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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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摘要】权利与权力是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它们相互作用、制约、影响并不断演变。
在本文中,我们首先从权利与权力的定义和区别入手,引入这一议题的核心概念。
随后,我们探讨了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以及权力对权利的影响,分析了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和演变过程。
我们强调了权利与权力关系的重要性,展望了未来的发展趋势,并总结了本文所涵盖的内容。
通过深入探讨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中权力运行的规律,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进步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权利、权力、关系、区别、相互作用、制约、影响、平衡、演变、重要性、发展趋势、结论、定义、概述、未来展望1. 引言1.1 权利与权力的定义权利与权力是人类社会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在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权利可以理解为个体在社会中享有的法律上的保护和限制性权益,是个体拥有的合法权力的一种表现。
权力则是指一个人或群体在社会中可以影响、控制和改变他人行为的能力,是一种能够实施意志和行动的能力。
权利与权力的定义虽然有所不同,但在社会中常常是相互联系和互为基础的。
权利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一种公共资源,是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础,而权力则是实现和维护这些权利的手段。
权利的存在使得权力不能无限扩张和滥用,而权力的行使则是为了保障和维护人的权利。
权利与权力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只有在权利和权力的互动中,社会才能够保持秩序、稳定和公正。
对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对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权利与权力的区别在于其基本性质和作用方向。
权利是个体或群体所拥有的合法权益,是可被依法保障和行使的权力。
权力则是实施施加于他人或事物上的能力或控制力。
权利是被赋予的合法地位,是对个体或群体的保护和尊重;而权力则是可以被滥用的,往往带有强制性质。
权利是为了保障个体的自由和尊严,是一种内在的基本权益;而权力则往往是用来控制他人行为或资源分配的手段。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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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的区别权利与权力的区别引言权利和权力是人们在社会交往和组织中常常遇到的概念。
虽然两者经常被混淆使用,但它们实际上代表着不同的概念。
本文将讨论权利和权力的区别,并解释它们在社会中的重要性。
一、权利的定义权利可以理解为个人或团体因为法律或道义的规定而拥有的特定特权。
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保障,确保个人或团体的自由和福祉得到尊重和维护。
权利是一种法律承认的主张,保证了个人或团体在社会中获得一定的保护和优势地位。
具体而言,权利可以包括个人自由、言论自由、人权、财产权等。
这些权利是通过宪法、法律或其他法规来确立和保护的。
个人或团体享有的权利在法律上是不可侵犯的,任何人或组织都不得剥夺或侵犯这些权利。
二、权力的定义权力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特定背景下能够影响和控制其他人或组织的能力。
权力是一种能够改变他人行为的资源,它可以通过物质、地位、知识、人脉等方面来实现。
权力通常与地位、职位和控制相关联,是一种用于操纵和影响他人的工具。
权力可以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
正式权力通常是指由法律、规章制度或组织结构所赋予的权力,例如政府官员、法官、企业管理层等所具有的权力。
非正式权力则是指在特定背景下由个人特征、社会地位或人际关系所赋予的权力,例如家族中的长辈、社交圈中的领袖等。
三、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权利和权力是需要相互关联的概念。
权利的存在为个人或团体提供了一种保护,确保他们在社会中受到公正对待。
权力则是一种手段,用于实施或保护权利。
权利为个人或团体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和支持,使他们能够享有自由、公正和尊重。
权力则是用来推动或保护这些权利的手段。
例如,政府权力可以保护人民的人权,法官的权力可以制裁违法行为,组织的权力可以确保员工的权益等。
然而,权力也可能被滥用或用于侵犯他人的权利。
过度集中的权力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剥夺个人或团体的权利。
因此,权力需要受到制约和监督,以确保其合理和公正的运用。
结论权利和权力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概念。
权利是个人或团体因为法律或道义的规定而拥有的特权,它保证了个人或团体的自由和福祉得到尊重和维护。
[练习]权力与权利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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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权利的区别和联系权力与权利的区别和联系权力,是指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影响和支配他人行为的能力和力量。
权利在广义上是指国家法律和组织的规章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和资格,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做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
狭义的权利则专指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和资格。
权力与权利的区别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是否具有强制力不同。
权力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一种强制力,即对违背权力主体意志的行为,权力主体可凭借自身的能力和力量对其实行惩罚。
因此,“权力”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强力”。
而权利则是权利主体决定自身行为的自主性或要求他人作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权利对他人来说是一种请求资格,而非强制力。
例如,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权利,但债权人不能因债务人拒不偿还债务而对其采取拘禁、殴打等强制手段,而只能请求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
第二,是否需要一定的相对人不同。
权力都是在一定的主体之间形成的,发出意志的一方,只是在拥有一定的作用对象(个人或组织)时才能形成和实现权力,单独的主体无法行使其权力。
而权利则不然,它有时可以脱离相对人而独立存在。
如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劳动权、休息权、财产所有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都不是非有一定的相对人才能实现的。
