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遗嘱的形式及有效条件是什么
遗嘱的形式及有效条件是什么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随着⼈们掌握财产的增多,越来越多的⼈希望通过⾃⼰的意愿来确定⾃⼰去世后相关财产的归属及分配,现在的遗产继承纠纷很多都是因为对遗嘱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产⽣争议⽽诉到法院的,因此如何认定⼀份有效的遗嘱就是⾮常重要的问题了。
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您讲解遗嘱的形式及有效条件是什么。
遗嘱的形式及有效条件是什么第⼀,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定要件。
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遗嘱、⼝头遗嘱,上述遗嘱⽅式都是法律允许的,只要符合该种遗嘱成⽴的相关要求,就可以成为⼀份有效的遗嘱。
由于此部分相当重要,每种遗嘱形式的具体成⽴条件将另⾏专门介绍,请点击“继承法系列知识”查找。
第⼆,存在多份遗嘱时如何确定有效遗嘱。
如果存在多份内容冲突的遗嘱,且每份遗嘱从形式上看都是有效成⽴的,原则上以形成时间⽐较晚的遗嘱为依据。
因为⽴嘱⼈可以撤销、变更⾃⼰所⽴的遗嘱,⼀旦形成⼀份与此前内容不同的新遗嘱,就意味着⽴嘱⼈变更或撤销了此前的遗嘱,应该以新遗嘱为准。
当然,如果两份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不同,并不冲突,那么并不影响前⾯遗嘱的效⼒,如果有部分冲突,那么不影响不冲突部分的效⼒。
但是,以时间先后确定适⽤遗嘱的原则也有例外:如果数份内容冲突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那么不论时间先后,以公证遗嘱为准。
因为《继承法》规定“⾃书、代书、录⾳、⼝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要想以遗嘱的⽅式撤销公证遗嘱,只能办理新的公证或撤销原公证遗嘱,这是法律赋予公证遗嘱的特殊效⼒。
第三,⽴嘱⼈必须具有相就民事⾏为能⼒遗嘱才能有效。
遗嘱是⼀种重⼤的民事⾏为,因为⽴嘱⼈必须具有完全民事⾏为能⼒,⽆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都不能⽴有效遗嘱。
且其相应的法定代理⼈即使是最亲的配偶、⽗母、⼦⼥也⽆权代为以遗嘱的⽅式处分其财产。
往往会发⽣在⽼⼈年龄⽐较⼤,且⾝体状况不好的情况下所⽴遗嘱是否有效的争议。
怎样写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怎样写遗嘱才有法律效⼒⽴下遗嘱是避免继承⼈因为遗产问题发⽣纠纷,那么怎样写遗嘱才有法律效⼒,遗嘱的形式有哪些呢,遗嘱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合法有效的遗嘱的形式是怎样的呢,⾃书遗嘱样式是怎样的呢,店铺⼩编整理了“怎样写遗嘱才有法律效⼒”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怎样写遗嘱才有法律效⼒(⼀)主体合法1、主体必须有完全民事⾏为能⼒;⽴遗嘱⼈必须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有完全民事⾏为能⼒的公民;2、⽴遗嘱⼈的意思表⽰必须真实。
(⼆)客体合法1、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的个⼈合法财产。
如果处分了与他⼈共有的财产或不属于⽴遗嘱⼈个⼈所有的财产,遗嘱就要部分或全部⽆效;2、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三)内容合法1、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有没有⽣活来源的继承⼈的继承权。
如果遗嘱⼈未保留缺乏劳动能⼒有没有⽣活来源的继承⼈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继承⼈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能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2、遗嘱必须为胎⼉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3、遗嘱内容不得违其他法律。
遗嘱的形式1、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2、⾃书遗嘱,是由⽴遗嘱⼈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的遗嘱。
3、代书遗嘱,是有两个以上见证⼈在场见证,由其中⼀个见证⼈代为书写,并由代书⼈、其他见证⼈和⽴遗嘱⼈签名并注明年⽉⽇的遗嘱。
4、录⾳遗嘱,是有两个以上见证⼈在场见证,以录⾳形式做出的遗嘱。
5、⼝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以上见证⼈在场见证,以⽴遗嘱⼈⼝述形式做出的遗嘱。
在危急情况解除之后,⽴遗嘱⼈能够⽤书⾯或者录⾳形式⽴遗嘱的,所⽴的⼝头遗嘱⽆效。
对于你提出的“怎样写遗嘱才有法律效⼒”问题,店铺⼩编已经整理出来了,遗嘱在场的见证⼈要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了见证⼈,该遗嘱⽆效。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的⼈员有:⽆⾏为能⼒⼈、限制⾏为能⼒⼈;继承⼈或者受遗赠⼈;与继承⼈或者受遗赠⼈有利害关系的⼈,⼀般包括继承⼈、受遗赠⼈的债权⼈、债务⼈、共同经营的合伙⼈,有问题欢迎咨询店铺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了:“遗嘱可以由本法规定的第一百四十五条所列的遗嘱格式书写,也可以口头遗嘱的方式作成。
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两名以上见证人的面前作出;(二)见证人应当记载遗嘱内容,并由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或者盖章。
遗嘱人在常住地、工作地或者最后住宅区域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地点作出口头遗嘱的,应当由该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进行书面记录。
”这一条法律规定,为公民的遗嘱行为提供了具体而明确的指导,保障了公民的遗产分配权益。
遗嘱作为遗产分配的一种主要方式,其合法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遗嘱的基本概念、形式、内容和效力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进行深入探讨。
遗嘱是指遗嘱人在死后对其财产进行处置的意思表示。
遗嘱的形式包括书面遗嘱和口头遗嘱,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对口头遗嘱做出了明确规定。
口头遗嘱的有效性要求在两名以上见证人的面前做出,并要有见证人的书面记录和签名或盖章。
