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经验,实行雇主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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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20•【文号】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使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逐年好转的态势。

但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仍然居高不下,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化解事故风险,仍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充分发挥保险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工伤社会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提出来的一种带有一定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

它的特点是强调各方主动参与事故预防,积极发挥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管理功能,运用行业的差别费率和企业的浮动费率以及预防费用机制,实现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目的是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终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有效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各地探索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必须坚持综合治理,充分调动和发挥一切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因素,从不同层面加大工作力度,这是安全生产方针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长治久安的基本要求。

我国工程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工程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工程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于芹【摘要】本文从我国工程保险行业的现状分析出发,剖析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优化险种设置、加强立法、改革相关制度、加强盅管、推动中介咨询机构的发展、健全行业协会职能、建立工程保险信用体系等措施建设.【期刊名称】《价值工程》【年(卷),期】2010(029)015【总页数】1页(P38-38)【关键词】工程保险;险种;保险中介;保险监管【作者】于芹【作者单位】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15004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701 我国工程保险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1.1 市场主体的风险管理意识淡薄。

虽然我国建筑领域的市场化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因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很多业主和承包商仍然不能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

在不同程度上导致了利益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从而使业主和承包商缺乏风险管理的意识。

1.2 工程保险费率高、险种少。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工程保险费率相对较高,但保险公司的盈利并未因此而增长。

保险人运用资金不合理,投资利益不佳是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

险种少是我国工程保险的另一个缺陷,目前我国的工程保险险种主要限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除和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有一些保险公司推出了第三者责任险和施工机械设备险,但这些险种的设计并不合理。

1.3 工程保险市场尚未形成,缺乏相应的工程保险中介机构。

工程保险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大量的数据和丰富的经验,而工程保险的风险评估识别、保险合同洽谈、索赔等需要耗费投保人大量的人力物力,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有专门提供工程保险中介咨询服务机构的存在,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工程保险咨询公司)等。

然而,据统计,我国从事工程保险的人员不到保险人的1%,远远不能满足需要。

1.4 规范工程保险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位。

我国的《保险法》中没有针对工程保险的具体规定,《建筑法》第48条只有“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没有对其他工程保险险种的规定。

论我国的责任保险及其作用

论我国的责任保险及其作用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研究[摘要]责任保险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险业发展的高级阶段。

本文在对我对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进行透彻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责任保险;风险控制;保险公司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 of Liability Insurance in ChinaAbstract: The overall development of liability insurance is an important signal of social progress and the advanced stage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surance industry. The essay points out the way of developing liability insurance in China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 to improve the liability insurance market in China.Key Words:liability insurance; risk control;insurance company胡锦涛同志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

要实现这一伟大的战略目标,责任保险必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壮大,被称为保险业发展的第三阶段,也是保险业直接介入社会发展进步的具体表现。

责任保险具有较强的经济补偿与社会管理功能,不仅能使公民在人身受到伤害或经济利益受到侵害时获得经济补偿,有利于及时解决民事赔偿纠纷,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经济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和秩序,也是政府运用市场手段管理社会风险的重要途径。

解雇保护制度研究:域外比较与本土经验

解雇保护制度研究:域外比较与本土经验

解雇保护制度研究:域外比较与本土经验近年来,中国的就业形势日渐严峻,许多职工担心自己可能被迫离职或失去收入来源,对保障自身权益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对此,一些人提出应该建立解雇保护制度,来保护职工的权益,减少因经济下滑导致的失业风险。

本文将通过对国外解雇保护制度的比较研究和中国相关职工保险制度的分析,探讨建立解雇保护制度的可行性及其实施路径。

一、国外解雇保护制度许多发达国家都有解雇保护制度。

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被解雇的职工提供失业救济,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雇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程序、并给予一定的补偿;三是强调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民事法律的规定,并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例如,德国有“雇主承诺”制度,在员工受到公司的解雇通知前,雇主必须提前告诉员工。

在notifying员工之后,雇主需要即刻和员工进行一次交谈来磋商进一步的帮助。

公司需选取一名独立的人士作为违反了法律和公司准则的员工的仲裁工具。

而且公司必须在24小时内为解雇员工制定具体规划。

此外,德国设立了一套保障被解雇员工的失业救济制度,针对不同的贡献和个人状况给予不同程度的救济金。

二、中国职工保险制度在中国,职工退休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职工保险制度普遍推行。

2019年,中国政府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完善了职工保险制度。

此外,全国各地还在不断探索建立失业保险金、福利保障以及职工荣誉等制度。

不过,中国缺乏一套完整的解雇保护制度,尤其是针对失业人群的失业救济亟需完善。

这对于一些在职工人而言,当失去工作时,在短时间内就可能面临收入减少或甚至零收入的情况,对生活造成巨大的负担。

因此,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完善的解雇保护制度对保障职工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建立解雇保护制度的思路和建议建立解雇保护制度需要考虑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因素。

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比较与借鉴

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比较与借鉴

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比较与借鉴【原创实用版4篇】目录(篇1)一、引言二、国外工伤保险制度的特点1.覆盖范围广2.赔偿标准高3.预防和康复并重4.强调雇主责任三、国外工伤保险制度的优缺点分析1.优点a.保障全面b.赔偿高效c.预防效果明显2.缺点a.成本较高b.雇主责任过重四、国外工伤保险制度的借鉴意义1.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2.提高赔偿标准和效率3.加强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4.合理分担雇主责任五、结论正文(篇1)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工伤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社会的重视。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各国在工伤保险制度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

本文将对国外工伤保险制度进行比较和借鉴,以期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国外工伤保险制度的特点1.覆盖范围广国外工伤保险制度通常覆盖范围较广,不仅包括正式员工,还涵盖了临时工、实习生等非正式就业人员。

