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
浅议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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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作者:蒋君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5期摘要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直是困扰我国民主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的问题之一。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与协调是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
如果权力过于膨胀,权利则必然萎缩;反之,如果权利过于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导致无政府状态,社会失去秩序,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权利。
究竟应该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化解二者之间的冲突,最终实现二者的平衡协调发展,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也是需要迫切解决的实践问题。
关键词权力权利本质关系平衡协调作者简介:蒋君芳,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10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276-02一、权力与权利的概念及其特征权力与权利一直是倍受争议的概念,尤其是在当下出现权力异化和权利膨胀的社会现象之后,权力与权利的矛盾和冲突变得更加尖锐,要想正确理解及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问题,必须对权力与权利有正确的界定和认识。
(一)权力的含义及其特征由王安平等人主编的《领导权力学》一书中指出:“权力是一种支配——服从关系。
在社会生活中,人际关系、组织之间,以及个人与组织之间,普遍存在着一种支配——服从关系,这种关系的深层蕴涵就是权力。
在支配——服从关系中,谁拥有超过对方的支配力量,谁就拥有权力。
反之,就没有权力,就只能受人支配。
豍学界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权力作为一种能动力量,它不过是担当一定公共职务的人,“在作出会影响同一社会制度内其他人的行为的决定时,所具有的能力或潜力”。
豎根据以上定义我们可以概括出权力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权力是一种能动的支配力量。
就某一具体权力而言,行使者可以依据其所拥有的权力,就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发号施令,行使管理权。
而该权力所及的被管理对象对这种命令必须予以服从,对于那些不服从命令的人,则予以强制或制裁。
浅谈政府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力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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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力之间的关系人力081 吴惟妙200800710012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是是一种既存在冲突叉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关系.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
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要意识到政府权力是一种管理,更是一种服务,要正确行使政府权力,以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以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是宪法的核心问题,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转化。
从作用方式来看,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作用是双向的。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依存。
一方面,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基础和源泉,政府权力都是由人民授予的。
卢梭从社会契约论出发,认为人民是政府最高权力的来源,政府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资产阶级学者也得承认“人民是权力的唯一源泉”和“原始权威”。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府,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行使权利,选举人民代表。
组成政府权力机关一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各级各类政府机关并依法赋予其权力,这展现了人民权利产生政府权力的过程。
因此,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源泉,一切政府权力都是由人民权利派生和转化而来的。
另一方面,政府权力是人民权利实现的保障。
政府权力一经产生和得到确认,其本身又有独立性,有其自身的规定性与运作规律,同样对人民权利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建立有限政府、限制政府权力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人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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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与协调一、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含义及两者的关系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宪政的核心范畴之一,要研究两者矛盾、使其相互协调,首先要对公共权力及公民权利的含义有一个清晰地了解。
(一)公共权力的含义公共权力一般被称作国家权力(通过政府实施),是国家统治和公共管理的前提和手段。
而法律层面上的公共权力则被认为是公民共同意志的产物,是经被统治者同意而取得的正当权力。
[1]其特点如下:1、公共性。
从公共权力的来源来看,它是起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因而它在本质上是一种凝聚和体现公共意志的力量,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能力。
2、强制性。
公共权力是社会权力集中化的代表,它必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这是其实现社会有效控制的必要条件。
公共权力不是简单的个人利益的总和,而是从全体人民共同利益出发的,其在行使过程中必然会损害一小部分人的利益,而为了更好地维护公众利益执行权力就需要靠其强制性来支撑。
3、法定性。
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权力行使的范围和方式不超越法律规定。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政府行使权力时,在职权范围内应积极作为,另一方面则要求政府恪守己职,不得越权施政。
政府等权力部门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为,法律如果没有相应的授权,做了就是违法。
(二)公民权利的含义所谓的公民权利,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按照该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在法定情况下实现某种愿望和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主要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等。
[2]具有如下特点:1、平等性。
美国第三界总统杰弗逊认为:“一切人都是生而平等的,造物主富裕了他某些不可出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
”①因此,公民权利的第一个特点就是平等性,是一切人生而法律赋予的权利。
2、利益性。
