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思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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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与私权的关系

公权与私权的关系

私权优先: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关系,是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

只有公权与私权之间和谐,才能推动和促进私权与私权之间的和谐。

公权是公共权力以及相应的公共权利的统称,公权是人们为保障和促进私权而设立的,是保障和促进私权的工具。

私权则是指以私人名义享有的各种权利。

要妥善处理好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我觉得关键是要确立和执行私权优先的原则。

中国古代公权以帝王为权利主体,私权以家庭家族为权利主体,以宗法关系为基础,奉行公权绝对优先的原则,并压制个人基本权利。

公权绝对优先,是中国古代社会处理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基本原则我国目前公权和私权总体上不是对立关系,但我国目前处理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基本方针仍然是以公权为本,实行公权优先,与古代中国的公权优先虽有本质差别,仍让人隐隐约约看到有宗法制度的阴影。

如何改善目前这种公权与私权不和谐的状况?许多人首先想到的是公权与私权平等保护。

如果应用到私权与私权之间的关系,平等自然是基本法则,尽管不是唯一法则。

但在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中,如果要追求真正的和谐,必须坚持私权优先的原则。

公权是实现和促进私权的工具。

私权是目的,工具和目的如果发生冲突,是工具优先还是目的优先?当然是目的优先。

例如锁的任务是防范他人侵害屋内财产,但如果财产的主人丢了钥匙,进不了房屋,不能行使财产权利时,是让主人放弃权利,或者麻烦主人今后从窗户进出,还是设法把锁打开呢?即使公权真是众人私权的集中,即排除以权谋私的问题,如果与个人的私权发生冲突,还是要优先维护个人的私权。

且不说,集中起来的私权还是为分散的私权服务,还是手段而已,所谓众人的私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一个或然的概念。

例如公有财产,对一个具体的个人来说,可以说是他的,也可以说不是他的。

抽象的私权应当服从具体的私权,或然的私权要服从实然的私权。

目的优先,工具服从目的;具体权利优先,积极权利优先。

所以私权相对于公权应当优先。

浅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浅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浅议公权力与私权利 的关 系
唐 卫
( 四川大 学法 学院
【 摘 要】 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到底是 怎样的?从公权产生的方式和 目 的上 来看 , 权 力本身是 为 了保 护私 权而存 在的 。但 是 , 公 在公权 的 实 际
运作 中可 能会 出现一 些偏差 , 其偏 离原 本的 宗 旨, 使 即公 权 的范 围可能 会 被 缩 小或 是会 扩张 。 出现前 述 两种 情形 中的任 何一 种都是 不利 于社 会 的 稳定和 整体 社会福 利的 增加 的。 因此 , 此也 提 出 了一 些 如何 正 在
二 、 权 力产 生 的 目的 公
图 一
根据洛克在《 政府 论下篇 》 中的观 点政府 的权利 来 自于全 体 人 民的一致 同意 。人 民达成契 约 , 同意让渡一 部分 自己的 自然权 利给政府 , 以组成一个政治社会 ( 图一 ) 如 。因为在 自然状态 下, 个 人力量是很 微小 的, 但这样 的个 人力量既要保 护 自己不受 自然 环 境的威胁还要同时维护 自己的权利不被 同样拥有一切 自然权利 的 他人侵害是很困难的 。即便 这 并不 是关 于政 府是 如何 建 立 的事 实, 它也阐明了是什 么使得政府 的建立合 法化 的。就像 亚里士 多 德所认为 的那样 , 人是 天生 的政 治动物 , 一种倾 向于群居 的动 物。 于是人们便开始探索“ 要寻找 出一种结合 的形式 , 使它能 以全部共 同的力 量来保护 和保 障每个结合者 的人身和财 富, 并且 由于这 一 结合而使 每个与全体 相结合 的人 又只不过是在服从 自己本人 , 并 且仍然像 以往一样的 自由。 ”为了 自己的利益 , 人们决定转让 自己 的一部分 自由。然而既然在政治社会产生之前 的 自然社会 中人 人 都享有相 同的、 绝对 的 自由 ,任何 人对 于 自己的同类 都没有任 何 “ 天然 的权威 , 既然强力并 不能产生任何权利 , 于是便 只剩下来 约定 才可 以成为人 间一切合法 的基础 。 ” 这种约定在社会 中就表现为法律 。正如我们在 萨拉莫 尼奥那 里所见 , 事实上 , 社会契约本 身就是 一个政治 问题 , 它是 关于法 律 的协议 , 社会正是通过法律来 治理 的。法律是 由公众 选举和委 派 的立法机关 , 根据社 会 同意 而制定 的。公权 力 的范 围 由法律加 以 划定 。只有法律 明文规定属于公共权力的那部分权利 才能 由政府

公权与私权问题-“私权优先”原则浅析

公权与私权问题-“私权优先”原则浅析

“私权优先”原则浅析——“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关系演变”专题讲座心得体会2005年5月28日,金山区区长郝铁川教授在交大包兆龙图书馆三楼演讲厅,为我们做了“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关系演变”的公共管理专题讲座。

郝铁川区长曾经做过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具有学者风范,又有政府工作的经历。

在他的演讲中,详细分析了“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二者之间的关系。

下面就本次讲座,围绕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浅谈心得体会。

国家公权力英文翻译为“power”,公民私权利英文翻译为“right”。

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power”与“right”之间的关系显得十分重要。

笔者认为,私权优先的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权与私权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也适用于没有发生冲突的时候。