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口头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遗产的合理分配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遗嘱内容方面,遗嘱人可以对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进行处分,但是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遗嘱应当明确表达遗嘱人的意思,对财产的处置要清晰具体,避免引起争议。
遗嘱内容还必须符合法律的约束,尊重法律的规定和原则,尤其是涉及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遗嘱的效力是指遗嘱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口头遗嘱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产生法律效力。
在遗嘱效力的认定和执行过程中,需要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确认,以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和合法权益。
就我个人的观点和理解来说,遗嘱的作用远不止于财产的分配,更是对生前意愿的一种延续和尊重。
遗嘱的合法有效对于维护家族关系、社会稳定和个人尊严都具有重要意义。
公民应当依法合理地制定遗嘱,尊重法律规定,保证遗产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同时也需要相关法律部门和社会机构共同合作,加强对遗嘱的管理和执行,维护遗嘱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民法典》6种遗嘱形式规定及生效要件
遗嘱形式一、自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不能由他人代写,而且只能由遗嘱人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
(2)须是遗嘱人关于其死亡后财产处分的正式意思表示,如果不是正式制作,仅是在日记或有关的信件中提到准备在其死亡后对其财产如何处理,不应认定为自书遗嘱。
(3)须由遗嘱人签名,既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书写,也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须注明年、月、日,不仅可以确定自书遗嘱的成立时间,在发生纠纷时方便辨明遗嘱的真伪,而且可以判明遗嘱人在立自书遗嘱时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确定遗嘱是否有效,还有助于辨明多份遗嘱的先后顺序,以确定哪份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书遗嘱。
(5)增删或涂改时须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改、增删的内容无效。
二、代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打印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并由一见证人代书。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应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另外,法律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三、打印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遗嘱为电脑制作、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文本形式。
(2)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打印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
(3)遗嘱人在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
(4)最后注明年、月、日。
四、录音录像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出镜见证,见证人应把各自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以及年、月、日等基本情况予以说明。
(2)须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包括年、月、日),内容应当具体,对有关财产的处分,应当说明财产的基本情况,说明财产归什么人承受。
遗嘱的形式要件及其效力规则
遗嘱的形式要件及其效力规则
遗嘱的形式要件及其效力规则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性的遗嘱形式要件及其效力规则:
1. 形式要件:
- 手写遗嘱: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手写,并在其签名下签字。
- 公证遗嘱:遗嘱必须由遗嘱人口头陈述或书面表示,并在公证官的见证下签署或指认。
- 文书遗嘱: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书面表示,并在证人的见证下签署或指认。
有些地区要求遗嘱必须由律师起草。
- 口头遗嘱:在临终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有些地区可能允许口头遗嘱。
2. 效力规则:
- 自愿性:遗嘱人在无外在压力和干扰的情况下自愿订立遗嘱。
- 声明意愿:遗嘱必须明确表达遗嘱人对财产分配和遗产继承的意愿。
- 完整性:遗嘱必须包含完整的遗产清单,列明遗产应如何分配。
- 合法性:遗嘱不能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强制继承权规定或其他合法性规定。
- 正当见证:遗嘱必须由一定数量的证人在遗嘱人签署时进行见证,并签署或指认遗嘱。
证人通常需要年满法定年龄,无亲属关系,在心智健全的情况下。
请注意,这只是一般性的介绍。
具体的遗嘱形式要件及效力规则可能会因地区和
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建议您在需要订立遗嘱时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
民法典遗嘱范文
民法典遗嘱范文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自己的财产安排越来越重视。
在中国,遗嘱制度也逐渐得到了普及和重视。
2020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对于遗嘱制度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本文将以《民法典遗嘱范文》为标题,介绍遗嘱制度的相关内容和遗嘱的撰写方法。
