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权力何者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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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运行中,“权利”和“权力”这两个词经常被提及,但很多人可能并没有真正理解它们之间的差异。

实际上,权利和权力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其含义和性质却有着显著的不同。

首先,从定义和来源上看,权利通常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它来自于法律的规定或者社会的认可。

比如,我们每个人都有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作为一个人的基本保障。

而权力则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者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往往来源于特定的职位、组织或者制度。

例如,政府部门拥有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警察拥有执法的权力,这些权力是由国家或组织赋予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权利和权力的主体不同。

权利的主体广泛,可以是个人、群体、组织等。

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企业法人,都可以享有各种各样的权利。

而权力的主体通常是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比如,行政机关拥有行政权力,司法机关拥有司法权力。

再者,权利和权力的性质也有很大的区别。

权利一般被认为是一种自由和利益,具有自主性和私人性。

也就是说,权利的行使主要是为了满足权利主体自身的利益和需求,并且在一定范围内,权利主体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比如,你有选择职业的权利,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来决定从事什么样的工作。

而权力则具有公共性和强制性。

权力的行使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权力主体自身的私利。

并且,权力的行使往往是通过强制手段来实现的,对于被管理的对象具有约束力。

例如,政府通过税收权力来筹集财政资金,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在行使的方式上,权利和权力也有所不同。

权利的行使通常是通过平等协商、自主选择等方式来实现的。

比如,在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基于平等的地位,通过协商来达成交易,实现各自的权利。

而权力的行使则往往是单方面的、强制性的。

例如,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要求相对人遵守,如果相对人不遵守,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来执行。

权利和权力的区别是什么?

权利和权力的区别是什么?

权利和权力的区别是什么?权利(right)和权力(power)是一对既相关联又相对立的概念。

简单说来,前者指普通人做出某种行为或者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而后者则指公共机构可以强制他人为某种行为的力量。

一句话,权利更多的是利益,而权力则主要是强制力。

但这样一个简单的说法并不足以表明它们二者对于现代法治社会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因为一种传统的观点认为,所谓法治主要是对公共权力机构的制约和对民众利益的保护,但现代社会的趋势则是:公共权力越来越多地渗入到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去,并由于其固有的扩张性而构成了对后者的极大威胁。

如何用好“权力”这把双刃剑,就成为了现代社会的一个重大课题。

要解决这一问题,先要从它们自身的性质谈起。

按照传统的经典理论,民众的权利不是来源于君主的恩赐,甚至也不像我们今天所认为的那样来自于法律的规定,而是来自于自然,即所谓“天赋人权”、“自然权利”。

这意味着每个人的权利是无限的,只要你善于挖掘,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权利都将会被不断开发出来。

这不,前些时候某诉讼中的原告就挖掘出了自己的“亲吻权”!但个人之间无限多的权利必然会发生冲突,需要协调,这就为公共权力机构的出现提供了理由。

但公共机构及其权力并不是一开始自然就有的,而是人为建立的,即民众为了处理他们之间的公共事务而将各自的一部分权利拿出来交给一个机构或个人来行使,这就是公共机构、公权力。

但人们又对这个本应作为“仆人”的公共机构并不放心,因为“权利”从民众手里交到公共机构那里变成“权力”后,便具有了扩张的本性,弄不好“仆人”就会成为骑在“主人”头上的“老爷”。

因此,人民又通过法律(社会契约)来限制公权力,这就是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等制度。

于是,公权力与私权利就具有了不同的禀性:公权力因授予而产生,因而是有限的(有限政府),所以没有法律的授权,政府便不能行事,否则便是越权;私权利随自然与生俱来,因而是无限的,但为了人类的协调发展,某些权利又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

【政治知识点】权利与权力的区别简单版

【政治知识点】权利与权力的区别简单版

【政治知识点】权利与权力的区别简单版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从狭义上理解权力与权利,权力往往代表的是公共利益,而权利代表的往往是个人利益。

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权力与权利可以说是公与私的区别。

以权利谋私可以,以权力谋私则是非法的。

一、行使主体不同。

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处分方式不同。

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三、推定规则不同。

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

”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四、社会功能不同。

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权利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