要使行使公权的人永远牢记自己的使命,就是努力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根本利益。

凡任何公权行为都不应当损害私人的合法利益,即使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依法给予合理的补偿。

私权优先也还要区分私权的类型,充分理解私权的含义和范围。

私权可以大致分为生命健康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基本权利四大类。

一、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优先,而且无价。

在公权与私权关系当中,人的生命及健康权应当至高无上。

古语云:“人命关天”。

对这一点可能争议不大。

二、私人的财产权。

个人的财产权利对个人的重要性,怎么讲都不过分。

不保障私人财产权,任何法律都显得多余。

“国家保护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几乎就是它最主要的责任。

”公权保护私人财产权,最常见的错误就是简单比大小,要看一看花费的公共财产和被保护的私人财产哪个多、哪个少。

保护人财产权,如果非政府出面不可,花费多少不能简单比大小。

例如有人被盗1000元,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就不能简单计算被盗1000元和办案费用的大小。

三、民主权利。

人的尊严就在于他是否有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

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是人作为完整的人的基本权利。

有关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法理学思考

有关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法理学思考

有关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法理学思考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法理定位法治视角下公权力与私权利,是一种内在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一方面,法无明文规定政府即无权力;另一方面,法无明文禁止私人即有权利,这一原则体现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基本法理属性:1.私权利的本源性和公权力的附属性。

权利是权力的本源,无权利便无权力。

卢梭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出发,认为国家权力是公民让渡其全部自然权利而获得的。

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

2.公权力的义务性和私权利的受益性。

公权力的主要职能或者义务就是做私权利的屏障和服务者。

人们之所以愿意让出自己部分的自然权利形成权力,进而愿意服从权力的控制,是基于追求集合大于简单之和的政治愿景。

3.私权利的自由性和公权力的有限性。

只要私权利自己能够解决的问题,则不需要权力的介入,政府只能是有限政府而非无限政府、全能政府。

而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领域除了对公共利益不利的事情,一律有行动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先天的,无需政府的许可和审批。

4.私权利的隐秘性和公权力的公开性。

公权力来源于公众、所从事的是公共事务,则行使公权力的过程必须是公开的,除非公开可能影响更大的公共利益;而私权利处理的是一己之事或一小团体的事,与公众无关,则其过程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向社会公开,除非不公开就会影响公共利益。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动态博弈权利与权力既此消彼长,又相依共生。

从纵向来看,权力和权利可能得到同时增长,这正是权力和权利增量发展的结果。

当然,在许多特定的领域里,私权利与公权力确实又相互对立、此消彼长。

只有公民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与权利观念,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公权力的非法扩张与恣意滥用。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在博弈中此消彼长。

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治进程中,无论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利,都寻在一个如何正确定位和合理配置的问题。

我国长期的官本位、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导致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失衡,公民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

公权与私权

公权与私权
本利益而行使的权力,其行使需遵循法定原则,并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护。私权则是私人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奉行私法自治的理念,法不明文禁止则为允许。两者在行使时难免存在相互冲突,私权之间的冲突可通过当事人协商或司法程序解决,而公权与私权发生冲突时,则需要对政府机关公权力的运行进行必要的监督,并设置相关的程序规范公权力的运行。在实际应用中,如执法部门在高速路上安装探头,虽为维护道路畅通和制止违章行为所必需,但将拍摄的照片上传到网络上则超出了行政管理的责任范围,属于公权力的滥用,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因此,合理划分并处理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是构建法治社会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相互关系

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相互关系

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相互关系摘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战略思想,当然也是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指导思想。

同时,为了响应党的号召,我们也在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以人为本”,具体地讲就是以公民权为本,以人为本在法上的表现主要就是强调对个体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的实现和保护。

而社会是一个有机复合体,公权与个体权利的和谐是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

因此,笔者认为,建立一个公权力与个体权利和谐发展的机制就是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也是当务之急。

本文主要从我国法治理论、社会现实、现行法律体系和政治体制等影响公权力和个体权利关系的因素入手,论述公权力与个体权利关系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寻找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和谐途径,从而促进中国社会在改革中稳定发展和繁荣。

关键词:公权力个体权利和谐AbstractThe scientific sense of development is on the basis of human beings,comprehensive c o o r d i n a t i n g,a n d c o n t i n u o u s d e v e l o p m e n t,w h i c h i s t h e strategic thought put forward by our party from the overall situation during the ne w st a g e of a ne w ce n t u r y an d is a l s o a su b s t a n t i a l gu i d i n g id e o l o g y of ad m i n i s t e r i n g ou r co u n t r y ac c o r d i n g to la w in or d e r to bu i l d i n g a so c i a l i s t country ruled by law.At the same time,we are responding to the call of the party to strive for a harmonious society of socialism.Sp e c i f i c a l l y,on th e ba s i s of hu m a n be i n g s is on th e fo u n d a t i o n of ci v i l rights.Its lawful reflections mainly emphasize on the realiza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 d i v i d ua l ri g h t s,es p e c i a l l y th e ba s i c ri g h t s.Th e so c i e t y is an or g a n i c combination,whose development must depend on the harmony of public power andind iv id ual ri gh ts.In vie w of the ab ove unde r s ta nd in g,I thi nk co nst r uc t ing a system of harmonious for public power and individ ual rights the primary task and vital matter of immediate urgency.Key words:public power,individual rights,harmony.引言顺利实现社会转型,构建和谐社会,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