一、遗嘱制度的相关内容1. 遗嘱的定义遗嘱是指在自己死后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的书面文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素:自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财产的处理;对遗嘱的签名或者指印。
2. 遗嘱的种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和口头遗嘱三种。
公证遗嘱是指由公证机关对遗嘱进行公证的遗嘱。
公证遗嘱具有证明力和执行力,是遗嘱制度中最为正式的一种。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自己亲笔写成的遗嘱。
自书遗嘱的效力要求较高,需要符合一定的格式和要求。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没有书面文件的情况下口头表达遗愿。
口头遗嘱的效力较弱,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得到承认。
3. 遗嘱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的效力取决于其种类和内容。
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效力均较为稳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遗嘱存在一定的瑕疵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可能会被撤销或者无效。
二、遗嘱的撰写方法1. 遗嘱的起草遗嘱的起草应当根据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进行,并且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遗嘱人的身份和意愿,特别是对于财产的处理和分配应当表述清楚。
(2)考虑到可能存在的争议和纠纷,应当尽可能详细地描述财产的种类、数量和分配方式。
(3)遗嘱的起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意图,避免因为违法或者不合规定而导致遗嘱的无效。
2. 遗嘱的签署遗嘱的签署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签署人必须是遗嘱人本人,签署时应当保持清醒和自愿的状态。
(2)签署应当在见证人的面前进行,并且应当告知见证人签署的是遗嘱。
(3)签署应当在遗嘱的末尾进行,并且应当在签名或者指印之前注明签署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有效遗嘱的七种形式
有效遗嘱的七种形式
1、自书遗嘱:遗嘱的全部内容都应当是遗嘱人亲自书写完成。
2、代书遗嘱:《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由代书人注明日期,其他人员无需再签署日期,签名即可。
《民法典》规定的代书遗嘱,要有遗嘱人和2名以上见证人签名、遗嘱人和见证人还要签署同样的日期,在形式上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3、打印遗嘱:遗产未处理,但遗嘱人留有打印遗嘱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对打印遗嘱进行认定。
4、录音遗嘱:遗嘱人和每一位见证人应在录音过程中说出各自的名字,并各自说出日期,任何事后的补救的行为,都无法将无效的录音遗嘱转变为有效的录音遗嘱。
5、录像遗嘱:应严格按照《民法典》规定,认定录像遗嘱的效力。
遗嘱人和见证人未在录像遗嘱中分别说出时间的,应认定该份录像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与《继承法》第17条第1款的内容基本一致。
7、口头遗嘱:《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的一种遗嘱形式。
本条并未就口头遗嘱的订立日期问题进行规定,即日期不是口头遗嘱有效的要件之一。
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
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遗嘱是指遗产人在生前对其遗产的分配做出的书面规定。
遗嘱的形式有很多种,其中最常见的是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
本文将从两种遗嘱的定义、特点、优缺点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遗产人在公证机关的见证下,口述或书写遗嘱内容,由公证机关制作并加盖公章的遗嘱。
公证遗嘱具有以下特点:1. 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的认证,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遗产分配的依据。
2. 证据确凿。
公证遗嘱是在公证机关的见证下制作的,证据确凿,可以避免争议。
3. 需要支付公证费用。
公证遗嘱需要支付公证费用,费用较高。
4. 不能随意修改。
公证遗嘱一旦制作完成,就不能随意修改,需要重新制作。
二、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遗产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自书遗嘱具有以下特点:1. 简单易行。
自书遗嘱制作简单,只需要一张纸和一支笔即可。
2. 无需支付费用。
自书遗嘱无需支付公证费用,费用较低。
3. 可以随意修改。
自书遗嘱可以随意修改,只需要在原有遗嘱上进行修改即可。
4. 容易被质疑。
自书遗嘱容易被质疑真实性,容易引起争议。
三、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优缺点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各有优缺点。
公证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确凿,但需要支付公证费用,不能随意修改。
自书遗嘱制作简单,无需支付费用,可以随意修改,但容易被质疑真实性,容易引起争议。
在选择遗嘱形式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如果遗产较大,或者存在争议可能,建议选择公证遗嘱。
如果遗产较小,或者不存在争议可能,可以选择自书遗嘱。
总之,无论选择公证遗嘱还是自书遗嘱,都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制作合法有效的遗嘱,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遗嘱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遗嘱,是公民在其生前依法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以及对个人事务的安排。
