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终止办理程序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发布人:成教股发布时间: 2022-09-16 10:51:201、凡申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均需填写本表。
2、本表系存档材料,须用兰、黑钢笔正楷字体书写,字迹不清者,不予受理。
3、本表一式三份,正式批准后退还办学者一份。
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面向社会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二、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三、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五、公办学校参预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一〉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及资格证明文件、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 (学校占地面积、建造面积、教学设施等) 、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根据宣城市教育局制定的民办学校章程范本来制定);〈四〉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第一条和第二条〈三〉〈四〉〈五〉〈六〉项材料。
〈一〉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允许的决定。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一〉申办报告和章程的审查;〈二〉申办人资格和办学能力的审查;〈三〉办学条件、经费来源及证明文件的审查;〈四〉办学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的审查。
民办终止办学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XXX教育局:您好!我代表XXX民办学校向您提交关于终止该校办学的申请。
在此,我们深感遗憾地宣布,经过慎重研究,我们决定终止该校的办学活动。
以下是我们申请终止办学的原因和具体事宜:一、终止办学的原因1. 市场环境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培训行业的竞争加剧,我校面临着严重的市场竞争压力。
招生困难、学员流失等问题日益严重,导致学校经营状况不佳。
2. 政策调整:近年来,政府对民办教育行业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和整顿,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校在短时间内难以达到新的政策标准,为确保学校质量和声誉,我们决定终止办学。
3. 自身发展需要:在办学过程中,我们发现我校在某些专业领域具有优势,而其他领域则相对薄弱。
为了更好地发展,我们计划重新定位学校发展方向,集中资源打造特色专业,提高学校整体竞争力。
二、终止办学的具体事宜1. 善后处理:我们将对在校学生进行妥善安置,确保他们能够继续接受正常的教育教学。
同时,我们将依法依规处理学校资产、负债等经济问题,确保学校终止办学后的各项事宜得到妥善解决。
2. 师资安置:我们将充分尊重和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为教师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协助他们寻找新的就业机会。
3. 履行审批程序: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教育局提交终止办学的申请报告,并积极配合教育局进行审批工作。
4. 公告通知:在获得教育局批准后,我们将通过各种渠道公告通知,告知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我校终止办学的消息,确保大家及时了解情况。
三、对未来发展的展望虽然我们决定终止目前的办学活动,但我们对未来的发展充满信心。
我们将在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重新规划学校的发展方向,努力创新,为我国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此,我们衷心感谢教育局和社会各界对我校一直以来的关心和支持。
我们将以此次终止办学为契机,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实现民办教育的美好未来而努力。
敬请教育局予以审批。
学校关于学校终止办学的请示【模板】
学校关于学校终止办学的请示【模板】
标题:学校关于学校终止办学的请示【模板】
引言概述:学校终止办学是一个重要的决定,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和步骤。
为了确保学校终止办学的顺利进行,学校需要提前向相关部门提交请示,以下是学校关于学校终止办学的请示模板。
一、学校基本信息
1.1 学校名称:[学校名称]
1.2 学校地址:[学校地址]
1.3 学校办学类型:[公办/民办]
二、学校终止办学原因
2.1 学校终止办学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2.2 学校终止办学的时间节点是什么时候?
2.3 学校是否有相关政策法规依据支持终止办学的决定?
三、学校终止办学的影响
3.1 学校终止办学对学生的影响是什么?
3.2 学校终止办学对教职员工的影响是什么?
3.3 学校终止办学对社会的影响是什么?
四、学校终止办学的措施
4.1 学校终止办学后的资产处理方案是什么?
4.2 学校终止办学后的学生转学安排是怎样的?
4.3 学校终止办学后的教职员工安置方案是怎样的?
五、学校终止办学的申请
5.1 学校终止办学的请示是否已经得到学校董事会的批准?
5.2 学校终止办学的请示是否已经向相关教育主管部门提出?
5.3 学校终止办学的请示是否已经向社会公布?