公民权利的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是以利益为出发点,是为了保障公民合法利益的实现,是一些现实生活中能够实现的利益。
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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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摘要】权利与权力是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它们相互作用、制约、影响并不断演变。
在本文中,我们首先从权利与权力的定义和区别入手,引入这一议题的核心概念。
随后,我们探讨了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以及权力对权利的影响,分析了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和演变过程。
我们强调了权利与权力关系的重要性,展望了未来的发展趋势,并总结了本文所涵盖的内容。
通过深入探讨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中权力运行的规律,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进步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权利、权力、关系、区别、相互作用、制约、影响、平衡、演变、重要性、发展趋势、结论、定义、概述、未来展望1. 引言1.1 权利与权力的定义权利与权力是人类社会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在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权利可以理解为个体在社会中享有的法律上的保护和限制性权益,是个体拥有的合法权力的一种表现。
权力则是指一个人或群体在社会中可以影响、控制和改变他人行为的能力,是一种能够实施意志和行动的能力。
权利与权力的定义虽然有所不同,但在社会中常常是相互联系和互为基础的。
权利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一种公共资源,是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础,而权力则是实现和维护这些权利的手段。
权利的存在使得权力不能无限扩张和滥用,而权力的行使则是为了保障和维护人的权利。
权利与权力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只有在权利和权力的互动中,社会才能够保持秩序、稳定和公正。
对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对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权利与权力的区别在于其基本性质和作用方向。
权利是个体或群体所拥有的合法权益,是可被依法保障和行使的权力。
权力则是实施施加于他人或事物上的能力或控制力。
权利是被赋予的合法地位,是对个体或群体的保护和尊重;而权力则是可以被滥用的,往往带有强制性质。
权利是为了保障个体的自由和尊严,是一种内在的基本权益;而权力则往往是用来控制他人行为或资源分配的手段。
从宪政角度浅谈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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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论文题目:十年韶光,被铁窗禁锢的公民权利——从宪政角度浅谈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学生姓名:***学号:**********专业:(法5)国际法学院班级:一班十年韶光,被铁窗禁锢的公民权利——从宪政角度浅谈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摘要】佘祥林一案,将公民权利同国家权力置于一个相当敏感尴尬的位置,作为被公民权利赋予的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压榨时,公民该如何处之,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该何去何从。
宪法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功能是授予并控制国家权力、确认并保障公民权利。
通过宪法,赋予并控制国家权力、确认并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政史亘古不变的主题。
研究宪法中的公民权利、国家权力的关系,从本源上明确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国家权力必须受公民权利制约,而公民权利的实现必须依靠国家权力的保障。
【关键词】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宪法,佘祥林案1994年1月19日,佘祥林精神失常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了。
在妻子失踪不久之后,佘祥林家附近打捞起一具由其妻家属指认确定的女尸。
从这一天起,时年32岁的佘祥林的命运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他被不明不白地投进监狱长达11年。
11年来,由于侦查技术落后,嫌疑人不断翻供,于是佘祥林被不断转押各级法院。
被判刑程度不断调整,受当时“命案必破”的影响,对佘祥林更是动用了刑讯逼供。
2005年3月28日在佘祥林服刑11年后,张在玉的突然出现使佘祥林案渐渐水落石出。
佘祥林于同年4月13日被无罪释放,案情得以昭雪,然而十年韶光被耗在监狱,不得不令人反思我国公民权利在国家权力前的地位如何,这两者又是什么关系。
佘祥林在押期间,遭遇无数非人待遇,在寻常人看来似乎只是罪有应得的下场,然而即便有过错,那么在押嫌疑人仍旧有人权,更何况罪刑法定,受被类推下的刑法制裁的“嫌疑人”佘祥林的人权应当受到保障。
我们讲公民权利,不得不论及的就是人权。
公民权以人权作为来源和基础,是法定化了的人权体系,是人权得以保障实现的重要途径。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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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在社会中,权利与权力是两个常常被提及的概念。
尽管它们经常一起谈论,但它们却有不同的含义和作用。
权利是指个人或群体依法享有的一种合法权益,而权力则是个人或群体所拥有的实施、控制和影响他人的能力。
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与相互作用。
权利作为一种法律规定的保障,旨在保护个体或群体的自由和尊严。
它主要通过法律、宪法或国际公约来确立。
权利赋予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与法律保障,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例如,人权宣言确立了人们享有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隐私和财产安全等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是被普遍认可的普世价值,并被法律明确保护。
权力则是指对人和事物进行控制和操纵的能力。
它是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存在的,具有支配和约束他人的能力。
权力可以来自各种不同的来源,如政府、组织、公司或个人。
政府通过立法、执法和行政等手段行使权力,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组织和公司通过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来行使权力,以实现组织的目标和管理职权。
个人也可以通过知识、财富或社交关系等手段获得权力,并对他人施加影响。
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可以是相互依存的。
权利是由权力保障和实现的,没有权力的存在,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政府通过行使权力来保护人民的权利,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同时,权利也限制和规范权力的行使,以防止滥用和侵害个人权益。
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取决于其是否能够保障和尊重权利。
并且,权力的行使应当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制约,以免权力成为滥用的工具。
然而,权利与权力之间也存在着潜在的矛盾和冲突。
权力往往可以被滥用,导致权利的侵害和损害。
一些危险的权力如专制政权、垄断企业或欺凌者可能通过滥用权力来压迫和剥夺人们的权利。
此时,权利的行使和维护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如司法程序、社会运动和公民参与来实现。
