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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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意向书

公司收购意向书

转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受让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年月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至本意向签署之日,甲方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按期足额缴付了全部出资,并合法拥有目标公司全部、完整的权利;甲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法定代表人:

工商注册号为:

2、甲方拟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目标公司整体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受让。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意向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目标公司整体出让事项达成本意向协议。

第一条先决条件

1.1下列条件一旦全部得以满足,且符合本意向第十五条生效条件的,则本意向立即生效。

①甲方向乙方提交目标公司股东会或章程约定的权利机构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的决议之副本;

②甲方向乙方提供目标公司完整、全面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情况、负债情况、投资情况、担保、抵押等)以及《债权债务说明》,目标公司财务账目真实、清楚;除本意向约定的已知债务外,转让前目标公司的一切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或者已有效清偿。

③乙方委任的审计机构或者财会人员针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

之审计结果或者财务评价与甲方转让声明及附件一致。

④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复印件:

A.房屋所有权证书;

B.国有土地使用证;

C.银行借款合同以及其它融资协议;

D.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E.抵押登记证书;

F.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出让金缴纳收据;

G.公司最近经年鉴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工商局备案的文件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公司经营证照;

H.人员名单、人员基本情况及劳动关系。

⑤甲方向乙方提供目标公司《资产清单》。

⑥证实目标公司已缴清国有土地出让金,土地和房屋实际面积与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一致;证明无产权房屋的合法性。

1.2 上述先决条件于本意向签署之日起日内,尚未得到满足,本意向将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本意向双方均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本意向协议双方亦不得凭本意向协议向对方索赔。

第二条转让标的及移交资产范围

2.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按照本意向协议的条款出让给乙方,并以本意向协议约定将目标公司整体移交给乙方。

移交资产范围包括:

2.2乙方同意按照本意向协议的条款,受让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接收目标公司全部资产;乙方在整体目标公司后,依法享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

第三条转让股权及资产之价款

3.1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目标公司股权及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万元整(RMB)。

第四条股权转让价款之支付

4.1根据双方协商,乙方付款方式为:

4.2乙方会在甲方办理完移交事项后一次性支付价款的90%,价款的10%将作为保证金,两年之后予以付清,期间项目若有纠纷,产生的所需费用将从保证金扣除。

第五条股权及资产转让

5.1在甲乙双方达成价款支付方式意向后,甲方应当完成下列办理及移交事项:

①将本意向协议第十七条约定相关各项文书、资料交付乙方并将相关实物资产移交给乙方,双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后,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交接协议书》。

②将目标公司的经营场地和经营权移交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将目标公司办公场所、经营场所及经营管理权移交乙方,并将经营管理人员更换为乙方委派之人员);

③积极协助、配合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章程之规定,修订、签署本次股权变更登记所需的相关文件;

4.2甲方或目标公司股东会作出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移交资产的决议之日起日内,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股权变更资料的制作,并提交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将目标公司股权全部登记至乙方名下。

第六条有关税费承担

6.1本次股权变更所转让所产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分别各自承担。

6.2本次相关审计所需费用:①若审计报告与甲方所述和所提供材料一致,则费用由乙方承担;②若审计报告与甲方所述和所提供材料不一致,则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转让方义务

7.1甲方须配合与协助乙方对目标公司的审计及财务评价工作,及时完成目标公司文件资料及相关资产的移交。

7.2甲方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等股权转让相关的所有文件。

7.3甲方将依本意向协议之规定,协助乙方办理该等股权转让之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八条受让方义务

8.1 乙方须依据本意向协议第五条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转让的全部价款。

8.2 乙方将按本意向协议之规定,负责督促目标公司及时办理该等股权转让之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8.3 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九条转让风险界定

9.1目标公司股权全部登记至乙方名下之前,目标公司所产生的一切

经营风险、损失、亏损及任何债务以及任何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目标公司股权全部登记至乙方名下之后,由于目标公司之前的业务引发的任何债务等涉及的法律风险,均由甲方承担,若因此,乙方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十条人员安置

10.1目标公司原有职工人(包括签署劳动合同的职工

人,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人),由甲方自行安置,乙方不接收目标公司原职工。

10.2甲方应妥善解决目标公司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因职工劳动争议而造成目标公司或者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陈述与保证

11.1 转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甲方自愿转让其所拥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

②甲方就此项交易,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乙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

③本意向协议签订时或本意向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在其所拥有的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上未设立、将来也不会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亦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并保证乙方在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后不会遇到任何形式之权利障碍或面临类似性质障碍威胁。如有,则按照本意向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时解除权利限制之登记。

④甲方保证其就该股权及全部资产之背景及目标公司之实际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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