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选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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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文件
粤财大〔2016〕91号
关于印发《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课程修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群团、教学、科研、教辅、附属单位:《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课程修读管理规定(试行)》于2016年10月26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入学的普教本科生,除下列情形外,也适用于我校2015年及以前入学的在校普教本科生:
(一)2015级及以前的在校生主修必修课采取预制方式,不需学生选课。
(二)2015级及以前的在校生每学期通识选修课选课最多3个学分。
(三)2015级及以前的在校生前一个学期考核不合格课程达到或超过6个学分的,不影响当学期选课。
(四)2015级及以前的在校生修够教学计划规定的通识选修课应修总分即可,对各系列课程学分不作要求。
(五)2015级及以前的在校生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以选择补考或直接选择重修(课程实验学时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80%的,只能选择重修)。课程补考不及格者,须选择重修。凡取消考试资格者、课程考试中旷考或违纪违规者,取消该门课程的重修资格,只能参加一次补考。
(六)2015级及以前的在校生同一门课程最多只能重修一次。
(七)2015级及以前的在校生辅修按《广东商学院全日制本科辅修、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粤商院〔2012〕15号)执行。
(八)2015级及以前的在校生按规定缴清当学年费用后方能取得所选课程修读资格。
特此通知。
广东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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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3日
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课程修读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课程修读管理,指导学生科学合理地修读课程,根据《广东财经大学章程》和《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课程修读范围为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
第三条学校保障主修、辅修、重修和计划提前毕业学生修读课程的权利。
第四条按规定缴清当学期专业学费和所选课程学分学费后方能取得所选课程修读资格。
第二章课程
第五条主修专业课程包括必修和选修两种性质。必修课是指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是指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供学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和个性化发展需要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六条必修课包括通识必修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包括通识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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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辅修专业课程是指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加注辅修标识的课程。
第八条辅修专业课程全部为必修课。
第三章修读
第九条完整的课程修读是指取得课程修读资格,按学校规定完成课程全程学习活动并参加课程考核的行为。
第十条一门课程累计缺勤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课时总数1/3的,取消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
第十一条初次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合格,必修课程必须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可在次学期或在以后学期重修;跨专业综合实验课程(《ERP软件II》、《企业行为模拟》和《校内仿真综合实习》)和不安排期末考试环节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二条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可参加补考,也可选择重修该门课程或另选其他选修课程。
第十三条补考、重修课程按实际成绩折算绩点,在相应成绩记载栏中作补考、重修标识。
第十四条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再安排补考,可再次重修。一个学期重修课程不得超过三门。
第十五条考核成绩60分(百分制)及以上或及格(五级计分制)及以上的课程不得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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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已获和在修学分合计达到或超过应修总学分85%的,经申请获得批准后,可提前修读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七条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读要求是取得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选课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业导师指导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制定每学期选课计划,按《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选课规则》(附件1)选课。
第十九条每学期主修选课原则上不超过32个学分;主修学业进度和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主修已获学分数达到或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平均水平且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进入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前5%),每学期主修选课不超过38个学分。
第二十条每学期主修选课和辅修选课合计不超过38个学分。
第二十一条前一个学期考核不合格课程达到或超过6个学分的,当学期选课不允许超过20个学分。
第二十二条有先修后修关系的课程,原则上应按先修后修关系循序选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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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免听
第二十三条免听是指经批准可以不参加平时课堂教学活动,主要通过自主学习完成课程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核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0者,初次修读的选修课程可以申请免听。
第二十五条重修课程可以申请免听。
第二十六条综合运用类课程、初次修读的必修课程和任课教师认为不宜免听的课程,不得免听。
第二十七条一个学期免听的课程累计不得超过3门。
第二十八条每学期第一、二周,学生可提交《广东财经大学课程免听申请审批表》(附件2)申请课程免听,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教务处复核批准后准予免听。
第二十九条获准免听的课程考核,有期末考试环节的,以期末考试成绩核定总评成绩(不计平时考核成绩);无期末考试环节的,由任课教师制定考核方案,经课程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免修与课程替代
第三十条免修是指经批准不参与课程的教学环节,不参加课程考核直接获得该课程学分的行为。课程共用是免修的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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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取得辅修资格前修读“跨学科、跨专业”模块中的课程且获得学分,如该课程与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尚未修读课程完全相同,可以等效并打通共用。
第三十二条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与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完全相同的,可以等效并打通共用。
第三十三条修读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学科基础课或专业必修课且获得学分,如该课程学分大于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尚未修读近似课程的学分,经申请批准,可以免修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尚未修读的课程。反之亦然。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中的课程“等效并打通共用”由教务管理系统自动实现,无需学生申请。
第三十五条每学期第九周,学生可提交《广东财经大学课程免修申请审批表》(附件3)申请课程免修,经开课单位审核同意、教务处复核批准后准予免修。
第三十六条课程替代是指用非本年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替代本年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
第三十七条与被替代课程内容近似且教学要求不低于被替代课程教学要求的课程,可以申请课程替代。
第三十八条课程替代分为事先替代和事后替代。
第三十九条事先替代是指在选课前提交《广东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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