遗嘱的法律规定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遗嘱的概念、法律规定、效力认定、遗嘱继承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遗嘱的概念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前,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形式,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个人事务的安排以及遗产的继承等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三、遗嘱的法律规定1. 遗嘱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面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等。
(2)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录音录像遗嘱:遗嘱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方式立遗嘱,但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 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遗嘱人的财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明确指出其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股权等。
(2)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遗嘱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遗产给不同的继承人。
(3)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负责处理遗产分配等事务。
(4)其他事项:遗嘱人还可以在遗嘱中对自己的丧葬事宜、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安排。
3. 遗嘱的生效遗嘱的生效条件如下:(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真实、合法。
(3)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4)遗嘱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4.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嘱人可以在遗嘱生效前,通过以下方式变更或撤销遗嘱:(1)书面形式:遗嘱人可以重新立遗嘱,以变更或撤销原遗嘱。
(2)口头形式: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口头撤销原遗嘱。
(3)公证形式:遗嘱人可以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变更或撤销公证。
四、遗嘱的效力认定1. 遗嘱的效力认定原则遗嘱的效力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遗嘱真实原则:遗嘱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陈述。
遗嘱知识公证讲座(3篇)
第1篇尊敬的各位来宾、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这场遗嘱知识公证讲座,旨在帮助大家了解遗嘱的重要性,掌握遗嘱的相关知识,以及如何进行遗嘱公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遗嘱已成为许多家庭关注的焦点。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大家详细讲解遗嘱知识。
一、遗嘱的定义和作用1. 定义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前或临终前,按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财产、继承等事项做出明确安排,并在遗嘱生效后按照遗嘱内容进行继承的一种法律行为。
2. 作用(1)保障遗嘱人的意愿得到实现。
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财产处置的最终意愿,确保了其遗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
(2)减少家庭纠纷。
遗嘱的设立可以避免因遗产分配不均而引发的家庭矛盾,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
(3)降低继承成本。
遗嘱公证可以减少继承过程中的诉讼费用,降低继承成本。
二、遗嘱的种类1.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公证机关面前设立、修改或撤销遗嘱的行为。
公证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在继承过程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2.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并注明立遗嘱日期。
3.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并注明立遗嘱日期。
4. 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并由见证人记录。
5. 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
三、遗嘱公证的流程1. 确定遗嘱人资格遗嘱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准备相关材料(1)遗嘱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2)遗嘱人财产状况证明材料,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3)遗嘱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等;(4)遗嘱人子女、配偶等继承人身份证明材料。
3. 预约公证遗嘱人需提前预约公证机构,确定公证时间。
4. 办理公证手续遗嘱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公证机构,公证员将现场审查遗嘱人的身份、财产状况、继承关系等,确认无误后,遗嘱人需在公证员面前宣读遗嘱内容,并由公证员制作公证文书。
遗嘱怎么才能有法律效力
遗嘱怎么才能有法律效力在进行遗产分配时,需要先看死者生前有没有立下遗嘱,有遗嘱的还需要对遗嘱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鉴定,对于有效遗嘱,作为继承人需要遵守遗嘱内容来进行继承,那么,遗嘱怎么才能有法律效力?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遗嘱怎么才能有法律效力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
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