与义务相对应,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律规范的关键词。

在家庭、社会、国家、国际关系中隐含或明示的最广泛,最实际的一个内容。

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

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影响力,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造成他所希望和预定影响的能力,或者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人或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二、处分方式不弃和转让。
三、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四、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两者的关系:
一、相互依存。一方面,一国最高权力来源于其公民对自身部分权利的让渡;另一方面,权力在将自然权利确认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了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例如,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两者的区别:
一、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权力是为维护权利而产生的。在私有出现,权利义务逐步分离以后,权利就不时遭到侵犯。如果完全听由受害者自由复仇,就难免会导致混乱。而且一旦遇到受害者是弱者,复仇也就会成为困难。为了防止因自主复仇导致的混乱和保护弱者,就必须要产生一种公共权力,来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弱者,使人们的权利得到保障。值得特别一提的是,在保护权利中,首先保护的当然是有产者的权利。具体地说,首先是奴隶主的权利。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权力和权利的阶级性。
二、相互作用。一方面,公民可以以权利控制权力;另一方面,法定权利的实现,救济也离不开权力。
三、相互冲突。一方面,权力是保障权力必不可少的力量;另一方面,为了切实保护权利又必须限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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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力与权利的区别于联系

权力与权利的区别于联系
现代的权力本源论起码有两个逻辑问题:第一,混淆了权利的法律化与权利的产生两个问题。就立法确定权利而言,立法只是将存在于社会或主观意识中的权利法律化,法律并不产生权利(起码权利主要不是权力创造出来的),只是明确权利。退一步讲,即使立法权产生权利,我们进一步要问,立法权来自何方?立法权不能自己赋予,它只能来自人民的赋予,人民凭什么赋予公权力以立法权?还是权利。第二,将权力的转移误认为权力的产生。权力本源论者常举的论据是革命产生权力而后权力产生权利。其实革命只导致权力的转移,而不能产生权力,革命是为了“夺取权力”,可见在此之前,权力早已存在。退一步讲,即使是革命产生权力,那么革命何以正当?革命本身为一种特殊的权利。“革命产生权力”本身即为“权利产生权力”。且在现代,暴力革命取得的政权必须经立宪、选举等权利行使程序使之合法化、正当化,否则革命将会走到反面。我国立国之初召开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共同纲领》(临时宪法),接下来在全国各地召开人民代表会议,直到1954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正式宪法这一过程,就是人民行使权利使权力(整体)合法化的过程,是一个“实在的权力”转向“合法的权力”——真正的权力的过程。
那么,现代社会权利与权力应该是什么关系?权力是一种社会公共力量,它由人来行使,这就产生一种可能:以保障权利为宗旨的权力极可能蜕化成为权力者谋利的工具,权力的滥用与犯罪同样是人类社会无法根除的必然之害。理性人所能做到的就是在理论上认识权力的双重性,并设置控权的制度以尽可能防止权力蜕化。在现代社会中,权力设置的目标应当是:既使权力有足够的能力保障权利,防止权利滥用,同时又要防止权力侵犯权利,防止权力背离公共目的。为达这一目标,在理论和实践上必须坚持:
权力产生权利是权力至上的推论结果,它与现代法律制度与法律原则格格不入。(1)权力本源说无法确立权利保留原则。权利保留原则的核心是人民享有法律没有规定、不能侵犯的权利。某些最重要的基本权利,立法者不能限制,只能保障的义务,它构成限制权力(包括立法权)的一条界线。权力本源说中“权利产生于权力”的基本假定使权利保留失去根基,为权力任意处分权利埋下了伏笔。(2)不利于确立“权力为民”的精神。现代国家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而不是人民为国家权力服务,其潜在的前提也是人民享有权利,权力的目的是保障权利。(3)不能建立控权和人民监督权力的制度。正因为权利产生权力,所以人民用权利限制权力,人民通过行使权利建立控权的法律制度就是顺理成章的,如果权力为本源,权利是权力所生、所赐,则人民控权、人民监督权力就失去正当性。(4)权力本源说与现代法治原则相矛盾。法治的根本要义是法律的普遍性和良法。权力为本源则权力必在法律之上,权力本源则立法必体现权力的扩张与侵犯性意志,良法必难确立。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权利与权力,这俩词儿听起来像是亲兄弟,但实际上大有不同。

权利是每个人生来就应该拥有的东西,像呼吸空气一样自然。

而权力呢,往往是某些人通过手段获得的控制力。

咱们可以从不同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

首先,咱们得聊聊权利。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像是言论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