民法典中的公权力规范及与私权利的关系探讨

民法典中的公权力规范及与私权利的关系探讨

民法典中的公权力规范及与私权利的关系探讨摘要:民法典作为一部私法领域典型代表之作,从其结构与具体法条内容来看,不仅对民事法律关系参与者的民事权利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还引入了一定公权力规范的内容,这体现出了公权力规范与私权利的一定融合。

为更好地理顺民法典中公权力规范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文章先是分析民法典中引入公权力规范的法理依据,探讨公权力与私权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对民法典中引入的公权力规范内容进行分析,阐明在私法领域在引入公权力内容的必要性。

关键词:民法典;公权力规范;私权利;关系引言民法典是于2020年5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一部法律,是立法意义与立法价值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不仅关乎民事权利,而且关乎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从属性上看,民法典属于私法,主要针对民事权利进行的规定,但也引入了一定的公权规范内容。

从民事法律活动的实践来看,公权对私权领域的介入是有必要的,也是客观存在的。

但是,公权规范介入私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国现行民法典中的公权力规范内容又有哪些,以及如何有效衔接民法典中的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正是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

一、民法典中引入公权力规范的法理依据公法和私法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权力范畴体现公与私的差别,但公法对于私权规范的引入并不排除,比如宪法中就引入了公民基本权力与义务的私法规定。

作为私法典型代表的民法典,能否同样也引入公权规范的内容,其法理依据是什么?笔者认为,主要为以下:第一,公权力本质属于私权的另一种表达。

国家机构公权力的运行有自身的规依据、行为方式及价值目标,可视作是私权的另一种表达,但并不意味着公权力在内容和形式上属于私权范畴,而是体现出二者之间的密切关系。

首先,公权力实际上来源于私权,在现代政治学中,国家是代表大多数个体意志的一个集合体,显然国家权力的产生,则是由公民个人或社会群体将自身的权利向国家做出的一定让渡,由国以公权的形式代为行使这些权利。

浅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

浅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

浅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作者:夏文婷来源:《管理观察》2016年第08期摘要:近年来,行政部门越权违法、贪污腐败的案件频频发生,究其深层原因是公权力和私权利间关系失衡。

从公私权诞生起二者间就存在一种对立又依存的关系,从公权力和私权利的产生、演进过程入手分析,可以找出二者间的关系和矛盾冲突,并由此探索出促进二者协调平衡发展的相关对策建议,这对我国更好的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以及构建服务型政府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公权力私权利平衡当前社会,公权力对私权利侵害的事件屡见不鲜,政府违法决策、行政执法不规范、公职人员公权私用、贪污腐败等现象时有发生,更有“孙志刚”事件、延安的“黄碟”事件的屡屡出现,这些现象都反映了政府在社会治理中一支独大,导致公权力侵犯公民私权利的现象。

公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政府的公信力就会降低,社会矛盾纠纷加剧,长此以往十分不利于政府的有效治理和社会稳定,更不利于现代化服务型政府的构建。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生活可以分成两大领域:政治国家生活领域和市民社会生活领域。

对政治国家生活领域进行规范的法律叫公法,对公民社会生活领域进行规范的叫私法。

二者一个强调国家意志、一个强调个人意志,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

与此相对应,以公法为依据享有的权力就叫做公权力,比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以私法为依据享有的权利就叫做私权利,例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一、公权力和私权利的产生公权力和私权利的产生和历史演进,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发展过程。

这里不得不提到洛克《政府论》中的理论:政府的权利来自于全体人民的一致同意。

在自然的状态下,单个人的力量是很小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既要保护自己不受自然环境的威胁,同时还要维护自身的权利不被他人侵害是很艰难的。

所以人们想要寻求一种方式能够“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

为了自身的利益,人们达成契约,决定转让自己一部分的自由,让渡自己部分自然权利给政府,组成一个政治社会来帮助完成一些自身力量难以达到的事情,更好的保障自身权益。

关于公权与私权的思考

关于公权与私权的思考

关于公权与私权的思考——读卢梭《社会契约论》有感摘要:《社会契约论》讲解了人生而自由平等,拥有不可被剥夺的权利的合理性,并从多个角度细致的阐述了一个政府的权力来源,提出了国家建立的基础——社会契约。

书中多处关于权利、意志的分析,以及对公意众意以及个别意志的讨论更是引发了我对当今中国社会中公权与私权的思考。

在当今社会,关于公权与私权的争议为何会越演越烈,我们又应以什么样的态度来看待公权与私权的争执,我们又该以何种方式来平衡公权与私权。

关键字:卢梭社会契约论权利意志公权私权目录一.《社会契约论》中关于意志的讨论 (3)二.当今中国公权与私权的现状 (6)三.对公权与私权的思考 (8)一.《社会契约论》中关于意志的讨论让·雅克·卢梭是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者,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为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其阐述的许多原则原理在革命后的长时期里成为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

《社会契约论》的中心思想是,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国家的主权在人民,而最好的政府应该是民主共和国。