通过以上模板,学校可以清晰地向相关部门提交学校终止办学的请示,确保整个终止办学过程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审慎处理学校的请示,为学校终止办学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民办学校终止办理程序
民办学校终止办理程序一、民办学校提出终止申请。
二、依法组织财务清算。
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等组成清算组,在当地公开媒体发布清算公告,清算期不少于45天。
三、清算组向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附刊载清算公告的报刊)。
四、审批机关核准民办学校终止,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办理程序一、民办学校提出变更申请。
二、依法组织财务清算。
原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新举办者(或其代表)等人员组成清算组,在当地公开媒体发布清算公告,清算期不少于45天。
三、清算组向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附刊载清算公告的报刊)。
四、新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举办者资信证明:主办单位(人)提交办学申请及有关资格证件(单位办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件副本;公民个人办学提供身份证、非在职证明及学历或职称证明)。
(二)学校章程。
章程中应当规定以下事项:(1)民办学校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内部管理体制(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产生、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5)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罢免程序(6)经费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及回报的取得方式(7)学校自行终止事由、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8)章程修改程序(9)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三)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会计事务所报告)及经济担保书。
(四)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会计资格证书等)。
(五)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须提供学校自有校舍的房产证明,租赁校舍办学的,一律不予审批;举办非学历民办培训机构,须提供校舍房产证明或校舍租赁合同。
(六)举办者是多个主体的,应当签署联办协议,明确各方资产的投入方式、出资数额和权利义务关系等。
(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机关批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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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第四条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第二章学校设立第五条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导向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第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第八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第九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一条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筹设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设立学校论证报告;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五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六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第十二条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正式设立申请报告;二筹设批准书;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四学校章程;五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八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第十三条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交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二条除第二项以外的材料;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批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第十五条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同时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营利性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第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董事会、行政机构、校长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设立和行使职权;第十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主要履行以下职权:一检查学校财务;二监督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第二十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共青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作用;第四章教育教学第二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第二十二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深入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第二十三条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第二十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境外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本科高等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学校应当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学校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五章财务资产第二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学校应当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第二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者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第二十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第二十九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教职工待遇以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学校应当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第三十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拥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学校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抽逃注册资本,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第三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学校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三十二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第三十三条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应当执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第三十五条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应当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公开,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方便调取和查阅;除学校已经公开的信息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其他信息;第七章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其中,营利性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由教育部审批,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第三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权益不受影响;第三十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三十九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处理,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和相关方面的权益;第四十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及时办理建制撤销、注销登