此外,一些国家还规定了特定行业和领域的劳动者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如建筑业、矿业等高风险行业。

2.赔偿标准高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普遍实行较高的赔偿标准,以确保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后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赔偿标准通常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补贴、伤残津贴等方面,部分国家还规定了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

3.预防和康复并重国外工伤保险制度不仅注重对工伤事故的后续处理和赔偿,更重视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劳动者的康复。

一些国家制定了严格的安全生产法规,要求企业必须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同时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

4.强调雇主责任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普遍强调雇主的责任,要求雇主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并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原则有利于促使雇主加强对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三、国外工伤保险制度的优缺点分析1.优点a.保障全面:国外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广,保障了各类劳动者的权益,降低了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造成的生活压力。

社会保障学--简答题

社会保障学--简答题

社会保障学--简答题简述残疾人福利包括哪些内容?P266答:残疾人福利的主要内容:1残疾预防2残疾健康,3残疾人教育4残疾人就业5残疾人文化体育6无障碍环境建设简述工伤社会保险的特点?答:从各国工伤社会制度建立的实践来年历,其共同特点是:①实施保险的强制性。

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企业,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②保险内容的丰富性。

它包括工伤津贴、工伤医疗、职业康复、伤残抚恤、丧葬费补助和遗属抚恤等项目。

③工伤保险的雇主完全责任制和无过失补偿原则。

雇主承担工伤保险的全部费用,雇员无须缴纳工伤保险费。

④工伤赔付与工伤预防相结合。

工伤保险的目的不仅在于为工伤伤亡者和职业病患者提供经济上的补偿,而且在于减少和预防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降低劳动者可能遭受伤害的程度。

⑤保障水平的差异性和多层次性。

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是根据工伤者受伤害的程度来确定的,具有差异性和多层次性。

简述工伤预防、工伤补偿与工伤康复的关系。

答:1)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有机结合,工伤预防的任务是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来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以达到最大限度的减少工伤事故及其为害后果。

2)工伤保险是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保障受害者能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医治,同时对其受到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

工伤康复是通过医疗手段的延伸促使受害职工的身体康复,并通过相应的职业再培训来帮助其恢复职业能力,促使其从新从事相应的工作。

3)三者的有机结合,形成了一个缓和乃至使工伤问题得到较好解决的良性循环体系。

简述划分贫困线的方法?答:确定贫困线有四种方法:⑴以恩格尔系数为依据确定贫困。

食物支出占家庭支出的比例就是恩格尔系数。

一般认为,恩格尔系数超过59%,属于生活绝对贫困的家庭。

⑵一些发达国家用相对的方法来衡量贫困,最常用的是将贫困标准和一个地区人均收入水平保持一定比例。

⑶市场菜篮子方法。

即以人们日常最起码消费支出的总费用作为划定贫困的标准,具体包括人们的食品、生活必需品和社会日常生活的费用。

当代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下)

当代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下)

当代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下)十四、民法与经济法之分在80年代初,“经济法”这一名称对中国还是相当陌生的。

随着国家的主要任务转向经济建设,同时也在当时苏联和个别其他东欧国家以及少数西方国家法学的影响下、中国法学界出现了倡导经济法的呼声。

但与此同时,在法学界也出现了民法与经济该之间界限的争论。

据报道,在1986年起草《民法通则》时,上述争论就正式展开。

当时争论的出发点是“制定民法通则的时机是否成熟”?因为倾向于经济法的一方认为当前制定民法通则的时机不成熟,制定民法通则应与制定经济法纲要同步进行。

但实质上争论的问题是民法与经济法之间界限应如何界定,大体上双方的对立论点是:倾向经济法的一方主张:(1)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

(2)法人问题不由民法通则规定,而应单独制定法律。

(3)应建立两种合同制度,分别调整经济合同关系与民事合同关系。

总之,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而经济法调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经济管理与协作关系。

反过来,倾向民法一方的主张是:(1)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应由民法调整,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经济关系,不包括领导关系、隶属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

(2)法人与自然人一样,是民事活动主体,大多数国家的民事法律都确立了法人制度。

(3)经济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经济关系,不包括纵向经济关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采纳了后一种意见,认为“西方国家没有经济法典,苏联和东欧国家也没有搞经济法典(只有捷克有经济法典),我国立法一向不主张先搞体系,然后再立法,而是成熟一个,制定一个。

学术理论问题可以慢慢讨论,但不是不搞民法通则的问题,不应当因此而影响立法。

”〔1〕因此,《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2条)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80年代经济法的出现以及随之而来的争论,既是当时中国经济领域发展的产物,也是外国法律和法学影响下的体现。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使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逐年好转的态势。

但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仍然居高不下,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化解事故风险,仍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充分发挥保险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工伤社会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提出来的一种带有一定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

它的特点是强调各方主动参与事故预防,积极发挥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管理功能,运用行业的差别费率和企业的浮动费率以及预防费用机制,实现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目的是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终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有效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各地探索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必须坚持综合治理,充分调动和发挥一切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因素,从不同层面加大工作力度,这是安全生产方针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长治久安的基本要求。