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
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
二、哪些遗嘱需要见证人见证法律认可的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其中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
1、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必须注明年、月、日;必须亲笔签名。
2、公证遗嘱要2名以上(包括2)公证员共同办理,特殊情况只有1名公证员办理,要有1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名。
3、代书遗嘱要有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代为书写遗嘱,遗嘱人和这两个见证人均需签名。
必须注明年月日。
4、录音遗嘱要求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全部内容,并由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要求将见证人录入录音、录像中。
5、口头遗嘱只能在遗嘱人生命垂危或有其他紧急情况(遭遇意外事故、参与军事行动、参加抢险救灾等)下,有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立遗嘱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遗嘱是公民在生前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和其他事务作出安排,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立遗嘱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我国《民法典》对遗嘱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本文将从遗嘱的概念、立遗嘱的条件、遗嘱的形式、遗嘱的效力、遗嘱的变更与撤销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遗嘱的概念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前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和其他事务作出安排,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是公民意志的体现,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三、立遗嘱的条件1.遗嘱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2.遗嘱人须自愿立遗嘱。
立遗嘱是遗嘱人的个人意愿,必须自愿,不得受到他人胁迫。
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善良风俗。
4.遗嘱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否则遗嘱无效。
四、遗嘱的形式1.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以口头形式表达自己意愿的遗嘱。
口头遗嘱适用于遗嘱人无法以书面形式立遗嘱的情况,但必须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2.书面遗嘱。
书面遗嘱是指遗嘱人以书面形式表达自己意愿的遗嘱。
书面遗嘱可以是手写、打印或者电子文档等形式。
3.录音录像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是指遗嘱人以录音录像形式表达自己意愿的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必须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公证机关的见证下立遗嘱。
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五、遗嘱的效力1.遗嘱的生效条件。
遗嘱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2.遗嘱的效力范围。
遗嘱的效力范围包括遗嘱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权、遗嘱人对其遗产继承人的指定权等。
3.遗嘱的效力等级。
遗嘱的效力等级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
六、遗嘱的变更与撤销1.遗嘱的变更。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生效前变更遗嘱。
变更遗嘱应当采用与原遗嘱相同的形式。
民法典对遗嘱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对遗嘱的法律效力遗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随着中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于遗嘱的法律效力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和界定。
本文将从遗嘱的概念和特点、遗嘱的法律效力、遗嘱的效力保全和遗嘱的撤销等方面来探讨民法典对遗嘱的法律效力的调整和完善。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点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其生前根据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对其财产的分配做出的指示和安排。
它是个人对财产分配进行自主安排的一种表达方式,具有以下特点:首先,遗嘱是遗嘱人对个人财产的自主支配,体现了个人意志的尊重和遗嘱人对财产权的自由处分权。
其次,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内容和表达形式需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遗嘱属于个人隐私范畴,遗嘱人享有保密权,其他人不得擅自查阅、公开或篡改遗嘱。
二、民法典对遗嘱的法律效力民法典对遗嘱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遗嘱的效力确认:民法典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即具备法律效力。
公证的目的是确保遗嘱真实、有效,保护遗嘱人的意愿不受侵犯。
2. 遗嘱的效力条件:遗嘱要具备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遗嘱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
