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办理指南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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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1、事项名称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批文;证件有效期:暂无明确规定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批。

申请单位凭批文办理国土、规划、工商、建设等手续。

4、设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3、《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九号);4、《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5、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资〔2009〕374号);6、《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施行);8、《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卫[2007]183号);97、《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开展综合试验工作的批复》(粤委[2009]35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081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

1191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1210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粤办发[2013]20号)1311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管理的通知(中办发[2014]2号)141215、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2014]7号)151316、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粤办发[2008]12号)16、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法规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5、审批条件1、政府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2、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的项目,审批资金审请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其他)(招标)办事指南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其他)(招标)办事指南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其他)(招标)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其他)(招标)二、审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三、办理依据:1.(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四、受理机构:永安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五、审批机构: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六、申请条件:本部门负责审批(含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七、申请材料:(1)招标事项核准申报申请文件;(2)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仅指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申请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中非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但申请不招标的项目);八、办理流程:受理决定。

九、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十、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十一、发放证照情况:市级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其他)(招标)的批复十二、收费标准:无十三、收费依据:无十四、投诉电话:12345十五、咨询电话(略)十六、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冬令时)【除法定节假日外】十七、办公地址:永安市巴溪大道1111号一楼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十八、乘车路线:1路、2路公交车十九、状态查询:行政中心发改局窗口查询:3818031。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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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

附件2: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目录一、外商直接投资项下1.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2)1.2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4)1.3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6)1.4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8)1.5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10)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 (11)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 (13)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结汇 (14)1.9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5)1.10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6)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划转 (18)1.12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境内原币划转 (20)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22)1.14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24)1.15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所得资金汇出 (25)1.16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26)1.17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27)1.18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28)1.19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 (29)1.20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 (30)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2.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31)2.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回 (32)2.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33)2.4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34)2.5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35)2.6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36)2.7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注销 (37)2.8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38)2.9境外放款资金汇回入账 (39)2.10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40)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1、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要求为申请主体办理相关业务,并将业务办理相关资料完整保留,备外汇局现场和非现场核查。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6月11日第1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21年6月19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决策、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是指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前款规定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条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的原则要求,主要投向《政府投资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领域的经营性项目,并积极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

第四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以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级重点专项规划、国家级区域规划及实施方案,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并依法履行有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采取资本金注入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专项,应当在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中明确资本金注入项目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作为各专项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的具体依据。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9【实施日期】2020.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8日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尹弘2020年8月19日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量力而行、统筹平衡。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作者:赵悦来源:《投资北京》2013年第08期问:我们要建设一座市级的博物馆,土地是自有用地,资金是向市财政申请的,请问前期需要去哪些部门办理什么手续?如何办理?答:这是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两期文章已经介绍过,目前各个区县以及市里都建立了“一站式”的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各个部门都在中心内设立了办事窗口,您只要到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的各窗口即可申报、咨询、办理相应手续,避免了以往东奔西跑的情况。

大厅建立分阶段并联审批、分层次组织协调、分行业统筹推进联合调度等新机制,提高了办事效率。

这类项目的办理流程大致分为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项目审批环节,由于该项目是政府直接投資的,审批程序比较严格,有关部门需要审批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步就是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条件,然后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之后需要分别到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和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办完这两个手续之后再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第二个环节是规划许可环节,这个环节主要是由规划部门牵头,分别需要到国土部门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专用手续(如果涉及到征占用林地还需到园林绿化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证),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国土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到水务部门办理水资源论证报告、节水设施方案,到交通部门办理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节能评估,到地震部门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到民防部门办理防空建设标准审查。

如果项目所在地是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还需要到文物部门办理项目方案审查。

以上这些手续有些是可以同时办理的。

这些手续办完后再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个环节是建设环节,这个环节是由建设部门牵头的,涉及到园林绿化部门、民防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消防部门、建设部门、交通部门、交管部门。