这种对自由平等的无限崇尚本身就是对人格的极大尊重和对人性的关怀。

在卢梭看来,社会上的意志分为四种,即个别意志、团体意志、众意和公意。

1所谓个别意志,是指就作为自然意义的个人而言,所具有的仅仅针对于自己利益的想法考虑是个别意志。

个别意志对于其本身而言可以是完全违背公共利益的,他是完全绝对的,天然独立存在的,是随着人本身的自然属性而与生俱来的。

至于众意和公意,通常在我们看来,众意即是公意,当一个意志被大多数人所接受,成为大多数人的意志时它就上升为公意,因为从少数服从多数的角度来考虑,公意即大多数人的意志。

然而,从卢梭的角度出发,众意与公意之间经常总是有很大的差别2;公意只是着眼于公共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丝毫没有牵扯,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说到底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阮传胜2012-11-14 15:51:21 来源:学习时报2012-11-14公权力与私权利是相对应的。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被模糊,甚至被执法机关与许多公民个体所混淆。

公权力行使的边界所谓公权力,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

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现代社会需要强大的公权力来解决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之冲突,也需要政府的公权力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目前还只是一种憧憬。

同时,由于公权力具有天生的强烈的自我扩张性,其行使的空间必须有边界。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

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

”另一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出发,认为国家权力是公民让渡其全部“自然权利”而获得的,他在其名著《社会契约论》中写道:“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

两位启蒙思想家的经典思想涉及的核心是区分公权力行使的边界。

在我们这个崇尚法治但法治土壤仍需要继续培植的社会中,尤其需要深思与反省。

只有厘清公权力行使的边界,并杜绝肆意扩大公权力的施行领域,才能避免公权力肆意扩大化。

由于部分公权机关工作人员对公权力的行使存在认识的误区,对法律赋予的公权力的边界的认识不甚清晰,频频超越法律给其划定的“一亩三分地”而为所欲为。

从深层次来说,公权力践踏私权利是在公然挑衅法律的底线,毫无顾忌、肆无忌惮的执法是与法律的价值走向背道而驰的,是跨越了国家公权力行使的边界。

私权利行使的边界所谓私权利,意指个人权利,其与“公权力”相对应,具有“私人”(个人)性质,故常被称为“私权”或“私权利”,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

浅谈公权力与私权力关系

浅谈公权力与私权力关系

浅谈公权力与私权力关系浅谈公权力与私权力关系对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以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配置,在人类历史上引起了众多思想家的关注,他们站在不同的立场、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利益标准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最具代表性并且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以洛克为代表的“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理论,二是黑格尔所倡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理论,三是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社会结构理论。

1、洛克“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理论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洛克是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他的“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理论范式的总体特点为:通过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为自由主义和个人本位提供论证,为制约和控制国家政治权力提供学理基础,进而建构起“有限政府”和“有限国家”的近代政治架构和理论范型。

总之,洛克式“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的架构,意味着国家对市民社会只限工具性的作用,而且市民社会透过对其自身先于国家的身份之规定或对国家权力源之规定,在根本上构成了对国家侵吞市民社会的可能性的抵抗甚或革命的力量。

2、黑格尔“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理论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理论集中体现了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基本理论倾向。

他认为,市民社会是由非道德的因果规律所支配的,是个人私利欲望驱动的非理性力量所致的状态,是一个由机械的必然性所支配的王国,在伦理层面上表现为一种不自足的地位,而不是由理性人构成的完满的状态。

而国家作为“伦理理念的现实”和“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垄断了一切道义资源。

3、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理论范式,是在批判黑格尔颠倒的思辩法哲学体系的过程中形成的。

他通过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析工具的批判性改造,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与国家及其相互关系的法哲学分析范式。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这种关系从两个角度决定了社会结构的近代形态,也决定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配置关系:一方面,在私人利益的整合关系中,社会应形成以实现个体私有财产权利的确立和保障为中心的市民社会组织体,形成个人利益相互对抗和协作的社会机制;另一方面,政治国家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私人特殊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它是国家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基础。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 关系
法创1901 王雨妍
公权力的产生
■ 主权
主权是一个独立国家所享有的绝对的、至高的政治权利,是 对宪法,政府机构和政府管理框架的最重要的控制。一个国 家的主权包含对外的和对内的行政权力。主权是政治权利
的源泉。
政政府府 主主权权
公共权 力机构
公权力正是基于主权产生,是指主权中的 对内的那一部分行政权力


公权
公权力作为私权利实现的后盾,以保障自己的自 由、生命和财富。这就为什么说公权的产生是为 了保护私权。
冲突与矛盾
■ 关于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一个可能的解释为冲 突的权利边界的定义含糊不清。我国宪法规定的 基本权利比较概括和笼统,世界各国立法规定的 基本权利亦然。这就导致在实践之中,各主体遵守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使没有发生 滥用权利的情形,由于权利本身定义产生的歧义由 此产生了权利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严重违背法定程序。 ■ 某些地方政府滥用职权,不顾被拆迁方的人身财产利益,违
背法定义务,强行拆迁。
危害公民私人权利,加剧公 权力与私权利的矛盾。
解决办法
(一)完善拆迁立法规定,严格规范拆迁程序 (二)准确定位政府职能 (三)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 (四)做好对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
公权力的来源
■ 私权利:人民未让渡給政府的自然权利,也就是法律所不 禁止的人们的行为。每个公民都同等的享有自由支配这些 权利的自由。
“政府的权利来自于全体人民的一致同意。 人民达成契约,同意让渡一部分自己的自然 权利给政府,以组成-一个政治社会。”—
——洛克《政府论下篇》
公权力来源于私权的让渡
公权与私的关系
案例

