010〕161号(2010年5月5日)规定的免税标准相应失效。
深地税发〔2011〕12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
次性补偿收入
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及深圳市统计局今年最新提供的数据——深圳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456元,因此,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151368元(含本数),免税标准自本文发文之日起执行,超过的部分,仍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0]161号
2010-05-0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有效生效日期:2010-05-05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个人因与用
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及深圳市统计局今年最新提供的数据??深圳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723元,因此,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140169元(含140169元),免税标准自本文发文之日起执行,超过的部分,仍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2001-09-10 财政部
有效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
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