社会保障国际比较

社会保障国际比较

第二章世界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与发展一、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标志1.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1601年,英国颁布了《济贫法》2.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1)德国1883年颁布《疾病社会保险法》2)德国先于其他国家制定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原因:a德国工人运动的迅猛发展b为了加快工业发展和对外扩张c 德国新历史学派的出现3.继续向外扩展美国1935年颁布《社会保障法》二、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标志1.福利国家的形成2.社会保障模式的多样化三、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1.社会保险“核心”2.社会救济“辅助”3.社会福利“最高层次”四、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功能1.社会保障体系是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2.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3.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公平4.社会保障体系是影响人们的消费、就业等行为的政策工具5.由社会控制的工具演变为多元化的功能五、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发展1.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动因直接动因-财政危机1)石油危机的爆发,经济停滞不前2)社会保障制度成熟面临入不敷出的财政预算危机3)全球范围出现人口老龄化现象2.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的难题1)全球面临人口老龄化的难题2)福利扩张的速度快于经济增长3)医疗费用膨胀,收入补贴增长4)失业率普遍上升,失业救济费入不敷出5)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能受到新的挑战3.世界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主要趋势1)在公平与效率的选择上,福利国家开始重视社会保障的激励功能2)养老保险体系由单一支柱走向多支柱制度3)养老保险模式开始由给付确定制向缴费确定制转变4)养老基金由完全的公共管理转变向公共管理和私人管理并存,并且私人管理的比重逐渐加大,私有化趋势日趋明显第三章社会保障模式的国际比较一、社会保障模式分类 1.自保公助型(德国美国日本)2.国家福利性(英国瑞典)3.自我积累型(新加坡智利)二、自保公助型的特征1.立法前提,强制保险2.三方负担,个人缴费3.广覆盖,项目多4.基金管理压力大(主要问题)5.兼顾公平与效率;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保障基本生活三、国家福利型的特征1.强调公平,实行收入所得再分配,实行累进税2.实行充分就业3.实行全方位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对象为全社会成员4.社会保障制度立法先行,依法实行5.福利开支基本是企业和政府负担,6.保障项目齐全7.保障水平高四、(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型制度的特征1.强制储蓄自我保障2.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3.不具备再分配与互助调剂功能4.注重效率,激励功能明显5.综合化趋势6.立法规范,实施严格,集中管理五、(智利)储蓄积累型制度的特征1.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完全积累2.私营化管理3.支付方式多元4.市场化投资运营,严格规范5.政府有限责任六、社会保障模式多元化实践1.福利国家型-政府减负a限制政府责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b多主体参与,多层次制度2.自保公助型-开源节流-调整改革-具体制度的修修补补3.自我积累型-修补-增加公平性与互助互济功能七、多元化社会保障模式的启示1.权利与义务兼顾2.公平效率结合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4.加强低层次保障,加大救助投入八、社会保障水平及支出增长率比较(图表3-2)1.自保公助型和自我积累型社会保障模式优于国家福利模式2.在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上,实行国家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高于自保公助型国家3.在控制支出方面,福利国家的改革力度与难度比较大4.在支出水平控制方面自保公助型国家要优于福利国家九、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比较(表3-3)1.社会保障支出越高,国民经济增速越慢2.福利国家的国民经济增速慢于其他类型3.自保公助型社保模式有利于经济增长4.自我积累型对国民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更为明显第四章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及资金运营国际比较一、现收现付制(一种社会保障短期横向财务平衡模式,以支定收,不留积累,既定给付-受益确定制,参与主体缴纳税费)的特点:优点1.短期平衡的灵活性2.代际再分配功能3.强调社会公平性4.操作简单,管理成本低5.没有保值增值压力缺点:6短期平衡,缺乏必要的积累,无法应对人口老龄化7.受社会保障刚性影响,保障水平不断上升,支付压力日益增重8.抵御突发性风险的能力较弱9.对个人储蓄有挤出效应二、基金积累制的特点:1.是社会保障长期的平衡机制,提取比列稳定,具有储蓄功能2.是一种纵向收入分配,能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3.完全个人账户积累,有较强的激励作用4.基金透明度高5.基金经济效益好三、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原则比较1.灵活运用投资原则2.规定最低收益率3.选择良好的投资主体4.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5.投资注重科学组合第五章社会保障水平国际比较一、中国社会保障水平内部要素比较1.分项研究表明,职工养老保险类保障支出占总支出比重最大,在职职工保险福利支出比重次之,两者相加占整个保障支出“小口径”的90%以上2.加总研究,以“小口径”计算,中国社会保障水平呈现小波动上升趋势,以“中口径”计算,中国保障总水平呈现大波动略向上发展趋势,以“大口径”计算,呈现微小波动持平发展趋势。

第一二讲社会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一二讲社会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

• 但这一政策在过去却不可能得到落实,因为 这种视同缴费来源于何处没有法律依据,而 没有资金支撑得政策只能就是一纸空文
• 南京蒋乃群案件
缴费不满15年得可以补缴15年,或者由参保 人选择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待 遇,这实际上也就是对劳动者权益得追认与 维护。
《社会保险法》还存在着不足:
一、授权条款太多。如多处规定“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等,
2、消除实务中得若干误区
劳动者承诺“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 协商选择参加部分险种 协商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发生工伤事故“私了” 农民工不享受社会保险权利
(三)社会保险法实施得对策建议
1、千方百计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 保险参保率
加强征收
提高就业质量(稳定得劳动关系,合理得薪酬结 构)
• 农村居民得合作医疗就是否应当归入社会 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应否统一经办,社会 保险费应由谁征收,等等,实际上,都就是部门 分歧无法统一。
• 第四,中央与地方之间存在分歧。
• 关于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有人认为影响了发 达地区得养老金水平, 也有人认为地方会算 计中央,从而宁愿维护现状而不想走向全国 统筹或者拖延全国统筹得步伐。
(二)明确了社会保险得制度框架,即五大保险 项目
不排除以后会增加护理保险项目等
三)确立了社会保险得基本模式 如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统账结合模式 个人账户实账制
基本养老保险就是全国性制度安排并实行 全国统筹,其她社会保险制度实行省级统筹。
• 农村合作医疗纳入社会保险法进行规范,即 明确了它就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得组成部 分,就是医疗保险制度得有机组成部分而不 就是另外得制度安排。
• 另一方面,明确了社会保险制度特别就是社 会保险基金得监督机制,包括国家立法机关 得监督、行政机关得监督、 司法机关得监