学习心得体会:对领导干部正确处理公与私关系的思考

学习心得体会:对领导干部正确处理公与私关系的思考

学习心得体会:对领导干部正确处理公与私关系的思考学习心得体会:对领导干部正确处理公与私关系的思考公与私是贯穿人类社会的政治哲学和思想道德命题;公与私的关系也是历代都在追问和研究的重大问题。

在当今中国,领导干部作为手握公权力、担当历史使命、肩负为人民服务重任的“关键少数”,正确认识和处理公与私的关系,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理解把握公与私关系的丰富内涵和鲜明特征所谓公与私,在现实政治社会生活中,大致有四种不同的含义:一是指国家、集体所有与私人所有。

这是社会所有制领域中的公与私。

二是指国家、集体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这是政治领域中的公与私。

三是指为公或是为私的思想和行为。

这是道德领域中的公与私。

四是国家、集体及个人的合法权益与非法权力所得。

这是利益分配领域中的公与私。

对于领导干部来讲,从走上岗位的第一天起,就面临公与私的考验。

正确处理公与私的关系,克己奉公、一心为民,是对领导干部政德的基本要求。

这决定了领导干部必须“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毫不动摇地选择前者,旗帜鲜明地反对后者。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面对公和私、义和利、是和非、正和邪、苦和乐的矛盾,是选择前者还是后者,靠的就是觉悟,最终检验的是对党和人民的忠诚。

当然,我们反对的“私”,是指在行使公权力时谋私,是领导干部的私心、私利、私欲,不能等同于领导干部合理合法的个人利益。

干部合理合法利益应当承认,并要保障。

公与私的关系具有鲜明的特征。

一是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不同的物质生产方式,不同的阶级,必然会产生不同的公私关系。

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无论是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还是资产阶级,其公私观无论打着什么旗号,本质上都不过是统治阶级及其政治集团维护自身利益的政治标签和道德说辞,他们信奉的本质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革命理想高于天。

我们党从成立起就把为共产主义、社会主义而奋斗确定为自己的纲领,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根本宗旨,党性和人民性是一致的、统一的。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私权利和公权力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概念。

公权力是相对于统治者、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而言的,私权利则是相对于个体而言的,二者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公权力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是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总括。

私权利意指个人权利,具有“私人”(个人)性质,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

公权力与私权利相辅相成,相互联系。

私权利是目的,而公权力是手段,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利的授权,是私权利的保障。

私权利是公权力的基础,公权力是私权利的后盾,即无公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私权利。

权利虽然是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但是,作为人们相互之间的认可和承诺,又是非常脆弱的,最易受到来自外界的侵害,由于公权力具有强制性,因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私权利。

由此看来,个人权利离开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难以实现。

公权力与私权利相依共生,互相牵制。

权力并非是完全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东西,无论从每一社会的运行机制或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二者都是相互联系并互相转化的。

事实上,一方面二者相依共生,比如个人的受教育权、环境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的实现,就离不开相关公权力的扩张与行使。

另一方面,二者又相互对立。

在市民社会生活领域仍然残存着大量的公权力,使得弱小的私权利时时受到强大的公权力的威胁。

因此,只有公民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与权利观念,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公权力的非法扩张与恣意滥用。

公权力与私权利在使用原则上也有一定的界限。

公权力行使的原则是:对于公权力,法不授权不得行,法有授权必须为。

这条原则意味着:第一,法无明文规定的权力不得行使。

具体指权力来源合法化,权力运作合法化,权力制约合法化,自由裁量也要符合合法性的法治要求,权力的一切行为必须由法律确定。

第二,法律对权力明文禁止的更不得行使。

法律对权力的禁止性规定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行使。

浅谈“公权”和“私权”的平衡

浅谈“公权”和“私权”的平衡

浅谈“公权”和“私权”的平衡作者:袁碧慰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5年第01期公权与私权平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如何把握二者之间的平衡,让公权成私权的坚实后盾,私权成为公权的实现途径,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一个问题。

所谓私权,也叫私权利,是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甚至国家,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具体而言,私权包括:公民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物质收益权),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企业的财产权和商誉权等,社会组织的财产权等,国家的国企财产权、国家债权等。

所有这些私权各自都是自主、独立的,相互平等地交往,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私权社会。

所谓公权,也叫公权力、公共权力。

是服务于私权社会,调整私权社会中的关系和矛盾的;公权的拥有者是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和这些公民们选举、组织的国家。

因为,私权社会中的公民和组织有些事情自己做不好,比如社会治安、经济秩序、纠纷仲裁、公共建设和公共福利等一堆有关公民、组织的公共利益之事。

国家就是为公民、组织来做这些公共利益之事的,它的权力就是公权,包括立法、司法、治安和管理经济、文化、社会的行政活动。

然而,由于法治与法制建设始终落后于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我们对私权的保护始终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

江平老先生曾经说过:“严格说来,改革30年我实际上做了一个我分内的事情,就是为私权而呼吁。

这是因为在中国私权的保护太薄弱了,或者说中国的私权在强大的公权面前,始终是处于弱势。

这个私权可能是包括私人企业的权利,可能包括私人财产的权利,也可能是包括更广义的私权。

”私权保护的薄弱性使得近年来,接连出现了私权与公权之争的案例,从孙志刚事件到延安夫妻在家看黄片被抓,从上海杨佳恶意袭警到唐福珍自焚暴力抗拆迁,事件的不断升级更是引发了人们对私权与公权的热烈关注。