这些权利让人们能够表达自我,追求幸福,真是生活的底气。

比如说,想要发声,想要抗议,这都是权利使然。

想象一下,没人敢说话,那这个社会就没法进步,简直就是在倒退。

接下来,咱们再看看权力。

权力有时是一把双刃剑。

它能带来控制和影响,但也可能导致和压迫。

想想那些政治家和企业巨头,手握权力,能够左右很多事情。

权力的获得,往往需要竞争、策略和一些手腕。

有时候,看似光鲜的权力背后,却隐藏着种种阴暗。

就像一场斗兽场上的搏斗,表面上风光,实际上却可能满是血腥。

接着,我们可以细分一下权利和权力的关系。

权利是基础,权力是结果。

一个人要是有权利,却没有权力,可能就只能做“说梦的人”。

反之,如果有权力,却没有尊重和信任,最终也会如昙花一现,难以持久。

大家都知道“权力易逝”,只有真正尊重权利,才能稳住权力。

举个例子,一位好领导,懂得赋权给下属,这样才能形成良性循环,大家都受益。

再来说说权利和权力在日常生活中的体现。

比如在职场上,员工有权利要求合理的工作条件,但老板如果没有相应的权力来改善这些条件,那员工的权利也就像纸上谈兵,没什么实际意义。

反之,如果员工能够通过合法渠道施压,促使公司改变,那权力又变得至关重要了。

这种互动让我们看到权利与权力的紧密联系。

此外,咱们还要注意社会的不平等现象。

权利的获得往往和个人的背景、资源有关。

有的人一出生就享有特权,有的人则连基本的权利都难以实现。

这样一来,社会就形成了层次分明的结构。

那些有权力的人,有时会利用自己的地位,来进一步巩固自己的特权,而那些无权无势的人,就只能在底层挣扎。

这个现象,真的让人心痛。

说到这里,咱们也不能忽视权力的责任。

小议权力与权利

小议权力与权利

小议权力与权利o吴海珠/权力0和/权利0是高三5思想政治6和初二5思想政治6所涉及到的两个重要概念。

笔者在教学实践中发现,许多同学甚至部分教师对这两个概念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有些搞不清。

尤其是今天,举国上下都在大讲依法治国。

而依法治国概括起来不外乎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法行政,即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并受制于宪法和法律。

二是保障人权,即为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宪法保障每一个合法公民的神圣权利。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依法治国就是如何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问题。

所以,弄清权力与权利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也是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治观念、推动依法治国的需要。

基于此,笔者试对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权力的含义所谓权力,是指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影响和支配他人行为的能力和力量。

其中的所谓/能力和力量0,就是说它对不服从者能产生惩罚的威胁。

因此打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拳头就是权力。

权力现象存在于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

从权力关系得以建立的社会生活领域来看,可将权力划分为政治权力、经济权力、社会权力和宗教权力等类型。

政治权力是在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权力现象。

其力量来源主要是政治组织或政治群体。

例如,政府对于公民的管理权力,政党组织中领导机关对于下级机关的领导权力,国际政治组织对于成员国的约束力,都是发生于政治领域中,均属于政治权力的范畴。

其中,国家是最重要的政治主体,国家权力是政治权力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我们教材中使用的权力或者说狭义上的权力,主要是指政治权力,尤其是国家权力。

经济权力是指在经济生活中形成的权力现象。

经济权力形成的基础是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和财富的力量。

例如,企业内部,厂长、经理对其职工所拥有的管理权力。

甚至在市场交易中,交易各方也会因种种地位和实力上的原因形成交易关系中的权力现象,如经济垄断行为。

社会性权力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形成的权力现象。

社会性权力的产生基于人们在交往中共同活动的需要。

在现代社会,社会性权力是支配和影响人们生活日益重要的力量。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其意思区别在哪里?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

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

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

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

例如,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

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权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总是和服从联系在一起,在任何社会,都有一定权力,同时也必须有一定的服从。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

权利是义务相对而存在的。

两者存在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权力以法律上的权利为基础, 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又制约着权力的形式、程序、内容及过程各个方面;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权利的实现依赖一定的权力的行使。

两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为目的;都有相应的法律上的规定和限制要求等等。

但两者却有显着的区别:一、内容不同: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以追求某种利益为内容的行为自由。

日常生活中的权利多指的是法律上的权利即法律权利,是法律化了的社会权利,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没有国家对某种社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就没有相应的权利,因此可以说,权利内容着重的是利益的保障,它与义务共同构成国家的权利体系;而权力则是指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是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各种社会形态之中的特定主体(包括个人、组织和国家)因某种优势而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权力内容着重于强制力的实施,与责任在某种意义上构成国家的权力体系。

权利与权力

权利与权力

权利与权力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不顾他人反对冠以自己意志的能力。

权力有强制性,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

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了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

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

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权利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权利是在人与人的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之中存在的。

权利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

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即“非不能为也,而实不愿为也。

”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

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一)区别:第一,权利的主体是不特定的,而权力的主体是特定的。