此外,遗嘱应当明确表示是遗嘱,并指明遗嘱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 遗嘱的效力保全:遗嘱的效力保全是指保护遗嘱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遗嘱受到伪造、失窃或篡改等侵权行为。
民法典明确规定,遗嘱应当及时存放在公证机关或者其他指定的机构,以确保遗嘱的安全。
4. 遗嘱的效力撤销:遗嘱在遗嘱人生前可以随时进行撤销,撤销方式可为口头或书面形式。
民法典规定,撤销遗嘱时,应当采取同样的形式和方式,以免引起误解或纠纷。
三、遗嘱的效力保全为了保障遗嘱的效力和真实性,民法典规定了遗嘱的效力保全措施,主要包括公证、存放、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1. 公证:遗嘱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机关确认后具备法律效力。
公证是权威的机构对遗嘱进行监督和保全的措施,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怎样写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怎样写遗嘱才有法律效力遗嘱撰写有效的法律规定要求是立遗嘱人须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内容须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内容体现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有遗嘱人的签字盖章确认等。
一、遗嘱怎么写法律才有效范本一、遗嘱怎么写法律才有效范本遗嘱没有统一的格式,但是应该含有法律所要求的内容,才有可能成为有效的遗嘱;一般来说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指明接受主体。
明确指明谁是遗嘱继承人,如果是遗赠须写清楚谁是遗赠的接受者。
(二)指明分配方法及数额。
遗嘱中须写清楚遗产的分配方式或者写清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具体项目或数额。
(三)指明要求。
对某些遗产遗嘱人可以指明其特殊要求,如遗产作什么用,接受遗产的同时应履行什么条件等。
(四)遗嘱还须由遗嘱人签名、盖章,注明立遗嘱时的年、月、日。
二、遗嘱的类型及其效力差异(一)公证遗嘱。
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二)自书遗嘱。
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较为常见;(三)代书遗嘱。
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四)录音遗嘱。
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录音做成的遗嘱;(五)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时刻,口头表达内容的遗嘱。
遗嘱人可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较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综上所述,在多种形式的遗嘱当中公证遗嘱效力较高,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较后一份遗嘱为准。
二、遗嘱要怎样写法律才有效一、遗嘱要怎样写法律才有效遗嘱有效的撰写要求: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以及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处理意见;3.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4.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本人的签名。
立遗嘱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须表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律知识:遗嘱制度的法律规定
法律知识:遗嘱制度的法律规定1. 引言遗嘱是指在个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个人财产时,以书面形式表达其财产分配意愿的文件。
遗嘱制度的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公民的遗产自由和维护社会秩序而设立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遗嘱制度的法律规定。
2. 遗嘱制度的起源与发展遗嘱制度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并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逐渐发展完善。
现代社会中,不同国家对于遗嘱制度的要求和规定也存在一些差异。
3. 遗嘱的基本要素根据大部分国家法律规定,在制作有效的遗嘱时需要满足一系列基本要素: -志愿性:撰写遗嘱必须是出于个人自愿,不能受到任何强迫或欺骗。
- 合法年龄:通常要求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年满成人或其他国家或地区所规定的年龄。
- 正式形式:通常要求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由遗嘱制作者签字、日期和见证人签名确认。
- 明确财产分配意愿:遗嘱必须清晰地表达遗产如何分配给特定的受益人。
4. 遗嘱的种类根据具体情况,遗嘱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 手写遗嘱:由制作者亲自手写的遗嘱,通常需要包含签名和日期等要素。
- 公证遗嘱:在公证员或律师的监督下撰写并由其存档备查,具有更高法律效力。
- 口头遗嘱:在临终或特殊情况下,通过口头表达方式表达个人意愿。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这种遗嘱可能不具备法律效力。
5. 遗嘱的撤销和修改个人可以随时根据自己的需求撤销或修改已经制作好的遗嘱。
一般情况下,只需按照相应程序进行撤销或修改,并将最新版本存放于安全地点。
6. 遗嘱争议与解决有时候,由于财产分配不公平或其他原因,遗嘱可能会引发家庭纠纷。
这时候需要依据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程序,通过法庭解决争议。
7. 遗嘱的重要性与意义遗嘱制度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个人财产分配意愿、保护个人自由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个体提供了合法的财产传承方式,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权益。
结论遗嘱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公民的财产自由和权益。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遗嘱制度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和情况选择不同类型,并在其生效前进行撤销或修改。