记手续,将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印章交回原审批机关,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登记管理机关;第四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学校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第八章监督与处罚第四十二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第四十三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大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招生简章的监管力度,对于使用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四十四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和检查,组织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定期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第四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情况的监督,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予以处理;第四十六条地方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第四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二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三提供虚假资质或者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四筹设期间违规招生,办学期间违规收费;五因学校责任造成教育教学及安全事故;六抽逃办学资金、非法集资;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第四十八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一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二民办学校属营利性的,其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三办学条件不达标;四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九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五十条本细则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民办学校申请终止办学书
民办学校申请终止办学书
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
(提出终止办学理由)
特提出终止办学。
宁波市北仑区XXX学校
20XX年X月XX日申请终止办学书法定格式示例
民办学校申请终止办学书
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我校根据学校章程规定,并经学校董事会讨论决定要求终止办学。
董事会决议:一、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或完成学生退费工作)。
二、成立财务清算小组,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审计工作及其他事务。
……
特向教育局提出终止办学申请。
宁波市北仑区XXX学校
20XX年X月XX日。
注销民办学校的步骤和流程
民办学校注销流程为向登记机关提交终止办学申请书;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终止的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财务清算相关材料;对学校的财产进行了清偿和处置情况报告;办学许可证、印章;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署保证书;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等资料,登记机关认为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注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及项目编号(一)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三)项目编号:D11002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款: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款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1项处理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的项目名称调整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申请报告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申请报告致:[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报告单位(全称):[民办学校全称]报告日期:[填写日期]尊敬的[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您好!我校[民办学校全称],自[成立年份]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提供优质教育资源,秉承“[学校教育理念或宗旨]”的教育理念,为社会培养了众多优秀人才。
然而,鉴于当前教育环境的变化及我校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经过深思熟虑和多方论证,我校决定向贵部门提出终止办学的申请。
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一、终止办学原因1.市场环境变化:近年来,随着教育市场的竞争加剧,特别是线上教育的快速发展,我校在招生、教学质量提升及运营成本控制等方面面临巨大挑战,难以维持原有的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
2.教育资源整合:为响应国家关于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教育公平的政策导向,我校考虑与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整合,以更高效地利用教育资源,为学生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在此过程中,我校决定主动退出,以支持更广泛的教育资源整合。
3.财务状况考量:受经济大环境和教育行业整体影响,我校近年来财务状况持续紧张,尽管采取了多项措施,但仍难以扭转亏损局面,继续办学将给举办者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二、善后工作安排1.在校学生安置:对于目前在校的学生,我校将积极与周边优质学校沟通,确保每位学生都能平稳过渡到新的学习环境,继续接受良好的教育。
同时,将配合家长做好转学手续,确保学生权益不受影响。
2.教职工安置:我校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教职工的安置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职业介绍等,确保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资产处理:对于学校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校舍、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等,我校将依法依规进行清算和处理,所得资金优先用于清偿债务、支付善后费用及保障师生权益。
4.档案移交:我校将按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整理并移交所有教学档案、学生档案及相关资料,确保教育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申请请求基于以上情况,我校正式向贵部门提出终止办学的申请,恳请贵部门予以批准,并指导我校完成后续的善后工作。
民办幼儿园终止办学的应急预案范文
民办幼儿园终止办学的应急预案范文示例文章篇一:《民办幼儿园终止办学的应急预案》一、总则民办幼儿园在终止办学过程中可能面临诸多复杂情况,如幼儿安置、教职工安排、资产处置等。
这就像一艘航行的船突然要靠岸不再起航,船上的一切都得妥善安排。
我们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应急预案,来应对这个特殊时期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幼儿安置预案(一)提前通知家长我们得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对待家长。
当确定要终止办学时,第一时间通知家长这个消息。
通过家长会、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告知。
比如说,“家长们啊,咱们幼儿园因为某些原因不得不终止办学了,这事儿挺突然的,但是我们一定会妥善安排好每一个孩子的。
”家长们肯定会很担心,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我们得耐心解答。
有的家长可能会问:“那我孩子接下来去哪儿上学呢?”我们就可以给他们提供周边优质幼儿园的信息。
(二)协助幼儿转学积极与周边其他幼儿园沟通协调。
这就好比给孩子们找新的家。
联系那些口碑好、师资力量强的幼儿园,看看他们是否有接收能力。
然后为孩子们办理转学手续。
可以安排专门的老师负责对接转学事宜,帮助整理孩子的学习档案等。
比如,李老师负责和阳光幼儿园对接,张老师负责和彩虹幼儿园对接。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我们还要积极争取一些转学补贴或者优惠政策。
“孩子的教育可不能耽误啊,咱们得想尽办法让他们顺利过渡。
”三、教职工安排预案(一)结清工资福利这是最基本的。
就像工人做工得拿到应得的报酬一样。
统计每一位教职工的工资、奖金、社保等各项费用,确保足额发放。
不能亏欠这些为幼儿园付出心血的老师们。
要是拖欠工资,那可就太不地道了,人家老师怎么养家糊口呢?(二)提供就业推荐要对教职工负责到底。
了解每一位老师和工作人员的特长和优势。
比如,王老师教学经验丰富,我们可以推荐她去其他幼儿园应聘。
对于后勤人员,也联系相关的单位或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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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办学校变更与终止办法
辽宁省民办学校变更与终止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行为,维护民办学校、举办者、教师、受教育者及其他利害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经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变更是指依法改变被许可事项的行为。