借鉴美国经验探寻中国社保基金的完善发展

借鉴美国经验探寻中国社保基金的完善发展

借鉴美国经验探寻中国社保基金的完善发展摘要:探寻美国养老基金发展历程,为我国养老基金的发展路径和方向提供有价值的启示,并通过中国养老基金自身有效运行机制,建立中国金融市场与社保基金的良性关系,建立中国自身完善的养老基金制度,以应对国内严峻通货膨胀形势从而实现社保基金的有效增值保值。

关键词:中美养老基金制度;社保基金模式发展;中国人口结构;增值保值一、引言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的持续扩散,中国政府救市政策过量流动性释放下中国国内通货膨胀形势愈演愈烈和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趋明显,中国社会保障基金增值保值压力日益明显,在此严厉形势下,如何借鉴发展较为成熟的美国养老基金制度取长补短,完善和发展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二、美国养老金制度与人口结构1.制度构成美国人的养老保障体系被形象地比喻为“三条腿的板凳”。

第一条腿是政府责任下的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它是美国人养老保障的“精神支柱”;第二条腿是雇主责任下的雇主年金(private pension)及雇员团体保险,这是美国人养老保险的“载重主体”;第三条腿是家庭责任下的个人退休储蓄(如ira等)与个人人寿保险,它是美国人养老的自我保障部分。

这一多元化的、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极大地分散了国家承载养老社会负担的风险。

2.美国养老金制度与股市的关系美国股票总市值的约为18万亿美元,退休基金和保险公司持有65%,个人投资者持有35%。

美国基金在国外投资约占总市值的25-30%。

每年dc与ira进入股市的股票型基金,1990-2009年净现金流约1100亿,20年共2.2 万亿美元,增值至11万亿。

美国金融资产65 万亿,其中退休资产45 万亿。

个人退休账户资产平均17-20万美元,加上非退休账户不到30万美元。

1925-1945年出生美国人称沉默一代5900万人,2001年平均年龄66岁,是2001年前美国持有股票资产最多的人群,股票的巨大抛压致使道指30下降。

退休再就业者工伤保险适用问题

退休再就业者工伤保险适用问题

国内相关政策及实践经验分享
政策背景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于退休再就业者的工伤保险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完善,为退 休再就业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障。
实践经验
一些地区在退休再就业者工伤保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例如,上海、广州等地通过建立专项基金 、提供财政补贴等方式,为退休再就业者提供工伤保险服务。这些实践经验为我国退休再就业者工伤 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及争议解决机制
支付标准
明确退休再就业者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死亡抚 恤金等项目。
争议解决机制
建立退休再就业者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的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等途径,确保争议得到妥善处理。
04
国内外经验借鉴与启示
国外退休再就业者工伤保险制度介绍
欧洲模式
欧洲国家在退休再就业者工伤保险方面 ,采取了较为完善的制度设计。例如, 德国、法国等国家建立了独立的工伤保 险制度,为退休再就业者提供全面的工 伤保障。
VS
美国模式
美国在退休再就业者工伤保险方面,主要 依靠雇主责任保险来覆盖。这种模式下, 雇主需要为退休再就业者购买相应的保险 ,以确保他们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能够得 到及时的经济补偿。
对我国退休再就业者工伤保险制度的启示
完善制度设计
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应建立独立的退休再就业者工伤保险制度,确保他们在工作中受到伤 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同时,要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
加强宣传教育
加大对退休再就业者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他们的参保意识。通过开展培训、讲 座等活动,让更多人了解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支付情况
由于退休再就业者的工伤保险参保率较低,且部分用人单位存在逃避责任的情况,导致退休再就业者的工伤赔偿 往往难以得到及时、足额的支付。

江苏开放大学《社会保障学》期末综合大作业

江苏开放大学《社会保障学》期末综合大作业

江苏开放大学《社会保障学》期末综合大作业答案01-10 CCCB ABAA DC11-15 ABCDE ABC ABC ABCD CDE16.答:自养老保险制度在德国产生以来,养老保险的发展是快速和全面的,在社会保险体系的整体发展中,相对来说,养老保险的发展是最充分的第一,绝大多数国家纷纷建立社会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在德国之后,丹麦于1891年、瑞典于1903年、奥地利于1906年、英囯于1909年、法国于1910年、意大利于1919年、俄罗斯于1922年、智利于1924年、美囯于1935年等等相继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另外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缅甸、泰囯、巴西、沙特、科威特、埃及、中囯等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先后建立了自己的养老保险制度自养老保险制度在德国产生以来,养老保险的发展是快速和全面的,在社会保险体系的整体发展中,相对来说,养老保险的发展是最充分的。

截至20世纪末,世界上已有166个国家建立了养老方面的社会保险制度,这表明了养老保险不仅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需要,而且也是政府着力推进的重大社会政策第二,制度模式走多样化。

从19世纪80年代俾斯麦执政时期建立的国家、雇主和雇员共同供款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20世纪40年代末英囯建立世界上第一个个人不用缴费的普遍养老金制度,再到20世纪50年代新加坡建立中央公积金制度以及20世纪80年代初刂的养老金私有化改革,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不断丰富和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多样化,表明随着人们对养老保险的认识愈来愈多,各囯政府对养老保险的驾驭能力也越来越强,各囯都理性地分析实际存在的问题,然后尽可能地选择与本囯囯情相适应的制度模式。

因此,囯际间存在的养老保险类型的差异性和制度模式的多样性,实质上社会养老保险理性发展、长足发展的有力佐证。

17.答:在讨论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目标时,应当避兔陷入认识误区和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政策取向。