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对抗也是社会进步和权力制衡的重要体现。
维护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和关系是一种社会的动态调整过程。
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不断推动对权力和权利的重新界定与平衡。
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及其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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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及其良性互动投稿邮箱:sclunwen01@ (请注明投稿期刊)征稿BLOG /zj2313569711/巴蜀论文网:徐鑫【摘要】政府的权力是民众赋予的,而公民的权利则是通过宪法及其他法律确立并加以维护的。
政府权力同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政府权力的扩大往往会以牺牲公民权利为代价,而公民权利的切实维护与有效保障又需要法律权威性的社会认可。
我们应理顺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为其良性互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关键词】公民权利政府权力关系互动在社会管理的众多关系中,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对关系。
一般来讲,政府的权力是民众赋予的,而公民的权利则是通过法律形式确立并加以维护的。
政府权力的扩大往往会以牺牲公民权利为代价,而公民权利的切实维护与有效保障又需要法律权威性的社会认可。
从这个意义上讲,要切实维护和有效保障公民权利就必须维护宪法及相关法律的地位与尊严,而有效规制政府权力为其设定一定的权力边界也需要维护宪法及相关法律的地位与尊严。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与联系“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指的是一种权能和利益。
而“权力”指的是一种控制力、统治力。
具体来讲,“权利”表示的是一种私权,指的是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而“权力”则表示的是一种公权,由国家或上级向公民或下级发出的命令,必须遵守。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除了概念上的不同,在具体内容上的不同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二者的主体不同。
“权利”的主体一般是不特定的,而“权力”的主体则是特定的。
“权利”既然体现为一种私权,那么它的主体就是十分普遍的,就公民权利而言,一切公民都有权享有“权利”,并且在法律上这种权利的地位是平等的并且受到法律的维护。
“权力”体现为一种公权,一般来讲,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才具有权力。
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具有的相应权力则是民众赋予并得到法律确认的。
权力论文:浅议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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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论文:浅议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摘要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直是困扰我国民主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的问题之一。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与协调是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
如果权力过于膨胀,权利则必然萎缩;反之,如果权利过于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导致无政府状态,社会失去秩序,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权利。
究竟应该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化解二者之间的冲突,最终实现二者的平衡协调发展,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也是需要迫切解决的实践问题。
关键词权力权利本质关系平衡协调一、权力与权利的概念及其特征权力与权利一直是倍受争议的概念,尤其是在当下出现权力异化和权利膨胀的社会现象之后,权力与权利的矛盾和冲突变得更加尖锐,要想正确理解及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问题,必须对权力与权利有正确的界定和认识。
(一)权力的含义及其特征由王安平等人主编的《领导权力学》一书中指出:“权力是一种支配——服从关系。
在社会生活中,人际关系、组织之间,以及个人与组织之间,普遍存在着一种支配——服从关系,这种关系的深层蕴涵就是权力。
在支配——服从关系中,谁拥有超过对方的支配力量,谁就拥有权力。
反之,就没有权力,就只能受人支配。
”?豍学界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权力作为一种能动力量,它不过是担当一定公共职务的人,“在作出会影响同一社会制度内其他人的行为的决定时,所具有的能力或潜力”。
?豎根据以上定义我们可以概括出权力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权力是一种能动的支配力量。
就某一具体权力而言,行使者可以依据其所拥有的权力,就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发号施令,行使管理权。
而该权力所及的被管理对象对这种命令必须予以服从,对于那些不服从命令的人,则予以强制或制裁。
如近几年的拆迁现象,针对钉子户有了请求法院强制拆迁的政策。
第二,权力是一种公职行为。
行使国家某项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只是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或委托,代表国家行使某一具体的公权,而并非在行使某个个体的私权,其公权是和公职紧密相连的。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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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在我国,政府的权利是人民授予,人民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人民权利监督政府权力,人民权利又受政府权力的保障;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在根本上统一于公民权利。
根据西方现代政治制度的观点,政府是行使公权力,进行行政管理的政治组织,其公权力来源于公民对自身的部分私权利的让渡,全体公民让渡的那部分私权利之和即为授予政府实施管理的公权力。
授予的方式和途径,即为通过代议制度,由经过无差别的普遍选举产生的议会等公共意志组织,将这部分权力通过法律程序授予政府,而政府同时也是全体公民通过前述公共意志组织经过无差别的普遍选举产生的。
现代人民权利的概念肇始于启蒙运动中关于人的自身权利的认识,其代表为《人权宣言》。
人民即为一定范围内(一般为一国之内)人的总和,具有浓厚的政治性,人民权利即为人的权利的总和,根据天赋人权的观点,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应得权利或者当然权利,自出生享有,由上天赋予,任何人不得剥夺。
现代宪法制度将这一权利实体化地固定下来,即“宪法是人权法律化的事实”,通过宪法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所以人民权利来源于人自身,并通过宪法这一方式加以固定和具体化。
综上所述,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授权,人民权利来源于人本身,但不能由此推出政府权力即来源于人本身,因为个体的人,本身没有组成政治团体的条件和义务。
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2月27日的访谈中提到:“要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主要指三个方面:第一,就是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
无论是什么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