在笔者看来,该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传统的轻视个人、轻视私益的“左”的观念作祟。

浅议公权力

浅议公权力

浅议公权力与私权利白玉博2004-09-23 15:07:25“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当代中国社会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主流法律意识形态,但法治秩序的建立并不仅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最重要的是看人民是否能真正去运用这些条件。

正确理解和处理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对公权力和私权利进行合理的定位是推进法治进程,构建政治文明的重要环节。

一、什么是私权利长期以来,在我们这个高度强调和推崇“公益政治”的国度里,私权领域一直备受冷落甚至一度被视为法学研究的禁区,直到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公私法”的划分得到确认以来,私权利才逐渐为法学界所认同和重视。

理解私权利首先应了解权利的概念,对于权利法学界有不同的认识:(1)自由说:权利是法律保障的自由。

(2)意志说:权利是意志自由或个人意志支配的范围。

这是注重从心理学上界定权利,康德、哈特等许多学者持此说。

(3)利益说:权利为法律保护的利益。

(4)法律上之力说:权利为法律保障的行为的能力。

(5)尺度说:权利是一个人得到法律保障的可能行为的尺度,它保证在既定生产和交换关系的基础上人的自主性、选择自由和对物质和精神财富的享有。

上述几种学说各有其合理性。

笔者赞同:权利是为社会或法律所承认和支持的自主行为和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其目的是保障一定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1] 权利属于社会全体成员及国家公民,是他们生活中时时依赖、不可随意剥夺的生存活动基础。

因此权利所涉及的首要范围是个人及私人的生活领域,是由个人所结合成的社会生活层面。

正是在此意义上,西方国家史有“私权利”之称。

什么是私权利?其英文为Private right,意指个人权利,因与“公权”或“公权力”(public power or state power)相对应,具有“私人”(个人)性质,故常被称为“私权”或“私权利”,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

关于公权力与私权利平衡路径的思考

关于公权力与私权利平衡路径的思考

关于公权力与私权利平衡路径的思考作者:姜宇来源:《文存阅刊》2018年第21期摘要:目前,受到公权力自身的弱点,法治精神的缺失,社会对公权的监督不到位等等因素的干扰,我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存在失衡问题。

本文试图从合理配置比例、坚持公权力以私权利为界、权力监督制约有效化等三条路径出发寻求公权力与私权利两者关系的平衡。

关键词:公权力;私权利;平衡路径一、公权力与私权利失衡的原因(一)公权力与私权利失衡起源于公权力自身的弱点古希腊人格老孔讲过一个故事:有个名叫古格斯的牧羊人机缘巧合得到一枚可以隐身的戒指,当他发现真的没人能够看见他时,便利用这枚戒指引诱皇后,谋杀国王,直至最终窃取王位。

格老孔继续问道:如果有两枚古格斯的戒指,一枚戴在正义者的手上,一枚戴在不正义者的手上,这两个人会有不同的行为表现吗?格老孔的回答:否。

他认为无论一个人平日里是否循规蹈矩、奉公守法,一旦拥有古格斯戒指,他就一定会去做他想做的事情,而不是做他应该做的事情。

这个古老的故事说明公权力从权力角度来说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诱惑性,这就不断激发人对权力的追求。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失衡根源于法治精神的缺失当前,十九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个领域基本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从某种程度上说,我们真正缺乏的是守法精神和对法律的敬畏心理。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没有对法律的敬畏,就没有对法律的信仰,也就不可能存在对法律的有效遵行,最终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目前社会公众包括公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仍然比较淡薄。

公众较少通过合法、正当渠道解决争议,一旦遇到公权力的侵害,普遍热衷于上访或寻求媒体的帮助,两种途径背后显现的都是公民只相信权力的威力,法律缺少应有的权威。

(三)公权力与私权利失衡溯源于社会对公权的监督不到位虽然从理论上说,政府的权力来源于社会的委托,应成为谋取公共利益的“公器”,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由于人性的幽暗和监督不力,政府权力“公器私用”的情况屡见不鲜。

论公权与私权的关系

论公权与私权的关系

论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作者:李瑞达来源:《商情》2011年第43期【摘要】公权和私权是法学界一直关注的问题。

由于公权与私权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呈愈演愈烈的趋势。

因此怎样合理地定位公权与私权,把握公权与私权的平衡,规制好公权,保障好私权,使公权能够更好地为私权服务,已然成为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公权;私权;关系提及公权与私权,就不得不提及人类社会生活的两大领域,一是政治国家生活领域;一是市民社会生活领域。

调整政治国家生活领域的法律规范就是公法,依据公法所享有的权力即为公权力,即我们所说的公权。

调整市民社会生活领域的法律规范就是私法,依据私法所享有的权利即为私权利,即我们所说的私权。

私权与公民个体的自主决策相关,是一种基于可以消费或转让资产以获得效用或回报的能力,它主要集中市民社会生活领域,规定了公民个体在这些领域内实现个人需求的选择性权利。