第三,是否与义务相关联不同。
权力的实现以对方的服从为条件,不一定与特定的义务相关联,也就是说,行使权力者与服从权力者之间是一种地位不平等的关系。
而权利则与相应的义务密切相关,行使权利须以承担义务为条件。
在存在与之相对应的义务人的双边关系的条件下,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第四,从广义上理解权力与权利,前者存在的范围和领域比后者广泛。
由于权力体现的是一种能力和力量,因此无论在有无法制与规章的状态下,权力都能存在。
而权利只能由法制和规章予以规定才能存在,在没有法制和规章的状态下,也就无权利可言。
第五,从狭义上理解权力与权利,享有权利的人比拥有权力的人广泛。
因为法律权利是任何公民和法人都具有的,而公共权力则只有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和管理者才具有。
权利与权力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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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的内涵及其特征权利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与义务相对应,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权利由法律确认、设定,并为法律所保护。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应依法施用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享有权利者得到相应补偿。
离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无所谓法定权利的存在”①。
由以上权利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权利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两大内容之一。
这是因为,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出发,任何法律关系的形成,都是权力义务的统一体,如若离开了权利或者义务的一方,法律关系也不复存在。
法律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领域,它所调整和涉及的社会领域几乎无所不包,并且其他领域对行为的自由度加以的限制也往往为法律所肯定,我们也正是从这一特定意义上讲,权利是一种社会法律关系的产物,是一种合法关系的存在。
与权利最为密切的伴侣是义务,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每个具体法律关系中,它的参与者都是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因此,义务和权利一样,也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它与权利一起,形成了法学的最基本的问题。
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
马克思指出:“这个国际协会以及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
......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②其次,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权能。
这也就是说,权利的享有者,无论是作为或者是不作为,都是法律所赋予自己的权能,而且在这些作为与不作为中,包含有主体的有目的、有意识、有意志地选择活动。
而权利主体是选择作为,还是选择不作为,都是与其可能获得的某种利益相联系的,如若能够获得某种利益,便证明权利主体依法享有了权利,反之则不然。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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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在社会中,权利与权力是两个常常被提及的概念。
尽管它们经常一起谈论,但它们却有不同的含义和作用。
权利是指个人或群体依法享有的一种合法权益,而权力则是个人或群体所拥有的实施、控制和影响他人的能力。
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与相互作用。
权利作为一种法律规定的保障,旨在保护个体或群体的自由和尊严。
它主要通过法律、宪法或国际公约来确立。
权利赋予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与法律保障,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例如,人权宣言确立了人们享有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隐私和财产安全等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是被普遍认可的普世价值,并被法律明确保护。
权力则是指对人和事物进行控制和操纵的能力。
它是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存在的,具有支配和约束他人的能力。
权力可以来自各种不同的来源,如政府、组织、公司或个人。
政府通过立法、执法和行政等手段行使权力,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组织和公司通过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来行使权力,以实现组织的目标和管理职权。
个人也可以通过知识、财富或社交关系等手段获得权力,并对他人施加影响。
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可以是相互依存的。
权利是由权力保障和实现的,没有权力的存在,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政府通过行使权力来保护人民的权利,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同时,权利也限制和规范权力的行使,以防止滥用和侵害个人权益。
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取决于其是否能够保障和尊重权利。
并且,权力的行使应当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制约,以免权力成为滥用的工具。
然而,权利与权力之间也存在着潜在的矛盾和冲突。
权力往往可以被滥用,导致权利的侵害和损害。
一些危险的权力如专制政权、垄断企业或欺凌者可能通过滥用权力来压迫和剥夺人们的权利。
此时,权利的行使和维护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如司法程序、社会运动和公民参与来实现。
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对抗也是社会进步和权力制衡的重要体现。
维护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和关系是一种社会的动态调整过程。
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不断推动对权力和权利的重新界定与平衡。
权利与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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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不顾他人反对冠以自己意志的能力。
权力有强制性,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
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了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
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