权利的主体十分普遍。

就公民权利来说所有的公民都有权享有。

但是就权力来说就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的,它有特定的主体限制。

这种限制都是由法律来作出的。

第二,权利的内容比权力的内容广泛。

权利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等。

权力的内容是有限的,仅限于特定程序和方式所赋予或获得的事项。

权利往往并不限于法律的规定。

法律所规定的一般也只是基本的权利,而权力则是严格以法律的规定内容为限的,超出了法律的规定范围,即构成对于其他权力或者权利的侵犯。

即构成违法。

第三,处理方式不同。

权利可以放弃,权力不能放弃。

这是由权利的自主性所决定的,而权力,往往都是职权,它是与职责相伴随的。

放弃权力则可能意味着渎职,甚至还为法律所要惩罚。

因此,原则上权力也不可让权力享有者随意转让,而权利,除一些最基本的权利之外,许多权利都是可以转让的。

第四,社会功能不同。

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权利与权力之间是什么关系?

权利与权力之间是什么关系?

权利与权力之间是什么关系?这是一个复杂而又深刻的问题,需要我们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把权利和权力混淆使用,甚至有人认为二者是同义词。

权利和权力是有本质区别的。

权利是指个人或群体在法律和社会规范下所享有的自由和利益,是社会赋予的一种法律地位;而权力则是指个人或群体在特定条件下所拥有的支配和控制他人的能力,是实际的行为力量。

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关系,既有互为基础的一面,也有相互制约的一面。

一、权利是权力的基础权利是社会赋予个人或群体的一种法律地位,是法律规范下的自由和利益。

这种法律地位赋予了个人或群体一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使其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权利成为了权力的基础。

如果没有权利的保障,那么权力就会成为一种独裁和暴力的表现,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公平。

例如,在一个民主国家中,公民享有言论自由、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

这些权利的保障,使得公民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参与政治决策,信仰自己的宗教信仰。

这些权利的存在,保障了公民的自由和利益,使得政治权力不会滥用,从而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二、权力对权利的制约权力是实际的行为力量,是个人或群体在特定条件下所拥有的支配和控制他人的能力。

权力通常是由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资源所构成,是一种实际的支配力量。

在这种情况下,权力对权利会产生制约作用。

例如,在一个专制国家中,拥有绝对的权力,可以随意侵犯公民的权利。

这时,公民的权利就受到了权力的制约。

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司法手段等方式来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选举权等权利,从而控制公民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权力对权利的制约,导致了社会的不公正和不稳定。

权利和权力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

权利是权力的基础,没有权利的保障,权力就会成为一种独裁和暴力的表现。

而权力对权利的制约,也会导致社会的不公正和不稳定。

在社会中,我们需要通过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保障公民的权利,同时限制和其他权力机构的权力,从而实现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权利与权力

权利与权力

权利与权力作者:孙章晟前言: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

概念:1.权利:权利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权利也是天赋的,每一位公民都拥有的,即权利是在人与人的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之中存在的。

孤立的个人,无所谓权利。

权利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a.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即“非不能为也,而是不愿为也。

”b.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

将二者相比较,权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现实性。

也可以说权能是可以实现但未实现的利益;利益是被实现了的权能。

2.权力:首先,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其次,权力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影响力,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造成他所希望和预定影响的能力,或者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人或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一般由相应国家机关代为行使。

权力通常包括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两种:a.经济权力是指对物质财富的占有权、支配权、分配权和管理权。

b.政治权力主要是指国家权力,也包括党派的权力和团体的权力。

经济权力是国家靠尊重客观经济规律来运转;国家权力是靠宪法、法律、法令、命令和带有强制性的各种决定、通告等形式加以颁布和确认,并由军队、警察、法庭等政权机关保证其实现。

党派和人民团体的权力的行使是靠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指导,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掌握的只是一种“间接权力”,要把自己的意志贯彻于整个社会,需通过国家变成法律和法令来实施。

区别:1.行使主体:权力的行使主体是国家,具体地讲,权力是由国家委托给具体的国家机关,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行使的。

有时,国家机关还可以委托其他的组织来行使国家权力。

权利的行使主体则为一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性质内涵:权力关涉到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权利关涉的是私人利益,不具有公共性。

高中政治 比较:权利与权力素材 新人教版必修2

高中政治 比较:权利与权力素材 新人教版必修2

比较:权利与权力在学习必修二政治生活中,许多同学常常把“权利”和“权力“混为一谈,书写时又往往把两者张冠李戴,那么权利与权力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呢?下面我们进行一下比较:首先、比较权利与权力的区别第一、两者的含义不同: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权利享有者有权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如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占有、使用、处理自己的财产;另一方面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

前者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商品,卖方有权要求买放方支付价款,后者如财产所有者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作出妨碍其行使所有权的行为。

