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结论核定(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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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年11月9日水利部令第30号)

第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注:本页打印在各验收备案表背面,双面打印。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质监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2、除第3项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外,其余资料质监站将在核备时留存原件。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质监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2、除第3项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外,其余资料质监站将在核备时留存原件。

说明:1、本表一式四份,质监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各一份。

2、质监站将在核定时留存报审资料原件。

工程项目质量等级核定表

本表一式四份,质监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各一份。

2、质监站将在核定时留存报审资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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