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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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现状分析

我国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林业体制改革的深入、林业资源资产化管理的需要,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其重要标志是:1996年和1997年由原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这三个文件对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内容和方法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为我国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理论指导,客观上推动了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业经济的发展。

此后的十年,是我国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社会和市场对林业的生态资源和林产品产生了巨大需求。“我国有18亿亩耕地解决了13亿人的吃粮问题,为什么43亿亩林地却没有解决好13亿人的用材问题?更没有解决中国人民对生态的需求问题?”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6年中央1号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都要求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建立现代林业体制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人们对生态和林产品的需求。而实现上述目标的具体途径就是促进林权制度改革,建立配套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市场,发挥市场优

化资源配置的基础功能,推动林业产业的重整和发展。

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

市场的需求,社会主义法制的日益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践在深度和广度上的拓展,都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现状还不能适应这一发展需求,具体表现在:

(一)有能力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严重不足

当前,全国范围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有三类: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由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依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林业科研院所设立的专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机构;其他机构,如近年成立的物价鉴定机构。

1、具有资产评估资质,又有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数量极少。森林资源资产本身所具有的特性,要求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人员要有丰富的林业专业知识,熟悉林业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森林资源资产大都地处偏远地区,条件艰苦,环境恶劣,资产清查工作量大、难度大,风险高。如果评估面积小,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可以独立完成,但收

取的费用少,考虑作业成本,资产评估机构不愿承接;如果评估面积大,标的大,评估机构无法依靠机构自身的人力物力完成,就需要外聘当地林业系统的大量专业技术人员和临时雇佣人员配合工作才能完成。但林业的各类调查所关注的重点及调查因子,与评估机构计算价值量时所关注的重点及计算因子不同。如果资产评估机构的林业专业人员数量有限或专业能力不强,就不能从资产评估专业的角度来指导实物量调查工作,也不能从评估所需要资料的角度对调查成果提出要求,对调查结果也无法合理予以确信,从而导致评估结果不科学、不客观,不能反映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价值,给评估机构造成很大风险。

2、由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机构。依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林业科研院所设立的森林资产评估服务机构,在成立初期为当地的林业经济发展和林业体制机制改革做出了贡献。但随着我国对评估行业的规范,法律法规的健全,其机构本身的法律地位和所出具评估报告的合法性、有效性受到了质疑。虽然评估服务机构有着丰富的林业专业知识和经验,但整体来看规模小、区域性强、行业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机构独立性差、风险意识薄弱、资产评估方面的知识技术相对不足。因此,虽然上世纪90年代后期在南方个别省成立了一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但能坚持从事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很少,即使坚持下来,也仅从事一些森林资源资产

价值的咨询性工作。

(二)复合性森林评估专业人才缺乏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量向价值量的转化过程。评估业务质量的高低受制于实物量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价值量转化过程,对立地的条件、地利因素等把握的经验和能力,取决于资产评估人员对专业知识技能的掌握。

森林资源资产具有动态存在性、分布广阔性、生物多样性、地域差异性、效益多重性、经营周期长等特点,因此,在评估过程中,除考虑一般的评估因素外,还需针对其森林资源资产的自身特点,根据评估对象和目的的不同,对其权属、起源、面积、林种、树种、林龄、树高、胸径、蓄积、材分质量、可及度、气候,水文、土壤、地质、林下经济作物及生物多样性等进行现地调查,也需对采、造、集、装、运、贮成本、林区道路修建费用、交通运输价格、林产品市场价格等进行市场调查,了解当地林业政策对委托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影响。因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除具备一般资产评估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外,还需要扎实的林业基础知识,熟悉林业生产经营过程,掌握林业的方针政策。这样的复合性人材,在目前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人

员之中少之又少,成为制约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瓶颈。

(三)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市场发育不充分

我国林业的改革与开放与其他行业相比相对滞后,造成了林业市场发育不充分、市场规模小、区域性强的特点,市场交易案例的价格因受各种非市场因素的影响,不具备可比性和参照性。

市场发育不充分直接表现为,森林资源资产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之间有着较大的落差,造成对林农利益的侵害和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在有些地区,评估结果如反映森林资源资产的内在价值,却不能被市场认同,反之,参照当地市场交易价格的,又不能反映森林资源资产的内在价值。因此,不同的评估机构对同一项目的评估结果往往会产生较大差异。这一方面侵害了林农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带来执业风险。有许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被卷入司法诉讼中,被迫停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四)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理论和技术方法缺乏系统研究,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得不到应有的行业政策和技术支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开展十多年来,其基础理论和技术方法与实践相比相对滞后,相关经营数表过时,森林资产评估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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