权力的含义有两层,一层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另一层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和指挥权。

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的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等。

第二、两者的性质、对应关系和所代表的利益不同。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与义务相对应的。

一个人的权利,对与之相关的特定的人来说就是义务;就权利主体而言,要承担不滥用权利的义务。

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是与责任相对应的。

一方行使权力,相对另一方来说就有必须服从的责任,拒绝服从或妨碍、阻挠行使公共权力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就权力主体自身而言,不得越权侵犯,否则也要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两者所代表的利益不同。

权利通常与公民个人利益相联系,代表个人利益,如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

权力通常与国家集体利益相联系,代表国家集体的利益。

第三、两者的主体、强制性和所有者范围不同。

权利的主体一般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权力的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人员;权力具有国家直接的强制力,权利则只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当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请求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但权利人不得自行对相对人施以强制力,如不能因为讨债而拘留、殴打债务人。

权利、权力的区别和联系

权利、权力的区别和联系

权利、权力的区别和联系一、概念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

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

权力是一定社会中的公共机关或居于管理和统治地位的人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合法地行使的强制性控制和支配力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维系力量。

权力包括非国家形态的公共权力和国家权力两种形态。

通常所谓的权力,是指国家权力,即以阶级压迫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力量。

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指法律上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

这种权益,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自己作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止一定的行为。

前者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音乐会商品,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价款,后者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作出妨碍其先例所有权的行为。

权利是在社会中产生并以社会的一定承认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或利益。

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

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二、两者的区别1.包含内容不同:权利的内容可以是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生活的,而权力的内容则主要是政治的;2.行使主体不同:权力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和组织,公民不可以成为权力主体。

而权利的主体除了国家机关和组织外,还可以是自然人。

实施权力的行为属于国家行为,享受权利的行为不属于国家行为。

权利一般与机构和职位无关,而权力则与机构和职位相联系;3.意志关系不同:权利强调权利人自身的意志相对自由,而权力则强调意志的服从性;4.实现方式不同:权力的实现取决于主体自身的权力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态度和行为为转移,具有单方性。

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

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
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明确权力和权利的界限和保护措施,为平衡发展权力与权利提 供法律保障。
加强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促进权力与权利平衡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强民主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纠 正权力滥用和侵犯权利的行为。
推进透明政府
透明政府是实现权力与权利平衡发展的重要途径。通过推进透明政府建设,可以增加政府 行为的透明度,减少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透明政府也有助于公众更好地了 解和监督政府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完善权力制约机制
建立健全的权力制约机制,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防止 权力滥用。
提高权力行使透明度
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止暗箱操作。
加强责任追究
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滥用权力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和追究 责任。
04
“权力”与“权利”的思考与 实践
对“权力”与“权利”的深入思考
02
权力通常与地位、职务、权威等 概念相关联,是实现个人或团体 意志、达成目标的重要手段。
“权利”的定义
权利是指个体在社会中应享有的权益 或利益,是法律、道德和人类共同价 值观的保障。
权利通常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 权、平等权等基本人权,是维护个人 尊严和基本利益的重要保障。
“权力”与“权利”的区别
03
“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如何在社会中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01
02
03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明 确规定权力和权利的界限 ,为平衡两者提供法律保 障。
强化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权 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防止权力滥用。
提高公民意识
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民 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 促进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治 理。

解析“权”和“权力”的异同

解析“权”和“权力”的异同

“权”和“权力”的异同卜安淳当今中国社会“权力”泛滥,促使我们反复思考“权力”问题。

在思考“权力”问题的过程,我们对“权力”与“权利”的区别大致是明确的。

但“权力”本身是什么,“权力”与“权”有无异同,如何区分,我们一向并不太明白。

我对“权力”概念有过思考,基于对各类官员之滥用“权力”的担忧,我曾强调“权力”并不就是强力,或不仅仅是强力,认为即使国家赋予其机关一定的强力,即使国家机关赋予其官吏一定的强力,也是为了保障其在使国家社会动态平衡运作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因此,我强调“权力”的另一面必然是“责任”,强调“权力源于责任,责任源于权力”,强调我有责任主要不是源于他人的权力,而恰恰是源于我有权力,正是我所拥有的权力决定了我相应地必须做或不做某事的责任的分析。