(完整word版)《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完整word版)《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政府投资条例》解读韩志峰年月日我主要和大家交流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谈一谈《条例》的特点;二是分四个专题介绍一下对《条例》主要条款的理解;三是针对《条例》公布后,有关方面关注的热点和提出的疑惑,归纳了四个要点,作进一步的说明。

一、《条例》的特点(一)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大家都知道,改革开放特别是年《投改决定》颁布以来,我国实行了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为主要内容的投资体制改革,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格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号),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在推进要素配置市场化、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方面成效显著。

近年来企业投资约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民间投资保持在以上。

《条例》着眼于巩固改革成果和继续深化改革,对坚持改革方向予以制度化和规范化。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为坚持市场对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条例》严格限定政府投资范围,在第三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强调政府投资不能越位,必须牢牢把握“有所不为”的边界,集中于“市场失效”领域,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投资机会,不与市场主体争利.二是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处理好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关系,《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公共领域项目”。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考虑到公共领域项目具有成本较高、盈利能力不足的特点,政府要采取灵活的投资方式带动社会投资,扩大社会投资范围,增强社会投资动力,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三是遵循“竞争中性”原则,不干扰市场公平竞争,《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常见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指南

常见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指南

常见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指南一、引言资本项目业务是指国内居民与外国居民之间的资本流动,涉及外汇管理、投资审批、跨境资金流动等方面。

本文将从常见资本项目业务的角度,为大家提供办理指南,帮助读者顺利完成各类资本项目的办理。

二、外汇管理1. 外汇账户开立外汇账户开立是进行资本项目业务的前提。

申请人需准备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材料,并到银行或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开户手续。

2. 外汇收入结汇外汇收入结汇是将外汇收入兑换成人民币。

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合同、发票等,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汇手续。

3. 外汇资金购汇外汇资金购汇是将人民币兑换成外汇资金。

申请人需提供购汇用途及相关证明文件,如合同、发票等,并按照规定办理购汇手续。

三、投资审批1. 对外投资审批对外投资审批是指居民企业或个人对境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申请人需按照规定提交投资申请书、商业计划书等材料,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批准。

2. 外国投资企业设立外国投资企业设立是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立企业的审批程序。

申请人需依法提交企业设立申请书、投资者资格证明等材料,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批准。

四、跨境资金流动1. 资本项下境外直接投资资本项下境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居民企业或个人直接投资境外企业或个人的行为。

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办理跨境资金流动手续。

2. 资本项下境外间接投资资本项下境外间接投资是指我国居民企业或个人通过境外投资机构间接投资境外企业或个人的行为。

申请人需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结语本文介绍了常见资本项目业务的办理指南,包括外汇管理、投资审批、跨境资金流动等方面的内容。

希望读者能根据本文提供的指南,正确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确保合规合法,顺利完成相关流程。

如需更详细信息,请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请以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为准)。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现发布《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1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建设资金;(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四)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含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2第三条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六条市发改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计划编制和下达、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经信、监察、财政、国土、环保、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审计、建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国民经济和社会3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中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市发改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操作规范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操作规范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二、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号)第三部分第(四):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号)第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号)第一条: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实施权限.原则上,河池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同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但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我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号)规定: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号)规定:自年月日起,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20年3月24日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吉林省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原则、资金投向和方式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报批前,项目单位应落实资金来源,并提供证明资金来源落实的有效文件。

第五条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应附具以下材料:(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相关手续;(二)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材料。