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权利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权利是在人与人的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之中存在的。
权利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
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即“非不能为也,而实不愿为也。
”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
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一)区别:第一,权利的主体是不特定的,而权力的主体是特定的。
权利的主体十分普遍。
就公民权利来说所有的公民都有权享有。
但是就权力来说就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的,它有特定的主体限制。
这种限制都是由法律来作出的。
第二,权利的内容比权力的内容广泛。
权利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等。
权力的内容是有限的,仅限于特定程序和方式所赋予或获得的事项。
权利往往并不限于法律的规定。
法律所规定的一般也只是基本的权利,而权力则是严格以法律的规定内容为限的,超出了法律的规定范围,即构成对于其他权力或者权利的侵犯。
即构成违法。
第三,处理方式不同。
权利可以放弃,权力不能放弃。
这是由权利的自主性所决定的,而权力,往往都是职权,它是与职责相伴随的。
放弃权力则可能意味着渎职,甚至还为法律所要惩罚。
因此,原则上权力也不可让权力享有者随意转让,而权利,除一些最基本的权利之外,许多权利都是可以转让的。
第四,社会功能不同。
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权利与权力之间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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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之间是什么关系?这是一个复杂而又深刻的问题,需要我们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把权利和权力混淆使用,甚至有人认为二者是同义词。
权利和权力是有本质区别的。
权利是指个人或群体在法律和社会规范下所享有的自由和利益,是社会赋予的一种法律地位;而权力则是指个人或群体在特定条件下所拥有的支配和控制他人的能力,是实际的行为力量。
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关系,既有互为基础的一面,也有相互制约的一面。
一、权利是权力的基础权利是社会赋予个人或群体的一种法律地位,是法律规范下的自由和利益。
这种法律地位赋予了个人或群体一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使其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权利成为了权力的基础。
如果没有权利的保障,那么权力就会成为一种独裁和暴力的表现,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公平。
例如,在一个民主国家中,公民享有言论自由、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
这些权利的保障,使得公民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参与政治决策,信仰自己的宗教信仰。
这些权利的存在,保障了公民的自由和利益,使得政治权力不会滥用,从而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二、权力对权利的制约权力是实际的行为力量,是个人或群体在特定条件下所拥有的支配和控制他人的能力。
权力通常是由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资源所构成,是一种实际的支配力量。
在这种情况下,权力对权利会产生制约作用。
例如,在一个专制国家中,拥有绝对的权力,可以随意侵犯公民的权利。
这时,公民的权利就受到了权力的制约。
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司法手段等方式来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选举权等权利,从而控制公民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权力对权利的制约,导致了社会的不公正和不稳定。
权利和权力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
权利是权力的基础,没有权利的保障,权力就会成为一种独裁和暴力的表现。
而权力对权利的制约,也会导致社会的不公正和不稳定。
在社会中,我们需要通过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保障公民的权利,同时限制和其他权力机构的权力,从而实现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如何
![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如何](https://img.taocdn.com/s3/m/e7ec43cc58f5f61fb7366617.png)
英国学者米尔恩认为:“权利概念之要义是资格。说你对某物 享有权利,是说你有资格享有它,如享有投票、接受养老金、持有 个人见解,以及享有家庭隐私的权利。 张千帆则认为:“在具体意义上,它(权利)是指人所具有的自 由行动之能力”,“它可以是指一种提倡个人自由不受侵犯的理念 和观念,也可以指个体在某些方面的能力受到保护的实际状态”。 将两位学者的观点相互补充,即可以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权利定义。 因此我们可以把权利定义为,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 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我们所讲 的权利是法律上的权利。
(二) 权力的膨胀性剥夺了权利的自由 性和收益性
权力一经产生,就具有某种独立性。从整个的 人类历史来看,这种独立性会自我不断强化,也就 是权力会不断地扩张并脱离权利这个本源性,权利 实际上慢慢就成为权力无限膨胀的牺牲品。世界上 很多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面对权力不断扩张采取了 很多措施,如加强权力行使的程序控制,相应增加 公民的权利,注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与补救措 施等,防止国家权力不断扩张而践踏公民个人的权 利。
关于权利,在学理上主要有五种观点:
(1)利益说。认为权利是法律所认可、规定和保护的利益。一项权利之所 以能成立,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权利的实现要有条件,其直接相应的条件就 是义务人要履行应尽的义务(负担)。(2)主张说。认为权利是正当而具有法律 效力的主张。一种利益若无人提出对它的主张,就不可能成为法律权利。(3) 资格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有了这种资格, 就意味着他可以做某事,没有这种资格,就意味着他不可以做某事。(4)力量 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这种力量被称为权 能,包括权威和能力。由法律赋予的利益或资格,是有权威的法律权利,有这 种权利的同时,主体还要具备享有和实现其利益的实际能力。法律权威的力量 和权利主体的实际能力构成权利这种法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能保证主体为实 现某种利益而活动,或者改变法律关系。(5)自由说。认为权利是法律所允许 的权利主体不受干预的自由。权利主体可以按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某项权利, 不受外来干预或胁迫。