我自认为我的这种分析依然是有积极意义的。

但是,再深一步考虑,我感到“权力”和“权”两者不能区分,两个概念混淆,不仅导致了相关言语和话语的淆乱,而且导致了相关社会理念和社会制度的淆乱。

“权力”这个汉语词源于何处,现在很难考明。

尽管学者们习惯于从古汉语中寻觅汉语词的源头,但严格说来,即使古代汉语中有“权力”这样的词语,也难说其表述的是类于今日汉语中“权力”词语所包含的义涵。

今日汉语“权力”一词是译介西方power之类词语形成的。

power的概念义涵,如用古代汉语词译介,准确点的话,应该选用“威势”一词。

〔《史记·平准书》:“当此之时,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於乡曲。

”《史记索隐》:“谓乡曲豪富无官位,而以威势主断曲直,故曰武断也。

”〕将power译成“权力”应该是不恰当的,即便译成“势力”也要比译成“权力”好。

但“权力”既已成词且广泛使用,我们也无需废弃。

问题是我们使用“权力”一词时,要注意其与“权”一词的区别,更不能将“权力”与“权”相互混淆。

“权”原本可能是指常用以制做秤砣的一种树木〔《说文解字》:“权,黄华木。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权利和权力,这两个词听起来似乎很相近,但其实它们的内涵可大有不同。

权利更多是法律上的东西,属于个体的正当要求。

而权力则是对他人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两者相辅相成,却又各有千秋。

一、权利的定义与特征1.1 权利是一种保障。

想象一下,法律像一把保护伞,给每个人撑起一片安全的天空。

无论是言论自由、受教育的权利,还是财产权,都是为了保护个体不受侵害。

换句话说,权利就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底气”。

1.2 权利是可以被追求的。

每个人都有追求权利的权利,听起来有点绕,但其实很简单。

想要更好的生活,想要公正的待遇,争取这些权利就成了我们的责任。

比如,大家常说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这个“规矩”。

二、权力的本质与影响2.1 权力是一种影响力。

它不仅仅是职位、地位的象征。

更深层次的,权力能改变别人,影响他们的选择。

想想那些成功的领导者,他们的决策可以影响整个团队的走向。

权力的强大之处在于,它能通过影响他人的意愿来实现目标。

2.2 权力往往伴随着责任。

拥有权力的人,不仅仅是享受特权,更多的是要承担责任。

一个公司老板,手握权力,能决定公司未来,但如果决策失误,带来的后果是沉重的。

就像一句老话说的,“肩上的担子越重,走路才越稳。

”2.3 权力可以被滥用。

历史上有太多的例子,权力被用作压迫,造成不公。

想到一些政治领袖,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压制反对声音,甚至侵犯他人权利。

这种现象提醒我们,权力不是绝对的,必须受到监督与制衡。

三、权利与权力的关系3.1 权利是权力的基础。

没有权利,权力就失去了正当性。

比如,民主社会中,选民的投票权是一种权利,而当选的官员则拥有权力。

权力的合法性源于人民的选择,失去人民支持的权力是脆弱的。

3.2 权力也能保障权利。

想象一下,法律的执行者如警察和法官,他们的权力实际上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

权力和权利之间的互动,形成了社会稳定的基石。

比如,公共安全法的实施,维护了每个人的安全权利。

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

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

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即:“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要想实现这一目标,本人认为,必须在法治观念的层面以及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层面上,分别梳理清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使国家与社会成员都能明确其自身的法律地位,和行使“权力”与享有“权利”的法定情形及合理条件,真正使“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的角度与层面很多,如从概念的来源、不同法律部门中的体现、不同学派的不同理解、不同学科中的不同使用等等,本文不可能囊括。

在此仅从最粗浅的普法常识的角度,对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必要性、二者的基本内容和理论上梳理“权力”与“权利”所需要的条件几个方面做简要分析和思考。

以期引起共鸣或争鸣。

一、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必要性卢梭在《论“人类的各种知识中,最有用而又最不完备的,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深深地感叹:就是关于‘人的知识’。

”①虽然此言发自近三百年前,但至今仍令人回味。

而“人的知识”中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就是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

因为人的各种利益关系在法律方面无不表现为权利(权力)问题,因此,在当今的各类社会问题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要理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

同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要解决的难题,也最终集中于此。

(一)在人与人的劳动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无法保障各个劳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存在决定意识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权利(权力)概念的产生和发展,始终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生、发展和更迭相适应的;纵观人类文明史“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始终是与劳动者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压迫者的反抗和斗争紧密相联系的。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研究-法律逻辑论文-法学论文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研究-法律逻辑论文-法学论文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研究-法律逻辑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是当代法哲学思考的一个核心问题。

究竟是权利本位还是权力本位?是从权利的角度思考和构建国家主权、公共权力、社会和法律秩序的基础、限度和规范,还是从权力的角度强调和论证宪政、法治、和的前提、保障和救济?这是当今社会不断引起学者乃至公众激烈争议的重要问题。