第六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政府投资条例

政府投资条例

政府投资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21年版全文)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21年版全文)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21年版全文)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21年版)目录第一部分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1)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1 1.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2)1.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 (4)1.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 (5)1.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调减或取消备案/审批 (7)1.5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 (8)1.6非银行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资格审批 (9)第二部分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12)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12 一、跨境信贷业务 ........................................................................... (13)2.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13 2.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14 2.3财政部门和银行外债登记 ...............................................20 2.4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23 2.5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24 2.6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 .............................................25 2.7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 .............................................26 2.8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集中登记管理 ...................................29 2.9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31 2.10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 31 2.11外保内贷履约款结(购)汇 ............................................33 2.12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33 2.13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34 2.14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36 2.15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37 二、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 (40)3.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 .................................................40 3.2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 .........................................41 3.3境外上市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41 3.4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变更登记 .....................................42 3.5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 .........................................43 3.6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变更(注销)登记 .............................43 3.7上市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审批 (44)3.8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 (45)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业务............................................................................ . (47)4.1非银行金融机构主体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 .................................47 4.2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初审 .................................47 4.3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管理 .......................................49 4.4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管理 (50)四、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管理............................................................................ (51)5.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51 5.2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53 5.3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54 5.4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55 五、格式文本范例 ........................................................................... (57)表1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 57 表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59)表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表 .......................... 62 表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产品信息登记备案表 ...................... 64 表5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 65 表6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备案表 ............................ 67 表7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信息备案表 .......................... 69 表8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 .............................. 70 表9 境外上市登记表 .................................................... 73 表10 境外持股登记表 ................................................... 76 表11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 ................................... 78 表12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 80 表13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 83 表14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表 ................................. 84 表15 (机构名称)年度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报告 .............................. 88 表16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 89 表17 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 ....................................... 90 表18 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集中登记逐笔月报表(参考格式) ................. 91 表19 内保外贷业务违约暂停条款限制豁免确认书 ........................... 92 表20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申请表 ....................... 94 表21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月报表 ............................... 95 第三部分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97)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97 六、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 (98)6.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98 6.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 98 6.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 101 6.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 103 6.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 107 6.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 107 6.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 108 6.8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 109 6.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110 6.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111 6.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113 6.12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 114 6.13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117 6.14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118)6.15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 119 6.16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122 6.17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123 6.18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124 6.19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125 6.20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126 6.21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 127 6.22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资金汇出 ..................... 127 6.23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 128 6.24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 129 6.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130)6.26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出 (130)6.27境内直接投资(含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利润汇出 . 131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132)7.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 132 7.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 133 7.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 135 7.4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 136 7.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 137 7.6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 138 7.7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 139 7.8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 140 7.9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 140 7.1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 141 7.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 142 7.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和结汇 ......................................... 143 7.13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 143 7.14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 144 7.15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注销 ......................................... 144 7.16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汇回入账 ......................................... 145 八、外债、跨境担保和国内外汇贷款业务 ........................................................................... . (147)8.1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 147 8.2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提款入账 .................................. 148 8.3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 149 8.4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还本付息 .................................. 151 8.5外债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 152 8.6非银行债务人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 154 8.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入及结汇 ...................... 155 8.8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取得的收益对外购付汇 .................... 156 8.9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变更)登记 ........................................ 157 8.10外保内贷登记 ....................................................... 158 8.11内保外贷项下履约款购付汇及收结汇 .. (159)8.12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入账 ......................................... 161 8.13担保费收付 ......................................................... 162 8.14金融机构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 162 8.15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的支付与结汇 ................... 163 8.16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 ....................... 164 九、证券投资业务 ........................................................................... . (166)9.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 ................ 166 9.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 ...................... 166 9.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67 9.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70 9.5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或分红派息资金汇出或再投资 ............ 171 9.6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73 9.7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结汇待支付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74 9.8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75 9.9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76 9.10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 .................................... 178 9.11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 ................................. 179 9.12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79 9.13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 ................................. 181 9.14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81 9.15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登记 ......................................... 183 9.16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 183 9.17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84 十、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 (186)10.1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账户开立 ......................................... 186 10.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利润结汇 ......................................... 186 10.3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汇兑 ............................................. 187 十一、数据报送 ........................................................................... ............................................... 189 十二、格式文本范例 ........................................................................... (190)表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 190 表2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 196 表3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 198 表4 年度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 200 表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 202 表6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 205 表7 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 208 表8 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 210 表9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信息报告表 ....................................... 212 表10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信息报告表 ...................................... 214 表11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信息报告表 . (215)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发改局办理投资项目立项办事指南