如借鉴国外经验不等于与国际接轨,利用民间力量和市场机制不等于走私有化道路,维护经济发展不等于只服从于经济增长,强调个人责任不等于政府可以推脱自己的责任,等等。

与毕业生就业相关的法律

与毕业生就业相关的法律

与毕业生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

(三)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主要方面和保护 1、接受就业指导权我国《高等教育法》中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由此可以看出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和服务是毕业生的一项重要权益。

各高校应成立专门的学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

2、平等就业权毕业生在参加就业求职过程中,应当享有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应当包括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就业信息,就业时公平、公正,择优推荐,参加“双选”时与招聘单位自主洽谈协商等方面。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并轨招生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

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毕业生就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

3、公平待遇权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4、违约求偿权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协议后,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均须得到另外两方的同意,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除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

对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履行就业协议等方面更多的应当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自我保护与就业相关的是《就业促进法》,劳动相关法律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年休假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最低工资规定等他这个可能,家宝同志在政府工作报告里面,用了两个词,我觉得比较准确地,一个是指导,一个是服务,指导我觉得是一个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所以《就业法》的制定,增强了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内容,和它的形势,那么这个和市场经济发展是相一致的,并不是强制性的,它是一种宏观的指导,另外一个服务,那么在这个法里面应该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应该为就业提供哪些服务,这种服务作为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作用的一种补充,我想这个已经成为现在市场经济的一个准则了。

大学生校外打工行为的法律保护

大学生校外打工行为的法律保护

大学生校外打工行为的法律保护【摘要】大学生在校外打工时,相对于一般劳动者更需要倾斜保护。

目前大学生的校外打工行为受民法保护的方式,不能很好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借鉴国外经验,立足国情,可采用分层特别保护的办法,即对于雇主符合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原则上采用劳动法特别保护的办法;对于雇主是个人的,通过建立特别的权利救济制度加以保护。

【关键词】校外打工;倾斜保护;特别保护自2007年初广东“洋快餐”涉嫌非法用工事件起,近年来大学生打工行为的法律保护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

大学生打工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的经学校同意的校内和校外的打工,被认定为勤工助学行为;另一种是未经学校同意的私自校外打工行为。

这里所研究的“打工行为”是第二种大学生私自校外打工行为。

对于大学生这种私自打工行为,不受《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保护,其打工中的权益受侵害事件日渐增多。

学者对有关大学生打工中的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也较多,都认识到应该加强对大学生打工中的权益的法律保护,但究竟怎么保护争议较大。

一、关于大学生校外打工行为法律保护的争论对于大学生的是否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以及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法律关系性质争议较大。

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观点:1.“不适用劳动法保护,应适用民法保护”观点。

劳动法学家董保华认为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在校生与雇主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其权利不受劳动法律保护,适用民事法律的一般规定。

[1]这种观点是当前学界的主流观点,并为司法审判实践所采纳。

2.“适用劳动法保护”观点。

劳动法学家贾俊玲、梁智、林嘉等认为大学生具备劳动者资格,大学生勤工助学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律保护。

3.“区分保护”观点。

认为大学生打工形式多样,可能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

大学生与单位雇主之间形成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保护;与自然人雇主之间形成民事雇佣关系,适用民法保护。

[2]4.“专门保护”观点。

2016年《社会保险基础》试题标准答案-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考试(1)

2016年《社会保险基础》试题标准答案-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考试(1)
D.存在性别歧视,重男轻女
答案ABCD
新时期中国模式,借鉴国外实践的经验,提出( )的社会保障发展战略。
A.广覆盖
B.保基本
C.单层次
D.可持续
答案ABD
A.独立原则
B.公正原则
C.审慎原则
D.科学原则
答案ABCD
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有()。
A.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失衡
B.覆盖面小,统筹层次低
C.制度不完善,基金未来支付存在压力
A.17世纪
B.18世纪
C.19世纪
D.20世纪
答案B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坚持()。
A.收支一条线
B.收支两条线
C.收支三条线
D.收支四条线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的滞纳金。
A.万分之五
B.万分之十五
C.千分之五
D.千分之三
答案A
牛津大学教授,( )提交《贝弗里奇报告》,主张建立一个覆盖所有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每个公民提出了儿童补助、养老金制度、残疾津贴、失业救济、丧葬补助、妇女福利和贫困救济七个方面的保障。
B.社会救济
C.社会慈善
D.社会福利
答案D
国家通过(?)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A.财政支出
B.拨款
C.税收优惠政策
D.大力发展政策
答案C
A.1940年
B.1941年
C.1942年
D.1943年
答案C
现阶段我国法定的社会保险有( )种?

养老保险的国际经验与对外交流与合作

养老保险的国际经验与对外交流与合作

养老保险的国际经验与对外交流与合作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养老保险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

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同时提高国家的社会保障水平,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

同时通过对外交流与合作,吸纳国际先进经验,可以为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一、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属于基于公共责任的社会保障体系。

它是由政府和民间机构共同管理、共同承担的。

在德国,雇主和员工的社会保险金都会被用于支付养老保险。

在退休后,老年人可以获得退休金和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使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

通过对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借鉴和参考,我们可以建立起更为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利,为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做出贡献。

二、加拿大的养老保险制度加拿大的养老保险制度始于1967年。

在加拿大,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老年人抚恤金和退休金等福利,同时,雇主和雇员也需要参与社会保险计划。

除此之外,加拿大还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保护法,以确保每个劳动者得到公平的报酬和保护。

通过对加拿大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参考和借鉴,我们可以建立起更为全面、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让老年人得到更好的社会保障和生活。

三、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始于1961年。

在日本,企业的老年人抚恤金和退休金都由政府和民间机构共同承担。

除此之外,还规定了最低退休和健康保险费用标准。

通过对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参考和借鉴,我们可以建立起更为规范、科学的养老保险制度,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