现代权利学说的奠基人是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

〔1〕正是霍布斯第一个将社会和个人的正当性奠定于权利之上,创立了第一个权利学说.国家、主权、社会、社会契约、自然状态、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等一系列和法律的经典概念,以及人本主义、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平等主义、绝对主义、宪政主义乃至法律实证主义、法律现实主义和法律功利主义等一系列和法律的现代观念,都离不开霍布斯的理论创造。

〔2〕霍布斯致力于思考的核心问题是国家和私有制的起源.〔3〕更为确切地说,是人为什么必然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从财产共有变为财产私有:〔4〕当我将思想转向对自然正义的探究时,正义(其意味着给每个人以其权利的一种永恒意志)这一名称提醒我首先要问的是,一个人怎么会声称一个事物归其自己而非他人所独有;并且在正义显然不是源于自然而是源于人为约定(因为人类已经瓜分了自然安排的人人共有的事物)的情况下,我被引导着转向另一个问题:在万事万物同属于所有人的情况下,人们赞同每个人应该独有仅属于他自己的事物,这究竟对谁有利和有何必要。

本文无意评价霍布斯权利学说的实质内容,而是关注其论证方法和推理逻辑。

本文认为,霍布斯的理论论证,并非通常人们认为的机械论的形式逻辑,而是一种从矛盾到扬弃的辩证逻辑。

霍布斯的论证方法是一种权利的辩证法.这一辩证逻辑,深刻揭示并深远影响了现代社会中权力与权利的对立统一关系。

一、形式推理的逻辑悖谬霍布斯的论证方式,通常被认为是机械论的、以自然权利为大前提的形式逻辑推理。

“权利”与“权力”辨考

“权利”与“权力”辨考

“权利”与“权⼒”辨考2019-10-21摘要:现实⽣活中由于⾳同⽽出现的错别字,或是词语混⽤的现象不在少数,“权利”与“权⼒”就是其中的⼀组。

“权利”与“权⼒”⼆者产⽣的时间有差异,⽤法也有不同,本⽂试图从“权利”与“权⼒”产⽣的历史及演化,来阐释⼆者的区别。

关键词:权利;权⼒;历史演化;区别“权利”与“权⼒”在现代汉语普通话⾥读⾳完全相同,且“意思⼜沾点边”①,因此,在报刊杂志和⽇常写作中不乏有两词混⽤、误⽤的现象。

吕叔湘先⽣曾经专⽂讨论过⼆者的区别,但也只是提及,并没有明确区分。

吕先⽣认为在有⼊声的⽅⾔地区不会错,原因在于⼆者虽古⾳不同②。

本⽂试图阐释“权利”与“权⼒”的历史演化及区别。

⼀、“权利”历史考释经检索考察,“权利”最早出现在先秦时期,为“权衡利害”之义。

《墨⼦·经上》卷⼗:“功,利民也。

欲权利,且恶权害。

”孙诒让所著《墨⼦间诂》卷⼗中说到:“⼤取篇云:‘于所体之中,⽽权轻重之谓权。

权⾮为是也,亦⾮为⾮也。

权,正也。

断指以存,利之中取⼤,害之中取⼩也。

’”这⾥主要解释了“权”,为“权衡”之义,所以说⽤来衡量轻重的东西称之权,是讲公正准确,利之中取⼤利,害之中取⼩害。

所谓“欲权利”,即希望端正就可权衡利。

③再如《商君书·算地》:“夫民之情,朴则⽣劳⽽易⼒,穷则⽣知⽽权利。

易⼒则轻死⽽乐⽤,权利则畏法⽽易苦。

”此处也为权衡利害之义。

“权利”亦可指权势和货财。

如《荀⼦·劝学》:“是故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

”⼜如《晏⼦春秋·问上》:“事⼤则利厚,事⼩则利薄,称事之⼤⼩,权利之轻重,国有义劳,民有如利,以此举事者必成矣。

”秦汉基本沿⽤权势、货财之义。

《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卷⼀零七:“陂池⽥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于颍川。

”王⼒先⽣注释为:权,势⼒。

利,钱财。

④⼜如《史记·郑世家》卷四⼆:“太史公⽈:语有之:‘以权利合者,权利尽⽽交疏’,甫瑕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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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ght 与Power 何者为先
因为right与power有着特殊的关系,所以我觉得总体上断言二者何为先实在很困难,并且就算做出了决断也没有多大意义,因为它要么违背人的意愿,要么违背社会的现实。