权力论文:浅议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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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论文:浅议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摘要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直是困扰我国民主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的问题之一。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与协调是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
如果权力过于膨胀,权利则必然萎缩;反之,如果权利过于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导致无政府状态,社会失去秩序,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权利。
究竟应该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化解二者之间的冲突,最终实现二者的平衡协调发展,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也是需要迫切解决的实践问题。
关键词权力权利本质关系平衡协调一、权力与权利的概念及其特征权力与权利一直是倍受争议的概念,尤其是在当下出现权力异化和权利膨胀的社会现象之后,权力与权利的矛盾和冲突变得更加尖锐,要想正确理解及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问题,必须对权力与权利有正确的界定和认识。
(一)权力的含义及其特征由王安平等人主编的《领导权力学》一书中指出:“权力是一种支配——服从关系。
在社会生活中,人际关系、组织之间,以及个人与组织之间,普遍存在着一种支配——服从关系,这种关系的深层蕴涵就是权力。
在支配——服从关系中,谁拥有超过对方的支配力量,谁就拥有权力。
反之,就没有权力,就只能受人支配。
”?豍学界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权力作为一种能动力量,它不过是担当一定公共职务的人,“在作出会影响同一社会制度内其他人的行为的决定时,所具有的能力或潜力”。
?豎根据以上定义我们可以概括出权力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权力是一种能动的支配力量。
就某一具体权力而言,行使者可以依据其所拥有的权力,就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发号施令,行使管理权。
而该权力所及的被管理对象对这种命令必须予以服从,对于那些不服从命令的人,则予以强制或制裁。
如近几年的拆迁现象,针对钉子户有了请求法院强制拆迁的政策。
第二,权力是一种公职行为。
行使国家某项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只是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或委托,代表国家行使某一具体的公权,而并非在行使某个个体的私权,其公权是和公职紧密相连的。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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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
两者存在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权力以法律上的权利为基础,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又制约着权力的形式、程序、内容及过程各个方面;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权利的实现依赖一定的权力的行使。
两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为目的;都有相应的法律上的规定和限制要求。
1.权利的基本含义权力与权利,在英文中被称为power 和right.权利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这个定义告诉我们,权利是在人与人的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之中存在的。
孤立的个人,无所谓权利。
权利也总是以一定的社会承认作为前提。
这种承认可能是习惯的、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
根据其承认方式的不同或者被称为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和法律权利。
这一定义还表明,权利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
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即“非不能为也,而实不愿为也。
”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
将二者相比较,权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现实性。
也可以说权能是可以实现但未实现的利益;利益是被实现了的权能。
如继承权,在被继承人尚未死亡时,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实际上是一种以权能状态存在的权利。
一旦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产生,继承权就由一种权能转化成为了利益。
2.权力与权利的联系(一)权力来源于权利。
在权力与权利谁来源于谁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误解。
其实早在权力产生之前,权利就已经有了。
在原始时代,人们已经有了原始的权利。
这些遍及氏族内部的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各个环节。
只是那时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别,也无法分别的。
而权力的情形则不同,在最初是没有权力的存在的。
由于人的认识发展和社会的逐步生成,就逐步产生了一些社会公共事务需要一定的人来担任和完成。
权力与权利的相互关系
![权力与权利的相互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cab42999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a6.png)
权力与权利的相互关系
权利与权力是两个紧密相关却并不相同的观念。
(1)区别:在政治学中,权力与政治权力可以互用。
政治权力就是在政治关系中,权力主体依靠一定的政治强制力,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作用于权力客体的一种政治力量。
权力是政治关系的中介,即无权力便不能构成政治关系。
政治关系的要素是权力主体、权力客体及政治作用。
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的各种利益。
一个人只有被赋予某种资格,具有权利主体的身份,才能够向别人提出作为与不作为的主张,也才有法律能力或权利能力不受他人干涉地从事某种活动,与“义务”相对。
(2)联系: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利是基础,权力是保障,权力为权利服务。
政府的权力愈受到规范和约束,公民的权利就愈得到保障和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需要进一步处理好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应该把两者真正地统一起来。
权利和权力的区别
![权利和权力的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07db783f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b5.png)
权利和权力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一、行使主体不同。
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处分方式不同。