民办学校的变更事项包括: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学校名称、地址、层次、类别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变更。
民办学校的终止是指依法停止办学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民办学校的变更应当符合区域教育发展需要,有利于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事项。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按照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章分立、合并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分立是指一个民办学校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办学校。
分立后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相应办学层次、类别的设置标准。
分立后各民办学校按协议承继原学校的财产、债权和债务,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民办学校申请分立,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决策机构决议;(三)财务清算报告;(四)办学评估报告;(五)分立后各学校章程;(六)分立后各学校资产来源、资产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七)分立后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八)分立后各民办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九)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办学校合并组成一个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
一个民办学校吸收其他民办学校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民办学校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4.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对于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第五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国家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
以捐资等方式举办民办学校,无举办者的,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发起人履行。
关于民办学校终止时在校生及教职工安置情况报告
关于民办学校终止时在校生及教职工安置情况报告近年来,民办学校在我国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
民办学校的普及,不仅让更多的学生和家庭有了更多的选择,同时也增加了教育市场的竞争和活力。
但是,民办学校的生命周期也有着其天然的局限性。
在某些情况下,民办学校需要终止其运营,面临这种情况,民办学校如何安置在校生及教职工,成为了一个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教育部出台了《关于民办学校终止时在校生及教职工安置的若干规定》,对民办学校终止时在校生及教职工安置进行了规范和指导。
以下是简单的介绍和分析。
一、待遇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是民办学校最核心的资源。
当一所民办学校终止运营时,对在校学生的安置是第一位的问题。
《若干规定》要求,民办学校要提前至少六个月向在校学生及家长公示终止的事宜,并妥善安排学生转入其他合法的学校,并根据实际情况为受影响的学生及家长提供必要的协助。
对于原民办学校不能满足学生转学所需的,应优先考虑学生选择的学校及相对偏难的招生方向,给予优惠政策和社会支持。
此外,终止的民办学校还应向在校教职工提前六个月通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民办学校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妥善处理教职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公积金、福利待遇、人事关系及工龄统计等事项,并依法处理退休、伤残、患病的教职工及离职人员的相关问题。
二、法律法规强制予以保障在处理终止民办学校在校生及教职工的问题上,法律法规的存在和执行是必不可少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民办学校在终止学生及教职工合同时,应全额支付工资、补偿费用和清算工作,避免出现隐性赤字和拖欠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等问题。
此外,对于民办学校兼营公益活动和非公益活动的情况,《若干规定》也做了规定。
民办学校要依据公益和非公益活动收入的比例,向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机构、个人或进入到民办学校之前的原政府部门退还公益投入资金,并做出严谨的财务报表。
同时,对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民办学校要按照相关法规受到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方案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方案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是一个复杂的决策过程,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以下是一个可能的终止办学方案:
1. 审查合同:民办学校应先审查合同中的终止条款,确定是否可以按照合同中的规定终止办学。
2. 与相关方协商:民办学校需与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解释终止办学的原因和可能的影响,并尽力减少对相关方的不利影响。
3. 通知相关部门:按照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民办学校需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说明终止办学的原因和计划。
4. 处理财务事务:民办学校应做好财务清算工作,包括整理收支情况、处理未清的款项、清理财产等。
5. 转移学生:民办学校需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合作,妥善安排学生的转学问题,确保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6. 处理人事问题:民办学校需依法处理教职员工的工作关系,包括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和办理离职手续等。
7. 完成结算手续:民办学校需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税务、社保、工商等相关手续的注销和结算。
8. 关闭办学机构:在完成上述各项事务后,民办学校需完成关闭办学机构的步骤,包括清理办公设备、处理租赁合同等。
总之,民办学校终止办学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并与相关方充分沟通协商,以确保合法、公正、合理地完成终止办学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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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终止办理程序
一、民办学校提出终止申请。
二、依法组织财务清算。
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等组成清算组,在当地公开媒体发布清算公告,清算期不少于45天。
三、清算组向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附刊载清算公告的报刊)。
四、审批机关核准民办学校终止,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办理程序
一、民办学校提出变更申请。
二、依法组织财务清算。
原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新举办者(或其代表)等人员组成清算组,在当地公开媒体发布清算公告,清算期不少于45天。
三、清算组向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附刊载清算公告的报刊)。
四、新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举办者资信证明:
主办单位(人)提交办学申请及有关资格证件(单位办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件副本;公民个人办学提供身份证、非在职证明及学历或职称证明)。
(二)学校章程。
章程中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1)民办学校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内部管理体制(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产生、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5)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罢免程序
(6)经费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及回报的取得方式
(7)学校自行终止事由、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8)章程修改程序
(9)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三)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会计事务所报告)及经济担保书。
(四)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会计资格证书等)。
(五)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须提供学校自有校舍的房产证明,租赁校舍办学的,一律不予审批;举办非学历民办培训机构,须提供校舍房产证明或校舍租赁合同。
(六)举办者是多个主体的,应当签署联办协议,明确各方资产的投入方式、出资数额和权利义务关系等。
(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机关批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