发改局办理投资项目立项办事指南

发改局办理投资项目立项办事指南本局办理的投资项目立项分为审批类、核准类和备案类,具体指引如下:一、审批类投资项目(一)办理范围本级政府投资审批管理权限范围内,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融资、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各类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按上级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其他项目。

(二)申办条件1、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宏观调控政策;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项目规划文件齐全。

(三)办理程序业务股室受理申请→审查资料→开具业务受理单→领导审核批示→发“批复文件”。

(四)办结期限法定20个工作日内。

(五)提交资料1、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报告1份;2、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份;3、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1份(附后);4、《开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申请表》1份;5、《招标基本情况表》1份(附后);6、附送以下文件:①财政资金来源意见;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③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土证;④城市规划意见及总体方案平面图;⑤涉及行业主管职能部门的项目(交通、能源、水利、旅游等项目)需要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7、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六)办理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7、《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29号)。

二、核准类投资项目(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类(不含外商企业)1、办理范围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不含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2)

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2)

政府投资条例解读(孙旭东,个人观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

解读(下同):在经济增长压力巨大时期出台本条例,说明:一是与2008年金融危机的经济刺激政策不同,尽管当前经济增长压力巨大,但中央调整经济结构的决心坚定;二是靠投资拉动经济的时代已经过去,大范围的造城时代已经结束,政府投资未来将着重考量其作用和效益,作用方面表现在政府投资将着眼于有助经济提质增效、前期回报低且不适合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方面表现在政府投资将把投资价值和提升服务品质作为评价标准;三是政府直接补贴企业的时代也将结束,企业面向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压力将增大,市场将促使建筑企业分化、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四是肯定PPP政策的作用,未来PPP项目将成为常态化的基础设施建设模式之一;五是未来一段时间,央行会先启动逆回购等非常规货币政策,逐步消化流动性过剩,同时人民币国际化和一带一路的步伐将加快,国内差异化信贷政策将更加明显,利率将会出现多极分化,常规信用贷款成本将会稳中弱有上升(政策扶持的除外),市场化程度高的标准化产品(如PPP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成本会下降,投行业务将会快速发展。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境外投资行为不适用,鼓励企业和政府走出去。

政府预算资金可不分资金的股债性质,政府债可以作为资本金使用。

从政府预算的定义理解,政府预算是指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有计划地集中和分配资金,政府的所有收支都应纳入预算范围。

对于政府使用预算资金但不能形成固定资产的活动以及政府补资源(非资金)的行为本条例并未规定,应有政策空间。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

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件3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说明1.1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1.5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1.6开立外汇保证金等其他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1.7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1.8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1.9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2.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2.2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2.3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2.4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2.5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2.6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2.7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 -2.8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2.9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2.10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2.11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2.12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2.13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资金汇出2.14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附表: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 2 -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说明1.申请人与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指引办理相关业务。

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2.外汇局应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办理本指引业务,并严格履行相关内控制度。

3.外汇局除收取申请书原件外,其余材料均收取加盖申请人签章的复印件。

4.外汇局受理本指引中相关业务时,申请人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提交部分规定材料的(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关键性材料外),外汇局可在确定交易真实合法的前提下,凭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提交承诺书》先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要求申请人于承诺期内将材料补足。

投资项目审批相关法规摘要

投资项目审批相关法规摘要

∙投资项目审批相关法规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投资项目审批分三类管理,即: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项目审批制审批制的适用范围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都适用审批制。

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政府投资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宏观调控需要,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投资方式。