而公权则是规制、协调公共事务并未公民个人的选择提供未定性预期和制度性保护的决策能力,它是在个体的选择性行为中内生出来的。

因此,一旦当个体的交易行为导致的成本高于从中得到的收益时,就会内生出对集体行动机制和公权的需要。

而一旦公权应私权的需要而介入个体的自主决策时,即公权介入私权。

作为一种必要的恶的公权有着其天生的难以克制的缺陷,从而又有可能会对私权造成侵害。

由此,如何认识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关系,进而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矛盾,变成了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一个矛盾,公权和私权的关系公权和私权在实质上就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

关于两者的关系,在历史上曾有众多思想家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依据不同的利益标准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索。

最具代表性的有:(一)洛克“市民社会优于国家”理论中的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洛克认为,社会是自然的产物,国家则是人们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构建的。

人们生活在一个自由平等美好的自然状态之中,人们只服从自然法。

但是,在这种状态下,缺少普遍接受和承认的是非标准、裁判尺度和公正的裁判者,缺少保障这种判决执行的权力。

探析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法律平衡

探析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法律平衡

探析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法律平衡作者:郑绪诚来源:《速读·上旬》2020年第01期摘要:公权力与私权利二者之间的法律失衡会激化国家行政人员与公民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社会长久稳定。

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关系和冲突是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基础一步。

本文从分析二者在社会发展中两者关系的变化,以此找到二者冲突之处,由此探析公权力与私权利保持法律平衡的对策与方法,为我国法治化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公权力;私权利;法律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转化,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公权力侵占私权利,使私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萎缩的情况。

这十分不利于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和依法治国的推行。

本文从公权力与私权利二者在社会发展中关系的转化入手,探讨该如何防止公权力的不断扩张和保障私权利的措施。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二者的关系公权力是私权利让渡而来,由于让渡出来的那部分权力没有定量,加之公权力本身具有的扩张性,私权利很容易受到侵害,使二者失去平衡。

以我国为例,在中国古代,皇权凌驾于一切权力至上,公民的私权利受到了公权力的严重侵占。

新中国成立之后,建立起了法治体系,使公权力受到了约束,私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由此可以看出,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可分为:(一)私权利是公权力形成的基础洛克曾在《政府论》中提过,社会成员生来具有的自然权利,受到个人能力的限制,不能很好地保护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因此,成员们选择让渡一部分个人权利给政府机关代替他们行使保障个人权益的权力。

公权力由公民私权利让渡而来,即权力源于权利,私权利是公权力形成的基础(二)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不受侵害公权力存在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其对权利主体利益的保护上。

在实际生活中,公民在维护自然权利时,往往需要政府机关给予政治、经济上的保护。

即私权利是在公权力的保障下实现的,公权力是保障私权利不受侵害的手段。

(三)私权利制约着公权力个人的自然权利与社会成员集体的公权力相比,是十分弱小的,因此需要每个人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让私权利得到公权力保障的同时,也制约着公权力的进一步扩张,避免公权力对其造成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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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思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摘; 要: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资源在不同阶层按不同方位排列组合的历史,与此同时,不同时期的思想家基于自己的立场对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

目前我国的权利(力)状况是公权力强、私权利弱、公权力经常侵犯私权利,因此我国应当明确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确立私权优位主义的指导思想,运用法律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并发挥社会组织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中的润滑剂作用,从而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关键词:公权力;私权利;政治国家;市民社会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生活可以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国家生活领域,二是市民社会生活领域。

对前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公法,比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

对后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私法,私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民法。

与此相对,依据公法享有的权力为公权力,如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依据私法享有的权利为私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法强调国家意志,私法强调个人意志,二者既对立又统一。

真正实行法治的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始终处于平衡状态。

否则,公权力的极度膨胀,就是专制,就是中央集权制;私权利的极度泛滥,就是自由主义,就是无政府主义。

当前,党和政府审时度势地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而和谐社会是一个多元利益协调和平衡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冲突,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因而正确认识和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
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的历史演进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一直在人类历史的演进中矛盾发展,这种进程在主观理性领域的释放则体现为私权利与公权力的不断纠合、对峙、妥协,这条历史轨迹也决定着不同路径下各民族国家的法治实现方式。

因此在一个社会中,公权与私权孰多孰少、孰主孰次,公权介入私权社会的程度大小,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都不一样。

在某种程度上,人类的发展史,可以说就是一部权利和权力资源在不同阶层按不同方位排列组合的历史。

1、古希腊时期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复合
在古希腊城邦,普遍维持着城市生活方式、城市文明,并且在这种理想城市中,产生了自由民。

他们一方面是特定城市国家的市民,是属于谋求自身利益的私人,另一方面,他们是特定国家的公民,不属于他自己而属于国家,是一个“公人”,必须在必要时牺牲自己的利益去维护公益。

其国家和市民社会是复合的,公民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是相融的。

城邦既是国家又是社会,人们参与城邦生活,就是他们的利益得到满足、自我得以实现的最理想途径。

人既被看作是“社会动物”又被视为“政治动物”,私人生活就构成了国家生活的前提和基础,国家生活则使私人生活获得了最高表现和升华,在这种状态中,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密不可分,公权力与私权力当然也失去了划分的基础与前提。

2、古罗马时期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初步划分
在作为古希腊文明传承者和“姐妹文明”的古罗马,产生了公私法的第一次主观划分。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

事实上,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

” 公私法的初步划分意味着公权力与私权利各自的存在领域得到了人们的理性界定。

“罗马人对国家和个人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它们各自有其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是社会性存在的一种必须的和自然的框架,但是个人而不是国家才是罗马法律思想的中心。