四、加强国际经验和交流在当前全球化和信息时代的背景下,加强国际经验和交流对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

我们可以借助国际组织和论坛,积极与国际社会分享我们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经验,同时学习和吸纳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

通过与其他国家的交流和合作,可以为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视野,促使我们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国外生命健康权保险制度的"博弈"论衡

国外生命健康权保险制度的"博弈"论衡
R Z ORION
国 外 生 命 健 康 权 保 险 制 度 的 “ 彝 ” 论 衡 博
白 臣
4 失业保 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最早起源于比利时。在 国 . 当前我 国经济高速发展 ,而人的生命健 康权 益保 障却相对 滞后 ,与此相配套的工伤、医疗 、养老 、失业保 险等亟待完善 。 外有三种典型的模 式:( )“ 1 失业保险 +失业救济”型。它是一 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相衔接 ,保障全 生命 健康 权 与保 险 制度 面。如德国的失业保险已涵盖了几乎所有就业人 口,并对失业 “ 生命健康权 ”源于 《 民法通则》 ,其 第 9 条表述 为:公民 8 者进行后 续救济 , 保护其生命健康 。() 失业保险 + 业补充 2 “ 企 享有生命健康权。国外经常翻译 为 r h t i n el ” i t o le ad ha h g f t 失业津贴”型。该模式把社会责任和企业责任相结合 ,覆盖面 或 “i t o le t eh ” 笔者把生命健 康权 定义为:自然 r hst i , o ha h , g f 较 广 ,给 付 标 准 较 低 ,企 业 主动 承 担 社 会 责 任 ,该 制度 以美 国 享有 的以生命安全 、身体健 康和生理机能完善 为内容 的基本人 最为典型。( )“ 3 失业保险 +特殊失业补助”型。这种模式 以援 权 ,是 自然人参加一切社会活动 的基础性权利。保险是处理风 助为最大特点 ,费用由雇 主,工人和政府三方共 同承担 ;其对 险 的一种方法, 保险制度是以保险 为核心 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象既有特殊 困难 的伤病 失业者 ,亦有老年失业者和女性孕期失 二 、发 达 国家 生命 健康 权保 险 制度 业者 ;基金来 自国家财政 ,以加拿大最 为典 型。 1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 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 中 . 三 、对 我 国公 民生命 健 康权 制 度的启 示 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 负伤 、 致残或致死 , 而从获得经济帮助 、 社 1 立法先行 , 步建立社会保 险体 系。 . 逐 如上分析 , 德国、日 会服务权利的一 种保 险制度 。诞生于德 国, 目前形成两种主要 本 、美国及英 国,其社会保 险体 系的建立都从社会保险立法开 的制度类型 :( )雇 主责任保险 。它是指受伤害的工人或遗属 1 0 我国的 直接向雇主要求索赔 , 雇主直接向他们 支付保险待遇 , 如德国; 始 。而我 国的社会保障 已探 索了 2 多年,总体而言 ,“ 社会保障法制化程 度较低 ,尚不能给 国家解决社会保障面临的 在另一些国家是由雇主个人行使 , 如美国;() 2 社会责任保险。 有效 的法律支持。 ”对于 弱势群体 国际上社会 责任保险有三种类型 :一是工伤保险独立于其他社 严峻 而复杂 的问题提供充分 、 更是处于缺位 的状态 ,现有 的保险制度急待完善 ,因此 ,根 据 会保障制度 ,如德 国、意大利和 日本 ;二是工伤保险形式上独 工伤保险条例》 ,制定 《 医疗保险法》 养 、《 立于其他社会保 障制度 ,如法 国;三是工伤保险含括在整个 社 当前需要逐步完善 《 老保 险法》 失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 、《 、《 ,制定统一 的 《 社会 会保障制度之 中,如英 国。 保障 法》 加快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社会保 险体 系是我 国社会保 , 2 医疗保 险制度 。18 德 国颁布 了世界上第一部 《 . 83 医疗保 险法》 ,成为医疗保险诞生 的标 志。 医疗保 险制度分为三种模 障 的当务 之急。 2 适 时开征社 会保 障税 ,实行 多元筹资体制 。当前 ,我国 式:( )国家 医疗保险模 式。它是一种 由政府主办的医疗 保险 , 1 通过税收或财政拨款筹集资金 ,对本国公 民提供免费的医疗服 国内生产 总值位居世界前列 ,但人均水平不高 ,如果一味的追 务。其代表是英 国。()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它是国家通过立 求建立社会责任工伤保险 、国家 医疗保险、全 民福利养老保险 2 失业保险 +特殊失业补助”型 失业保 险几种保险模式 ,必 法强制 , 在全社会实施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费用由雇主 和 “ 和雇员双方负担 , 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 基金使用统筹共济, 基 将加重经济建设的 负担 。因此 ,参考美国 、新加坡、英国等 国 金转移 到最需要 的低收入者和身体 失去健 康者 , 其代 表是德 国。 经验 ,在我 国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 ,建立个人积累为主 ,政府 ( )商业医疗保险模式 。由商业保险公司、社团或其他 私人 组 补助和商业保险为辅的社会保险分配机 制 ;同时 ,建立健全社 3 织举办 , 按市 场化原则运营 , 参保人 自愿购买商业保险模式。 该 会保险预算机制和监督机制 ,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险资金 ,建立 社会保 险支出的合理增长机 制 ,把 工资化指数转 为价格指数 , 模式 以美国最为典型。 ‘ 积极调整社保 支出比例结构 ,合理控制社会保障 支出。 5 养老保 险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是通过政 府立法强制实施 . 5 扩 大受益群体 , . 建立城 乡协调的社会保 险安全网。目前 , 的由社 会为劳动者在年老时提供物质保 障的制度 。 起源于 法国, 其运行模式可归纳为 以下五种类型 ,即社会保险型、福利国家 全国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 医疗、工伤保险与农村社 型、强制储蓄型 、国家统包型和统帐结合型 ,目 国外 主要采 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极不协 调 ,远远 不能满足 当前 我国城 乡的 前 用前 三种 。 ()社会保险型。它坚持 “ 助 自助者 ”原则,强 需要 ,与发达国家的全 民保险更是相 差甚远 ,特 别是 当前生活 1 援 工作最 为危险 的农 民工缺少保险保障 , 借鉴 德国、 美 调个人 养老责任 , 尚个人养老 保障为主、 祟 国家 予以适 当资助 。 最为艰苦 、 这一模式是最为普通的模式 ,如德国、 日 、美 国。 ()全 民 本 2 国、加拿大等国的保险发展模式 ,在合适的时候把农 民工纳入 同时 , 当前我国的保险体 制还 存在 条块分割 、 城 福 利型 。全 民福利型养老保险模式 ,实施范围较 大,覆盖面广 , 社会保险体 系 。 乡分割 、多头管理 、各 自为政的局面 ,社会保险与当前人 口的 施 行全 民皆保险 ,基金源于税收 ,由国家和雇 主分担 ,保障最 低生活水平 ,典型国家有英国、瑞典 、加拿大等 。()强制储 流动性不相适应。因此 ,借鉴国外的经验 建立城 乡一致 、全 国 3 蓄型 。它主要强调个人 自 保障 的责任 ,通过 国家立法强制和 统一 的社会保 险制度是 当务 之急。 我 ( 作者 单位 :唐山师范学院政史 系) 个人帐 户储蓄积 累基 金而提供 养老 金 ,典型代表是新加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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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积极在国内推广雇主责任保险2007年09月23日星期日12:51引言雇主责任保险早在十九世纪就在欧美国家中产生。