民法典遗嘱篇
民法典遗嘱篇
“民法典遗嘱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二编之一,总共有9章,包括总则、遗嘱效力、遗嘱内容、设立遗嘱、无固定形式的遗嘱、遗嘱的修改、召集遗嘱陈述会、遗嘱的处理以及空缺等。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遗嘱的内容、效力、使用条件以及行使责任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主要是通过书面形式表达出死者最后的意愿,可以就其财产或其他重大事项作出相应的措施和安排,并据此在死者死后执行。
第二章规定了遗嘱的效力,要求遗嘱必须和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存在不利于公共利益的情况,才能发挥其效力。
第三章规定了遗嘱的内容,规定遗嘱必须明确指定死者财产的继承人、受益人、财产分割方式、给付方式等内容,以及对其他重大事项的安排。
第四章规定了设立遗嘱的方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第五章规定了无固定形式的遗嘱,即未经书面形式但已经表达出死者最后意愿的遗嘱;第六章规定了遗嘱的修改;第七章规定了召集遗嘱陈述会的事宜;第八章规定了遗嘱的处理;第九章规定了遗嘱的空缺。
这部分规定对于维护死者最后意愿的执行,保护遗嘱受益人的权益,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以及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依据有效的遗嘱,才能确认死者最后意愿的真实性,才能保证死者的财产能够按照其自己的意愿分配给其继承人和受益人,才能够真正实现遗嘱的原意。
法律有效遗嘱
法律有效遗嘱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财产继承和安排遗产的重要性越发明显。
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是财产继承和安排遗产的最基本保障。
在遗嘱中,您可以详细规定您的财产继承方式、预留财产、设立信托、指定监护人等相关内容。
为您的遗产规划提供充分、有效的保障,以确保遗产分配的公正合理性,您需要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
一、什么是遗嘱?遗嘱是指遗赠人在人生最后的阶段,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财产继承的要求、对子女、亲戚和其他社交关系的认识等来进行财产遗赠,对个人的财产构成合法、有效的安排和表述。
遗嘱是财产继承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保障。
二、遗嘱的类别1、公证遗嘱:是由公证处在遗嘱人生前且遗嘱人必须亲自宣读遗嘱,并且在公证人的见证下提出书写遗嘱的要求。
公证遗嘱一旦被公证,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财产继承人间的争议。
2、律师遗嘱:是指在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遗嘱书的情况。
律师遗嘱可以确保遗嘱起草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更好地符合遗赠者的意愿。
3、个人手写遗嘱:是指由遗赠人亲自手写的遗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遗赠人的真实意愿,但由于在起草过程中可能存在表述不明确或不完整的情况,会存在遗产分配冲突的风险。
三、法律有效的遗嘱应该满足哪些条件?为了避免遗产分配时发生争议,必须确保遗嘱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规定。
下面是确保遗嘱合法有效的一些基本要求。
1、遗赠人的身份证明:首先,必须确认遗赠人的身份,确保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应该包括遗赠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文件号码)等相关信息,以确保遗嘱起草人可以清楚地确定是哪个个体进行的财产遗赠。
2、遗嘱起草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遗嘱起草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即没有精神疾病、精神障碍或其他不具备行为能力的情况,或是没有在起草遗嘱时处于一种酗酒、疲惫或精神不稳定等状态。
因为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遗嘱起草人的决策和表述。
3、立遗嘱时必须是自愿的:准确地说,要求遗嘱是自愿的,意味着遗嘱人遵循自己的财产安排情况,没有被他人强迫或条件约束。
如何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
允许 的范围内 , 按照法律规定 的 方式 , 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做个 人处分 , 并于遗 嘱人死亡时才发 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 1 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有遗 、 嘱能力 继承法》 规定 , 无行为能力 或 者限制行 为能力人所立 的遗 嘱 无效 。只要 立遗嘱 时具 有完 全 民事行为能力 , 不管之前还是 之 后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 , 均不影 响遗嘱的效 力。 2 遗嘱必须是遗 嘱人 的真 、 实意思表示 遗 嘱人立遗 嘱时必须神 智 清楚 , 有认知能力 , 处于意志 自 由状态 。 受胁迫所立 的遗 嘱、 受 欺 诈所立 的遗嘱和乘人 之危所 立 的遗 嘱 , 均属无效 。另外 , 伪 造的遗 嘱、 被篡改的遗嘱无效 , 且情节严重 的, 继承人依法将丧 失对该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 3 遗嘱不得违反法律 的强 、 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 良俗 如果遗 嘱内容与法律 、 行政 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抵触 , 或者有 指示他人 从事违 法犯罪活动 等 违法情 节 , 遗嘱均无效 。 4 遗嘱人只能处分个人所 、 遗嘱是遗 嘱人生 前在法律 有 的合 法财 产