第二,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除此之外,没有其他。
第三,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因此,我们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
这就是我讲的尊严的含义。
由此可以看出,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执政兴国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只有人民有了发展了国家才能发展,听了温总理的一番话,我们对我们的前途、国家的前途充满了希望,我们也希望国家早一天富强,人民早一天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
政府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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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利的关系温家宝同志在两会上是这样说的:我们要不断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建设,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监督;必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维护群众利益的法规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从制度上改变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得不到制约的状况,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必须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力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政府权力通称公权力,公民权利通称私权利。
私权利和公权力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概念。
公权力是相对于统治者、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而言的,私权利是相对于个体而言的,二者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归纳起来,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本源,即无权利便无权力。
“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
卢梭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出发,认为国家权力是公民让渡其全部“自然权利”而获得的。
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
权利不是来自于国家的恩赐,而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
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权利应当是权力的本源,权力是巩固、捍卫权利而存在的,没有了权利,权力也就失去了存在之必要。
2、国家权力是私权利的后盾,即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
权利虽然是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但是,作为人们相互之间的认可和承诺,又是非常脆弱的,最易受到来自外界的侵害。
因此,个人权利离开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难以实现。
3、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既此消彼长,又相依共生。
权力并非是完全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东西,无论从每一社会的运行机制或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二者都是相互联系并互相转化的。
事实上,二者之间既有此消彼长的一面,又有相依共生的一面。
比如个人的受教育权、环境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的实现,就离不开相关公权力的扩张与行使。
法学-国家权利和公民权力的关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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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利和公民权力的关系分析南京财经大学通识选修课课程论文考试(封面)2014 ——2015 第2 学期课程名称:政治学与公民素质任课教师:朱广忠学生姓名:谭婷班级:国贸1202学号:2120122082论文题目:国家政治权力与公民社会权利的关系分析内容摘要:公民社会是私人的生活领域,它是以公民主体独立地、自主地追求个人特殊利益或私利为内在驱动力的形态,它客观上必然要把维护尊重个人的基本权利作为社会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前提和原则。
作为公共权力载体的国家是建立在公民社会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国家所执行的公共权力是为了保障私人权利的实现,因而归根到底是从属于私人权利的。
但是国家权力是由行政机关领导者所执行的,其代表的权力让其拥有了无限的“力量”,利益的驱动使得领导者们往往违背道德准则和法律条文的规定,从而使国家权力不能合理地行使,私人权利遭到损害。
关键词:公民社会权力权利优化国家政治权力与公民社会权利的关系分析一、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㈠公民社会需要政治国家公民社会对国家的需要乃是出于自身有着自己不可克服的矛盾,即公民社会本身是不自足的,正是由于这种不足的特点,才需要一种外部比他更强大的力量来提供一种支持,从而弥补这种不足。
㈡政治国家对公民社会的作用政治国家的本质是国家权力。
公民社会需要政治国家,其实质就是需要国家的权力的支持。
政治国家是建立在公民社会需要的基础上,公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需要正是国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和根源。
二、公民社会的权利分析权利是而且必须是不仅作为社会的产物,而且是有自我意识的社会的产物:人们已经察知其共同利益并共同具有这种意识,所以,人们愿意并且能够共同协调他们的行为。
”㈠公民社会的一般权利构成1、公民社会中的私人权利公民社会中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就是他作为一个公民在一个国家中为获取和保护自身的特殊利益而具有的经过社会认可和法律认可的各种行为资格。
现代社会中社会成员的权利,无疑是根源于他们个人的需要和利益。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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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在社会生活中,权利和权力是两个极为重要的概念,它们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别,对社会的运行和个人的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权利,通常被理解为个体或群体所拥有的正当利益和自由。
它是基于人的本性、尊严和价值而存在的。
每个人都拥有一系列的权利,比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不可剥夺的。
权利的存在保障了个体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使人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去生活、追求幸福。
权力,则是一种能够影响他人行为和决策的能力或力量。
它往往通过一定的机构、职位或制度来体现。
政府拥有权力,以制定法律、执行政策、管理公共事务;企业的管理者拥有权力,来组织生产、调配资源;社会组织的领导者也拥有权力,以实现组织的目标和使命。
权力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公共利益。
权利和权力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权力是保障权利的重要手段。
政府的权力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来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例如,法律对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制裁,就是运用权力来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