1880年,英国颁布的《雇主责任法》规定,雇主经营业务中因过错致使雇员受到伤害时须负法律赔偿责任,当年即有专门的雇主责任保险公司成立。

此后,雇主责任保险在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获得了较快发展。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雇主责任险开始在国内兴办,最初以三资企业为主要业务对象。

雇主责任险所提供的保障主要针对投保单位的雇员在受保期间因意外导致的伤、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雇主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或许是望文生义,雇主责任险从开办之日起就被片面理解成一种只针对存在“雇佣”关系企业的险种,它被列为“涉外险种”,投保对象局限于外资企业。

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不仅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其中都包含着形式各异的雇佣关系,其雇主与雇员间都存在着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因此都可选择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由此而言,我们应在充分认识和重新定位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积极采取多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推动其发展,将雇主责任险巨大的市场潜力转变成有效的市场需求。

一、雇主责任险的主要特征雇主责任险归类于责任险,它与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一起,构成目前我国责任险的四大主力险种。

与其他险种相比,雇主责任险主要有以下特征:1、雇主责任险的业务覆盖对象极其广泛。

不仅仅是外资企业,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只要产生雇佣关系的单位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不仅包括正式员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学徒工等只要在从事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中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须负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均可由保险公司承担并赔偿。

可见,雇主责任险投保对象几乎无所不包,该险种具有独特的集中和分散双重特征。

2、雇主责任险属于商业化险种,但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却是一个重要补充。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各类企业必须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局办理工伤保险,这是一种强制性保险规定,属于政府性保障。

由于政府保障需兼顾社会各层面的保障需求,因此工伤保险的保障程度不高,属于一种低层次的普及性保障。

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障程度和范围高于工伤保险,它是一种商业化的补充保障。

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广雇主责任险,可以加速构筑由政府保障、雇主保障和个人保障组成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缓解政府负担过重的问题。

从保障性来讲,雇主责任险既有别于工伤保险,又有别于意外、健康险,由此也奠定了其在产险市场中不可或缺的地位。

3、雇主责任险业务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共同进步,体现了与时倶进的特征。

作为一种责任险,一方面只有随着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和人们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雇主责任险才会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和关注。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进步以及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各类性质的企业主体正迅猛增加,企业雇员规模也不断增大,这为雇主责任险的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物质保障和发展源泉,可以说雇主责任险与经济、社会进步存在着同进退共兴衰的关系。

4、雇主责任险的推广,充分体现了保险业在社会管理功能中的作用。

雇主责任险广泛涉及企业经营风险的分散、企业对员工的福利保障和经营队伍的稳定。

雇主责任险的大力推广,充分体现了保险业“服务大局、勇担责任、团结协助、为民分忧”的行业精神,凸现了保险业在社会稳定机制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二、雇主责任险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原因虽然雇主责任险具有上述优势特征,但是在我国开展的并不理想,多年来业务增长十分缓慢,与其在市场中应有地位极不相称。

目前雇主责任险保费收入约占责任险保费总收入的三分之一,但多年来我国责任险保费占整个财险业务比重仅为6%左右。

以2002年为例,财产险总保费规模为778.3亿元,责任险保费不足45亿元,据初步推算,雇主责任险不超过15亿元。

而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责任险保费收入占产险保费的比重高达40%,雇主责任险占相当比重。

以香港为例,2003年产险直接业务保费为185.1亿港元,其中雇主责任险保费达43.4亿港元,占23.4%,由此可见我国在责任险特别是雇主责任险业务方面存在的巨大差距。

(一)我国雇主责任险的发展现状及问题首先,从险种渗透度看,雇主责任险保费占我国保费总量的比重偏低。

我国雇主责任险保费收入占整个产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不足2%,这种状况是与我国近36.9万家国有企业、10.9万家外资企业、132.3万家私营企业以及近1.7亿城市就业职工的数量是极不匹配的(截止到2001年年底数据)。