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三、推定规则不同。
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
”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四、社会功能不同。
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两者的关系:一、相互依存。
一方面,一国最高权力来源于其公民对自身部分权利的让渡;另一方面,权力在将自然权利确认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
二、相互作用。
一方面,公民可以以权利控制权力;另一方面,法定权利的实现,救济也离不开权力。
三、相互冲突。
一方面,权力是保障权力必不可少的力量;另一方面,为了切实保护权利又必须限制权利。
权利是指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资格.权力则是职责范围内支配和指挥的力量.两者的区别有5点:1、权力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和组织,公民不可以成为权力主体。
而权利的主体除了国家机关和组织外,还可以是自然人。
2、实施权力的行为属于国家行为,享受权利的行为不属于国家行为;3、权力是法律所确认的权能和支配力,而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自由和利益;4、权力的实现取决于主体自身的权力行为,不峄相对人的态度和行为为转移,具有单方性。
而权利的实现一般取决于义务人的行为,不具有单方性。
5、权力不能自由处置,否则行为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而权利可以自由的放弃或转让。
法律上的权利与权力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
一般而言,主要表现在:从主体上来看,权利的主体是个人或一般集体(不包括国家机关),而权力的主体是公民全体、国家机关;从意志关系来看,权利强调权利人自身的意志相对自由,而权力则强调意志的服从性;从内容上来看,权利的内容可以是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生活的,而权力的内容则主要是政治的;再次,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权利推定,即“法不禁止即自由”。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3ced9e8f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ff84916.png)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在社会生活中,权利和权力是两个极为重要的概念,它们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别,对社会的运行和个人的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权利,通常被理解为个体或群体所拥有的正当利益和自由。
它是基于人的本性、尊严和价值而存在的。
每个人都拥有一系列的权利,比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不可剥夺的。
权利的存在保障了个体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使人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去生活、追求幸福。
权力,则是一种能够影响他人行为和决策的能力或力量。
它往往通过一定的机构、职位或制度来体现。
政府拥有权力,以制定法律、执行政策、管理公共事务;企业的管理者拥有权力,来组织生产、调配资源;社会组织的领导者也拥有权力,以实现组织的目标和使命。
权力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公共利益。
权利和权力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权力是保障权利的重要手段。
政府的权力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来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例如,法律对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制裁,就是运用权力来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
如果没有权力的介入,个人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他人的侵害而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
其次,权利是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公民拥有监督政府权力行使的权利。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应当为人民服务。
人民通过选举、言论自由等权利,对政府的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然而,权利和权力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权利属于个体或群体,强调的是个体的自主性和利益;而权力则更多地属于公共领域,是为了实现公共目标而存在。
权利通常是平等的,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相同的权利;而权力则往往是分层级的,不同的职位和机构拥有不同程度的权力。
在实际生活中,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有时会出现失衡的情况。
当权力过度膨胀而不受制约时,就可能侵犯公民的权利。
历史上不乏这样的例子,专制政权滥用权力,剥夺人民的基本权利,导致社会的动荡和人民的苦难。
另一方面,如果公民过度强调个人权利而忽视公共权力的作用,也会导致社会的无序和混乱。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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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的区别权利和权力,这两个词听起来似乎很相近,但其实它们的内涵可大有不同。
权利更多是法律上的东西,属于个体的正当要求。
而权力则是对他人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两者相辅相成,却又各有千秋。
一、权利的定义与特征1.1 权利是一种保障。
想象一下,法律像一把保护伞,给每个人撑起一片安全的天空。
无论是言论自由、受教育的权利,还是财产权,都是为了保护个体不受侵害。
换句话说,权利就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底气”。
1.2 权利是可以被追求的。
每个人都有追求权利的权利,听起来有点绕,但其实很简单。
想要更好的生活,想要公正的待遇,争取这些权利就成了我们的责任。
比如,大家常说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这个“规矩”。
二、权力的本质与影响2.1 权力是一种影响力。
它不仅仅是职位、地位的象征。
更深层次的,权力能改变别人,影响他们的选择。
想想那些成功的领导者,他们的决策可以影响整个团队的走向。
权力的强大之处在于,它能通过影响他人的意愿来实现目标。
2.2 权力往往伴随着责任。
拥有权力的人,不仅仅是享受特权,更多的是要承担责任。
一个公司老板,手握权力,能决定公司未来,但如果决策失误,带来的后果是沉重的。
就像一句老话说的,“肩上的担子越重,走路才越稳。
”2.3 权力可以被滥用。
历史上有太多的例子,权力被用作压迫,造成不公。
想到一些政治领袖,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压制反对声音,甚至侵犯他人权利。
这种现象提醒我们,权力不是绝对的,必须受到监督与制衡。
三、权利与权力的关系3.1 权利是权力的基础。
没有权利,权力就失去了正当性。
比如,民主社会中,选民的投票权是一种权利,而当选的官员则拥有权力。
权力的合法性源于人民的选择,失去人民支持的权力是脆弱的。
3.2 权力也能保障权利。