有 两个 以上 见证人在 场见证 。 () 2 见证人应当具有完全 民事行 为能力 , 并且与遗嘱没有利害关 系 。() 当由代书人 、 3应 其他见 证 人和遗 嘱人签 名 ,并注 明 日 期。 4 录音遗嘱 、 它是 由遗嘱人 口述 , 经录音 录制而 成的遗 嘱 。录音遗 嘱必 须有 2个 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这 种遗 嘱形式在实 际生活 中不 常见 , 特别是在农村更为少见 。 5 口头遗 嘱 、 它是遗 嘱人 用 口头 形式设 立 的遗 嘱 。口头遗 嘱的 成立必 须具备 以下条件 : 1 在 危急情 () 况下 , 除口头遗嘱外不能 以其他 方式设立遗 嘱。() 2 见证人在场 见证 。 () 3 危急情况解 除后 , 如 果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 , 则所立 的 口头遗嘱无效 。 在五种法定形式的遗嘱中 , 公证 遗 嘱的法 律效 力最高 。其 他 四种形式 的遗嘱 , 无论其设立 的时间早晚 , 都不得撤销 、 变更 公证遗嘱 。 没有 公证 遗嘱的 , 其 余四类遗嘱不论形式 , 一律 以最 后所立 的遗 嘱为准 。 = 认定遗嘱效力的标准
遗嘱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解析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一、遗嘱的种类1.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2.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二、立遗嘱应当注意的问题1.在自书、代书遗嘱中应当注意不要忘了由遗嘱人签名。
2.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如果不注意以上问题,就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另外,根据《意见》35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三、各种遗嘱之间的效力大小《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四、遗嘱的效力认定1.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讲座继承遗嘱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结构的变化,继承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了解继承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我有幸参加了一次民法讲座,主题是继承与遗嘱。
通过这次讲座,我对继承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对遗嘱的设立和执行有了更为明确的认识。
以下是我对此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一、继承法律的基本概念在讲座中,主讲人详细介绍了继承法律的基本概念。
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按照法定或遗嘱的方式转移给法定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法律行为。
继承法律具有以下特点:1. 继承的法律性质:继承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2. 继承的法定性:继承关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3. 继承的平等性:在继承关系中,各继承人的继承权平等。
4. 继承的不可分割性:继承遗产不能分割,必须整体转移。
二、遗嘱的种类及效力遗嘱是继承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表达被继承人意愿的重要方式。
讲座中,主讲人详细介绍了遗嘱的种类及效力。
1. 遗嘱的种类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五种。
(1)自书遗嘱: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
(2)代书遗嘱:由他人代为书写,由被继承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3)录音遗嘱:由被继承人亲自录音,注明日期。
(4)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由被继承人口头表述,由两个以上见证人作证。
(5)公证遗嘱:由公证机关公证,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 遗嘱的效力遗嘱的效力分为有效遗嘱和无效遗嘱。
(1)有效遗嘱:符合法律规定,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遗嘱。
(2)无效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遗嘱。
三、遗嘱的设立与执行遗嘱的设立与执行是继承法律的重要内容。
讲座中,主讲人详细讲解了遗嘱的设立与执行过程。
1. 遗嘱的设立遗嘱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被继承人设立遗嘱应出于自愿。
(2)真实原则:遗嘱内容应真实反映被继承人的意愿。
(3)合法原则: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 遗嘱的执行遗嘱的执行是指遗嘱人死亡后,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按照遗嘱内容继承遗产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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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一、遗嘱的种类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录音遗嘱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二、立遗嘱应当注意的问题
1.在自书、代书遗嘱中应当注意不要忘了由遗嘱人签名。
2.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口
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如果不注意以上问题,就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另外,根据《意见》35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三、各种遗嘱之间的效力大小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四、遗嘱的效力认定
1.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遗嘱的其他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意见》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意见》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意见》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意见》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