注:人保数据中责任险保费收入含信用保证保险保费收入其次,保费来源单一,业务拓展面呈现局限性。

调研中发现,从投保单位的企业性质看,几乎全部集中在外资企业。

以香港民安保险深圳分公司为例,2003年共承保雇主责任险383单,其中89%为港、澳、台资企业,只有11%的投保人为其它性质的企业。

造成这种业务来源单一的原因大致有三个:一是保险公司自身对雇主责任险认识不清,将展业面只盯在外资企业;二是保险公司对雇主责任险宣传不够,许多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根本不了解该险种,更不知道企业除了参加社会保险以外,还有必要投保商业化的雇主责任险;三是保险公司对雇主责任险重视程度不够,由此导致该险种发展停滞不前。

第三,从区域发展看,该险种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等外向型城市开办的相对较好,而内陆一些城市承保数量寥寥,险种分布极不平衡。

这反映出该险种在全国范围被局限和定位在外资企业;而经济不发达的一些内陆省份地区,由于经济基础差,保险市场不活跃,雇主责任险几乎没有开展,其对社会保障的补充作用基本难以发挥。

第四,从近几年的经营情况看,雇主责任险出现了赔付率高、收益低的现象,有些保险公司在该险种的经营上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影响了其拓展业务的积极性。

导致赔付率高的原因在于投保中大量的逆选择。

调研中发现,那些真正管理好、事故率低的企业没有被吸引到投保行列,而那些行业风险高、安全意识薄弱、管理不善的不少企业选择了该险种,而保险公司又没有根据其风险状况合理定费,甚至不少保险公司还盲目扩展责任;其次,保险公司承保规模远没有达到大数法则的要求。

众所周知,保险公司只有大量承保同质的的风险标的达一定数量,才能使承保结果呈现稳定。

而目前有的保险公司全部承保数量只有区区几十单,且逆选择严重,其经营中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可想而知。

第五,多年来雇主责任险的条款责任、保单格式一成不变,没有根据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加以变革,对客户缺少吸引力。

目前雇主责任险死亡赔偿限额多为36个月,伤残为48个月,保障明显偏低,补偿项目受局限且索赔程序繁杂,这对那些已经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企业来讲吸引力不大,亟待完善。

(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而言既是挑战更是机遇,应充分发挥雇主责任险的补充作用,突出与工伤保险的差异性和互补性。

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条例颁布的目的是为了依法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这对提高企业的风险意识,无疑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面对来之不易的环境氛围,应大力宣导雇主责任险的补充作用,提升其保障层次。

为了对比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在赔偿和保障方面的差异,清楚了解雇主责任险的补充作用,我们用下面一个案例加以说明:假设条件:* 某人伤残等级= 五级* 某人月工资= 1,300.00* 某市职工平均工资= 1,411.00* 某人伤残医疗费用= 10,000.00* 康复费= 10,000.00依据本案,企业即使购买了社保,雇员在获得工伤补偿后,企业仍需承担109,200元的赔偿责任,占到72%的赔偿比例。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仅对医药费(贵重药品社保一般不予负责,如常用的美心力、复合氨基酸、白蛋白、舒血宁等药品便不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合理的康复费、一次性伤残补助予以赔偿,而停工赔偿、伤残安家补助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以前辞退费)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仍须雇主承担,这对雇主责任险发挥其商业性的补充作用提供了空间。

如果我们不能正视市场的变化适时对雇主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和赔偿方式做出重大变革,对雇主责任险的补充作用有针对性地加以宣传,该险种的发展可能会进一步萎缩。

三、国外开展雇主责任险业务的成功经验雇主责任险在发达国家和地区有着良好的发展基础和成熟的运作经验,这些值得我们借鉴。

雇主责任险的开办因不同国家的立法制度而有所差异,在有劳工法的国家或地区,雇主责任险通常被称作劳工险(Employee’s Compensation Insurance),雇主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该险种。

只要受雇人员在职期间遭受伤、残等可按劳工法规定的条件领取补偿金。

劳工法的有关条例还规定,劳工除领取工伤补偿金外,若雇员受伤是由雇主疏忽或过失引致,亦可提出民事诉讼,索取损害补偿。

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判决该索偿申请时,会下令在赔偿款项中扣除已支付的工伤赔偿款项。

若涉及除雇主或雇员外的第三方责任,还可向第三者提出索偿。

事实上,等于在一份劳工险保单项下,包含工伤补偿和民事赔偿双重保障。

以香港为例,其在劳工险管理方面有以下经验做法:1、《雇员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劳工险为强制性险种(Compulsory Insurance),雇主必须投保并须严格遵从条例的有关规定。

《雇员补偿条例》“适用于所有根据雇佣合约或学徒训练合约受雇的雇员,包括家务助理,农业雇员,在香港注册船只上工作的海员以及在该等船只上从事其它工作的雇员”。

香港劳工处具体负责管理相关事务,并规定“若雇主不依法例的规定为雇员投保工伤补偿保险,最高可判处第六级罚款(即港币10万元)及监禁两年。

严厉的法令要求和严格管理,是香港劳工险高投保率和广覆盖面的最基础保证。

反观我国国内,《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已经颁布,安全生产逐步进入法制轨道,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依然大量存在,缺少象香港地区那样的管理力度、处罚措施及监督手段。

2、尽管劳工险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险种,但并不妨碍交由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和实施。

香港劳工处与保险公司职责分明,相互配合。

商业性保险公司在保险运作和经营管理方面有专门的精算技术,有广泛的服务网络和人员,将劳工险交其运营一方面可以减少公务员数量,降低政府成本;另一方面,通过商业化经营可以在竞争中实现“价格发现功能”,从而合理确定保费价格,最大限度地减少雇主所支付的保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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