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思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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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思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摘; 要: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资源在不同阶层按不同方位排列组合的历史,与此同时,不同时期的思想家基于自己的立场对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目前我国的权利(力)状况是公权力强、私权利弱、公权力经常侵犯私权利,因此我国应当明确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确立私权优位主义的指导思想,运用法律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并发挥社会组织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中的润滑剂作用,从而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关键词:公权力;私权利;政治国家;市民社会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生活可以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国家生活领域,二是市民社会生活领域。对前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公法,比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对后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私法,私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民法。与此相对,依据公法享有的权力为公权力,如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依据私法享有的权利为私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法强调国家意志,私法强调个人意志,二者既对立又统一。真正实行法治的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始终处于平衡状态。否则,公权力的极度膨胀,就是专制,就是中央集权制;私权利的极度泛滥,就是自由主义,就是无政府主义。当前,党和政府审时度势地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而和谐社会是一个多元利益协调和平衡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冲突,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因而正确认识和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

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的历史演进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一直在人类历史的演进中矛盾发展,这种进程在主观理性领域的释放则体现为私权利与公权力的不断纠合、对峙、妥协,这条历史轨迹也决定着不同路径下各民族国家的法治实现方式。因此在一个社会中,公权与私权孰多孰少、孰主孰次,公权介入私权社会的程度大小,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都不一样。在某种程度上,人类的发展史,可以说就是一部权利和权力资源在不同阶层按不同方位排列组合的历史。

1、古希腊时期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复合

在古希腊城邦,普遍维持着城市生活方式、城市文明,并且在这种理想城市中,产生了自由民。他们一方面是特定城市国家的市民,是属于谋求自身利益的私人,另一方面,他们是特定国家的公民,不属于他自己而属于国家,是一个“公人”,必须在必要时牺牲自己的利益去维护公益。其国家和市民社会是复合的,公民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是相融的。城邦既是国家又是社会,人们参与城邦生活,就是他们的利益得到满足、自我得以实现的最理想途径。人既被看作是“社会动物”又被视为“政治动物”,私人生活就构成了国家生活的前提和基础,国家生活则使私人生活获得了最高表现和升华,在这种状态中,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密不可分,公权力与私权力当然也失去了划分的基础与前提。

2、古罗马时期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初步划分

在作为古希腊文明传承者和“姐妹文明”的古罗马,产生了公私法的第一次主观划分。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事实上,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 公私法的初步划分意味着公权力与私权利各自的存在领域得到了人们的理性界定。

“罗马人对国家和个人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它们各自有其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是社会性存在的一种必须的和自然的框架,但是个人而不是国家才是罗马法律思想的中心。与此相应,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被认为是国家存在的主要目标。国家因此被视为一个法人,它在确定的界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力。公民也同样被视为一个法人,他拥有受到法律保护的不受别人以及政府自身非法侵害的权利。” 为实现上述目标,注重实践的罗马人在制度层面上架构权利实现和救济的具体途径,从而使得私权的观念固化于法律规范之中,内化为一种社会性的信念,融会于整个法律体系的架构中。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宣称:“我们所适用的全部法律,或是关于人的法律,或是关于物的法律,或是关于诉讼的法律。” 其中,“人”是私权利的主体,“物”是私权利的客体,“诉讼”则是据以维护私权利的救济手段。;

3、中世纪时期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吞噬

公元5世纪的蛮族入侵,彻底打碎了罗马文明。继之而来的中世纪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高度重合、公权力对私权利吞噬的黑暗时代。国家从市民社会中夺走全部权力,整个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政治权力的影响无孔不入,市民社会淹没于政治社会之中。古罗马一定程度的

权利观念和法律意识随即消失,代之而起的是诉诸神意的裁判方法,是专制者的独断和教会的仲裁。在这种“黑幕”之下,一方面是分裂、野蛮和战乱,另一方面是基督教神圣力量的极力扩张。神权、王权和贵族权凭借领主分封制,把政治原则彻底社会化,使得市民社会“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质”。私人生活领域、私人利益和要求完全屈从于政治附庸地位和关系,从而形成了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包容、吞噬和同化。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市民生活的要素,如财产、家庭、劳动方式,已经以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公会的形式升为国家生活的要素” 。

4、近代资本主义时期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完全分离

马克思认为,近代世界是抽象的二元论,即表征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直接分离和二元对立。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萌芽及发展,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野日渐凸显,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开始形成一种紧张的分立、对抗、制约与平衡的关系,而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最终成为现实。

近代资本主义是市民社会极显张扬与政治国家消极妥协的自由主义世界。在这个自由世界中,首要的根本构造是“自由的个人”,这些从封建的或绝对主义的统治下解放出来的自由个人成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原动力。同时,脱胎于政治国家的面对绝对主义权力而主张自己获得自由的近代市民社会,是以经济的自律为基础的。

这样,市民社会的崛起必然使得财产关系乃至整个经济生活摆脱政治国家的控制,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界限开始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行使界限开始廓清。私权利获得自己独立的存在空间与合理性基础,并建立起体系化的权利救济途径与开放型的权力对抗路径。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的理论探索

对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以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配置,在人类历史上引起了众多思想家的关注,他们站在不同的立场、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利益标准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最具代表性并且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以洛克为代表的“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理论,二是黑格尔所倡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 的理论,三是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社会结构理论。

1、洛克“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理论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洛克是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他的“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理论范式的总体特点为:通过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为自由主义和个人本位提供论证,为制约和控制国家政治权力提供学理基础,进而建构起“有限政府”和“有限国家”的近代政治架构和理论范型。

洛克认为,社会是自然的产物,而国家则是社会中的人们为了实现某种目的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建构的。在他看来,人们生活的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美好境界,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自己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但是,在自然状态下,缺少一种大家所接受和承认的是非标准和裁判纠纷的共同尺度,缺少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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