与此相应,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被认为是国家存在的主要目标。

国家因此被视为一个法人,它在确定的界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力。

公民也同样被视为一个法人,他拥有受到法律保护的不受别人以及政府自身非法侵害的权利。

” 为实现上述目标,注重实践的罗马人在制度层面上架构权利实现和救济的具体途径,从而使得私权的观念固化于法律规范之中,内化为一种社会性的信念,融会于整个法律体系的架构中。

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宣称:“我们所适用的全部法律,或是关于人的法律,或是关于物的法律,或是关于诉讼的法律。

” 其中,“人”是私权利的主体,“物”是私权利的客体,“诉讼”则是据以维护私权利的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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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世纪时期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吞噬
公元5世纪的蛮族入侵,彻底打碎了罗马文明。

继之而来的中世纪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高度重合、公权力对私权利吞噬的黑暗时代。

国家从市民社会中夺走全部权力,整个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政治权力的影响无孔不入,市民社会淹没于政治社会之中。

古罗马一定程度的
权利观念和法律意识随即消失,代之而起的是诉诸神意的裁判方法,是专制者的独断和教会的仲裁。

在这种“黑幕”之下,一方面是分裂、野蛮和战乱,另一方面是基督教神圣力量的极力扩张。

神权、王权和贵族权凭借领主分封制,把政治原则彻底社会化,使得市民社会“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质”。

私人生活领域、私人利益和要求完全屈从于政治附庸地位和关系,从而形成了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包容、吞噬和同化。

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市民生活的要素,如财产、家庭、劳动方式,已经以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公会的形式升为国家生活的要素” 。

4、近代资本主义时期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完全分离
马克思认为,近代世界是抽象的二元论,即表征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直接分离和二元对立。

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萌芽及发展,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野日渐凸显,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开始形成一种紧张的分立、对抗、制约与平衡的关系,而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最终成为现实。

近代资本主义是市民社会极显张扬与政治国家消极妥协的自由主义世界。

在这个自由世界中,首要的根本构造是“自由的个人”,这些从封建的或绝对主义的统治下解放出来的自由个人成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原动力。

同时,脱胎于政治国家的面对绝对主义权力而主张自己获得自由的近代市民社会,是以经济的自律为基础的。

这样,市民社会的崛起必然使得财产关系乃至整个经济生活摆脱政治国家的控制,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界限开始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行使界限开始廓清。

私权利获得自己独立的存在空间与合理性基础,并建立起体系化的权利救济途径与开放型的权力对抗路径。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的理论探索
对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以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配置,在人类历史上引起了众多思想家的关注,他们站在不同的立场、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利益标准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最具代表性并且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以洛克为代表的“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理论,二是黑格尔所倡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 的理论,三是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社会结构理论。

1、洛克“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理论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洛克是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他的“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理论范式的总体特点为:通过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为自由主义和个人本位提供论证,为制约和控制国家政治权力提供学理基础,进而建构起“有限政府”和“有限国家”的近代政治架构和理论范型。

洛克认为,社会是自然的产物,而国家则是社会中的人们为了实现某种目的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建构的。

在他看来,人们生活的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美好境界,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自己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 但是,在自然状态下,缺少一种大家所接受和承认的是非标准和裁判纠纷的共同尺度,缺少依
照既定的标准评判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缺少保障这种判决执行的权力。

于是,人们为了克服上述缺陷,解决生活中的冲突和维护其权利而订立了社会契约,缔造了政府。

而且,人民为了保护自身而通过多数同意的社会契约让渡给国家的只是其部分权力,国家只享有这部分权力,而主权依然在民。

倘若国家违背契约而滥用权力侵吞市民社会,后者就可以依凭主权收回曾让渡的权力,推翻旧政权。

因此,国家之于市民社会,只具工具性的功用,是手段而非目的。

洛克式的架构,体现出了自由主义者对国家和政治权力的极度怀疑和高度不信任。

这种构架的基础便是私权利是公权力的本原,因此这种范式的核心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对个人权利的崇尚。

国家权力的内在规定性必然使其与市民社会中的个人权利相冲突,个人权利的不可取消性则构成了国家权威及其权力的限度。

这种思想导向的内在逻辑展开便是,既然市民社会的个人权利享有绝对的优先地位,那么为了避免国家权力本身基于其内张性或政治活动可能具有的特定目的会渗透市民社会,进而侵犯个人权利,人们有权利怀疑并推翻现有的权力权威。

同时,透过市民社会外于国家的规范框架,我们可以看到私权利的绝对自由性以及其不需国家权威干预而自己管理自己的导向。

总之,洛克式“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的架构,意味着国家对市民社会只限工具性的作用,而且市民社会透过对其自身先于国家的身份之规定或对国家权力源之规定,在根本上构成了对国家侵吞市民社会的可能性的抵抗甚或革命的力量。

然而,不可忽略的是,洛克式“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的关系范式同时也
存有很深的无政府主义倾向。

在洛克构筑的框架内,国家只是“守夜人”,整个市民社会的兴衰都取决于盲目性、因果性的“看不见的手”,结果是导致经济领域间因分配不公而形成的贫富悬殊,因少数垄断的出现而导致的透过经济权力对人的自由的控制——从对私权利绝对保护的维度构置的公权力与私权利配置方案最终导致了私权利内发性的破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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