如果没有权力的介入,个人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他人的侵害而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
其次,权利是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公民拥有监督政府权力行使的权利。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应当为人民服务。
人民通过选举、言论自由等权利,对政府的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然而,权利和权力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权利属于个体或群体,强调的是个体的自主性和利益;而权力则更多地属于公共领域,是为了实现公共目标而存在。
权利通常是平等的,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相同的权利;而权力则往往是分层级的,不同的职位和机构拥有不同程度的权力。
在实际生活中,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有时会出现失衡的情况。
当权力过度膨胀而不受制约时,就可能侵犯公民的权利。
历史上不乏这样的例子,专制政权滥用权力,剥夺人民的基本权利,导致社会的动荡和人民的苦难。
另一方面,如果公民过度强调个人权利而忽视公共权力的作用,也会导致社会的无序和混乱。
政治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问题
![政治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7ac8f997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17.png)
政治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问题政治权力与公民权利是一个国家的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政治权力需要被公正、公平地分配,而公民权利是保护个人权益的重要保障。
然而,问题在于如何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在任何一个民主国家,政治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平衡问题都是非常重要的议题。
如果政治权力过重,会导致政府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如果公民权利过重,则会削弱政府的治理能力。
因此,政治权力与公民权利必须得到平衡。
政治权力的平衡政治权力的平衡包括三个方面:制度、法律和监督。
首先,制度。
一个好的制度可以保证政治权力的平衡。
比如,在选举制度方面,需要保证选举是公正的,权力可以流转,让人民有机会选择自己的领袖,保证政府官员的公平性。
此外,分权制度的建立也是政治权力平衡的关键,分散权力的同时还可以提高政府的有效管理能力。
其次,法律。
法律是平衡政治权力的重要保障。
法律制度必须确保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包括政府官员和普通公民。
政府的行为也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监督。
在人权和自由方面,法律也必须严格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避免政府滥用职权。
最后,监督。
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才能确保政治权力的平衡。
监督的方式有很多种,包括媒体监督、公众监督和司法监督。
媒体可以通过报道政府的错误行为,增强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公众也可以通过参与政府议题的讨论和表达意见来监督政府,而司法监督可以保证政府官员的行为合法合规,减少滥用职权的风险。
公民权利的平衡公民权利的平衡问题,需要从自由和责任两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自由。
自由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公民应该拥有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选择自己的职业和宗教信仰、结交朋友等权利。
然而,自由也有其局限性,自由不能超越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不能损害其他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其次,责任。
个人权利与责任密不可分。
公民有权利享受自由,但也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行使社会义务。
比如,公民要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参与社会实践和公共事务,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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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享有权利,法不禁止皆权利,因而人们可以不断地自由追求新的权利。
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本来就应当享有的最起码的母体性权利,它不是第三者给予的,也不是宪法赋予的,而是宪法应该规定的,没有这些权利,公民就不成其为宪政下的公民。
立法不能剥夺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权利,政府不能通过国家权力予以保障的公民权利,也不能成为宪法权利。
公民权利可以有效对抗国家权力的不法侵犯,公民应通过国家权力的保障获得最低限度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益。
国家权力不仅应该保障大多数公民的基本权利,少数人的合法权利同样也应该得到国家权力的保护。
在权利面前,每个人生来而且始终都是平等的,每个公民都有追求权利的自由,都应该为享有权利而奋斗。
权利无保障的地方,就没有宪法。
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只是权力的行使者,法无授权即无权力,权力只能自由裁量,因而权力是有限的。
宪政国家一般通过两种方式来限制国家权力,一种是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方式和范围,明确权力界限;另一种是将国家权力按照一定标准划分,并合理配置给不同的国家机关,进行分权制衡。
现代宪政国家为了保障国家权力在国际竞争中的有利地位,同时考虑到公民权利的保障日益依赖于国家权力,因而开始由消极限制国家权力向主动控制国家权力转变。
不接受国家权力的有限性,不承认政府必须“有所为”而“有所不为”的国家,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宪法。
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
权利不是来自于国家的恩赐,而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
公民权利以利益为基础,自由为前提,主张为取向。
国家权力以国家机器为后盾,国家强制力为支撑,国家权威为追求。
因而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应当以公民权利的保障为出发点和归宿。
从根本意义上说,宪法的实现就是宪政,就是法治国家。
继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之后,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
”依法治国的核心便是依宪治国。
宪法的实现体现出这样一种思想:公民对权利的追求是无止境的,公民行使权利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而且他人有义务满足权利人的权益。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0b468298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5797f40.png)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在社会中,权利与权力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权利是指人们根据法律法规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具有合法性和保护性;而权力则是指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控制、支配和决策他人行为的能力。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其相互影响。