我们要关注的是两者的关系问题,以及如何处理两者关系的问题。

首先谈两者关系的实然。

Power的代表者是一群有组织的人,是社会管理的主体。

因此,我们经常看到power侵犯right,此处不加赘述,实际上是power 先与right。

甚至这些现象让人们误以为确实是power 先与right。

但是这不能解释所有的社会现象。

我们不能用它的存在性去证明它的合理性。

接着要谈两者关系的应然right先于power。

这部分要多谈,因为这往往被人们忽视或找不出理由,只有对都有了充分的了解才能理性思考两者的关系。

从人类的历史来讲。

Power是一个集体的概念,一个人不肯能对自己形成Power,在人类社会没产生之前Power不肯能存在,但是人们确实拥有了很多right。

也就是说right先于Power产生。

从power的来源看。

个人将自己的部分right[right 分为所有权和行使权]的行使权让渡形成了power这
种工具,目的是要使行使权高效和扩大,以更好的维护right。

Power是行使权的集合,它只能决定要不要落实,何时落实,能不能落实这种right,但它决定不了人们有没有这种right,因为right是天赋的,所有权在它之外。

就像right借给Power100元钱,power可以决定如何花何时还,但它决定不了right有没有这100元的所有权。

这就应正了大多数国家,在专制别国的专制政府不落实人权还是无能政府不能落实人权时,他们都同意该国人民有人权的现象。

任何表面是power与right【right分为个人right 与集体right】发生冲突的事件,本质胜利者都是right 而不是right。

在一些事件中看似right服从了power,但是这个服从不是为了power而服从,而是为了集体right而服从,实质是个人right为了集体right服从了power的决定。

所以这个冲突本质是个人right与集体right的冲突,power是一个法官来判断谁为先,不管谁优先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right,胜利者不会是法官。

举例,在俄罗斯核泄漏后政府组织了一些人冒着生命危险处理问题,他们绝大多数是牺牲了自己的right为的是集体的right,没有人说他们是为了政府所代表的power。

西方国家受资本主义精神影响一般强调个人right
多一点,不加赘述。

其实在社会主义国家人们有同样的right情节。

一般社会主义国家多强调集体而忽视个人,但是这并不是为了强调power忽视right,这只是一种畸形产物或者说是错觉,集体实质是一种实现和扩大利益的手段和方式,而不是维护power的工具,上段的集体right与个人right的解释在这儿也很适合。

从我国来看,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强调集体,但是我们也发展明主避免独裁,所以在社会主义中集体与明主不必然矛盾。

马克思也强调,国家最后要消亡,人权要扩大。

也就是说最后要实现政府所代表的power的消亡实现right的扩大。

以上是从两者关系的实然和应然分别探讨了两者的关系,大家可以发现任何一种都比较片面,用任何一种来理解和认识社会都是不准确的,因为他们都只站在自己的立场。

这些论点对我们是没有指导意义的。

我觉得从总体上分析两者的关系有两种角度。

第一种:互动式关系,方法论是合作。

因为我们知道power是从right中产生的,是一种特殊的right,目的是为了维护和保障right。

这种工具的产生必有其道理和意义。

同时power产生后又有了相对独立性,也拥有right赋予它的强制性。

Right与power是互动的,相互作用的。

打个比喻,right是父母,power是
子女,子女来源于父母,有义务,但是他又有独立性。

父母与子女在家中的是互动的,相互影响,一方绝对凌驾于另一方关系都是不健康的。

所以两者必须要要积极合作,才能健康发展。

在互动式的合作理论中,right不是没有先后,不过也没有绝对的先后,问题是何时何者为先。

把right分为集体right与个人right上面有叙述。

在面对两者冲突的时候,他们有一定的处理规则:个人right<power<集体right。

这样写想必大家可以理解,这种理解方式不论在社会主义国家还是在资本主义国家都可以体现,在前者可能体现的更广。

第二种:极端式,方法论是民主化。

这种看法与上一种一样,坚持right本位power工具论,不同的是看待power独立性的态度上。

这种看法极端地认为power的独立性从它产生开始就像一个怪胎迅速成长为吞噬人们right的恶魔,它甚至凌驾于right之上,和人们设想的不太一样。

本来power的产生是为了维护right,实质却成了right最大的威胁。

接下来人们所有的奋斗都是一个不断从政府所代表的power手中夺取被侵占的权利的过程。

方法论上讲就是不断的民主化,通过明主进程来削弱政府的权利过大,同时扩大人们的right。

其中过大right与限制power是互为方法和目的两个方面。

结合人类发展的历史特别是西方国
家的民主过程,这种理解方式是可以解释和指导实践的,同时社会主义国家大部分也是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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