只要使用了上述所列的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都要采取审批制。

审批制的环节项目审批制的环节有五个方面,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和竣工验收。

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是审批制的第一个环节,项目建议书阶段是投资前对拟建项目的一个总体轮廓设想,主要是从宏观上来衡量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同时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对于项目建议书编制的要求是:比较复杂的项目,要求由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来进行编制,对于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以由项目法人自己进行编制。

项目建议书上报之后,可以不经过论证环节,由项目审批部门按有关决策程序进行研究后,直接进行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最关键的环节。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就是一种投资决策,在这个阶段,要求我们对准备建设的项目的产业政策性、市场需求情况、建设外部条件、生产条件、工艺技术条件、投资效果、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研究、论证和评价。

可研报告要求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进行编制。

审批可研报告前置条件是:要委托有评估论证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土地部门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部门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等等。

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指示精神,新建项目需通过节能评估审查,并取得节能审批文件。

电力、煤炭和矿山等涉及产业发展和布局、市场准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建设项目,还需与行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8日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尹弘2020年8月19日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量力而行、统筹平衡。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办理指南自有

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办理指南自有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授课:XXX第五章—— 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办理指南——自有 用地项目第一节 办理流程图(见插页图E )E1 P272 E15 P292 E2 P274 E16 P292 E3 P278 E17 P292 E4 P279 E18 P293 E5 P279 E19 P293 E6 P279 E20 P293 E7 P279 E21 P293 E8 P280 E22 P293 E9 P280 E23 P294 E10 P280 E24 P294 E11 P280 E25 P294 E12 P291 E26 P294 E13 P292 E27 P294E14 P292E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授课:XXX第二节办理流程说明一、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7个工作日)和规划意见书(条件)(20个工作日),并视项目情况有选择地到文物、卫生、环保、园林绿化、水务、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涉外项目审查、无线电、机场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许可或咨询有关意见。

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意见书(条件)后,可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20个工作日;中央、军队在京项目到建设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3个工作日),同时对需要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30个工作日),并有选择地将审查结果抄送人防、消防、市政管理、体育、水务、公安交通等部门。

二、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关手续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对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书面征求交通部门意见(2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10~30个工作日)、建设用地预审(20个工作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0个工作日)、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及对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20个工作日)。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依据环保、国土、规划、卫生、文物等部门的许可或审查同意的有关文件,以及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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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第五章——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办理指南——自有用地项目第一节办理流程图(见插页图E)E1 P272 E15 P292E2 P274 E16 P292E3 P278 E17 P292E4 P279 E18 P293E5 P279 E19 P293E6 P279 E20 P293E7 P279 E21 P293E8 P280 E22 P293E9 P280 E23 P294E10 P280 E24 P294E11 P280 E25 P294E12 P291 E26 P294E13 P292 E27 P294E14 P292第二节办理流程说明一、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7个工作日)和规划意见书(条件)(20个工作日),并视项目情况有选择地到文物、卫生、环保、园林绿化、水务、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涉外项目审查、无线电、机场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许可或咨询有关意见。

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意见书(条件)后,可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20个工作日;中央、军队在京项目到建设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3个工作日),同时对需要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30个工作日),并有选择地将审查结果抄送人防、消防、市政管理、体育、水务、公安交通等部门。

二、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关手续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对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书面征求交通部门意见(2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10~30个工作日)、建设用地预审(20个工作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0个工作日)、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及对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20个工作日)。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依据环保、国土、规划、卫生、文物等部门的许可或审查同意的有关文件,以及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20个工作日)。

三、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建设单位可同时办理项目用地和初步设计有关手续(一)项目用地有关手续建设单位依次办理划拨或出让许可(20个工作日;如涉及征占用林地,还需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20个工作日)、国有土地使用证(20个工作日)。

(二)初步设计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消防设计防火审核(8或16个工作日)、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13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审查)、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20个工作日)和卫生条件、设施的设计审查(20个工作日)。