一、权利和权力的定义及特点权利是个体或组织依法享有的一种合法权益,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合法性:权利是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下所保障的,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2. 平等性:每个人都拥有基本权利,并且应当受到平等对待。
3. 保护性:权利的实现和保护应得到社会和法律的保障和支持。
权力是指个人或组织对他人行为进行控制和支配的能力,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掌控性:权力的持有者能够决策、指导和控制他人的行为。
2. 不平等性:权力的分配存在差异,有些人或组织拥有更大的权力。
3. 影响性:权力的行使能够对他人产生重要影响,包括积极或消极影响。
二、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权利和权力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
权利的实现需要权力的保障和支持,而权力的行使必须以保护和尊重权利为前提。
1. 权利与权力的相互制约社会权利的保护和实现需要政府或组织行使权力,对违反权利的行为进行制裁和保护。
例如,个人权利的侵犯需要政府通过执法权力进行制止和惩处,而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能侵犯个人权利。
权力的滥用可能导致权利的受损和侵犯,因此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以确保权力的正当与合理。
2. 权力对权利的保障和促进权力的行使可以促进权利的实现和保护。
政府或组织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行使权力来保障人民的权利,创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例如,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对人权进行保障,禁止歧视和虐待,提供教育、医疗等基本权利,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3. 权利对权力的限制和约束权利的存在和行使对权力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和约束,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使。
权利的行使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阻止或改变权力的行使,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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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2011 · 11(中)
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
曾胜男
摘 要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两个紧密联系的范畴,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必须处理好的重要问题之
政府和人民的关系九上政治
![政府和人民的关系九上政治](https://img.taocdn.com/s3/m/6a9a8fd2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dc.png)
政府和人民的关系九上政治政府与人民的关系问题不仅是政治学问题,也是法学问题,更是行政法学的核心问题。
政治学具有形而上的意义,法学具有形而下的意义,政治理想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规范性支持。
在各种法律中,宪法和行政法与政治的关系最为密切,它们往往是某种政治模式的产物并反过来支持和发展这种政治模式。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决定行政法的存在价值与发展方向的根本问题,也是行政法学体系的出发点和核心问题。
行政法理论基础的首要任务是研究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基本关系,就此问题,上世纪我国行政法学界曾出现过“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服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公共权力论”和“政府法治论”等学说,这些学说各有特色和贡献,但其中比较全面详细论证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基本关系并以之为重心的,当属“平衡论”和“政府法治论”。
“平衡”大致有两个涵义:一是行政立法上权利义务的公平配置,二是在整个行政法的适用过程中以利益衡量方法为精神。
基于此,“平衡论”就行政法的概念范畴、价值导向、基本原则、调整对象以及相关的制度提出了一系列观点。
与此同时,为达到行政权与公民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以及效率与公正的平衡,对如何在现代社会中构建有效的制约和激励机制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笔者认为,“平衡论”的重要价值在于研究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其实际效果在于追求政府与人民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
“政府法治论”认为,“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平等化”是一个过程,其效果是“实现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最大和谐,具体表现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由紧张对峙走向良性互动,政府与公民之间由猜疑对抗走向信任合作”,其最终目标是要实现政府与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因此,“政府法治论”既有工具性价值,又有目标性价值,建设平权型政府是政府法治论本身的主要内容,也是“政府法治论”主张的行政法治建设的直接目标。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dc8d7e7f8bd63186bdebbc06.png)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既是相互区别,又是紧密联系的。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核心问题,二者相互依存,互相制约,互相转化。
第一,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互相依存。
一方面,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和源泉,国家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通过行使权力,选举人大代表,组织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并赋予其权利,这展现了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的过程。
因此,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一切国家权利都是由公民权利派生和转化而来的。
另一方面,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实现的保障。
国家权力一经产生和得到确认,其自身又有独立性,有其自身的规定性与运作规律,同样对公民权利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建立有限政府、有限国家权力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利;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搜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通过组建国家政权组织体系是国家权力得到合理配置与合法运行吗,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第二,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相互转化的。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相互转化是一种对向性的转化,即公民权利向着国家权力转化,而国家权力向着公民权利的方向转化和回归,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
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