想象一下,法律的执行者如警察和法官,他们的权力实际上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
权力和权利之间的互动,形成了社会稳定的基石。
比如,公共安全法的实施,维护了每个人的安全权利。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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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在社会中,权利与权力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权利是指人们根据法律法规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具有合法性和保护性;而权力则是指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控制、支配和决策他人行为的能力。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其相互影响。
一、权利和权力的定义及特点权利是个体或组织依法享有的一种合法权益,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合法性:权利是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下所保障的,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2. 平等性:每个人都拥有基本权利,并且应当受到平等对待。
3. 保护性:权利的实现和保护应得到社会和法律的保障和支持。
权力是指个人或组织对他人行为进行控制和支配的能力,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掌控性:权力的持有者能够决策、指导和控制他人的行为。
2. 不平等性:权力的分配存在差异,有些人或组织拥有更大的权力。
3. 影响性:权力的行使能够对他人产生重要影响,包括积极或消极影响。
二、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权利和权力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
权利的实现需要权力的保障和支持,而权力的行使必须以保护和尊重权利为前提。
1. 权利与权力的相互制约社会权利的保护和实现需要政府或组织行使权力,对违反权利的行为进行制裁和保护。
例如,个人权利的侵犯需要政府通过执法权力进行制止和惩处,而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能侵犯个人权利。
权力的滥用可能导致权利的受损和侵犯,因此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以确保权力的正当与合理。
2. 权力对权利的保障和促进权力的行使可以促进权利的实现和保护。
政府或组织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行使权力来保障人民的权利,创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例如,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对人权进行保障,禁止歧视和虐待,提供教育、医疗等基本权利,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3. 权利对权力的限制和约束权利的存在和行使对权力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和约束,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使。
权利的行使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阻止或改变权力的行使,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从权力和权利的关系谈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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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力和权利的关系谈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党的执政能力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考验。
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在这一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权力是指行使控制和支配他人的能力,而权利则是指个人或团体享有的应得的权益。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需要正确处理权力和权利的关系。
首先,要认识到权力的来源。
权力的来源在于人民,党的执政权力是人民赋予的。
党必须时刻明确自己的根本立场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决维护人民权力。
只有真正把权力关注的焦点放在人民身上,才能更好地推动执政事业的发展。
其次,要坚持权利与责任的平衡。
权利是不可削弱的,但权利也需要伴随着责任。
在社会发展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但没有权利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权利与责任的平衡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执政者的重要精神底色。
党必须认真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从历史中吸取教训,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权利与责任的平衡。
再次,要坚持权利与法治的结合。
法律是保障公众利益和个人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国家稳定、平和的重要保障。
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充分考虑人民的权利,依法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在社会生活中有尊严、有保障、有幸福感。
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法治社会。
最后,要坚持权利与监督的相互制约。
权利和监督是相互制约,党必须认真履行从人民手中接受的权力,依法开展工作,决不允许滥用职权、挪用公共财产,更不允许任意侵犯人民的权利。
与此同时,必须加强制约,在执行执政职责的过程中接受人民的监督。
总之,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必须正确处理权力和权利的关系。
党必须始终维护人民的利益,从源头上保障人民的权力,坚持权利与责任的平衡,坚持权利与法治的结合,坚持权利与监督的相互制约,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不断做出积极贡献。
权力与权利区别通俗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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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权利的区别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关于“权力”和“权利”的说法,有人认为它们是同义词,有人则认为它们有着不同的含义。
那么,究竟权力和权利有何区别呢?权力的含义权力是指一个人或组织对他人行为进行限制、控制和指导的能力。
简而言之,权力是某个人或组织对他人产生影响、施加约束的一种能力。
权力通常是通过地位、地位、职务或其他手段获得的,例如国家元首、政府官员、雇主等都拥有一定的权力。
具体来说,权力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政治权力:政府和政府官员对公民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约束的权力。
