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经验,实行雇主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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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积极在国内推广雇主责任保险
2007年09月23日星期日12:51
引言
雇主责任保险早在十九世纪就在欧美国家中产生。1880年,英国颁布的《雇主责任法》规定,雇主经营业务中因过错致使雇员受到伤害时须负法律赔偿责任,当年即有专门的雇主责任保险公司成立。此后,雇主责任保险在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获得了较快发展。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雇主责任险开始在国内兴办,最初以三资企业为主要业务对象。雇主责任险所提供的保障主要针对投保单位的雇员在受保期间因意外导致的伤、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雇主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或许是望文生义,雇主责任险从开办之日起就被片面理解成一种只针对存在“雇佣”关系企业的险种,它被列为“涉外险种”,投保对象局限于外资企业。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不仅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其中都包含着形式各异的雇佣关系,其雇主与雇员间都存在着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因此都可选择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由此而言,我们应在充分认识和重新定位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积极采取多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推动其发展,将雇主责任险巨大的市场潜力转变成有效的市场需求。
一、雇主责任险的主要特征
雇主责任险归类于责任险,它与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一起,构成目前我国责任险的四大主力险种。与其他险种相比,雇主责任险主要有以下特征:
1、雇主责任险的业务覆盖对象极其广泛。不仅仅是外资企业,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只要产生雇佣关系的单位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不仅包括正式员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学徒工等只要在从事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中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须负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均可由保险公司承担并赔偿。可见,雇主责任险投保对象几乎无所不包,该险种具有独特的集中和分散双重特征。
2、雇主责任险属于商业化险种,但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却是一个重要补充。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各类企业必须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局办理工伤保险,这是一种强制性保险规定,属于政府性保障。由于政府保障需兼顾社会各层面的保障需求,因此工伤保险的保障程度不高,属于一种低层次的普及性保障。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障程度和范围高于工伤
保险,它是一种商业化的补充保障。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广雇主责任险,可以加速构筑由政府保障、雇主保障和个人保障组成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缓解政府负担过重的问题。从保障性来讲,雇主责任险既有别于工伤保险,又有别于意外、健康险,由此也奠定了其在产险市场中不可或缺的地位。
3、雇主责任险业务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共同进步,体现了与时倶进的特征。作为一种责任险,一方面只有随着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和人们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雇主责任险才会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和关注。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进步以及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各类性质的企业主体正迅猛增加,企业雇员规模也不断增大,这为雇主责任险的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物质保障和发展源泉,可以说雇主责任险与经济、社会进步存在着同进退共兴衰的关系。
4、雇主责任险的推广,充分体现了保险业在社会管理功能中的作用。雇主责任险广泛涉及企业经营风险的分散、企业对员工的福利保障和经营队伍的稳定。雇主责任险的大力推广,充分体现了保险业“服务大局、勇担责任、团结协助、为民分忧”的行业精神,凸现了保险业在社会稳定机制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二、雇主责任险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虽然雇主责任险具有上述优势特征,但是在我国开展的并不理想,多年来业务增长十分缓慢,与其在市场中应有地位极不相称。
目前雇主责任险保费收入约占责任险保费总收入的三分之一,但多年来我国责任险保费占整个财险业务比重仅为6%左右。以2002年为例,财产险总保费规模为778.3亿元,责任险保费不足45亿元,据初步推算,雇主责任险不超过15亿元。而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责任险保费收入占产险保费的比重高达40%,雇主责任险占相当比重。以香港为例,2003年产险直接业务保费为185.1亿港元,其中雇主责任险保费达43.4亿港元,占23.4%,由此可见我国在责任险特别是雇主责任险业务方面存在的巨大差距。
(一)我国雇主责任险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首先,从险种渗透度看,雇主责任险保费占我国保费总量的比重偏低。
我国雇主责任险保费收入占整个产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不足2%,这种状况是与我国近
36.9万家国有企业、10.9万家外资企业、132.3万家私营企业以及近1.7亿城市就业职工的数量是极不匹配的(截止到2001年年底数据)。
注:人保数据中责任险保费收入含信用保证保险保费收入
其次,保费来源单一,业务拓展面呈现局限性。
调研中发现,从投保单位的企业性质看,几乎全部集中在外资企业。以香港民安保险深圳分公司为例,2003年共承保雇主责任险383单,其中89%为港、澳、台资企业,只有11%的投保人为其它性质的企业。
造成这种业务来源单一的原因大致有三个:一是保险公司自身对雇主责任险认识不清,将展业面只盯在外资企业;二是保险公司对雇主责任险宣传不够,许多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根本不了解该险种,更不知道企业除了参加社会保险以外,还有必要投保商业化的雇主责任险;三是保险公司对雇主责任险重视程度不够,由此导致该险种发展停滞不前。
第三,从区域发展看,该险种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等外向型城市开办的相对较好,而内陆一些城市承保数量寥寥,险种分布极不平衡。这反映出该险种在全国范围被局限和定位在外资企业;而经济不发达的一些内陆省份地区,由于经济基础差,保险市场不活跃,雇主责任险几乎没有开展,其对社会保障的补充作用基本难以发挥。
第四,从近几年的经营情况看,雇主责任险出现了赔付率高、收益低的现象,有些保险公司在该险种的经营上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影响了其拓展业务的积极性。
导致赔付率高的原因在于投保中大量的逆选择。调研中发现,那些真正管理好、事故率低的企业没有被吸引到投保行列,而那些行业风险高、安全意识薄弱、管理不善的不少企业选择了该险种,而保险公司又没有根据其风险状况合理定费,甚至不少保险公司还盲目扩展责任;其次,保险公司承保规模远没有达到大数法则的要求。众所周知,保险公司只有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