公民权利向着国家权力转化的缘由和目的,是因为单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因此,公民权利转化为国家权力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保证公民权利的顺利实现。
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转化与回归的基础在于一是国家权力的所有权与行使权可以分解配置。
二是民主宪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实现国家权力的分工与制约,以最终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第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相互渗透的。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从显性上来讲,是有严格的区别的,但二者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它们的价值取向的基本一致时,又相互渗透。
人民与政治之间的权力关系
![人民与政治之间的权力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5f1fdf08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bb04549.png)
人民与政治之间的权力关系权力是政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元素,也是政治运行的基础。
在现代的民主制度中,政治权力来自于人民,政府的权力也来自于人民。
因此,人民与政治之间的权力关系定义了政治运行的核心,影响了政治的诸多方面。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这样一个问题:在现代民主制度下,人民与政治之间的权力关系是如何构成的,以及其背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人民的权力基础在民主制度中,人民是政治权力的来源和基础。
人民拥有选举权、表达意见权、自由集会权等一系列权利,在政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这些权利既保障了人民的利益和权益,也为政治提供了持续发展的动力和动员基础。
然而,人民的权利也面临着种种挑战。
其中最主要的是缺乏信息和参与的途径,导致政治决策往往不够有效和透明。
此外,人民的表达意见也往往被政治力量所控制和渲染,权利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会被侵犯。
这些问题需要政治和社会系统的共同努力,为人民提供更好的参与和表达机会,修复人民与政治之间的关系。
政治的权力运行政治权力是在政治制度下运行的,包括政府机构、政治组织和政治家等,这些力量共同主导着政治运行的方向和节奏。
政治权力的有效运作,需要规范的治理机制和明确的政治责任。
政治制度的设计也需要平衡不同利益关系和权力掌控,以保证整个政治机制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但是,在政治权力的运行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最主要的是腐败和权力滥用。
因为权力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如果失去了制约和监督,就会演变成权力滥用和腐败的现象。
这种现象对于政治信任和民主制度的发展都是非常不利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去治理。
权力关系的调和如何平衡人民和政治之间的权力关系,是政治领域需要着重关注的一个问题。
为此,需要归纳出一些重要的调和方法。
首先,政治需要依据人民利益和需求,不断进行政策调整和更新。
只有这样,政治才能够与人民的意见和利益相结合,建立起更好的信任和合作关系。
其次,人民的权力参与应该在不断提高。
因为只有人民充分地参与到政治决策中,才能够更好地审视政治运行中的问题和挑战。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f5965d3210661ed9ad51f3b8.png)
政府权力于人民权利的关系公管081班莫兴东200800708029政府权力通称公权力,公民权利通称私权利。
“私权”即指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首先表现为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公民权利的外延大于政治权利的外延,指的是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享有参与公共社会生活的权利。
其中,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是公民权利的首要内容。
私权利和公权力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概念。
公权力是相对于统治者、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而言的,私权利是相对于个体而言的,二者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归纳起来,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本源,即无权利便无权力。
“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
卢梭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出发,认为国家权力是公民让渡其全部“自然权利”而获得的。
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
权利不是来自于国家的恩赐,而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
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权利应当是权力的本源,权力是巩固、捍卫权利而存在的,没有了权利,权力也就失去了存在之必要。
2、国家权力是私权利的后盾,即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
权利虽然是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但是,作为人们相互之间的认可和承诺,又是非常脆弱的,最易受到来自外界的侵害。
因此,个人权利离开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难以实现。
3、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既此消彼长,又相依共生。
权力并非是完全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东西,无论从每一社会的运行机制或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二者都是相互联系并互相转化的。
事实上,二者之间既有此消彼长的一面,又有相依共生的一面。
比如个人的受教育权、环境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的实现,就离不开相关公权力的扩张与行使。
当然,在许多特定的领域里,私权利与公权力确实又相互对立、此消彼长。
只有公民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与权利观念,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公权力的非法扩张与恣意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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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
班级:公管081班学号:200800708039 姓名:梁志国家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利,这一相互对立的矛盾,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发展的,应在一种动态平衡的机制中运行,以实现宪政的宗旨。
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二者之间的关系,要意识到国家权力不仅是一种管理,更是一种服务,要正确行使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一、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概述
(一)政府权力
政府权力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内政外交的权力。
这种权力是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的。
政府权力的主体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政府权力可以分为象征性的和实质性的。