2.经济权力:企业或机构对员工、客户和合作伙伴施加约束和指导的能力。
3.社会权力:社会组织、团体或文化规范对个体行为的制约和影响。
4.个人权力:个体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和指导能力。
权利的含义权利是指个人或群体依法享有的允许其行使或拥有的自由和利益。
权利是由法律或伦理道德准则确立的,它确保了个人或群体在特定条件下享有的自由、尊严和利益。
与权力不同的是,权利是与个体密切相关的。
权利通常是通过法律和法律程序来确立和保护的,它可以是以下几种类型:1.人权:个人在生存、自由、尊严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2.公民权利:公民在特定国家或地区享有的法定权利,例如言论自由、选举权等。
3.劳动权利:劳动者在工作中享有的权益,例如工作报酬、工作条件等。
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从以上的解释可以看出,权力和权利虽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是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的。
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可以用以下几点来说明:1.权力是一种能力,它使得拥有者有能力干涉和影响他人的行为,而权利是一种法定的、被保护的利益,保证了个人或群体的自由和权益。
2.权力可以被滥用,而权利的存在和保护可以限制和制约权力的滥用。
3.拥有权力的人或组织可以通过行使权力来侵犯他人的权利,而权利的存在可以让被侵犯者有途径寻求保护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4.权力和权利的合理运行需要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和制度的规定来平衡和调整权力和权利的关系。
权利和权力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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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权力的用法在人类社会中,权利和权力是两个常见的词汇,它们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政治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尽管它们的拼音和发音相似,但权利和权力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和不同的用法。
首先,权利可以被解释为个人或团体根据法律或道义所享有的自由和特权。
它是个人的自由意志和需求与社会共识之间的平衡体现。
权利是个体的尊严、平等和自主的保证。
例如,在宪法中,我们可以看到人们享有的诸多权利,例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财产权、平等权等。
这些权利是社会进步和个人幸福的基础,它们保障了人们的尊严,使人们在追求自己的目标和自由意志时受到保护。
而权力则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社会中获得的控制和影响力。
它是权利的实际执行者。
例如,政府、法律制度、官员等都具有一定的权力,可以对人们行使权利进行管理、约束和调整。
权力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使社会能够有效地运转。
然而,权力也容易导致1滥用和不公平。
因此,权力的行使需要受到制约和监督,以确保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权利是人们的基本需求和自由意志的体现,而权力则是保障和执行这些权利的手段。
权利与权力的平衡是现代社会法治体系的核心原则。
一方面,权利的存在可以限制权力的滥用,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另一方面,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可以保障权利的实施,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得到维护。
在实践中,我们常常需要努力平衡权利和权力的关系。
个人和组织应当充分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应当理解和尊重他人的权利。
政府和法律制度应当建立在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基础之上,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公民社会应当对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和评估,保障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权利和权力是不可分割的概念,它们在社会生活和政治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权利是个人或团体所享有的自由和特权,它们2是个人尊严、平等和自主的保证。
权力则是个人或组织在社会中获得的控制和影响力,它们是保障和执行权利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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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发表时间:2012-06-07T17:37:38.793Z 来源:《时代报告(学术版)》2012年1月(下)供稿作者:葛瑶
[导读] 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
葛瑶(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 071000)
中图分类号:DF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1-0187-02
摘要: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
两者存在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权力以法律上的权利为基础,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又制约着权力的形式、程序、内容及过程各个方面;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权利的实现依赖一定的权力的行使。
两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
关键词:权利;权力;法律关系
一、权利的基本含义
权力与权利,在英文中被称为power 和right.权利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这个定义告诉我们,权利是在人与人的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之中存在的。
权利也总是以一定的社会承认作为前提。
这一定义还表明,权利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
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
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
也可以说权能是可以实现但未实现的利益;利益是被实现了的权能。
二、权力的基本含义
权力(这里仅指公权力),作为一种能动力量,它不过是担当一定公共职务的人。
权力作用和影响之大小,首先是随权力拥有者所占居的职位不同而异。
权力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权力是一种能动的支配的力量。
就某一具体权力而言,行使者可以依据其所分掌的权力,就权力所及范围内的事情发号施令,行使管理权。
其次,权力是一种公职行为(即公权力并不具有私属性)。
这也就是说,行使国家某项行政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只是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或委托,代表国家行使某一具体的行政管理权。
