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示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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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机构名称:××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

第二条本社的性质是由农户自愿参加成立的非营利性资金互助合作组织。

第三条本社的宗旨是服务本社社员。通过创新扶持模式,有效缓解农民生产发展资金短缺问题;探索建立互助资金与农民自主经营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引导发展支柱产业,培育农村新型合作组织和新型农民,提高农户自我管理、自我组织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社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国家扶贫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本社接受市、县(区)供销合作社及扶贫部门的管理,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本社的住所位于甘肃省白银市×县×乡(镇)×村。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社的业务范围:

(一)具体负责本社互助合作资金的募集、借款发放、回收以及占用费的收支管理等;

(二)组织和引导社员利用互助合作资金发展生产,提高收入;

(三)组织社员利用公益金(从农户借款占用费中提取)发展村内公益事业;

(四)通过以资金的民主管理为纽带,引导和促进社员实现生产和购销的联系与合作,逐步形成社员为主体的资金合作、生产合作和购销合作等农村经营新机制;

(五)定期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互助合作资金运行情况的报告和报表。

第三章社员

第八条本社社员由农户社员组成。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社的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社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社的意愿;

(三)在本社所在行政村常年居住从事生产活动的农户,户主是农户社员的代表人;

(四)社员户主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

(五)申请加入本社要按社员大会确定的额度交纳互助金。贫困户可降低互助金交纳额度,额度由社员大会决定。社员退社时退回其交纳的互助金。

第十条社员入社程序:

(一)提交入社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筹建时由筹建小组研究决定);

(三)公示社员名单;

(四)由理事会发给《xxx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社员证》。

第十一条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社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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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本社的活动;

(三)按规定借用互助合作资金;

(四)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对本社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社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交纳互助金;

(二)执行本社的决议;

(三)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

(四)宣传本社工作,维护本社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社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社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社员退社应书面通知本社,并交回社员证,理事会退回社员缴纳的互助金。

第十四条社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征得2/3以上社员同意,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严重违犯社会公德,长期有不良行为的;

(四)其它经社员大会讨论认为不适合作为社员的情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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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本社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社员超过200人时,可通过选举社员代表方式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社员代表人数在100人左右为宜,代表任期与理事会一致。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通过本社发展规划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审定社员互助金交纳额度;

(五)审定社员单笔借款的最高限额;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社员大会每届3年(最长不超过5年,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社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代表)提议,或理事会、监事会提议,应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前15日前通知全体社员(代表)。

第十八条社员大会须有4/5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社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4

本社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由3人组成(社员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可设5人),其中至少1人为普通村民(非村“三委会”成员)。理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社员大会确定。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理事2人,其中1名理事兼任会计、文书;1名理事兼任出纳员。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社员大会;

(二)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

(四)负责互助资金的发放和回收,并保障资金的正常流动和安全运行;

(五)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社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负责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村“三委会”的联系与协调;

(八)定期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报告和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一般情况下应有全体成员出席方能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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