通过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和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后,建设单位办理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和土地划拨或出让批准文件后,可办理年度投资计划(10个工作日;中央、军队在京项目到建设部门办理年度施工计划,7个工作日),同时根据需要通过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个工作日)。

五、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30个工作日)、掘路许可(20个工作日)、占路许可(20个工作日)、移伐树木许可(12个工作日)、移植古树名木许可(12个工作日)、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许可(12个工作日)、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1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办理)、对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管(20个工作日)、进行施工图审查。

随后,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0个工作日)。

同时,建设部门与统计部门建立联网信息平台,将施工许可情况与统计部门信息共享。

第三节 办理事项指南E1办理规划意见书(条件)《》第31条 《》第28条由委机关、分局(规划局),按照内部审批权限分工行使规划意见书(条件)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校核制作、颁发文件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一、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二、提交下列情况之一的用地权属证明文件: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附图复印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含附图)复印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及附图;(三)持有《房屋产权证》的,还应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权属证明材料。

[中央单位及驻京部队上级主管部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总后勤部等)出具的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三、申报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项目性质及有关情况说明;申报加层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基础证明文件。

四、拟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示意图(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1份,对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议提供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五、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基本比例尺1:500或1:2000(远郊地区可使用1:1000或1:10000)地形图1份,位于远郊区城镇范围以外的机要项目需提交地形图5份(无建设用地钉桩成果或建设用地普测成果的,需提交6份),并用铅笔画出建设项目位置及范围;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一、受理岗位:委机关、分局(规划局)综合业务部门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需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一)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填写“规划意见书(条件)收件表”。

将“规划意见书(条件)收件表”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办理规划意见书(条件)。

建设单位需提交地震部门“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文件,并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有选择地到广播电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或到文物、卫生、环保、园林绿化、水务、公安交通、涉外项目审查、无线电、机场管理等部门咨询有关意见20个工作日规划部门E1料和“规划意见书(条件)收件表”第二联转交承办部门。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填写“规划意见书(条件)收件表”交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规划意见书(条件)收件表”即被视为“规划意见书(条件)受理表”。

二、审查、决定岗位:委机关、分局(规划局)承办部门审查:委机关、分局(规划局)承办部门的经办人或副处(科)长决定:委机关、分局(规划局)承办部门的副处(局)长、处(局)长或委主管副主任;分局(规划局)承办部门的科长、主管副局长或局长责任: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办理的准予行政许可文件(稿)及相关材料转交签发人签发后,转综合业务部门校核制作;(二)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稿)及相关材料转交签发人签发后,转综合业务部门校核制作;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制证和送达岗位:委机关、分局(规划局)综合业务部门 职责:(一)将行政许可决定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二)校核制作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三)留存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行政许可相对人可以依法进行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举报监督电话:68020689E2事项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批复项目建议书20个工作日(中央、军队在京项目到建设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3个工作日)发展改革部门E2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一、符合市政府投资范围;二、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三、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四、符合本市区域布局;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六、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七、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取得生产许可证;八、教育、医疗机构和重大信息化项目等,取得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九、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上述审批条件中的一、二、三、六、八、九。

一、建设项目属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各部门或计划单列单位的报批函或请示;二、由具备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符合国家规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三、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四、建设项目需取水的,需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五、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此外,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新设立学校的教育项目需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医疗机构项目需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新设立殡葬机构需提供民政部门批复文件;农业生产、濒危植物和动物资源生产等需要取得相应许可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许可证件。

注:信息化项目的申请材料应当提供上述申请材料中的一、二、五,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还需要提供市信息办等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事项二中央和军队在京(自有用地)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关于对北京地区建设项目加强审查的通知》《中央和军队在北京地区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由北京市建委(工程计划处)负责中央和军队在京(自有用地)建设项目登记备案事项一、已填写完整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申报表》;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复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部队单位的工程设计任务书);三、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意见书》。

一、受理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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