政府权力通常需要军队和警察来保障。
其权力的形成来自于国家各机构,因此也可以叫做治权或政府权力。
其所表现的最高统治形式是国家主权,它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权力”,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源泉。
政府权力来自于国家主权通过法律的合法授予。
(二)人民权利
人民权利是社会成员的个体自主和自由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国家对人民所承诺和维护的权利,是一种社会所认可的赋予人民个体可做或可不做的自由,包括依照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
这种人民权利,其实是将人的价值法制化,它体现的是人民权利人的一种自主性,即人民在自己意志支配下和法律范围内有选择地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他人不得加以阻扰,他也可以请求国家或者要求其他人民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二、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
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是宪法的核心问题,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转化。
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一)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依存
人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和源泉,国家权力都是由人民授予的。
卢梭从社会契约论出发,认为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行使权利,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并依法赋予其权
力,这展现了人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的过程。
同时国家权力是人民权利实现的保障。
国家权力一经产生和得到确认,其本身又有独立性,有其自身的规定性与运作规律,同样对人民权利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建立有限政府、限制国家权力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二)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可以相互转化
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相互转化是一种对向性的转化,即人民权利向着国家权力转化,而国家权力向着人民权利的方向转化和回归,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
人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泉源。
人民权利向国家权力转化的缘由和目的,是因为单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足以消除权利行使之障碍,权利受损的救济措施稀微。
国家权力向人民权利转化与回归的基础在于一是国家权力的所有权与行使权可以分解配置。
二是民主宪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实现国家权力的分工与制约,以最终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三)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相互制约
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对立,此消彼长。
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中,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其必然的核心内容。
人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理论基础,首先,是权利本位论,它是现代法的精神所在。
其次,孙中山的平衡理论指出,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治权利,政府有行政、立法、司法、弹劾(监察)、考试五种国家权力,“有了这九个权,彼此保持平衡,民权问题才算是解决,政治才算是有轨道”,孙中山的平衡观点,就是用人民的权利来制约国家权力。
人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现实表现:首先是人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宪法宣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规定了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与途径。
其次,国家机关对人民权利的保护,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前者是国家机关通过主动行使权力来保护人民权利,后者是为人民权利行使创造条件。
但不管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与人民的价值观念和需要相一致,必须受到人民权利要求的制约。
再次,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侵犯人民权利,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正确行使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一)保障和实现人民权利,必须增强人民的权利意识
权利是人民固有的,是宪法确认的,每个人民都需要珍惜自己的权利,而不应轻视、漠视甚至放弃自己的权利。
通过不断强化人民权利意识、参与意识,能够使人民认识到自己是广泛权利的主体,是国家真正的主人,人民理应是国家权力服务的对象。
同时,人民也要增强义务观念,按照宪法的要求行使自己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
的利益和其他人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可以看出,我国宪法不仅规定了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而且为人民权利的行使划定了界限。
(二)保障和实现人民权利,必须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管理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为民谋利,也可以因行使不当而侵害人民权利。
为了使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真正实现为人民服务,就必须对国家权力进行的监督。
通过国家机关、人民、舆论媒体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可以有效实现对人民权利的保障。
(三)保障人民权利是需要国家法律法规强有力的保障
人民的基本权利不仅需要通过宪法予以确认,而且需要通过其他的法律法规来落实、保障和实现。
例如,宪法规定了人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于是,选举法规定了人民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刑法规定了破坏选举罪;宪法规定了人民人身自由权,于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留、逮捕的条件,刑法规定了侵犯人民人身权利罪;宪法规定了人民的财产权,于是民法规定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刑法规定了侵犯财产罪等。
总之,为了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必须是权利具体化。
当权利受到侵犯时,人民不仅能够根据宪法,而且能够根据具体的法律提起诉讼,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记住,永远不要对父母说这十句话!
1.好了,好了,知道,真啰嗦!(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的“啰嗦”其实是一种幸福。
)
2.有事吗,没事?那挂了啊。
(父母打电话,也许只想说说话,我们能否明白他们的用意,不要匆忙挂了电话!)
3.说了你也不懂,别问了!(他们只是想和我们说说话。
)
4.跟你说了多少次不要你做,做又做不好。
(一些他们已经力不能及的事,我们因为关心而制止,但不要这样让他们觉得自己很无用。
)
5.你们那一套,早就过时了。
(父母的建议,也许不能起到作用,可我们是否能换一种回应的方式?)
6. 7. 8.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