权力是一种与公职息息相关的能力或者潜力,如若无公职,则无权力。
第三,权力具有双重性,即权力既有其组织性、建设性和创造性的一面,又有其破坏性、侵犯性和腐蚀性的一面。
权力的双重性是由权力行使者具有双重身份所决定的。
三、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统一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其一,权利是权力的本源,即无权利便无权力。
大家都晓得,国家的产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必须产物。
而法律也是同国家相伴而生的。
无论是国家的产生,还是法律的出现,都是在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阶级为了巩固和扞卫自己的利益(即权利)而设立国家机器、制定并颁布法律,把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其本阶级的既得利益(即本阶级所享有的权利)。
其二,权力是权利的后盾,即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
权利主体对权利的享有的最实际的表现,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一项具体权利的行使。
那么,权利的行使,必须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一个协调的互动过程,而该过程实质上是权利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取得,和义务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抑制或让渡。
由于利益得失上的这种本质区别,必然要求这种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协调互动过程,必须依赖于另外一种力量国家公权力的作用力。
其三,权力与权利共寓于法律之中,即权力与权利是法律的主要内容。
法律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要以确认权利、保障权利为目的,公然申明每一法律主体所依法应当享有的种种权利。
没有了法律对权利的规定、确认和保障,权利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同样,法律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以授予权力、规范权力和限制权力为己任。
四、法律活动中的权力与权利问题分析
在法律活动的全过程,现实的各种权力都扮演着积极而活跃的角色。
不仅法律规范的内容本身就是权力斗争的产物,法律的实施也往往会受到现实权力关系的渗透、干扰甚至操纵。
“法律的自主性只能是一种部分的自主性。
试图把法律同外部的社会力量——这些社会力量不断冲击着法律力图保护其内部结构所依凭的防护层——完全分隔开来的企图,必然而且注定是要失败的。
”[1]然而,应当承认的是,不仅现实的权力关系会引导法律活动发生变化,而且法律活动也会反过来改变权力的面貌。
经过一定的权力博弈与立法者的价值选择,有一些权力得到了法律制度的认可与支持,这部分权力就转化为一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的权力——法律权利。
这种转变为社会生活带来了两项深远的后果:其一,当权力转化为法律权利时,权力主体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力量使利益“自动地流向自己”;[2]其二,在法律权利中的权力因素虽然并没有消失,但是,它却受到了一定控制。
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缓和各种权力主体之间的紧张关系、并把权力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的工具。
“为了防止为数众多的意志相互抵触的无政府状态,法律限制了私人的权力。
为了防止一个专制政府的暴政,法律控制了统治当局的权力。
”[3]
笔者认为,即使在一国国内,国家依法拥有的权力本身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法律权利。
将刑罚权看作是法律权利,还意味着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国家与犯罪人同样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对等的位置。
[4]而在行政活动中,国家行政权同样是一种既具有合法性,又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权利。
无论是在外部行政关系中,还是在内部行政关系中,相应的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都可以界定为相互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5]
其实,只有在法治社会的条件下,国家才可能被看作是一种法律主体而享受一定的法律权利、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
英国分析法学家奥斯丁曾认为,国家作为主权者不受法律约束,不承担任何义务,自然也不可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
[6]然而,随着法治观念与宪政理论的丰富,人们逐渐认识到,在一国国内,主权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对于自己的行为也要承担法律的后果。
主权国家尽管是一国国内的一个重要法律主体,但它也仅仅是各种法律主体之一。
[7]
把国家权力看作是一种法律权利,意味着国家在行使其权力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控制自己的活动范围;在法律关系中,国家只是其中的一个权利主体,它还应当承认和尊重法律关系中的其他权利主体的主体性地位。
“这不仅使权力的获得和行使有了合理、合法的根据,也为权力的行使指明了方向,划定了界限,从而使国家权力的行使正当化、合理化、合法化,并能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
”[8]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因为它包括着体现于市场和政治体制之中的人际过程和群体过程——公民对国家、公民对群体和群体对国家的过程。
”[9]不过,无论法律活动如何复杂,权利和义务却始终存在于法律关系中;相应地,将法律关系界定为权利义务关
系也符合法律活动的现实。
而我们目前面临的重要任务就是:深入地研究各种人际关系与群体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一点一滴地积累经验,在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建立一种良性互动、有机统一的关系。
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2页。
[2](美)格尔哈特?伦斯基:《权力与特权:社会分层的理论》,第73页。
[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233页。
[4]陈肖华:《论刑事法律关系》,载于《山东法学》,1999年第3期。
[5]敖双红:《论我国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兼论西方“特别权利关系”》,载于《当代法学》2002年第4期。
[6]值得注意的是,奥斯丁还主张,国家权力可以受实在道德律令和神法的约束。
因而,主权权力不是一种法律权利,但它却可以是一种神授权利和道德权利。
(英)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12页。
[7](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西欧拉丁美洲法律制度介绍》,顾培东、禄正平译,知识出出版社1984年版,第113页。
[8]孙国华:《权利——被认为是正当的权力》,载于《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9](美)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第1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