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评审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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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评审内控制度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为加强对合同签订过程的管理,确保公司各类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行性,规范合同评审活动和评审流程,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合同评审的目的是依法防范风险,加强对费用和成本进行控制,保证生产经营进度和产品(服务)质量,保证货款及时回款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以下简称合同相对方)之间以设立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所有书面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合同或协议的补充、变更部分等。

具体包括各类物资(设备)的采购、外委加工承揽(技改、维修)、物流运输、基本建设(土建)、外包工程、商务等项目及物资(产品、副产品)销售等合同第四条需要评审的合同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土建)合同、买卖合同、加工承揽(技改、维修)合同、外包合同、运输合同、商务合同等。

第五条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经过合同评审。

第六条紧急采购、特殊原因的物资采购,或其他原因特批的采购(商务)或销售的项目订单或合同,可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依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

第二章合同评审组成及职责

第七条公司成立合同评审小组。合同评审小组由行政部、生产部、品质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销售部、采购部、技术部等相关负责人组成。合同评审小组的组长为总经理。

第八条合同评审的责任单位(定义):根据工作职责或公司授权负责合同洽谈和签订的单位为合同评审的责任单位,负责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完成相应合同的评审程

序,并负责对合同评审意见的综合汇总;如评审意见在谈判中需要变更,负责与相应评审单位协商确定,必要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确定。合同评审责任单位不得签订未经评审的合同文本,否则,其责任人应承担过错责任风险、损失责任。

第九条合同评审单位(定义):根据工作职能范围对合同评审责任单位提交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的单位为合同评审单位,负责通过评审在其职能范围内对合同风险进行控制,并对其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条公司合同评审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股份公司和公司合同签订基本原则与要求;

(二)审查合同当事人的资质、生产能力、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以及风险评估、履约保证金、信誉度等;

(三)评审供应商选择式合同、采购价格(性价比)和采购周期是否符合规

定和工作要求;

(四)评审付款与结算方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评审工程进度以及外委加工

成本和周期;

(五)评审需通过预、决算的合同是否履行股份公司审计部确定的造价程序;

(六)评审销售合同的招标程序、合同价格确定的依据、销售客户资信程度

及信用政策;

(七)对评审过程认真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合同评审内容第十一条 (一)建设工程(土建)合同:

1.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业绩及信誉度;

2.审核费用是否合理。主要测算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其他费用、

间接费用及取费标准、定额选用、交(竣)工日期等; 3.审核质量与技术条款;

4.审核服务与承诺条款;

5.审核合同价款、付款方式是否明确且符合公司规定;

6.审核违约责任、质量索赔条款;

7.审核质量保证及质量保障体系是否满足要求。第十二条 (二)买卖合同:

1.审核供应商的选择情况;

2.审核比价核价、优质优价(性价比)情况;

3.审核备品配件、随机配件的供应条款;

4.审核交付周期、质保期、售后服务与承诺条款;

5.审核合同价款、结算方式等是否明确且符合公司要求和规定;

6.审核违约责任、质量索赔条款;

7.审核质量保证及质量保障体系是否满足要求; 第十三条 (三)加工承揽(技改、维修)合同: 1.审核承揽方的资质、业绩及信誉度

2.审核比价核价(性价比)及加工费用标准是否合理;

3.审核质量与技术条款;

4.审核交付周期、质保期、售后服务与承诺条款;

5.审核合同价款、结算方式是否明确且符合公司规定;

6.审核违约责任、质量索赔条款;

7.质量保证及质量保障体系是否满足要求。

第十四条 (四)运输合同:

1.审核运输单位的资质、业绩及信誉度;

2.评审运输费用标准(性价比)是否合理;

3.审核合同价款、结算方式是否明确且符合公司规定;

4.评审服务与承诺条款;

5.评审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条款;

6.审查有无违约责任的条款,是否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五)商务合同:

1.审核合作伙伴单位的资质、业绩及信誉度;

2.审核费用、责任是否合理。主要测算取费标准、间接费用,审核双方的责

任、权利、利益的对等关系的条款等;

3.审核质量与技术条款;

4.审核服务质量与承诺条款;

5.审核合同价款、付款方式是否明确且符合公司规定;

6.审核违约责任、质量索赔条款;

7.审核质量保证及质量保障体系是否满足要求。

第四章合同评审参与部门

第十六条营销类合同应经计划控制部、财务部、法律顾问评审;此外,根

据合同类别及其所含内容应分别增加相应评审单位:

1、凡涉及设计咨询内容的合同应增加设计、技术部为评审单位;

2、凡涉及设备成套或工程总承包内容的合同应增加项目经理部、采购

部为评审单位;

3、凡涉及投融资和运营等内容的合同应增加战略发展部为评审单位;

4、技术开发、技术合作合同以及其他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归属、转让、

许可使用等有关内容的合同应增加技术、品质部为评审单位;

5、合同附件中如包含设备采购以及指定供货商等内容的应增加审计

部为评审单位;

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他部门参与评审。除本条第3、4、5项情况外,如完整采用公司标准格式合同文本,只需计划

控制部、财务部就合同的商务和付款部分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采购合同、施工分包合同应计划控制部、审计部、财务部、法律顾问评审。

合同评审的责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他部门参与评审。如完整采用公司标准格式合同文本,则只需经计划控制部、审计部和财务部

对合同的商务部分、供货商和付款部分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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